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源管理制度范例6篇

水能源管理制度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沂沭泗直管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出台,对实行该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水情和突出的水资源问题,面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需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协调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生态与环境安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用水保障关系所提出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水资源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落实“三条红线”和建立“四项制度”。 “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四项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2.概况

沂沭泗流域水资源总量多年平均为235.31亿m3,人均地表水资源量431 m3,亩均为292 m3,仅是全国人均2630 m3的16.4%,全国亩均1800 m3的16.2%,是我国缺水区之一。

沂沭泗直管范围内(含南四湖支流入湖口5km以内)共有取水口457处,其中农业用途取水口415处,占总取水口数量的91%,工业用途取水口20处,占总取水口数量的4%,生活(包括生态)用途取水口22处,占总取水口数量的5%。

沂沭泗直管区共有水功能区有22个,其中一级水功能区3个,区划河长87.2km,二级水功能区19个,区划河长567.8km。

3.沂沭泗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所开展的工作

3.1编制《沂沭泗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十二五”期间沂沭泗局推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条红线”控制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沂沭泗局结合沂沭泗直管区水资源管理实际,于2013年3月编制了《沂沭泗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十二五”期间沂沭泗局推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工》,提出了落实“沂沭泗直管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细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目标任务。

3.2编制《沂沭泗直管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方案》,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有序开展

在认真总结沂沭泗直管区水资源管理现状、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沂沭泗直管区水资源管理实际和水利部的新要求,基于“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定位,确定了2015~2020年沂沭泗直管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系统框架和主要任务。从制度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调度体系建设、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日常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提出总项目数30个、总经费近1.5亿元的沂沭泗直管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3.3 狠抓沂沭泗直管区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执法保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每年开展沂沭泗直管区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直管区内重要的取水户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查勘询问、听取介绍、查验相关资料和档案,对取水户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取水许可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用水、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节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废污水处理和退水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取证。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4 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淮委开展水量分配、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淮委完成了《沂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沭河水量分配方案》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平台3年基本建成、5年完善的进度安排,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三个直属局对直管范围内取用水户及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直管区内应建国控监测点的重要取用水户,提出了建设建议。

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4.1个别地方性法规与法律、部规章存在冲突

在沂沭泗直管区,沂沭泗局职责之一是对水资源、控制性工程统一管理和调度,对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沂沭泗局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既有面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宏观管理,又有面向具体用水户的直接管理,这一体制设置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但是个别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应属流域机构的管理事权划归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而在直管区形成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致使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4.2流域与区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水资源管理条块分割、相互制约、职责交叉、权属不清的问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协调的关系复杂,协调难度较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越权审批、越权管理问题依然突出。流域与区域之间的事权化分不够清晰,既存在管理错位又存在管理越位,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尚不到位。

4.3流域水资源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滞后,尤其是两省交界之处缺少控制性水资源工程,这给流域水量分配及调度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部分地区供水和水源结构不合理,供水保障程度低,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差别大,开发过度与开发不足并存,尚未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沂沭泗局虽然管理着流域性河湖工程,但入河、入湖支流及穿堤引、排水建筑物等取水口门绝大多数仍有地方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既缺少控制性手段,又没有必要的计量设施,这给取水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4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

水资源观测和监测的技术手段落后,硬件建设投入不足,增加了水资源管理的难度,也成为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水资源管理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和监测手段,难以对省界断面和取用水户进行有效控制。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难以计量,水网地区的监测面临技术困难,这些问题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面临严峻挑战。加之受编制影响,目前管理人员较少,尤其是基层局管理人员少,经常一人身兼多职,已不能满足当前水资源管理的需要,监管与执法存在很多困难;水资源管理经费与工作量相比也严重不足。

5.沂沭泗直管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5.1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一号文件精神,水利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改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对沂沭泗直管河湖水资源管理,要加强对河湖取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及水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积极研究实施有效统一管理的措施办法,推动完善直管范围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从法律和行政上理清各自分工,合理划分事权,找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结合点。

5.2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

国务院《意见》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充分利用 “六五”普法、中国水周、世界水日宣传水法规,切实加强对取用水户依法用水和节约用水及提高用水效率的宣传,努力营造依法管水、用水的良好氛围。

