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例6篇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1

关键词:矿山;资源;水土流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6902

龙岩市是福建省西部山区,降雨量大而集中,也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业开发强度较大,局部地段、部分矿山的地质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任务较繁重。

1龙岩市矿产资源概况

1.1基本情况

龙岩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有33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地质储量,煤、铁、锰、铜、金、银、石灰岩、高岭土等15种矿产储量位居全省第一。截至目前,全市有采矿权646个,矿山总面积589.9km2。矿产资源是龙岩市的重要区域优势之一,矿山企业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矿业快速发展,2012年开发利用矿种41个,实现原矿工业产值116.6亿元,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二,建材、冶金、能源等产业都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据估算,矿业延伸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1.2主要特点

(1)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受地质成矿条件制约,龙岩市大中型矿床少,从而大中型矿山少,大多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山。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措施,该市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但目前仍有646个矿山,点多面广分布于全市各地,集约化、规模化不高。

(2)矿区地形地貌复杂,容易产生水土流失。龙岩市是多山地区,峰峦叠嶂,沟谷纵横,地形切割起伏大,露天开采矿山易发生水土流失。而绝大部分矿山都坐落在复杂陡峭的地形地貌中,开拓和开采工程量大,废水废渣排放难度高,尾矿库、排土场安全隐患大,防洪防灾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治理难度大。

2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龙岩市高度重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03年至2012年底,该市各类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面积438.1公顷,治理率24.6%,中央、省级财政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5070万元。

(2)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龙岩市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矿山年检内容之一,要求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年检时不予通过,并停止其火工使用计划的申报;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

自2006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大部分矿山企业按审核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截至目前,该市辖区内持有效采矿证矿山计646个,应缴生态保证金的矿山有638个,(其余8个为地热、矿泉水,按规定不用缴交生态保证金),现已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矿山有595个,累计缴纳部、省、市、县级生态治理保证金26035.62万元。还有43个矿山未编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矿山都已列入整合或关闭,但其原采矿证尚未注销,整合中的矿山正在编制方案,列入关闭的矿山将逐步注销矿权。

3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采取的措施

(1)合理规划,分类管理。规划是龙头,合理规划、科学划分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采矿权登记管理。该市在矿产资源第二轮规划中已将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列为禁采区,并规定在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立矿业权,对已设立矿权的矿山进行搬迁、整改。严格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以及储量规模、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安全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由资质单位编写并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

(2)强化保护,依法监管。保护是基础,要求矿山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恢复植被、开挖截排水沟、沉淀池、拦渣坝等治理工程,完成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矿山企业从严把关,发现有矿山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均函告环保、水保部门,并配合他们督促矿山做好环保、水保工程,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大力开展无证矿山的环境整治。至2010年底,龙岩市全部关闭了位于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22个无证矿山,并对部分矿山开展治理工作。

(3)多元投入,综合治理。治理是重点,全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2010年以来,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汀江、九龙江两侧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认真制定了《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市在实施“青山挂白”治理工程中共投入资金1387.9万元,累计完成12个“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治理面积11562万平方米。如长汀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投入340万元整治长汀县河田稀土矿区。目前,该矿区已完成平整台地、做田埂、挖大穴、下基肥、客土、苗木定植、挖穴播草籽、贴草皮、冲沟种类芦、施肥抚育等治理工作,植被得到良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龙岩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绿化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投入800多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得到较好的控制。一是做好采场的综合整治,对容易塌方的边坡用铆杆混凝土支护技术进行加固;二是对开采终了的边坡及时修筑排水沟,在采矿场外修筑防洪截水沟;三是对坡面和矿区周边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四是在矿区的下游建造拦渣坝,排土场的下游建挡土坝和排洪沟,控制暴雨冲刷引起的泥石流、水土流失。

4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局部矿区缺乏统一开发规划,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形成岩质高陡边坡,治理难度大。有的矿山由露采转为地采后,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与排土场没有及时治理,使局部地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2)部分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凿岩产生的粉尘四处飞扬,露天开采影响地貌景观。建筑石料、粘土矿山设置过多,对局部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部分矿山过分开采。个别石灰岩矿山现已开采至区域地下水位(或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下,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极易诱发地面塌陷。

(4)“青山挂白”治理难度大,缺乏经费保障。龙岩市“青山挂白”点多为露采矿山采剥后的岩石峭壁,植物不易生长,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用一般的治理措施,绿化效果不明显。此外,部分挂白点是前几年关闭废弃的无主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未缴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加上点多面广,进行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进度。

