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例6篇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两次采集血液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公民献血免交体检化验费。但经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的体检化验费由受检者承担。

第十三条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对献血者适当给予交通费、营养费等补助。

第十四条采集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血站应及时通知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并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供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血站必须严格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及时向医疗单位供血。省内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需报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市卫生局备案。

不得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应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储备适量的血液,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保证急救用血的需要。

第十九条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血站所供血液进行核查。不得用于医疗临床。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条为保证临床合理、科学用血。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实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血站不得供血。临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后批。

具体审批管理规则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原则上由就诊医院采集,采集有困难的由当地血站予以协助,但必须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优惠与核销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医院住院小结和用血发票等到市献血办核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本人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享用无偿献血等量血液。

(四)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第二十三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级表彰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

(二)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每次献血人数超过员工人数30%或累计献血人数超过300人次的单位。连续3年组织员工献血。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献血达二十次的授予铜质奖章;

(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二十五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规则》条件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申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血液监督管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要,市、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献出或使用成分血时。

第三十四条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2

【关键词】 献血法;无偿献血;机制;路径;志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5年。该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明确了立法目的,自实施以来,无偿献血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日益复杂,血源紧缺、社会公信力等矛盾凸显,多个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无偿献血关系到无数病人的生命、甚至关系到每个人的亲人、朋友都有可能面临的切身利益,所以当所谓的“血荒”呈常态化趋势时,公众普遍感到无比惊慌。严重的“血荒”让人们将关注集中到了目前唯一的血源――无偿献血的机制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目前无偿献血方面的唯一一部大法,关系着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未来,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无偿献血机制条件下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献血事业的发展和有效扼制“血荒”的发生。

一、重塑“政府”职能

纵观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我国的公益事业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民众参与公益的意识淡漠,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等特点。目前,我国人口献血率只有8.7‰,低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45.4‰和中等收入国家的10.1‰,离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10‰也有一定的差距。分析其中的原因,人们往往有这样一个明显的思维定式,即公益事业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只能由“社会”承办,对公民志愿参与、人道主义和民主社会的信赖使“社会”被放大到了一个极大的境地。相反地,政府参与为主则被视为公益事业发展水平低、组织缺乏公信力、负面新闻频频发生的刚性原因。在献血公益宣传和动员时,政府也没有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待。实际上,政府不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还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因此,政府在公益事业中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

因此,在推动献血工作方面,我们应将“政府”重新定位,跳出社会功能被无限放大的思维定势,使“国家”在公益事业过程中从幕后走向台前,重塑具有鲜明主导性和执行力的职能。

具体做法是,建议在现行《献血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以加强和细化政府职能:

第一,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的考核体系中。

第二,各级政府组织新闻媒体、高校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三,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第四,各级政府表彰奖励在献血工作中积极参与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组织、推动献血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对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献血者,对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应优先保证。

第六,采供血机构根据采供血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该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为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采血用血工作,提高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二、明确无偿献血志愿者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采供血机构热衷于将志愿者这些来自基层的力量培训成为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的助手,发挥他们的身份优势,鼓励他们参与到无偿献血各类宣传、招募、服务活动中,这也造成了目前这类草根力量与采供血机构之间相互依存的复杂联系。其实,这些志愿者并不是采供血机构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他们不求报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仅仅出于对公益参与有积极的价值诉求。志愿者行动对很多志愿者来说是一次“净化内心”的活动,通过对献血者付出无偿劳动,对自身的素质、行为、心境产生重大影响。参与公益不仅满足了志愿者参与心理,回应了社会需求,感受自我的存在价值,而且普遍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和尊重,从而为他们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平台。

建议《献血法》增加以下内容:“国家提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在血液紧张时可应急献血,可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过程。”

只有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倡导志愿者,从而肯定和指导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渠道,通过志愿者知晓民众的诉求,呵护他们的参与热情,公民才会将自己从社会公益事业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才能鼓励和激发公民参与公益的意识、重塑公民精神。只有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呈常态化趋势,无偿献血公益事业才不会经常出现血源短缺。