5.3强化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取水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督促进行水资源论证,通过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查审批环节,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使项目取水符合相关水资源规划及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对直管区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到位。加大水资源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加强与取用水户的联系和沟通,结合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引导取水户自觉履行取水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及水利工程水费。

5.4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

加强水利队伍建设,以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局机关、直属局水资源专职管理机构已组建,应进一步充实专业人员,推动基层局配备专职水资源管理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水资源管理培训力度,促进管理人员工作水平的提升。

5.5抓住建设机遇,建好水资源技术支撑平台

水利建设计划方面今后一段时期支持的重点是水资源监测管理。应抓住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最佳时机,补充完善直管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做好水资源监测站网、水资源监控系统及水资源配置服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对流域主要用水户和用水口门的全程监测。建好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撑平台,适应沂沭泗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2

针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左其亭等在深入分析和研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系统地构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论体系框架,并探讨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践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3];各试点省份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4-5];孙宇飞等结合部分流域机构和典型地区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在调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围绕“三条红线”考核指标的确定和指标的标准、监测、考核等重点问题,对“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6];孙可可等结合影响“三条红线”分配的各种因素,提出了“三条红线”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武汉市为例,进行“三条红线”的量化研究[7];陶洁等在分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内涵的基础上,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方面构建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及指标确定方法[8];窦明等基于“三条红线”约束,构建了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以莱州市为例确定了“三条红线”指标,提出了不同分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9];蒋云钟等从制度的实施角度出发,指出了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关键,建立了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功能需求框架,并探讨了支撑“三条红线”管理的具体实施策略[10]。上述成果涉及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理论、方法、保障和应用等多个方面,但是对于“人水和谐”这一基本原则的把握,涉及不多。本文基于和谐论理念、和谐论五要素以及和谐度方程,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有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途径,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和谐论简介

2.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根据区域水资源潜力,按照水资源利用的底限,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排放标准,并用最严格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取水、用水、排水3个方面对水资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期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思想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水和谐为核心理念,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等方法,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从而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1]。

2.1.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的基本原则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a.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急解决当前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b.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c.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d.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e.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

2.1.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的核心内容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通过统一规划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进而实现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通过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技术的改造,从而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最终实现对入河湖排污总量的控制。

2.2和谐论

和谐是为了达到“协调、一致、平衡、完整、适应”关系而采取的行动[11]。研究和谐行为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称为和谐论[11]。和谐论主要包括和谐论理念、和谐论五要素、和谐度方程等。

2.2.1和谐论理念

(1)和谐论提倡以“以和为贵”的理念,提倡理性认识各种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提倡以和谐的态度来处理各种不和谐因素和问题。和谐的思想是和谐论的基石。(2)和谐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解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3)和谐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关注人和自然界的唯物辩证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认为人和自然协调发展是必要的、可能的;主张人类应主动协调好人与人的关系。(4)和谐论坚持系统的观点,提倡采用系统论的理论方法来研究和谐关系问题[12]。

2.2.2和谐论五要素

(1)和谐参与者:就是参与和谐的各方,也称为“和谐方”。(2)和谐目标:是指和谐参与者为了达到和谐状态必须实现的目标。(3)和谐规则:是指和谐参与者在实现和谐目标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切规则或约束。(4)和谐因素:是指和谐参与者在实现和谐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各种因素。(5)和谐行为:是指和谐参与者考虑各种和谐因素后采取的具体行为。

2.2.3和谐度方程

和谐度方程是定量评估和谐状态的基本方程。某—因素(Fp)和谐度(HarmonyDegree)方程[13]定义为:HDp=ai-bj(1)式中:HDp为某—因素Fp对应的和谐度,是表达和谐度的指标,HDp∈[0,1],HDp值越大,和谐程度越高;a为统—度,b为分歧度。a,b∈[0,1],且a+b=1;i为和谐系数,反映和谐目标的满足程度,由和谐目标计算确定,i∈[0,1];j为不和谐系数,反映和谐方对存在分歧现象的反对程度,由分歧度计算确定,j∈[0,1]。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和谐论理念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在理性认识人与人之间矛盾、人与水之间矛盾和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多方参与者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和谐发展的目标。在实施的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协调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调整用水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以和谐的态度处理人文系统与水资源系统之间的存在的不和谐问题和因素,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因此,人水和谐理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理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着力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水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实施的过程中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和谐的态度处理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关系,这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和谐论理念。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新时期水利改革形势下的治水方略,是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系统地提出了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四项制度,完善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在实施的过程中,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在进行三条红线指标分配时,划定不同的指标值,既保障了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保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体现了采用系统论的理论方法解决多方参与问题的和谐论理念。

