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例6篇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1

关键词:气候变化经济学;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成本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8―0068―08

一、引言

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2007a),近百年来,全球表面的气温升高了0.74℃。如果在2000年到2030年间依然保持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增加25―90%,预计未来20年间,气温将每10年增加0.2℃。科学证据表明燃烧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的累积以及人类活动排放的其他温室气体如甲烷和氧化亚氮等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气温升高可能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如热浪)发生的频率加大、风暴的密集度增加、大气降水模式的改变以及海平面上升等。这些自然系统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对生态系统的功能产生根本的影响,从而威胁生物的生存能力和人类财富的安全。

经济学家Williams Nordhaus1982发表了题为“How Fast Shall We Graze The Global Commons”的文章,开始应用经济学研究气候变化,从此气候变化经济学就将焦点落在分析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提供积极的针对面临的气候问题的政策分析。虽然和环境经济学的其他领域有重叠,但气候变化经济学更多的是利用气候变化的鲜明特点,即温室气体影响的长期性、气候问题产生和影响范围的全球化、政策的效益和成本的不平衡的分布等,来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多个侧面。通过模拟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趋势,检验和分析技术选择对气候变化进程和减排成本的影响,选择控制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如碳税和碳交易等)。

气候变化经济学已经建立了其研究领域和基础要素,并在经济学界达成了共识。1997年,美国2500名经济学家,包括9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共同发表了一项声明,指出最有效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法是通过基于市场的政策。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控制措施,温室气体继续排放将导致世界随着气候系统的变化经历根本性的变革。他们相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能够利用大量的证据和量化的风险评估提供的信息来帮助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二、气候变化的损失和减缓的效益

气候变化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后果,如平均气温升高、极端天气现象频率发生、降水模式的变化、海平面上升和生态系统的改变等,这些生物物理系统要素的变化将对人类的福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学家通常将气候变化对人类福利的影响分为两类:市场和非市场的损失。

市场的损失(market damages)来源于气候变化导致的市场产品的价格波动和数量的变化给福利带来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生产量的变化受气候变化要素的约束。研究者通常应用气候依赖型的生产函数来模拟气候变化的福利影响。例如,小麦的产量是气候要素气温和降水的函数,因此可以直接估算由于气候要素变化导致的小麦产量的变化。生产函数法还被用在森林、能源服务、水资源利用以及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洪水等产生的经济损失。有学者认为生产函数法忽视了产品之间替代的可能性。于是享乐价格法(hedonic approach)则成为估算气候变化损失的另一选择。例如Mendelsohn et al.(1994)将享乐价格法应用到农业,基于选择最大化地租的假设,利用跨部门的数据检验自然、物理和气候变量对土地价格的影响。

非市场的损失(no―market damages)包括由于不利的气候变化导致的直接效用的损失、损失的生态系统的服务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导致的福利的减少。这些损失的价值不能够在市场上直接观察到。例如,生物多样性的损失没有和价格的变化有任何明显的直接联系,也观测不到需求的变化。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是最有争议也是最为广泛被采用的评估非市场损失的方法。Berk and Fovell(1998)利用支付意愿法研究了美国加州不同地域的公众为阻止当地的气候变化每月愿意支付的价格。结果表明冬季人们为阻止当地气候变得暖湿/暖干的支付意愿分别是每月9.74和16.70美元,而为阻止气候变得冷湿/冷干的支付愿意分别是每月11.10和18.18美元。

评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更多的研究利用包括市场和非市场部门的经济模型,估算全球或是区域气候变化的经济损失。总体上,基于模型的实证性研究报告了三种不同的气候变化经济影响的评估和结果。第一种是计算在特定的全球平均气温升高的情况下,气候变化的影响占GDP的百分比。Mendelsohn et al.(2003)估算了气候变化对农业、林业、水、能源和海岸地带五个市场部门的影响,结果表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非常的小。如果气温比工业化前升高4℃或是以上,在此情况下气候变化对上述五个部门的影响都是正的。Tol(2002)的估算包括市场(农业、林业、水、能源、海岸地带)和非市场的部门(生态系统以及疾病造成的健康影响),结果发现如果气温比工业化前升高0.5℃时,气候变化带来的效益占全球GDP的2.5%。如果全球气温升高2-2.5℃,气候变化的损失占全球GDP的0.5-2%。Dordhaus(2000)除了考虑更多的市场部门、与气候相关的疾病、污染造成的死亡以及生态系统外,其模型还包括了气候变化导致的灾害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研究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则是按照特定的排放情景,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技术变化和适应能力的假设前提下,经济影响被按照时间的发展综合,然后被贴现到现在的值。一些估算是在全球的尺度上进行的,有些估算是综合一系列地区或是当地的影响以得到全球的总和。Stern(2006)应用综合评估模型,设计了基准和高气候变化的不同情景。模型估算的结果表明,在“照常营业”(business―as―usual)的情景下,即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措施或是行动的话,气候变化对市场部门的影响加上灾害的风险损失,每年至少占全球GDP的5%;如果将市场部门、灾害的风险和非市场的损失都计算在内的话,气候变化影响的损失估计每年占全球GDP的20%或是更多,而且损失将一直持续。Jorgenson et al.(2004)应用一般均衡模型(cGE)估算气候变化对美国投资、资本的存量、劳动力和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如果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温升高3℃,在最佳的适应状态和潜在的危害较低的情况下,气候变化的净收益为GDP的1%;如果很少采用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损失为GDP的3%。不管是哪种情景,70-80%的气候变化影响是由农业产品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少部分是由能源价格和死亡率的变化导致的。

第三种气候变化影响研究的是估算社会碳成本(Social Cost of Carbon,SCC)。在任何时间段或是任何时间内,SCC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碳排放(CO2)造成的以经济价值来估算的额外(边际)影响或是损害,也可以理解为每减少一个单位的碳排放的边际效益。SCC的计算尽可能将每一吨额外保存在大气中的CO2的边际影响加起来,此过程需要一个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停留的时间模型和将经济价值贴现到排放年限的方法。2005年社会碳成本的平均估算值为每吨碳(tC)43美元(即每吨二氧化碳12美元),但该平均值的变化范围很大,如在100个估算中,每吨碳从1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3美元)到高达每吨碳35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95美元)(IPCC,2007c)。社会碳成本大幅度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估算的假设上存在的差异造成的,如气候敏感性、响应时间滞后、风险和公平的处理方式、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影响、是否包含潜在灾难损失和贴现率选择等。

三、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的估算

美国国家环保局的研究(US EPA,2006)分析了全球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部门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指出如果减排成本是$10/tCO2eq,2020年全总的非二氧化碳的减排潜力大于2000MtCO2eq(二氧化碳当量);如果减排成本为$20/tCO2eq,则减排潜力为2,185MtCO2eq。由于二氧化碳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来源,而且其在大气中的累积对气候系统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外主要的研究大都集中讨论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

1、减排成本估算的方法和模型

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取决于多种边际替代的可能性,例如不同燃料的替代以及替代能源密集型产品的能力等。替代的潜力越大,则满足特定的减排目标的成本也就越低。研究者主要应用的模型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评估可替代性的选择和减排成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模型。

“自下而上”的能源技术模型,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有关具体的能源过程或是产品的技术信息。模型趋于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一组部门,对于一般能源替代的能力提供较少的信息,也不能反映能源密集型产品价格的变化对这些产品的中期和最终需求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研究一般是针对行业的研究,所以将宏观经济视为不变。比较常用的模型有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开发的LEAP,日本环境研究所的AIM/Enduse以及在国际能源署框架的MARKAL模型等。许多研究机构都根据研究需要和解决的问题开发不同的模型。

“自上而下”的研究是从整体经济的角度评估减排成本的经济模型,包括“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这些模型的优势在于能够追踪燃料的价格、生产方式以及消费者选择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类模型包涵了较少的具体的能源过程或是产品的信息,能源之间的替代通过平稳的生产函数来体现,而不是详细的可选择的不连续过程。自上而下的研究是从整体经济的角度评估减排成本,使用全球一致的框架和有关减排的综合信息,并抓住宏观经济反馈和市场反馈。自上而下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模型建造的假设。Repetto & Duncan(1997)的综合分析发现,广泛应用的估算气候变化减排成本的模型,都包括了以下主要假设:低碳或是无碳技术的可得性以及成本,经济对于价格变化反应的有效性,能源和能源产品可替代性程度,达到具体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需要的年限。是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就可以避免一些气候变化的经济成本,是否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就可以避免其他的空气污染的损害,碳税税收如何在一个经济体内循环等。如果假设条件不同,得出的减排成本的差异是比较大的。

综合评估模型(Integrated Assessment Models,IAM)模拟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的过程,从温室气体的排放到气候变化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综合的分析。这类模型将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集中程度、气温、降水等要素联系起来,同时还考虑这些要素的变化如何反馈到生产和效用系统。综合模型也多为优化模型,以解决随着时间的变化如何将减排的利益最大化。综合模型利用气候变化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成本和消除或是减弱气候变化的效益。这类模型如麻省理工学院的IGMS模型和Stern报告中应用的PAGE2002等。

