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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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

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1

“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增加46.4%;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无害化处理率仅为70%左右。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37.2%。污染正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并有加速趋势,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环境风险上升、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云南东川等地发生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2011年云南曲靖发生剧毒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案件,2012年初广西柳江龙江河段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给当地饮用水安全、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大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环境也越来越多,包括交通、电力、垃圾焚烧厂等;大型现代工业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污染事件增多。“十一五”时期,国家更加重视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国务院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服务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经济政策,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绿色信贷取得积极进展绿色信贷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包括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利用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节能项目或企业;二是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1995~2005年):绿色信贷的理念开始在一些政策中得以体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在信贷工作中注重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2004年,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人民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合作机制。但是由于当时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对绿色信贷政策的需求不足,缺乏促进政策执行的内在动力,加之约束机制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早期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稳步推进阶段(2006~2008年):绿色信贷政策得到稳步发展,环保和金融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机制。2006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展了绿色信贷的政策调研。2007年,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政策在全国全面正式启动。随后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

较快发展阶段(2009年以来):绿色信贷政策在我国取得了较快发展。金融部门越来越重视环保在信贷中的重要作用,了一系列文件(见表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开展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在信息沟通与共享方面,2008年初,银监会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2009年,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关于全面落实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限和方式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4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和7000多条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强制清洁审核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1.3万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被银监会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环境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以严格环保监管防范信贷风险的良好机制正在形成。

地方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地方积极开展信贷试点,结合当地特色,开展了创新性的尝试。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0多个省份和城市(福建、山西、江苏、浙江、河南、河北、江西、辽宁、黑龙江、四川、陕西、青海、广东、辽宁、北京、重庆、深圳、沈阳、宁波和西安)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银行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一些地方政府将企业环境行为表现评价结果与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相结合,创新绿色信贷政策。如从2009年起,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省市联合对长江角洲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其环境行为表现,分为5个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政策。2010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对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状况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抄送给广东省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其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价,考评银行绿色信贷绩效。如河北省和山西省相继颁布了绿色信贷效果评价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环保信贷政策的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银行评优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一些银行已制定了相应的绿色信贷政策和实施办法,从操作层面上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逐步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的信贷投放,逐步增加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贷款余额已达1.9万亿元。全国19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制造业、炼焦业和印染业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增速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低3.3个百分点。深入开展绿色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因行业、区域不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应遵循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均有不同,但现有的绿色信贷政策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和行业环保绩效评价指南等技术性政策,银行难以制定有效的信贷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通过调研了解到,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数量下降、不及时提供等情况。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目的,限制环保部门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银行机构。

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障碍。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从目前来看,环保部门自身的环境信息交流体系还不完善,向银行提供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及时更新,而不完善或者未及时更新的环境信息,有可能使银行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出现判断失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绿色信贷的执行能力不足。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能力不足,也制约了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环境金融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力量;绿色信贷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信息对接和及时交换等方面存在障碍;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缺乏,不能为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提供有效支持。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规范,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需要抓紧制定与绿色信贷政策配套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判断贷款企业或者项目的环境风险。建议:进一步推进环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操作性强的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特别是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和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或者项目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基础是获取企业环境行为表现信息。这首先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库,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其次,搭建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部门间有效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获取企业环境表现信息,供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策。今后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逐步构建一个统一标准、细化分类、动态管理的数据中枢,以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与决策支持信息,并能够与其他行业相关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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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型社会 绿色信贷 难点 对策

一、推行绿色信贷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并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面临转型。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在中部的改革试验区提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建设目标。

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遵守赤道原则,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绿色信贷的核心内容是:1)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手段;2)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绿色信贷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增加对低碳经济、绿色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可以在合理有效配置信贷资源的同时,为两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二、“两型社会”建设中推行绿色信贷的难点

作为一项强化银行社会责任的新型金融制度,绿色信贷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阻力和难点,需要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1)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确实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在我国仍缺乏相关法律的有效支撑和保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但明显体现了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思想,对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撑和保障远不充分。当前,在环境保护已发生“三个转变”的情况下,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显得尤为必要。

(2)商业银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强。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普遍了解不深,对绿色信贷重视不够,并未将“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大部分基层银行也没有结合本系统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从人员情况和组织结构来看,基层银行均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深入开展。

(3)环保信息沟通机制不够完善。企业环保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银行缺少环保信息渠道。目前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环保信息制度、可供有关部门共享的环保信息平台和银行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数据库。同时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因此银行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企业环保情况,给信贷决策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信贷执行效果。

(4)缺少对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政府部门对银行还没有出台相关配套的鼓励和惩罚政策,导致银行忽视绿色信贷标准,仍然以“成本―效益”原则开展业务,无法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信贷。对银行来说,对企业竖立绿色屏障意味着可能丧失部分客源。在没有更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下,银行不愿冒失去客户的风险,甚至可能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

