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例6篇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1

一、气候变化立法的

世界进程:科学、政治与制度

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来看,其制度变迁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即从科学到政治,再从政治到制度安排,而且这种发展趋势目前仍处于一个不断演化的进程中。

(一)由科学问题转为政治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建立

19世纪初,法国物理学家约瑟夫傅立叶提出一个看似简单而实则不然的问题,即是什么决定了一个像地球这样的星球的平均气温?至此,人类开始踏上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科学之路。1896年,一位瑞典科学家阿列纽斯在研究冰河时代之谜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研究结果: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一倍,就会导致地球温度升高5℃~6℃。1938年,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英国工程师盖伊斯图尔特柯兰达在英国皇家气象协会的会议上,更是大胆地提出一个论断:是人类的工业,是我们到处都在使用的矿物燃料,释放出的上百万吨二氧化碳正在改变着我们的气候。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使得气候变化问题逐渐向政治议题开始靠拢。1951年,世界气象学组织建立(它后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为气候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和资金支持。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环境问题开始进入人类的视线。人们从担心贫困转向了担心健康状况,1953年伦敦严重的雾霾天气,使人们意识到大气污染对人类有着致命的危险性。1963年美国科学家基林等人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地球中二氧化碳含量在不断增加着,它可能会导致下个世纪地球的气温升高4℃,而这将可能引发冰川融化、海平而上升等一系列严重后果。20世纪70年代,在印度、美国、俄罗斯以及非洲出现大而积的干旱并引起了粮食的歉收,饥荒问题再一次引起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80年代开始,科学家们通过不同的研究,不断表明全球气候变暖正在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气候威胁。

1988年,在来自科学家、公众甚至官员要求建立一个全球性气候变化研究组织的呼声不断加强的压力下,世界气象学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负责联合世界各国的科学家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科学研究。1990年,IPCC提交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温室气体是造成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原因,而来自人类的排放对温室气体的增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这种排放,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为此,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成立气候变化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INC,以下简称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工作,以期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以签署。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的目标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并且强调这一目标的实现是在尊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基础上,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前提下完成的。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195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从一个完全是科学研究的议题转向了一个政治议题。

(二)由政治问题转为制度安排问题:《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自1994年公约生效后,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s)。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规定各个国家的具体减排份额,因此,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能够规定各国具体减排分配的议定书就提到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的法律日程上。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占全球温室气候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2001年,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的行为给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蒙上了一层阴影。所幸的是,俄罗斯的批准达到了议定书生效的要求,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它成为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文件。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会议暨《京都认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了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启动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9年12月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如期召开,全世界119个国家的领导人和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的召开向世界宣示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希望和决心,也体现了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政治愿景。然而,会议进程并不顺利,在对2012年后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以及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减排义务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几乎以失败而告终。19日在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

(三)由制度安排问题转为重构制度问题:气候变化谈判德班平台的开启

《哥本哈根协议》的通过并没有最终解决2012年之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承担义务问题。因此,联合国在2010年墨西哥坎昆召开了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并在会上通过了《坎昆协议》。然而,尽管《坎昆协议》进一步深化了自后京都谈判以来的各项成果,但仍如同《哥本哈根协议》一般,在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命运、未来气候机制的法律形式和结构,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待遇的性质和范围上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201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十七次大会即德班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这次会议上,欧盟抛出了气候变化路线图,企图将美国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纳入到全球强制减排行列中。但美国始终坚持自《京都议定书》以来的一贯拒绝立场;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权,以及不可动摇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会议在延迟了一天之后,最终达成了一系列的德班决议。其中,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的承诺安排,即《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7年或2020年12月31日结束,发达国家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40%。然而,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己明确表示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美国则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将主要由欧盟国家来完成。但是更为令人遗憾的是,德班会议结束第二天,加拿大就突然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这无疑给本来就孱弱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四)德班平台下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自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十八次大会即多哈会议起,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到了另一个新的谈判框架下,即德班平台。德班平台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开启了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单轨制模式。同时,这也使中国进入到一个新的谈判阶段。具体而言,它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单轨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终结后创设的一种新的谈判模式。2005年蒙特利尔气候变化大会启动了一个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由157个缔约方参加的2012年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谈判进程,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工作组,即《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并于2006年5月开始工作。这一工作组的成立打破了原有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模式,启动了双轨制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又成立了一个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AWG-LCA),最终完成了双轨制的气候变化谈判的模式构架。

不言而喻,双轨制谈判模式启动的直接动因是为将美国纳入到全球控制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中来(美国是当时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却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但谈判后期发生了新的变化,欧盟等发达国家不仅希望将美国,而且也意图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发展中排放大国纳入到强制减排行列中,提出放弃双轨制,采取单轨制的谈判模式。实际上,这种主张背离了双轨制谈判模式设计的初衷,最终它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平台。而双轨制谈判模式也成为维护和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2006年至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模式运行了六年,直到2011年德班会议上通过了德班一揽子决议,决定建立德班平台,取代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的工作。2012年,工作组在延续一年之后被正式关闭,与此同时,德班平台下构建新的国际谈判机制则开始工作。至此,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模式终结,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在德班平台下进入单轨制谈判模式。

2.德班平台单轨制谈判模式将主导未来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发展方向。尽管2012年气候变化多哈会议通过的一揽子决定中依然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未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将建立在德班平台单轨制下己成既定事实。特别是2012年多哈会议上关闭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的事实,和2013年4月下旬,德班平台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德国波恩的召开,都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向。

这一系列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新动向均表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逐渐边缘化(加拿大的退出、日本、俄罗斯等国的不承担第二期减排承诺,以及欧盟拒绝量化指标等都是明显的表现),缘于该议定书的双轨制谈判,最终将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舞台。同时,未来在德班平台下以单轨制模式开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将成为出台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主要机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的决议,德班平台应在2015年或之前拟订出一个可在2020年开始生效和执行的、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另一国际文书或某种具法律拘束力的议定结果。因此,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将有两个新的趋向,即第一,摆脱《京都议定书》的桎梏,出台一项适用于全体缔约方的国际文件;第二,进一步加强制订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

3.德班平台下单轨制谈判进程使中国面临新的谈判情境、现实挑战和诸多问题。无论未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何演变,在德班平台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共同责任势必会被再度强化,而区别责任或将发生排放大国与小国的转向。对于中国而言,新的单轨制谈判模式有助于中国谈判力量的集中,更易于在减排、适应和技术资金等方面寻求战略平衡,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非常严峻的挑战。

第一,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出现非中国意愿的转向。在德班平台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试图保持原有的意义,现在看来将是微乎其微的,它极有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类型的转变。一种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解读,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对区别责任的解释,中国显然不希望看到按排放国进行划分;另一种则是完全放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或是只强调共同责任,或是用另一新的原则取而代之。对于中国而言,这也是最不愿意发生的情形。

第二,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新机制的创设或存在削弱中国话语权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中国在今天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己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我们尚缺乏将这种话语权转换成有利于中国气候利益的机制。无疑,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提供了创设新机制的可能性,但倘若中国准备不足,这种话语权则极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所攫取或蚕食。