2、减排成本的实证研究

IPCC(2007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实现中期减排(2030年),全球将温室气体稳定在445和710ppm CO2-eq之间的宏观经济成本处于全球GDP降低3%和GDP增长0.6%这一范围内。实现长期减排目标(2050年),大气中温室气体稳定在710和445ppm CO2-eq之间,全球平均的宏观经济成本是GDP增加1%到GDP损失5.5%。大多数研究的结论是随着温室气体稳定目标的严格,减排成本加大。模拟也表明,假设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税收入或拍卖许可证的收入用于促进低碳技术或现有税制的改革,将会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全球减排二氧化碳的宏观经济成本的估算主要是利用自上而下的模型,模型的总体假设是在全球排放交易的前提下,寻找全球最低的减排成本。

区域减排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假设的温室气体的稳定水平和基准情景。对于相同地区减排成本的估算,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模型和假设,最后得出的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计算结果在具体的数据上有所不同,但是模型所解释的总体特征还是具有一致性。Chen(2004)利用中国的MARKAL―MACRO模型,预测中国2050年的一次能源的消费为4818Mtee,碳的排放量为2395MTC,从2000到2050年之间,中国单位GDP的碳强度将平均每年降低3%。在此情景下,如果CO2的减排幅度为基准水平的5-45%,估算的碳的边际减排成本在12美元/吨碳到216美元/吨碳,减排的经济成本相当于在基准基础上损失0.1%到2.54%的GDP。王灿等(2005)采用综合描述中国经济、能源、环境系统的动态CGE模型,分析了2010年实施碳税政策的减排情景。结果发现,在基准排放水平下CO2减排率为0-40%时,GDP损失率在0-3.9%之间,减排边际社会成本是边际技术成本的2倍左右。当在基准排放水平下CO2削减10%时,碳排放的边际成本约99元/吨,GDP仅下降0.1%左右,如果减排率上升到30%时,碳排放的边际成本约475元/吨,GDP将下降1%左右。

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Lockwood et al.,2007)报告了一项基于不同模型对于英国减排成本的估算。其中,Anderson的自下而上的模型结果表明,在2050年,如果减排目标是在1990水平上减排80%,在基准没有控制飞行的排放的情境下,减排的成本为GDP的2.49%;如果控制飞行的排放,减排成本是GDP的1.06%;在能效提高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0.76%;而如果有新核能的投入,则减排成本为GDP的0.94%。MARKAL―MACRO模型的结果显示,在2050年,基准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

2.81%;加速技术革新的减排成本为GDP的2.58%;高燃料价格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2.64%;而能源效率加速提高的减排成本为GDP的2.04%。不管哪类模型,结果均显示提高能源效率是降低减排成本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模型的结果也被用在英国能源白皮书中,强调提高能源效率是英国的能源政策的优先考虑。

研究还发现估算CO2的减排成本,基于不同的理论和方法的变量是关键的要素,例如贴现率的选择、市场有效性的假设、外部性的处理、价值评估的问题和技术、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的影响、交易成本等,这些经济要素的不同都会导致估算成本的差异。

3、技术变化与减排成本

气候是由存储在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决定的。有些温室气体在大气中能够存在上百年,使得气候变化成为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因此技术条件的假设对于减排成本的估算就非常的重要。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和技术变化的速率、技术替代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是直接相关的。和没有考虑技术进步的模型比较,将技术变化包括在模型中估算出来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明显的减低(IPCC,2007c)。这些成本下降的幅度关键取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支出的回报率、行业和地区之间的溢出效应、其它研发的推广以及边干边学的模式和学习的速度等。

目前应用的技术进步模型已经有了极为显著的改进,超越了早期的传统模型中将技术看作是外部变化因子的模式。最近的几个模型允许技术进步的速率或是方向对内在的政策干预做出反应。一些模型(如Popp,2004;Nordhaus,2002)则集中在研究和开发基础上的技术变化,结合政策干预、激励研发的政策以及知识的进步。其他的模型则强调基于学和做的技术变化,考虑累积的产出是和学习相关的,随着产出的不断累积而降低生产成本。相对于那些将技术认为是外部因素的模型,政策介入所产生的技术变化的模型能以比较低的减排成本达到规定的减排目标。

四、气候变化经济学与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在科学上和经济学上均具有不确定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我们还缺乏对一些科学问题的认识,例如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积累的量,温室气体集中程度的改变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气候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以及出现的速度,区域气候变化对海平面、农业、林业、渔业、水资源、疾病和自然系统的影响等。经济上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我们不确定世界人口和经济的增长速度,人类活动的能源强度和土地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或是鼓励技术发展政策对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累积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成本等。

1、不确定性与气候政策的选择

不确定性分析的目的一是辨别出一系列可管理的变量,二是估计每一个重要的参数可能的分布,三是估计参数的不确定性对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影响。一些成熟的数学模型已经被学者用来分析和成本效益相关的不确定性,如一些学者采用Monte Carlo模拟分析减排模型输出的不确定性,决定那些缺乏知识的随机的参数或是误差如何影响被模拟的系统的敏感性和可信度。此方法提供了给定政策的一系列结果或是一系列的优化政策。王灿等(2006)利用Monte Carlo模型对CGE的二氧化碳减排模型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分析,他们对CGE模型的50个自由参数进行随机采样,考察模型输出的不确定性。敏感性分析也被用来确定减排成本评估中对估算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还有一些研究者利用其他的模型来处理不确定性。例如Nordhaus(2007)利用综合的气候-经济模型DICE同时分析不确定性。

2、不确定性与贴现率的选择

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存在要持续一个世纪或是更长的时间,因此减缓气候变化的效益必须在不同的时间尺度上被度量,这样就提出了贴现率在气候变化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通常讨论两种贴现的方法,但这两种方法均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一种是应用社会时间偏好率,即纯粹的时间偏好率和福利的增长率之和。另外的方法考虑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使项目的投资能够得到这种回报。也有专家指出,应该选择比预期价值低的贴现率,以反映贴现的要素以及贴现率和贴现的时间间隔之间的关系。针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一个国家必须将其决策建立在让贴现率能够反映资本的机会成本的基础上。发达国家一般采用4-6%的贴现率是合理的(这个贴现水平被欧盟国家用来评价公共部门的项目),而发展中国家的贴现率可能会高达10-12%(IPCC,2001)。在Stern的报告中,基于对气候变化公平性的强调,选择了近似于零的0.1%的贴现率,致使其气候变化影响的估算受到了经济学界的批评。Nordhaus(2007)用相似的方法和3%的贴现率重新模拟Stern的估算,发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远远低于Stern的结果。

3、不确定性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除了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估算有影响,不确定性同时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否应该现在就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现在行动应该投入多少?还是等待至少是一些不确定性得到解决?经济学原理建议,在缺乏固定的成本和不可逆转性的情况下,社会现在就应该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该是在预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相等的那个点。然而,无论是在成本侧的低碳技术的投资还是在效益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累计,气候变化和固定成本和不可逆的决策存在着固有的联系。这些特征导致或是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或是没有行动,分别取决于各自沉没成本的大小。实证性的分析和数学模型建议现在就应该开始采取措施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获得显著的环境效益。Stern的研究报告(2006)显示,如果现在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的损失会控制在每年损失全球1%的GDP。所以他呼吁世界应该立即行动,大幅度的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损失。

五、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2

论文摘要:气候变化在经济学上提出了独一无二的挑战,这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大、规模最大的市场失灵现象。文章探讨了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切入,通过阐述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政府和企业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做出的反应,从而提出中国应对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应采取的措施。

气候变化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向大气排放了过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过高,从而在全球平均气温基础上产生了以增温为主要特征的全球范围的气候变化现象。如今,气候变化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对人类地理产生了巨大影响,更是对人类的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证明,必须要及早做出全球反应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

例如,2008年中国南方大范围冰雪灾害是很典型的例子:民政部救灾司负责人在国新办透露,截止到1月31日18时,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达到了537.9亿元。这比截至1月29日的统计326.7亿元,短短两天内又增加了211.2亿元。在受灾省份里,湖南、湖北、贵州、广西、江西、安徽这六个省区灾情比较重。①可见,气候变化的影响已经开始危及人民的生活,如何应对、如何减缓这种影响正是气候经济学的目的所在。

同时,气候变化在经济学上提出了独一无二的挑战,这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大、规模最大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经济分析必须是覆盖全球、着眼长期的,把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摆在中心,并考虑发生重大的、非边际化的可能。②

因此,研究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是必要且紧迫的。通过研究,有助于制定相应的短期与长期战略,减小气候变化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避免在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和所要付出的巨大成本,使政策带来良好的市场信号,克服市场失灵。

本文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切入,首先通过阐述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政府和企业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做出的反应以及其中的不足,从而提出应对这种“市场失灵”现象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可是,在这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较少,特别是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内涵这方面的研究。然而在这些研究中,由Nicholas Stern主持完成的《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的经济内涵》()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这个回顾采用了国际视角,认为气候变化的原因及后果都是全球性的,只有采取国际集体行动,才能在所需规模上做出有实效的、有效率的和公平的回应;回应要求在多个领域中进行更有深度的国际合作,最明显的是建立碳的价格信号和市场,刺激科技研究、发展和应用,推广适应,发展中国家尤其应该这样做。同时,该回顾认为采取行动减排是一种避免在现在和未来数十年里产生非常严重后果的风险所需成本的投资,而要使该投资产生成效就必须让政策带来良好的市场信号,克服市场失灵,并把公平和缓解风险作为核心。②可以说,《斯特恩回顾》的观点代表了现在的主流观点,并对全球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给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清晰的蓝图。