三、“两型社会”建设中强化绿色信贷服务效果的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绿色信贷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在发展绿色信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正在的引导和支持作用:1)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政府、企业和银行三方权责分明,约束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领导绩效考核体系;2)在绿色信贷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保信息日常沟通和信息监测机制;3)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探索建立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交流和协调机制;4)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和压力,推动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

(2)商业银行大力拓展绿色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大力拓展绿色信贷业务:1)银行应审时度势,更新信贷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在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2)银行要组建专门的环保研究队伍,研究国家环境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信贷决策;3)银行要自主把握贷款原则,把贷款投到绿色环保的企业中去,发挥银行在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面的作用;4)银行要建立持续跟踪监测机制,加大对授信企业绿色信息的追踪监测力度。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确保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还依赖于社会舆论监督的市场力量。银行应公开、透明地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有关机构的监督;要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库,通过社会监督促使企业承担环境及社会责任。同时,针对现阶段居民普遍参与环保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银行可以推出专门面向居民的绿色信贷工具,为居民购买环保产品和服务提供信贷优惠和折扣。通过加强对全社会的绿色信贷教育,提高居民参与环保的意识,从而增进公众对于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立军.区域两型社会的评价方法[J].求索,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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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正处于向绿色低碳经济的转型期,巨大的绿色投资需要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绿色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显著特点,可以为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巨额资金支持,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为整体金融体系改革提供契机。在借鉴国际债券市场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应完善绿色标准的定义并建立审核机制,积极探索绿色债券发行的激励措施,建立信用评级、增级制度,强化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做好绿色债券的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

【关键词】

绿色债券;绿色低碳;国际创新;中国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最新的“十三五”规划中一方面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并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同时也指出要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包含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等。我国绿色低碳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可以为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巨大资金支持。2014年,国际上13家主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绿色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磋商的基础上,了《绿色债券原则》(GreenBondPrinciples),对绿色债券认定、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流程给予了界定。该原则指出,绿色低碳经济所需的投资规模,需要来自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共同行动。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也将为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一、绿色债券及其类型

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对气候、环境变化等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国际上并没有一个被广泛采纳的“绿色债券”的定义。发达国家在绿色债券的定义上更关注气候变化,将未来的气候变化和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而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要能够节约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单位能耗,其投资都具有“绿色”属性(例如高铁债券在我国被认为属于绿色债券,但发达国家并不认同)。尽管有定义上的差别,但“债券”和“绿色”是绿色债券必须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一方面绿色债券应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如发行成本相对较低,利息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债券本身具有良好的二级市场,符合流动性和灵活性的投资需求等;另一方面,绿色债券是收益转款专用于绿色项目的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必须投向可再生能源、改善环境状况、能源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以及有关水利、建筑、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变化相关项目。因此,“绿色债券”作为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开发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可以简单定义为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而开展融资的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显著特点。但关于“绿色”属性的界定和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仍需要有关权威机构的进一步明确。和普通债券一样,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政府、银行或者企业;债券购买人(投资者)可以是各类投资机构或个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以把实践中发行的绿色债券归类为不同的资产类别,表1描述了实践中一些典型的绿色债券类型及其特征。

二、绿色债券的国际创新机制和实践

鉴于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这其中金融机制的重要杠杆作用,绿色债券得以迅速发展。标记为绿色的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专门追踪绿色债券市场动向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BondsInitiative)的《债券与气候变化:市场现状报告2015》称,自2007年第一支绿色债券发行以来,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总共发行了497只绿色债券。且发行量逐年递增,在2013年之后出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达365.9亿美元,是2013年的三倍之多,2015年截至9月发行总额256.3亿美元。这种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各国政府在绿色债券公开示范发行和政策支持发行等方面的创新机制。

(一)为绿色市政债券提供双重追索权一般专项债券由发行实体担保,绿色抵押债券由相关的绿色资产决定,为弥补专项债券和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差距,政府实体可以发行双重追索权债券。双重追索权的绿色一般责任债券首先会赋予投资者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当发行机构出现违约预期的时候,投资者对相关绿色资产池也同样具有追索权。通过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绿色资产的绩效,双重追索债券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投资者也就无需承担将投资回报直接建立在这些资产绩效上的风险。同时,如果一份绿色资产能够符合成为双重追索权债券的标的资产,就将成为从公共抵押贷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转型的一个选择。随着投资者对绿色资产的绩效更加熟悉,就将逐渐不再需要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市场就可以发展为绿色资产担保债券。这种资产抵押债券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摆脱债务,因此具有沉重债务负担的地方政府会大力支持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德国慕尼黑MunchnerHypo银行发行的“社会”抵押债券就是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的典型案例。