第三,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中对中国强制减排的束缚或加强。从目前中国气候变化的本土情境来看,我们更关注适应、资金和技术,而强制减排是我们最不希望得到的谈判结果。但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减排议题有可能会被放大,特别是随着国际气候政治形势的深刻变化,欧盟与美国结盟的可能性在增强,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排放大国而言,被强制减排的可能性愈加强烈。无疑,这对于中国而言将面临自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以来更为艰巨的谈判形势。

二、气候变化立法的中国路径:环境、发展与制度规划

与国际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变迁不同,中国在其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中,是从环境问题转向发展议题,再从发展议题转向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变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环境议题

如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中国,气候变化问题与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它同样又是一个逐渐认识的发展过程。197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端。1973年8月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次会议标志着国内环境保护工作正式拉开序幕。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开始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1982年在城乡建设部下成立具有国务院编制的环保局,它成为1984年国务院成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执行单位,全面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成立之际,中国在IPCC的牵头单位是中国气象局。同一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从1988年起,中国开始积极参与了IPCC的工作。1989年,中国组织实施了一项气候变化研究计划,包括40个项目,有大约20个部委和500多名专家参加。1990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首次阐明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同时,会议通过了建立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的决定。同年10月,由环境、科技和社科部门联合主办了一次为期三天的高层国际会议,会议围绕90年代的中国与世界这个主题进行了研讨,这是中国围绕环境问题举办的第一个国际会议。在此会议上,气候变化是其中重要的议题之一。1990年的此次会议还促成了中国政府于1992年建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CCICED)。这一组织由时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担任首届主席,直到今天,它都是中国重要的环境咨询机构。

199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并在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次会议召开一年后,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根据全球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制定本国21世纪议程的国家,积极促进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1998年,国家环保局再次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成为国务院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工作与谈判。

(二)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发展议题

1998年,中国经历了一次大的国家机构调整,其中原有的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被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所代替,它由17个部门单位组成,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取代中国气象局作为统筹协调单位。在这一期间,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联合国气候变化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提交了该报告。2002年中国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开始积极参与该议定书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活动。2007年1月,中国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它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出台政府决策而提供科学咨询的专门机构。同年,为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的领导工作,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取代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发展改革委。

无疑,正如胡锦涛同志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所言,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组织机构的变化正反映了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它不仅仅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的认识,而且更是对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深入把握。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同时我们的能源消费也与日俱增。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仅十年之后,中国就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到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己稳稳占据了全球第二的位置。严峻的能源形势使中国的能源安全面临极大的考验,构建合理的能源对外依存无疑将是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紧迫任务。

然而,能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商品能源消费量和经济发达水平有明显相关关系。因此,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会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对中国现有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挑战。更为困难的是,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能源结构的调整受到资源结构的制约,这就造成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使得中国在降低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方面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

是以,既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又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将是当今中国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毋庸讳言,如何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将是实现未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所在。

(三)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制度安排议题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特别是德班平台的启动,构建一个未来新的并富有活力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成为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而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制度安排议题也无疑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在该决议中指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相关立法就在不断的出台。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都在2008开始实施。同一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主要从事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毫无疑问,这一应对气候变化具体机构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体制组织建设,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刚刚结束之际,中国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2010年国家把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纳入到制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与此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有关气候变化的地方性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同年,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了协调联络办公室,加强了部门间协调配合。201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自2009年全国人大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以来,中国从不同层面开始了气候变化立法设计工作。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瑞士联邦国际合作与发展署启动了双边合作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社科院建议稿),2012年4月,该建议稿全文正式公布。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开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2012年该项目顺利结题。同年9月,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变化司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和江苏省信息中心承担的省级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江苏省为例项目正式启动。2013年6月,由中国清洁发展基金赠款项目支持的湖北省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了项目会议。与此同时,四川省也正在开展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更值得强调的是,2013年11月中国首部《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出台,正式提出了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各项原则和指导方针。

三、历史制度主义下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反思

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对气候变化进行立法或制度安排,均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这是因为,构建起来的制度有助于形成一种结构体系,而稳定的结构又益于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形成一定的共识或价值基础。然而,应制定一种什么样的气候变化法,或者说,如何才能制定一份既具科学性,又能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立法,这正是当下各国气候变化立法考虑的核心内容。对此,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无疑将有助于回答和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首先,应尊重气候变化立法的差异性。历史制度主义告诉我们,制度不是天然存在的,制度的存在受到历史力量的作用,而且是各种复杂力量的共同作用才表现了现在的而貌,这一发现让很多人认识到制度的演变不是决定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选择现有制度不完全是直线决定论的,而是历史复杂变量的作用下,也许某个偶然性要素的重大作用,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而形成的一个现实的结果。

同样,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气候变化立法亦是如此。它是在各种复杂的历史情境和社会条件下生成的,它强烈地受到地域、民族习性以及文化的渲染,因此,在某一地区能够良好运作的制度安排,未必能在其他区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而且,长期的历史实践及社会科学理论也已多次表明,社会和地区的差异性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创造力的源泉和文明进步的原动力。是以,应尊重气候变化立法的差异性。当然,此处强调的差异性并不是排斥气候变化制度安排的统一性(或言之必要性),而是更多地指向实现气候变化问题得以解决的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毋庸置疑,只有在保证尊重气候变化立法差异性的前提下,才可能允许气候变化制度安排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存在,才可能更大限度地发挥人类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创造力。

因此,作为国内气候变化立法,中国不仅要吸纳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一致共识,而且也要看到各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的区域适应性。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气候变化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历史发展而相结合,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发挥自身独特的区域理念和制度优势,而不是强制性地要达到与国际社会统一的气候变化立法范式。

其次,应防止气候变化立法的路径依赖。尽管历史制度主义强调路径依赖,认为后者是制度变迁中必然产生的事物,但是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着优劣之分。毫无疑问,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不同,造就了国家相异的发展情势。因此,选择正确的路径依赖将决定着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

就气候变化立法而言,极易形成两种不当的路径依赖。一种是围绕着气候变化形成的制度锁定。这是从宏观视角来说的,即气候变化立法是不是一定必须围绕着气候展开?是否存在着一种不依气候变化开展的制度设计?有没有一种不依气候变化进行却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制度设计?显然,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回答,必然会出现一种为气候变化而进行的气候变化立法,必然形成一种气候变化的制度锁定或路径依赖,但是这种路径依赖一定就是最好的吗?