与《斯特恩回顾》发表的相同时期,WWF全球能源课题组集中了100多位专家学者的智慧也对气候变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2006年公布了《气候变化解决方案:WWF2050展望》的研究报告,给出了这样的一个结果:以目前的已知可再生能源资源和现有技术足以应对这个挑战,即在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避免全球气温升高2℃,而且仍然有充足的时间来建立和实施,但必须在接下来的五年时间内做出必要的决定;显然,推动这样的转化所必须的经济政策和政府尚未到位,尽管在某些方面已经呈现了这种景象,这需要全世界给予紧急关注。③

同样的,不仅政府和国际有关组织关注气候变化的研究,部分经济学家也对气候变化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例如,德国著名的经济议题观察家Friedhelm Schwarz发表了《气候经济学——影响全球4/5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一书,通过对各种实例的研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不论从全球整体,还是从个别国家的角度看,气候都深深影响了企业、生产力、股市和人们的一举一动,许多未来导向的企业也开始重视气候变化整个不争的事实。④

不仅发达国家在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开始了气候变化的经济研究,中国当然也不落后。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积极的贡献。⑤同时,在中国公民社会中,包括自然之友、乐施会、绿色和平、行动援助、地球村、世界自然基金会、绿家园志愿者和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内的八家机构启动了《中国公民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共识与策略》项目。旨在提升中国公民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探索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公民社会立场和策略,呼吁共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但我国经济学界对气候经济学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也并不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很多学者甚至还不知道气候经济学的研究。

二、气候变化——迄今为止范围最大、规模最大的市场失灵现象

在《斯特恩回顾》中,气候变化问题被称为“迄今为止范围最大、规模最大的市场失灵现象”。不过这个讲法实际上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如何可以理解气候变化是市场失灵现象,这是很多人还不太清楚的问题,因此,笔者在这里想做个简单的分析解释。

1.市场失灵的概念。所谓“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许多的局限性或缺陷性,因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市场失灵”是主张实行政府干预的强有力的理由。⑥对经济学家而言,市场失灵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2.如何理解气候变化是市场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根据之前的市场失灵概念可知,市场失灵的表现主要有:公共产品、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和分配不公。

公共产品指的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物品。它不具有排他性。这样,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从公共产品中受益,这就容易产生“免费搭车”(Free-Ride)问题,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成本与收益上发生不对称问题。

市场完全竞争的一个基本假定是信息是完全且对称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往往不是这样的,信息一般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而且获得信息往往是要付出成本。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对称性和相应发生的信息成本会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外部效应则是指某一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造成了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却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或者没有取得应有的报酬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的作用之下,市场交换过程只能在既定的收入分配格局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却无法改变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竞争性的市场可能会带来很不公平的收入分配结果,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状态。⑦

(2)如何理解气候变化是市场失灵现象。气候变化之所以可以看作是市场失灵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气候变化问题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的,而且负外部效应是大于正外部效应的。气候变化问题直接造成人类自然环境的改变,例如,在过去100年中,海平面上升了10到20厘米。在过去50年中,北极夏季海面浮冰的面积缩小了10%甚至更多,冰的厚度则减少了40%。极地以外的冰川正在缩减,影响到山林生态系统和水流。亚洲和非洲的干旱更加频繁剧烈。世界上许多珊瑚礁遭到与海水升温有关的破坏。动植物生存的地理范围和行为有所改变。极端天气情况可能增加等等。⑧但对人类经济发展有更严重的影响。

其次,全球大气环境资源(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正是由于全球大气环境资源不具有排他性,没有产权的划定,各国为了经济快速发展,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越来越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反过来对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最后,气候变化对全球各地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对低纬度地区的影响更为严峻,而对高纬度地区的影响则是初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继续严重,消极影响逐渐大于积极影响,这就造成了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不公平。

因此,将气候变化理解为市场失灵现象是有利于进行经济上的分析的。

三、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所造成的。而有证据显示,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全球平均温度将在50年内上升2~3摄氏度。这种状况必将对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严峻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新的机遇。可见,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

1.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严峻影响。迄今为止,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还是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维系人们生命的农业中的粮食生产,受着气候条件的极大制约,丰、歉年往往就是气候变化的直接表现。另外,气候变化对其他产业的影响也是愈加明显。例如,在《斯特恩回顾》中就提到,根据简单的推算法,到本世纪中期,仅是极端天气的成本就可能达到世界GDP的0.5%~1%。而这将使得保险成本迅速提高,同时因其起伏不定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并且,回顾中提到的最终结果,即把所有情况综合起来,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可能达到并超过全球经济GDP的20%。②

同时,气候变化的影响在地区上的分布是极为不平均的。这也正是市场失灵的分配不公的表现。从总体上看,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影响会更为明显,而且当负面影响出现时想扭转就已经太迟了。

(1)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那么,为什么说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影响会更为明显呢?首先,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都处于低纬度地区,这些国家的平均气温比发达国家地区的平均气温更高,而且降水量的起伏也更大,因此,气候变化会给这些国家带来更高的成本和更低的收益。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主导产业往往是农业,而农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气候因素,因此,气候变化会使得这些地区的农业发展迟缓甚至倒退。最后,发展中国家本身的经济实力就不强,资金缺乏,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所以,气候变化很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发展中国家已经很低的收入以及导致疾病和死亡率的增加。农业收入降低致使大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人民的消费及储蓄都会减少,从而导致投资的降低;而且还会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增加财政开支的需要,GDP最终减少。②

(2)气候变化对发达国家经济的影响。许多发达国家都处在中高纬度地区,本身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同时,全球气候变暖在短期内对这些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有一定好处:会促使农业丰收;冬季气温升高,供暖减少,死亡率下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但在长期来说,气候变化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极端天气的“拜访”次数增加;温度上升速度最快,这也使得基础设施、人类健康、区域经济和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②

2.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气候变化虽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气候变化还是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新的机遇:气候变化将引领全球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第三次联合国气候风险机构投资人峰会”上曾说过:“你们的与会说明你们认识到气候变化既是一种威胁,同时也是一次机遇;你们认识到向低碳经济转变的过程将带来新的财源,并将开辟新的市场。”

在《斯特恩回顾》中,虽然给出了结论,即若现在不采取行动,气候变化将使全球经济GDP的20%蒸发,但仍然提出了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近年来实行的允许进行二氧化碳减排交易的计划显示,有很多机会能够将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损失降至每吨低于25美元。换句话说,气体减排对我们是有利的。根据一项数据显示,如果我们长期坚持向低碳型社会转型,每年获利可达25000亿美元。向低碳型经济转变也将带来巨大的商机。如果全世界都按照要求的规模行动起来,估计到2050年低碳技术的市场价值将达到甚至超过5000亿美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首先,气候变化政策有助于根除目前的低效率。从企业的角度看,实施气候变化政策会使得人们开始注意节约资金机会;而从国民经济角度看,气候变化政策是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可以改革低效的能源体制,取消产生扭曲作用的能源补贴。

其次,气候变化政策还有助于实现其他目标,例如,减少由空气污染导致的疾病和死亡,保护森林,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样也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总经济成本。

最后,国家能源安全目标也可以同步实现。能源安全的保证是能源效率与能源来源的多样化,以及为发电部门制定的长期政策框架。在这里,煤就显得异常重要,而要保证煤的供应,碳捕捉和碳储存就至关重要了。②

四、目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所做出的反应

鉴于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与所可能带来的新机遇,已经意识到这点的国际社会开始做出反应。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的,自然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最根本的措施也就是减少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对大气温室气体的吸收或埋存。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开展了积极的行动,包括由联合国组织谈判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区域间政府组织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政策、民间组织合作研究报告等。例如《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欧洲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美国加州通过立法要求加州企业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GE公司的“绿色保护计划”等,而《京都议定书》和欧洲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是其中的典范。

五、中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对气候经济学研究上的不深入,缺乏对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的认识,使得在制定政策方面不是很注重气候变化的问题,导致近些年来,中国在气候变化所造成的一些问题上吃了很多苦头,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南方的冰雪灾害。

国际能源协会(IEA)估计,在2004—2030年间新增排放CO2中,发展中国家将占到3/4,而中国将占发展中国家新增排放的39%。因此,中国应当从发展、公平角度考虑,积极进行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从政策上进行引导,探索并推动全球向低碳经济发展,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必由之路,抓住这个机遇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1.进行碳定价,使人们对其行为承担全部社会成本。从经济学角度上看,温室气体具有外部性:排放温室气体的人们造成了气候变化,但他们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全部由他们承担,而是其成本由地球和其子孙一起承担。因此,要消除这个外部性就应当采取税收、交易等手段对碳进行定价,使排放温室气体的人们承担自己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这样就会使人们放弃高碳商品和服务,用低碳作为替代。利用税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另外,采取交易的方式也是有效的,例如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作为欧洲减排的核心,不仅使减排成本得到降低,还增加了收益。②但交易市场还是会有失灵的时候,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2.加强国际技术合作,推动一系列低碳高效率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首先,应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使全球共享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惠益;其次,应建立有效的技术合作机制,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研发、应用与转让;同时,消除技术合作中存在的政策、体制、程序、资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障碍,为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提供激励措施,使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在实践中得以顺利进行;应建立国际技术合作基金,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先进的环境友好型技术。⑤

3.排除对提高能源效率的阻碍,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培养对气候变化本质及其后果的共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支持国内及国际性行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可以利用图书、报刊、音像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各阶层公众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活动,鼓励和倡导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倡导节约用电、用水,增长垃圾循环利用和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等;在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纳入气候变化普及与教育的内容,使气候变化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组织有关气候变化的科普学术研讨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充实现有气候变化信息网站的内容及功能,使其真正成为获取信息、交流沟通的一个快速而有效的平台。⑤

注释:

①宋蕾.雪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37.9亿元[N].第一财经日报,2008.02.02.