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的和谐论五要素解读

4.1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和谐论五要素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主要是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取水环节,实现对河流和区域取用水总量的严格控制。在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对于跨省流域,各省份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都希望获得更大的水资源分配量,但是流域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这势必会加剧各省份之间的取水矛盾和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为了正确处理各省份之间、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可以基于和谐理论,从和谐论五要素的角度来剖析流域水量分配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跨省流域水量分配问题的和谐论五要素见表1。

4.2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和谐论五要素

对于一个特定地区,为了使该地区总的用水效率小于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规定值,需要对各个用水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实行严格的用水管理。通常情况下,用水部门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四个部门[14]。在制定各部门用水定额的过程中,由于水资源利用水平有限,并且用水效率的提高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各部门都希望本部门的用水定额被制定的大一些,这势必会导致各用水部门之间矛盾加剧。为了正确处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可以基于和谐理论从和谐论五要素的角度剖析各部门用水问题,为各用水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

4.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和谐论五要素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排水环节,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于某条具体的河流,首先需要确定该水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然后基于人水和谐理念,考虑水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各排污点的排污量。在确定各排污点排污量的过程中,各排污单位为了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都希望获得更多的允许排污量,这势必会造成流域上下游之间,各排污单位之间的矛盾。为了满足水体纳污能力的要求,保证河流湖泊生态健康,需要加强流域上下游之间、各排污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从和谐论五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各排污点的排污量分配问题。

4.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和谐论五要素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三条红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对用水过程中的用水效率进行严格控制,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量,减小水环境污染,创建水生态文明[15]。

5和谐度方程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中的应用

5.1和谐度方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中的应用

对于某一流域,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又涉及多个用水部门,各用水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尽可能地达成共识,合理分配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即做到和谐度方程中的“统一度”(a)较大,“分歧度”(b)较小[16],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区域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满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要求。从和谐度方程中还可以看到,为了实现人水和谐的目标,应该提高“和谐系数”(i),减小“不和谐系数”(j)。水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到众多影响和谐的因素,例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和水资源供需现状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为了满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要求,必须提高这些因素的和谐系数,尽量在上述因素之间寻求平衡,既能够满足控制红线的要求,又能够尽可能地满足各用水部门的用水需求。例如在进行流域水量分配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和谐参与方的水资源供需现状、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对于那些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地区可以适当多分配水权;同时,可以完善水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杠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5.2和谐度方程在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中的应用

在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的过程中,和谐参与者是指该地区的各个用水部门,主要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和谐目标是提高该地区总的用水效率,尽快达到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规定值。为了尽快实现和谐目标,在制定各部门用水定额的过程中,各用水部门必须提高“统一度(a)”,减小“分歧度(b)”。影响用水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节水器具的推广情况以及人们的节水意识等。为了尽快实现用水效率控制,必须提高“和谐系数(i)”,降低“不和谐系数(j)”,从而使该地区总的用水效率尽快达到国家的规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a.大力研发有效的节水器具;b.通过大力的宣传,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c.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等。5.3和谐度方程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中的应用在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的过程中,和谐目标是入河污染物总量小于水体能够承纳的最大污染物量;和谐参与者是指各个污染源,为了实现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控制。各排污点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服从流域管理部门分配的排污量要求,控制污染排放,即提高“统一度(a)”,减小“分歧度(b)”。在分配各个排污点排污总量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区域经济的发展、污水处理技术等。为了实现对排污总量的控制,尽快达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要求,必须提高“和谐系数(i)”,减小“不和谐系数(j)”。例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污水处理技术,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排放量;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和污水处理技术,逐步减小污水的排放;加强对各排污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排污量。

6结语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3

厅党组中心组水资源管理专题学习,得到了水利部水资源司的大力支持,高司长亲临我厅为大家授课。在此,我代表厅党组表示衷心的感谢!

