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例6篇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1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敲诈 有偿新闻

今年2月18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等真假记者“组团”,假借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新闻敲诈的事件。20日,新闻出版总署责令《购物导报》社停业整顿,并依法吊销李德勇记者证,将其列入新闻采编不良记录,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中国记协对李德勇等“黑记者”实施新闻敲诈的卑劣行径予以严厉谴责。21日,李德勇、王利平(李德勇前妻)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李德勇的侄儿在逃。李德勇等“黑记者”公开藐视法律法规,肆意践踏舆论监督的卑劣行径,在全国新闻界激起了强烈的公愤。

舆论监督,是一个严肃而又带有某种神圣感的概念。因为它是指媒体和记者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批评,以引起公众关注,促使问题解决,推动社会进步。它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一种放大了的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是社会正义、人间公理的代表与象征。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邪恶势力、去除消极因素,推动时代进步的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舆论监督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敬畏和尊重,决不容许任何人的亵渎和践踏。但是近几年来,有一股阴风吹向新闻界:少数媒体和记者竟然将舆论监督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他们置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于不顾,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脑后,抓住人家的一些把柄,以新闻采访、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手段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农民日报陕西记者站原站长江彦博,以发表负面报道相要挟,先后向陕西各地12家单位敲诈65.6万元。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以写批评报道为由,要挟石油公司出钱“消灾”,最终敲诈得到35万元。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以对某食品公司所谓“注水肉”问题进行曝光为由,敲诈该公司3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办理新闻报刊领域群众举报案件556件,其中记者收受钱财、敲诈勒索案件76件,有近百名媒体从业人员因存在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其中有20多名记者被判刑。李德勇将作为又一个反面典型,被推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审判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一些记者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到地方找岔子,比如土地问题、环保问题、食品问题、拆迁问题等等,抓住人家的把柄后就找企业或者政府,他们并不是要促成问题的解决,而是把抓到的问题当成出价的筹码,动辄张口就要敲诈几千、几万、十几万或几十万,让企业或者政府出钱做广告、订报纸,有的干脆直接要钱装入自己的腰包。而有些地方和单位因为害怕媒体曝光,也愿意出钱把事情“摆平”,将问题捂住。于是就变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某些记者的新闻敲诈就会屡屡得手。

搞新闻敲诈的无良记者,是记者队伍中的败类,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给社会上的腐败暗流推波助澜,严重污染了社会的政治环境,而且也损害了新闻媒体为国为民、公平公正的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他们的新闻敲诈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反面的示范效应:一是媒体的记者之间相互传染,相互仿效,形成群体性。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后,有多家媒体的工作人员相互通气,结伴前往“采访”。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网络报社工作人员关键、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县域经济通讯主编秦飞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先后以公开曝光相要挟,向有关领导和矿主实施敲诈,索要几万、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封口费”、“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和“广告费”。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只得出钱“私了”,成就了一笔笔肮脏的交易。

新闻敲诈,主要表现为真假记者和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它不仅仅是一种不正之风,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它的实质是新闻敲诈者与贪官污吏等社会黑暗势力之间的狗咬狗,是分赃过程中的一种利益争夺。新闻敲诈不可能消除社会黑暗的根源,只是局部增加了社会黑暗的经营成本,反而扩大了社会的黑暗面。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为了打击犯罪,整肃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自去年5月15日至8月15日组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针对当前的情况,为进一步保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还新闻界一个风清气正的采访环境,痛打新闻敲诈这条“落水狗”,铲除滋生“李德勇们”的土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意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厉打击

