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例6篇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1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2

关键词: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痕迹要素;汽车保险;反欺诈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4亿辆,全国有1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270万,其中北京以593.4万保有量居全国第一。体量庞大的汽车保险市场是各个保险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近年来,随着汽车技术进步和国内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交通事故汽车保险欺诈行为呈现明显增长趋势,各种“骗保”手段层出不穷,各类欺诈案件呈现出团队性、专业性、有组织、高标的等特点[1-2]。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经常由于证据不足、勘查不周或迫于恶意投诉带来的行业监管压力及诉讼风险等原因,对欺诈者进行不合理赔付,这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有失公平正义[3]。伴随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汽车保险反欺诈工作中需长期引入一项可操作性强、推行范围广、证据力度大的技术手段,即文章介绍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技术特点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4],对交通事故中形成的痕迹进行勘验、比对、分析,与普通勘察工作不同之处在于,发现痕迹只是鉴定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比对痕迹技术要素:形态、尺寸和方向,分析两个痕迹是否存在承痕体与造痕体的特征性对应关系。必要时可提取检材在实验室开展附着物微量分析,在电镜下确认是否有特定性物质交换(如:车漆、橡胶、纤维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技术优势是,一旦确定了某起交通事故中有一对甚至多对特征性的痕迹对,即可科学客观的做出两物体相互接触的判断,同时可以根据痕迹的形成机理分析推断事故发生的过程[5],必要时可根据痕迹勘验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模拟重建。相反的,若汽车保险理赔案件鉴定中某一特征性承痕体无法找到应有的特定造痕体,则可直接排除事故的真实性,为反欺诈提供一手证据。

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司法优势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件侦查阶段,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鉴定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对案件侦查内容提出合理建议。同时,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材料,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其证据效力与普通调查报告、技术咨询、专家意见等不同,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机构均由各地司法厅(局)统一注册管理,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属于受理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代表涉案任何一方的利益,这点与律师等行业有明显区别,可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性。

三、痕迹技术要素的应用

文章遵循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相关描述并结合鉴定实际案例,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三个痕迹要素总结为:痕迹形态、痕迹尺寸、痕迹方向。并从三个痕迹要素出发分别阐述因某要素不符而排除事故真实性的方法。

(一)痕迹形态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车辆失控坠入河道、悬崖等,此类欺诈案件嫌疑人通常会将车辆推出路面伪造现场并报案称车辆因失控、侧滑等原因发生事故。若此类事故真实发生,事发时车辆大多处于较高速行驶状态,而较高车速发生事故的过程很难伪造,鉴定过程需根据报案人员陈述的事发过程,结合车身数据、车辆工况、路面摩擦系数、道路坡度和转弯半径等数据计算车辆可能的失控速度,以推断车辆冲出路面的位置和落点,这直接决定了车辆损坏痕迹的形态,即低速状态下落点较近且车辆坠落后与路面接近垂直,车辆损坏痕迹形态呈垂直撞击型;而高速状态下车辆落点较远且车辆坠落后应与路面呈一定夹角,车辆损坏痕迹形态应具备较大面积纵向刮擦。此类案件鉴定中,可以采集勘验数据,对事故过程进行模拟重建,这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车辆工程背景,熟悉力学、运动学等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交通事故重建软件。

(二)痕迹尺寸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伪造两车接触的“摆拍”或车辆单方撞击固定物。此类欺诈案件常见为报案人员称两车刮撞或车辆撞击固定物,案情不复杂,车辆损坏部位明确,痕迹一般较清楚。鉴定过程需要准确测量痕迹的高度尺寸、相对位置尺寸以及痕迹本身的长度、宽度尺寸等信息,之后结合事故过程分析报案人员所称接触位置的痕迹是否具有特征性对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车辆损坏痕迹是否属于陈旧痕迹,若所勘验的痕迹无法满足痕迹尺寸对应关系,具有特征性的承痕体无法在其他客体表面发现尺寸相对应的造痕体,就可以排除事故的真实性。此外,若痕迹表面有明显微量物质(车漆、橡胶等)附着,可进行实验室内微量物质检验,进一步确认接触痕迹的真伪。

