保密制度的意义范例6篇

保密制度的意义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1

不可扩散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信息的有效扩散是文明进步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信息学、管理学等学科致力于研究信息扩散模型与机制,以促进信息的有效扩散。根据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思想和革新比迄今所假定的任何东西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都大,而新思想必须处于秘密状态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而这一切源于不同社会个体或社会组织客观竞争的要求[2]1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必然要在整个社会对信息扩散的需要及个体对信息保密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与平衡,对一些特殊信息的扩散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限制。首先,对不可扩散信息进行保护是某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②。《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其次,特定社会组织根据组织管理的需要,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某些特定的信息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流转,而不可任意扩散。再次,因组织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特定社会组织必然与其他组织发生交易或合作关系,因此而产生的合约中会约定对特定信息的保密义务。为切实履行合约义务,义务方需对因合约而产生的不可扩散信息加以切实保护。最后,人员流动,网络病毒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需限制流转范围的信息有扩散的潜在可能。某些特定的信息只能由特定社会组织的特定人员持有或知悉,若管理流程不完备、管理设施不到位,则该等信息可能从特定人员处流转至该社会组织内的其他人员,这可以称为“组织内部的信息不当扩散”;某些特定的信息只能在组织内部流转,因人员跨组织流动,网络病毒等因素的存在,该类信息可能实现了跨组织流转,这可以称为“跨组织的信息不当扩散”。综上所述,防止特定信息的扩散是某一特定组织承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因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特定组织内部掌握或知悉的信息极有可能扩散至其他范围,为此,必须对不可扩散信息的具体保护制度加以充分研究,以加强对其切实有效的保护。