必须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要严肃治理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对于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报刊、网站和记者站,对一些真假记者卑劣的新闻敲诈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在执行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当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新闻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配合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各种各样新闻敲诈案件的查处和督办,针对煤炭、医疗、环保、食品等事故多发行业和城市郊区、乡镇等案件高发地区确立一批重点督办案件,一定要将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造成严厉打击假记者站和假记者搞新闻敲诈的强烈氛围。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已经查处认定的非法记者站、假记者和非法报刊的负责人,应列入“黑名单”,采取合法曝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有效地限制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对其进行防范、监督;要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公安、新闻出版要形成统一合作的机制,以不失时机地打击新闻敲诈行为,惩治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二、严格管理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现象,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记者队伍的管理,在加强对记者队伍正面教育的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更要在发现违纪违法案件时进行严肃处理。各媒体要针对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关心和爱护记者队伍出发,进一步严肃纪律,保证记者各项新闻采编活动的规范和合法。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428号)精神,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对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逐一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擅自组团采访,抓住基层单位工作瑕疵或个别问题,编造夸大其词的批评稿,诈取钱财的编辑记者,要坚决予以清退,并报新闻出版总署依法作出限业或禁业处理,防止有不良记录的人继续违规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对涉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检查管理制度和记者站的管理情况,使记者站真正发挥好在基层的新闻采编功能,切实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记者站管理机制和模式。

三、大力宣传

近几年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案件的多发、频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基层一些部门和企业的干部,对于新闻出版法规、新闻采编政策和记者采访资质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所以他们对真假记者的鉴别和区分,对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的识别,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思想上并不明确,这就使他们疏于对有偿新闻特别是新闻敲诈的防范,自己一旦碰到具体的违法犯罪人员,往往不敢打击、不会打击,反而处于不知所措的境地。因此,要大力加强社会宣传,宣传新闻出版和报刊知识,宣传有关接待记者新闻采访的常识,宣传有关记者采访的法律法规,宣传真假记者的甄别方法,宣传如何识别和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和新闻敲诈,以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媒体素养,不让假记者站和假记者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不让从事非法活动的记者胡作非为。要告知社会公众,随着新版记者证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一般的单位和群众都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了解新闻单位和记者的情况,这既可保障真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利,又可有效打击假记者站和假记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彻底铲除真假记者搞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社会宣传应该使基层干部认识到:只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将各种各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诚恳欢迎新闻单位派人进行正常、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以不断地改进工作,才能使那些企图利用舆论监督来实施新闻敲诈的“李德勇们”无计可施、无空子可钻。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2

我市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打击商贸流通领域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重点是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饮食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的规定,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重点,整治饮食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用品的监管,适时美容美发店内用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用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查清进货渠道,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罚。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有欺诈行为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等部门尽快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要按照职责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整治措施

(一)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商务主管部门是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商业欺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针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占压和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严厉查处,彻底消除社会隐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整合监管信息,对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

(二)大力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创建活动,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在商贸流通领域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百城万店重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进一步探索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活动。各县(区)、各部门要监督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大力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制定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四是加强诚信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要结合今年9月开展的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市、县主要新闻单位要对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放心满意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投资贸易环境的重要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市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领导,成立由市商务局、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文联、市消协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各县(区)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县(区)之间要密切配合行动。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 完善策略

一、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不少案件既涉及到经济纠纷有涉及到经济犯罪,为了能进一步来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二者的内涵及联系做出一个准确地界定,并对它的处理原则做出细化的规定,并完善移送的程序。

(一)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项概念,广义是指:经济犯罪活动或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的行为,或者是利用职权来牟取暴利等行为。狭义地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所允许的经济权限与经济活动,违反直接或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到正常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的特点

1.侵害的对象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素是:划分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若一种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但还未严重的破坏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客观的表现为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在经济管理或经济运行中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经济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单位的情况更多一些。

4.犯罪主观方面,经济犯罪极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和牟利等目的。

(三)避免经济犯罪的策略

第一,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策略,事前预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采取多种不同的预防措施和针对性办法,尽量避免诱发犯罪的各类因素,将犯罪防范在未发状态;这里所说的事后补救也主要是针对预防来说的,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的预防性措施,根据事件所显现出来的不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二,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相结合。可以与税务、银行、工商等重点部门相配合,也可以在某单位或者系统内,着重考查易发生该类案件的重点人员与重点部位,而其他的人员及部位便被作为普遍对象。

