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培训体会范例6篇

反诈培训体会

反诈培训体会范文1

欧洲和美国的保险反欺诈机制不尽相同,但各具特色,都在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发挥了独特功效。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只有20多年的时间,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一、欧洲保险反欺诈机制

(一)欧洲保险人联合会

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是由欧洲25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保险公司所组成的跨国界保险联合体,成立于1953年,总部设在巴黎。自1992年欧共体统一市场形成以来,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保险业也形成了统一大市场。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成为全欧洲保险人的惟一代表机构,并成为欧洲保险反欺诈的枢纽组织。

为了应对跨国保险欺诈行动,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明确了机构宗旨:加强各国保险市场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国保险业界分享反欺诈的成功经验;当欧洲颁布的某些法律(如个人档案保护法等)不利于保险人的反欺诈行动时,采取措施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自1992年以来,欧洲保险人联合会着手建立起一系列覆盖全欧洲的计算机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开始组建“理赔与承保交换网”(claims and underwriting exchange,简称cue)。该网络最重要的数据库主要涉及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通过在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审查、发现并制止恶意投保、确认诚实保户、建立理赔的历史档案以防范潜在的欺诈者等行动,有效应对保险欺诈。随着网络的全方位运作,保险人还能从数据库中调出过去三年中不良索赔案的全部信息,从而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卓有成效的风险防范。

(二)各国保险人协会(欧洲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

欧洲各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先后建立了本国的保险反欺诈专门机构。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实质上是非盈利性的保险人联合组织,为其成员公司提供保险反欺诈服务。具体工作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调查准则提供保险调查服务;与欧洲保险人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在全欧洲范围内交换和传递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协作,提高保险欺诈案件的侦破率;提供与保险欺诈相关的研究、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为了提高对保险欺诈的侦破率和打击力度,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反欺诈特别机构董事长通过与本国内务部指定的政府议员的协商和共同努力,建立了与本国警察局、司法局的联系,并与加拿大、美国的保险反欺诈组织也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作为欧洲各国反欺诈的重要职能机构,将保险反欺诈的各类专家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了一支过硬的专家网络。在英国,其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英国反欺诈办公署就和全英检察长协会所属的多家分会联合创设了多家合作组织。如:英国斯瑞赛德市成立了由寿险公司、警察局和损失评估人组成的合作组织,其他城市纷纷效仿。

(三)保险公司

欧洲各保险公司处于反欺诈的最前沿,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欺诈经验。在对欺诈活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保险人认识到保单设计对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性,因为在高额诱惑性保单面前,那些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及品行不佳的人更愿意进行欺诈活动。为了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人改变了过去那种以牺牲风险控制为代价获得保险业务量增长的做法。对那些诱惑力太强,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可能从中获得高额收益的商业保险单进行改良,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设计全新意义的保单。

由于保险理赔是打击保险欺诈的关键环节,公司因此非常重视对保险理赔人员的技术培训,促使保险业务人员掌握关于反欺诈的方法和技术。在培训中,理赔专家依据其多年的实践经验,将可以用来识别保险欺诈现象的多种信号和线索加以归纳和总结,以这些信号为指南,发现某件保险索赔案的疑点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就专门立案调查。由于各国已经建立起保单持有人的有关信息,故每件新的索赔案将会被自动输入数据系统内,与系统已经储存的“记忆”加以比照,当数据库发现某件索赔案与以往的“记忆”有某种相似时,就会提醒理赔人员进行更详细的比较。在欧洲保险人联合会和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的支持下;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美国的保险反欺诈机制

(一)全美保险反欺诈联盟

全美保险反欺诈联盟是一家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协会等共同成立的非赢利性组织,成立于1993年。其宗旨是协助社会各界不遗余力地与保险欺诈作斗争,协调全美的保险反欺诈工作,减少因保险欺诈给消费者、保险人、政府与各类商业组织带来的损失。此联盟成立后,陆续提供了一系列的立法范式供各州立法机构参考,加强了美国保险反欺诈的基础建设。如美国保险反欺诈联盟起草了保险反欺诈法,该法于1995年9月20日修订后成为各州广泛采纳的法案样本。这一法案既适用于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保险人及人的欺诈。此法案的第11条特别要求保险人建立保险反欺诈操作系统。

反欺诈联盟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深入研究,为保险反欺诈工作提供技术保证。其公开发表的年度报告对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保险欺诈的形式、表现进行详尽分析,基于实际数据研究得出权威性的结论。

保险反欺诈联盟还通过各种媒体让公众了解保险欺诈活动的特点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如定期把保险欺诈的典型案例刊登在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商业周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今日美国、福布斯、财富等全美最有影响的报纸和期刊上,这对培养和提高公众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具有很好的效果。

(二)全美保险反欺诈犯罪署

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全美保险反欺诈犯罪署是一家专门致力于打击保险欺诈和机动车辆犯罪的非赢利性组织,是由前全美汽车防盗署和保险犯罪预防学会于1992年合并成立的。该组织成员由全美1000多家财产与意外保险公司、劳工赔偿保险机构、相互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停车场以及公共运输管理部门组成。参加这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运作资金。组织的设立宗旨是为执法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调查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接受保险人或消费者的委托对疑似保险欺诈进行调查、为保险调查机构提供培训、对保险欺诈进行预警等。它与保险公司、政府、警察局等保持着密切联系,在游说政府、促进保险欺诈立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组织拥有300多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查队伍,为美国的保险反欺诈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除了直接调查保险欺诈外,该组织还协助执法机构、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以及国际组织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保险反欺诈犯罪署非常重视新技术在保险反欺诈中的运用。如在2005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袭击,保险反欺诈犯罪署派遣专家小组至受灾地区,在路易斯安那州的相关部门配合下,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舶进行调查,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都收入数据库中供各家保险公司查询,通过这种方式遏制了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三)州保险反欺诈局

州保险反欺诈局属于官方组织,致力于进行有关保险欺诈的调查和研究、回应来自于社会各方涉及保险欺诈的问题、协助保险公司调查保险欺诈疑案、向执法机构报告保险欺诈案件、承担保险欺诈的记录和统计工作、与司法部等部门联合起来对公众进行保险反欺诈知识的普及。州财政中专门设立了一项“保险反欺诈基金”,该基金是按照州保险反欺诈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险反欺诈局官员在执行保险欺诈法条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州反欺诈局的经费来源于各家保险公司,收费标准与各家公司在本州保险业务量的大小相联系。由于保险反欺诈局高效优质的工作成绩,保险公司普遍认为提供给州保险反欺诈局的资金是值得的。

美国各州保险反欺局加强与保险业内的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防范保险欺诈。保险反欺局搭建了州内、国内乃至国际相关机构的一个长期的合作平台,通过与全美保险反欺诈犯罪署计算机系统联网,反欺局致力于创办一个高效率的办公系统。

(四)保险公司的特别调查部

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立法要求保险公司设立特别调查机构,特别调查机构一般由保险业务人员、退休警察、医生、侦探等组成。特别调查机构通常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可疑投保和索赔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欺诈线索则移交到州保险反欺诈局。也有些州不要求保险公司设立特别调查机构,可由保险公司与外部调查机构合作,把调查任务分包给专业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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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科技化 携款潜逃 预防措施

一、金融诈骗的特征

1.白领犯罪与智能化犯罪

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属于白领犯罪,高智能化犯罪。诈骗分子,大多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如在法人诈骗中的厂长经理、银行的职员都属于这种类型。白领犯罪比街头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据某法院对判处的12名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调查,未受过司法部门处罚的人数有10人,占总数的83%,即初犯率为83%。

2.诈骗方法名目繁多,高科技化

近二十年来,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个新型犯罪,发展十分迅速。发案率越来越高,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成为诈骗犯罪的重灾区,引起了全社会的格外关注。从诈骗方法来看,最初的金融诈骗只是在储户的存折上做手脚,如伪造存折、伪造印章冒领存款。从诈骗手段来看,经历了由手工作案到计算机诈骗的发展过程。例如,河北省某金融机构在犯罪分子的欺骗下,被骗出具了200张总计高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有的省市自治区被骗,签署了不少“担保函”,为诈骗分子的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3.内外勾结,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这是目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狼狈为奸,合伙犯罪,有些金融诈骗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据调查,全国工商银行已遂的107起案件中,内外勾结作案的有50起,占全部案件的47%。