②Nicholas Stern. 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③Karl Mallon, Greg Bourne, Richard Mott.气候变化解决方案:WWF 2050展望[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④Friedhelm Schwarz.气候经济学——影响全球4/5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M],2006

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Z].2007.06

⑥武将,黄警秋.西方学界关于政府职能的三个争论[J].中国科技信息,2005(12)

⑦邓子基,邱华炳主编.财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⑧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3: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 Dynamic Economy[R]. /showsectionch.php?file=TOCDynamicCH.htm

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Z].1998

⑩徐可.与CDM共舞[J].财经,2006(21)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3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研究进展

一、全球气候治理成为新研究热点

2009年备受期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国际气候制度遭受了重大挫折。之后,2010年的《坎昆协议》、2011的"德班平台"避免了气候制度的一败涂地,多边的国际谈判得以延续,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气候谈判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联合国机制下的政府间多边协议模式的有效性仍然备受质疑。对此,各国学者在既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利用新的视角、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认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解释人类行为与气候制度间的辩证关系,为气候制度设计合理可行的方案。而"全球气候治理"就是这样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一)"全球气候治理"研究文献数量徒增

201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治理"为研究视角或主题的文献数量明显增加,"全球气候治理"已然成为国内外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且理论化趋向明显。据谷歌学术搜索结果显示:2010年,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或题目的英文研究文献数量分别为24篇和12篇,比2009年增加了100%和500%。从中国知网国内文献检索的结果看,2010年之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公开发表的文献可谓凤毛麟角, 2010年,国内以"全球气候治理"为关键词和题名的文献分别从2009年的0篇激增到23篇和8篇,全文中出现"全球气候治理"一词的文献则超过了历年总和的两倍强,高达90篇。

(二)"全球气候治理"涵义辨析

"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统一的学术界定。在2009年前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多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家行为体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在2010年以后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成为上述转变的"代名词",多指"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治理" ,是包含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层次的、分散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行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问题向度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国际气候政治的重大转变引发了国际气候学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热潮。其中,一些新的重大问题被提出来:

(一)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在国际结构"解构"下,学界开始以气候变迁议题作为适用的分析主轴,对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形成、机制、作用和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更好地认识非国家行为体如何促进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良性互动,来弥补国家在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时的不足之处。王金梅认为,非国家行为者更能以维系国际社会正义、抑或全球生存利益为主要目标协助谈判,成为实现国际气候治理目标的重要一环 。陈淑蓉认为知识社群利用提供客观的知识证据影响国际谈判内容和议题的进程 。Frank Biermann认为,新兴非国家主体"在政府间机制外的跨国机制、公私合作机制和市场机制等新的治理机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变化和重构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欧美学界开始将目光转向对全球钱气候治理结构的研究上,通过分析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形成、特点、变化、因素、影响等问题,旨在改革或者重建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例如,Frank Biermann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特点,认为其是垂直的超国家、国际、国家和地方等不同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权威层次不断细化和分散化(多层次治理);且是水平的不同规则系统并行作用(多极治理) 。Michele M. Betsill认为结构是治理的元层次,并指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的分散化趋势 。Fariborz Zelli认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是碎片化的,表现在它包括不同机构、机制和其他形式的原则、规范、管制和程序,它不仅指那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任务体系(如联合国气候机制),还指那些涉及气候变化但主要关注别的问题的体系 。Harro van Asselt对从国际和一国内两个层次对分散化治理结构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国际、一国内分散化结构的优势和弊端,以及这种结构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Cinnamon P. Carlarne发现随着国际安排上升到全球治理,并且密度和范围不断增加,学者们越发意识到个别制度安排的治理行为经常重叠或相互补充。作为一个特别的议题,治理被认为是在一个或多或少的水平结构体系中各种相关制度互相作用的结果。由此,学者们逐渐转向对"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es)、"制度复合体"(institutional complexes)和治理"架构"的探讨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性

面对传统国际气候制度的在执行中的困难,有效性问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研究者试图从两种进路展开讨论。第一种是传统的"国内-国际",即将气候治理作为"自变量",以各国气候政策、立场对全球气候治理效果的影响分析为主题。李惠明将15国聚类为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积极"领导者"、"拖后腿者"、处于中间地位及情况较复杂者 。傅聪从动机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解读促使欧盟致力于领导国际气候谈判的深层原因 。第二种是从"国际-国内"视角来讨论全球气候治理效果问题,将气候治理作为影响行为体政治、经济、社会的"自变量",研究其对一国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的,包括衍生出的"制度内嵌"、"规则内化"和"规范传播"等问题。例如,马建英从"从跨国性的规范和制度力量、非政府组织、跨国利益集团、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体系等视角来探讨国际因素的内化现象" 。谢婷婷以美国推出《京都议定书》为例,引入"行为体策略"概念,分析了国际规则内化过程中受阻的形式和原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理论发展

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全球气候治理研究具备了不同于国际气候制度的新的问题向度,需要相关理论的新发展给予支撑。

(一)国际政治学理论

在传统的国际气候制度研究中,特别是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分析上,国际政治学发展出了丰富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中代表理论单一理性人模式、国内制度模式、社会学习和理念模式及"双层次博弈模式"。随着全球气候治理实践的推进,有学者通过引进新变量、新视角对原有的理论进行了补充或改造 。有学者在原有国际关系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成为研究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变迁的作用机理、制度"内化"的主要渊源。杨春瑰提出,基于气候治理的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的制度自生成开始就以不断演化的形态特征发展 。马建英运用结合系统论及制度变迁理论将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气候制度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压力"和对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利益认知"作为解释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内化的关键动力因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理论

海外学者更加关注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框架。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分析折中主义理论(analytical eclecticism),主张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力 ;多中心治理理论(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分析了分散化治理的优点和成本,它引导特别注意个别机构的规模和不同规模治理系统的运作,认为多中心、多层次系统可以产生集体行动,比统一机构,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京都议定书"进程,更为有效 。

四、结论

在问题意识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与以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相较有明显区别。学者研究不再局限于"一个公约、一个议定书"制度框架和各国政策立场间的互动关系,而是将视野扩展到上述互动关系外的"全球""治理"上,并将全球气候治理看作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有机体",并试图回答如下问题:1)治理主体问题,试图为全球气候治理勾勒一个清晰的"权力谱系",以此来解释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实践的动力来源。2)治理结构问题,注重对其结构、新的权力形式以及网络的研究 。3)治理机制问题,包括公私合作、市场机制等新机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机制替代等问题。

在研究方法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方法有几种倾向:一是折中主义分析倾向,亦即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理论的解释力;二是系统研究方法逐渐显现出更强的解释力;三是有些新的学科及理论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中来,例如,制度经济学、全球行政法理论等。

尽管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理论框架,但随着气候治理实践和研究的发展与互动,其将会形成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理论框架。于此相比,我国学者开始更多关注国际气候制度发展与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治理间的互动关系、国际制度规则"内化"和有效性等问题。在方法上,除了国际关系理论外,开始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来分析问题。同时,对于"全球气候治理",仅在"非国家治理主体"和"气候制度内化和治理有效性"等问题上能够看到"全球气候治理"这一主题的影子。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题研究,用好这一概念,增强学术话语权。

参考文献

[1]葛汉文:《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机制与国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年第3期,第72-76页.

[2]Michele M. Betsill, The Governance and Politic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Prepared for the 2012 Spring Workshop on Public Policy Process (WOPPR) series on "Digging Theor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Colorado-Denver. 28 March,2012.

[3]同上.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4

恐怖袭击后,巴黎再一次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不久前结束的巴黎气候大会迎来了15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国家主席出席了大会并发表讲话阐述中国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看法和主张。在发言中,引用了法国作家雨果的话:“最大决心产生最高智慧。”只要各方展现诚意、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巴黎大会一定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亟待解决“鱼与熊掌同时兼得”问题:一方面要保持经济稳步快速增长,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一方面又要控制污染,加强环境治理。此外,中国在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对话,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也要始终将国家和民族利益摆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并考虑到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诉求,从战略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通盘考虑我国接下来在相关领域的原则、立场。

日前,我国著名战略专家,原国防大学军事战略博士、副教授,北京生态文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张天平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谈到:“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形成的最终协议将会影响未来数十年的世界秩序和走向。”

张天平认为,从上世纪70年代起,国际经济进入石油-美元体系时代,随着全球对石油的需求大幅降低甚至停滞,且油价滑落,全球对于石油以及石油能源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随着页岩气革命带来的石油产量井喷式增长,导致了石油产量大幅升高;虚拟经济繁荣、实体经济萎缩的现实则又进一步导致全球对石油的需求疲软,这些都严重威胁石油-美元体系地位。

美国自然不愿放弃全球经济霸主地位,发现石油-美元体系来日无多,自然要寻求新的美元对价物,并与之建立起新的主宰世界经济的美元对价物体系。而这种对价物,就是多年来国际气候大会所讨论问题当中的核心要素――碳。也就是说,石油-美元时代终结后,随即导入碳-美元时代,这正是美国要打的如意算盘。