第三,法律预防和社会舆论导向相协调。在遏制各类犯罪中,法律预防比社会预防更直接。它包含司法预防和立法预防两个方面。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力度。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广泛的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宣传,争取做到为经济犯罪的预防鸣响警钟,将经济犯罪的数量减小到最低。

二、经济纠纷概述

(一)定义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特点

(1)近期受理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显的增加;(2)当事人地身份较为复杂,个体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3)双方的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大幅度增加,少则要十几万,多则回答到几十万;(4)大多数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没有偿还能力。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第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广泛的推广公民尤其是法人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第二,正确的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经济紧张、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一系列放水养鱼的方法,扶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稳定大局和经济建设的服务着想。

第三,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是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认识并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

对于损失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经济纠纷,通常主张双方通过协议和协商的办法自行处理解决。对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或者同知识产权问题有关的纠纷,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仲裁,民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相应手段来进行处理。

1.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纠纷双方在协商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解决双方纠纷。

2.行政复议。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经济纠纷的结果存在异议,当事双方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复议要求,维护自身利益。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集体参与下,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办法。适用于在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额较大、较严重的案件。

4.行政诉讼就是民间俗语中所讲的“民告官”,当纠纷双方对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在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的时候,要先明确经济犯罪同经济纠纷二者间的区别,防止将经济纠纷错误定义为经济犯罪,而对其采取不公正的处理;再者,也要有效避免对应当认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放纵犯罪。

在社会生活中,合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很普通的社会文本现象,其已经延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效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是很关键的问题。合同诈骗同合同欺诈二者同属于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通常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性质是相同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具社会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其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是想单方面的享受合同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而不想履行义务,行为人地目的是:利用签订合同的办法,达到非法获取对方利益的目的(此处所讲的非法获取是指,用欺骗的办法把将对方的财产转到自己的掌控下,并会以所有人身份将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诈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骗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且与其订立合同,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地意思与决定为目的,从而通过履行合同来谋取非法利益,实质为谋利。故在欺诈性的合同中,欺诈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地目的,也没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于用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中来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关键亦是难点。

其次,其客观方面存在差异。衡量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除目的与动机不同外,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也是以关键因素。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无偿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约人的财产,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以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表现是:虚构合同的主体;携款逃匿;大肆挥霍对方的财物;虚设担保等。而在欺诈中,行为人通常表现为过分的夸大质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数量等等。应注意的是,隐瞒真相表现为不告知或告知虚假的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声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见,二者虽均为欺诈性合同,但合同诈骗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且不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合同欺诈是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不法利益。

再次,在实践之中,还应该注意其欺诈的程度。只有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欺诈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商业往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欺诈的行为,而这一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度的差异。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度没有超出在商业惯例中被许可的范围,就尚未构成犯罪。所以,欺诈程度也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因素。

2.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扣押,应如何计算被告地犯罪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故被告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但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中,经常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前早已提起了民事诉讼,是被告的财产依程序被查封、冻结、扣押,对此是否可视为其部分资产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呢?

针对是否扣除犯罪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中说归还是被告人自愿将资产返还,因此,不应该从实际谋取的非法犯罪额中扣除;有的人则说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笔者认为:对于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是由法院强行固定,并非行为人自愿返还。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诈骗犯罪的行为已经实施,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以此骗取的资产应被认定为实际骗取额,应计入诈骗犯罪额,不能予以扣除。而对于已被民事诉讼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移至受理此刑事案件的法院,然后发还给本案受害人。所以,不应该以此额度认定为被告在案发之前已返还的数额而予以扣除。

(二)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这里面应当重点提到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当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发生牵连、冲突时,经济纠纷应当销案或者是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审理的,需要等到造成中止审理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以后,再能继续恢复正常的审理工作。