4.携款潜逃,偷渡出境

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知道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所以,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性和善后的应对措施。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犯罪之前,就做好潜逃境外的计划和准备工作。用各种手段将子女送出国外留学,让妻子去国外陪读,用金钱购买出国护照。在实施诈骗犯罪后,如果稍有风吹草动,就立刻潜逃出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剖析的102件特大金融案件中,作案后携款潜逃的有38件,占到37%,携款金额6.2亿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发案率高,损失巨大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产业部门,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处在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民营企业、个体户为了取得银行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和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导致内外勾结的银行诈骗案件,不断增长。金融诈骗的数额,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快速增长过程。金融诈骗的高发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某在实施犯罪后,携款潜逃加拿大。与他同时潜逃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行长余某和许某。在银行的调查中,发现了48.3亿美元的亏空,此三人涉嫌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上演了银行行长诈骗自己银行的丑剧。

二.预防金融诈骗的措施

1.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

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是必要的。原来的标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金融诈骗犯罪还不十分严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但是,金融诈骗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来的量刑标准就显得不适应了,有点偏低。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金融诈骗犯罪的高发期,而且,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发案率会进一步提高,诈骗方法会推陈出新,诈骗金额越来越大,这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壮大,与国际接轨相伴随而产生的。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提高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

2.健全内控制度,建立防范体系

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都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密切联系,“家贼难防”。必须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从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银行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利于起到防范的作用。实践证明,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联手,有利于预防金融诈骗犯罪,起到明显的效果。要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和业务的培训,只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才能增强他们的免疫力,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防止领导干部一人专断,暗箱操作。坚持审贷分离的查检制度,建立岗位轮换制度,交叉审计制度,防止诈骗犯罪。建立安全的预警岗位和预防系统,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存取控制和重要数据的保密工作,提高计算机系统的监控能力。对违法违纪人员决不姑息迁就,严格查处。健全内部举报制度,重奖举报人员。

3.开展专门培训,增强防骗意识

对于新进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中,必须新增防骗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这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是一个空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培训是业务培训,重业务轻防骗,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开展防骗教育,增强每一个员工的防骗意识。在防骗教育中,必须与业务培训相结合。金融票据凭证业务十分复杂,要经过长时间的培训才能熟练操作。要让员工了解到,业务技能的低水平,就会导致工作中出现漏洞,就会为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要让员工知道,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增强员工的责任心。打击金融诈骗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打击犯罪结合在一起,才能从制度上建立起牢固的防线。金融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警惕性。树立空白凭证就是现金的观念,加强对空白凭证的管理,防范利用空白凭证,进行的各种诈骗活动。

4.提高员工素质,严把用人关

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在招聘员工时,严格审查,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员工队伍。在选用干部时,要严把用人关,对基层组织的信用社、储蓄所、办事处主任的选用上,一定要配备技术好、素质高的人去担任。这对预防诈骗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用人不当,不仅会危害个人,也会危害国家。金融内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必须要总结经验教训。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对新进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员工懂法守法,做一名优秀的金融人才。实行奖罚制度,扭转目前存在的安全经营重奖少、渎职行为处罚轻的状况。

5.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规律办银行

在加入世贸之后,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不佳,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比较差。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形成比较多的市场竞争。外资银行将会用优质服务吸引客户,争夺市场。外资银行会,在储蓄业务上形成竞争。此外,人才的竞争,外资银行将实行管理人员本土化,将高级人才吸引到外资银行。要优化金融资产结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办银行。这是商业银行改革的根本出路,也是为防范金融诈骗犯罪创造良好的条件。必须从根本上清除地方行政手段对银行的干扰影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减少政府干预和权钱交易的机会,达到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推进金融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增强金融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6.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金融诈骗犯罪

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改革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特别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海外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蓬勃发展,在广阔的世界舞台上进行经济合作技术交流。但是,国际金融诈骗活动,也不可避免地跨进国门,使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演化为跨国犯罪和国际金融犯罪。这就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市场和机会。国际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会呈现出发现难、侦破难和追赃难的特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是有效防止国际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是控制跨国犯罪的得力手段。

参考资料:

[1]刘爽.法治进步的晴雨表.法律与生活,2012年3下

[2]端宏斌.征物业税谁最高兴.法律与生活,2012年3下

反诈培训体会范文3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县人社局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检查,现将我局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劳务市场统筹,确保就业有岗位

加大县内就业岗位开发、县外用人单位联系和线上招聘力度,健全县镇村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精准匹配、双向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激励机制,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确保城乡劳动力就业有岗位。加强与劳动力输入地有效对接,全面落实就业扶持、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社保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优惠政策,采取“不见面”和预约服务、线上业务办理、网络招聘培训、就业服务大篷车等措施,精准岗位推送、双向反馈对接,率先在全市开展“点对点”包车和定制火车包厢输送,联系企业派车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全力推进劳动力返岗复工。上半年,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其中县外转移就业3.3万人、县内转移就业1.2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01%;城镇新增就业890人,完成年度任务的74.1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

二、强化订单定向培训,确保转移有技能

创新建立了技能培训工作“专业划分、季度测评、动态管理、奖优惩劣”的管理评价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市场紧缺的修脚师、美容师、家政服务(月嫂)、保健按摩师培训,企业在岗职工以工代训和创业培训,确保培训后有意愿的劳动力均可实现就业。围绕我县电子线束龙头企业发展,输送产业工人外出学习培训,为电子线束新型产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上半年,开展创业就业技能培训31期1738人次、以工代训3898人,为劳动力高质量就业提供技能保障。

三、强化社会保险服务,确保人员全覆盖

建立社保经办服务业务培训常态化、参保缴费便民化、经办服务信息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四化”机制。上半年,落实“十三类”人员工龄补贴6976人、219.28万元,工伤保险、失业为企业降费减负36万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工伤保险参保达2472人,失业保险已参保达1508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达100%。

四、夯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建筑、施工领域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根治欠薪专项整治力度,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畅通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半年, 共接待涉及劳动保障投诉来电、来访群众300余人次,立案查处欠薪案件4件、为11名劳动者追回16万元,协调解决欠薪案件27件、涉及劳动报酬300余万元,列入劳动保障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1人。

五、夯实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健全县、镇、社区、企业四级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和多元联动调处机制,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调解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上半年,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1起,其中立案处理27起、案外调解8起、不予受理5起、涉及劳动者44人,涉及金额175.93万元,已结案41起、调解及其它方式处理27起、裁决9起,时效期内结案率为100%,优秀案件率95%以上。

六、扎实推进“三率两度”宣传工作

召开干部大会学习了《石泉县2021 年平安建设满意度提升工作方案》,宣讲了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制定了《石泉县人社系统 2021 年平安建设满意度提升工作方案》,局机关干部全部进行了《公众安全感调查问卷》闭卷答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积极宣传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并选取了部分群众就行了“三率两度”调查问卷答题。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到包联的迎丰镇红花坪村宣讲,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在石泉人社微信公账号、LED显示屏和宣传栏上积极宣传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积极组织开展“无诈单位”创建工作

制定了“无诈单位”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干部微信群定期推送反诈知识和信息。邀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干警为全体干部开展了反电信诈骗专题讲座,利用鲜活的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在窗口单位、各股室制作了反电信诈骗宣传桌牌,时刻警示干部自觉远离电信诈骗,也教育引导来办事的群众提高警觉,局机关干部全部安装了国家反诈“APP”小程序。

八、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局党组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分管对分管领域矛盾纠纷实行一周一排查一上报,由政办股专人负责汇总提交专题会议进行研判,对本局范围内能化解的及时化解,遇有重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化解,如宁石高速四标段二工区史天明因工程结算导致的欠薪案,我局及时以送阅件的方式呈送政府领导、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经多方协调终于妥善化解。

九、多措并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反诈培训体会范文4

悬疑之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需要有弹性?

悬疑之三:保证金制度究竟应该怎样设立?

悬疑之四:是否应该限定直销产品的价格?

悬疑之五:怎样设定直销企业的计酬制度?

悬疑之六:直销员培训管理会有什么变化?

悬疑之七:市场责任主体到底该如何确立?

悬疑之八:会不会允许直销员跨地区经营?

悬疑之九:直销从业人员身份应怎样管理?

悬疑之十:直销立法需要哪些人参与其中?

悬疑之外:直销立法建议背后的利益争夺!

