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例6篇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200-01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地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那么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到底有哪些特征呢?

一、市场经济的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力量来完成资源的配置,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并且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胜劣汰,以协调生产和需求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怎样才能既能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其消极因素的影响呢?那就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是由我国独创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实在国外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会采取一定的国家宏观调控,然而他们的宏观调控与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相较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除了经济基础不同以外,我国的的宏观调控也更有力度、效果更加明显。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任何时候都要依法治国,而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就如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要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制度。

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作用

1.市场主体的的法律地位需要法律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所谓的市场主体它具有复杂和多元的特征,像是自然人、法人、各种经济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市场主体。而这些市场主体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必须要有平等的地位,而这个地位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确立下来,同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2.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的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市场主体进行的经济活动都以获取最大化的利润为根本目标,这样一些为了追逐利益而做出违法行为的事情就无法避免。同时,由于各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产权、经营、交换等关系,因此各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也是纷繁复杂的,在这些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其活动,那么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不可能的。

3.法律是调节市场纠纷和矛盾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复杂的市场主体进行着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难免会发生很多矛盾和纠纷,而要是任由这种矛盾和纠纷发展下去,显然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就需要及时地来对这些纠纷和矛盾加以调节,而这个调节者的身份往往就需要由法律来承担。当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时,应当由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法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使得处理的结果既公正又公平。

4.各种市场规则需要法律的维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制定一系列的市场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然而这些规则要想得以顺利进行并实施,就需要法律来加以统一,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市场规则才是合法和有效的。,

5.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

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很多时候还需要发挥政府职能对市场进行适当的调控,而当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时候就涉及到了一个政府行为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是“政企分开”的制度,而当政府要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会涉及到一系列方方面面的问题,要想正确处理好市场手段与政府手段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政府的调控行为,法律规定要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是需要政府管的,哪些是不需要政府管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保证市场的顺利运行。

6.市场经济下的契约需要法律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经济关系时,一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契约的签订。而市场经济关系的这种契约化,是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加以保障的,法律只有保障契约的合法有效性,才能进一步保障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7.市场经济的开放性需要法律作为保障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那一刻开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我国的经济也处于一个开放的状态。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的联系就更加紧密了。为了要与世界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也要紧跟世界的步伐,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地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国际化。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发展,绝对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又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基础。总之,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只有两者平衡的发展,才能保障我国的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l]肖扬《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1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2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牵引其他方面体制改革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必须继续坚持。我们的改革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并逐步延伸到其他领域。其他各领域的改革,都是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而展开的。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国有企业改革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从经济领域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其他领域,改革的领域不断扩大,但始终没有偏离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并依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逐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这是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60%左右,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新的挑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三个没有变”,决定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本质上是统一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抓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关键,可以有力地促进其他领域深层次矛盾的化解,促进其他领域改革的协同深化。

有人认为,现阶段改革必须把政治体制改革摆在第一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影响和制约了经济体制和其他各方面体制的改革。这种看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是极端错误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仍然在经济领域,如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问题,资源和环境约束问题,这些都与我们的经济体制直接相关,不首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改革就失去了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二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仍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因此,我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把“蛋糕”做大,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只有经济更加发展了,才能为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他各方面的改革才能有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

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决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基础性”改为“决定性”,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但这是《决定》的最大亮点和重大理论创新,是思想解放的重大突破,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引领其他领域改革的基本方针,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一样,将对我国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大家都很熟悉“两只手”的说法,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是看得见的手,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健全成熟的市场经济,两只手都不可缺。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20多年间,对这两只手的关系,我们党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伴随着理论的深化认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一直是围绕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力量一步步得到释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条件逐步形成,社会各方面也有了相应共识。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大改革力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思想上更加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行动上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绝不是说政府就无所作为,而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无论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都要搞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协调配合。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把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绝不是否定或弱化政府作用,而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职能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决定》对政府调控和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政府要在大幅度减少对资源直接配置的同时,切实履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职责和作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样并列提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新概括,是对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发展。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下决心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从基本制度上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之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这不仅强调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是相互融合的、相互促进的,而且是可以共同发展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时俱进地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行形式。”这样就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密切联系在一起。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党的十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权力;国家经济调节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4―0124―05