(三)痕迹方向不符排除事故真实性

确认痕迹方向需要明确痕迹不同阶段的特征。先轻后重的痕迹,起始段窄,一般呈直线状,且尾端堆积物明显;先重后轻的痕迹,起始段宽且深度较深,尾端堆积物不明显,尾端较浅的痕迹可能持续较长距离。车辆刮擦痕迹表面如有附着物,那么附着物的翘起端一般指向痕迹始端[6],遇有痕迹贯穿相邻两个物体的(如车辆保险杠和翼子板),痕迹后端一侧连接缝隙处会有痕迹肩。实际勘验过程中有细微痕迹无法肉眼直接辨识的,需至实验室运用数码或体式显微镜进行观察。有时仅依靠痕迹方向排除事故真实性的案件相对复杂,因为碰撞或刮擦真实发生过,痕迹形态和尺寸是相符的。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运动的甲车撞击停放着(或速度较慢)的乙车后,甲车无商业险而乙车有商业险,报案人员谎称事故过程为运动的乙车撞击停放着(或速度较慢)的甲车。当两车发生接触车身呈一定夹角时,承痕体的痕迹方向应与造痕体的运动方向一致。若经痕迹方向判断车辆行驶轨迹与报案内容不符,即可排除事故的真实性。若两车接触时无夹角,即判断是追尾事故还是倒车事故,需通过路面痕迹和散落物特征等进行判断。

四、讨论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3

绝招一: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的事前防范

进口重要大宗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应指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商检公司等中方检验机构或委托国外的公证部门,如日内瓦通用公证行等,对商品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本文所谓“预检、监造或监装”的含义,不仅在时间概念上提前,还包括事后对公证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核实,但仍在付款之前。例如,某年3月,《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的迟先生根据总公司的指示前往查核所谓6万公吨尿素,总值1200万美元的装2条船的大宗买卖。这批货的最后买方,为慎重起见,要求卖方提供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出具的监装证书。香港中间商U先生提供了一套单证,包括产地证、检验证书,事后查核相同编号的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均系伪造,这就是监装证书的含义。

绝招二:对各种证书实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查

1. 各种证书要求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印刷,伪造者较难做到。所谓“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例如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格式A)就是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制成的,我国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强调此正当要求,并事后严核。

2. 审查各种证书签字。例如审查签字位置是否合适,可用尺子量字迹,看是否变形,是否是另加上去的。

3. 对各种证书的号码、签字人、重量、发证日期实行审查。可将号码、签字人、重量、发证日期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电讯方式,与发证机关的该证号核对,看是否有异,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例如《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的迟先生前往所谓6万公吨尿素的发证机构A・ANGOLA银行(出具检验证书)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商会(出具产地证书),获知检验证书并非A・ANGOLA银行所出具,他们说:“我们是一家银行,我们不懂得如何检验商品?”并出示了正本注册证明,迟先生看后确信无疑。在迟先生的要求下,A・ANGOLA银行出具一份有签字盖章的证明:“我公司从未出具过任何检验证书。”在伊斯坦布尔商会迟先生查到相同编号的原始产地证书,经查核产地证书系伪造。

4. 查看各种证书的签发行业的陈述语言,即专业术语是否规范、有无外行的语言。例如,在《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迟先生从香港U先生提供的检验证书中,通过自己多年从事专业的经验,发现陈述语言外行,不像出自检验人之手,这是证书上发现的疑点。

绝招三:对装货船舶实行严格的审查

主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承运船名是否相符。(二)承运船籍、船龄、船型是否合适、船的大小(即指载重吨位)是否合适。(三)承运船舶在装货日期是否在装货港,是否装载信用证指定的货物,目的港是否正确。(四)装货港是否诈骗多发地,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记录在案的诈骗犯相同。对于以上装货船舶四项内容的审查,我举例《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防止了一次单证诈骗案》加以说明。