来自北京的权威消息称,《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将在今年9月出台。相对于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一稿,第二稿将做出重大修改,而此次修改将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的细化,以使《暂行规定(草案)》更具可操作性。

这自然使《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成为市场焦点。

由于我国直销行业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并且有关直销市场的管理规定,迄今为止在许多地方并未能与国际直销市场接轨,直销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一位直销公司高层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希望出台的文件越细越好,能更好地指引我们直销企业的发展,并且希望中国政府在管理方面有所突破,以便与国际直销市场接轨。”

本刊记者经过近两个月的调研,通过访问外资企业高层人员、市场研究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等,并就市场准入条件、保证金制度、金字塔诈骗与直销的区别、计酬制度、培训、直销企业可销售的产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在今年2月推出《直销立法十大悬疑》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再说直销立法十大悬疑》,陈述市场各方观点,权供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参考。

据了解,为使《暂行规定(草案)》的内容更适合未来直销市场的发展需要,中国政府一改1997年制订《传销管理办法》“闭门造车”的做法,在广开言路的同时,更是多次与“外资企业关注直销工作小组” 商讨,并举行了4次专题会议,就一些操作方面的技术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

外资企业关注直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直销工作小组)于5月18日召开的“杭州会议”期间成立,最初的成员为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来7家企业,后来又增加了仙妮蕾德、北京宝健、富迪、欧瑞莲等4家企业。

不过,到目前为止,官方尚未对此类问题发表看法。

悬疑之一

直销公司能否销售非自产产品?

我国1997年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尽管后来《传销管理办法》被废止,但1998年6月18日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仍然规定,申请转型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31号文迄今仍然有效,所以从原则意义上说,目前直销公司仍然只能销售自产产品。 不过,销售非自产产品却一直是直销企业的梦想。特别是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尽管其产品线极为丰富,但因受在中国只能销售自产产品的限制,许多产品一直不能进入中国市场。

据了解,目前直销工作小组已经与商务部外资司商讨直销公司是否仅限于销售自产产品的问题。多数企业认为,应该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但不一定全部自产,其集团公司的产品同样可以销售。有的企业认为,不应限于自产产品,也可以销售一定比例的其他产品,有的企业甚至提出这一比例为20%。不过,这一提议也遭到了一些企业的反对,认为规定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比例在经营过程中不易控制。

另外,对于哪些种类的产品适合于直销方式,目前也在探讨之中。

一些直销公司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符合有关规定,不应对产品种类进行限制。更有的企业提出,除需要特别许可证之外的产品,企业都可以选择销售。也有的认为,只要是合法生产、国家批准的产品都可以销售。

不过,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产品种类,更多的企业认为还是有限制的必要。例如十分耐用产品、没有明显价值或价值难以确定的产品,以及不动产(例如墓地)、珠宝等产品,不得以直销方式销售。对于可以用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有的企业人士认为,应限于快速消费品、日用消耗品等,而鲜活产品、珠宝、国家管制产品或需要特别许可证的产品应排除在外。

为了保险起见,有的企业建议在立法时对不得销售的产品明确列举出来,未被明确列举出来的,就是可以销售的。有的企业则建议立法应分阶段、逐步放开对可销售产品的规定。

其实在国际直销市场上,直销公司可以销售非自产产品已属平常。在美国安利,其业务队伍及电子商务网站可销售2000多种产品,其中大部分为非自产产品,消费者甚至可以在安利买到可口可乐。

如果直销开放后允许直销企业销售非自产产品,这将给直销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外资直销企业,目前有大量产品因为未能在我国国内生产而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可以销售其集团公司的产品,无疑将极大地丰富其在我国国内的产品线。另外,如果允许销售非自产产品,还可以给非直销企业产品带来新的销售通路。

不过,直销企业可否销售非自产产品,暂时尚未有政府部门发表意见。

悬疑之2

市场准入条件是否需要有弹性?

市场准入条件无疑是任何一家直销公司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按照目前政府及大多数企业的观点、意见,市场准入方面应该设立如下条件:

在中国有工厂、分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设立零售店铺。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美元。

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直销执照要提交直销人员的加入流程和计酬制度、对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税务申报和产品管理等有关材料,并报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执照的企业应该具备国外直销经验,而且是世界直销协会的成员。

尽管关于准入条件已经做过多方面的探讨,但在具体设计方面,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却认为还是需要一定的弹性空间。

关于注册资金,有业内人士希望不进行统一规定,要有弹性,要根据业务发展区域范围来定注册资金。而有的则希望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准入条件,在直销行业开放初期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而在市场成熟后逐步放开。

至于在“有国外直销经验”方面,有观点认为应该予以量化,如规定8年或10年的从业经验;有的则认为,除从业时间外,还应关注企业的从业表现。不过这方面也有反对者,认为对从业经验问题不必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市场上关于市场准入条件最大的弹性建议是“自由裁量条件”,即在设定具体准入条件的同时,采取一些抽象的规定,给管理部门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对行业进行有效掌控。此方面也非没有先例,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便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决定是否批准直销企业的执照申请。

不过,由于“自由裁量条件”看起来像是一把“双刃剑”,因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赞同“自由裁量条件”的专家认为,由于国外的一些直销公司尽管有长时间的直销从业经验,但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些企业已经慢慢地蜕化变质,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销公司,其中的一些企业甚至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过不良从业记录。如果设定硬性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满足中国政府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其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不批准其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政府就会因为对其歧视而违反WTO协定;如果批准其进入中国市场,很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而采取“自由裁量条件”,就可避免这种尴尬情况的出现。

反对“自由裁量条件”的专家则认为,“自由裁量条件”尽管可以避免上述尴尬情况的出现,但更大的尴尬情况是给权钱交易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在没有具体准入条件而采用这种弹性方法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引发市场混乱局面。

悬疑之3

保证金制度究竟应该怎样设立?

无论是以前的《传销管理办法》还是31号文,均未提出过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中。《暂行规定(草案)》明确指出:“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的营业额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以备推销员或消费者退货时偿还其货款所需。任何人或组织在未得到商务部确认使用之前不得挪用该笔费用。”

尽管保证金制度得到了广大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赞同,但在保证金数额以及管理和使用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最初提出的方式,保证金是按照统一标准征收,这样,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言,在数额上就极为悬殊。安利去年的营业额为100多亿元,而如新公司则为3亿元。暂且不说今年这两家企业的营业额会有多高的增长,即使按照去年的营业额来收取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安利必须将超过25亿元的资金存入到商务部指定的账号,而如新公司则只需要7500万元。与此同时,对于一家新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而言,3个月的营业额可能会少得可怜,所谓的保证金自然也会少而又少,这一条件自然也就形同虚设。这不仅从保证金收取数额上会引发不公平,更重要的是,稍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没有一家企业愿意将几十亿元的巨额现金按照这种方式存入银行。

设立保证金的本意,是用来化解不良情况出现时业务人员和消费者退货的风险,而不同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带来的风险有大有小。于是有专家指出,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根据企业给社会带来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企业规模越大,业务员人数越多,其带来的风险也越大,保证金数额也就应该相应提高;而企业规模较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也应该相应减少。另外,诚信度高的企业,其所带来的风险较小,保证金也应适当减少;相反,诚信度差的企业,即使其发展规模较小,也应该缴纳较多的保证金。

一位专家指出,在保证金数额方面,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考虑企业给社会所带来的风险大小,确定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这位专家提议,保证金可由三部分组成,既“共同基数+规模风险加权数-诚信度加权数”。也就是说,在缴纳相同数额的保证金后,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增加相应保证金的数额,再根据企业诚信度的高低减少一部分保证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除“共同基数”不变外,其他两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其缴纳的数额。这位专家认为:“总的来说,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该以承担其隐性的社会风险为基础,风险大的应该多缴纳,风险小的应该少缴纳,并且应该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另外,对于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关专家认为,保证金的性质应为稳定基金,并不用于处理日常问题,只有在出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重大问题时方可使用。

据了解,由于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目前直销工作小组各企业一致同意由商务部委托顾问公司提出保证金缴纳数额、管理和使用方案。

悬疑之4

是否应该限定直销产品的价格?