另一种不当的路径依赖是从微观制度层面说的,即存在着一种围绕着气候变暖的制度锁定。当前,气候变暖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从科学哲学的角度来看,气候变暖也仅是放在一定语境之下才能成立。倘若不考虑气候变暖的科学语境,而只是孤立地对气候变暖进行制度设计,这种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将使社会的能动性被固化,最终气候的突变则极可能对国家社会形成更大的挑战和威胁。

是以,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理论,我们是要选择一种路径依赖,而不是不要路径依赖,但这种路径依赖应建立在促进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大前提之下。通过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不仅仅是要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更是要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实现更大的目标,或经济的,或社会的,或环境的。因此,要防止出现为气候变化而气候变化立法的错误思想和观念,而要从更高层面、更高视野出发。而且,唯有如此,才能产生更有效的气候变化的制度创新。

最后,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节点。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在其存在的大多数时间里都处于均衡状态,按照制度最初的决策发挥功能,然而这种均衡不是永久存在的,当社会环境达到某种程度时,会产生制度的均衡断裂,从而会引起社会变迁的急速爆发。因此,关注这种均衡断裂的关键节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在此,我们以英国作为解读关键节点的事例。众所周知,英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是一个积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然而,英国今天在气候变化领域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是建立在其较早地开展气候变化治理的基础之上的吗?可以发现,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但不可否认是,英国极好地利用了历史制度主义上所说的关键节点,从而促成了其在国际气候政治舞台上对话语权的掌控。

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英国就是一个以煤为主的工业化国家.门。煤炭是英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而且与煤炭相联系的利益集团己成为英国社会不可小觑的政治力量。毫无疑问,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英国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在气候变化领域大展身手的国家。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2