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的地方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地承诺矿主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开采者对水土保持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保护采区的水土资源和防治采区的水土流失当做自己的一项责任与义务来履行。

二是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没有把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来计算,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

5加强山区地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1)按照建设“美丽家园”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要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矿山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的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新局面。

(2)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通过全力加强矿山环境的防治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友好环保型矿山企业。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在禁采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在划定禁采区前已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矿权,对新发现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审批。对已有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限期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的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相应的储量规模、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矿山,已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加强“青山挂白”的植被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绿色走廊。

(4)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走关闭、淘汰、联合、改造之路,实现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该市矿产开采规模小而散、利用方式呈粗放、松散状态。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业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行探矿权市级预审制度,对“小、低、散”的项目不予报批,防止小矿山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5)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相关矿山企业在2012年矿山年检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凡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使用计划的报批。

(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Z].

[2]张进德.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3.

[3]叶林春.矿山开采水土流失现状与治理措施[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S1).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2

关键词:生态环境;责任;生态补偿;保证金;方法建议

1 明确补偿主体责任主体

1.1 煤炭生产企业的恢复责任

针对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应是对煤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直接责任主体。

1. 2 政府的恢复责任

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内形成的大量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应由政府负主要恢复责任。政府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成立专项恢复治理小组, 提出已报废和即将报废煤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实施方案, 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1.3 煤矿区生态环境补偿责任主体

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是煤炭生产企业、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煤炭资源输入地区、煤炭消费者和消费企业等煤炭资源开发的受益者。

2 补偿途径与方式

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过程中, 补偿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

2.1 国家补偿

对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应对煤矿区生态环境(尤其是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恢复给予一定财政拨款和补贴,或通过项目支持形式对重点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安排配套资金。

2.2 区域补偿

区域补偿主要是指煤炭资源输入地区(如华东、华南地区)对煤炭资源输出地区(如晋陕蒙地区)的补偿或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产煤落后地区的补偿。如山西省将部分煤炭资源输出至浙江省,而煤炭资源的开发对山西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这些生产活动给山西省带来了环境损失,则应当由受惠地区浙江省反哺煤炭资源输出地山西省。

2.3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之间的环境补偿

上游产业煤炭企业为下游产业如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企业提供了煤炭资源,却造成了煤矿区的环境破坏,煤炭工业经济发展往往更多地受生态保护责任的制约而不如下游产业发达,受益的下游产业应当反哺煤炭企业。

2.4 自我补偿

煤炭资源城市或省区地方政府对直接从事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的补偿。

3 合理确定保证金的征收渠道、标准与办法

3.1 多渠道筹集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1.1 政府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转移支付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用于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很少,而且补偿费用返还到资源所在地的比例也非常小。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一定比例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使生态治理费用合法化;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并对地方分成资金的流向做出相应的规定,使更多的补偿费留给资源所在地,使之实至名归,体现补偿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地区的原则。

3.1.3 矿产资源输入地区的转移支付

根据矿产资源的流量,对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进行按比例提取废弃矿山保证金,通过输入地政府向输出地政府财政转移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也可由矿产资源富集区政府根据矿产资源输出情况,按照比例统一征收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2 以重置成本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1]

以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拿不出能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标准,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难以货币化,加之矿山开发波及影响范围广,涉及行业和人口多,因而生态损害程度难以准确测算。

因此,按照重置成本法来确定矿产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当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应该略高于可能产生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这样可促使单位和个人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去恢复和治理;如果过低,就难以达到用经济手段管理矿山环境的目的。

4 适合我国的保证金制度的方法与建议

4.1 加大中央财政对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国家对资源省份的政策倾斜,尤其是加大对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工业基地和一些闭坑的老矿区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力度[3]。政府的直接预算支持和各种专项补贴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是资源型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4.2 制定实施区域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政策

可以通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煤炭产区提供援助资金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补偿西部地区[4]。还可以在煤炭源价格中增加部分环境补偿费用或对煤炭消费企业征收环境恢复补偿税(费),将这些税收或收取费用用于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补偿。

4.3 征收生态环境税

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5]。可以对资源型城市给予税收全额返还,专款专用。所返还的税收专门用于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生态环境税。设立固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渠道,不仅可以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规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而且可以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现象。