不仅如此,美国等西方世界为了拖住第三世界或新兴经济体发展的后腿,定然会大打“碳排放”的牌。众所周知,第三世界和新兴经济体近年来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传统工业和能源消耗型行业,这些都是碳排放较高的产业领域。一旦被要求大大降低碳排放量,其增长速度必然大大放缓;如果还要让这一类经济体系保持运转,并保持碳排放“达标”,还必须从拥有环保产品技术优势的西方国家进口环保设备。高额的环保投入,将大大增加传统工业生产成本,而西方国家还能通过环保技术产品“打劫”传统工业领域的“血汗钱”,从而导致对广大第三世界和新兴经济体发展不利的局面。

相反,西方国家早已越过了传统工业时代,并大肆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带有严重污染的各种工业生产企业,其国内经济主要依托于低碳行业或无须碳排放的经济领域(如知识产权经济和服务业),降低碳排放,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什么影响。

我们说,为协调全球环境治理,共建人类美好家园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以降低碳排放为核心议题的气候大会被少数西方国家操纵,成为摆布占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第三世界和新兴经济体、维系霸权国家地位的工具,那么这样的“气候治理”则会变味儿,最终也会由于多数国家的反对,无法达到全球协作减排的目的。

作为世界负责任大国、第三世界和新兴经济体发展中的“领头羊”,中国直面国际气候变化问题,近年来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国际事务,但同时,一些细节也充分体现出中国的原则立场:

2014年11月12日在北京达成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就明确提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要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

2015巴黎气候大会上,主席就以国际气候治理为基点,对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提出了崭新的展望。他说,长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被霸权主义、单边行动、南北分歧所困扰,应对气候变化举步维艰。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的架构过程中,率先推动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理念,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可以共赢,强调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才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出路,强调互惠共赢、共同发展这一国际治理的新模式。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气候治理新体系的积极构建者,更将以此为契机扩大全球对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的全球治理模式进行修正和重构”。因此强调“巴黎协议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巴黎协议不仅是国际气候治理的新起点,更是以合作、公平、包容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新起点。

此外,中国还将进一步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发挥更大影响力,宣布了中国推动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的新举措,在今年9月宣布设立200亿人民币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的基础上,宣布中国将在2016年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项目。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机制创造条件。

张天平说:“通过长期研究表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将环境、气候、碳排放等话题早已列为遏制发展中国家的战略层面加以考量,且其前后策略连贯性、体系性都很强。比如说,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主导下的世界银行和西方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贷款援助时,就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指标作为抵押物,那时第三世界国家对于碳排放根本没有多少认识,又急需发展资金,就将碳排放指标‘廉价卖给’了西方世界。使自己的碳排放权利降低,而西方却因此得到了更多的碳排放权。而当西方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企业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突然高了上去,且又不能轻易把GDP的增长降下来,这时发展中国家发现自己的碳排放指标不够了,于是只好向西方购买碳排放指标。这一时期,西方经济转型完毕,已经没有多少污染企业,碳排放量本身就很低,却把持大量碳排放指标,不仅通过向第三世界倾销碳排放权大发横财,还由此牢牢控制着世界经济的主导权、话语权。此外,气候大会将对未来世界的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通过碳排放制定未来世界经济的规则。”

因此,中国绝不能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活动中缺少话语权地位,应当主动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最大程度地使之契合我们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并考虑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5

2012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初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在京,并提交国家发改委,这是我国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专题的第一个系统的法律建议文本。从2007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到2008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11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再到该《建议稿》,标志着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国家行动正在经历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蝉蜕过程,立法已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政策法律化的重要目标除了制度性、规范性、长期性、程序性之外,更重要的即为强制性,希望凭借法律的强制功能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方案及行动的实现。《建议稿》因此突破以往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法规,首次引入“法律责任”章节,共11条。而此前《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及我国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等均未设置法律责任条款。但是《建议稿》的法律责任机制设计却受到某些专家的质疑:第一百零六条提出违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规则交易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违法成本偏低,法律很难对排放源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仅仅这一条就足够把碳交易扼杀\[1\]。那么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责任机制究竟应当如何设计?本文拟围绕此问题展开研讨。

二、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特质

毋庸置疑,法律责任的设计应紧密契合相关立法的具体特质,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的设计同样也须基于气候变化应对法之特殊性分析而展开。以《建议稿》为例,目前较为成熟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模式大致呈现以下特点。

(一)软法条款与硬法条款共存

“软法”概念起源于西方国际法学,最初指国际法上的非条约协议,后经发展泛指结构未必完整,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却能对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作为“软法”的相对概念,“硬法”则指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软法的共同治理及民主协商理念有助于应对传统环境管制危机,其行为实效性可以弥补硬法在环境领域的供给滞后和不足,并且随着环境保护观念的成熟,软法在环境主体间的内在认可度较高而具有自觉遵守的基础。因此软法在我国环境法领域大量存在,呈现不断发展增量的态势,并与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相配合,共同发挥着调整环境领域社会关系的功能。然而,环境软法其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往往相互伴生,呈现出既推动环境法治目标全面实现的正面效应,又不免带来与环境法治精神相悖离的负面效应。气候变化应对法以《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等公共环境政策为指南和先导,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鼓励性、指导性、建议性、自由裁量性的软法条款,具有软法的特征。但其特殊性在于:一是大量软法条款仍倚仗公权力实施,以政府规制为核心,是政府主导型的软法,相比社会自治型、民间型等其他软法模式实施力度更大;二是同时存在一定的硬法条款严格规制企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建议稿》中法律责任章节的设置即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显现。气候变化应对法中政府主导型软法条款与硬法条款共存,这一特点使其在保留软法优势的同时又尽量避免受制于软法缺陷。

(二)立足于已有法律的拓展与提升

气候变化法的产生基于法律回应气候变化的需要以及传统部门法应对失灵的双重原因。一方面,气候变化作为当今社会中关系到国际安全、国家发展、企业效益、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和所涉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现有的法律架构,诸如《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价值需求,亟待重构具有自身独特内容的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框架。有学者因此指出: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框架体系应当由“一体两翼”构成:“一体”即气候变化应对综合立法(或称为气候变化应对基本法),主要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两翼”一是减缓性立法,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立法;二是适应性立法,主要包括完善自然资源、相关产业、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等立法\[2\]。《建议稿》也正是本此框架设计而成。这一架构决定了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立足点,即并非对于已有法律规范的覆盖替代,而是在其基础上谋求拓展与提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程雨燕: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研究(三)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相互影响的向度

自1992年全球共同努力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得温室气体减排有了法律依据,到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强制生效,再到2007年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国际社会一直在为气候危机的治理进行不懈努力。但是由于气候变化问题与人类生活以及世界各国的发展息息相关,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国家发展问题。温室气体减排和各国经济利益有着强烈的对冲性,因此2009年丹麦哥本哈根的气候变化大会未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国在对待温室气体减排上的态度都非常微妙,有的学者基于“矫正正义”的观点认为富国对气候变化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该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减排成本。有的学者则否决了气候变化政策应基于矫正正义或应努力实现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再分配的提议,主张根据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通过科学和经济的途径来达到减排的最佳水平,选择可以增加福利的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3\](P223-252)。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位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既要勇于承担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道义和责任,又要面临来自国内的减排压力和困难,从而尽管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于气候变化应对领域的交集内已经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共识,但是仍然存在目标、途径、期限、方法、法律责任等具体环节方面的分歧。国际法需要依托国内法完成适用转化,国内法希望能够积极地作用于国际法的形成,二者互动的存在使得气候变化应对法必然具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相互影响的向度。

(四)利益保护与利益促进目标并重

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其他法学家也都公认法律的产生与利益紧密相关,离开了利益,法律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气候变化应对法的产生也不例外,但其特别之处在于同时追求利益保护及利益促进的双重目标。这是由其多元立法目的所决定的,既要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又要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更要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是指通过立法保护生态系统处于能够适应气候变化的动态平衡中,各物种能够正常地生存繁衍,各层次的生态系统得以顺畅循环,人类可以从中获取发展所需的生态资源。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指通过立法保护人身财产免受气候变化及其影响造成的潜在威胁和现实损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是指通过立法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来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例如专家在《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立法构想中即提出:“基本政策规定需要有引导性和促进性,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相关工作部署,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指明方向。”\[4\]由此可见,前两者所体现的是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利益保护目标,主要通过适应性立法来实现,而后者所体现的则是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利益促进目标,主要通过减缓性立法来实现。此三者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都直接源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需要并承担着实现气候变化法价值的使命,气候变化应对法须统筹并重利益保护与利益促进的双重目标而不可偏废。

(五)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确认了生态市场经济的正当性

环境伦理主要研究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人类个体与自然环境系统和社会环境系统,以及社会环境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伦理道德行为关系。环境伦理要求人类尊重并善待自然,尊重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物种,尊重自然生态的和谐与稳定并且顺应自然的生活。生态市场经济不同于以往人类与自然关系紧张对立、经济增长和资源消耗此消彼长的自由市场经济,它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追求协调的生产和消费,同时促进工业与社会创新的新型经济形态。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前环境部长、现任总理默克尔于《科学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一文中正式提出。全球气候问题引发人们对于自身生产、生活和过度能源消耗等环境伦理问题的反思,而气候变化应对法作为此类反思的法律回应必然以环境伦理为基石。因此,气候变化应对法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引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融资、金融市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保护环境、优化生态与提高效益的统一性,表达了越是生态环保越有效益的经济趋势,是生态市场经济于气候变化领域的尝试性构建。由此可见,气候变化应对法实质上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确认了生态市场经济的正当性。