(二)绿色暂持融通和信用增级设计要开发主流绿色债券市场,需要债券发行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而在绿色投资中,许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投资的规模都相对较小,同时单个银行又往往缺乏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绿色投资足够的贷款量,从而使绿色投资无法达到债券市场所需的绿色债券规模发行的水平。因此需要跨银行合作集合资产形成暂持融通方案,直至贷款量充足。建立这样的暂持融通机制,还需要通过设定一定的贷款条件,甄别进入暂持融通的资产质量并衡量其汇总规模,进而推动跨银行绿色贷款协议的标准化。除了能够汇总贷款并推进贷款协议标准化,暂持融通机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信用增级,使评级不够高的绿色债券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从而适应市场的风险状况。例如来自开发机构的低级和夹层债务具有不同的信用评级水平,通过参与暂持融通的银行机构进行汇总并进行信用增级,促成投资者在恰当的投资级别上发行绿色债券以吸引私人资本。

(三)绿色投资税收减免机制为了促进绿色债券的发行,政府可以建立绿色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税收减免优惠机制。例如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债券、直接补贴债券和免税债券三种类型的绿色债券税收优惠来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美国联邦政府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和合格节能债券(QECBs)是税收减免债券,这两种应税债券以清洁能源和节能为目的,其债券息票的70%由联邦政府对债券持有人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即投资者获得的是税收减免而不是利息收入,发行人不必支付与之相对应的债券利息。发行人除此之外的30%净利息支付,则通过政府的现金返还获得,因此这两种债券也是直接补贴债券。免税债券意味着投资者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绿色债券的利息收入税,从而降低发行人的发行利率。(四)基于绿色绩效的贷款差别价格绿色债券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券来源于基于绿色贷款资产池发行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因此,绿色信贷的发展对于绿色债券至关重要,绿色信贷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对于绿色优惠贷款的确定可以通过不同的政策来实现。通过不同公司获得的环保信用评级,区别“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的企业信贷限制,为“绿色”贷款提供差别价格机制。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通过贷款人项目的环境效益制定一套银行的差别定价体系,也可以为绿色贷款产品提供有差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实现这一机制。各国政府在探索绿色债券的实践中,创新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机制,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框架和公共金融工具。

三、我国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一)绿色债券可为经济转型提供巨额资金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包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等。这些都需要巨量的建设资金投入,而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债券市场是资本渠道再融资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债券市场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取决于债券发行的基础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发行实体的绿色资质,中央或地方政府、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工商企业等都有资格发行绿色债券。只要绿色项目融资的基础和需求到位,就有源源不断的再投资可被用于绿色和气候资产,并被设计成收益可预测的债务工具。同时,低碳技术、商业模式和公司金融的不断发展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风险,并且更加适合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这些都将长期吸引机构投资者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需求,从而为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弥补绿色投资缺口。

(二)绿色债券为金融体系改革提供契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和较高水平的短期高成本债务。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需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我国可用的金融工具也相对有限。相对全球债券市场规模占GDP的平均水平138%,我国债券市场仅占GDP的47%。从银行贷款向债券转型为更大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提供了机会,并释放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空间,使其回收资本投入新的项目,加速资本周转。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债务比例为居高不下,1年或1年以下到期债务的比例为78%,而美国公司此项比例仅为28%。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稳定性的一个危险因素。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往往都是债务的长期持有者,更青睐较长期的稳定回报债券,而绿色债券恰恰提供了从短期债务资本向长期债务资本转型的机遇。此外,绿色债券为企业实体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经济增长新的主要贡献力量,绿色债券可以解决他们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储蓄存款资金,而同样囿于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这笔资金投资机会有限,导致大量存款外泄流入未受监管的投资领域,也带来了风险隐患。绿色债券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可以为此类资金提供相对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绿色债券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明确写入“十三五”工作报告,全面建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是实现国家绿色转型的基石。据“绿色金融改革与促进绿色转型”课题组测算,“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绿色融资需求将超过14万亿元。而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还相当单一,业界对绿色金融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概念,对于绿色金融的其他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产品的理解甚少,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有待完善。目前的绿色信贷大部分为政策性或开发性信贷,远不能满足未来绿色融资的需求。同时信贷资产缺乏必要的流动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绿色债券的组成部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并为巨大的绿色资金缺口寻求更多的投资者。私人部门在当前价格信号下,污染外部性无法内生化,导致私营部门对绿色项目投资兴趣不足。通过包括免税在内的政策支持,绿色债券可以在财政无法充分纠正外部性的情况下,动员和激励民间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投资中。因此包括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特别是绿色债券在内的系列绿色金融工具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丰富我国的绿色金融工具,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业务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发行人参与绿色金融投资,从而健全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

四、绿色债券的中国路径

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已成为促进我国向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和金融市场改革的必然选择,但需要注意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债券中国路径。