前不久,我参加了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感触颇深。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钱正英深刻分析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的现实意义,指出了过去水资源管理存在的“7个认识误区”;老部长汪恕诚畅谈《一部绿色交响曲》,回顾了近十年水资源管理工作锐意创新的发展历程;陈雷部长从战略高度深刻论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会议的高规格反映了水利部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全社会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广泛关注,也表明水资源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关注,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今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我个人体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它是由我国水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的。人多水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水资源紧缺是我国的基本水情,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其次,它是对水资源粗放管理的深刻反思。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管理较为粗放,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问题上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节约,不顾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导致水资源紧缺、水污染日益加剧。全国水功能区达标率只有41.6%,不少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40%的临界值。我省汉江干流及支流近年来多次发生“水华”,因过度开发水资源产生的脱水河段、过度围填湖泊造成的湖泊萎缩也十分严重,全省正在大力开展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水质不安全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我省存在的水污染、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三,它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在我国现阶段集中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达后花几十年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解决。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水利部门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任务十分艰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水资源管理方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从传统的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以水资源条件来确定产业布局、发展模式,以水利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因此,每一名水利从业者、特别是从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努力在工作中坚持“六个原则”、观念上实现“六个转变”,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近几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卓有成效,节水型社会建设起步良好,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基本完成,水资源论证制度全面实施,全省25个县市区成立了水务局,武汉“大东湖”等一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稳步推进,应对东荆河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但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对照中央和水利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担当主角,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忠实的执行者和坚定的落实者。当前,要重点建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通过完善的水资源法规体系、强有力的水资源监管措施,让“红线”变成刚性约束,不可逾越。

第一、要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红线,水资源规划是基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一要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要抓紧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科学分析水资源可利用量,合理确定江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限度、生态最低需水量,统筹规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明晰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二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长江委已制定各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我们要逐级分解,建立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审批取水的重要依据。三要全面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论证是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关口。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规划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通过报告书;超过取水总量控制的,要对取水进行限制。宁做说“不”的“恶人”、不做历史的“罪人”。同时,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涉水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努力从规划源头严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关。四要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严格取水许可证发放,规范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强化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切实做好取用水统计,加强退水水质监测,坚决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加强取水、用水、退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的监管。五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要尽快同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我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法规。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中的经济调节作用。

第二、要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水体是有水环境承载能力的,排污量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水体就表现出被污染的特征,河流的生态就要遭受破坏。水功能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能的重要基础。我理解,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就是要根据水功能区水域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考虑现实排污状况确定限排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的依据。一要加强水功能区管理。要科学核定全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分阶段提出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限排意见。要加强排污口管理,新改扩排污口要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进行监督检查。要抓好全省水质监测站网建设,强化水质监测,水资源质量通报,为社会提供水质信息。二要重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具有重要意义。水利部将开展预防湖泊富营养化工作,启动重点湖泊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厅计划分批实施百湖(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力争通过截污治污、江湖连通、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湖流动性,使水体满足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各地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全力推动这项工作。三要提升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能力。近年我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高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第三、要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用水定额是划定用水效率红线的重要依据,用水定额管理是遏制用水浪费、促进节水的重要手段。一是要推进用水定额管理。《湖北省用水定额》已经颁布实行,当前关键是要把定额指标落实到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去,真正将用水定额作为考核节水成效的主要指标。二是要完善节水机制。农业水价方面,要认真落实省政府259号令,实行“两部制”水价;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价方面,要实行阶梯式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形成“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的水价机制。三要稳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一方面,节水就是减污。另一方面,粗放的用水方式是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表现,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今年初春全省700多万亩农田受旱,涉及11个市52个县区,说明我省水资源也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丰沛。为此,要稳步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节水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市,力争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这个平台,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公共行政的核心是政府职能,本质在执行,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水资源管理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要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一)强化保障措施。一要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总责。二要强化配合。广义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水资源管理工作也渗透到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除水资源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既有一定水资源管理的职责,也有支持配合的义务。各有关处室要做到分工明确、相互支持、配合有力。三要落实经费。在增加财政资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投入的同时,要明确水资源费使用比例,保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四要明确责任。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责任、硬化责任、追究责任,促进工作。

(二)推进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最根本的是要靠体制机制创新。水资源城乡、部门、水量和水质分割管理的体制违背水的自然规律,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已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全面展开,各地要抓住机构改革、部门整合的机遇,本着尊重地方政府意愿的原则,稳步推进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力争全省水务改革取得新的突破。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2号)要求,近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和统计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考核组织、程序、内容、评分和结果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全面启动。

