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例6篇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技术交易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七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国家对其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技术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条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各类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保护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间的有序竞争。

第三章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二条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信息会、科技集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五条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人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条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交易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收受贿赂、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2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测绘对策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27-01

2016年我国不遗余力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实现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社会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合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也是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还处于一个过渡期,测绘规范尚不完善,内容相对粗略,测绘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测绘问题

就目前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制度规范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

1.1 机构衔接问题

从目前已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地区来看,各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与当地的房产、林业、国土等其它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业务也移交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施,效果明显。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各机构的衔接还不够连贯,影响着测绘工作效率的提高。由于各个地区和部门的特殊性,在历史资料的保管、使用、数字化等工作方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规范,还不能高效地共享测绘、登记等数据,制约着登记工作。个别地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认识不足,部分人员阻挠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法定权力,不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资料,不采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成果,或是设置重复审查关卡,行使本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权力。这些问题都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一新生事物产生了较大影响。

1.2 测绘安排问题

机构整合工作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其它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利的审批许可,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其它部门还负责不动产的交易监管。这样,一项不动产权利在审批阶段要在监管部门进行一次测量,要发证时可能为了分割等原因又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测量,群众办事非常不方便。

1.3 技术标准问题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工作方面来说,当前我国不动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测绘过程中困难重重。第一,我国的不动产测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尽管《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地籍、房产测绘等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法规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我国不动产测绘的所有种类,使得测绘监管工作中存在“盲点”。第二,现阶段的不动产权籍测量工作中,对土地、房屋、林权、草地、海洋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继续沿用分散登记时的测量标准,各个标准的坐标系统、精度要求、数据格式等都不相同,各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不少地区还在使用手工纸质登记,使得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另外,按照各种不同标准测量得到的数据最后都要统一进入不动产数据库,也会形成宗地边界难以统一的问题。

总之,当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有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测绘工作相对复杂,不利于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2 测绘对策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登记进程,整合原有的工作流程,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使得登记信息更为透明,降低行政成本,缩短工作时间;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登记工作的正确性。针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对策[2]:

2.1 完善测绘管理制度及运营模式

要完善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过去,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的测绘工作多采用国家大地坐标体系或者城市独立坐标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统、精度要求等。这也就导致了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房地产部门或者地籍统计部门有不同的精度或者坐标值,这就使得房产或者地基部门的很多信息不能有效地联系起来,房屋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统一测量工作的开展。

2.2 强化不动产测绘服务与监督工作

(1)要做好不动产测绘的宣传工作,提高大众认识,从而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提供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和平台支撑。(2)要重视不动产测绘监督工作,将不动产测绘监管的相关职责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统一管理,从而促进不动产测绘市场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2.3 完善测绘技术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测绘工作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利益相冲突、操作难度大、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阻力,完善相关的测绘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要努力协调现行测绘标准间所存在的标准差异。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关于权籍统一测绘的相关标准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现行的不同标准之间在精度、数学基础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差距。要保证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努力协调这种差异,原则是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中的要求为准。统一的测绘成果有利于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撑。

3 结语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而测绘工作则是保证权籍调查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权籍调查的专门规范,但是在测绘方面仍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多头管理”、“多种标准”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测绘工作存在混乱,也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落实。在此形式下,我们一定要从国家现有的规章制度出发,深入研究如何统一测绘标准和方法,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3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档案 整合 集约化管理 分析

中图分类号:G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94-01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的必要性

从某种角度来说,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有着重要的依据,即《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档案要由登记机构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永久保存这些档案信息,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已有的资料,有效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重建工作,优化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动态管理各类不动产物权,物权登记是建立在档案基础上的,也是各项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所在,是物权归属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依据,可以为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关键性证明,有效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整合的必要性利于社大众随时随地查找所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满足他们在这方面的客观需求,有效提高他们满意度。此外,在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已被提出全新的要求,必须加强其集约化管理,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必然结果,也符合档案档案管理的客观要求,促使分散的不动产档案信息处于统一化网络结构体系中,高效保管重要的信息数据,尤其是成果性资料,确保不动产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方面的服务质量。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