三、确立互助献血的定位

目前,互助献血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地开展,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是社会工作和新闻媒体关心的焦点问题集中所在。《献血法》第十五条对互助献血作出了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为“互助献血”指明了合法的地位。由于血源短缺和社会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互助献血的定位:“互助献血是保障临床用血的一种补充措施。互助献血的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审批。”

互助献血不能成为血液来源的主要手段。建议互助献血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为宜。各地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明确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互助献血方面的分工与衔接,提高各方认识和工作的细致程度,并增强对参与者的人性化关怀。由于血液供需不平衡,存在着巨大利益空间,使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职能,管理起来没有力度。因此只能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加强对互助献血的管理,对互助献血这支力量进行有效引导和宣传,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目前无偿献血方面的唯一一部大法,关系着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未来,自实施以来,它为保证我国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无偿献血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及机制,才能鼓励和激发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和热情,从而有效扼制“血荒”的发生。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3

吕林,现任云南新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累计献血近4万毫升,如果按200毫升每次来计算,总计无偿献血200余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之前,吕林就多次在昆明市中心血站参与无偿献血,为此得到了社会各届的肯定和表彰:1993年,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等中央领导同志颁发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无偿献血金质奖杯”;2003年获得昆明市无偿献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4年11月,又被授予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2004年荣获云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2006年获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2008年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全国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1987年初,吕林在报纸上看到了一条关于将举办“昆明地区首次无偿献血活动”的消息,便赶到了昆明市中心血站报名参加了我云南省第一次组织、动员的无偿献血活动,献血200毫升。

从那时起,吕林就经常到血站献血,每年一两次或三四次不等,献血量也由每次200毫升逐步增加到300毫升或400毫升。从1987年至2009年3月,从昆明到保山、思茅、深圳,甚至是香港等,只要他走到的地方,都尽可能地献血帮助别人。

1997年丽江地震后的第三天,吕林知道灾区的伤病员急需用血,他特意赶到东风广场献血。

2001年吕林在深圳出差,在大街上看到急需O型血的公告,于是他又挽起了衣袖献了血。

2005年3月,保山召开无偿献血动员大会,邀请吕林到现场谈献血体会,随后他又捐了400毫升血。近五年来他开始捐献机采血小板。

2005年10月,为进一步贯彻《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献血法实施意见》,积极推动云南省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团巡回宣讲活动,吕林作为报告团主要成员之一,他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随报告团在全省作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报告团于9月30日在昆明市进行首场报告后,于10月17日开始,在全省16个州市和昆明13个区县市作了64场报告,行程一万五千多公里,听众达上万人。他用自己的献血感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以及在帮助别人时感受到的快乐,用朴实真切的语言感染着在场的听众和领导,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学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转变观念,以科学的态度认识无偿献血,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投身无偿献血的热潮。

吕林是个好静的人,平时最喜欢沉思与阅读。现在无偿献血已经成了他的一个习惯,用他的话说,献血使他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感到内心的平静与安宁。

吕林无偿献血20多年来,得到了很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鼓励,但总有一些善意的忠告、不理解、误解或质疑。有人问他:“吕林,你无偿献血究竟得到了什么?究竟是为了什么?”

吕林说:“如果我生长在战争年代,当祖国需要时,我会毫不犹豫地听从祖国的召唤,哪怕付出自己的生命和热血!如今我虽身处和平年代,我同样要献出自己的鲜血,这一切都源于我对生命的尊重、珍视和关爱!血总是红的、是滚烫的,人与人之间也应该是温暖的、热忱的,相互帮助和关爱的。人人都无私奉献于我们的社会,那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将会变得更加和谐和温暖!”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4

一、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深圳自1993年开始试行无偿献血以来,深圳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1995年利用深圳有立法权的条件,在全国率先立法,颁布并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对深圳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

深圳市血液中心大楼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之一,全部为政府投资。捐血车和固定捐血站购置资金全部来自市财政。而市财政对开展新检测项目,更是大开绿灯,确保了血液更加安全;市编制办将市血液中心编制由15人增加到95人,大大缓解了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市卫人委直接领导、组织协调,确保了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营造浓厚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