在气候变化经济学和气候政策(1)的文献综述基础上,剖析了经济学原理在全球气候变化研究中的应用。在总结西方流行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评估、预测、分析方法和模型的前提下,回顾了不同空间和时间尺度上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估算的方法和结果,特别分析和强调了气候变化不确定性的特点对经济模型和政策设计的影响,提供了有效的基于市场的政策选择。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化经济学;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成本 一、引言 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2007a),近百年来,全球表面的气温升高了0.74℃。如果在2000年到2030年间依然保持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增加25—90%,预计未来20年间,气温将每10年增加0.2℃。科学证据表明燃烧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的累积以及人类活动排放的其他温室气体如甲烷和氧化亚氮等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气温升高可能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如热浪)发生的频率加大、风暴的密集度增加、大气降水模式的改变以及海平面上升等。这些自然系统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对生态系统的功能产生根本的影响,从而威胁生物的生存能力和人类财富的安全。 经济学家Williams Nordhaus1982发表了题为“How Fast Shall We Graze The Global Commons”的文章,开始应用经济学研究气候变化,从此气候变化经济学就将焦点落在分析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提供积极的针对面临的气候问题的政策分析。虽然和环境经济学的其他领域有重叠,但气候变化经济学更多的是利用气候变化的鲜明特点,即温室气体影响的长期性、气候问题产生和影响范围的全球化、政策的效益和成本的不平衡的分布等,来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多个侧面。通过模拟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趋势,检验和分析技术选择对气候变化进程和减排成本的影响,选择控制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如碳税和碳交易等)。 气候变化经济学已经建立了其研究领域和基础要素,并在经济学界达成了共识。1997年,美国2500名经济学家,包括9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共同发表了一项声明,指出最有效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法是通过基于市场的政策。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控制措施,温室气体继续排放将导致世界随着气候系统的变化经历根本性的变革。他们相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能够利用大量的证据和量化的风险评估提供的信息来帮助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二、气候变化的损失和减缓的效益 气候变化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后果,如平均气温升高、极端天气现象频率发生、降水模式的变化、海平面上升和生态系统的改变等,这些生物物理系统要素的变化将对人类的福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学家通常将气候变化对人类福利的影响分为两类:市场和非市场的损失。 市场的损失(market damages)来源于气候变化导致的市场产品的价格波动和数量的变化给福利带来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生产量的变化受气候变化要素的约束。研究者通常应用气候依赖型的生产函数来模拟气候变化的福利影响。例如,小麦的产量是气候要素气温和降水的函数,因此可以直接估算由于气候要素变化导致的小麦产量的变化。生产函数法还被用在森林、能源服务、水资源利用以及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洪水等产生的经济损失。有学者认为生产函数法忽视了产品之间替代的可能性。于是享乐价格法(hedonic approach)则成为估算气候变化损失的另一选择。例如Mendelsohn et al.(1994)将享乐价格法应用到农业,基于选择最大化地租的假设,利用跨部门的数据检验自然、物理和气候变量对土地价格的影响。 非市场的损失(no—market damages)包括由于不利的气候变化导致的直接效用的损失、损失的生态系统的服务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导致的福利的减少。这些损失的价值不能够在市场上直接观察到。例如,生物多样性的损失没有和价格的变化有任何明显的直接联系,也观测不到需求的变化。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是最有争议也是最为广泛被采用的评估非市场损失的方法。Berk and Fovell(1998)利用支付意愿法研究了美国加州不同地域的公众为阻止当地的气候变化每月愿意支付的价格。结果表明冬季人们为阻止当地气候变得暖湿/暖干的支付意愿分别是每月9.74和16.70美元,而为阻止气候变得冷湿/冷干的支付愿意分别是每月11. 10和18.18美元。 评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更多的研究利用包括市场和非市场部门的经济模型,估算全球或是区域气候变化的经济损失。总体上,基于模型的实证性研究报告了三种不同的气候变化经济影响的评估和结果。第一种是计算在特定的全球平均气温升高的情况下,气候变化的影响占GDP的百分比。Mendelsohn et al.(2003)估算了气候变化对农业、林业、水、能源和海岸地带五个市场部门的影响,结果表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非常的小。如果气温比工业化前升高4℃或是以上,在此情况下气候变化对上述五个部门的影响都是正的。Tol(2002)的估算包括市场(农业、林业、水、能源、海岸地带)和非市场的部门(生态系统以及疾病造成的健康影响),结果发现如果气温比工业化前升高0.5℃时,气候变化带来的效益占全球GDP的2.5%。如果全球气温升高2-2.5℃,气候变化的损失占全球GDP的0.5-2%。Dordhaus(2000)除了考虑更多的市场部门、与气候相关的疾病、污染造成的死亡以及生态系统外,其模型还包括了气候变化导致的灾害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研究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则是按照特定的排放情景,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技术变化和适应能力的假设前提下,经济影响被按照时间的发展综合,然后被贴现到现在的值。一些估算是在全球的尺度上进行的,有些估算是综合一系列地区或是当地的影响以得到全球的总和。Stern(2006)应用综合评估模型,设计了基准和高气候变化的不同情景。模型估算的结果表明,在“照常营业”(business—as—usual)的情景下,即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措施或是行动的话,气候变化对市场部门的影响加上灾害的风险损失,每年至少占全球GDP的5%;如果将市场部门、灾害的风险和非市场的损失都计算在内的话,气候变化影响的损失估计每年占全球GDP的20%或是更多,而且损失将一直持续。Jorgenson et al.(2004)应用一般均衡模型(cGE)估算气候变化对美国投资、资本的存量、劳动力和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如果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温升高3℃,在最佳的适应状态和潜在的危害较低的情况下,气候变化的净收益为GDP的1%;如果很少采用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损失为GDP的3%。不管是哪种情景,70-80%的气候变化影响是由农业产品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少部分是由能源价格和死亡率的变化导致的。 第三种气候变化影响研究的是估算社会碳成本(Social Cost of Carbon,SCC)。在任何时间段或是任何时间内,SCC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碳排放(CO2)造成的以经济价值来估算的额外(边际)影响或是损害,也可以理解为每减少一个单位的碳排放的边际效益。SCC的计算尽可能将每一吨额外保存在大气中的CO2的边际影响加起来,此过程需要一个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停留的时间模型和将经济价值贴现到排放年限的方法。2005年社会碳成本的平均估算值为每吨碳(tC)43美元(即每吨二氧化碳12美元),但该平均值的变化范围很大,如在100个估算中,每吨碳从1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3美元)到高达每吨碳35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95美元)(IPCC,2007c)。社会碳成本大幅度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估算的假设上存在的差异造成的,如气候敏感性、响应时间滞后、风险和公平的处理方式、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影响、是否包含潜在灾难损失和贴现率选择等。 三、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的估算 美国国家环保局的研究(US EPA,2006)分析了全球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部门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指出如果减排成本是$10/tCO2eq,2020年全总的非二氧化碳的减排潜力大于2000MtCO2eq(二氧化碳当量);如果减排成本为$20/tCO2eq,则减排潜力为2,185MtCO2eq。由于二氧化碳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来源,而且其在大气中的累积对气候系统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外主要的研究大都集中讨论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 1、减排成本估算的方法和模型 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取决于多种边际替代的可能性,例如不同燃料的替代以及替代能源密集型产品的能力等。替代的潜力越大,则满足特定的减排目标的成本也就越低。研究者主要应用的模型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评估可替代性的选择和减排成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模型。 “自下而上”的能源技术模型,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有关具体的能源过程或是产品的技术信息。模型 趋于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一组部门,对于一般能源替代的能力提供较少的信息,也不能反映能源密集型产品价格的变化对这些产品的中期和最终需求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研究一般是针对行业的研究,所以将宏观经济视为不变。比较常用的模型有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开发的LEAP,日本环境研究所的AIM/Enduse以及在国际能源署框架的MARKAL模型等。许多研究机构都根据研究需要和解决的问题开发不同的模型。 “自上而下”的研究是从整体经济的角度评估减排成本的经济模型,包括“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这些模型的优势在于能够追踪燃料的价格、生产方式以及消费者选择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类模型包涵了较少的具体的能源过程或是产品的信息,能源之间的替代通过平稳的生产函数来体现,而不是详细的可选择的不连续过程。自上而下的研究是从整体经济的角度评估减排成本,使用全球一致的框架和有关减排的综合信息,并抓住宏观经济反馈和市场反馈。自上而下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模型建造的假设。Repetto & Duncan(1997)的综合分析发现,广泛应用的估算气候变化减排成本的模型,都包括了以下主要假设:低碳或是无碳技术的可得性以及成本,经济对于价格变化反应的有效性,能源和能源产品可替代性程度,达到具体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需要的年限。是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就可以避免一些气候变化的经济成本,是否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就可以避免其他的空气污染的损害,碳税税收如何在一个经济体内循环等。如果假设条件不同,得出的减排成本的差异是比较大的。 综合评估模型(Integrated Assessment Models,IAM)模拟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的过程,从温室气体的排放到气候变化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综合的分析。这类模型将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集中程度、气温、降水等要素联系起来,同时还考虑这些要素的变化如何反馈到生产和效用系统。综合模型也多为优化模型,以解决随着时间的变化如何将减排的利益最大化。综合模型利用气候变化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成本和消除或是减弱气候变化的效益。这类模型如麻省理工学院的IGMS模型和Stern报告中应用的PAGE2002等。 2、减排成本的实证研究 IPCC(2007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实现中期减排(2030年),全球将温室气体稳定在445和710ppm CO2-eq之间的宏观经济成本处于全球GDP降低3%和GDP增长0.6%这一范围内。实现长期减排目标(2050年),大气中温室气体稳定在710和445ppm CO2-eq之间,全球平均的宏观经济成本是GDP增加1%到GDP损失5.5%。大多数研究的结论是随着温室气体稳定目标的严格,减排成本加大。模拟也表明,假设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税收入或拍卖许可证的收入用于促进低碳技术或现有税制的改革,将会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全球减排二氧化碳的宏观经济成本的估算主要是利用自上而下的模型,模型的总体假设是在全球排放交易的前提下,寻找全球最低的减排成本。 区域减排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假设的温室气体的稳定水平和基准情景。对于相同地区减排成本的估算,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模型和假设,最后得出的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计算结果在具体的数据上有所不同,但是模型所解释的总体特征还是具有一致性。Chen(2004)利用中国的MARKAL—MACRO模型,预测中国2050年的一次能源的消费为4818Mtee,碳的排放量为2395MTC,从2000到2050年之间,中国单位GDP的碳强度将平均每年降低3%。在此情景下,如果CO2的减排幅度为基准水平的5-45%,估算的碳的边际减排成本在12美元/吨碳到216美元/吨碳,减排的经济成本相当于在基准基础上损失0.1%到2.54%的GDP。王灿等(2005)采用综合描述中国经济、能源、环境系统的动态CGE模型,分析了2010年实施碳税政策的减排情景。结果发现,在基准排放水平下CO2减排率为0-40%时,GDP损失率在0-3.9%之间,减排边际社会成本是边际技术成本的2倍左右。当在基准排放水平下CO2削减10%时,碳排放的边际成本约99元/吨,GDP仅下降0.1%左右,如果减排率上升到30%时,碳排放的边际成本约475元/吨,GDP将下降1%左右。 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Lockwood et al.,2007)报告了一项基于不同模型对于英 国减排成本的估算。其中,Anderson的自下而上的模型结果表明,在2050年,如果减排目标是在1990水平上减排80%,在基准没有控制飞行的排放的情境下,减排的成本为GDP的2.49%;如果控制飞行的排放,减排成本是GDP的1.06%;在能效提高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0.76%;而如果有新核能的投入,则减排成本为GDP的0.94%。MARKAL—MACRO模型的结果显示,在2050年,基准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2.81%;加速技术革新的减排成本为GDP的2.58%;高燃料价格的情景下,减排成本为GDP的2.64%;而能源效率加速提高的减排成本为GDP的2.04%。不管哪类模型,结果均显示提高能源效率是降低减排成本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模型的结果也被用在英国能源白皮书中,强调提高能源效率是英国的能源政策的优先考虑。 研究还发现估算CO2的减排成本,基于不同的理论和方法的变量是关键的要素,例如贴现率的选择、市场有效性的假设、外部性的处理、价值评估的问题和技术、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的影响、交易成本等,这些经济要素的不同都会导致估算成本的差异。 3、技术变化与减排成本 气候是由存储在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决定的。有些温室气体在大气中能够存在上百年,使得气候变化成为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因此技术条件的假设对于减排成本的估算就非常的重要。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和技术变化的速率、技术替代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是直接相关的。和没有考虑技术进步的模型比较,将技术变化包括在模型中估算出来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明显的减低(IPCC,2007c)。这些成本下降的幅度关键取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支出的回报率、行业和地区之间的溢出效应、其它研发的推广以及边干边学的模式和学习的速度等。 目前应用的技术进步模型已经有了极为显著的改进,超越了早期的传统模型中将技术看作是外部变化因子的模式。最近的几个模型允许技术进步的速率或是方向对内在的政策干预做出反应。一些模型(如Popp,2004;Nordhaus,2002)则集中在研究和开发基础上的技术变化,结合政策干预、激励研发的政策以及知识的进步。其他的模型则强调基于学和做的技术变化,考虑累积的产出是和学习相关的,随着产出的不断累积而降低生产成本。相对于那些将技术认为是外部因素的模型,政策介入所产生的技术变化的模型能以比较低的减排成本达到规定的减排目标。 四、气候变化经济学与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在科学上和经济学上均具有不确定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我们还缺乏对一些科学问题的认识,例如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积累的量,温室气体集中程度的改变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气候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以及出现的速度,区域气候变化对海平面、农业、林业、渔业、水资源、疾病和自然系统的影响等。经济上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我们不确定世界人口和经济的增长速度,人类活动的能源强度和土地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或是鼓励技术发展政策对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累积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成本等。 1、不确定性与气候政策的选择 不确定性分析的目的一是辨别出一系列可管理的变量,二是估计每一个重要的参数可能的分布,三是估计参数的不确定性对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影响。一些成熟的数学模型已经被学者用来分析和成本效益相关的不确定性,如一些学者采用Monte Carlo模拟分析减排模型输出的不确定性,决定那些缺乏知识的随机的参数或是误差如何影响被模拟的系统的敏感性和可信度。此方法提供了给定政策的一系列结果或是一系列的优化政策。王灿等(2006)利用Monte Carlo模型对CGE的二氧化碳减排模型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分析,他们对CGE模型的50个自由参数进行随机采样,考察模型输出的不确定性。敏感性分析也被用来确定减排成本评估中对估算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还有一些研究者利用其他的模型来处理不确定性。例如Nordhaus(2007)利用综合的气候-经济模型DICE同时分析不确定性。 2、不确定性与贴现率的选择 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存在要持续一个世纪或是更长的时间,因此减缓气候变化的效益必须在不同的时间尺度上被度量,这样就提出了贴现率在气候变化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通常讨论两种贴现的方法,但这两种方法均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一种是应用社会时间偏好率,即纯粹的时间偏好率和福利的增长率之和。另外的方法考虑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使项目的投资能够得到这种回报 。也有专家指出,应该选择比预期价值低的贴现率,以反映贴现的要素以及贴现率和贴现的时间间隔之间的关系。针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一个国家必须将其决策建立在让贴现率能够反映资本的机会成本的基础上。发达国家一般采用4-6%的贴现率是合理的(这个贴现水平被欧盟国家用来评价公共部门的项目),而发展中国家的贴现率可能会高达10-12%(IPCC,2001)。在Stern的报告中,基于对气候变化公平性的强调,选择了近似于零的0.1%的贴现率,致使其气候变化影响的估算受到了经济学界的批评。Nordhaus(2007)用相似的方法和3%的贴现率重新模拟Stern的估算,发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远远低于Stern的结果。 3、不确定性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除了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估算有影响,不确定性同时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否应该现在就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现在行动应该投入多少?还是等待至少是一些不确定性得到解决?经济学原理建议,在缺乏固定的成本和不可逆转性的情况下,社会现在就应该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该是在预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相等的那个点。然而,无论是在成本侧的低碳技术的投资还是在效益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累计,气候变化和固定成本和不可逆的决策存在着固有的联系。这些特征导致或是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或是没有行动,分别取决于各自沉没成本的大小。实证性的分析和数学模型建议现在就应该开始采取措施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获得显著的环境效益。Stern的研究报告(2006)显示,如果现在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的损失会控制在每年损失全球1%的GDP。所以他呼吁世界应该立即行动,大幅度的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损失。 五、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方法评估环境效益,在各种市场扭曲或是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确定成本,在不确定下做出政策选择,而且允许在政策上反映灵活性。虽然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气候变化经济学对气候和能源政策的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实证性的研究对于一些主要变量提供的信息对于指导决策是非常有价值的,也使得许多政策能够在实践上保持有效性。针对理论和实践上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今后的研究还需要在不断改进模型的基础上,加强排放政策和技术政策的综合研究。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2007)的预测,到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比现在增加57%。从2003年到2030年全球在能源设施方面要投入160万亿美元的资金。经济学家如何很好地回答有关气候变化尚未解决的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为气候变化政策和技术选择提供决策支持,将会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进程和投资的后果产生深刻的影响。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3