由于直销商品相对于其他传统销售渠道的同类商品来说,价格一般要高很多,消费者一直认为其属于“暴利”。在直销立法过程中,直销商品应该由政府限价,还是由企业根据市场因素自主定价,也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主张政府限价的观点认为,直销商品存在着高额利润,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也是引起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还有部分人士认为,直销由于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相对于同类商品来说,价格反而应该比同类商品便宜,例如戴尔电脑,其同类商品就比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电脑便宜。

而对直销商品进行政府限价,在国际上也有先例。马来西亚于1993年颁布的《直销法令》就规定,直销商品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

不过,此观点同样遭到了直销企业的反对。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直销商品价格要比传统销售渠道的同类商品价格要高,但并非高得离谱。高得离谱的往往是那些非法传销公司,例如已被打击的爽安康摇摆器,市面上同类商品只卖几百元,而非法传销公司竟卖到3900元。

至于直销商品价格之所以高出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业内人士认为,直销商品尽管减少了流通环节,但在直销行业,对直销从业人员的返利也要高出传统销售渠道对经销商的返利,例如,如新公司返还给业务人员的便占到了56%,甚至还有返点率更高的直销公司。对于这种对直销从业人员高额返点的行为,这位业内人士认为,直销公司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直销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人数上要远高于传统销售企业,一般的直销公司业务人员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人,而传统销售企业的经销商则要少得多;另一方面,直销企业为了更好地激励业务人员,也是对直销人员实行高额返利的重要原因。

不过,这位人士同时也承认,由于采用了高价位策略,直销公司的利润确实比传统销售企业要高很多。

直销商品的高价格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公平呢?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直销商品应该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除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外,更重要的是获得了从事直销的机会,这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在直销行业,购买商品后,再通过办理适当的手续,便会获得从事直销的机会。而事实上,中国有很大一部分所谓的消费者购买直销商品的目的,除了使用外,更多的是为了“购买”加入直销行业的机会。而那些非法传销企业通过出售价格高昂的商品,则属于诈骗,自然不在此例。

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对于商品的定价,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体系,直销商品也是“商品”,直销商品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调节。事实上,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直销公司已经下调了商品价格。专家认为,直销公司只要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其商品价格的高低应该无可厚非。如果违反了我国的价格政策,则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悬疑之5

怎样设定直销企业的计酬制度?

在直销市场开放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是开放单层次直销还是开放多层次直销之争。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单层次主张的声音已越来越弱,希望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的声音无疑占了上风。大部分企业都希望在立法中明确多层次计酬的地位,各企业将计酬制度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尽快制定《反金字塔法》或类似法规,以打击借用多层次计酬制度之名从事金字塔诈骗的行为。

事实上,只开放单层次直销对预防非法传销于事无补。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今年2月为中国商务部代表团考察美国所提交的讨论稿中便谈到,在传销禁令下达之前,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那里,“单层次直销被认为是简单的、可管理的,因而是允许的,而多层次直销被认为是锁链式销售的一种,会导致价格的增加,因而肯定有问题。”“根据这个划分方式,中央政府将单层次直销颁发营业执照的权力下放给了省级工商局,并且希望通过不再增发多层次直销的营业执照来控制欺诈行为。然而,这种关于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的划分标准以及经营权批准权力的下放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市场更加混乱。金字塔骗术的操作者马上意识到,他们可以打着单层的旗号,从而拿到合法的直销营业执照,继续进行其欺诈行为。结果,在中国,一下子冒出了600多家单层次直销公司。”

而要开放多层次直销,则不能不谈到计酬方式。按照多层次直销的计酬规律,直销从业人员除了获得销售提成外,还将获得其管理的业务团队(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发展和管理下线)所带来的业务管理酬金。这种计酬制度已成为现代直销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有观点认为,直销人员的收入应分为直接销售报酬及业务管理报酬:直接销售报酬指的是直销人员根据本身销售产品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业务管理报酬指的是业务管理人员根据所管理的直销人员销售产品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但在酬金比例方面,各企业却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关于业务管理酬金占以提货价计算的销售额的百分比问题上,部分企业认为可不规定二者的比例。如果要规定比例,有的企业认为比例上限应限定为75%,而有的企业则认为比例上限应限定为45%。而据了解,这种比例现在正是各企业之间争论得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

悬疑之6

直销员培训管理会有什么变化?

由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对于直销人员的培训是直销企业开展业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因为这个行业必须通过培训才能开展业务。但培训和集会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我国曾出台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培训人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人数超过50人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并取得许可回执才能进行培训。

这无疑给直销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在非直销行业,举行大规模的培训是很平常的事,例如保险行业常常会有大规模的培训。但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大规模培训便受到了特殊的“关照”,许多直销企业或所属的业务团队因为举行大规模培训而受到过查处,这也导致了直销企业在培训方面大打擦边球。

所以放宽对培训人数的限制自然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希望。有的企业提出,尽管理解国家对培训人数进行限制的做法,但希望由公司举办或在公司内部场所进行的培训人数可以不加限制;在非固定场所举办的临时性培训活动,人数超过50人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并取得许可回执。

而在培训报批备案方面,有观点认为,关于集会、活动方面的审批,只要遵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即可,不应再针对直销企业另行规定,但企业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并对培训活动加强监管,承担管理责任。即使是大型培训活动,也可以按照其他行业的一般规范进行报批备案。如果未经企业报批备案的培训活动出现了问题,由主讲人或讲师负责;如果经过企业报批备案的培训活动出现问题,由企业负责。

悬疑之7

市场责任主体到底该如何确立?

当年的传销之乱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市场缺乏对应的责任主体。非法传销自不待言,但即使当时一些合法的直销公司,其实同样也出现过消费者和业务人员投诉无门的情况。

在本次立法中,怎样设置责任主体来承担当地市场的风险,以便取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效果,便成为了各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按照目前比较主流的说法,市场责任主体可以包括总公司、分公司、直销服务中心、店铺等。由于市场上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和业务人员不可能全部跑到总公司来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在各地设立相应的责任主体便成为了市场发展的需要。

但在设立各地市场责任主体方面,各企业却出现了重大的意见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省会城市的下一级城市是否需要设立分公司或直销服务中心?第二,店铺是否可以成为责任主体?

有观点认为,应该在有业务活动的省份建立分公司,而在省会城市的下一级城市,只要有业务开展,也应该设立分公司或不同形式的直销服务中心,使之具有物流、售前售后服务、接受投诉以及退换货等功能。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授权的店铺并不能成为市场责任主体,这些店铺只负责销售和售前售后服务,而对直销员或经营者的管理应由总公司或下设的分公司负责。现在发展规模较大的企业普遍持这种看法。

但有的企业认为,店铺同样可以成为责任主体,故建议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在有店铺的区域没有必要再设立分公司或直销服务机构。有的观点甚至认为,不一定非要硬性规定每个省都要设立分公司,只要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可,这类责任主体可以是直销服务中心或店铺。

观点的迥异反映了两种力量的博弈。发展规模较大的企业,目前已经在大部分地级市设立了分公司,它们提出在地级市设立分公司,自然是希望提高进入直销业的门坎。但发展规模较小的企业,分公司网络还远未建设完成,它们自然希望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即可。

悬疑之8

会不会允许直销员跨地区经营?

直销企业跨地区经营在我国一直是禁区。1997年我国出台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后来的31号文也没有取消此条规定。而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也提及“不得跨城市招募推销员”,“只能在所属店铺所在地从事直销业务,不得跨城市从事直销业务”。

禁止跨地区经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市场风险,但由于直销人员的人际关系并不受地域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直销市场的发展。因此,一些企业认为,直销员跨省经营是难以避免的,希望部分放开跨地区经营的限制。

为了控制直销员跨地区经营带来的风险,一种观点认为,直销企业应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直销员才可以跨地区经营。另外,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异地直销员的管理,跨地区经营的直销员应该有企业的统一编号,以便于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找其所属的企业。

而又有观点认为,直销员可以异地进行培训,但要到当地分公司备案,由当地分公司加强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悬疑之9

直销从业人员身份应怎样管理

跨地区经营管理难题之一便是直销员的身份管理问题。以前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如果没有,则为跨地区经营。不过该规定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一位多年从事跨地区经营的资深直销人员表示:“方法很简单,利用家属名字登记或者干脆用假身份证登记即可。”

由于直销行业的游戏规则,直销员身份最终会转化为一个“编号”,以后直销员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业绩都记到该编号之下,这便为直销人员使用假身份打开了方便之门。特别是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进行诈骗活动,事发后逃逸很难追查,至今还有一些要犯逍遥法外。

这一方便之门还给国家禁止从事直销人员的管理带来了难题。

目前直销企业正在与商务部商讨哪些人应该被禁止从事直销行业。我国1997年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一)机关工作人员;(二)现役军人;(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尽管《传销管理办法》后来被废止,但该规定一直有效。在去年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中,也明确提出,这类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据权威人士预测,我国即使开放直销市场后,也将会做出同样的限制。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一些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直销企业也设定了特别政策,但据某直销企业市场管理人员透露,即使在正规的直销公司,学生、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从事直销的大有人在,并且不在少数。

这位人士分析说,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直销公司尽管有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多采取默许或鼓励的态度。即使公司不允许,业务人员也会招募这些人员,特别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或现役军人,由于其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甚至反而会成为重点发展的对象,“用家属的身份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国家并没有禁止其家属不能从事直销。”而大学生尽管也属于禁止之例,特别是今年重庆“欧丽曼大学生传销案”受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而引起轰动,但这并未能完全禁止大学生从事直销。“只要使用假身份,同样可以做到。”另一方面,即使直销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但只要这些被禁止的人员利用假身份进行登记,直销公司也会防不胜防。

“要改变直销人员假身份问题,并不是直销市场自身能解决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经济学家认为,要减少直销行业的假身份现象,真正禁止该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行业,除了直销企业加强自律外,重要的是要改进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普及身份证的联网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身份证与信用证号码、社会养老保险号码捆绑在一起,只有加大使用假身份证的机会成本,才会减少使用假身份的现象。”

很明显,直销从业人员的身份管理问题,并不是单纯依靠直销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悬疑之10

直销立法需要哪些人参与其中?