(一)完善绿色标准的定义和审核发展高效有力的绿色债券市场首先需要对与债券紧密相关的绿色投资有明确的定义标准,一个健全的绿色体系可以为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绿色主张提供保障。2012年的《绿色信贷指引》由于缺乏对于“绿色”的清晰、可操作定义,使得银行在遵守该指引时受到了制约。制定我国的“绿色”标准定义,必须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具体阶段,并与相关政策领域的标准和已经推出的十三五规划中所提出的关键产业政策保持一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较为宽泛,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而我国的绿色债券投资领域需要有别于这些关注点。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的2015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所列出的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类项目基本涵盖了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领域,但该目录也同时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中国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可以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管理下,通过与银监会和国际上相关标准和认证机构沟通,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或其下属有关绿色债券研究的委员会作出。要很好地实施有关绿色债券的定义和标准,需要同时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执行系统。绿色债券的审核过程可以结合国家节能计划的结构和社会信用体系采用的结构,作如下设计:首先,此项工作可以由政府许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或者相关审计机构来承担,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独立、非政府非盈利的监管审核机构。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建立严格的专门审核平台,并由监管机构责成其有效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工作。其次,审核系统必须确保较低的审核成本,发行者能够通过营销绿色债券获得的额外收益弥补该成本,而不能因此项成本限制市场发展。最后,审核平台要着重审核与绿色债券收益关联的绿色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审核债券发行人实体的绿色资质,并确保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在债券持有期内得到担保。

(二)做好绿色债券公共示范发行与试点发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前期,需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从而为绿色债券市场提供必要的交易量和流动性,吸引投资者参与。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对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有所限制,并计划在市政债券中引入更多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因此,可以给予绿色市政债券补贴,为市政债券扩大现有的市政债券配额,扩大与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基础设施明确挂钩的绿色市政债券限额,或者强制要求绿色债券的配额比,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这些都将提高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并积极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早期发展。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为PPP模式的绿色债券发行主体提供部分担保,促进政府在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水平,改进其债务结构。做好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有助于提高相关潜在绿色资产融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调动绿色投资者热情,吸引潜在投资者,并降低整体市场风险。

(三)探索绿色债券发行激励措施借鉴国际上绿色债券发行中的有效做法,积极探索有益于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政策措施。探索发行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通过为相关绿色资产关联的债券提供政府担保,在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发行支持计划。绿色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作为桥梁从显性或隐性由政府支持的债券市场,先过渡到引入对相关资产的追索权,并最终脱离政府担保发展为收益抵押债券。改革财税政策,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或为绿色债券发行人进行利息补贴,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发行人发行成本。制定绿色差别价格政策,通过对借款人项目绿色属性的严格认定,给予其优惠利率。降低绿色债券交易成本,鼓励公共基金参与绿色债券市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设定购买绿色债券的目标。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绿色债券提供特别窗口,在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长期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弥补国内绿色投资的资金缺口,促进绿色债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提升投资体系的风险管理和实践治理水平。

(四)建立信用评级、增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试行在现有开发银行中设立绿色资产暂持融通功能或建立独立暂持融通实体,为规模相对较小的绿色资产进行恰当汇总和包装,以达到发行绿色债券所需的必要规模和质量,扩大合格绿色资产总规模。建立并完善绿色债券评级机制,结合债券基础资产的绿色质量,确定评价指标和相关权重。允许通过资产暂持程序为优先领域的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级。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也就是“第二意见(SecondOpinion)”。通过审查债券的项目筛选机制、资金流向等,证明绿色债券确实具有“绿色资质”,并出具相关报告。“第二意见”可由绿色标准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目前我国应尽快建立此类绿色资质审核、认证机构。信用评级的相关程序应确保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齐备。一是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要确保使用在与绿色债券相关的绿色项目或资产上;二是确保相关绿色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4

低碳金融,顾名思义也被称为“绿色金融”。低碳金融泛指低碳与金融的交融,即为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服务,内容包含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的如银行信贷等等。所以银行的重要意义在低碳金融中得到非常充分的体现。2009年刘明康提出,两个重要的成分需要银行去发挥:一个是实行推广低碳金融的观念,二是努力去创新低碳金融相关的业务。2010年马骁说,虽然对于低碳金融,银行试图在发挥一些些的作用和措施,然而仍然没有发挥到实质的程度,很难对金融机构造成影响。银行作为低碳金融开展的主力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经济转型发展、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民生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充分发挥银行业的社会责任,低碳金融发展势在必行。

(一)低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伴随经济增长背后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引发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低碳口号,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思路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国实施的节能减排任务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发展低污染、低耗能投资,优化资源配置,这些都需要金融手段的支持。低碳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创新

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发展自我、应对现代复杂经济形势的自主选择,是实现银行业有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转型的最佳路径。开发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不可避免地需要研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融资方式,而低碳金融的提出正合时宜,延伸了金融创新的创新空间。低碳金融也推动了银行业的转型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大潮流。