但是,刑事先于民事原则也并不应是无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地交叉案件中的。其弊端如下:(1)刑事处理很可能造成过分延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尽早的保护;(2)该原则还可能被他人恶意利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民权;(3)该原则可能为地方的保护主义制造良好条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民权。因此,在刑法所不能及的方面应尽量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做补充;在民法强制性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当立即彰显出刑事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具体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在由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二者在处理结果上不发生相互依赖影响时,人民法院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二是当经济纠纷同经济犯罪交叉所造成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相冲突的时候,处理民事诉讼一定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前提下进行,法院实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而反之,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则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4

一、深刻把握《通知》精神

《通知》指出,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是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有力举措,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深刻把握《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一要从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全局性。指出,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闻媒体承担着党宣传群众、动员群众、服务群众的使命,必须坚持以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这是新闻媒体工作的大局,关乎党和人民事业的全局。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严重背离新闻媒体的宗旨职能,严重干扰基层工作,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已导致官怒民怨,饱受其害的公众对根除这一公害正翘首以待。我们如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这一社会公害,就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

二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和价值目标是建设并维护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秩序。党的十以来,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政治大局、社会秩序、市场环境、发展态势安定稳定、向上向好,国家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破坏新闻传播秩序,严重干扰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违规活动,是切实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

三要从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和新闻队伍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迫切性。客观、公正、真实、全面,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准则,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大追求。正因为我国绝大多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长期坚守准则、执着追求,所以新闻媒体为社会所重视和信赖,新闻职业为人们所尊重和羡慕。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完全与新闻基本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背道而驰,是新闻领域的一大公敌,是新闻行业的一大毒瘤,严重侵蚀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重败坏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必须下狠手、出重拳坚决予以打击。

二、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中央九部门《通知》印发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随即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广泛动员、迅速行动,攻坚克难、重拳出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一鼓作气、一抓到底。重点是抓检查、抓举报、抓查处、抓案件、抓通报、抓曝光。在抓的过程中,不仅要查办一批重点案件,撤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处罚一批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及责任人,而且实行“双移送”,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违纪政纪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在集中进行打击的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报刊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进一步严格新闻媒体出资人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严格新闻媒体法人资质管理和新闻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清理门户、纯洁队伍,敞开出口、优胜劣汰,使一批不合格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退出新闻行业。

鉴于目前既有真媒体真记者暗中违规,也有假媒体假记者公然违法,特别是有时内外勾连、相互利用、真假难辨、危害更甚,所以在九部门部署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同时,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部署开展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即“三假”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假记者,严厉查处暗中串通的真记者,严厉整治真假记者团伙作案,以深化治理、扩大成果。

这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治标治本一起抓、苍蝇老虎一起打。不是喊打,而是严打;不是假打,而是真打;不是轻打,而是重打;不是有选择性地打,而是有犯必打;不是只有一个部门打,而是多个部门联手打;不是仅由政府部门打,而是发动群众都来打。要深入发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特别是深受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之害的基层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都一致行动起来,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积极举报、大胆举证,使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遁形。总之,不打则已,打就要狠打,痛下杀手,打出影响,打出声势,打出效果。决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决不能像有的同志所担心的那样,因媒体强势而偏袒,因人情说项而护短,因信息敏感而隐瞒。

三、严格媒体内部管理

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是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要求。总的看,各个新闻媒体特别是中央重点新闻单位在加强内部管理、禁止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下了很大工夫,取得了良好成效。如《人民日报》为了防止有偿新闻,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举报;中央电视台明确驻地方记者站不得从事经营创收、不得进行舆论监督,这两方面工作均由台本部负责;《中国青年报》提出“为公信力而战”的口号,严格规范采编人员行为。这些都值得提倡和学习。但从林林总总的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分析来看,有个共同的原因,就是新闻单位内部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希望各新闻单位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按照“讲政治,管队伍,守纪律”的要求,围绕防止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把好“四关”、做到“四个不得”。