一、以推进经济与农业经济发展为基础

气候变化与经济及农业经济发展是一种互联互制关系。气候变化通过对环境因素的改变影响和制约经济及农业产业的发展;而经济及农业产业的发展水平又决定了对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建设的财力支持水平。气候变化制约发展,而不科学的发展又会使气候向着制约发展的方向改变。因此,正确处理气候变化与经济及农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通过经济发展增强实力来加强适应能力建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志曾指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结蒂是发展问题。关注和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措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上,我们应该努力寻求面对现实的可持续发展途径,通过振兴经济,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在经济发展中,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及农业发展的关系。在农业发展方面,现代条件下的农业从生产规划、资源投入及利用到产后加工全程,都应充分估计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适应措施,规避风险。

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及其产业性质,无论气候变化的速度和强度如何演变,农业都必须无条件地面对;农业增产增效是不容逆转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与天奋斗的同时,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并加强对可能愈演愈烈的不利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建设,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农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保障从事任何一项事业都离不开组织保障。早在1990年,我国政府就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8年,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又重组了该协调小组。

由于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又成立了新一届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了积极应对新的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国内形势,2007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体制方面又作出了重大调整,威立了由总理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了体制升级。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成立了共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在研究、制定和协调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等领域开展了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农业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弱质敏感性产业,而且这种趋势还将与日俱增。在新的严峻形势下,应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速完善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体制和机构的建设,快速提高中国农业的适应能力。在具体行动上,有专家建议,应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把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计划和规划中,并逐步落实。目前,涉农方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机构在各地区还较少,难以胜任全局性的适应与协调工作。这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政策引导与财力支持;建立形成覆盖全国各地的应对气候变化组织管理网络,以适应新的形势,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三、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方面

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这已是多年来众多人士的共识。现代条件下气候变化对农业产业的影响已愈加严重。正确的政策导向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农业生产,不仅能确保农业产业科学、依法从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这也是应对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4

【关键词】中国气候外交 话语困境 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全球气候恶化使气候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议题。由于全球气候恶化趋势明显,并且有越演越劣之势,同时,气候具有辐射性特点,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恶化问题。在全球气候问题应对上,基本上分为两大阵营,一个是正义阵营,而另一个则是非正义阵营,气候恶化问题的应对与对策的商讨也因此演变成一场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没有硝烟的战争。①中国是能源性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虽然我国积极制定了各项制度,努力采取各项措施,以减少对气候的危害,但是,在国际气候问题商讨的过程中,中国仍然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刁难,这给我国的气候外交提出了挑战。②走出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困境,应了解摆在我国气候外交面前的问题,探讨话语困境的现状与表现,得出提升气候外交话语权的有效路径。③

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困境

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话语效能较差。话语效能是指通过话语的表述达到捕获人类思想,获取人类认同的效果与能力。话语的弹性余地与软性特质是发挥话语权效能的最重要途径,而话语僵化则是阻碍话语效能发挥的最致使弱点④。中国在气候外交过程中,运用的话语结构单一、模式固定僵硬,常常使自己陷入话语困境。中国在气候外交中处于劣势,受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打压,不仅背负上了气候污染大国的恶名,还被认为是阻碍谈判进行的罪魁祸首。中国外交人员在气候会议上常采用含有气愤语气的话语给予回击,侧面显现出中国在减排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无法达成一致这一事实。话语僵化体现了中国气候外交问题处理上对策的缺失,显示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僵局,这种发言不仅无法挽回国际舆论倾向,还会使中国更加孤立。话语权效能较差,导致中国无法正确地表述自己在气候问题方面的立场,无法赢得其他国家的认同,容易被西方某些发达国家抓住把柄,影响中国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影响中国在气候谈判中权威作用的发挥