(三)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银行的社会责任不仅表现为缴纳税收和创造利润,进行慈善捐助,更表现在通过自身的银行业服务特别是信贷,向那些低耗能、低污染、高效益的环境友好型企业或者项目发放贷款,优化信贷资金配置,达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双重功效。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一。银行业通过低碳金融服务和业务创新,既可以达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实现自身的企业价值。2008年,兴业银行率先公开宣布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国首家、全球第三十六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机构,也成为了低碳金融的先行者。

国内银行业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

(一)低碳金融得到银行业普遍认同

赤道原则,国际大多金融机构遵循建立推行的,它的依据是世界金融银行及公司相关的规则,主要是评判、估测以及管理各项融资服务中的相关社会和环境风险的一项标准,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系列原则和准则。作为用来规范银行业项目投融资的赤道原则目标是对银行企业项目在投融资时,综合评判、考察此项投融资对环境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为了在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的运行。赤道原则为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了行业标准,已成为国际惯例。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个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赤道原则的意义在于把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项目融资具体化,为银行信贷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准则。截止2006年,位于世界各地的90%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利用《赤道原则》进行全球的项目投融资业务。联合国大力倡导各国开展低碳金融的相关立法。我国第一家赤道原则使用的兴业银行,在2009年,在项目融资服务上兴业银行为扩大福建华电永安发电,赤道原则遍布全世界69家的金融机构,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是其提供的。

(二)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

我国当前的低碳金融以绿色信贷为主,主要开发一系列相关的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项目,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扩张。绿色信贷为转变银行信贷模式、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绿色信贷主要依赖于银行,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进行大量的积极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到2009年末尾,兴业银行总计总计发放了金额高达165.83亿元、共计223笔的节能减排的贷款项目。兴业银行在绿色信贷说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银行业的低碳金融创新

一段时间内,快速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出现与低碳金融相关的金融创新项目,包括各种产品创新、融资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在2007年,中国银行有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理财产品,随后深圳发展银行也推出了。2010年4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碳中和服务协议》是北京环交所与光大银行签订。同时,私募基金和我国信托公司在低碳金融相关义务进行开拓。在信贷中为了应对金融环境类风险,在积极支持低碳金融相关类的融资项目,国际银行开展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对“双高”项目减少贷款,同时严格检测环境风险。

国内银行业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不足

(一)我国低碳金融的政策法律支持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低碳经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政府对于低碳金融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没有成型,信贷投融资和税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务的不完善,不能够达到为低碳金融发展的投融资提供宽松的政策支撑。

(二)我国的低碳金融服务业务的准备不足

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低碳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类的利润幅度、利益空间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没有优良合理的安排好银行业的人员分配、公司治理、机构配备的各方面的情况。低碳金融业务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成套的风险包括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科技力量风险、国内市场化的风险及一切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的比重仍小

目前,在绿色信贷方面,中国主要倚重的是绿色信贷银行公司,很大范围的体现在银行上。银行不断提高的绿色信贷利益在银行业的信贷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依然是较低的,导致此结果的原因是绿色信贷所需要的外部环境的不乐观。目前绿色信贷仍然较模糊,银行业金融机构缺少专业的相关人员,绿色信贷的产业项目标准和指导目录仍然不明确,无法去制定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评定办法和无法细则化。

国内银行业发展低碳金融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建立与低碳金融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金融企业的相关社会环境保护的责任没有制定出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我国低碳经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政府对于低碳金融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没有成型,信贷投融资和税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务的不完善,不能够达到为低碳金融发展的投融资提供宽松的政策支撑。我国虽然大力宣传赤道原则,但是效果欠佳,金融企业对此回应甚少。所以,建立健全的低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使之体系化是当务之急。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贷款人的相关义务,科学审慎的评判金融企业的环境社会问题。同时,对社会环境的评估报告去参照赤道原则做出相应的更改。

(二)完善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

低碳金融业务要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现在,银行业的产品相似和一些规则制度的相近,银行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活力不足,银行准入的不完善,在市场竞争中让银行之间竞争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推动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显然是力不从心。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在推动低碳金融发展中的意义得到证实。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的完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发挥着重要积极地作用,低碳金融普遍得到公众的认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

(三)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绿色信贷的推动

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5

【关键词】碳权交易 碳金融 江苏省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一种减排制度安排,碳权交易已在世界很多国家实践,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建设碳交易平台,但由于国内碳市场处于成长期,目前的碳交易仍以自愿交易、CDM项目撮合为主,这对我国的生态与经济安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2011年11月,国内七个省市开始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这项活动的启动和运行为探索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相关基础体系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在形成之初就与金融活动密切相联,由此而衍生出的“碳金融”对推动碳市场交易、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离开了必要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场的进一步培育、规范与发展必将受阻,这就使得基于碳金融创新探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