1988年6月末,香港中行开来以伦敦C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XXXX万美元购买冷轨钢片,自欧州运上海,限制伦敦中行议付,允许电汇索偿,但受益人须在8月6日前开出2%金额的履行保函,信用证始可生效。此案过程错综复杂而又不合逻辑的事态发展引起伦敦中行的反复思考,决心抓紧对意商的资信调查及了解货运情况。8月5日,C公司告货已备妥,即将在意大利M港装西班牙籍A轮, 8月9日起,陆续获悉以下信息:(1)某海事机构告:①A轮不是西班牙籍,而是黎巴嫩籍;②A轮是1968年制造的小船,不适宜远航中国;③M港是诈骗多发地;④意商名称、地址与过去作过案的一家公司的名称、地址相同;⑤这笔业务诈骗可能性大。(2)某船舶机构告:A轮在威尼斯卸货后,8月5日空载驶M港,6日抵达,装载集装箱货物,10日驶贝鲁特。(3)某行关于意商的资信调查:该商与我行无账户关系,资信不详。该商未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商会登记,故无法查告其他情况。8月9日,C公司开出履约保函,并交来副本单据要求预审,随后交来了全套正本单据,提单日期竟为8月4日。根据“A轮6日抵M港”的情报,4日的已装船提单显然是假的。货物不存在的检验证、产地证等自然也都是伪造的了。但全套单据在表面上却是完全符合香港信用证条款的,只待香港信用证生效,即可电汇索偿了。伦敦中行在获悉上述信息之后,即将详情通报香港中行。香港中行8月11日电称:履约保函未按要求开立,不能接受,信用证不再生效,单据无法议付。至此,诈骗阴谋未能得逞,维护了国家财产的安全。8月11日,某机构派员在贝鲁特登上A轮,现场勘察,发现A轮果然没有装载冷轨钢片。

绝招四:对各种反常现象的审查

“商场如战场,要谨防奸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国际诈骗犯作案如伪造提单等,必有破绽和漏洞出现,抓住这些反常的现象,提出质疑,顺藤摸瓜,一追到底,经过科学的调查研究,直至水落石出,就能发现真相。如“进口木材,原木根数2174根和材积数共计9890立方米”这一反常现象,《海南省木材公司粉碎182万美元诈骗案》,海南省木材公司总经理刘立富断定“不是实际丈量计算出来的,是人为编造出来的。”刘立富经审单发现:①一般木材贸易中,材积通常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而泰坦公司的提单与发票中记载的几种原木材积,全部是整数。②提单与发票记载,此批货物中有直径40厘米至59厘米的原木1583根,直径60厘米以上的原木有1095根,这样大材积的原木占了此批货物的90%,把这样的大材积原木大批量地集中装在一个船上,实际是办不到的。③泰坦公司签发的是班轮提单,适用班轮条款。而“帕”轮船长的来电却称提单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受租船合同条款约束。④泰坦公司的电报称:轮船12月4日抵达海口,而“帕”轮船长的来电却称12月1日到达。据此,刘立富认为其中有诈,要求中国银行海口分行1829650美元的货款暂时不得支付,为破此案打开了缺口。

绝招五:船到卸货港时间太晚的审查

如怀疑提单的签发日期,买方可聘请律师登轮上船查阅航运日志,如查实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提出索赔的具体金额,解决后再撤回上诉并放船。例如,某年11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共计3500长吨,值82750英镑。装运日期为该年12月至次年1月,目的港均为鹿特丹,付款条件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货于次年2月11日装船完毕。当时外轮公司应我某公司的请求,按次年1月31日签发“已装船提单”,并凭此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货物到鹿特丹因太晚,引起买方的怀疑,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运日志(LOGBOOK),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以我方某分公司同意赔款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由此例可知,倒签提单是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是作茧自缚的愚蠢行为,不应提倡。稳妥的办法是通知信用证的申请人,展期信用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决不迁就申请人,坚持不修改、不装船。

绝招六:冻结开证行的款项,充分运用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诈骗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打击