三、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的因应设计法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科学性,而以往大量环境立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习惯于照搬照抄上位法、同类法或国外法的做法是立法科学性欠佳的主要内因之一。就气候变化应对法而言,应如何充分、准确地把握前文所述其立法特质,系统研究及科学解答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的存设必要、整体定位、价值功能等重大理论命题,量体裁衣地构建富有规制实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无疑是该项立法之成败关键。然而遗憾的是,结合相关立法说明可以发现《建议稿》仅在总则部分尝试结合《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特质,注意到:立法目的需有独特性和层次性,适用范围需有特定性和衔接性,基本原则需有指导性和实践性,主要制度需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政策规定需有引导性和促进性;在法律责任的具体设计章节却并未对《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特质加以关照。笔者因此提出如下设计方案。

(一)法律责任的设定具有必要性

气候变化应对法是否需要设定法律责任?这是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设计的先决问题,对此,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法不应是宣示性法律,而应是一部规范性、操作性强的法律,法律责任是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把法律责任作为立法的重点,从侧面提及即可\[5\]。笔者赞同前者,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设定具有必要性,这是由其政府主导型软法条款与硬法条款共存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包含有相当数量的硬法条款,需以法律责任保障实施,《建议稿》的立法说明也支持该观点:“立法既应有引导和原则性的规定,还应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于引导性规定,难以规定违反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须针对违反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6\]于此自不待言。其次,比《建议稿》更进一步的是,即使针对“引导和原则性的规定”,软法部分也需要法律责任的设定,因为气候变化应对法中的软法条款具有不同于一般软法的独特属性。就一般软法而言,基本无需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制约束来保障实施,然而气候变化应对法却属于软法中实施力度最强的政府主导型,这一特征决定其仍需凭借强大的政治权威加以实施。其原因在于:与一般软法多元主体参与、多元权威中心的特点相比,政府主导型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仍然属于以传统政府权威为中心的实施模式,执法实践中其政府控制力和规制实效甚至超越了一般的硬法,从而不仅无需担心其软法特征所带来的对相对人约束力缺失,而且尚需要通过设定法律责任来构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以防不当侵害私权。以《建议稿》为例,一方面,由于该法内容较为抽象概括,需要相关解释加以细化,明确操作性,在此过程中国家、政党、社会自治组织等似乎都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以软法形式解释软法的主体,从而导致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值得警惕的是,当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屈服于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时,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将不可避免。因此必须设定法律责任约束软法的制定者,对于内容违法违规的相关软法制定者施以问责。另一方面,《建议稿》以软法治理理念为核心,立法表述中不乏“鼓励支持”、“政策引导”、“倡导”等行政指导的内容。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其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从而指导者无需对指导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现代行政法观念却越来越认识到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权力,而且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应本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追究行政指导不当的法律责任。气候变化应对法所运用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免涉及对相对人的权利限制或利益影响,应当对其失当、失策情形设定法律责任,从而约束软法实施的手段。

简言之,法应当具有约束力,“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由‘约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约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7\](P104)。法律责任是法的约束力的保障,具体到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则表现为:通过设定法律责任,于软法领域约束政府行为,于硬法领域规制相对人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设计应整体定位于综合、协调与创新

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定位?这是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设计的核心问题。如前所述,气候变化应对法是对已有法律的拓展和提升,因此其法律责任设计应当定位于综合、协调与创新。

首先,气候变化应对法是一部综合性立法,需要从经济活动、个人消费、政府行为等全方位规范影响气候变化的社会行为。不同主体承担环境责任的形式不同、效果不同、归责原则也不同,因此法律责任机制的设计应当具有综合性。其次,从立法沿革关系来看,气候变化应对法作为“后法”产生于传统部门法的基础之上,并非整体的“破旧立新”,而更接近于一种“拾遗补缺”式的自我完善。同时,从所处法律地位来看,气候变化应对法既是气候变化应对立法中的基本法,又是环境保护法立法中的单行法。因此其法律责任机制的设计应当具有协调性。最后,气候变化应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传统部门法的综合与协调,其产生源于传统部门法立法目的滞后、调整范围有限及体系不健全,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疲软无力,因此其法律责任机制设计如果只是单一复制将失去意义,必须具有合目的性的创新。

为充分体现综合、协调与创新的整体定位,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责任机制设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在体系要完整,保证没有明显的漏洞或空白,规定的第二性法律义务能与气候变化应对法设定的第一性法律义务相对应,各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应当形式齐全、适用恰当、轻重合理,并具有内在逻辑合理的排列次序及衔接方式。二是外在体系要协调,这要求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条款与上位法、下位法及同级法,与普通法及特别法,与前法及同期法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款关系顺畅,不产生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是内外体系皆要创新,这要求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应根据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在传统环境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有所拓展和提升。例如可以突破传统环境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而且是外部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为绝对主导的局限,依托环境刑事责任形成强力支持,完善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必要补充,优先择用其他非强制性行政手段达成利益最大化,恰当运用处分监督政府环保履职。由此可见,《建议稿》法律责任部分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其中2条涉及处分,8条涉及行政处罚,1条涉及行政救济,在某种程度上还没能实现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的应有定位。

(三)法律责任的形象应为带着镣铐舞蹈

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应当展示何种国际形象?这是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设计所面临的不同于其他国内环境法的特殊性问题。由于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形成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相互影响的向度,其法律责任的形象可以表达为:国际法压力下的国内法因应,国内法影响下的国际法发展,以及从而产生的约束性与适应性的互动,即可以比喻为“带着镣铐舞蹈”。

气候变化应对立法中政府行为的立场在国内法及国际法的互动间不可有失偏颇,从而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机制设计需要监督政府在约束性与适应性间主动、准确、恰当地作为。一方面,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约束性源于国际压力与国内需要。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适应性同样存在于国际及国内两个层面。其一,在气候变化这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于环境问题之外更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权、生存权等政治问题,因此我国在积极承担国际义务的同时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二,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面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同时,还要解决其他发达国家已经解决的国内经济发展问题。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现状使得我国节能减排的难度加大,相关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必须考虑国情。

在这一背景下,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带着镣铐舞蹈”的形象对政府责任承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追究政府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又要追究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可能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作为或履行失当,应当设定法律责任对其加以问责,以监督政府充分有效地履行环境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可能出于经济保护、地方保护的实际利益,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的畏难情绪而消极不作为,应当设定法律责任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定责任。尽管对于以上两方面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在行政法理论中已经达成共识,但于立法实践,尤其是环境立法实践中却往往被忽视,因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完善,对于特别强调政府精准把握国际国内责任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法律责任的价值功能应为惩罚、补偿与引导并重

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应当致力于实现何种功能?气候变化应对法利益保护与利益促进目标并重的特点决定其法律责任的功能也应当是惩罚、补偿与引导并重。

通常法律责任包括惩罚、补偿及引导三种功能。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指通过对责任主体的否定评价、财产剥夺以及人身限制等方式,使其人身、财产和精神受到损害,从而使其体验到法律的严厉性。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在认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一定的权利和社会关系的侵害”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关系侵害的制止以及对被侵害权利的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引导功能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以及授权性规则的运行,引导人们不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法律责任的上述功能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性质的立法类型中其具体侧重也有所区别。就气候变化应对法而言,其利益保护目标催生了法律责任的惩罚、补偿功能,因为“法的保护性价值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二是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和补救”\[8\](P51);而其利益促进目标则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引导功能。

具体到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的设计中,应当适当限制惩罚功能,系统完善补偿功能,着力强化引导功能。其一,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应当突破其于传统环境法中一元独大的现状,改变一味通过单纯加大处罚力度追求法律效果的成见,需要使其受到补偿及引导功能的制约。正如有学者指出,仅仅是表现为以一种新的侵害代替先前的侵害的报复或报应不能充分展现环境法律责任机制运行的目的,其更为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损环境权益的恢复、赔偿或补偿,防止相关损害的进一步发生,进而预防新的环境利益损害\[9\]。其二,在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中系统设置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基于环境恢复和再生理念,加强发挥民事责任“恢复原状”的补偿修复作用;基于公益性的考量引入惩罚性赔偿,突破传统民事补偿不足的局限而激励民间监督;基于福利行政及社会安全的考量引入公法性质的行政补偿,即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将以环境税、环境费等税费方式征集的基金补偿给环境侵权受害人,以求受害人及时获得适当补偿,但仍保留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制度。其三,着力强化对促进社会利益行为的肯定性评价,积极引导相关潜在行为人环保减排。例如,根据《建议稿》立法说明中加强“表彰奖励等基本政策”的导向,在《建议稿》第18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奖励办法;又如,针对传统环境法激励机制不足乃至缺位的现状,尝试设定法律责任追究不依法奖励者的责任以保障相关激励措施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度应当宽严适中

