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例6篇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1

在当前宏观经济通胀预期增强,特别是粮油食品类价格在高位运行情况下,准确掌握省内粮食库存情况,是落实中央和省控制物价总水平政策要求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稳定社会粮情预期,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和地方临时储存粮),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按在地原则,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企业自查、复查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20日前,各储备库制定库存检查方案,做好自查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和账务、财务等相关汇总报表,整理粮食实物形态,备齐秤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落实开展检查前的各项事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前,县粮食局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复查阶段。4月15日前,市粮食局将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省粮食局将按照10~15%的复查比例,将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以及各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作为复点。

同时要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整改阶段。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五、相关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落实好粮食库存检查的经费,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各县区粮食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二)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自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要由企业法人代表、县粮食局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2

我们组织这次调研是根据州委批准的州人大2011年工作要点,4月州人大第23次常委会将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汇报,审议粮食工作。会前,专题对粮食工作进行调研,找准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便于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进行了“人大问粮”,就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了询问,体现了国家对粮食的重视和关心。此次调研由州人大财经委牵头,州粮食局陪同,同大家一道“听粮”、“议粮”、“审粮”。调研组一行4月11日实地察看了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央储备粮大理直属库、县粮食收储公司板桥库点和祥城库点仓库设施及粮食储备管理情况,看望慰问一线的粮食库点职工,听取了县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4月12日视察了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苏屯粮点和县粮食局办公区,与粮食企业职工交心谈心,听取了县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4月13日视察了鹤庆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南、北仓库,听取了鹤庆县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一路走来,听了汇报,加深了了解,感同身受,也很震撼。总体上,全州粮食工作情况是好的,三个县的工作各有特点、各有亮点,1998年以来粮食流通三轮改革成效明显,对服务经济社会功不可没,成绩显著,发展势头强劲。农业稳、粮食丰、天下安,粮食事关国家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马虎不得、大意不得、放松不得。结合这次调研我提六点建议,供参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无粮不稳,无粮不安,出门七件事米面油盐酱醋茶,吃是第一位的。曾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脚踏实地,喜气洋洋”。我们党取得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稳定,就是粉碎了反动资本家利用对粮、棉的控制企图搞跨共产党进城后的经济围剿。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了长期的统购统销政策,工农业“剪刀差”,农业、农村、农民为我国的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新时期,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措施,加大推进农田水利改革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城市支援农村等强农惠农政策,这是几千年来未有的大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州各级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粮食工作重要性、必要性、战略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牢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危意识,提高工作自觉性、责任感、事业心,增强信心,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对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行政首长负责制上来。

二、把握潮流,认清形势。粮食部门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部门,有光荣历史,十分重要。尽管改革以来,粮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粮食怎么办,怎么保障安全、怎么保障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要用战略的眼光,把握时代潮流,把就粮食论粮食转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工作上来,转到发展安全、绿色、生态、优质粮食食品上来。要在粮言粮、在粮爱粮、在粮想粮,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指示,像抓烤烟、抓工业、抓社会稳定一样来抓粮食工作,谋划好粮食工作。思路决定出路,出路决定财路。要认清形势,进一步转变思维和工作方式,解决体制机制上的突出问题,抓住有利时机,破好转变方式这个题,开拓创新,走贸工农、精加工一体化的路子,扶持发展精制米加工,创立品牌,促进储备粮的转换和转化,搞好配送,占领市场,按“三个有利于”标准抓好国有粮食企业,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走出产业化路子。

三、确立目标,坚定信心。粮食是大有可为、大有文章可做的,粮食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与党委政府的目标要求和“十二五”规划相统一。要根据“十二五”规划,科学制定粮食发展规划,找准问题,确定新的目标任务,坚定信心不动摇,要进入盘子,占有一席之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创出亮点,通过粮食产业二次创业,实现中间突破,两冀展开,沿路开发,再造优势,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四、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创新粮食三轮改革后的体制,进一步采取新的措施,更加完善体制,体制顺粮食兴。进一步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创新机制。树立企兴我荣、企衰我耻观念,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改善职工待遇,使他们的创造性、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发扬吃苦精神、开拓精神、追求真理精神,形成集团化龙头企业,政府投一块、招商引资一块、职工集一块,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储备、加工、物流、贸易,通过粮食产业二次创业,破解粮食产业化发展难题。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3