1. 进口商发现各种可疑单据,在向银行付款前,凭掌握的事实申请海事法院,下令冻结在开证行的款项。如《海南省木材公司粉碎182万美元诈骗案》,1988年7月20日,海南省木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与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简称达斌公司)在海口签订木字025-88号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达斌公司向木材公司供应马来西亚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许增减10%),每立方米单价185美元,海口秀英码头岸上交货价,货款总值1665000美元。9月2日木材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了编号为43OH88573的信用证。事后达斌公司勾结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泰坦公司)制造假提单等单据,诡称装货轮“帕特劳克罗斯”轮(简称“帕”轮)坤甸木2174根,计9890立方米。木材公司经理刘立富审单发现上文提及的反常现象,认为其中有诈,上诉广州海事法院冻结达斌公司在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的1829650美元的货款,挽回了损失。

2. 如进口商被骗付款后,可凭掌握的证据,对诈骗犯名下的财产实行扣押、冻结、查封,包括扣押船舶、货物、船舶的备件、燃油、运费。冻结其在银行的款项,查封其在中国营业处的财产,勿使诈骗犯将财产转出国外。如《温州钢材诈骗案的始末》,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5年4月1日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1985年4月19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勾结某一船公司诈骗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称船“阿基罗拉号”轮已从意大利拉斯佩扎开出,目的港中国温州。同年6月1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未查明真相,疏忽大意同意开证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货款2290250美元汇付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被骗,“阿基罗拉号”轮从未到中国温州,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诈骗犯赔偿一切损失。几经周折调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现诈骗犯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一笔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于是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冻结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经法院一审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不服,再经二审判决,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上诉,维护原判,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赔偿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2290250美元及利息和诉讼等费用,从而挽回了损失。

绝招七:五部门(贸易、银行部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伦敦国际海事局和我国海事法院)联合大行动,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工贸、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进出口公司与各商业银行的互相配合还是比较好的,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统一对外,及时粉碎国际诈骗犯的巨额诈骗例子很多,不胜枚举,今后我们要把银贸的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要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伦敦国际海事局、我国各地海事法院五个部门联合起来,统一行动。

其一,要加强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密切配合和合作。我们要发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作用,我国自批准加入以来,成绩斐然,如《“乔伊斯”轮改成“伟泰”轮,改变航向,特大国际海事诈骗案》。1990年10月25日,一艘巴拿马籍“伟泰”号货轮停泊在上海长江口外锚地。我国公安机关收到举报,怀疑这艘轮船是近一个月去向不明,有重大诈骗嫌疑的“乔伊斯”货轮。11月7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也从泰国警方获悉有关“乔伊斯”轮进行海事诈骗的情况。据此,公安部通知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明“伟泰”轮即是“乔伊斯”轮。1990年9月28日,这艘货轮从泰国承运价值280万美元的3500吨烟胶、乳胶、鱼粉货物到新加坡。但货轮航运在外海时,船长即根据船东香港荣丰投资公司的指示,将货轮改名“伟泰”,驶来中国,并且把原船名标志和有关资料毁弃,妄图把所载货物据为己有,在中国销赃,被中国警方查获。上海市公安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发还货物的手续。泰国货主致电中国警方表示感谢。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4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并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

(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保险理赔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明的方式要求赔偿。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著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特别注意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2.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使灾害事故发生的动机,投保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

在一系列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被保险物被损坏,从而得到经济赔偿。这种动机可能是(1)解决家庭财务困难。(2)摆脱企业产品积压而引起的债务或财政困。(3)解决经营不善而引起的财务困难。例如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会事先转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再伙同其他人纵火。被保险人财务极为困难是这种欺诈现象的共同特征。

海上保险中,不法商人利用船舶的使用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设下圈套,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进而向保险人索赔。

3.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重复保险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设立了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规定,投保人不能从财产保险事故中取得超过保险事故经济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投保人在事故后只能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曾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在这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利可图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医疗保险因为具有补偿性质,也会存在重复保险欺诈的现象,例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学生已经在学校参加了学平险,学生家长又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样险种,当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时,家长可能持两份保单分别要求赔偿。由于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对保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决不提供任何获利机会。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行为是保险欺诈行为。