1、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具体内容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客观分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其特点、性质、作用等,准确把握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核心内容,其并不指单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准确、完整登记不同领域的不动产档案,比如,房屋、土地,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化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为档案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需要全方位有效整合档案管理人员,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要根据他们已有的管理水平,多角度对其进行系统化培训,引导他们学习最新知识、最新理念等,强化他们责任意识,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通过不同形式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操作各类设备设施,提高他们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内容还体现其集约化整合,集中管理多种不动产登记档案,使其具有鲜明的“标准化、规范化”特点,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提供重要保障,有效提高海量档案资源利用率,避免出现严重的浪费问题。

2、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难点

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数据呈爆发式增长,其管理难度大幅度增加,想要对其进行合理化整合,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客观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准确把握其整合难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具体来说,就档案移交来说,如果移交之前的整理工作不到位,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等方面质量也会受到影响,而各个登记部门采用的管理形式、管理手段以及具有的管理水平并不相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难度,一定要准确把握这方面难点,科学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入库难度也比较大,其入库是一项系统化、复杂化工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需要做好档案信息分类工作,根据不动产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化分类,比如,土地、房屋、林地,需要根据各方面情况,科学补建不动产登记档案,正确、完整录入对应的信息数据,便于其及时导入到所构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中,各方面都必须建立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上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数据频繁增加,类型又多样化,整合难度相当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否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此外,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浪潮中,各类技术频繁出现,不断应用到档案管理中,合理化便编写档案库的位号,借助物联网技术,条形码、二维码等,和电子登记信息相同作用,构建关联,还要对档案进行扫描,构建影像档案等,都在无形增加了档案整合难度。

3、不动产登记档案集约化管理

在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日渐统一展开,档案信息数据海量增长,类型日渐复杂化,档案信息数据管理已成为一大难点。在这一背景下,档案部门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必要的集约化管理,优化利用先进的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充分发挥其多样化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大数字不动产档案建设力度,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具有鲜明的信息化特点。在集约化管理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多层次优化利用一系列相关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根据各分档案情况、特点等,为其配置合理化的身份证,科学设置其中的芯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进行一系列操作,比如,定位、监督,最大化降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出现失联现象,为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整体质量做好铺垫。档案部门要优化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借助多样化优势,大力推广移动通信终端,便于档案信息使用者自动查询相关数据信息,可以借助档案网站,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档案管理人员全方位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档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微信平台作用,促使档案管理人员相互探讨、交流,比如,不动产登记档案政策、社会大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其集约化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鲜明的“系统化、复杂化”特点,其整合和集约化管理重要性不断显现。在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档案,准确把握其整合内容以及难点,加强其集约化管理。以此,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最大化提高档案信息利用率,将其灵活应用到实践中,充分展现其多样化价值,促使新时期不动产登记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浙江档案,2016,12:54-55.

[2] 李红海.浅议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J].上海房地,2015,01:51-52.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4

一、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现状分析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对承担房屋登记工作的人员并无身份或资格条件的限制,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类。

一是登记审核人员,属于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此类登记从业人员,一般为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二是从属于受托承办具体业务的登记机构的属性,一般为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三是编制外聘用人员,通过签订编外聘用合同,以招聘方式增加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以缓解登记压力,此类职工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登记工作的主力,甚至人数已远远超过编制内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从我国目前各地登记机构登记从业人员的构成来看,由于近年来房屋登记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激增已经成为一大特色,编外聘用人员一方面承担大量的带有职权性的登记审核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受到身份、待遇等各方面条件限制,缺乏职业规划和晋升空间,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行为连贯性和权威性,与登记机构承载的法定登记职权不相协调。