把好“四关”:一是把好人员入口关,严禁聘用不合格或有不良从业记录人员,严禁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新闻媒体分支机构负责人;二是把好教育培训关,对全体新闻从业人员都要经常地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禁止未受教育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三是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未持证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各类影响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敏感问题;四是把好报道出口关,严格内部采编流程管理,严把审稿权、发稿权,严禁个人擅自审发稿件。

做到“四个不得”:一是不得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设立新闻媒体驻地方、驻外地机构和网站、网站区域频道,严禁这些机构擅自聘用人员;二是不得给新闻媒体采编机构和驻地方、驻外地机构及其人员下达发行、广告、赞助等经营创收指标,严格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三是不得对新闻媒体各类分支机构进行承包、租赁;四是不得承包、租赁、买卖、转让报号、刊号、版面和播出频道、时段、频率、频段及网站、网站区域频道。

此外,在查处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还发现几个事关新闻媒体运行和生存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严格规范。

一是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有不少是打着新闻媒体网站、网站区域频道和网站记者名义进行的。对此要明确,所有新闻媒体设立网站都必须经过审批,对网站区域频道和网站采编人员都要按照记者站和记者证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凡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新闻媒体网站、网站区域频道必须撤销或关闭,凡未获得新闻记者证的网站采编人员均不得独立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二是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以“监督”“调查”“曝光”相要挟攫取利益。这就有个新闻媒体如何实施舆论监督的问题。借鉴一些中央重点新闻单位的管理经验,舆论监督的选题、线索、采编、刊播,都应由新闻媒体本部集体确定、掌握、实行、把关,而不应由新闻媒体驻地方、驻外地机构办理。这样,既可以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又能遏制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三是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反映出一些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冲击下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有些主管主办单位对此既不愿管也无力管。对这种活不了也管不了的新闻媒体及其主管主办单位给个忠告,那就是尽早停业、关张、注销,决不能允许为了生存就去违法违规或任其违法违规。否则,不仅会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还会给主管主办部门带来很大危害。

四、切实加强行政监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行业行政管理主体,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实行行业监管。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以法为据、违法必究、依法处罚,绝不手软。

第一,对凡是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屡查屡犯的新闻媒体,一律吊销行业许可证。

第二,对凡是肆意编造事实、刊播和传播假新闻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新闻媒体,一律吊销行业许可证。

第三,对凡是非法转让、出租或出售单位名称、报号、刊号、版面和播出频道、时段、频率、频段及网站、网站区域频道的新闻媒体,一律吊销行业许可证。

第四,对凡是违规向媒体采编机构和驻地方、驻外地机构及其人员下达发行、广告、赞助等经营创收指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使、纵容采编人员、广告经营人员搞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的新闻媒体,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行业许可证。

第五,对凡是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设立的分社、记者站、新闻中心、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发行站、运营中心、调查中心等驻地方和驻外地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第六,对凡是未经媒体本部批准,由媒体驻地方、驻外地机构擅自聘用的人员,监督其一律辞退。

第七,对新闻媒体违法违规人员一律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做出限业或禁业处理,在中国记者网公开通报。

第八,对凡是以虚假身份信息申领新闻记者证、因违法违规被处理、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第九,对凡是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对凡是履职不力、监管失责、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干扰、阻挠、妨碍执法活动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5