(二)订立保险合同后及索赔时的欺诈行为

当事人具有不能抵抗诱惑,或者不能承受压力,存有侥幸心理等的特征时,他们在投保后容易参与保险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订立合同后的保险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户对从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也就是伪造保险事故;或者是保户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制造虚假材料,说是保险事故损失,以此骗取保险金。

2.夸大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骗取保险金。

夸大损失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伪造各种虚假材料,取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夸大伤害程度的案件数量达到无法统计的程度,可称作最具中国特色的意外险欺诈方式。在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中,医生以及医院方面并不对保险金的多少承担责任,所以经常有医生为病人夸大病情费用,骗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与医生合伙欺诈的隐蔽性高,保险公司对这一类欺诈案往往很难识破。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灾后夸大自己的损失,如火灾前被外借的昂贵油画,声称是在火灾中损失的。

扩大损失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3.不具有索赔资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加入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某项规定,不具备索赔资格,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试图隐瞒其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请求赔偿。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机动车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酒后开车的司机,发生车祸后,试图隐瞒其真实情况骗赔。

4.转移责任。

在场所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偷换事故发生的地点,达到骗赔的目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过错转移到被保险人身上,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赔付更多的保险金。在场所责任保险该类诈骗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诈骗者对事故现场的真实消息进行了封锁。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

6.内外勾结进行的保险欺诈行为。

诈骗者伙同医生、律师、保险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制造伪证明进行欺诈。如投保方伙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投保方串通医疗工作者滥开医疗证明,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

能够伪造有效的索赔凭据,是上述五种保险欺诈行为能够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两种伪造单据现象较为常见:1)已经投保的人伪造有关索赔单据进行索赔;2)没有投保的人对整个经营过程中所需单据的伪造,单据内容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等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为了便于伪造单据,通常选择在出国旅游休假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这样选择在所投保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之外的区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了解程度肯定没有在本国那么透彻,即使想了解情况,也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所需费用也不菲。

二、传统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

(一)加强理赔工作,是防止保险诈骗的最直接方法

针对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的欺诈,在理赔环节中,保险人更多采用了直接的现场查勘和审查索赔申请单的方法:

1、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例行审查。包括索赔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等等。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查看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及账目,询问被保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获取基层单位难以获取的信息或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对保险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和测算保险标所受损失的程度。此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受损标的与现场残迹一旦被破坏,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夸大损失范围,隐瞒事实真相,将人为制造的事故伪装成意外事故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

3、借助有关部门与专家的力量。比如对于失窃赔案,要求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由这些部门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再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致残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伤残鉴定委员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等等。对可疑案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二)加强投保前的工作,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

针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欺诈行为,在展业阶段进行详细调查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同时,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欺诈手段在展业初期进行调查,也可能发现投保方存在欺诈的动机,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1.展业时做好关于保险欺诈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介及其它途径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全体保户的共同利益。对保险公司而言,欺诈保险赔款使得保险公司增加了不应该支出的赔款数额,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在计算保险费时,不得不将保险欺诈行为导致的附加赔款和调查费用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增加了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一旦欺诈之风蔓延,保险当事人双方均不堪重负,最终将殃及保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有了充分的认识,人们对保险欺诈者就不会像从前那样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惕性的防范意识。

2.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

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和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第二或第三住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这一调查将涉及到未来客户的家庭背景和财务情况、过去的历史、复保险单的存在、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等等。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以后的详细调查甚至为在法庭出示证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在一些承保金额比较大的保险业务中,进行详尽的风险查勘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在盗窃保险、工业及主要的商业业务保险中,进行危险的查勘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查勘一方面在于评估物质风险、核对保险金额适当与否、将要保险的财物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另一方面则通过与家庭成员、邻居、雇员的接触及交谈中获得道德危险印象。

3.搞好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设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风险查勘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可以在保险单设计及厘定保险费时予以考虑。通过制定保险单的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也可以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设计保险单及厘定保险费过程中,适当地划定投保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设计适当,则一方面不会使全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则促使投保方比较进行保险欺诈的损失成本,假如保单中免赔额十分高的话,则保险欺诈也不会有太大的诱人处。当然,保险公司能否推出这种保单方案,还要受到其自身发展阶段的限制,如果划定的保户免赔额过高,那么保户加入保险的积极性会相应降低,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总的来说,一张优质的保险单,必须包括清楚和精确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它既不能为保险欺诈提供机会,又要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误认为自己被保险公司所欺骗,产生从下次投保事件中进行骗保,赚回保险金的想法。