据了解,为了完善即将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商务部外资司目前已与直销工作小组的成员举行了几次专题会议,讨论法规在实施方面的具体细节问题。

毫无疑问,这种方法相对于1997年制订《传销管理办法》要高明得多。《传销管理办法》最终没有管好中国的直销市场而被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制订《传销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士缺乏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同时又未能听取市场方面的意见,致使《传销管理办法》存在许多漏洞。

不过,尽管这次立法商务部约请了11家外资直销企业相关人员参与,但据了解,参与人员的素质也并不令人满意。既然是要征求市场人士的意见,按理说,参与专题会议的人员应该对直销市场非常了解。然而事实上,部分企业的参与人员,有的是公关部的,有的是法务方面的。这些人员部分来自于传统销售企业,对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并不是很了解,他们在专题会上所提的建议有的明显背离了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

由于直销管理的复杂性,同时又是新兴行业,我国法律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说是边摸索边立法,而直销立法又迫在眉睫。这次立法政府主管部门及法律专家尽管与企业界保持了紧密联系,但更需要各方面人士的广泛参与,经济学家、民间人士自然亦在此列。更重要的是,由于直销管理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从我国国情出发,应该考虑让社会学家也参与其中。有的专家提出,心理学家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更有专家指出,除了法学家、外资直销企业的参与,还应该让内资直销企业参与,同时也不能忽视国内业界研究专家和资深直销商,因为他们有多年实战经验,知道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更知道什么是正常现象和可控制范畴。

在去年“厦门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员透露,从去年开始,所有立法在上报国务院之前会会举行听证会。由于直销立法目前还不清楚是法律、规章,还是部门管理条例,所以举行听证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悬疑之外

直销立法建议背后的利益争夺!

在推动中国直销立法方面,尽管外资直销军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外资直销企业就是铁板一块,当直销立法进入市场操作层面的讨论时,各自的小算盘便渐渐显露出来。

由于自身实力及经营模式各有不同,特别是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上有长有短,发展规模也各不相同,于是在开放的尺度方面,外资企业便出现了微妙的不同意见。

例如在业务队伍发展速度方面,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直销企业提出,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应该限制业务队伍的发展速度;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或市场规模较小的外资直销企业则认为,尽管业务队伍发展速度需要控制,但不宜控制太严。很明显,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其业务队伍人数已达到了相当规模(假定A企业现有业务人员10万名),而后期进入者则相对较小(假定B企业现有业务人员只有2万名),后期进入者肯定急于扩大业务队伍规模。更重要的是,由于直销行业的“倍增”原理,如果限制每位业务人员每月可以发展的人数(假定每月可发展2名业务人员),从理论上说,A企业下一个月的业务人员便可达到30万名,而B 企业的业务人员则只能达到6万名;同理,再下一个月A企业可达90万名,而B企业则只有18万名,二者的业务队伍人数会越拉越大。

于是引申出来的另一个争议便是对计酬问题的争论。发展规模大的企业希望给业务人员较低的酬劳,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则提出给业务人员较高的酬劳,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从而提高业务队伍的发展速度。

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前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由于在大部分地级市已经设立了分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当然是希望门槛越多越好,而后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则认为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即可。

这些意见相左的背后,凸现的是这些外资直销企业的利益争夺,它们甚至表现出了打压竞争对手的意愿。 《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考量立法智慧

本刊记者 王万军

“金字塔欺诈”已有定义?

千呼万唤始出来。日前,业界期盼已久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草案终于浮出水面。

据权威人士透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该条例已经分发给部分直销企业,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以便在即将于9月8日举行的“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厦门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这位颇为细心的人士注意到,由于该条例的落款为“2005年”,并且实施具体日期部分空缺,所以他据此认为,该条例至少要到明年才能正式实施。

另据来自北京方面的消息,商务部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目前也已完成,将与《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一起在厦门会议上讨论。

而在去年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曾召集7家外资直销企业召开了“投资直销业研讨会”,这标志着直销立法的正式开始。

中国直销立法目前正由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负责法律法规条文的起草工作,商务部负责直销企业管理条理的起草,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打击金字塔欺诈和市场监管条例的起草。由于商务部负责起草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在去年已经出台,《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便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两者同样重要,我们不但希望明白政府确定什么是合法的直销,也希望明白什么是金字塔欺诈。”此前不止一位直销公司老总曾如此强调《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重要性。毕竟,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守法”并不是“只干法律允许的事情”,而是“不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千呼万唤之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终于给出了答案。不过,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条例一改多年“非法传销”的称呼,而将过去的“非法传销”统称为“金字塔欺诈”,并多了一个“非法直销”的概念。

该条例已给“金字塔计划”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金字塔计划是指为参加者交纳或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以此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的数量。”

该条例同时对“金字塔欺诈”进行了定义:“金字塔欺诈是指策划、建立、组织、推广、参加、劝诱参加金字塔销售计划的行为。”该条例同时强调:“不论是否有无产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并不改变金字塔欺诈的性质。”

而对于直销公司的违规行为,该条例则统称为“非法直销”,并且详细列举了12种非法直销行为,例如“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反规定收取和变相收取入门费的”“违规培训的”,等等。

执法难题

对于“非法直销”行为,该条例规定:“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而对于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的工作,则明显表现出了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倾向,而重点则是公安和工商两个部门。

该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工作,设立‘反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同时要求公安、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考虑到新时期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向农村等基层渗透的危害性,该条例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协同做好工作。

而在具体执法方面,则由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该条例还规定了二者具体的职权和处罚措施,并强调:“构成金字塔欺诈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业界在肯定《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同时,对于该条例的执法可行性也提出了质疑。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特别是现在的金字塔欺诈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该条例只笼统地给出了金字塔计划和金字塔欺诈抽象的定义,这在表现出立法灵活性的同时,也为执法时对金字塔欺诈行为的认定提出了难题,因为许多具有金字塔欺诈性质的非法经营活动早已隐藏很深,已经很难从概念上进行区分了。该人士提议说,条例中至少应该参照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商德公约》,从不同方面列举金字塔欺诈与合法直销的明显区别,以供民众和执法者参考,“那样会更具体,辨别起来也会有参考依据。”

对于该条例中对非法直销“12条”的认定,该人士同样认为,非法直销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执法中同样会面临认定的难题。

由于我国的直销市场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尽管这几年执法者对直销和非法经营活动已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但要真正识别,仍有难度。完美公司总裁许国伟曾表示:“金字塔欺诈和合法直销往往只有一线之差。”有市场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即使国家制订了详细的执法标准,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能否很好地辨别这“一线之差”,也会考量执法者的水平,“千万别像以前一样,把合法直销和金字塔欺诈一锅端。”该人士建议:“很有必要对基层执法人员先进行直销方面的常识性教育,只有他们真正明白了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更好地执法。”

但对直销常识的了解却并不能解决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难题。

该条例规定:“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相对来说,直销行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营方式,再加上其特有的复杂性,管理难度相对要比其他经营方式要大。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已经制订了很多年,对直销市场上新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前瞻性可能不够,在法律适应性方面依然是个难题。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尽管可以套用一些法律法规,但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方面还“没法可套”。目前我国处罚金字塔欺诈一般套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金字塔欺诈”既没有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进去,目前也并没有哪条法律确定“金字塔欺诈”是“投机倒把”行为。

于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将同样面临法律的适应性问题。”

警惕金字塔欺诈“变异”

“金字塔欺诈”发展到今天,与直销的界线早已模糊。金字塔欺诈原来常用的诈骗手法发展到现在早已变得错综复杂,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收取高额入会费、把受骗人员聚居在一起进行诈骗的手法,已经是最为愚蠢和最为初级的手法了。现在的金字塔欺诈更加具有多样性、欺骗性、隐蔽性和变异性等特点。例如,过去高额入会费一直是辨别金字塔欺诈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只收100元左右入会费的金字塔欺诈组织。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的金字塔欺诈存在严重的“变异”问题,金字塔欺诈组织不断研究相关法律和消费者心理,往往会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新的诈骗手法,并且往往还会有相应的理论支撑,以使自己看起来更具合法性。

事实上,随着直销立法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打着各种旗号的公司不断冒出来,尽管它们推出了各种所谓的新概念,在尽量划清与传销的界限,但无不在觑觎直销市场,尽管其中也不乏正规经营者。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这里面更多的是挂直销之名行金字塔欺诈之实。

怎样识别这些更具备欺骗性的金字塔欺诈组织,怎样识别它们的变异行为,同样是时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的理由只有一条,错误的理由有千万条。”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金字塔欺诈行为,制订出一部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文本,同样在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 内资企业的“直销冲动”

本刊记者 王万军 特约记者 阿 城

尽管我国相关的直销法规还未出台,尽管对内资是否与外资同步开放直销市场还未明了,但直销市场巨大的诱惑,已经吸引了众多内资健康产业巨头的目光。然而,直销市场真的是内资企业的掘金之地吗?