4.4 引入市场经济手段[6]

4.4.1 排污交易制度

目前由于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建议尽快健全排污交易制度,利用市场规律保护和改善煤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4.4.2 配额交易制度

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关于削减二氧化碳是配额交易的重要实施途径之一。我国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问题上可以借鉴此机制,积极开展配额交易制度,实现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补偿。

5 结语

建议现阶段我国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办法应以国家补偿和煤炭生产企业补偿为主,自我补偿为补充,并逐步开展区域补偿和下游产业对上游产业补偿的办法较为切实可行。由于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缺乏,现阶段补偿的方式应以资金补偿为主。但从长远来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和技术形式的补偿即造血型补偿,能帮助煤矿区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 卜华,吴丽君,曹创. 煤炭成本核算体系的研究[J].中国矿业,2007,16(3):64-66

[2] 黎元生,胡熠.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中国国土资源济.2008,08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3

一、林地采石现状

经过调查统计:我区采石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引起了挖损及石漠化2类生态破坏。挖损总破坏面积969.13公顷,石漠化180.79公顷。其中生产矿中挖损破坏825.74公顷;闭坑矿中挖损破坏149.39公顷、土地退化180.79公顷。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全区采石开采涉及开采面积1724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 8100亩,灌木林地面积1006.5亩,无立木林地5449.8亩,其他土地454.65亩。采石主要集中在××、××、××、××、××、××,相对比较少的乡镇是××、××、××、××。采石分布的范围、面积分别是:××街1862.15亩,涉及7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2703亩,涉及18座山体;××街2438.55亩,涉及24座山体;××街1982.1亩,涉及27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57.9亩,涉及3 座山体;××216.3亩,涉及2座山体;××街5024.55亩,涉及8座山体;××镇100.2亩,涉及3座山体;××800.7亩,涉及8座山体。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通过几次的整顿和矿区的分布调研,历年呈不断减少趋势,到XX年年底,全区已停采的面积4811.4亩,分布在75座山体。分别是:××街530.1亩,涉及4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454.5亩,涉及10座山体;××街510.6亩,涉及15座山体;××街413.7亩,涉及 19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33.45亩,涉及 2座山体;××62.85亩,涉及1座山体;××街440.7亩,涉及 3座山体;××镇11.55亩,涉及2座山体;××57.75亩,涉及 4座山体。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截止到XX年年底,正在开采的面积12434.7亩,分布在43座山体、12个乡镇。其具体分布为:分别是:××街5320.05亩,涉及3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2248.5亩,涉及8座山体;××街1927.95亩,涉及9座山体;××街1568.4亩,涉及8座山体;××24.45亩,涉及1座山体;××

153.45亩,涉及1座山体;××街4583.85亩,涉及5座山体;××镇88.65亩,涉及1座山体;××742.95亩,涉及4座山体。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时效为一年,对每家采石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XX年年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企业31家,目前已有7家截止,另有24家到今年6月31日截止。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由于长期无序掠夺性开采,已形成采石迹地面积17235亩,其中造成重度破坏面积2150亩,中度破坏面积12383亩,轻度破坏面积2712亩。为了遏制林地采石,××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一方面从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方面入手,加强对采石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加大对采石厂秩序的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专门人员对采石破坏山体进行调研,精心规划山林扶绿、森林植被规划,林业局于XX年年5月组织进行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调查,制定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方案(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查明矿区基本情况、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矿区开发引起的森林植被与生态破坏问题及危害种类、面积、分布状况;调查与评价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模式、恢复成本及效果;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汇总、资料的综合分析和归纳整理,测算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建议。),为下步开展生态修复奠定基础。另外,配合××区对乌龙权环境大气污染破坏综合治理,制定了《××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采石企业采石行为必须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区政府制定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科学利用资源方案,协调多部门联合管理,采取多样措施,对于现阶段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给予坚决的关停;对于不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破坏未予治理的企业给予处罚和限制,将保护环境、植被恢复的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㈡恢复生态,进一步加快矿区生态修复的步伐。

制定科学可行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划,加快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的步伐。要采取生态和非生态治理的方式分年度实施。虽然需要巨额资金,但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已

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资金的筹措采取多元化投入。一是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项目资金;二是由采石企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把一部分不可逆转的采石迹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将拍卖土地的资金用于恢复植被。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4