[关键词]非法集资诈骗 概念 成因 治理办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媒体上不断曝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涉及干家万户,给所在地政府及公检法司部门带来了极大地工作量,同时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涉及金额之大、涉及受害者之多,都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诈骗方面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的重灾区,它直接危害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非法集资诈骗主要形式为:以地下集资、共同开发某项有高额回报的产业,扰乱金融秩序,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入非法集资,供集资人“使用”,然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以资金链为维系,让高额回报吸引更多地投人者,尔后,高额回报得益者广泛宣传,吸引更多地投资者,介绍着以“传销者”的身份再出现,从中汲取“回扣”,高额回报和高额回扣诱使更多地投入者参加;最后,资金链突然断掉,先期的高额投资回报者后期以“介绍者”身份出现获取高额回报和回扣者突然隐身,造成社会上众多热情投资者变成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大量的资金流人非法集资者手中,大肆挥霍,有的甚至流向国外,直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众多的群体上访治安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一、非法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本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集资是中性的,只要集资是为公众事业,有正当管理、使用并不高于银行利率,且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并无过错。而非法集资即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应在打击严惩之列。非法集资诈骗涵盖了非法集资和诈骗两个内涵。前者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欺骗性的集资,在集资之前隐藏了集资的真实意图。按一般的投资来测算,集资者支付给被集资者的利润即回报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打着种植某物、养殖某物有暴利的提示,使一些金融知识少且自己手中又有一部分闲资正无处投入增值的民众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实际上,当他们一人圈套,往往是血本无归。即非法集资在前,诈骗在后,前者与后者互为因果。非法集资诈骗有五种形态:一是隐秘;--是神秘化;三是一旦东窗事发,主谋者携款逃匿;四是家族同伙为核心层;五是培训“领头羊”,用“回报典型”引起注意,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维持资金链。有学者认为,这种非法集资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可归于涉众类经济犯罪。这种犯罪比一般性经济犯罪更有危害性,因为它大面积的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给国家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表现及问题

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诈骗可划归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范畴。因为一般它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诈骗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经常出现的案例,此种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因为民众知识偏低、信息不灵、政策不明,容易偏听偏信,一有亲友、同学、朋友的鼓动,很容易“随大流”,上非法集资诈骗者的当。于是,此种现象在乡村往往产生“引领”和“带动”效应,他们的致富“现身说法”极具鼓动性和感召力。

非法集资诈骗者之所以在前期容易成功得手,大致因为以上所述,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轻信型;二是贪婪型;三是有“领头羊”;四是高回报示范;五是早期“投资人”的确得到高额回报;六是资金链到了一定时期一定断,且无可挽回,因为窟窿越来越大。

案例1:安徽省阜阳市的亿源公司。他们是以种植、深加工出口火龙果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首先是注册公司、宣传、请领导剪彩、让知名人士表述这个产品及其系列在国内外市场上是如何有“钱途”;继而有入当场疯狂入股,并有意作出控制人股的股金;过一段时期举行分红汇报会,让获得高额回报者“现身说法”,同时开新闻会,让媒体炒作。一时形成轰动效应,将火龙果炒的烫手。然后再出高招,从集资分红,到购买红龙果生产基地,多少万元为一单位订购一亩火龙果,这一亩火龙果今后的收入全为投入者所有。夸大种植面积、企业高科技含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虚构土地使用年限、虚构经营项目、隐瞒产品数量不足等,造成亿源总公司前景好、效益大、投资有保障等假象。自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阜阳亿源共非法募集资金3.8亿多元,资金链断了之后,1.7亿元资金不知去向,众多受害者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案例2: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该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万多人。兴邦公司引种某品种仙人掌后,在没有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以投资仙人掌、房地产开发等为名义,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业务员非法集资,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途、隐瞒亏损真相、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以下问题存在并需要界定与解决:一是遇到的问题认定困难,难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类案件的定性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由于现实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操作性,故需要在实践中慢摸索。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一案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给行为性质的评价带来困难。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容易混淆,二者都有故意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但处罚差较大,集资诈骗罪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定性不准,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逃脱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或者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仍能以轻刑换取巨额经济利益。

