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例6篇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1

 

关键词:监督;管理;扩面;保障;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群众的“保命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的公开化,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营,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当务之急应做好两件事,一是做好外部基金监管,二是加强内部基金控制。通过制定规则、加强监督、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约手段来保护参保者的利益,从而为基金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行政监督将对基金运转方向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这一规定界定了基金监督的主要部门、基金监督的范围以及基金监督结果的处理过程。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就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这项规定体现了基金监管的社会化职能,如何运用好这项职能,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这种来自于不同群体的基金监督组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促使经办部门更全面的管理老百姓的“治病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化作为参保人员有权了解基金收支动向,监督基金使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合理知情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做到基金管理透明化、使用合理化,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面征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一抓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保证缴费基数“应报尽报”,保证基金的合法来源;二抓基金收缴,采取灵活缴费形式,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要确保扩面征缴数据的真实性,扩面征缴任务制定不合理,尤其是任务指标偏高将可能导致数据虚高而失真,为避免此状况的出现,应着重抓好“两个结合”。一是扩面征缴需结合不同地方实际。各地工农业发展规模不同,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保障各险种发展态势不一致,工业发达地区职工医保容易扩面征缴,农业为主地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容易扩面征缴,老城镇居民医保容易扩面征缴,而相对来说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人群基金征缴的难道就大一些。二是制定扩面征缴任务需结合不同时段的实际,根据情况变化做相应的调整。扩面征缴随时间发展态势当为抛物线形,即早期由于政策了解少,医疗保障险种少,扩面征缴有一定难度;中期,随着政策的广泛宣传,广大民众医保参保意识的增强,扩面征缴相对容易。但是,目前随着医疗保障逐渐走向全覆盖,加上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扩面征缴难度再次加大。

二、加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医保基金是“救命钱”,应谨慎科学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比例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职工住院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分不同情况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用于居民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居民住院治疗。由此可见,医保基金的总数是有限的,其作用为参保对象出现疾病时用于疾病治疗是“救命钱”,不可以滥用。一定要明白基金必须慎之又慎的使用,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在人们群众最需要的时候。

(二)加强监察的力度,及时查堵漏洞。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确有骗取医保基金、滥用医保基金现象的存在。当前通过超剂量用药、自行加收费用、不合理检查、将自费项目改为医保内服务项目、造假病历挂床、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允许个人账户刷生活用品滥用医保基金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察的力度,注重从源头上及时查堵漏洞,确保保险基金每一分钱的使用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既不能搞暗箱操作,也不容许有骗保、诈保的现象出现。

(三)用制度规避风险,科学实施监管。

医保基金的管理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问题,实行全民医保后,将有大量高风险人员进入社会统筹,对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是巨大挑战,最大限度地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成为顺利推行全民医保工作的关键之一。有无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有无人品正、业务熟、作风硬、守规矩的基金管理队伍,能否对医保基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医疗保险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管好、用好、控制好医保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征缴还难、还重要,“三分征缴、七分管理”,就是精辟的概括。在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把基金监督管理作为各项管理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来抓实抓好抓到位。

(四)明确基金管理要求,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基金管理是手段,实现医疗保障是目的,基金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一是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乱批条子,不能搞“体外循环”,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结余部分除留一定的储备金、周转金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不能用来搞投资、买股票;二是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收支平衡;三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四是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五是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方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三、做到平衡收支,确保待遇支付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2

关键词:医保监管 现状分析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257-02

医疗保险是针对全社会成员的健康需求所设定的保障制度,以改善社会群体的健康状况、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物质补助、政策优惠等满足群众健康问题的需求。我国医疗保险经历了多年发展已经初具雏形,但多年的实践表明医保控费是全世界的共同难题,如何控制医保费用在合理区间,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是医保监管的核心。

温州市苍南县地处浙南沿海,全县人口133万,该县1999年开始实施公费医疗改革,2004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15年底,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为11.3万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8万人。作为人口大县,该县的医疗保险工作开始时间较早,对该县的医疗监管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对解决浙江省乃至全国医保监管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一、苍南县医保工作现状