中国气候外交处于两面夹击的状态。近年来,中国在气候外交上处于腹背受敌、两面夹击的状态。一方面是西方发达国家要求给发展中的中国制定强制减排标准,并要求中国必须执行,另一方面是受西方发达国家蛊惑的发展中国家主动放弃自身的发展权,向西方国家寻求资金支持,缩化自身在节能减排上应负的责任,将矛头指向中国,也要求中国必须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坚决执行减排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在气候外交上没有盟友,只有“敌人”。西方发达国家立足于道义的高度向中国发难,指出中国不执行减排标准,是对全球气候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忽略其自身已经以破坏全球气候为代价,实现了早期的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故意给发展中的中国制造阻碍,让中国在经济发展与全球气候改善上做出选择,而西方国家在完成了经济发展,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之后,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减排任务,无需面临实现经济发展与完成减排任务之间的选择。西方发达国家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给中国设计了一道无法回答的“单选题”。而在对待此问题的态度上,中国外交在话语的掌控上显得十分无力。例如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美国要求公布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指标与二气化碳排放等气候数据,中国外交人员曾以一句“这是干涉中国”为由进行回绝,瞬间使中国陷入僵化的被动局面,并没有将我国的数据资料与西方国家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抓住反驳的好机会⑤ 。

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结构处于劣势。全球气候治理的三个巨头分别是中国、美国、欧盟。虽然中国被称为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三大巨头之一,但中国的话语地位并非是“三大巨头”之一,中国的气候外交话语结构在国际上处于劣势地位。美国历来是国际话语权的掌控者,控制着全球80%的新闻与75%的电视节目,相比之下,华语新闻信息仅占全球的5%,并且在世界媒体界不被人重视⑥。调查显示,西方民众对华语新闻持质疑态度。从词汇的创新角度分析,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碳”名词都是欧美等国创造的。例如,“碳交易”、“碳政治”等,而这些词汇的定义也都是欧美等国家给出的⑦。此外,一些气候治理机制也是由欧美等国定义的,这些治理机制在全球气候领域内的运用稳固了欧美等国在话语上的强势地位。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创新力不足是导致话语困境的重要原因,中国没有在全球气候大会中提出过有影响力的解决方案,往往充当的是对其他国家提出的方案的表决角色,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总之,中国在国际气候外交舞台上,既缺少欧美等国在气候外交上的积极主动性,也缺乏他们在气候外交上所体现出来的专业务实性。

中国气候外交话语困境的原因分析

僵化身份话语导致政策话语的失效。西方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但是在政治上却受到国家领导人言论的影响,官方的一些发言成为西方民众了解事实的重要渠道。对于民众来讲,单一的信息获得渠道是有弊端的,但是对于政府来讲,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可以大大增加其话语的力量。中国在气候外交中面临的话语困境与官方话语僵化、无法发挥话语效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僵化主要体现在:身份话语的静态单一化、在外交谈判中使用固定的身份、从固定的身份出发采用单一的人称与立场等。例如,在气候外交谈判中,中国一直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责任大国”,而不是根据气候谈判内容的变化适时转换身份,即外交身份无法灵活地在多元化视角里切换。与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单一身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给自己添加了诸多名头,例如“绿色欧盟”、“环保先锋”等,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立场与观点,代表着在不同领域内扮演的不同角色。中国在气候外交中数十年定位于同一角色,既无法拓展谈判内容,也无法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倾向,使中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中一直停滞不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西方强势话语扰乱了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身份话语定位。中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中,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最广大发展中国家”,容易让西方国家感觉到,之所以中国在气候问题上无法与西方国家达成一致,就是为了自身的“发展”,不顾全球气候恶化的事实。然而,似乎中国以“发展中国家”为立场的身份定位也同样没有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拥护。其他发展中国家认为,中国是发展速度最快、对气候破坏最严重的国家,这与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将自身列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之中,间接地指明他们也是全球气候的“破坏者”。事实上,中国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非意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捆绑”,让其他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同样承受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而是基于既定的事实来考虑的。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依然纷纷指责中国的身份定位,以及不同西方国家达到一致的做法主要是受到西方强势话语权的干扰。西方采用强势的手段推行“中国”,并且游说其他国家,使发展中国家与他们达成“共识”,在气候外交中与他们站在同一个阵营,共同抵制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合理要求。

在气候外交中对国际气候主导话语解构不足。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自身定位单一,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被西方国家给予了多元负现身份定位,例如“气候威胁者”、“气候责任者”等。话语身份定位对比,使中国从最开始就陷入了话语困境。西方话语通过当前全球气候现状将我国定位于“气候责任者”,故意淡化其他国家在气候影响方面的责任,全球气候恶化似乎成为中国的“一已之责”。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被定位”,说明中国对国际气候话语的解构不足。话语的解构不足,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在国际气候领域方面的专业理论创新不足,相关的科研成果匮乏,技术落后,很多专业名词都是由西方国家发明的,使我国的话语创新性建构严重缺失。其次是由于在西方的强势话语权之下,我国只有招架之力,无还嘴之功,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难以翻身。

中国气候外交话语策略提升路径

转变中国气候外交身份。在气候外交中,中国一直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发言,以一种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改善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一直以来,这种“积极参与”的态度并没有赢得其他国家的赞同,反而使中国显得不负责任,并且只能尾随欧盟与美国参与全球气候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是定位的错误,也与我国当前的国家实力不相符。中国应该发挥大国应该有的姿态,转变气候外交中参与者的定位,成为全球气候问题解决的主控者。在气候外交中,中国不仅要积极地协调与世界各国的关系,而且要主动与其他国家就气候问题展开沟通,结合自身发展现状,主动提出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发挥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主体地位。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身份的转变符合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中国话语效能的提升。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很难完成由美国等国家制定的减排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参与气候改善工作,也不代表着我们盲从其他国家,只能无力地辩驳与反抗。相反,正因为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减排问题上我们会更主动,会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会在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以主控者的身份参与到气候外交之中,中国才能掌握主动权,才能处于主动地位,发挥主要影响力。

塑造多元外交话语身份。中国在气候外交中采取单一的话语身份,使话语的掌握显得单一死板,制约了话语效能的发挥,使中国在各个领域都给人以“千人一面”的感觉,灵活性较差,外交劣势明显。多元外交身份可以运用不同的话语来表述观点,更容易得到国际舆论的支持。例如欧盟通过不断塑造外交话语身份,使其自身在气候外交的多个领域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承担减排责任标兵”、“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导者”等都是欧盟给自身加冠的“新身份”,运用不同的身份在气候外交中发挥作用,不仅使欧盟在气候治理上显得积极主动,更使其话语的影响力被拓展与延伸⑧。塑造多元外交话语身份还有利于中国运用多元化语言来发言,还可以基于领导者的身份向全世界发出倡导,在议案的通过上也可以以协调者的身份发言,不是将自己孤立起来,而是融入其中。身份话语的转变可以使中国的外交形象发生改变,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也可以促使国际社会改变对中国的固有看法,有利于中国采取新的外交思路来处理好气候外交问题。