内资企业的直销冲动

7月28日晚,陕西西安东方酒店宴会厅。

三个男人端着酒杯频频与来宾敬酒,并不断接受着来宾签名、合影的邀请。

这三位男人,一位是陕西步长集团总裁赵涛,另两位是在直销界赫赫有名的骆超和王君平,这两人都曾先后服务于安利和天狮集团。

这三位男人同时出现在这一场合,是出席西安傲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普公司)的开业庆典招待会,骆超和王君平分别任傲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傲普公司由陕西步长集团与傲普国际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据王君平介绍,傲普公司采用的是“特许加盟店+会员制+电子商务”三网合一的经营模式。

王君平并不认为傲普公司是一家直销公司,只不过是借鉴了直销公司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而已。不过王君平承认:“我和骆超有十多年的直销从业经验,说傲普公司完全与直销没有关系显然说不过去。”

傲普公司的一份内部资料表明,这家公司近10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中,绝大部分都有4年以上的直销行业经历。同样,参加傲普公司开业庆典的300多位经销商,其中90%以上都是做过直销企业的经销商。

“来了这么多经销商,这种氛围让我们底气十足。”步长集团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员说。

信念的背后,则是步长集团欲通过傲普公司搭建进入直销行业的平台。

步长集团是陕西省一家集医药研究、生产、销售和诊疗服务、教育、网络为一体的大型民营高科技企业,总资产超过50亿元,去年的销售收入突破了35亿元。

“今后直销合法后,我们肯定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顺势切入直销业。”傲普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管理人员说。搭建平台进入直销行业,这是步长集团出资组建傲普公司的一个重要目的。

尽管直销法规还未出台,尽管对内资是否与外资同步开放直销市场还未明了,但直销市场巨大的诱惑,已经吸引了众多内资健康产业巨头的目光。

据了解,有“健康产业第一交椅”之称的国药集团,已经成立了国药健而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而康公司),专事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该公司正在组建销售通路,包括专卖店、概念店、电子商务等平台,而其总经理赵文莉坦言,健而康公司以后肯定要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做直销,现在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准备。

据业内人士透露,同样在做准备的,还有修正药业、康恩贝集团、珠海天年等知名健康产业集团,其中一些企业已经开始了直销方面的运作。

另一则颇有意思的消息是,家电巨头海尔集团目前也在为进入直销市场做调研工作。不过,海尔集团试图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并非家电产品,同样还是保健品。尽管此消息并未得到海尔集团的证实,但也决非空穴来风。早在1996年,海尔集团曾组建海尔药业,花巨资生产和销售“采力”保健品,不过却是昙花一现,现在的市场上早已难觅其踪影。

掘金之地还是泡沫破灭之地

健康产品生产企业纷纷看好直销市场,一方面在于营销费用增长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受到了安利等直销企业在中国市场所取得的巨大成功的诱惑。

健康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传统销售渠道销售其产品,早已被越来越高的营销费用压得喘不过气来。巨额广告费和促销费用已成为健康产品生产企业最为沉重的负担之一,但随着同质化产品的不断涌现和消费者的日趋理性,广告的效果已大为削弱。

而通路费用的增加也使走传统销售渠道的企业陷入了另一个困局。在“通路为王”的今天,渠道对生产型企业的影响已越来越大,不断增长的进场费、货架费等让企业苦不堪言。由于掌握了渠道优势,零售商往往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这使得急需资金投放广告的生产商雪上加霜。

但直销企业的高歌猛进,使传统销售企业看到了打破瓶颈的希望。安利去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额超过了100亿元人民币(安利的纽催莱于1999年11月登陆中国大陆,去年的销售额竟然高达50多亿元),雅芳为24亿元,仙妮蕾德为10亿元。而在中国市场上,直销企业生产、销售的几乎是清一色的保健品和美容、护理用品。榜样在前,这不免使那些迫切希望冲破销售瓶颈的企业冲动起来。

不过,更令这些企业冲动的还有未来直销市场巨大的空间。2003年,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估算,其全世界成员公司的零售总额超过856亿美元。而相关研究机构声称,中国未来的直销市场空间将超过400亿元,是全球最具潜力的直销市场。

随着中国开放直销市场的临近,一股掘金直销产业的热潮在中国市场上潜滋暗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开始直销运作的内资企业,至少在1000家以上,其中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部分属于健康产业。有人预计,直销市场开放后,将会有更多的公司跻身其中。

某公司老总在评述这种现象时认为:“直销现在就像一种时尚,在表现张力的时候,也吸引了一些老板去追逐,感觉好像不去做就要落伍一样。”

这不免使人联想到过去房地产热、IT热的年代。随着新兴产业的兴起,有经验的没经验的纷纷投身其中,结果导致了房地产泡沫、IT泡沫的产生。

直销,又将成为新的泡沫破灭之地吗?

风险隐忧

“事实上,一直以来,直销并非主流的销售模式,并且在西方现在已在逐步衰退。”多年研究直销经济的《南风窗》总编辑秦朔表示,“从国外经验来看,这一部分的销售在整个的零售总额里比例是很小的。现在全世界的商品零售总额已经有十几万亿美元了,但是直销可能只有1000亿左右,它还不到全世界商品零售总额的1%。”

但秦朔同时表示,中国直销经济增长存在巨大空间,在一段时间内将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内资企业的直销冲动就一定会一路凯歌。

由于目前中国开放直销的政策并不明朗,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有可能会比外资企业推迟开放,这样,能否拿到直销牌照便成为了首要问题。而万一拿不到牌照,这些公司将陷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网络团队风险、企业自身风险、市场运作风险等都将集中表现出来,而且,公司还将随时面临被查封的危境。

对于这种担忧,一些直销企业并不这么认为,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声称:“即使拿不到牌照,依旧还有路。目前许多直销公司背后都有国内大型企业做后盾,这些企业在当地都有良好的政府关系和资源,而且为当地的税收都做了极大的贡献,只要直销公司在规则范围内经营,没有出格的事件发生,完全可以借助地方的保护做下去。”

不过,这毕竟有点像走钢丝。于是,这些“冲动”的内资企业无一例外地为自己准备了“安全带”──在建设直销通路的时候留下可进可退的“后路”:出资但不输出企业品牌及其产品,即便有一天此路行不通,对企业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除了政策方面的风险外,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在经营上也同样存在风险。“冲动”之下的内资企业目前另一个头痛的问题,便是自身缺乏直销管理经验,它们无奈之下只好去找所谓的“操盘手”。但像步长集团一样能找到骆超、王君平这样有十多年管理经验的人才,机会则是少之又少。这恰恰又为一些正在寻觅机会的所谓“网头”(即有大规模团队的直销商)提供了可乘之机。据了解,一些“网头”(其中不乏过去被打掉的非法传销公司的“网头”)多在寻觅自己“操盘”的机会。这类人尽管比较熟悉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但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一些内资企业“病急乱投医”,往往会高薪聘请这些所谓的“高人”来负责直销业务的管理,其带来的隐患,便是有可能把公司不知不觉中带入非法传销的行列。

反诈培训体会范文5

关键词:审计访谈;财务欺诈;防范

审计访谈是一个收集内部控制以及欺诈风险相关信息的有用工具。企业员工拥有其日常工作所涉领域的最详尽的信息,他们处于辨别内控薄弱环节和欺诈风险的最有利位置;尽管绝大多数员工并不直接参与欺诈活动,但是当欺诈发生时,常常是他们最先怀疑甚至确切地知道;一个公司也许会专设举报热线或者有其他的举报机制,但要让员工向管理者谈及对内部控制的看法,以及对欺诈发生的怀疑或确证,他们还是很有顾虑的。而在访谈时,员工们却比较愿意和放心地谈这些事情。