1.参保情况。目前,苍南县的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县级统筹,医疗险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2600元,缴费比例11%,每人每月缴纳291元,其中单位负担9%,每人每月234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个人缴纳200元。截止2015年12月,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为113321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人数26185人),享受待遇人数73346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80066人,享受待遇人数675919人。

2.就医情况。全县共有定点医疗机构207家及定点药店34家,日均就医人次达22000余人数,日均交易金额320余万元。苍南县于2012年4月1日开通实施医保“一卡通”工程,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进行跨统筹区的实时刷卡就医。2014年12月实现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市“一卡通”实时刷卡就医。全县119万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338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实时刷卡就医,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经纳入全省“一卡通”异地就医平台,已实现参保人员跨地市实时刷卡就医。

3.医保基金运行情况。2015年基本医疗基金总收入40853.31万元,总支出31461.5万元,本年结余9391.81万元,累计结余64405.44万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80066人,享受待遇人数675919人,2015年合作医疗基金总收入73852.78万元,总支出84124.77万元,本年结余-10271.99万元,累计结余9199.25万元。2015年该县医保基金费用总支出达11.5亿。据统计,近几年该县通过医保系统结算的基金,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情况,2013年、2014年、2015年医保费用年增长率分别达31%、23%和20%,使全县医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医保基金面临巨大压力的原因

1.事业发展带来医保基金快速增长的压力。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医保基金压力随之加大。医疗机构不断增加,方便快捷的全市联网刷卡结算的实施,释放了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增加了医保基金的压力。

2.医疗监管工作不到位。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手段落后,导致定点医疗机构过度治疗、乱开大处方、虚假住院现象的发生,甚至出现医院与参保人员串通开具假住院证明,让医疗保险替他们出钱,加重了医保基金的压力。

3.医保工作信息管理水平较低。虽然一些定点医疗对医保网络管理有一定投入,但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各医院普遍缺乏医保业务的统计分析,未能为医保工作提供宏观与微观数据支持。

4.医保会计核算方法对医保监管作用的局限性。当前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为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联系紧密,能客观真实地记录现金流量,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实际。但是以此为基础的医保会计核算也存在一些缺陷,难以准确反映当期损益。首先收付实现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仅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的进出情况核算基金收入、支出,无法反映基金收支和当期损益的全貌;收入只核算实际缴纳数额,不核算欠缴数,单从账面上看,无法获取应收未收基金的信息,难以保证应收尽收;医疗保险基金形成的隐性资产和隐性负债不能在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其财务状况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增加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其次,收付实现制不能全面揭示医疗保险基金的真实信息。如支出只反映实际付款支出,不包括已发生未结算及已结算但未付款的支出,这种核算方式会导致低估当期支出,虚增可供支配的医疗保险基金,无法准确评估当期结余,既造成信息误导,影响基金收支的真实性,同时也给人为调节收支留下了操作空间。

三、强化医保监管的策略建议

1.启动医保反欺诈“亮剑“行动。近年来,医保欺诈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全省医疗保险管理秩序,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必须加大稽核力度及全民监管力度,使骗保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2013年,全省76个统筹区日常稽核发现的医保违规案件达2000余件。2015年5月,浙江省启动了专项行动,各地共突击检查了3000多家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确定违规行为500多起,追回基金或罚款金额近千万元。省人社厅通报了20多家违规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人社部门也将15起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加快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建设。围绕浙江省人社厅提出“阳光医保,规范医疗、控费控药“的目标要求,整合现有医保系统监管功能,借助科技、创新手段,全面加强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建设。通过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处理的全程监控,实现监管方法精细化、监管手段智能化、监管渠道多样化、监管效果社会化。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软件开发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由温州市统一建立,温州市于2014年投入建设资金1094万元,展开了对阳光监管平台(包括一个库、三个系统、一个平台、涉及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医保费用智能审核、就诊信息事前提示和事中控制、中药饮片专项治理、诊间结算、按病种付费和定点单位第三方审核等七大模块)的全面建设。该县投入建设资金为118.93万元,积极配合做好县市端网络设备、本地数据库、服务器的架设,同时完成该县的医疗结算系统与阳光医保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开发,提升了该县医保监管水平。