营造有利于国际气候治理的话语环境。全球气候治理需要世界各国共同的努力,尤其是美国、欧盟与中国都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促进气候议案的签属。在国际气候治理方案中,协调各国的利益关系与解决资金问题是两个关键点,如果能够在这两个关键点上取得突破,国际气候治理就可以有实质性的进步。要促进国际气候治理取得实效,就要发挥中国在气候外交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要营造一个对中国有利的国际气候治理话语环境。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进行大力宣传,加入到国际低碳倡导行动中,使世界各国看到中国为减排做出的切实努力。另一方面,要推动新型能源开发,尽快寻找更环保、更低碳的能源来取代高排放能源。用国内在减排方面做出的努力为中国争取气候外交中的有利发言权,让低碳环保的氛围通过话语传递出去,巩固中国在气候问题处理上的重要地位。其次,积极与新兴国家展开合作,使其成为中国的盟友与合作伙伴,共同对抗西方国家的话语权,共同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力。再次,灵活得当地处理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在新的国际格局下,中国不应一味地采取抵触策略与西方国家进行沟通,而应巧妙地融入到西方强大的权力体系中,与欧盟、美国建立良好的、融洽的合作关系,增强认同感,使中国气候外交话语的主导权更具优势性。营造有利的气候外交话语环境,

总之,我们要从国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三个方面入手,才能促进话语环境朝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抵制国际气候霸权话语的打压。欧盟、美国掌握国际气候话语权,往往以居高凌下的姿态对全球气候问题指手划脚,其出发点与目标看似正当,但实际上一切方案的出台与实施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它们运用霸权话语权打压中国,将中国定位于不配合全球气候问题处理的角色。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对策,获得欧盟、美国的减排数据,检验它们是否实现了减排承诺,深入分析欧盟、美国提出的气候问题处理方案,探讨其方案背后的真实目的。例如自称是“承担减排责任标兵”的欧盟,在2008年至2012年的年均减排量为2.13%,与他们预期的减排目标1.05%还相距甚远⑨。将这些数据分析并公布,无疑会给欧盟一记响亮的耳光。此外,还可以通过质疑美国、欧盟在多次发言中前后不统一的说法,通过发言话语的异同来分析其用词目的的改变,从而揭露其实施气候谈判的真正目的。只有将欧盟、美国的国际气候霸权话语打压下去,才能使他们直视气候问题,提出更公平、更公正的解决策略。

综上所述,中国是国际气候外交关注的焦点,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中国在国际气候问题解决中的主导地位不容小觑。我们应该将外交话语权作为提升我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影响力,成为与欧盟、美国相抗衡的利器。突破中国气候外交中话语困境,将有利于改变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改变中国在气候外交中两面夹击的状态,使中国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为中国气候外交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分别为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导,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范为:《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权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年。

②杨锐:《美日气候外交比较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年。

③张妹:《提升我国气候外交能力的对策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年。

④毛艳:“中国气候外交议题策略探析”,《国际展望》,2011年第1期。

⑤凌胜利:“中国气候外交的战略布局”,《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⑥王伟男:“试论中国国际气候话语权的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⑦沈玲玲:“全球变暖背景下的中国气候外交”,《学理论》,2014年第18期。

⑧马磊:“浅谈气候外交下的中国话语策略”,《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气候变化;贸易政策;气候政策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35-03

[作者简介]闫云凤(1977-),女,汉族,山东淄博人,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低碳经济。

[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2012BGL0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YS050)、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220120114)。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人们将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联系起来。各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研究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如:2007年,世界银行(WB)的报告《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经济、法律和制度分析》对气候变化议程与多边贸易体制相互交织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Mani,et al.2007);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深入阐述了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该报告指出,全球经济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Tamiotti , et al.);2010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以“发展和气候变化”为题的《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鉴于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影响,贸易政策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Bierbaum & Fay, 2010);2012年,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的报告比较分析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UNCS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WTO谈判中涉及到的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问题(Teehankee, et al.)。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如曲如晓和马建平(2009)主要分析了边境调节税和碳标签等气候政策引起的贸易问题,以及气候变化与WTO相关规则的兼容性问题;赵玉焕(2010)重点对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行文献综述, 并简单分析了国际贸易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以及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流动量和格局的影响;彭水军和张文城(2011)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视角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重点分析了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之间的潜在冲突。席艳乐等(2011)主要从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社会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以及WTO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面临的困境这四个方面的研究进行述评;闫云凤和甘爱平(2012)侧重于分析贸易自由化对气候变化影响,主要围绕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环境库茨涅茨曲线、国际贸易隐含碳这三个方面进行文献述评。本文从另一个新角度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进程中涉及的贸易问题和WTO规则下的气候变化问题,为贸易和气候政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1.气候变化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数量和模式

首先,气候变化可能会改变某些国家的相对优势,导致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这一影响对那些比较优势来自气候或地理因素的国家更为明显。气候变化的生物物理影响将改变世界各国的生产能力。对农业、渔业和其他社群产生的影响将会改变各国出口类型和贸易模式的比较优势。对于那些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国家而言,在遭遇气候变暖或极端天气事件时,其农作物生产和出口可能将减少。全球气温升高1℃,低纬度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谷物产量预计将减少5%~10%;当然,气候变暖也有可能增加中高纬度地区的农业产量。据有关研究预测,到2020年,某些非洲国家的粮食产量将减少50%,2100年这些国家来自粮食的净收入将减少90%。其次,气候变化不仅会影响到货物贸易,也会波及服务贸易。以旅游业为例,许多旅游胜地依靠自然风光吸引旅游者,但海平面上升和天气格局变化可能将剥夺这些自然资产,对这些国家的旅游业发展造成损害。再次,气候变化引起极端气候现象增多,开展贸易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航线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各国对可能出现的气候影响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将会影响其贸易活动并改变其贸易模式。

2.贸易可能会对气候变化产生消极或积极的影响

国际贸易活动是建立在产品制造及其交易上的,而产品的生产和运输直接影响着能源消耗,也直接导致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对气候变化产生消极影响。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算,2011年运输排放占到全球排放的23%。贸易开放对应对气候变化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如贸易自由化会引导一国或地区更多地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果比较优势集中在能源节约型的产业,那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发展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人们的消费偏好更加倾向于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这将促使企业更多地使用清洁生产技术,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开放可提高环境友好产品的可得性,并降低其生产成本,更加开放的贸易可以推动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在内的全球技术创新和推广,催生清洁技术产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Grossman和Krueger,1991)。

3.贸易政策可改变各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贸易开放政策可使环境或气候友好型产品、服务和技术更容易获得,并降低此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并促进气候环境友好技术的传播,改善能源效率,从而加强各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政策可以刺激增加新技术研发投入,但却会增加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进口成本。

4.气候变化政策可能改变贸易的流向、流量和结构

碳税和碳交易等措施可以影响所在国企业的竞争力,因而导致“碳泄漏”。有些国家担心采取严格减排措施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更大的损失。比如一个国家A对碳排放实施严格管制措施,而另外一国家B没有采取严格的气候变化缓解措施,那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A国企业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比B国企业担负了更高的碳成本。A国企业甚至会因此迁移到B国家,从而使得后者吸纳大量新投资,于是提出征收边境调节税。这些气候变化政策将会改变贸易的流向、流量和结构。

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相互作用使得贸易和气候政策可以相互支持,同时由于不同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目标各异,使得贸易和气候政策也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也是联合国气候大会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UNFCCC谈判进程中涉及的贸易问题