三是犯罪数额认定取证困难。非法集资诈骗罪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把握。涉案人员由于涉及人员多、资金项目繁杂,内部管理混乱。此类案件涉案人有成千上万,加之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甚至部分受骗人员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受骗,幻想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这些都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资产追缴和处置困难。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此类案件中,资金款项无法追回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三是按照现有的诉讼程序,对于大宗的库存货物,及犯罪嫌疑入兴建的厂房、工程项目等资产,公安、检察机关均无权查封,不能有效控制。另外,该类犯罪除造成投资群众巨额经济损失外,还通常遗留巨额债务,给赃款追缴带来更大的困难。例如,在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海南等地大量投资房地产建设,并拖欠

巨额工程项目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因正常房产销售和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以查扣的资产优先清偿。这样无疑会造成用于投资群众损失清退的资产减少,引起受害群众的多次上访,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

三、非法集资诈骗的治理策略

非法集资诈骗涉众广、资金量大,易引发,故管理部门诸如公安等单位处理过程较为复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采取积极地联动措施,长期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教育公民,宣传金融政策,学法普法,告诫人们识非法集资诈骗者的面目,对“领头羊”、“诱人羊”进行打击。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空白,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其区分往往集中在主观目的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确定具体标准,指导和规范办案。

第二,建立应急机制,稳准狠打击非法集资者,避免发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巨大损失,容易引发闹访、群访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案件一旦引发,要快速反应,上报上级单位,依法妥善处置,按照“讲究政策、区分性质、教育疏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积极稳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将接待群体上访转化为集中取证,快速平息事件。

第三,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监管。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随时掌握、及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的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及时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一是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密切与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共同追查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协作,充分发挥派出所“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控制此类犯罪情况。三是要重视与刑侦、网监等部门的侦查优势,加强同类型案件的梳理串并和信息碰撞,形成打击合力。

第四,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提高公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宣传非法集资的害处,宣传国家、政府组织集资与个人集资的区与风险,宣传非法集资的后果与案例,用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例,让集资者看到血淋淋的后果,从前者教训中清醒。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让民众的资金流向合法的渠道,让闲置的资金有安全的投资渠道,让民众从合法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第五,加强预警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适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和新特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诈骗的识能力,让非法集资诈骗者无立足之地。

四、结论

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从宣传政策人手,深入基层,教育民众,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及此类案件的高发区,要经常巡回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用典型说法。同时,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Z],明电[2007]34号

反诈宣传实践报告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动拆迁 合同诈骗 诈骗手段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合谋通过冒充动迁户至房产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动迁所得期房的方法行骗,并共同找人伪造了动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化名“庄某某”至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谎称欲出售动迁所得的一幢期房。后通过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联系购房人张某,赵某以上述伪造材料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1月某日,与张某签订总价为人民币142万元的购房协议,张某当场给付定金5万元。同月28日,张某再次给付购房款66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将所获71万元赃款与王某某平分,并共同潜逃至外地。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某、潘某某、陆某利用某市某某村将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信息,明知该村还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在没有获得任何政府批文或意向书内的情况下,成立北京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某,总经理潘某某,副总经理陆某,然后对外宣称有某某村拆迁工程可发包,通过与近十名个体工程队签订拆迁协议、合同,共收取定金人民币37万余元。

案例三:被告人汤某某获悉上海市某区某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为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0月,汤某某虚构该村16余万平方米的动拆迁房工程,以共同承包为名,与被害单位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总标的为人民币170万余元的拆迁工程合同,并盖上私刻的“农业发展园区”公章,同时请刻章人假冒该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签名。随后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向陈某某骗取人民币8万元挥霍花用。之后,汤某某为骗取更多的钱财,以虚构的拆迁房工程转包的形式,提供变造的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以该公司全权代表的身份将拆迁房工程以总标的260万余元转包给吴某某,并以承接上述工程需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及预收工程款为由,伪造一份房屋抵押承诺书,先后向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7万元,用于还债、支付中介费、购置房产、日常开销等。