《实施方案》明确,由水利部等10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考核内容包括各省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日前表示,目前水利部逐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完成了省、市级控制指标分解工作,完成第一批25条重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技术方案,启动第二批28条重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12个省(市)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山东、广东、江苏等省已率先开展了考核工作。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陈明忠说,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是水资源监控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仍较为薄弱,水资源管理有关法规建设进程偏慢。

据悉,根据水利部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评紧密挂钩

《实施方案》规定,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2月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方案,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曾几何时,在对各级干部的考核中,过分注重对经济建设方面的考核,这导致唯“GDP论英雄”、“GDP崇拜”的现象层出不穷。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资源环境等领域的考核,造成考核的“一手硬、一手软”,容易造成干部在工作上的畸轻畸重,追求到“金山银山”,失去了“绿水青山”。正确发挥考核制度的工作指挥棒和风向标的作用,为地方政府卸下了“GDP”这个紧箍咒,通过考核制度指明工作重点,即明确考核哪方面的政绩,则施政者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实现可持续利用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近年来,我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和“三条红线”提出的目标对比,人们不禁感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压力之大。如何让“最严格”的制度得到“最严格”的落实,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要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最关键的是建立责任与考核制度。”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说。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此后,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加快推进。

《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其实是将考核组织、程序、内容等进一步细化,将为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提供实施依据,进一步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解决我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影响。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明晰责任,签订责任“军令状”,铸就“考核利剑”,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有理由相信,利剑出鞘,多管齐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定会全面落实。

链接:地方先行

山东

2010年9月,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地表水、地下水、引黄水、引江水以及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建立起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取水许可、统一监测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五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2013年6月,山东省又印发了《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各设区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采用评分法,划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江苏

2012年3月,江苏省了《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确立“三条红线”―― 一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600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中国 流域 综合管理

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其形成和运动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它是以流域为单元构成的统一体。流域是具有层次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复合系统,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及水量水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流域水循环不仅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的控制因素,同时也是诸多生态问题的共同症结所在。因此,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综合管理,顺应了水资源的自然运动规律和经济社会特征,可以使流域水资源的整体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目前,由于缺少流域综合管理,中国的江河流域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跨地区的流域性特征。因此,推行流域综合管理势在必行,它是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基本趋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是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迫切需要。

1、中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现状及其弊端

目前,中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多部门、多层次,多元化,即以条条为主,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能。第二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水利部共同管理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管理范围与上述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相同。

由于中国流域水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管理体制的约束,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管理的需求。 1.1 “多龙管水”的格局仍未根本改变

中国现行水管理体制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多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目前水资源分地区、分部门的管理体制中,由于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相互关系职责不清,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机整体被人为分割,形成部门分割、城乡分割、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割、地区间分割。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体制仍未理顺;管水、供水、用水、排水管理体制很不协调;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保护、水土保持以及防洪减灾、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的管理体制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等等,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市政、规划、农业、卫生等部门均与水有关,各部门往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难以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严重违背了水资源循环规律,难以按照价值规律,建立统一完整的水价格体系,造成竞争性开发、掠夺式利用、粗放型管理,使用水矛盾突出,水资源浪费、水污染严重,引发许多生态和环境问题。从而导致效益低下、恶性循环,这种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解决缺水问题;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的过量开发;不利于解决城市缺水问题;不利于统筹解决水污染问题;不利于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发挥和可持续利用;更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1. 2现行流域管理仍存在诸多弊端

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管理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缺乏履行职能所必须的自主管理权、经济实力、制约手段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有效监测的机制,以及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虚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行业管理与统一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权限交叉不清,互相牵制,矛盾重重。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和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并存,水资源的量与质两个方面的管理被人为地分割;流域内大型供水及引水工程分属不同地区和部门管理,尚未形成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利益相关方参与不足,用水户之间缺乏横向联系,没有形成权威的流域协商决策和协调议事的机制,公众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流域水资源竞相开发、分散管理的问题较为严重,流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难以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能对全流域水资源实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也没有将水资源的管理纳入到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