3.加强付费方式改革。遵循社会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为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上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断改变对医院的付费方式,对参保人的支付方式采取了起付线、共同付费和封顶线等方式。对服务提供方的支付包括按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方式。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趋势是“总额预付”的基础上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的有机结合。

4.加快医保管理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加强各系统间的信息联动,实现经办管理一体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完善阳光医保系统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大对业务数据资源的分析和利用程度,不断提高经办稽核、基金监管、分析决策的能力。提高医保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民众满意度,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5.提高医保财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财务人员医保知识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严谨的财务工作作风,自觉维护财务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为医保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6.深化医疗制度改革。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办医,增加街道、乡镇医院的技术和设备,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靠深化改革,为医保监管不断完善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

7.发挥医疗机构职能,巩固医保制度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三个当事主体,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实现是根本目标。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下,努力创造有利于自身运转的医保制度环境,实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为医改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相关制度,遵循职业道德,强化医疗卫生单位的自律,提高公信力,努力树立让医保机构、参保人员放心信任的形象。医疗机构要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为相关部门制定医保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各医保制度之间的互动,统一主要支付方式和标准。要整合资源,减少医疗机构管理成本,给予医疗机构一个统一的医疗政策、市场环境,有利于医疗机构集中精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从而实现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宗旨。总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改工作主要任务之一。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健康发展是医保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应积极参与医保改革,为医改目标的实现作贡献。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费用控制的影响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2(9)

[2] 李曼妮.对医院医保结算方式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8(29)

[3] 杨万霞.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及管理现状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7)

[4] 李婷.应收医疗款中有关医保业务的核算与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1(10)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3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推进公平医保、法治医保、智慧医保、清廉医保建设,助力健康、幸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区(市、县)政府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同国家、省和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政策衔接,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问题。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

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保部门与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做好重点救助对象标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规范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费用追偿主体责任及程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市、县)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免费救治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把救治急需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5.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规范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6.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落实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系统梳理医保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将工作重心转入常态化帮扶,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农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7.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健全医保基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合理规范、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区(市、县)政府

8.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制度统一、政策趋同、机制健全、服务均等的区域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研究制定四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9.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实施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和执行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0.认真落实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和相关药品目录。落实医保药品分类管理和单行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支付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医用材料限价支付标准,健全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1.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现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向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并重转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医药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检查稽核、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联,提升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2.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市区域性总额控制,积极推进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康复理疗、慢性精神疾病实行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疾病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规范完善日间手术付费,逐步建立适合不同医疗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对中医药、儿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将支付方式改革从付费端延伸到收费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完善落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包制度。对批准建立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医保“一个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医保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3.改革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组建基金监管队伍,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案件移送(移交)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强化基金监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14.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总结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成果运用成效,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5.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国家、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6.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预付。推动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上,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落实相应激励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17.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控、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积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全面清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推动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的合理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8.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9.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区(市、县)政府

(六)优化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市内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成德眉资四市通办。加快推动部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巩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结算类别,实现门诊特殊疾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21.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地医院接口改造和对码、转码工作。积极配合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为调整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于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显著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能力。用好电子政务外网医保骨干网络,建好全省医保备用链路,规划建设本地医保专网横向聚集区。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扩宽应用范围。拓展医保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渠道,让参保人少跑路或不跑路,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便捷性,进一步适应流动人口的医保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2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医保经办场所和人员,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探索推行基层医保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医保公共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2-3人、村(社区)1-2人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打造一支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经办服务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保经办基础设施建设,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区(市、县)政府

23.加快推进医保治理创新。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德眉资区域医保管理合作,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疗保障咨询服务专家库专家和医院优势资源,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协同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2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市、县)党委、政府

25.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

26.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改革举措及时落地见效。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目标办