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应当设置为何种强度?气候变化应对法与以往传统环境法单一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不同,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确认了生态市场经济的正当性,这决定其法律责任的强度设定应当适中。因为尽管生态市场经济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现实超越与理论超越,生态市场经济也仍然是市场经济\[10\]。针对市场自由灵活的优势,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宜过于严苛而抑制其积极性;针对市场失灵的固有缺陷,法律责任的设定也不宜过于宽松,通过宽严适中的法律责任对市场之力加以必要的规制和引导,使其与政府之手合力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此,立法实践中需具体研究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法律责任中应以何种责任性质为主?法律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最强,行政责任次之,民事责任最弱。有学者建议:“我们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主要采取刑事规制方式为主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11\](P236)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忽视了气候变化应对法对于生态市场正当性的确认,其法律责任的设定还是应当以行政责任为主,适当增加刑事责任为后盾,完善民事责任为补充。这与上文提及的观点——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综合、协调及创新的定位决定其应当兼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不矛盾,是在兼顾三种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行政责任主导。

其二,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应以何种责任形式为主?瑞士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瑞士政府鼓励企业进行自愿减排,达到自愿减排目标的企业免征二氧化碳税。如果未实现减排目标,则对超出减排目标的每吨二氧化碳罚款100瑞士法郎,并要求其在下一个减排期内实现减排目标。可见罚款在生态市场经济背景下,针对出于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理性经济人”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也是世界各国环境法领域最主流的罚种,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责任设计亦无需例外,但一定要与“责令改正”等救济罚种联合运用,方不至于陷入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的泥沼。

其三,法律责任的成立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来看,环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与无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环境刑事责任以故意和过失作为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则大多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只是通过行为描述间接表达,例如“拒报或者谎报申报登记事项的”只可能是出于故意。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强度适中的要求可以通过以下两点加以调适:一是强调行政合法性不能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适当加强民事责任;二是区分行政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既与罚责轻重挂钩,也与刑事责任衔接。

最后,承担责任的财产去向如何?众所周知,违法者承担公法责任后,相应财产收归国库;违法者承担私法责任后,相应财产归受害人所有。而笔者认为鉴于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生态市场经济特点,可以进一步在法律责任设计中明确责任承担后财产的去向,例如针对公法责任承担后产生的归公财产,尝试规定须用于相关弱势群体扶助、地区生态补偿或特定领域扶持等;针对居于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之间的社会责任承担后产生的财产,尝试规定某件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通过当事人赔偿获得的财产应当专门用于治理该环境侵害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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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埃里克波斯纳, 戴维韦斯巴赫.气候变化的正义\[M\].李智,张键,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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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法草案起草小组.关于《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的说明\[EB/OL\].http://.cn/txt/201203/18/content_24923468.htm,20121101.

\[7\]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8\] 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9\] 钭晓东.论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重整\[J\].法学评论,2012,(1).

气候变化经济学导论范文6

像所有社会制度一样,国际气候制度一旦形成就以各种不同方式持续不断地变化着。对于国际环境机制研究者而言,鉴于近几十年来法律承诺与制度的不断扩展理解制度变迁的需要具有更为强烈的紧迫性。几乎没有人为全球环境成为国际议题而伤心,然而什么原因导致制度扩散的问题尚未清楚。这是当下关切制度变迁的充分理由。国际气候制度变迁涉及秘书处等制度安排、灵活机制等机制设计以及共同但有区别、可持续发展、公平等规则的变化。国际气候制度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政治框架。那么国际气候制度的形成与变迁的理解日益迫切,是把握全球环境政治、选择国家环境战略的关键。基欧汉、奥兰扬等曾经尝试着描述和解释制度变迁,但是大多数学者关注国际制度缘何重要、如何有效等问题。因而全球气候政治研究者没有充分探讨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模式、过程、来源等方面,以理解制度变迁对未来全球环境治理的影响及其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战略选择。

一、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制度主义解释

制度主义者假设国家在全球环境事务合作中是理性的,环境保护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并不像古典现实主义者,这些学者们假设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全球政治不仅仅涉及权力与客观利益,而且关系到认知、观念、知识、认同与意义。学者们往往从国家动机的角度探究国际制度的变迁。以权力为基础的制度主义理论认为权力是国际制度变迁最至关重要的因素; 以效用为基础的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利益是国际制度变迁的主要因果因素,以观念为基础的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共识式知识是国际制度变迁的主要因果因素。尽管这三种制度主义理论以不同方式界定着利益,但是呈现出国家中心论的特点,假设自私是国际制度变迁中国家的基本动机。

( 一) 自由制度主义视角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关注政府间谈判、制度设计与有效性。在环境多边主义领域,大量分析属于新自由制度主义框架。基欧汉与约瑟夫奈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中描述了经济过程模式、整体结构模式、问题结构模式以及国际组织模式,作为理解制度变迁的分析工具。总体权力结构的传统解释模式强调,国家间权力竞争为全球环境政治提供了基本动力,塑造着国际气候制度的变迁。总体结构模式和问题结构模式共同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们只注重国家的权力能力,而忽视了国内行为体和跨国行为体。

颇为代表性的是,奥兰扬建议以环境机制所面临的各种压力( 内部与外部) 以及这些压力下机制相应的弹性角度研究制度变迁。他提出内生与外生相结合的论断( endogenous - exogenous alignmentthesis) 。最重要的是,机制特点与其环境相契合的程度推动着机制的变化。这需要从生物物理、社会经济的术语来理解。机制的具体特点包括决策规则、制度灵活性、监管与管理能力、资源。外生特点涉及政治与经济的( 间断性) 连续性、问题特性、相关生态系统状态的变化。特定机制中内生与外生因素之间的互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机制变迁的方式。奥兰扬指出了五种机制变迁的类型,即逐步发展、发展受阻、间断平衡( punctuated equilibrium) 、转向、崩溃。《框架公约》协定呈现出逐步发展的制度形式。国际气候机制属于发展受阻型。然而这并未为未来研究提供有用的指导,因其涉及很多内生与外生因素。奥兰扬有意地回避了当代政治科学,也即回避了政治,特别是低估了国际合作所面临的政治障碍问题。因此,奥兰扬并未为理解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提供一项更为有效的方法。

( 二) 建构主义视角

建构主义强调规范、观念在国家结构形成与转型过程中的角色,以此探讨利益与认同形成的机理。竞争性规范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环境规范影响着行为体的利益及其全球环境制度。格里( Gerry Nagtzaam) 从规范政治角度解释制度变迁,表明了全球环境政治中三项重要规范如何影响着国际合作,即环境开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国际气候制度是全球性行为体在规范结构方面之间斗争的舞台。

制度主义视角有其优点,但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们没有严谨地论及气候变化问题、权力与控制的深层次原因。国家中心论的制度主义分析者关注制度设计、负担与义务的分摊、霸权领导与社会学习等,却并未充分探究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气候制度变迁与设计中的角色,特别是跨国行为体。事实上国内、国际层次上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关系,而且多国公司、商业与产业协会、跨国网络以不同方式影响着国际制度谈判与变迁。制度分析的国家中心论往往忽视更为广泛的政治与经济力量。正是这些力量限制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环境。

二、超越制度主义视角: 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互动

国际气候制度内嵌于更为广泛的全球政治经济结构中,因而没有一种解释模式能够完美无瑕地解释国际气候制度的变迁。全球气候政治的制度主义分析关注国家间讨价还价的过程及其国际制度对国家权力的影响。这种分析不仅将国家视为单一的理性行为体,而且将国家与市场视为人类活动两个独立的领域。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往往关注国家间谈判,仅仅将国家视为理性行为体,然而事实上国际气候变化机制显然无法脱离国家政府、资本市场与社会制度之间复杂互动的关系。事实上国际气候制度反映了国家政府、市场行为体、产业协会以及社会行为体的能动性、动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

市场行为体在贸易、生产与金融等领域塑造着国际气候制度。产业竞争等经济问题在全球环境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摆脱纯粹的竞争,往往需要将政治因素引入分析中。一旦公司对其环境有所控制、讨价还价、战略、影响和领导等问题随即出现。经济分析为解释机制变迁提供了重要的洞察力,但经验丰富的观察家( 包括新古典经济学家) 都认为,经济分析的解释力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将明确的政治假设纳入解释机制变迁的模式中。当然,我们也必须将经济进程变化纳入分析框架中。资本所有者对国家管理者实施结构性权力,因为他们有能力塑造国家决策的环节。国家的环境政策是内部过程的产物,也是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构成性因素。例如,挪威奥斯陆大学沃米戴尔( Irja Vormedal) 将机制学派与商业权力对机制变迁的研究结合起来,强调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塑造着制度变迁的特定条件。他关注多层治理、商业战略与国际机制形成之间的交叉点,从而建构了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此外,斯特兰奇从三角外交的角度描述了国家之间、国家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之间的三角关系,为理解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不同层面提供了有用的方法,尽管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公民社会行为体的角色。