无论身份如何,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几乎没有专业的从业资格:他们或者为军队转业下放到地方的“干”,或者为社会聘用人员,或者为具备房屋登记相关知识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建筑、测绘、档案管理等。登记审核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房屋登记工作的复杂性,登记实践标准不一,错误登记案件屡见不鲜。

要逐步改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业务水平和能力整体偏低的现状,住建部适时启动了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力推动了登记官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登记审核人员未来的发展和职业走向指明了方向。

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特殊意义

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要求,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上述规定无疑使登记机构中目前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的人员感到培训考核的压力和迫切性。然而,就现阶段而言,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与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尚有一定的区别。

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是为提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从业技能和素质而开展的行业内部考核,培训考核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正在从事房屋登记受理审核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通过培训考核进入登记官队伍的人员目前也仅能在房屋登记行业内部从事登记工作,适用范围窄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而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的报考范围是面向社会,凡符合相关专业的在校生源、普通社会在职人员均可参与。通过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后,需进入行业实践部门(如通过司法考试后尚需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方能申领律师执业证)从事实践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和要求,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在全国行业范围内自由流动。

因此,还不能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相提并论。登记审核人员的考核关注的是登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更多的是用行政的力量推动和改变房屋登记这一职业发展。

三、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职业发展与走向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今很多的不动产交易带动了大量资金流的流动,同时也发现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和存在的不法现象,给制度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统一制度并不统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整合登记管理的相应资源,完善制度建设。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的意义

1.1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登记制度是确立所有人身份及其名下不动产具体情况的重要制度体系,是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对所有人的合法的不动产权益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包括不动产升值后所增长的部分价值,也受到统一登记制度的管理与维护。这样就避免了很多冒充和顶替的非法事件发生导致的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规范了市场中不动产的交易活动,维持了良好的市场秩序。也可以帮助所有人理清名下所拥有的不动产的具体情况,方便做出合理的选择,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1.2利于宏观调控与反腐倡廉

国家的反腐行动也在不动产方面刮起了一场风暴,由于登记制度的存在和相关要求,一些以不动产为行贿受贿的主要手段的贪赃枉法之徒,通过查起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和数量,就可以说明其财产来源的性质,从而更容易确定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方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登记制度也成为了一项“反腐利器”。

2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2.1不动产登记机关杂乱

尽管登记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矛盾和问题,比如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利重叠,各种名目的机关名称很多,而在不同的机关部门之中,还存在一些管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使得很多人在办理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常常会被各种机构和机关的职能和真实的效力问题弄得困扰不已。众多登记机关的存在还严重影响了统一登记的有效执行和发挥作用,现实中就出现了一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在不同的权力机关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陷入多方分歧和矛盾之中,都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词,使得所有人难以应对这样的局面,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合法的保护。

2.2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

从事登记业务程序的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专业素养较低,甚至一些人员针对不动产的相关知识和相应的国家政策都不了解,遇到别人的问询,就以各种理由搪塞他人,服务态度很差。

2.3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有待完善

统一登记不仅要达到所有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企业都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从机关自身也要做到职能和法律效力上的统一,而目前由于各机关机构权利归属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致使在登记技术方面还存在各自之间的差异和不同,不仅群众办理登记麻烦,受到诸多困扰,对于办理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来说,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登记程序繁琐复杂,很多信息和数据还需要大量手工操作和整理,工作效率低下,也会发生很多的人为操作失误,从而对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很可能爆发权益纠纷。

3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3.1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登记制度需要统一的权利归属机关来统一执行和保障,为了减少不动产权益上的纠纷和矛盾,简化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多个机关权利重叠的情况,必须要对所有的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合并和重组,形成统一规定和制度下的唯一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执行登记权利的机构。制度建设也需要统一的机构上下一心执行统一的规范措施,不仅能够为人们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而且还可以加速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发展,只有将零散的力量统一起来,集中所有的管理资源,才能做到完美的统一,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就有了统一遵守的规定标准。

3.2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使得不动产登记成为一项服务职责,为了促进其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现有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办理培训班,采取讲座与实际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针对不同的不动产登记项目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提升相关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办理能力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整体办事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3.3建立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便于不动产信息的公式与公信,因此,相关部门要统一规范不动产登记与测量指标,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平台进行更新升级,不断完善不动产数据库信息,建立起统一的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不动产的各项信息以数字的形式通过数据库传输到该信息共享平台中,并设立相应的变更与查询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机关能够根据特定条件对该项不动产进行登记、变更与查询等处理。

4结语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不仅能够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更有利于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安胜,姚华军,袁国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01):64-68.