1.1资金困境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极少。

1.2技术困境

开发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因。另外,我国缺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业队伍和人才也是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

1.2.1开发利用技术落后

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为所谓的经济指标,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这些小企业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比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再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我国大型矿山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

1.2.2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目前,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研究机构,目前已有200多个研究单位、近两万人从事这项工作,但仍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地方更是缺乏相关技术人才。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资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在采矿企业还有资源开采,没有闭坑、甚至没有稳沉的情况下就实施土地复垦,出现复垦又塌陷破坏的情况。有些治理项目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不对含水层顶底板进行防渗处理,就简单复垦和治理,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1.3制度困境

法律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监管困难、资金保障不到位等系列问题。

1.3.1法律分散不具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门法,涉及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部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不具体,没有针对性。

1.3.2权责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矿山治理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有关矿山环境治理的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现象,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都把责任推向其他部门,出现了“职能互推”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相互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1.3.3法律约束力不强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不了了之。

1.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法律效力不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部门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权威性不足。另外,有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没有明确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对采矿权人不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力度就偏小;对采矿权人不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不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就没有处罚条款。

1.3.5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那么这些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就应该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大部分企业目前已没了踪影。按照公司法,已经倒闭、破产的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责任主体,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担。究竟谁来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买单?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急需明确。

1.3.6保证金制度不合理

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至此,保证金制度建设才全面到位。由于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为了顺利推进,各地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最低水平,恢复保证金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由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晚、标准低、收缴困难,不足以制约采矿企业,就导致采矿企业恢复治理缺乏主动性,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1.3.7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所有煤矿、铁矿、盐矿、石膏矿、矿泉水及大型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均由部省发放。按照这种监管制度,部省发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收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在发证机关。因此,地方在对上述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管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要摆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就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成熟的案例,把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充分吸收,并付诸实践、对症下药,这样才能彻底把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做好。

2.1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2.1.1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2.1.2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2.1.3要创新投融资体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2.2鼓励新技术应用,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2.2.1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2.2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采矿企业矿山加大对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企业采取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灰岩内部开采技术,地下矿山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对因采用新技术增加的成本,建议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2.2.3组建专业治理公司

国家组建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专业公司,一方面,替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资金从采矿企业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征收的可持续发展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中拨付;另一方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科学研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2.2.4编制技术规程

国家和省组织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力量和国外专家,编制《矿山环境监测指南》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程》,以指导环境监测和恢复治理工作。

2.2.5培养专业人才

重点培训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和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以便使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专业队伍能正常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2.3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法律约束力

2.3.1制定出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需强化立法形式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的思路,主要包括:尽快出善的矿山环境治理规程标准和在法规中体现对矿山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的鼓励。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上升为法律原则。建立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矿山环境许可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业可持续发展金制度。要落实各项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部省要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评定结果;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地方政府征收,利息可由地方政府支配;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按比例由地方政府留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立法权的省市也可以出台《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以上规定和标准。

2.3.2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2.3.3创新监管模式

一是进行联合执法。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利、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要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整顿的良好管理体制。二是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穿勘察、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为及时治理。三是开展动态巡查。重点检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体系、保护方案执行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进度、质量和效果。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的采矿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措施。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矿山信息,分析矿山现状,加强宏观管理和正确决策。

2.3.4改变土地利用方式

一是把矿山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土地与矿产管理合一的优势,以废弃矿山治理推进土地开发,在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并进行绿化后,把平整后的土地作为工业、农业或房地产开发用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筹措资金。二是矿山治理与矿山公园、地质公园建设相结合,发展矿山旅游经济,提升环境恢复治理经济价值。