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

因“不可扩散”义务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同的不可扩散信息在具体保护要求、保护程序与保护方法的设置上有很大的不同。特定社会组织对其不可扩散信息应在增强保护意识的前提下,进行分类保护。(一)法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国家秘密是最典型的法定型不可扩散信息,《保守国家秘密法》从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应遵守的规则。各社会组织均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特定社会组织对于上级机关已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时,应严格遵循《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关于国家秘密认定标准的要求。需特别注意的是,认定特定社会组织的某类信息是否为国家秘密时,应客观遵循《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标准,不应将一般的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无故增加该类信息的流转成本。正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所明确的要求,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①。法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不可扩散”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在明确该项义务时,一般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该等信息的确认标准、可流转范围等关键要素,具体的义务单位在信息的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是社会组织出于内部管理、业务发展、能力建设、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将组织所拥有的信息通过设定内部制度的方式保护起来,只允许该类信息在特定人员之间或本组织内流转,禁止向更广的范围扩散。这类信息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有本质的相似性,但依据现行法,商业秘密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的范围则远远广于商业秘密。由于其本质相似性的存在,这一类不可扩散信息的具体保护可参照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或相关研究。1.应充分认识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意识。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科研成果、技术设想、合作者名单、商务合同、会议决议等资料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关键的信息,此类信息一旦扩散,可能会使组织失去其核心竞争力或某种优势地位,也可能因某一信息的扩散引起组织运行的不畅。对于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而言,如内部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则可能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可见,社会组织均应充分认识到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对于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重视宣传,增强员工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意识。2.结合组织目标与日常运行要求,明确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的范围。特定社会组织在日常运行中涉及的信息极其庞杂,如将所有内部产生的信息都列为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第一会加重该组织的信息保护成本,第二会形成对其员工过分的苛责,第三会阻止信息的有效流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必须本着保护关键内部信息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明确“自我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范围及识别标准。3.通过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信息保护责任落实于组织内所有成员。特定社会组织对信息的掌控,必然表现为员工对信息的具体接触、掌握与使用。员工的疏忽、人员流动等原因均可造成受控信息的不当扩散,为此,组织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以设定合同义务的方式,增加员工保护组织内部信息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此外,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信息不当扩散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单独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国家科委199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2]232。4.对外交流合作中注意对此类信息的保护。特定社会组织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经常会需要透露一些敏感的内部信息,如合作项目需提交基础性资料,新产品的展示与技术演示等。为限制这些内部的信息扩散,需要在将该等信息向对方出示或流转前签订合同,约定合作方对己方认定为“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合同中应对不当扩散该等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此外,在向政府机关提交报告时,如涉及内部敏感信息,则应将报告文件妥善包装,并注明该等信息具有不可扩散的属性,以求得管理机关的支持与配合[2]223。5.对于具备条件的科研成果类信息应及时申请专利,以获得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对于其他信息应及时形成作品,以获得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模式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基本相似,这种保护模式更偏重于强调自我保密措施,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有较重的举证责任。相关信息一旦获得专利权或著作权,则会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护,而权利人的保护成本则会大大下降。6.保护“自我约束型不可扩散信息”还需做好物理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在组织的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健全安全防卫制度,做好门卫管理、内部监控、网络安全等工作,防范外部组织或人员对本组织受保护信息的窃取。(三)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保护义务源于特定组织对外签订的合约,因此,“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保护的范围与程度,完全取决于合约的相关约定。从本质上来讲,对“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加以保护,是己方为了得到对方的一种服务或一种产品而付出的代价或承担的风险,因此如何使这种代价或风险最小化,是设置“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保护制度要考虑的最主要问题。首先,特定社会组织与合作方形成合约时,必须明确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的范围和期限。对外签署的合约中必须明确己方对对方提交的哪些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保密范围越具体,己方面临的风险越小。在实践中,因合约签订时,双方难以就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或文件一一列举,因此,要求对方在传递需保密信息时进行妥善包装并进行保密标识至关重要。在合约中可约定,对于未加标识的信息,视为可扩散信息。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在合约签订时,应尽量明确信息的保密期限。其次,根据合约约定及特定信息的性质,合理确定该类信息在组织内部可流转的范围。在某些特定的合作关系中,合作方要求其提供的特定信息只能由己方的个别人员知悉,同时还要求己方将知悉者的信息加以备案。在这种情形下,该等特定信息只能由己方的个别人知悉,一旦超出此范围,则己方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该等特定信息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的信息接收、发送、借阅等必须进行登记,特定情形下还需配备特定工作空间。一般的合作关系中,合作方提交的信息只要不扩散至己方范围之外即可,这种情形下,员工保密协议及组织内部的管理保护制度基本可保证实现合约义务。最后,基于合作项目而产生的作品的发表,应以保护“约定型不可扩散信息”的秘密性为前提。在特定组织对外合作中,经常会涉及联合研究等项目,组织员工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会形成很多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织员工在发表上述作品时,必须首先遵守组织与合作方在合约中约定的对于特定信息的保密义务。如果这种信息尚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同时,该员工也未就发表作品所涉信息的公开得到信息所有人的书面许可,作品的发表则将会导致该特定组织和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保护

一、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综观世界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高层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以竞业禁止制度因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同样地,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忠实义务。企业劳动者和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决定了企业在职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就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考虑到高层人员接触公司机密的情况比其他人更容易出现,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可能性更大,所以在公司法中,用法定的竞业禁止来约束公司高层人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除了公司高层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之外,普通劳动者也是有机会接触。所以只是约束公司高层显然是不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窃取的风险。因此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在我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相比,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的话,“禁止”相对于“限制”来说约束的程度更深,使用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在此部法律中用“竞业限制”而没有使用“竞业禁止”,相信是因为劳动者是经济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以竞业禁止的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会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词语是“竞业限制”,而不是公司法的词语“竞业禁止”。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保密 工作 管理 思考

在国际政治多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交流网络化大环境下,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是摆在保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首要的艰巨任务,我们每一位保密工作者必须从保国家保人民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思想上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在工作中要养成严谨细致、守口如瓶的良好保密习惯,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构建牢不可破的保密防线,真正担负起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新时期下保密工作,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深化:

1 加强保密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信息化日益发展,带来的高技术窃密和泄密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面对复杂多变形势,企业要强化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保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在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投入上优先考虑,重点保障。在保密责任落实、保密制度落实和保密防范措施落实上,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保密意识的教育,把保密工作考核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履行岗位职责目标管理体系中,营造保密工作“领导抓,抓领导”的良好氛围和机制,使得党管保密的责任要求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增强了保密管理的权威性,高标准、高质量地落实好保密管理工作。

2 完善保密制度建设

自2010年《保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建设起一套较为完备的保密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而保密制度订立是贯彻保密法、落实保密防范要求的直接依据。保密制度建设,不仅讲究设计科学,涵盖全面,还应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来讲,保密制度建设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2.1 思想上树立“零容忍”观念。“零容忍”就是对泄密行为、违规现象容忍指数为零的态度,也就是决不容忍的坚决态度。树立“零容忍”观念,目的是为了在保密工作领域倡导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及气氛,即不容忍任何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不容忍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一丝损害。零容忍必须要有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措施为基础。首先是领导重视,积极倡导,带头施行,就能使树立“零容忍”观念的行动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领导的认识、做法,往往代表着本企业的保密工作水平,领导在保密工作中的一言一行往往会影响着众人的言行。所以领导先行,树立“零容忍”观念是保密工作一个有效的保障措施的基础。

2.2 措施上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法规定“上岗应当经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这是第一次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从而将建立保密承诺制度纳入保密管理体系中。保密承诺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自愿为自己设定具体保密义务、限制自身权益,从而不使国家权利受损的书面合同。通过保密承诺,有利于实现对人员的跟踪管理,有利于人员了解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知悉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提高其保密意识,强化其保密责任,使抽象的保密法律义务具体化,推动保密制度措施的落实。

2.3 技术上加强装备投入。世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给保密工作带来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窃密手段更加先进,泄密渠道明显增多,窃密行为更具隐蔽性,仅靠传统的保密管理模式和传统保密工作方法是不够的,提高保密技术已成为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信息的管理,必须落实保密技术防范的规定,必须有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作保证,强化技术防护,建好技术设施,配齐技术设备;建立建全保密技术监管体系,安装计算机、网络的预警监测保密技术装备配置。通过加强技术手段,提高保密技术来解决对计算机、网格、电脑、手机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保密使用,来增强保密的防护能力。

3 强化保密督促检查

保密工作重在落实,监督检查是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保密检查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要细化检查标准,必须确保不出现空当和死角。通过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加强保密督促检查和整改的力度,从组织领导、保密教育、保密制度、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查找差距,弥补不足,将窃密泄密隐患和苗子消灭于萌芽状态;通过采取重点与一般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核心秘密的安全,把保密要害部门和信息安全作为重点,查深查细,狠抓检查;通过对重要人员、事项、部位定期进行检查,针对工作性质、涉及范围和人员变动的状况,加强与各个业务沟通,及时跟紧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落实,保证保密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4 加大保密宣传力度

保密宣传教育作为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贵在新,重在实。要紧紧围绕党和国有保密事业发展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落实“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加强宣传力度和保密文化的建设,筑牢保密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和保密价值观,把信念的力量、思想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和意志的力量转化为保密实践的自觉行为。要警钟长鸣,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通过采取办展览、知识竞赛、演讲评比、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还可利用网络、手机等进行保密普法教育活动,建立保密荣辱观,潜移默化地持续增强员工保密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保密工作习惯,营造浓厚的保密文化氛围。在抓好人员的培训工作中,要增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各项规定及人员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责任意识,推进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开创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新方法、新路子。

5 提高保密队伍素质

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保密人才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本保证。保密人员要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忠于党和国家的利益,要具有强烈的事业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作风端正,态度严谨,守口如瓶。

保密工作是一项很实在,很具体的工作,一定要真干、苦干、实干,重点要提高“四种能力”:一是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新形势的企业保密工作做实做好;二是提高科技防范指导能力,进一步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增强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改变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滞后于信息网络技术进步的状态。三是提高依法落实制度措施能力,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四是提高协调推进能力,进一步增强联动效能,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针对性地推进保密工作。