深圳在推行无偿献血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自愿、无偿”两个原则,在长期无偿献血宣传中所传递的核心思想是:无偿献血的重大意义在于“捐血一袋,救人一命”;无偿献血能够给捐血者带来“捐血救人,功德无量”的心灵慰藉;捐血者能够得到“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的社会尊重;宣扬做一个“快乐的捐血者”的愿景;并坚持“自愿、无偿”两个原则不动摇。捐血行为是公民道德水准的具体体现,不应与任何利益有关。因此,我们在捐血者招募工作中不使用任何物质刺激手段,而是将献血知识的普及、正确的献血理念的培育,忠诚献血者的培养作为宣传目标。

概括起来,深圳无偿献血宣传可分为五个层次,即新闻媒体层面的宣传、血液中心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及公益广告投放、红十字会及志愿者的宣传、血液中心献血服务部门员工在工作中实施的宣教与招募、其他社会团体内部的宣传。这五个宣传主体针对的是不同范围的受众,而这五个宣传主体并不绝对独立,互相之间有机结合、有序配合,形成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工作模式,使无偿献血理念不断渗透进入社会各阶层,逐渐营造出比较浓厚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

三、从业者是无偿献血的表率,并为献血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招募一个新捐血者所付出的努力是保留一个老捐血者的6倍,而留住捐血者最关键的所在就是服务。因此市血液中心特别重视献血服务质量。市血液中心员工在上岗前均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深圳市无偿献血发展的历史和取得的成绩、员工行为规范、捐血服务规范等,使新员工了解我们今天成绩来之不易,珍惜和维护血站的公益形象是每个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鼓励符合捐血条件的新员工主动积极参加捐血,只有自己捐过血,才更能体会捐血者的心情,更好地为捐血者服务。在深圳市血液中心,从领导到普通员工,符合捐血条件的都捐过血,截止2009年底中心工作人员累计献血总量为56万毫升,相当于一个80万人口的县一年半的临床用血量,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的员工有40多人。卫生部前部长高强在2004―2D05年度全国无偿献血表彰会上,高度赞赏深圳市血液中心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所起到的表率作用,并称之为深圳的“活血库”。

深圳市血液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以捐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千方百计为所有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服务。捐血点设在交通便利的区域,定时定点服务,一年365天无休。在捐血点设置了咖啡厅和吧台,并配备了如咖啡、奶茶等十多种饮料和食品供捐血献髓者选用,对每一位献血者发放生日贺卡和贺年卡,邮寄检验结果及致谢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捐血志工座谈会,倾听各方的意见或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已经献过117次血的深圳市民王诚总结了他在深圳的无偿献血感受,那就是让献血者“感觉快乐”。

目前,深圳固定捐血者比例近60%,是国内固定献血者比例最高的城市。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不为某种利益的无偿献血才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无偿献血道路。

四、志愿服务工作模式是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晨的重要力量

深圳市于2000年5月成立了“深圳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服务队是由有多次无偿献血或捐献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经历的志愿者,及特别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热心人士发展成的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组成的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广泛而深入地传播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理念。志工能够利用与公众无利害关系、无界限、零距离的身份优势,有献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经历的资源优势,传播捐血救入,无损己身,奉献社会自豪而愉快的切身感受和我健康、我捐血,我捐血、我快乐,将自己健康安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较之与政府或采供血机构的宣传,更易于被公众信任和接受。志工的宣传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他们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动员、鼓励自己周围的人群参加献血或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本单位或本社区的团体献血活动,扩大献血者的队伍。志工来自于社会各阶层,通过志工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招募和服务,筹划和组织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活动,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知识和理念更广泛、更有效、更深入的传播,促进城市无偿献血社会氛围的形成。