三.美国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一)借鉴美国经验,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体现出的弊端

我国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中大量运用了传统的方法。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欺诈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以下原因,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保险人缺少正确的区分欺诈和无欺诈理赔案件的方法,工作流程缺乏效率,使得一些保险欺诈行为不能被发现。基于纸和笔为基础的索赔过程是不连续的保险索赔过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件需要大量时间询问和沟通,这给被保险人和索赔人思考如何欺诈留下了机会。

2.不充分的保险欺诈发现机制。保险欺诈的发现主要靠当事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匿名揭发者的陈述,以及和环境相关的证据来发现,但这些证据是不充分的。

3.缺少调查研究的资料。侦察者面对大量的资料,往往难以判断哪些是可能的欺诈案件,易于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浪费大量时间,真正的欺诈案件被发现时,已经太迟了。例如美国在1999年,发生了1.16亿次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索赔案,然而,仅仅10000件案子被单独立案调查。

4.欺诈案件有变得更加复杂的趋势。保险人对经过周密策划的欺诈方案往往不容易凭借经验进行正确判断。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caif,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认为,有计划保险诈骗行为在保险欺诈案中越来越多。因为健康保险中实施欺诈相对容易,因而有组织的保险欺诈者认为其中有极大的利益可图。

5.美国网络交易的发展使得投保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对于过去投保所耗用时间长达一天或者一周的保险而言,大大增加了欺诈的潜在可能性和损失的规模。lbmr(london-based meridian research)认为在2005年之前(包括所有网上交易)平均每年网上欺诈将达到600亿美元。来自于scbg(stamford connecticut-based gartner,)也支持这些数据,并且表示网上零售保单被骗保的可能性是传统销售方式的12倍。由于美国现在保险公司正大力发展网上销售保单,因而,预防保险欺诈显得越发重要。

(二)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1、美国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

美国网上交易的发展,使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和欺诈损失的规模都大大增加,分析这些大量的保险欺诈的数据去预防保险欺诈已经超越了人类的能力范围。并且很多保险欺诈行为需要随时进行分析和防范,这促使保险人更多地使用赔偿案件数据库。

计算机技术是针对各种理赔案件的信息共享,当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的信息输入电脑就可以查阅他们的购买保险的历史资料,从而帮助保险人发现疑点。这种方法并不能代替传统的防止保险欺诈的方法,它只是在保险欺诈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保险人更快更准地找到欺诈行为,它受到使用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限制。

2、网络神经元系统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美国防止保险欺诈的新技术不断出现,如指纹防欺诈等,在这些技术中神经元网络系统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它在保险人防止保险欺诈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并且已经帮助保险人节约了上百亿美元。

网络神经元系统的结论是一个具体的分值,从1到1000,预示这出现欺诈的可能性的大小,分数越高,欺诈就越有可能发生。这使得调查者准确地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那些得分最高的索赔中。

我国反保险欺诈更多地是停留在传统反保险欺诈的阶段上,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这极大制约了保险人抑止保险欺诈,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缺少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数据库还阻碍了保险人有效迅速地发现索赔案件中的疑点,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网络神经元系统的建立也需要大量数据库的历史赔偿数据,因而赔偿数据库的建立,成为现代科技反保险欺诈方法中的基础和重要环节。美国建立全国统一保险赔偿数据库的过程是先通过在不同的险种中逐步建立,然后合并成统一数据库,这对我国将来建立反保险欺诈数据库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保险欺诈现象初探[j].济南金融,2005,(4).