[2]詹长根,吴艺,涂李蕾,胡梓桑.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浅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02):31-34.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范文6

[关键词]土地登记 技术应用 降低交易成本

技术与法律、行政均属于土地登记的重要手段,尤其在高新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土地登记的准确、快速、全面、方便必须依赖技术进步,涉及土地登记的技术和方法有很多,其中地籍调查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是最重要的。

1地籍调查技术

地籍调查技术是由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定界、成图等措施,查清宗地的地理位置、权利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制度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地籍调查又是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地籍调查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土地权属调查对宗地的各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线,绘制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地籍测量是在土地权属调查基础上,借助测量仪器,以科学方法测量宗地,界定权属界线、标示界址点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线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填写登记表、卡、册。地籍测绘成果包括地号、宗地图、标准分幅地籍图、界址点坐标成果、宗地面积等。地籍测量成果为土地登记提供图件资料来源。数字地籍测量是目前先进的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用现代测量仪器(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数字化采集设备)进行实地数据全解析采集得出地籍信息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再利用相应的应用软件对采集数据加以处理,最后输出并绘制各种所需的地籍图件和表册。它是以计算机、卫星定位系统、光电测距等科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改变了过去白纸成图的作业模式,以精确、高效的特点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还可建立地籍图形数据库。

2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是对描述地理环境信息的地理坐标及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管理、查询、分析、显示和制图的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技术系统。由于GIS具有反映地理空间关系及综合、统计各种空间和属性信息能力的特性,可将大量的航空像片、卫星像片和补充调查的信息,通过计算机软硬件的运作,建立直观的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数据库、图、表,为地籍调查和土地资源调查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及为土地资源的演变和地籍变更等土地管理提供重要的科学基础资料。GIS概念是由加拿大测量学家R•P•Tomlinson于1963年首次提出的,并在加拿大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地理信息系统。国际上GIS首先应用在资源调查和研究方面,并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地理和资源信息系统,达1000种以上。到现在GIS技术已进入了成熟阶段,由过去单一功能分散系统,已成为多功能信息共享系统,并致力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目前土地登记的信息化已经取得广泛的认可,各国和地区设有诸多法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86年,即对《土地登记规则》增订了一条:“土地登记作业,得以电子处理,另定之。”德国《土地登记条例》对土地登记簿的计算机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计算机管理土地登记簿的范围、内容;用计算机自动化数据管理的土地登记簿与传统书面土地登记簿的地位和关系;数据管理的原则;开发和建立有关软件系统的批准要求等。加拿大安大略省《土地权利法》规定:如果登记书面记录是以电子中介或者磁性中介记录,并符合一定的记录方式,就可以被认为跟原始契约或记录拥有同样的效果。