6 日常保密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6.1 分清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分清保密与公开是保密工作的基本矛盾。如何正确地认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是保密工作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目前存在着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或者因定密太多,密级过高,一密定终身,从而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侵害的公民知情权的现象,因此在处理“保密”与“公开”的问题上,要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原则。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关键在于划清两者范围的界线,划清密与非密,内部与外部的界限。是密要坚决保住,非密要一定放开,而这个界线,就必须以国家利益最大为原则。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是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切实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安全利益、竞争利益和发展利益为准绳,不能以信息公开为由排斥保密,也不能以信息保密为由阻碍公开。对是否公开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请示;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有争议的,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沟通,以避免因处置不当而产生不良后果。

6.2 处理好“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关系。当今,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谁掌握了经济情报,谁就在抢占国际市场就占得先机,谁控制了科技制高点,谁就能在激列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较其他领域而言,经营活动的保密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经营活动无密可保,有密也难保。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是与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保密工作是“保安全、保发展”,必须将经营活动与保密工作结合在一起。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从微观来看,商业秘密保护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从宏观看,则关系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必将有效促进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当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和信息化发展,各行业、各领域的保密事项的内容、形态和分布发生重大变化,有很多新的事项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保护,也有很多事项不再适宜作为国家秘密继续保护,因此,首先必须明确保密对象和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密事项范围。在保密事项范围上坚持精准化与最小化,既防止保密事项范围偏宽,密级偏高。对那些关系到国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商业秘密,关系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属于国有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都必须加强重视,以保密法规定严格执行。

6.3 理清机要文件与保密资料的关系。机要文件通常意义上是指以公文形式呈现的文件,它与保密资料有着质的区别,机要文件有着特定、严格的办理程序。保密资料则形式多样,涵盖面较广,可以是重要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内部重要的经济数据等。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的,只要其内容具备保密特征,都应纳入保密的范围进行管理。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对文件、资料的管理要把好“九关”:一是机要信件收发关,点清收件的件数,检查信件的封口完整性;二是文件传阅关,分清文件发放范围,不任意扩大缩小;三是复印、借阅关,做好审批,登记;四是绝密件的管理关,重点跟踪,阅毕即刻退还;五是移动介质管理关,保证介质始终处于保密可控范围;六是清退关,核准每份文件编号及数量,保证清退手续齐全;七是销毁关,指定专车送保密销毁中心销毁;八是网络关;保证信息公布的审核制,坚持上网不,不上网原则;九是保密机

要室管理关,保证防盗门窗、密码文件柜、监测装置安全性。

总之,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搞好保密工作对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很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尤其是新形势下,一定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科学谋划保密工作,扎实推进保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保密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瑞志.信息化时代保密干部要努力提高六种能力[J].秘书之友,2004(11).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4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承诺书吧!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保密承诺书,欢迎阅读!

保密承诺书1我作为新闻工作者(记者),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1.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对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绝不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

2.绝不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

绝不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职务行为信息;绝不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

3.绝不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绝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认真遵守新闻从业人员(记者)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三、对参与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绝不擅自发表或使用;

四、离职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人存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签订

保密承诺书2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密规章制度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企业商业秘密载体;

四、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公司相关处罚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保密承诺书3为保障公司网络安全,本人承诺在使用信息网络资源及有关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网络安全与保密规定,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公司信息网络侵犯或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及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网络管理及其他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制度,不对公司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各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等重要服务器等进行发送垃圾邮件、传播计算机病毒、删除数据、修改设置等恶意破坏、攻击行为。

三、严格按照分配到的公司信息网络及有关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及相应权限处理岗位职责内业务,及时修改有关系统默认口令并安全保管,不泄漏、传播或转借他人。

四、不通过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及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发表、转摘、传播各种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或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害信息。