江苏省碳排放及碳权交易试点

江苏省碳排放现状。江苏省内各区域对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通过对江苏省近些年有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自1998年以来,江苏省年度碳排放总量呈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这一指标年均增幅高达17%。尽管江苏省目前的人均碳排量总体较低,但却比京、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高出不少。对省内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其在各地区的分布不均衡,苏南的碳排放总量所占比重较大,这主要是与当地能源消耗型的中小企业较多有关;目前省内较落后的苏中与苏北地区的能源利用率并不高,导致镇江、扬州徐州人均碳排放量较高。

同时江苏也拥有大量的潜在碳排放CDM项目与CCER项目资源。这些项目主要以风电、水电为主,以及新增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燃气发电、碳汇造林等领域。江苏省风力发电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国家能源局2014年12月12日对外公布《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总容量1053万千瓦的44个海上风电项目列入开发建设方案,其中江苏省列入开发建设的项目规模最大,达到348.97万千瓦。江苏拥有丰富的农作物、农作物废弃物、木材、木材废弃物等生物质,与之相配套的是22项生物质热电项目,目前主要分布在苏北和苏中地区。新增生物质发电未来将覆盖至县城,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的规划,每个县规划建设一个生物质发电厂。由此可见,江苏省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巨大,而且与碳交易项目的潜在资源也非常丰富。因此江苏应该适应市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交易规则和机制,鼓励碳交易资源开发,完善碳交易平台,提升信用、技术、金融支撑体系,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做铺垫。

江苏省的碳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江苏省发改委宣布将在苏南的苏州、苏中的镇江、苏北的淮安这3个国家低碳试点市启动碳权交易。这三个试点低碳城市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如镇江在2013年8月就投入并试运行了其碳排放核算与运营管理平台,并在省内首次对投资项目实施了碳评估,同时也开展了相关的碳考核;而苏州的昆山则率先针对外资企业的需求,对企业供应链上的相关单位开展了企业“碳盘查”行动计划。

应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开始着手在其管辖区域内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报送体系,并开展相关能力建设。2015年4月7日,江苏省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在非试点城市的碳排查开始进行。这些试点活动表明,江苏已经在所辖区域内逐步完善碳金融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能在未来满足全国碳交易市场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

江苏省碳权交易试点中碳金融面临的问题

省内“碳金融”意识不强。目前,江苏整体上对CDM项目、CCER项目、碳金融产品的认识相对匮乏。不少已开展绿色信贷等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认为,绿色信贷的实施充其量只是帮助其树立较好的社会形象,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收效甚微。有关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细则不完善,绿色信贷规模较小,市场化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经验,交易市场交易品种较少,项目交易流动性差,导致有潜在项目资源的企业或者由于对市场的不熟悉而看不到碳金融市场蕴藏的商机,或者由于交易的机会成本太高而缺乏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事实上,企业如果参与了我国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其在减少投资运营成本、提高技术水平、减少环境影响、参与碳交易获利等方面就有可能产生较好收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范围公示的审定CCER项目共505项,从项目地域分布来看,提交备案申请数量居前列为新疆(38项)、内蒙古(38项)、湖北(36项)和云南(36项),以上省份也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项目产出数量最多的省份,而江苏CCER项目共有22项,仅为上述省份的3/5左右,与江苏作为经济与能源消费大省的地位不符②。江苏省内企业参与“碳金融”的意识不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淡化对碳金融业务的开展与创新,也影响了企业争取碳金融信贷的积极性。

省内碳金融市场不完善。江苏的碳金融潜力大、前景广,但目前的实力与水平却相对滞后。

首先,江苏省不属于试点地区,碳权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国内最早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2008年就启动运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在2010年10月宣布成立。而江苏省内的第一个环境能源交易平台―“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中旬才正式开业,且目前主要以省内的碳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废弃物交易业务为主。作为江苏省环境能源交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江苏环境能源交易网于2014年7月上线运营,主要为排污权交易、碳中和交易、绿色金融交易的跨区域、实时在线交易提供服务。

其次,碳金融产品品种偏少。研究开发与碳交易、碳资产相关联的碳金融产品,可以扩大交易成交量,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交易价格发现,有利于盘活项目资产,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企业投融资的需求。例如,深圳、湖北、上海分别推出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首支“碳排放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以及国内首单CCER质押贷款协议。北京试点更是出台了鼓励加强碳资产管理、创新碳金融产品的市场政策,出现了国内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案例。目前,江苏省碳金融主要服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艺固废处理等,因为缺乏试点城市的区域与经济优势,江苏碳金融交易中缺乏碳金融产品创新,难以满足碳权市场差异性的投资需求。

最后,碳金融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江苏省内在碳金融市场规则设计、交易技术保障、交易平台网络支持上不够规范,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排查等咨询服务认知度不高,加上平台的信息不系统、时效性又比较差,无法使投资者准确预测市场前景,大大影响了相关方参与省内碳金融交易的热情。