郑功成,孙蓉.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韦生琼.人身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

保险欺诈防范与处理事务全书编委会.保险欺诈防范与处理事务全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laki.balaji,insurers tackle fraud with technology[j]. risk management,2002,(10).

dennis.jay,public attitude has big impact on fight against insurance fraud[j].national underwriter,1997,(9).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5

[关键词]司法鉴定 问题 研究意见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在司法鉴定日益社会化、中立化的背景下,如何深入地研究司法鉴定的问题,以及统一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发挥司法鉴定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司法鉴定管理面临的现实的重要任务。

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特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鉴定性质上讲,司法鉴定是在三大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查明涉及诉讼案件事实而开展的一项活动;从鉴定实施主体上讲,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必须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从鉴定目的上讲,司法鉴定是为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开展的司法证明活动;从鉴定方法上讲,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而开展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从鉴定结果上讲,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检查所见到的事实,向委托人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业技术性强,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才能查明的问题,例如:诉讼涉及的死亡原因、损伤与疾病关系、毒物毒性等问题。而这种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如针对尸体检验问题的法医病理学理论与技术、针对人体损伤检验问题的法医J临床学理论与技术、针对弹道检验问题的弹道学理论与技术、针对笔迹检验问题的文件检验学理论与技术等等,并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人员以及公民所掌握。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决定委托鉴定,就是希望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解决涉及诉讼案件中某个专门问题,以帮助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鉴定人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就不能达到鉴定的预期目的,甚至可能把对涉诉案件事实的认定引向歧途。

从证据学角度分析,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涉及诉讼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而这种事实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比如,公民甲被公民乙殴打致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是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还是列为治安案件查处,关键在于对公民甲人身损伤程度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事实的认定上。而公民甲人身损伤属于何种程度的事实,必须通过委托进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来证实。至于该案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的事实,则无需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进行鉴别和判断。因为这种事实不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证明。

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法定性及其基本要素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的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种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七大诉讼证据之一,它的证明效力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具有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第(二)项: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四)项: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二)项: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二,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具有排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赋予鉴定结论证明效力的优先性与排它性,取决于鉴定结论所具有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是指鉴定结论是一种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有正确来源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诉讼证据中,鉴定结论是一类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证明涉诉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委托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委托人提供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不依赖鉴定人员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证明力)。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指鉴定结论与诉讼涉及的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证明涉诉案件的真实情况。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它根源于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有关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实质上是用已知事实来鉴别和判断并证明未知的结果事实活动。这已知的事实就是未知结果事实的证据,这未知的结果事实就是已知事实的证明对象。比如,死亡原因鉴定,这已知事实就是证明某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而未知的结果事实就是导致某人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死亡原因鉴定活动,就是通过对某死者尸体(已知事实)的检验鉴定,来鉴别、判断和证实导致某死者死亡为何种原因的事实(未知结果事实),据此做出对某死者死亡原因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已知事实是司法机关合法收集提供的,或者是委托人自己所占有提供的。所鉴别、判断和证实未知的结果事实,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即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有正确来源的已知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事实。所以,鉴定结论就成为一种能为司法机关确定事件性质及处理的证据依据。但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具有正反两面性。用已知事实来鉴别和判断并证明未知的结果事实,在证明过程中,有的是从正面证明已知事实的存在;有的是由于能证明某种事实的不存在,即排除了其他种种可能性,从而就从反面证明了未知事实的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类型的鉴定结论:第一种是与

诉讼涉及的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比如,死因鉴定结论、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等。都属于从正面证明已知事实存在的鉴定结论。第二种是鉴定结论虽然与诉讼涉及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与诉讼涉及的事实又有客观联系的鉴定结论。比如,在某起利用伪造文书诈骗而对嫌疑人进行笔迹鉴定中,作出该文书不是嫌疑人书写的鉴定结论。这种属于事实真假的鉴定结论,既不能证实利用伪造文书诈骗的原因,又不能证实利用伪造文书诈骗引起的结果,它与诈骗事实也没有内在联系。但是,在诈骗案件发生之后,为了寻查诈骗嫌疑人,在这特定条件下,鉴定结论就与诈骗事实有了联系,具有了证据作用。这种证据作用,虽不能从正面证明诈骗嫌疑人是个什么样的人,但它却能从反面证实了送鉴嫌疑人实施诈骗事实的不存在。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6