2、招募与献血服务。志工在献血场所从事志愿服备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招募工作,志工同样能够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动员符合条件的多次献血者捐献机采成分血,招募机采成分血捐献者。在招募献血者的同时,配合“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在献血者中招募非亲缘关系的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同时,在献血者中招募志愿工作者,不断壮大志工队伍,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影响力。二是献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迎送服务、接受咨询、流程引导、指导填写表格、献血者心理抚慰、茶点服务、献血后注意事项的指导等。

3、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库。通过组织稀有血型献血者开展联谊联欢活动,招募稀有血型应急捐血志愿者,建立稀有血型应急捐血志愿者队伍,以保障急诊急救对稀有血型血液供应。

深圳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现已有队员1400多人,成为推动深圳市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表彰深圳献血志愿者在无偿献血事业中的卓越贡献,在2001-2003年度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大会上,深圳服务队被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授予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先进集体,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评为全国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被深圳市政府授予义工服务市长奖先进集体等。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1)管理部门不确定。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行为,公安部门也就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近年来,见义勇为界定范围逐步扩大,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扩大到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多数省市将该事务的管理归口于综合治理办公室。目前我国见义勇为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存在4种情形:一是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公安部门,三是民政部门,四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以及受管理该事务的相应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任务繁重等因素的影响,管理、救助见义勇为常被视为这些部门的附带职能,工作难免懈怠,从而影响工作成效。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周永康.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范文6

一、加强血站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献血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临床用血增长速度都比较快,而无偿献血人数增长速度却远远赶不上用血的增长速度,全国很多城市相继出现“血荒”,并有不断蔓延之势,究其原因,除了临床用血需求增长过快、无偿献血人数相对不足、临床不合理用血现象存在等原因,笔者认为,血站人才队伍素质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要缓解“血荒”,必须要不断提高血站工作人员素质,加强血站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无偿献血服务能力与水平,使更多人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无偿献血事业中来。但是全国各大血站在人才队伍建设中还普遍存在一些人员编制不足、人才储备不足、认识不到位等一些问题。

笔者所在郴州市中心血站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300多家医疗机构急救用血的采供血、临床输血技术指导、输血教学、输血质量控制等工作。血站有工作人员91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6人,高、中级职称31人,大专以上学历者74名。由于历史原因,在血站的发展过程中,人才储备、引进工作做的不够理想,虽然高中级职称有31人,但第一学历是本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到10人,存在着人才队伍建设中高级人才总量过少、人才结构不合理、缺少创新型人才等诸多问题。由于人才原因,在血站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时常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因此,血站人才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血站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做法和建议

血液工作无小事,无偿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血液质量、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建设一支适应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社会需要的人才队伍,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我们在加强血站人才队伍建设中做了一些有益探索,采取各项措施引进、培养并使用好人才。

第一,提高认识,树立识才重才的人才培养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更新人才观念,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科学的人才观,已成为做好人才培养工作的当务之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我们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通过创新完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的各项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使人才有用武之地。我们还要不断扩大选人视野,大胆选拔中青年拔尖人才,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给他们压担子,放手让他们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造一个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新时代。

第二,留住人才,创造良好的人才使用环境。一是要用感情留住人才。以人文关怀的血站理念关怀和尊重人才,要爱才惜才,使职工出于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的热爱和忠诚去积极主动地工作,发挥自己最大的潜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如果管理者对职工关心不够,职工和血站没有形成共建共享的关系,甚至觉得单位的发展壮大和自己没关系,工作中就会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同时还需要血站文化、理念、制度深入人心,贴近人心,让每位职工分享血站发展的成果,在积极愉快的环境中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我站高度重视与职工的思想沟通,党总支采取会议沟通、个别沟通、书面沟通、电子邮件沟通等多种方式,让职工了解单位事业发展状况,自己应该怎样发挥作用,让职工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以站为家,爱家建家。

二是要用待遇留住人才。通过激励机制,稳定人心,提高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对于工作上兢兢业业、比拼奉献的人我们也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发每位专业人才的工作热情。虽然编委6年未给我站编制,但是我们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给予临聘的业务工作骨干按特殊人才引进享受待遇,比其他临聘人员待遇高,工资为一般临聘人员的2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