五、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如属公司计划招投标、财务、人事管理、档案等涉密用户,要做好涉密计算机设备、记载有公司重要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保管与使用。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不利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等传递、转发或抄送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六、离岗(职)后仍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有关网络安全保密信息。

七、服从公司其他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并密切配合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若违反上述规定,本人服从公司按照生产、经营业绩指标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化管理制度进行考核等惩戒。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4为增强__-_区环保局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安全,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承诺: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5甲方_____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甲方涉密岗位____,乙方属于____涉密人员,涉及涉密事项为____。脱密期为____。为保护国家秘密,防止泄密事项发生,乙方对甲方作以下承诺:

1.本人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z铂业股份有限所和公司根据《国家保密法》和行业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离岗后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2.本人承认在z铂业股份有限所和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研制国家军工科研项目或军品生产时所产生的任何秘密事项,属国家和z铂业股份有限所和公司所有。

3.本人已清楚知道因个人的故意或不当行为将导致或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窃取、刺探、非法提供、非法持有、泄露国家秘密所列之罪行。

4.本人如违反“离岗保密承诺书”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和z铂业股份有限所和公司有权追究本人相关责任。

5.上述离岗保密承诺书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对其中的.所有内容没有疑义,本人愿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责任自愿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愿意按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保密承诺书自本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7.本保密承诺书一式叁份,人事部门壹份、保密办公室壹份、承诺人壹份。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保护

 

一、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综观世界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高层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以竞业禁止制度因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同样地,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忠实义务。企业劳动者和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决定了企业在职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就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考虑到高层人员接触公司机密的情况比其他人更容易出现,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可能性更大,所以在公司法中,用法定的竞业禁止来约束公司高层人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除了公司高层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之外,普通劳动者也是有机会接触。所以只是约束公司高层显然是不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窃取的风险。因此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在我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相比,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的话,“禁止”相对于“限制”来说约束的程度更深,使用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在此部法律中用“竞业限制”而没有使用“竞业禁止”,相信是因为劳动者是经济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以竞业禁止的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会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词语是“竞业限制”,而不是公司法的词语“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了相关的人员和地域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此可见对竞业限制规定的前提与条件。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上升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做的后果使得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致使

用人单位把本应该协商约定的条款变成是对劳动者应有的约束,这样既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的原有之意,又会侵害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一种对全部员工的基本要求,是全部员工应该遵守的约束,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对特定的员工产生特定效果的条款,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全部员工都得遵守离职一段时间后禁止从事同类业务的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要注意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把竞业限制排除在外,不得擅自更改竞业限制条款原有之意。

参考文献:

保密制度的意义范文6

论文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保护 论文摘要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现实生活中要注意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把竞业限制排除在外,不得擅自更改竞业限制条款原有之意。 一、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综观世界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高层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以竞业禁止制度因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同样地,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忠实义务。企业劳动者和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决定了企业在职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就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考虑到高层人员接触公司机密的情况比其他人更容易出现,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可能性更大,所以在公司法中,用法定的竞业禁止来约束公司高层人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除了公司高层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之外,普通劳动者也是有机会接触。所以只是约束公司高层显然是不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窃取的风险。因此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在我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相比,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的话,“禁止”相对于“限制”来说约束的程度更深,使用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在此部法律中用“竞业限制”而没有使用“竞业禁止”,相信是因为劳动者是经济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以竞业禁止的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会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词语是“竞业限制”,而不是公司法的词语“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了相关的人员和地域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此可见对竞业限制规定的前提与条件。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上升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做的后果使得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致使用人单位把本应该协商约定的条款变成是对劳动者应有的约束,这样既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的原有之意,又会侵害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一种对全部员工的基本要求,是全部员工应该遵守的约束,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对特定的员工产生特定效果的条款,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全部员工都得遵守离职一段时间后禁止从事同类业务的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要注意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把竞业限制排除在外,不得擅自更改竞业限制条款原有之意。 参考文献: 黄伟.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知识经济报,2007年第3期.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