3、结论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5

1项目区概况 马蹄沟煤矿位于华亭县安口镇东南方向,距安口镇约3.5km,北距平凉市约63km,西离华亭县城23km,南至宝鸡市134km,宝中铁路从安口通过,有矿区公路与宝平公路在安口相连,矿区交通极为方便。井田走向长4.7km,倾斜宽约0.9km,面积约4.23km2,工业储量5947.81万t,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20万t。截至2007年底,矿权范围内保有地质储量8644.0万t,可采储量4848.9万t,服务年限为32.96年。 2矿井矸石山现状 矿井有矸石堆放场1座,容量为30万m3,年排矸能力为1.3万t,矸石堆放场已形成完善的提升系统。可直接由矿车运至副井口后由绞车运输到矸石山(副井口的岔沟中),随着矿井开采时间的推移,矸石山累计已容纳矸石20万m3,急需对矸石山进行及时的治理,确保达到环保的要求,排矸场防治区占地面积为2.5km2,矸石的堆放对原有的自然景观、原有地表形态和植被等产生直接的破坏。 3矸石山治理思路 1)对矸石山需要采取植被恢复的区域先进行坡面稳定处理,在保证坡面稳定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生物绿化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二者互相补充,把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放在首位。2)解决植物生长的土壤基质问题,营造植物生长所需要的必备环境。选择适合当地环境、需水量小、后期管理粗放的植物品种。3)长期生态效果与近期绿化效果相结合。通过人工辅助植被恢复,使植物群落的进展演替越过地衣群落阶段和苔藓群落阶段直接进入草灌群落阶段。在草丛郁闭条件下,土壤有机质增厚,蒸发减少进而调节了温度和湿度,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小动物活动增加,为木本植物的侵入和生长创造了适宜的生态环境,最终形成稳定的中生性顶级群落。 4矸石山治理方案 矸石山因其组成物质的特殊性,自然植被入侵繁殖困难并且极易在降雨和起风后发生水土流失和扬尘,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经过调查,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应用生态防护植被毯。防侵蚀植被恢复技术采取如下方案对此处进行生态恢复。 4.1植被配置方案 4.2施工方案 4.2.1施工季节:5月中旬1)在施工区,五月中旬气温逐升,幼苗出土后不致遭受低温危害。2)植被种子最适发芽温度为15~25℃,此时有利于提高种子发芽率。3)提高幼苗的耐暑、越夏性。植被发芽、生长1个月后便进入6~8月份的雨季,其间有利于幼苗茁壮生长,避免在高温季节灼伤幼苗。4)春季栽植后,经过春季到秋季5个月的养生,有利于植被的安全越冬。 4.2.2施工进度安排 4.2.3施工技术要求a)设置灌溉设施,以便铺设植被毯后及时、均匀地进行灌溉,灌溉应在铺设植被毯后的第二个早晨进行。b)平整矸石山子坝坡面。c)施入有机质改良矸石山子坝坡面土壤。d)铺设生态防护植被毯。所选用生态防护植被毯结构:网+秸秆纤维+纸+种子+保水剂+草炭土+纸+网植被毯厚度:1.5cm固定桩:“L”型铁钎;“十”字型木桩施工要求:自上而下铺设植被毯;草毯要与土壤良好接触,并具有一定的松弛度;两张草毯不必搭接但须将其拍实;重要地段用木桩固定植被毯;铺设铁丝网进行坡面保护;植被铺设完毕后立即浇水,保持坡面湿润直至种子发芽。此方案施工简单、易操作、植被恢复成本低,比较适合矸石山子坝这种地段植被恢复,成本5元/m2。 5后期植被管理 为了确保恢复实现矸石山生态环境目标,要加强后期植被管理,在此期间提供可靠持续的水分是关键。前期持续养护时间为45d左右。养护的时间应在早晨10点以前进行,避免在强烈的阳光下进行喷水养护以免灼伤幼苗叶片。在高温干旱季节,种子幼芽以及幼苗由于地面温度较高容易被烫伤,此时每天应增加2~3次喷水,每次湿润1~2cm土层即可。 6矸石山植被恢复选用植被介绍 植物名:无芒雀麦,科名:禾本科。多年生草本,丛生。对气候条件适应性很强,特别适合寒冷干燥的气候,而不适应高温高湿的气候。株高50~120cm。耐干旱、耐盐碱、抗寒。对土壤适应性广。在北京全年绿期可达250d左右。植物名:苇状羊茅,科名:禾本科。多年生丛生型草本,茎圆形直立而粗硬。适宜寒冷潮湿和温暖潮湿过渡地带,株高80~150cm。耐寒、耐践踏、耐贫瘠,抗低温差。适应的土壤范围广,易养护。植物名:沙打旺,科名:豆科。适应性强。枝叶繁茂,生长迅速。耐寒、耐旱、耐瘠薄。抗风沙。 7结论 通过对破坏植被的综合治理,可固定矸石山表土层的不稳定性,减少水土流失,逐步使矿区生态恢复原貌,同时净化矿区空气,美化生活环境。为建设和谐矿区、小康矿区、美丽矿区提供并创造很好的物质基础。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