省内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表现的较为活跃,参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展和逐步完善,更多的碳排放企业、专业投资公司、国家金融机构以及供应专业清洁能源产品的机构等参与进来,这些行为主体通过自己的投资、供给或交易等行为推动国际碳金融的持续发展。当前国内碳金融服务体系整体不完备,而江苏省的碳金融服务水平也比较落后,江苏省内各金融机构尤其是主要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创新动力不足,其与国际同业的交流与合作较少,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如碳信用的评价机构、碳权交易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保险机构也比较少见。同时,支持减排项目、碳信用的碳基金等资金在江苏省内总体不足。

省内碳金融人才缺乏。碳金融业务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其交易规则设计得比较严谨,相关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致使整体风险性很高。基于此,碳金融与其市场交易对金融领域的要求提高。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专业机构及专门人才不仅要了解国际碳交易的游戏规则,还要熟悉国内甚至是省内具体碳权项目交易的规定;能够对政策性风险和支付性风险进行有效评级并提供恰当担保;能够比较客观地评析客户需求。目前,这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以及与碳权交易相关的复合型人才很少,江苏省内更是寥寥无几。

节能减排工作稍显滞后。一是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如江苏省有关空气环境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合物,而对常见的两种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关注就比较少。二是相关政策存在漏洞。如绿色建筑在研发推广中就缺少碳预算政策支持,目前成熟的绿色税种还没出现,执行的环境税政策延续性不好把控,相关生态补偿财税补贴金额的随意性较大。三是中长期规划不到位。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部分政策缺乏长远考虑,未能统筹安排,甚至相互出现矛盾;而一些早期制定的政策如排污收费方面的规定等早就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并未对其及时进行修订或调整。最后,补贴结构、补贴方式不尽合理。目前针对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主要集中在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方面,而对治理需求较高的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基于碳权交易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对策

政府应完善推动碳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机制。一是要加强低碳法制建设。目前各国都在加强低碳法制建设,通常也会提供一些政策性补贴调动相关主体发展低碳产业、低碳金融的积极性。我国也应该制订强有力的低碳业务方面的奖惩措施,有针对性地扶持符合低碳理念的产业、项目、碳金融创新等,而对碳排放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则要进行有威慑效力的惩罚。

二是要加强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培育。为了使相关交易参照明确、预期可靠,政府一方面应协调绿色信贷业务的相关内容、主要标准和重要程序,并通过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气候变化数据库等手段努力促进碳金融交易规则和惯例的统一③。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银行业不断创新并有序开展竞争,通过宣传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意识,使其能看到碳权交易所蕴含的商机,以推动绿色信贷项目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确保国家环境资源安全的同时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政府应加大碳金融的扶植力度。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外部条件,政府应合理布局产业规划,统筹发展碳金融制度,积极扶持“绿色信贷”;通过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可规范排污权等抵押以推动低碳企业IPO或发行公司债以解决其融资困境。

四是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机制。江苏省应结合苏州、镇江、淮安在碳交易试点方面的有利尝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碳排放权配额制以及其交易市场的发展,共同促进环境及其他各项资源的有效配置,努力构建一个既能辐射长三角,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低碳交易市场。

金融机构要加大碳金融创新力度。一是要拓宽“绿色信贷”。银行在绿色信贷实践中要不断丰富低碳金融衍生产品,可考虑通过绿色保险、碳指标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创新对碳交易项目实施中的碳信用、碳风险管理等的金融服务。二是及时与国际规则接轨。“赤道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社会标准,我国也积极倡导绿色金融以推动金融业不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兴业银行已采纳“赤道原则”,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也是大势所趋④。三是要不断提高碳金融交易的服务水平。如在项目开发时可通过项目分析预测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中可通过协调各方业务关系降低交易风险;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碳权交易经验,建议江苏发起并设立碳基金,集结社会实体资金参与减排项目投资。

规范碳金融机构与人员组成。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机构与人员水平的提高。首先,江苏省政府应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针对与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开展有较强针对性的培训⑤。其次,目前相关从业人员要本着“在实践中提升,在提升中改进”的思路,不断加强其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⑥。当然,也可以考虑从海内外引进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充实碳金融人才的储备。同时,金融机构还要逐步构建能够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合理团队,通过在银行内部设置碳金融服务的部门来处理减排企业在融资中所遇到的风险评估等棘手问题。

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江苏省需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为在未来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因此,江苏省对重点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报送与核查工作,除了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更需要尽快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明确排放数据报送核查的范围与要求,做好省内企业的动员、分行业能力建设、排放报送系统等基础工作。建设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不仅能有效支持江苏省内碳交易金融市场的实施运行,也能促进当地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打造绿色经济。

加强碳金融交流与协作。目前江苏省内很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项目介入不多,有介入的也是集中在CDM、绿色信贷等产业下游或低附加值的环节。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碳权交易机制完善、碳金融制度健全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间的低碳经济合作,加强碳金融相关业务方之间的技术交流,以寻取有利于生态环境安全的新型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经济贸易系)

【注释】

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中国 CDM 项目数据库系统,2015年1月6日,http:///.