2004年6月13日中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判大厅里,由区检察院的网络诈骗“高手”佘云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佘云龙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至此,重庆市最大的网络诈骗案尘埃落定。

(1)网络“110”接到报警

2003年5月21日,一封来自江苏省的报警邮件引起了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网警的注意。

邮件人曹某称:5月7日,他将3500元钱汇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户名为朱峰的一张太平洋卡上,用于在“奇特网站”上购买移动电话拦截器,但一直没有回音,怀疑被骗了。

同年10月6日上午,监控显示:嫌疑人在沙坪坝区“金龙网吧”出现。警方迅速出动,将正在网上兜售“奇特器材”的佘云龙当场抓获,并从其租赁的屋内查获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手机、假身份证、多张银行卡及现金等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

经查,现年22岁的佘云龙是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西宁乡人,2001年前往深圳打工。不甘寂寞的佘云龙在工作之余,总是喜欢到网吧上网消磨时光,把大部分打工收入都花在了泡网吧上,网吧给了他精神寄托。

不久,他在网上购买“卫星电视破解卡”时被骗600多元,这下让他伤心至极。谁知,这次网上被骗的遭遇,竟改变了他以后的人生轨迹。

(2)为了发财实施网络诈骗

被骗后,佘云龙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相反,他从反面“悟”出了门道:既然钱这样容易被骗,干脆自己也如此去骗别人,再不用去辛苦打工了!

于是,一个罪恶的网络诈骗计划在佘云龙头脑中形成了。

佘云龙特意到书店买来电脑书籍,一门心思学起网络知识,几乎到了废寝忘食的程度。

在掌握了建立网站、网页制作等基本知识后,佘云龙又将作案据点选在了城市人口流动量大的重庆。

为方便与购货人进行联系,佘云龙专门买了两部手机,还在其租房内安装了电话。为躲避查处,他又花钱找不法分子办了两张假身份证,一张取名为朱峰,一张取名为李强,并办了多张银行卡,专门用于收取骗来的赃款。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2003年1月底,佘云龙在一台国外服务器上申请了一个免费空间,同时从曾骗自己的那个网站上下载了一些页面,又从网上找了许多间谍器材的图片资料,上传到那个国外服务器上,并将这些图片资料拼凑在一起,取名为“间谍器材”网站,声称专营卫星数据接收卡、移动电话拦截系统、电话变声器、专用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间谍器材及电脑、军用物品等,同时还提供所谓破解、窃取密码等黑客手段的服务业务。

两周以后,果然有人上钩,山西的王先生汇来680元购买“黑客手机芯片”。到2月底,又有两人被“套”进。

(3)受害者远及日本和新西兰

为把“业务”进一步做大,佘云龙又在福建某科技公司申请了一个200M的虚拟空间,并将网站更名为“奇特器材”网站。

直到10月6日案发时,佘又轻松骗到约9万元。

事实上,佘在“间谍器材”网站和“奇特器材”网站上兜售的所谓器材纯属子虚乌有,想不到还是有那么多名网民上当受骗。

在佘云龙设置的骗局中,共有30余人上当受骗。受害者分布在江苏、宁夏、新疆等十多个省市。除国内受害者外,骗局中还有外国人上当的。

远在日本的林女士因为丈夫在外工作,一个人在家里担心不安全。她向“奇特器材”汇款购买监视摄像机,准备放在家门口监视盗贼,结果被骗。

新西兰一居民同样因为在“奇特器材”网站上购买监视摄像机而上当,被骗200多美元。

(4)心态各异的受害者

按说,佘云龙的诈骗伎俩并不高明,之所以得逞,重要的是他抓住了一些网民的心态,并投其所好。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受骗者心态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猎奇心理。杭州受害者何某颇具有代表性。当他发现“奇特器材”网站有手机定位器出售,并据网站介绍,有了这种定位器,只要和对方一通话,马上就能知道对方的位置,这不相当于GPS全球定位系统吗?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汇出了3000多元到佘云龙指定的账户上。

――贪图便宜。广西的杨先生发现一款康柏掌上电脑售价仅为1550元,而市场上该款电脑的售价为4500元左右,随即就给佘云龙汇了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