3办公自动化技术

办公自动化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并正在飞速发展的技术,是计算机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信息化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主要指办公信息处理的自动化,它利用先进的技术,使人的各种办公业务活动逐步由各种设备、各种人机信息系统来协助完成,达到充分利用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生产率的目的。第一代OA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以个人电脑、办公套件为主要标志,实现了数据统计和文档写作电子化,即将办公信息载体从原始纸介质方式转向电子方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第二代OA系统以网络技术为主要特征,实现了工作流程自动化,即将收发文从传统的手工方式转向工作流自动化方式。第二代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工作流程自动化,从而使办公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第三代OA是融信息处理、业务流程和知识管理于一体的应用系统。它以知识管理为核心,提供丰富的学习功能与知识共享机制。与第二代相比,第三代OA不仅模拟和实现了工作流的自动化,还模拟和实现了工作流中每一个单元和每一个工作人员运用知识的过程。第三代OA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实时通信、实时交流。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土地登记资料不仅包括用地者提交的各种办文材料(如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者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还包括土地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如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大量表、卡、册、簿、证书,以及与之相关的图件)。土地登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虽然可以完成日常业务工作,但效率低下。随着土地管理的不断发展,日益增加的业务量,土地信息的现实性要求、地籍图件的生产和快速更新的要求,土地登记只有从单一靠传统的手工处理公文转向办公自动化发展。土地登记业务需要多个业务部门的协同完成,档案资料要在多个部门、不同地点之间进行周转。传统土地登记有关档案资料的传递主要以手工方式在承办人之间进行,这种方式难以实现对土地登记业务办理的有效跟踪管理,容易出现公文逾期未办的现象。办公自动化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的办公设备把物理的死档案转为电子的活档案,建立一个自动化、一体化的工作流,控制所有相关数据、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状态在计算机网络上流动,实现联网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工作的跟踪监控管理。

4互联网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GIS的新的操作平台。互联网改变GIS数据信息的获取、传输、、共享、应用和可视化等过程和方式,为GIS数据提供者在WWW上提供方便的GIS数据信息与共享方式,GIS用户界面的WWW化,WebGIS将是GIS发展的大势所趋。互联网已经渗透各行各业,信息高速公路上奔跑着越来越多的信息,随着Internet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地理信息系统(GIS)的需求,利用Internet在Web上和出版空间数据,为用户提供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和分析的功能,已经成为GIS发展的必然趋势。于是,基于Internet技术的地理信息系统――webGIS就应运而生。webGIS应是一个交互式的、分布式的、动态的地理信息系统,是以网络为中心的地理信息系统,它使用互联网环境,为各种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提供GIS功能(如分析工具,制图功能)和空间数据及其数据获取能力。webGIS是web技术和GIS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利用Web技术来扩展和完善地理信息系统的一项新技术。由于HTTP协议采用基于GIS的请求/应答机制,具有较强的用户交互能力,可以传输并在浏览器上显示多媒体数据,而GIS中的信息主要是需要以图形、图像方式表现的空间数据,用户通过交互操作,对空间数据进行查询分析。这些特点,使得人们完全可以利用Internet来寻找他们所需要的空间数据,并且进行各种操作。

5结论

正是上述四种技术的应用和进步在不断推动着土地登记朝着科学化、现代化、信息化发展。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传统的基础技术,地籍测量技术用于精确、快速地获取和处理土地登记的基本信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于土地登记中涉及属性和空间的海量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土地信息系统的建立;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则为提高办公效率和办公质量,实现土地登记无纸化办公服务;互联网为土地登记的信息交换、信息搜索、共享和提供了便捷、经济的技术支持,为实现土地登记的公示作用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些技术的有机结合,使土地登记逐步走向科学、高效、规范、公正,真正实现土地登记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J]. 求索,2001, (5): 47-52.

[2] 李元. 加强土地登记制度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发展[EB/OL]. mlr.gov.en/Projeet/querystat/multdoeview.jsP?ICID=liyuanza

[3] 罗慧君, 杨爱萍,郑晗. GIS在土地登记中的应用设计[J]. 地矿测绘,2005(4): 28-30.

[4] 赵俊三,赵耀龙,李练恒.基于网络和GIS技术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系统研究[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2,(2):20-23.

[5] 车学文.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4,(3): 29-32.

[6] 傅佩红, 李雪飞.基于MapObjects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设计与实现[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4):87-90.

[7] 邱烈飞.土地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地位[J].中国土地,2006,(8): 14-16.

[8] 郭春华,范文鹏.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探讨[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6,(4):100-103.

[9] 沈国华,郭霞.土地登记的现代化管理[J]. 技术与市场,2007,(2):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