2.流域综合管理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目标

流域综合管理包括流域环境管理、资源管理、生态管理以及流域经济和社会活动管理等一切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它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把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视为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统一完整的生态社会经济系统,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以维持江河健康生命为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流域的各项管理工作,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统筹协调社会、经济、环境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各方面的关系,使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以供定需,以水定发展,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流域长远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人类各项活动,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生物等资源,充分发挥流域的各项功能,最大限度地适应自然经济规律,力争流域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维持江河健康生命,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流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流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

3.强化流域综合管理的主要对策

3.1建立新型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体制是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决定因素,而机制则是通过制度来设立与规范的,集中反映体制的功能并受体制的制约。只有立足于体制的变革才是治本之法。事实证明,目前的流域管理体制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所有这些都需从体制上进行变革与创新,才能解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本世纪初以来,国际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出现了三种主要的流域管理形式,即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和综合流域机构。其中流域管理局是属于政府的一个机构,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法律授予其高度的自治权,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广泛的权力,其任务大大超出水资源管理的范围。流域协调委员会是河流流经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主要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综合流域机构是目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其职权既不像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也不像流域协调委员会那样单一,它具有广泛的水管理职责和控制水污染的职权。

中国的流域综合管理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和流域的具体特点,既要健全流域统一管理的机制,又要解决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中央统管部门、分管部门、协同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管理的关系,使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各方责、权、利明确,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并举,形成中央政府各部门、流域各省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流域管理机构,从体制上保障流域综合管理的实施,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科学规划决策、有效配置调节和有力控制监督的作用。

构建流域综合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管理、权威高效、协调和谐、公众参与及民主决策、准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在借鉴世界先进水管理机构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拟从以下三个层面上构建我国新型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3.1.1在国家层面上,成立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全面协调、指导全国的一切涉水事务。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强化了水利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水利部的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抗旱、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等方面,但每一项具体事务都涉及到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协调和交叉,如地下水管理涉及到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水土保持涉及到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防洪抗旱更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协调,河道管理涉及与交通、土地部门的协调,水工程管理涉及到与电力等部门的协调。此外,所有事务都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水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方方面面,千头万绪,错综复杂,难免出现诸多矛盾,亟待加强综合管理。因此,建议在现有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水利、环保、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农业等相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由国务院主管领导兼任主任,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统筹协调包括流域综合管理等在内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及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经济发展等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大江大河管理的法规、政策、战略与规划等,解决国家、部门和地方在处理重大流域性问题上的冲突。统一负责全国的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管理、水生态管理、防洪抗旱等一切涉水事务。

3.1.2在流域层面上,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协调监督、管理流域内的一切涉水事务

在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大江河流域分别成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流域内各行业的涉水大户和流域机构负责人等方面代表组成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它是流域范围内各项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机构,亦即决策层,为非常设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亦即执行层,并接受流域内用水户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亦即监督层,形成完善的流域管理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和信息共享反馈机制。流域管理委员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统一负责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水工程管理等,确定流域治理开发治理目标并制定实施流域治理开发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研究重大开发治理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和协调流域治理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负责流域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地方下设一级或二级派出机构,不受地方行政机构的干预,依法监督管理区域机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排放、治污、工程建设等工作。

3.1.3在地方区域层面上,建立水务一体化的水务局,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内流域的水管理

流域管理必须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流域机构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人财物和时间去管理每个行政区域的水务,应该把各行政区域的水管理作为流域管理的组成部分, 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的统一管理。区域内可由地方管的尽量让地方去管,流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水务局,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抗旱、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地下水回灌等一切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行使所辖行政区内流域的水管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与毗邻地区有关的水管理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必要时也可以设立管理机构。