②王霄羽:“我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径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4期。

③谢伟杰,谢丽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效应分析―以兴业银行为例”,《经济问题》,2013年第11期。

④卢志辉,杜黎霞:“甘肃发展低碳金融的思考”,《开发研究》,2013年第3期。

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6

麦肯锡预计,到2020年,全球银行业仅从碳交易、基础设施融资和咨询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就高达15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银行所有企业相关投融资业务的6%。

开发性金融对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大机制作用

开发性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可在信用增进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溢出机制三方面,发挥显著优势。

大多数新兴低碳产业项目在建设初期,信用状况无法达到商业性金融的融资标准,这就需要通过政府信用来承担低碳项目的融资风险。开发性金融的前期支持,提升了企业信用状况,从而为商业性融资创造了条件。

同时,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运用其与政府的合作优势,过滤碳金融市场中的政策风险。首先,开发性金融在从事低碳产业业务时会充分发挥其与政府紧密合作的优势,会要求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另外,开发性金融介入低碳产业的初始融资,有利于潜在投资者的跟进,形成集聚效应。最后,开发性金融的参与,有利于降低单个低碳项目赢利的不确定性,并可通过投资组合,有效降低单个项目的非系统性风险。

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组织优势来缓解碳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和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会要求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或项目法人作为借款主体,强调借款主体必须要完善其自身的各种制度,并要求借款主体定期提供项目自身的财务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本身就使借款主体的各方面信息更为公开和透明;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其必然会对项目的投资及运营情况加大监督力度。由此开发性金融就通过其善于使用的组织优势来缓解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开发性金融具有将国家产业政策意图向市场传达的中介能力。具体而言,开发性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收集各方面有关碳金融市场的信息,并向社会加以公布;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参考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行动来完成自己的战略决策,从而节约自身审查成本。

开发性金融的低碳实践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巨额的资金需求,低碳发展面临投入不足的制约,绿色信贷在商业银行资产占比仅为1%左右,资金缺口高达20倍,仅靠政府资金或者民间资本根本无法解决,而开发性金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备了这种聚集各种社会资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所以开发性金融将成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力和杠杆。

开发性金融促进低碳发展的具体作用有:第一,开发性金融能够将信贷政策与低碳经济产业政策相结合,从而实行绿色信贷政策;第二,开发性金融能够将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结合起来,建立多方参与的多元融资体系。从全球的碳金融交易来看,开发性金融参与CDM项目,把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所得到的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不但可以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利用、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为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可实现对项目主体参与者环保责任施加一定的软约束。

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开发性金融的支持,也特别符合开发性金融的宗旨。近几年来,开发性金融在低碳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和低碳金融,为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开发性金融节能减排和环保贷款余额890亿元,2008年833亿元,2009年1751亿元,2010年2320亿元,2011年6583亿元,年均增长64.91%。

近几年,开发性金融在支持低碳发展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尝试,其中包括印发了相关节能减排支持项目政策,提供绿色贷款、提供低碳咨询服务、支持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领域建设,推动低碳城市建设,等等。

国开行六大着力点

首先,开发性金融可支持产业低碳发展。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发行不同期限的“低碳金融债券”筹措资金,为低碳产业融通资金;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利用自身优势,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者抵押、拆解等组织项目资金;还可以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为环保企业提供海内外公开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并购重组、提供咨询研究等。在促进低碳产业过程中,一是应把存量贷款的结构调整、新增融资突破口和国家低碳产业发展方向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二是应及早制定、完善支持新兴低碳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

其次,开发性金融可支持低碳技术创新。优先加大对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的主体可以是科研机构,也可以是低碳企业的研发部门,加大对低碳企业在关键低碳技术研发、试点、推广和商业化计划的扶持力度,支持低碳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形成集群优势,建立长期牢固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开发性金融可以借助国家信用以市场化方式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并以所获得的资金支持低碳技术的融资需求。

第三,开发性金融可支持新能源发展。开发性金融可以推出一系列“绿色信贷”产品。发行“低碳金融债券”筹措资金,由于新能源发展的周期性,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通过创立投资基金发展新能源。

第四,开发性金融可支持低碳生态园区建设。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利用自身优势,将与低碳园区发展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者抵押、拆解等组织项目资金。

第五,开发性金融可支持低碳城市建设和低碳城市化。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拓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低碳城市发展,重点支持低碳交通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要重点向国家试点的“五省八市” 以及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倾斜,通过绿色信贷和投资基金的方式优先满足这些地区的融资需求。在低碳城市建设的初期,重点在于解决低碳建设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当低碳城市日渐发展成熟,重点在于向城市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同时,要总结经验,为更多的低碳城市发展提供资金需求与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