责任单位: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27.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开展“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序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4

(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摘 要:医保基金是国家统筹建立的用于提供医疗服务保障的公益性基金,其管理效率和效益直接关系参保人群的切身利益。对医保基金进行预算控制,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医保基金管理的某些问题,增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本文将就医保基金的预算管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关键词 :预算控制;医保基金;稽查;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181-02

一、预算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推动将医保基金纳入预算管控体系。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推进和深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对于医保基金而言,实施预算管理是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回归。医保基金作为一种公共和公益资源,政府不仅需要承担管理职能,而且必须相应地接受监督,这样才能够达到权责的统一,形成管理的闭环。之前许多地方政府将医保基金放入银行代管,这无疑使得医保基金逃离监管范围之外,给不法分子予以可乘之机。同时,实施预算管理能够对医保基金进行合理的管控、协调和分配,最大限度发挥医保基金的效用,避免医保资源的浪费,促进医疗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发展,保障医疗公平。

二、预算控制模式在医保基金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一)管理收束作用

预算是一种资源分配计划,它能够科学合理的统筹调度资源,并使之发挥出最大效用。在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上,要通过预算编制对医保基金的支出构成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既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医保基金的无端浪费。借助预算控制能够遏制医院随意支出使用医保基金增加收入的冲动,促进医保基金支出合理化、规范化。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启动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管理模式,就旨在规避医保基金滥用、浪费的风险,通过指标分解、超支分担等方式,增强医院在医保基金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起到约束和监督的作用。

(二)财务监督作用

预算控制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财务监督。发挥好预算控制的这个职能,就能够有效促进和推动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合法、健康、阳光、透明。预算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医保基金预算的编制,医保基金预算的执行和医保基金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而且,预算监督涉及多个部门,人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被赋予各自相应的预算监督职能,这就从主体上扩大了监督范围。预算控制的这种财务监督职能,如同悬在医保基金管理单位和管理者头上的利剑,让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有所顾忌,不敢越雷池半步、胡作非为。如有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开高价药、大处方、全检查的方式,增加医院收入,亏蚀医保基金。这些就有必要通过预算结算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和问责。

(三)政策导向作用

预算体现的是一种计划性,是前瞻性的将统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调拨、管理和支出使用的一种规划。在部门预算中,预算的这种计划性由于政府自身的特殊性更多地被赋予政策导向职能。当医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控制模式之下,预算的这种政策导向功能将更加凸显出来。就医保基金而言,其本身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就决定了政府在资源统筹和分配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和普通民众偏弱的抗疾病经济能力,使得政府必须通过合理的政策调控来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效用。预算控制恰好就能够体现出政府的这种政策控制和导向能力,如政府在大病医保、住院诊疗、基本药物目录上的预算投入等,就体现出政策对于贫困群体的关怀和倾向性。

(四)统筹协调作用

医保基金是社会统筹资源,将医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控制之中,有助于统筹协调和调配医疗资源。如当前存在的大医院和中小医院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由于大医院基础设施完善、诊疗设备齐全先进、医务人员业务素质精湛等,使得病患在初诊选择时,会尽量选择医疗服务能力和接待能力更为突出的大医院,这就使得本来因为就诊患者不多的中小医院更加捉襟见肘。但中小医院尤其是社区医院、乡镇卫生所(站)在医疗体系中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通过预算这种控制管理模式来统筹协调医疗资源,以促进医疗资源使用优化。如当前对社区医院、乡镇卫生所的医保预算投入和报销政策比例都体现了预算的这种统筹协调功能。

三、完善预算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提高医保预算编制水平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础和关键,预算编制是为医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划和确定科学的方向。就医保基金而言,要本着“以收定支,总额控制”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医保预算。预算的编制要结合本地区的医疗资源、群体规模、参保人数、物价水平、离退休人员规模、地方政策、疾病谱等情况,并研判近几年医保实际总额支出及支出构成,全面综合各类因素后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注重沟通与协商,各级政府、医保部门要充分动员与沟通,增强上下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要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等的意见建议,夯实医保预算的群众基础。