3.2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权限

为了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流域管理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的职权范围:一是规划计划权.即负责制定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纳污总量控制计划、水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二是行政审批处罚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河设置排污口许可、污物排放许可等,明确划分流域机构与区域管理的管理权限。同时,对违反有关法规并造成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是监督检查权.即监督检查流域规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江河流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获取信息权。即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不定期汇报等。五是监测权。具体负责所辖江河流域的水文、水质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六是纠纷调解处理权。包括对跨流域的水污染、用水等水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权. 国家应通过法律授权和行政授权赋予流域机构以下水行政管理职责:一是流域性立法和执法。二是流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三是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等。四是流域防洪抗旱管理和防汛抗旱调度管理。五是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包括水电开发等。六是河道管理。七是流域水土保持管理,包括湿地保护等。八是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等。 3.3加强流域规划管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流域规划是推行流域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流域机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编制具有整体性、科学性、综合性、权威性的流域综合规划,针对各流域特点与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规划方案。并将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统一合并为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将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统一合并为流域水功能综合区划。保证水体的生态用水量,确定水体纳污量,提出水总量控制意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对取水和排污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必须遵照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流域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计划,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在制定规划时,要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把水量配置、水环境容量配置作为制定流域规划的基础工作,应将投资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贯穿其中,确定流域的生态环境目标,如森林、草场、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基本生态指标,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河流的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水利水电资源,并对流域总体规划进行独立、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加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以及决策与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规划制定及其他方面中的实际应用,提高制定规划的科技含量。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和充实流域机构规划类职权的权限范围,与地方政府权责的分工,所制定规划的效力以及制定规划的具体程序等。 3.4加强流域水行政许可管理,规范流域管理秩序

流域机构代表国家享有法定的水权,水权的统一管理是流域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履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法定职责,是保障流域规划的实施,调整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流域和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措施的重要依据。水权的管理包括水的所有权管理和水的使用权管理。流域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和政策,统一管理、许可和审批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各级地方政府涉水部门和其他用水户向流域机构申请水权,根据流域机构许可,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论是干流支流、上中下游、地方都应坚决服从流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的水权统一管理。

流域机构应将实施取水许可的审批制度作为流域水行政审批职权中的核心工作,做好流域范围内较公平合理的水量分配,并强化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把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时,通过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探索流域水权的分配、转让以及水市场的运行机制、操作规则等,调节水资源配置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水资源使用权和排污权的配置。并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资源供求关系,制定合理的动态水价,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建立用户节约用水、效率用水的激励机制和效率水价制度。采用季节价、累进价、基本水费制等。提高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另外,鉴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相辅相成和紧密联系性,建议改变我国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分离发放的制度,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以有利于流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 新水法明确规定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工程建设的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制度。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流域内水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量避免水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坚决查处违章建筑和违法案件,加大河道清障力度,建立清障长效机制,给洪水以空间,保证河道行洪顺畅。

转贴于 3.5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已授予各大流域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洪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权限,特别是新水法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流域水资源的治理、开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主要集中于水法规授权,还不尽全面:一是规定的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不全面。二是各项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别。三是法规规定的流域管理制度不健全。四是法规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制度体系,认真修订完善现有与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减少其相互间的矛盾。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统一管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合并到《水法》之中,且制定颁布《江河流域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并对跨国流域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各江河流域都在法制的规范下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同时,进一步明确水行政监督执法的主体地位、权限、责任和程序,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赋予流域机构法定的监管手段,同时强化违法的法律责任,以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维护良好的流域管理秩序。 国家应制定适当的环境技术政策,积极探索运用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取水管理为突破口,加强对江河源头区、城市排污口、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及对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流域水质水量的统一监测,同时,要细化与量化法律责任,强化取水许可中对水质管理的行政执法。 同时,要建立并完善江河流域管理的各项制度,一是江河流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即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奖励制度、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协作制度.二是江河流域的规划计划制度.即综合规划制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专业规划制度.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河道管理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四是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即污染防治许可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控制制度.五是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3.6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流域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流域管理,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要积极引进培养各方面的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管理机制,打造技术实力雄厚、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大力进行科学创新、技术开发及推广,集中多学科进行科技联合攻关,研究解决流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流域开发利用的科学论证评价工作。广泛应用 “3S”技术、决策支持技术、废水处理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现代技术,建立流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人工智能决策系统,加快 “数字流域”和“模型流域”建设,大力发展生态节水,注重流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用水计量和统计工作。以环保、水利为主体,联合城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要特别加强流域内省际边界和各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水体的动态监测工作,并应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污水排放指标相联系,与水域使用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联系,为实施流域水资源实时调度和应对水污染事故创造条件。并运用系统动力学、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适时反馈调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流域信息化平台,推行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制度,实现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向全社会各种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以适应现代流域综合管理的需要。 加强流域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制度。全流域的经济、社会、环境政策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在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开发过程中,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应由项目层次扩展到全流域层次,从具体项目层次扩展到立法、政策层次;评估内容应增设对生态和人体健康方面的要求。在流域环境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环境总体规划,确定流域环境容量和流域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优化选择最佳的污染控制方案。同时,也要加强公众参与,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来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流域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 3.7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加强协调监督