1.UNFCCC条款本身包含贸易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于1994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UNFCCC很早就涉及到贸易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段:“缔约各方应该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相互支持的开放国际经济体系,促进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 使他们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单边措施,不应构成歧视的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2.《京都议定书》要求减少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京都议定书》是目前UNFCCC下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2005年开始强制实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2008—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附件1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而发展中国家(非附件1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要求附件1国家应该采取政策措施减少气候变化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社会、环境和经济等的负面影响。

3.COP13开创了探讨贸易与气候变化关系的新时代

2007年在巴厘岛召开的UNFCCC第13次缔约国会议(COP13)上,COP主席首次召集各国贸易部长会议探讨贸易和气候变化的联系,会议之后,形成了“气候变化行动可能涉及贸易扭曲,从而威胁经济发展”的观点。直到COP17,公约内几乎所有机构和组织都谈到贸易问题,并计划采取国家层面的气候政策措施,如美国就试图采用边境调节税等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但是这些都只是关于贸易的表面性讨论,没有形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COP17决定履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在南非德班举行的COP17,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启动一个谈判进程以达成新的议定书,并由大会附属机构“德班强化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负责监督履行。“德班强化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重点解决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行动透明度等问题,同时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能力建设。缔约方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提出建议和方法,从而为应对气候变化树立更高的目标。

UNFCCC谈判进程中,各缔约方普遍对“碳泄露”和对失去竞争力产生担忧,这使得一些国家在制定有效的国内减排政策时困难重重,从而阻碍了一些全球主要碳排放国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但UNFCCC至今没有为此提供相关的讨论空间,也未正视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三、WTO规则下的气候变化问题

虽然“保护和维护环境”是WTO 的重要宗旨之一,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等多边环境协议也都把自由贸易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但这些气候协议仍然与WTO 规则存在诸多潜在冲突。

1.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可能存在冲突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WTO 与多边减排协议存在诸多可能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WTO 规则对多边气候协议相关减排措施的潜在约束上。与减排有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关税、配额、禁令等贸易限制措施,其基本目的是对其他国家的行为施加影响。GATT1994中有两个条款直接限制这些贸易措施的使用,即GATT1994第1条(Article I)和第13条(Article XIII)。前者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后者则禁止对不同国家的进口采取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措施。最惠国待遇要求成员国不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如果《京都议定书》非缔约方也是WTO成员,那么对其实施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就违反了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而GATT 1994 第13条则直接限制与减排有关的配额、禁令等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

2.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可以相互协调

WTO原则上支持环境保护,多边气候协议也支持自由贸易。而在机构上,WTO 与多边气候协议也有一些交叉,比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在WTO 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具有观察员身份,并参与一些谈判;而WTO 秘书处官员也参加政府间的气候会议。但是这些对于促进贸易和气候变化的良性互动还远远不够。因此,WTO 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应进一步调整、协调、加强国际协商与合作,以便减少或避免将来可能的贸易与环境纠纷,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四、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协调对策

1.制定一个有效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

气候变化是一个跨越国境全球范围的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也必须在多边谈判与合作的框架内达成共识才会有效。当前,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都迫切需要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共识。在气候领域,自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各国就在为达成一项后京都气候变化多边协议而进行谈判,2012年11月底,各国代表齐聚多哈,朝这一目标继续努力。在贸易领域,WTO多哈回合包括环境货物和服务在内的贸易自由化谈判也在进行中。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一个公平而有效的全球性气候协议必不可少,而且需要将发展所关注的问题纳入其中。各国首先要在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目标、途径以及与减排相关的核心内容上达成实质性共识,然后再根据这些共识找到与其相适应的贸易手段,并有效指导各国实施国内环境和气候政策。

2.任何的单边气候措施都不得带有贸易保护条款

因为担心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等国内单边减排措施可能会影响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导致“碳泄漏”。有些国家以避免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为名,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或提高关税,或通过边境调节税对来自国外的碳密集型商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从而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这样,一个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并进而演变为针锋相对的“贸易战”,最终导致两败俱伤。因此,诉诸保护主义政策将对贸易产生毁灭性的损害。

3.WTO成员应立即协商修订WTO规则以解决单边减排措施所引起的贸易争议问题

WTO专家虽然有能力和经验裁决贸易与环境争端问题,但他们所遵循的法律条文却是在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的学者专家们根本不能预见到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挑战的严峻性,所以WTO成员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贸易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问题,以便减少相关的诉讼。WTO成员应立即考虑并协商达成共识,重新改写WTO规则,促进绿色清洁技术的传播,使贸易更“绿色”,使WTO规则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发展中国家是新增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通过新的WTO规则消除贸易壁垒、促进清洁技术向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传播,不仅可以降低这些国家的减排成本,还会激励他们扩大生产、使用和出口清洁技术,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因此,WTO成员应立即协商修订WTO规则,以解决单边减排措施所引起的贸易争议问题,而不应该把这些问题寄托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彭水军,张文城.多边贸易体制视角下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分析[J].国际商务,2011(3).

[2]曲如晓,马建平.贸易与气候变化:国际贸易的新热点[J].国际贸易,2009(7).

[3]席艳乐,孙小军,王书飞.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1(10).

[4]闫云凤,甘爱平.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综述[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2).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法范文6

在2009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晓光领衔提交了《关于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法的议案》。这是她在该次会议上提交的34件议案中的其中一件,也是她坚持连续两年提交的一则议案。

可她没想到的是,正是这则议案,竟然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并表明了中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立场。

“如果自己的一点建议,能够为推动解决全球性的重大问题,起到哪怕一丁点儿的作用,也足够我自豪一辈子了。”得知这一消息后,周晓光激动万分。

一则议案连续提了两年

周晓光说,她第一次提交这则议案是2008年初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而她提交这则议案最直接的原因正是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

周晓光在议案中写道,2008年初,恶劣天气影响我国许多地区,湖北、湖南、贵州、江西、安徽、浙江、江苏等地出现了大范围强降雪天气,局部地区连降暴雪,许多地区交通中断、房屋倒塌,电力、供水、通讯等设施受到严重损坏。她说,她和其他代表都不是气象专家,“但普通人也能感觉到气候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我们做了详细的调查,收集了很多资料,全球气候恶化的速度比人们估计的要快很多,人类社会的生存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可其严重性却远未被人们认识。”周晓光说,正是为了唤醒至今还对气候变化抱无所谓态度的组织和人们,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全国所有组织、全体国民的共同认识、共同行动,她才将这则议案连续提了两年。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晓光的这个想法得到了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同,并一起在周晓光领衔的这则议案上签了名。他们表示,我国在2007年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但是,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面广、不可逆转的趋势,将会对我国社会、人民生活方方面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他们要求从国家立法的层面来考虑应对措施,紧急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法。同时,她还提出,应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列入各学段的教科书,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民教育。

促成全国人大决议

2009年8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在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蒲海清说:“这是一项本来并没有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工作计划的议题。”

他解释说:“我们人大环资委在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浙江代表团周晓光等30多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关于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法’的议案的过程中,认为这个议案非常重要。”

这是周晓光在提交该议案时,没有想到的。

据蒲海清介绍,2009年6月12日,环资委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适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009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做出决定,在8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安排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