一、国内外审计准则对审计访谈的规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特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例,以及最近的“麦道夫骗局”,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为了恢复资本市场的信心,让投资者重新建立对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信任,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继AICPA于2002年10月了舞弊审计新准则SAS 99《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也修订、发表了多项准则,在颁布了一系列要求审计师更深入考虑舞弊风险的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之后,又于2004年2月份了ISA 240《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舞弊的责任》,试图建立较为权威的反舞弊标准和体系。

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实施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但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舞弊案例的不断出现,旧准则的实施效果显然并不理想。ISA240和SAS 99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了极佳的借鉴对象。

ISA 240强调充分利用审计访谈获得各种信息探清舞弊风险所在。要求审计师在询问企业内部人员时应注意在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中寻找询问对象。由于高管人员通常更有机会进行舞弊,因此审计师不能光听高管人员的一面之词,应通过和内审部门、营销部门、处理复杂或异常交易的员工、首席道德官(chief ethics officer)等各方面的沟通,获取有关舞弊的存在和可能存在的信息,特别是同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往往能获取有关舞弊的重大线索。ISA240要求审计师注重利用企业外部信息源,比如询问被审计单位聘用的外部律师和估价师;复核证券分析师、银行、评级机构等外部信息源所提供的信息等等。

SAS 99要求审计师对员工进行访谈时询问如下问题:管理层是否有预防、阻止和发现欺诈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设计?管理层是否同董事会的查账委员会讨论其内部控制系统如何用以预防、阻止和发现欺诈?管理层是否理解其商业行为欺诈风险的细节?管理层是否监控企业内部欺诈风险相关的特定组成部分或部门?管理层是否知道或怀疑有欺诈存在?

除了对管理层的调查,SAS 99也要求审计师询问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职员关于他们对公司欺诈风险的看法。SAS 99明确地要求公司其他成员也应被问及欺诈风险。

同样,SAS 99 也建议审计师询问具有不同层次权力的人员、内部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了解欺诈风险的人员。因为企业员工常常熟知特定的欺诈风险会出现于何处,审计师应了解员工关于欺诈风险的看法。并且,审计师应注意来自不同访谈者信息中的差别。从管理者和其他成员访谈中发现的不寻常的情形往往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二、效果良好的访谈必备技巧

对管理者和其他成员的以实况调查的形式进行访谈,对获得识别基于欺诈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有很好的效果。

(一)进行必要的访谈培训

必须培训审计人员进行有效的基于实况调查目的的访谈。只有通过培训和练习才能使审计人员精通这项审计工具的使用。一般来说,对一个审计生手,3-5天的培训课程是必要的。然后,进行的访谈越多,或通过对有经验的访谈者进行观察,就能做得越好。室内培训和在职锻炼相结合通常是较好的途径。

(二)注意访谈与审问的区别

审计人员应正确理解访谈与审问之间的不同。典型的审计访谈是在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进行的问题――回答模式讨论,其目的是了解新的事实或确认已经获取的信息;审问在很多方面双方是对立的。在访谈中,被访问者通常是协助访问者确定事实的合作伙伴;而审问活动只是在发现欺诈嫌疑时才会发生。访谈者的任务只是劝说对方承认他不想泄露的事实,审计人员在访谈中需要的是把想法和讨论组织在一个合理的流程中的能力,而审问人员还需要具备说服对方说出不利于其本人的事情的能力。

(三)访谈者应和被访问者相匹配

能否和被访问者建立和谐的关系会较大程度上受访问者和被访问者的匹配情况影响。例如,一般的审计员和一个执行总裁或首席财务官进行访谈就比和一个一般员工访谈建立和谐关系艰难得多。

(四)访谈应在适当的环境中进行

一般访谈应在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进行。如果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不合适,那么应在会议室进行。绝大多数人处于自己的工作环境中并且回答问题不用担心被人偷听到时,会感到更加轻松。只有被访问者感到轻松和自在,访谈才容易获得成功。

(五)访谈问题的设计要合理

实况调查式的访谈其主要目的是搜集信息,因而应主要使用开放式的问题。问题的组织应有利于激发被访问者主动提供信息。比如,“你们部门关于现金收入方面有哪些内部控制问题?”很可能会比非开放式的问题如“所有的日常现金收入都会存入银行吗?”获得更多的信息。审计访谈人员应做一个好听众,不应打断被访问者对开放性问题的回答。每次访谈结束时的问题应非常具有开放性,比如,“关于你们部门的运转你还有什么要谈的吗?”美国舞弊稽核师协会主席Joseph Wells建议最后一个问题应是询问被访问者是否参与了任何一件针对公司的欺诈活动。提这个问题有助于一旦财务状况欺诈诉讼发生时提供证明文件。

审计师在对问题进行提问时,仔细考虑问题的措辞是很重要的。谈吐要清晰,同时建议要避免指责性或领导口吻的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偷过公司的任何财物吗?”而不能问,“你以前偷过公司的财物,是不是”。

(六)控制好访谈进程

访谈应营造正式的气氛,友好且没有威胁意味,依照预定的计划,最后获得一个有意义的结果。访谈应准备好对访谈目的的介绍和一系列的问题。这些准备能使得访谈显得正式、目的明确和富有效率。

在访谈的开始部分和被访问者建立和谐的关系对于进行坦率的讨论很有必要。问题的设计应从普通、概要的问题开始,逐渐进行到细节问题,这有助于访谈一开始就建立和谐的关系。在问题逐渐变得更加有针对性时,通过观察被访问者举止的变化可发现哪些问题比较敏感。熟练的访谈者总是能在被访问者试图误导自己时发现蛛丝马迹。不过,不实陈述并不总是标志着欺诈的存在,也许是被访问者在掩盖隐私,或者是因为其专业性的不足而导致。

(七)辨别和分析虚假陈述

在审计访谈中做虚假陈述,绝大多数人会感到紧张。当作出一个虚假陈述时,被访问者会在语言上或肢体动作上或者两方面表现出紧张情绪。这种表现可能比较微妙,比如声调的变化,也可能比较明显,比如突然的脸色变化。熟练的审计访谈人员应能认识到这些变化并对其潜在意义有深入的了解。

三、基于欺诈类型确定访谈对象

SAS 99第6节中规定,要识别两种类型的欺诈,审计人员应了解“因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错报和因资产挪用而引起的错报。”因此,调查应针对财务报告相关人员以及那些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资产的人。

因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知识或涉嫌欺诈行为,应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进行仔细访谈。这些高管们的权力,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因此最有可能实施和掩饰欺诈行为。他们的行政助理可能会怀疑或知道欺诈活动,也应该进行访谈。

若要获取欺诈性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错报的信息,以下的人员应进行访谈:管理者;全体参与财务报告编制人员;销售副总裁和其相关下属。财务报表舞弊通常是虚报销售收入。公司销售副总裁和销售人员很可能在某种压力下因个人或公司的原因而歪曲销售交易。据SAS 99第41段规定,“审计师通常应推定有基于收入确认欺诈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调查因资产挪用而引起的财务报告欺诈的可能性时,应进行与管理现金的员工的访谈。应询问存货管理员,他们熟知正确的存货控制流程,而且了解任何对存货不适当的处理。有关购进的员工,他们熟悉回扣、虚构的供应商以及类似的手法。其他类似的能接触到公司重大财产的员工也应进行访谈。

要合理确定不同对象的访谈顺序。高级管理人员所处地位最有机会实施欺诈,而低层员工往往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审计师首先要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然后按管理权力层次依次进行。如果企业执行总裁被告知并赞同使用实况调查访谈,他的认可态度就会传递给下级,他们也就会更愿意进行合作。

审计人员当然不希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误解审计访谈的目的。所以,访谈约函应表明审计小组将使用实况调

查采访,以帮助确定因欺诈形成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访谈记录

在进行访谈时,应记录笔记。要保持一致的记录模式,不管是记很多,还是记很少,这种风格应在整个访谈过程中保持,因为改变记笔记的风格可能会影响受访者的答案。不要因为记录而造成被访问人注意力的转移,并且不能因为记录而中断访谈流程。访谈一结束,审计访谈人应立即写一份备忘录记录该过程。访谈应做手写笔记,以备在以后或有的诉讼中作为正式备忘录。

如果不是非常必要,尽量避免对访谈进行录音。因为录音会造成一种紧张的效果,受访人就会倾向于更加慎言,不利于收集信息。

五、在审计中使用访谈成果

所有的访谈完成后,审计项目经理应阅读所有的访谈备忘录,从中寻找出主要线索。如果采访结果表明,缺乏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失效,或存在潜在的欺诈活动,或其他因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在确定的领域扩大审计程序。

参考文献:

1、马琳英.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与审计责任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8(10)

2、黄晓波.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判断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08(23).