二、三起合同诈骗案所呈现的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的欺诈性

在三起案例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诈性,即行为人都利用动迁房或拆迁工程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要么虚构单位,要么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一些虚假的文件,来签订合同,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骗取钱财。

(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三起案例中,都存在动拆迁或土地开发的事实或者意向,使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一定的客观事实相联系,更容易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如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确实是动迁户,手上有动迁房,赵某和王某某合谋后,是利用王某某真实的动迁协议书为范本,请人作假,同时伪造了假的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在买房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工地,告知被害人房子已经造好,并在数月后交房,这些都是事实。由于在伪造动迁协议中的房子为9楼,电梯还未安装好,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2楼看房。因此,被害人轻易受骗,在看完房子后,当天就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在案例二中,尽管该村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内,但该村确实要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并在进行计划及筹备过程中;案例三则是该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被害人如根据拆迁合同中的工程所在地打听,也确实有拆迁工程存在或者将有可能存在,加上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也主动带被害人到工程现场查看,再拿出一些真实或者伪造的书面文件,更容易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正因为该类合同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往往能给行为人带来较高的成功率,从而进一步增加行为人实施这种犯罪的诱惑性。

另外,在这三起合同诈骗中,诈骗行为完全被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方式上不用制造假象,都是利用动拆迁与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再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支付定金(案例一和案例二),或者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以及预收工程款为由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案例三)。这种利用动拆迁签订合同的作案方式,使得该类合同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严重性的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型的诈骗犯罪相比,利用动拆迁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严重得多。一方面,行为人在利用土地开发中的动拆迁工程来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需要数人一起行骗,形成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有组织,有分工,甚至还出现一些中介人,为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寻找被害人。另外,行为人还经常会为了诈骗成立一个形式合法的公司,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如案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在动拆迁领域,存在大量的个体工程队,这些个体工程队有时就是一个独立个人,一般都挂靠在一些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来签订,但这些工程队往往没有实施拆迁的资金和实力,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来赚取差价,所以,这些工程队在签订合同后或者意识到被骗后,利用形式合法的动拆迁合同和合同内容上所谓的高额利润,再次转包,以赚取转让差价,从而也扩大了诈骗的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动拆迁随处可见,如何防范和遏制利用动拆迁实施犯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加强对动拆迁及土地开发领域的管理,增加透明度

由于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相对集中、资源比较紧缺、竞争也相当激烈、商业利润空间又大,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亟须深入整顿和规范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和竞争秩序,加强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可专门将土地开发的范围、开发商,以及工程进展的程度等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公开,让相对人知晓,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确保相对人可以查询,避免“黑箱操作”,防止因该领域各种环节的不公开性,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

在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动拆迁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行为人利用动拆迁工程在实施诈骗的。如在案例二中,一名被害人因感觉自己有可能上当受骗的前提下,找到该村招商办去调查了解,招商办的人讲根本就没有拆迁这个事情,招商办的人还反问该被害人:“是不是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合同?”当被害人回答是肯定后,招商办的人告知其上当受骗了。另外,行为人还在该村村委会门口等地拉了横幅,称自己公司是投资开发商,为此,该村管委会还就此事向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反映,这些横幅后来因为工商局的阻止而被撤走,但工商、派出所也没有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另外,在这两则案例中,行为人都与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如在案例一中,袁某某就通过村里拆迁办公室姚某某提供信息,并弄来《土地梳理表》等骗取工程队的信任。

为了有效制止这种利用动拆迁合同实施欺诈或者诈骗的行为,应强化市场监管,赋予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并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产生之前就给予有效制止。同时,应加强对动拆迁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可通过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奖惩规则,使管理部门真正发挥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并可以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制作法制宣传片、用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或者深入企业、社区等进行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诈骗分子如何利用动拆迁工程实施诈骗的手段、方式及其危害结果,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蠢蠢欲动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防止为贪利而被骗,同时,通过法制宣传,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政策,鼓励、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该类合同诈骗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