流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而我国现状是流域分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之内,所以要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制度,建立流域内跨区域的信息通报和协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流域水资源自然属性的管理,保证生态用水,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环境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水资源社会属性的管理,建设好节水型社会,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都要服从流域规划,流域内所有行业的水事活动都应当服从流域管理。要按照“国家统一分配水量,流量断面控制,省(自治区)负责用水配水,重要取水口和骨干水库统一调度”和“排污总量国家确定、污染源治理省(自治区)负责、入河排污口与省际断面水质统一监管、超量排污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划分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加强水量水质的统一管理。流域机构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间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并为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服务。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在流域管理机构的直管河段,地方政府仍然有明确的相关职责,即配合流域机构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大框架内,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做到科学分工,互相支持,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协商合作、责权利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各用水户要以流域的水利用为媒介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相互之间的横向关系,从共同体中遴选代表参与流域管理的决策,反映自己的意见与愿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流域管理机构、政府、各部门、各用水户之间要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对流域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相互监督。要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对流域内涉及流域资源分配和利用的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让的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裁决。流域管理机构内部各执行机构间具体权责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流域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机构间的纠纷,应由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部门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8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机制,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投资保障

流域的开发治理涉及到水资源的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及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对进行一定的投入,并在财政、金融、信贷、税收、投入等各个方面给予扶持。但鉴于国家的财力状况,完全依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应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更多的采取经济办法,特别是更多的运用各种市场手段,如合理的水价、水使用权交易、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补偿机制等,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3.9加强流域水危机管理,维持河流健康生命

水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水环境系统受到人类活动的日益严重的影响,水危机日益显现,流域的危机管理包括洪水危机管理、枯水危机管理、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在洪水危机管理和枯水危机管理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还不够广泛,而在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开展工作。作为流域管理机构,要当好河流代言人,要制定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测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并且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把危机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流域危机管理不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还应当把危机管理变成全社会的活动,加强社会管理。要从维护河流健康、水资源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系统,及时进行资源环境风险识别、评价、预报、预防、控制、消除,保护人类在生产、生活与健康等方面不受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影响,使危机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政策化,确保流域水安全,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文成:关于江河流域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试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体制。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6

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不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水生态保护预警管理体系,促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130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40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得到提高;地下水漏斗区扩大趋势得到遏制,促进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区得到有效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五)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已经形成地下水漏斗的区域,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用水外,不再新审批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产业聚集区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不再引进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鼓励地区之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取水必须经过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七)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强化用水管理。

(八)用水必须缴纳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设施安装到位,严禁协议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九)严肃查处违规取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加强雨洪水资源和中水资源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大社会各领域中水使用力度,扩大中水资源利用量,规划建设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时,要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要鼓励扶持在工业、农业、城市绿化、保洁等行业充分使用城市中水,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开采。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止用水浪费

(十一)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强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建立完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大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服务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抓好工业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节水,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对现有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关停,对暂时不能关闭的企业,要加快产业升级和节水技术改造。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现有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应当逐步淘汰。大力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灌区末级渠系配套试点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把培育保护水生态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格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做好排污口的登记普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考核用水管理情况的依据。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五、实行预警管理,构建水生态保护体系

(十六)实行地下水位预警管理。科学划定城乡重要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水位警戒线,根据不同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和可开采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水位,建立地下水开采预警机制,防止地下水超采。要采取封停超采区自备井、建设地下水库、实施人工回灌补源等措施,修复地下水超采区。

(十七)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预警制度,促进水功能区水体修复与改善。根据不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逐步划定水体纳污总量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水功能区水质预警管理,遏制水生态环境恶化。

(十八)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完善水文预报和水资源调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补源能力和供水现状,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兼顾工农业生产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科学划定重点供水工程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控制性供水。根据河流、湿地水环境情况,建立生态用水调配制度,保护好河流和重点区域的水生态。

六、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健全完善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监测。逐步实现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水资源信息。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创新水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对涉水公共事务的调控监管职能,依法实施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工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