市粮食局: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消防安全,同时为确保我库在夏粮收购期间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2019年7月,我库继续在全库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7月份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库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制定的《宝鸡市中门山粮库“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各部门及时对方案进行了宣传,并要求班组长上班期间严格巡查关键部位,责任到人,确保不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

二、强化教育宣传

为了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各部门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及时召开了工作会议,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2019年7月18日下午,邀请中门山消防大队专家对全库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系统性的消防培训,主要培训了灭火器使用方法、灭火器灭火类别、逃生知识、火灾报警要领等知识,同时我们通过LED显示屏宣传标语、微信等有效形式,动员和引导全库干部职工全面理解、积极参与和推进消防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出一个人人参与、人人关心、人人重视的消防安全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开展检查整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

为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库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了“查隐患、找死角、反违章、保安全”为主题的安全大检查四次,对库消防器材完好情况,危险源、危险点控制情况、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和安全制度、职责落实情况、防汛物资配备、人员培训等进行了彻底的安排排查,努力把火灾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保证汛期无事故。2019年7月,我们投资近五千余元维修了全库的灭火器,对库办公楼加装了疏散标识及应急指示灯,维修损坏的消防栓一处,彻底清理了库区堆放的杂物。收粮场所安排一名中干值班,值班干部除负责收粮场所事务外,还要求其巡查全库的重点部位,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四、开展消防演练

2019年7月12日下午,我库邀请了天文区消防大队、中门山路卫星消防站专家、中门山路街道办事处,会同全库干部职工在锅炉房院内进行了消防灭火演练,主要内容为怎样扑救初起火灾及消防栓的使用方法。在库领导的带头下,所有人员按照专家指导的动作要领积极参与。本次演练组织得力,整个活动井然有序。演练结束后,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了现场总结。大家纷纷表示:本次活动组织及时,使自己对以后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有了更大的提高。             

2019年7月份,消防安全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目标,确保了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了安全、和谐发展。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4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危化药品安全治理工作,我库高度重视,要求业务科、保卫科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治理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执行,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使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完善,制度执行进一会步增强,切实增强储粮生产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突出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我库业务科、保卫科按文件精神及部署,认真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的清查。现将我库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治理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季度我库购买危化药品为零,使用为零,库存为零。

二、组织领导

我库高度重视危化药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和责任,每年都成立储粮危险化学品治理领导小组,由库经理张朝阳任组长、副经理杨值权任副组长、业务科和保卫科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库储粮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

三、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1、每个人季度,组织领导小组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危化品清查,清查我库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磷化铝。目前,我库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磷化铝库存为零。我库磷化铝的使用严格按零库存的原则随用随买,每年夏季对储粮进行熏蒸时按需一次购买,一次用完,库存为零。

2.我库在化学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采购药品由业务科根据每年实际储粮情况,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以“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按计划提出购买申请,经主要领导审批,报备后购买。购买的磷化铝由指定经销商直接送货到我库,药品由保卫科保管,严格执行我库药品购买、领用制度,实行“五双规定”管理。

3.我库在每年夏季使用危化药品对粮食熏蒸前,业务科上报具体熏蒸方案,制定具体相关预案,并组织相关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责任岗位分工。对使用后的残渣,相关人员进行深埋处理并填报处理工作表留痕。

经自查治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同时,我库进一步加强“一规定两守则”的宣传和普及,确保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5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

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

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

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

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

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

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

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

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范文6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2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5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早籼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第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l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早籼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早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区)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早籼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六条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 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稻谷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