(二)加强基金监管和财务稽查

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也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医保基金监管主要是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医保报销审核工作。医保报销支出是医保基金支出的主要构成部分,要结合预算指标和政策要求,对报销账目进行仔细审核,纠正和控制不合理的预算支出。二是要加强各类稽查工作。如加强住院稽查、跨区域转院等工作,看住院、转院等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小病大治、大病不治、过度医疗等问题。三是要合理控制药费支出。药费是诊疗费用中的一项重要支出,要关注是否存在开高价药、滥开药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此外,要注重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看制度是否符合政策规范、要求,是否齐全,通过制度来保障预算管理的实施效果。

(三)构筑信息化的预算控制管理模式

诸多领域的实践证明,信息化能够激发和创造出新的活力,是一种新型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在预算管理领域,尤其是在企业预算管理方面,关于信息化控制和管理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部门预算中,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部署和推进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于医保预算而言,由于涉及众多医疗服务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等,管理单位、管理人群、管理资金和管理信息的规模都非常庞大。构筑信息化的预算管理系统,并实现医保管理部门、医保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助于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挖掘和分析,便于医疗资源的统筹调度和使用。预算管理系统应当同其他财务系统实现功能对接,便于资源共享和服务扩充。

(四)抓好人员素质教育和政策培训

以往在医保基金的监管过程中仅仅关注执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教育是有失偏颇的,在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过程中,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对预算管理水平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充分重视对预算编制人员、执行人员和稽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资源投入,培育出一批素质高、业务强、品德优、能吃苦的预算管理队伍,用坚实、优秀的人才队伍来夯实医保基金预算监管的基础。医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福利工具,在医保基金的运用和管理中要时刻关注政策的走向和变化,及时在预算管理中贯彻和执行政策。为此,应当加强对医保人员的政策培训,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四、结论

运用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加强监管,有助于科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基金利用效率,保护参保对象的切身利益,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健康管理,更好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英.医保基金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5

医疗保险基金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也是医疗保险制度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而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必要的两件事就是做好外部基金监管和加强内部基金控制。以保护参保者的利益为原则,制订合理的对策,加强管理,从而保证基金正常运行[1]。由此看来,基金监管尤为重要,如何合理的进行基金监督,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合理运用基金

医保基金的数额是有限的,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在患病时用于治病的费用,一定要合理慎用,保证所有费用都用在治疗上,用在参保者最需要的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比例缴纳筹集。正确的缴纳筹集后,分别用于门诊治疗的个人账户和职工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筹集,则是各级财政补助与个人具体情况决定,基金缴纳筹集后,分别用于居民的就诊就医方面和住院治疗方面。

三、加强基金管理力度

目前,滥用医保基金情况严重,必须要加强基金的管理力度[3]。在参保者就诊时,利用患者急于治病的心理,给患者开具大量的非必须药品、各项非必要的检查、制造假病历挂床、用医保基金销售日用品等现象,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3],及时从根本上制止此类事件,保证每一笔保险基金都用在刀刃上,既要做到公开公正,又要做到基金使用的透明化。医保基金的管理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保,确保基金正确科学的运用,将会成为实行全面医保的重要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素质良好的专业性人才、遵规守法的基金管理团队,是医疗保险继续顺利运行必不可缺的部分。证缴难度取决于基金管理,合理运用基金,这些难度一点都不亚于征缴难度,其重要性也可想而知。把基金监督管理当成是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才能保证医疗保险顺利合理的稳步发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力度

合理的管理医保基金,其目的是参保者能够有医疗保障,因此,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绝不滥用,收入与支出记录清晰,医疗保险基金只能供参保人员看病治病使用,余下的基金可以适当的用来科学周转或定期存款,坚决不允许搞投资,更不准买股票;其次,统筹基金要收支合理,支出的部分保证是收入范围以内的基金;再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中介费不可以划在基金内,应由各地财政预算支出。医保部门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明细,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力度。

五、结束语

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范文6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