3、冯均科.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目标设定探微[J].财会月刊,2008(11).

4、IAASB.ISA240――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考虑的责任[S].

反诈培训体会范文6

大学毕业生防诈骗的方法

1、正确选择求职渠道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网络求职招聘渐渐成为主流模式。求职者在选择网络求职渠道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知名招聘网站注册、投递简历,切忌去那些不正规的和山寨的招聘网站找工作。同时,对微信、微博、论坛上出现的招聘信息,要慎重对待,一定要多方了解招聘公司的情况,对于无法查到招聘单位详细信息的,不要去面试。

2、慎重选择异地求职

对于异地招聘,要慎重对待,对明显高于现阶段的岗位薪资待遇的招聘信息,不轻信,不盲从。去异地就业,首先要了解当地的薪资水平以及生活成本,所在的行业企业发展情况。慎重对待熟人介绍的工作,特别是对于珠三角、长三角等区域性传销较活跃的地区,要更加小心。

3、求职需要注意的几个领域

(1)金融领域。曾经有不法金融机构借着资本运作的旗号,拉金融专业人士入股传销,特别是金融专业的应届生更要小心。

(2)医药保健领域。该领域有传销公司以销售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为借口,高薪招聘销售人员。求职者一旦被骗进入,很难脱身。

(3)加工制造领域。一些骗子打着高薪招聘蓝领工人的旗号,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求职者行骗。先是收取中介费、培训费,后逃之夭夭。

(4)酒店娱乐业。一些骗子公司高薪招聘所谓的酒店销售、公关人员,实则从事非法活动。求职者,特别是应届生,一定要慎重去面试,以免受骗,误入虎口。

(5)网络兼职领域。凡是打着高收入兼职旗号,招聘兼职人员的,基本都是骗子。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于对方要求收取费用的,都要小心。正规公司不会收取求职者任何费用.

毕业生求职骗局

1、联手诈骗。

劳务诈骗机构与皮包公司、骗子公司联手,以推荐工作为名收取各种费用。两家或多家公司源源不断互相推荐求职者,他们或狼狈勾结或实为同一老板。

2、引诱诈骗。

把诈骗作为一门生意来经营。招聘时开出空头支票,口头承诺何时上班月薪多少,引诱求职者上当,但根本没有想着去兑现特别是那些招聘文员、财务、司机等工种的,只要交钱,来者都能应聘上。招人进来以后却要求高价买下所谓的会员卡或者劣质的化妆品、补品、保健用品、小电器等产品,再由应聘者自行销售。应聘者根本完成不了定额,此时,他们再借故炒人,让求职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游击诈骗。

此类诈骗活动集中在车站、码头或外来劳务工流动量大的地段。他们租用酒店、招待所或写字楼,诱人上当后捞一把就走。其特点是花言巧语骗进来,恶言恶语打出去。

4、假证诈骗。

用无效或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来骗取求职者的信任,已成为一大新的诈骗方式。据了解,市工商局每年依法吊销了上万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有不少被吊销的执照仍在市场上“借尸还魂”。

5、培训诈骗。

一些非法培训机构、美容美发店、桑拿按摩中心以培训并安排工作为名,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培训费用,或卷款潜逃,或不安排工作。

6、存钱诈骗。

以月薪2万元至3万元为诱饵,招收俊男靓女、酒店公关或服务生从事性服务,诱骗求职者把钱存入指定的账户,之后通过银行卡把钱取走。

常见的求职诈骗案例

1、只“试用”不聘用

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做项目助理,说好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2000元,表现好才能转正。试用期间工作量繁重,天天都要加班,坚持三个月后人事经理称“人职不匹配”,让我走人……

2、“储备经理”变“保险推销员”

求职者:在网上投给某金融公司简历,应聘“储备经理”职位,没多久就接到面试电话,兴冲冲去面试两次后告知被录取了,试用期2500元,转正3500元。签订合同后,经过两周的培训,才被告知,招我主要是做保险业务员。如果业务做得不好是无法转正的。“储备经理”竟然成了卖保险的!

3、不交培训费,工资别想领

求职者:接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去了之后发现还算正规,没有向我索要任何费用,让我留下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取。我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结果他们却说我专业知识不足必须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培训费300元。我不愿意,对方就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一个月工资也免谈。

4、工资税前税后差距大

求职者:面试一家公司,谈好“基本工资”3000元,当时以为是到手3000元,也没看合同就签字了。由于工作繁重,每天都工作10个小时,到了发工资那天,竟然发现自己仅仅拿到2000元。直接咨询人事部门,被告知“扣了税、服装费、培训费……”

5、必须上街发广告的“业务经理”

求职者:我突然收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我去面试“业务经理”,待遇非常优厚,是同类岗位市场价位的三倍。上网查了一下,却发现招聘简章上学历要求竟然中专就可以,网上还查到各种求职者的吐槽,说入职后根本不签劳动合同,“业务经理”都要上街发广告……

6、声称进名企,骗取中介费

求职者:因为求职心切,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家职介机构可推荐求职者进入500强企业就心动了。咨询下来对方要求我先交1500元的费用,才能安排推荐。为了能进500强,我就网上付款了。谁知道付款后,长达一个多月,对方迟迟不推荐工作。多次催促后被告知:等联系好了会通知你……

7、月薪缩水8000变3000

求职者: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招聘广告,月薪8000元招“IT经理”。面试两次后才得知试用期月薪3000元,还是税前工资,到手就2500元;转正后通过各种考核再加上绩效奖金才有可能达到8000元。抱着“以学习为主”的想法就先签了试用期合同。但才2个月,对方就以我“没有发展潜力”为由把我给开除了。

8、“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求职者:毕业一个月前,我与一家私企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后,那家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因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了解,就没当回事。在辛苦工作了4个月后,公司突然把我裁员了,最后我什么赔偿都没得到。

9、忽略合同条款,“被交”违约金

求职者:我与一家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但公司要求我先进入实习期。在2个月的实习期中,我只拿到1500元“实习工资”。实习结束后,我以为工作已经敲定就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我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我违约,最后我不得不交了高达2000元的违约金。

10、“招而不聘”陷阱

求职者:我参加了很多招聘会,但问询下来发现很多公司其实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只是小企业借机来做宣传,还有一些就是走个形式而已。

11、千余元买了四个推荐条

求职者朱某在八卦岭一带看到广告说,A公司急聘保安、仓管、营业员等,就打电话问招不招电焊工,得到回答:“你过来吧,我们什么工作都有。”朱某去了,交了300元后,A公司老板给他手写个条子:“王经理,兹有朱某到您的B公司,请帮忙安排电焊工事宜。”朱某辛辛苦苦赶到B公司时,该公司的老板说:“你交500元押金,就安排你上班。”他于是交了钱,并强烈要求尽快上班。B老板收到钱后,开了个条子:“隆重推荐你到C公司。”几条街之外的C公司收了他数百元后又把他介绍到D公司,最后D公司也要收钱。

朱某亲身体验了这种“雁过拔毛”式的“互相推荐”,反正每次都要“吐点儿血”。最后在推来推去之中,求职者毫无疑问是白跑了。付出了总共1350元之后,朱先生口袋里面没有钱了才幡然醒悟,于是便去要求退款。结果是,7条大汉对他一顿狠揍。

12、路边“急聘”全是骗钱

在深圳人员集中的地方,隐藏了不少的“公司”、“集团公司”。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商业秘密”,就是一年到头都在搞“急聘”“急招”“招聘”。初来乍到的求职者要警惕:这些所谓公司的营业执照全是假的,他们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骗钱。

这些用不干胶小纸片印刷的小广告,绝对不会出现在正规的媒体上。劳务诈骗分子专门雇佣打工仔每天到外面张贴,地点就是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地方,以及路边电话亭、电线杆等等。江苏人秦某对记者说,他刚到深圳,一见到广告就去应聘。公司让交存档费,秦某说没有钱。劳务诈骗分子就安排他到大街上张贴广告,说是月薪500元。山东人杨某也是兴高采烈来应聘,先交了100元的存档费和入厂费,让再交300元才安排工作。他已经没有钱了便被要求帮助张贴广告:“每天都去,一天不知道能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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