国际气候制度研究者应该考察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变化,但并不人为地割裂国家与市场。国家与资本之间权力与权威之间的重组从深层次上反映和体现了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进程与趋势。环境政策的市场化表达了当今国际气候制度的组织方式及其运行的意识形态。然而国家与市场互动的政治经济学视角不应该忽视公民社会的角色。相反,研究者应该将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置于考察的中心。一些形式的国际气候制度是国家所主导的( 联合国条约) ,其他反映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环境管理体系) 、公民社会组织的主导性角色( 民事管制) 。行为体寻求建立公司、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知识分子的各种联盟,以确立全球环境政治的政策、规范与制度。大公司往往无力纯粹以其经济权力或政府联系控制环境领域,反而需要更为广泛的行为体的同意,如公司、政府机构、产业协会以及公民社会等。国际气候制度变迁体现了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复杂关系的变化,因而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理解无法脱离全球政治中权威的广泛转变。新葛兰西主义考察国家、资本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以剖析不同历史集团的利益影响国际气候制度的方式,分析国际气候制度的原则、规范、规则与程序。彼得纽厄尔( Peter Newell ) 等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视角挑战着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论述,从国家在资本积累中的角色角度解释国家政策与特定国际协议的内容。国家在资本积累条件方面的角色、石化能源在资本积累中的关键性、不同国家石化能源可用性的特殊性有助于解释国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讨价还价的地位、其气候政策决策的变化,因而有助于理解气候机制内容的变化。

三、国际气候制度变迁的分析

1992 年5 月政府间正式谈判促成了《联合国框架公约》( FCCC) 。1994 年3 月21 日,《联合国框架公约》开始实施。此后政府间谈判涉及《联合国框架公约》的细化和落实、其他义务的谈判,最终在1997 年12 月形成了《京都议定书》( 2005 年开始实施) 。2009 年哥本哈根会议意在设立2012 年《京都议定书》的后续协定,在技术、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一些进步,然而在减缓与资金方面仍存在着分歧。

随着气候机制不断成熟、复杂且往往是冗长乏味的实施与承诺设计的问题,利害相关者开始理解其在国际气候制度过程的利害。例如,可再生能源公司、能源高效与节能公司在推进石化使用方面有着明确的利益。由此它们日渐介入《联合国框架公约》及其全球气候机制的争论。重要的利益相关产业包括石化( 煤炭、石油、天然气) 、汽车、保险、发电、可替代能源( 水力发电、太阳能与风力) 。例如,在柏林召开的气候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 COP1)上,代表着化学部门的国际气候变化伙伴关系组织(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artnership, ICCP)向美国代表提供了标记文本的草案,成为最终文件的基础。再者,澳大利亚产业温室网络( the AustralianIndustry Greenhouse Network,AIGH) 、澳大利亚铝协会( the Australia Aluminum Council,AAC) 成功地寻求破坏1996 年至2007 年澳大利亚自由党霍华德( John Howard) 政府对《京都议定书》的批准,与主要谈判者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以继续反对任何类似《京都议定书》的框架。

( 一)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

受一些产业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美国所寻求的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以其他国家的排放治理项目或排放贸易的方式实现其减排目标。相比之下,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内行动应该是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最初抵制任何允许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减排中获得信贷的机制。最终,《京都议定书》形成了数项灵活机制,包括减排贸易、工业国家之间的联合实施、发展中国家减排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但这些应该是国内行动的补充。

商业与产业非政府组织影响清洁发展机制(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特别是全球气候联盟。全球气候联盟努力阻碍《框架公约》的谈判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广泛认可。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批准,全球气候联盟日渐得不到产业的支持,在20 世纪90 年代数个关键性公司退出了全球气候联盟,因为它们不再支持激进的反气候变化的立场。全球气候联盟2002 年正式解散了。直到1997 年美国政府建议排放贸易问题,这个议题才正式成为《联合国框架公约》的谈判议程。美国1996 年将国际排放贸易问题纳入其谈判立场,12 月份首次在非正式出版物中公开倡导。日美加澳新( JUSCANZ,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在《联合国框架公约》谈判中形成一个谈判联盟,怀疑或反对具体减排承诺。1997 年日美加澳新立刻将其作为正式建议,呼吁将排放贸易作为未来协定的政策工具。发展中国家与欧盟极其怀疑其建议,予以拒绝。欧盟代表认为,这会使富裕的污染国排放照旧,仅仅以排放许可作为赔偿。此外,他们担心欧洲公众将排放贸易视为污染的权利。

当时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呼吁指导与控制措施( command and control measures) ,即所谓的政策与措施( Policies and Measures) ,拒绝灵活机制。但是对美国等国家而言很显然排放贸易与其他灵活机制是其赞成有约束目标的协定的前提。1997 年12月,包括排放贸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京都议定书》达成了。欧盟试图限制灵活机制,以迫使各国在国内完成其减排。美国等国家对此提出异议,呼吁灵活机制无限制地使用,致使国际谈判陷入僵局。直到2001 年协议最终才达成。

跨国公司、排放贸易倡导者成功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使其在推进排放贸易方面成为联盟。美国清洁空气政策中心( the Center for Clean Air Policy,CCAP) 成立于1985 年,倡导市场方法。英国石油公司、壳牌石油公司、埃克森公司等能源公司提供了资金。美国清洁空气政策中心是最早游说欧盟委员会并向其提供排放贸易咨询的参与者之一。美国环保协会( Environmental Defense) 、世界资源研究所( theWorld Resource Institute) 支持排放贸易,在国际与欧洲层面上游说。然而欧洲非政府组织最初对此概念更加挑剔,如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地球之友放弃了其对排放贸易的批判立场,转而赞扬斥之为垃圾的措施。然而欧洲的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支持排放贸易。

在《京都议定书》谈判中非政府组织似乎扮演着更大的角色,特别是产业非政府组织寻求较弱的排放限制承诺或更强大的灵活机制。并不像《联合国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国家具体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以限制与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尽管《联合国框架公约》谈判中的许多主要问题对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目标、时间表以及资金承诺。谈判本质上往往是语义的而不是实质性的。国家与国际层次上政治意志的加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塑造着全球政治变迁的国内与国家间力量。

( 二) 公司政治战略转变与制度变迁

在21 世纪之交,欧洲与北美公司战略普遍转变为包容与合作。它们更多地寻求影响制度设计,采纳良好的减缓技术与方法,包括具体部门与跨部门利益组织,如世界核协会( the 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WNA) 、世界煤炭协会( the World Coal Institute,WCI) 、国际石油工业节能协会( the InternationalPetroleum Industry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IPIECA) 、国际商会(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美国最大工会劳联产联( theAFL - CIO) 、日本自行车推广研究所( the Japan BicyclePromotion Institute) 、铀研究所( the Uranium Institute) 、联合卫理公会( the United MethodistChurch) 、国际旅游联盟( the Alliance Internationalede Tourisme) 、国际太阳能汽车联合会( the InternationalSolar Car Federation) 。具体部门的商业与产业组织的要求与战略往往是维持或占有低碳经济中新的市场。一些商业与产业组织更强调发展低排放技术,如碳收集与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 、洁净煤技术( clean coal technologies) 。尽管国际商会是一个跨部门的大型商业组织,但是美国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事实上控制着国际商会。这阻碍着美国商会环境与能源委员会( the ICCCouncil on Environment and Energy) 进一步采取支持环境管制的立场。

国际排放贸易协会( the International EmissionsTrading Association, IETA) 成立于1999 年,明确支持环境管制,已经成为国际气候制度中最大且最活跃的商业与产业组织。其主要目标是倡导以市场机制作为气候政策工具,推进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有效体系,确保《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的有效运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由许多公司群体构成,包括排放者、交易者。另一个商业与产业组织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 the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Development ,WBCSD) 。该组织明确赞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与国际框架的必要性,作为建设性伙伴努力帮助减缓气候变化。一般而言,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关注长期的政策建议,直接决策者、《联合国框架公约》秘书处直接合作。该组织的游说活动更关注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全球框架中所有主要排放国,相比于2012 年后更加严厉的类似《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这些不同部门的共同兴趣是,推进市场机制与规制设计。

近年伴随着温室气体管制的扩展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得重要发展。美国可持续能源委员会( Councilfor Sustainable Energy) 、欧洲可持续能源前景商业协会( the European Business Council for a SustainableEnergy Future ) 代表可再生与低碳密集型能源部门。其中最显著的组织是可持续能源商业委员会( the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Energy,BCSE) 。近来金融服务部门的行为体也加入到可再生能源的游说中。伴随着碳交易的增加,金融服务部门抓住机会发展了新的金融与保险工具与产品、咨询服务。鉴于此,很多金融产业受益于更加严厉的管制,从而增加交易与推动了对其服务的需求。

政府准许非国家行为体广泛地参与国际气候政策过程,而且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各方的会议,游说政府,准备政策报告,与公众和媒体互动。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条款与法律结构反映了这种变化。《联合国框架公约》的条款明确允许与鼓励非国家行为体以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程序机制参与。商业非政府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设定议程、提供政策建议,政治压力,监管政府行为,实施活动。

全球气候问题涉及不同国家核心产业的利益。因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建议会威胁着工业经济体主要部门的经济利益。自从1988 年全球变暖的政治应对开始争论以来,石化公司在国家、地区与全球层次上积极游说,确保自己的利益,数次成功地将自己的立场融合到《联合国框架公约》( FCCC) 中。跨国石化公司形成了伞式组织,特别是全球气候联盟( the Global Climate Coaltion,GCC) 、气候协会( theClimate Council,CC) 。这些组织的核心成员是煤炭与石油公司、化学与汽车公司,特别是美国公司。全球气候联盟是气候变化方面重要的商业声音,由50 多个商业贸易协会与公司组成,包括美国石油协会(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杜邦公司( DuPont) 、陶氏化学公司( Dow) 、福特公司( Ford) 、通用汽车公司( General Motors,) 、德士古石油公司( Texaco,) 、雪佛龙公司( Chevron,) 、美孚石油公司( Mobil) 、壳牌公司( Shell) 。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