一、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

根据国家调节说,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以排除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社会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的一种权力。这种国家权力主要是一种权衡、确认和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之力,它的产生在形式上直接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在一般的意义上,该权力的产生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一样都是根源于公民的权利的,但是,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它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产生的根源不同,其得以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应该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国家权力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家权力形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国家的权力形态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出现也可以说是这种发展和演变的一种具体表现。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过两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国家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主体产权和社会安定的“守夜人”而存在,国家权力一般不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即市场调节机制进行调节。19世纪末以后,西方各国相继进入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显露,使得市场调节机制日趋钝化,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并且引发了经济和社会其它方面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要求国家权力的介入,国家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职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但是,根据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而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传统的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没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因此客观上需要一种具有这种调节功能的国家权力的产生。于是,国家经济调节权这种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权力形态便顺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并且被各国以法律(经济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转轨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过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因此其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也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完全市场信息”和“单一利益主体”为基本前提,排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转轨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统治不仅“纵横统一”,而且“无微不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既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也无法有效地维护经济乃至社会的公平,原本采用这一经济体制的国家开始陆续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本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的领域,并使市场调节机制成为基础性的调节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仍然需要国家权力介入进行调节,因此这些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也产生了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出现又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国家权力形态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当前,大多数转轨市场经济国家正在通过重构其经济法律制度对这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予以确认。

总之,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市场经济国家,都会在其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产生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又必然地促使国家的权力形态进一步发展和演变――产生国家经济调节权。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会产生的一种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权力形态。当然,由于各国在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市场发育的程度、以及政治体制和经济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在产生的时间、权力的行使机关、权力行使的机制等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

二、国家经济调节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这种国家权力形态与行政权在理论上不仅不能够兼容,而且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区分这两种国家权力形态,不仅是正确把握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性质和特征的关键,而且对于在法学理论上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经济调节权与行政管理权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世界各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后,随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是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与立法权、司法权同时产生的。前者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弥补市场固有缺陷的需要,后者产生基础是国家履行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等传统国家职能的需要。第二,二者的权力性质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经济性的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公权力,但又兼具私权力的性质。而行政权相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而言是一种“政治性的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本质是一种执行权。第三,二者运行的作用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运行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一种“专门性的国家权力”。而行政权运行的作用主要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它是一种“一般性的国家权力”。第四,二者的权力主体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权力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准司法性机构”等“公共权力机关”。而行政权的权力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并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准司法性机构”等。第五、二者行使的方式不同。

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既采取强制性方式,也采取非强制性方式,非强制性方式是最主要的行使方式。而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中虽然也有非强制性方式,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强制性方式。第六,二者作用的领域不同。一般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只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仅仅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而行政权作用的领域主要是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即使涉及经济领域也仅仅是微观经济领域,对微观经济领域进行日常性的直接管理。另外,二者在权力行使的方式、权力所保护的法益等方面也是很不相同的。目前,有些行政法学者认为,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传统行政权权能的扩展。这种观点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三、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调节机制的固有缺陷而行使的一种经济调节的权力,其行使要以实现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一般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应遵守五项基本原则,即调节法定原则、调节民主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社会效益原则,以及服从国际经济调节原则。

具体来说,调节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调节”。该原则是“国家权力法定”这一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具体化。对于国家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例外。调节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保障社会民众的经济参与权。此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民主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一种体现。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存在和运行的价值是为社会民众的经济利益服务,因此,该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以防止权力的行使与社会民众的根本意愿和要求相背离,异化为“经济专制”或“经济独裁”的手段。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提高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率是两个不相同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一般来说,社会经济效率越高,社会经济效益就越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要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又必须牺牲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符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不能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而牺牲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注重维护社会效益,尤其是社会公平。经济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经济调节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调整权”,同时也是一种“其它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分配权”。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不仅要对原有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要通过这种调整对其它的社会资源和权利进行再调整和再分配。该权力的行使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要注重提高社会效益,尤其是要特别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至于服从国际调节原则,它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遵守有关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定,并且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根据国际调节说,国际经济调节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所进行的一种国际性的调节行为。国际经济调节权则是一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生的,超越于国家权力且正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新型的国际权力形态。具体来说,它是指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权力。国际经济调节实质上是对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而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内法(经济法)。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国际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高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因此,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不得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相冲突。要通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使国际经济调节的具体措施在一国的范围内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四、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社会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机制是市场调节,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根据国家调节说,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以及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累积效应会导致形成垄断势力,分工和专业化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这些市场障碍必然会引发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并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市场的唯利性会引发负外部性和公共品供给不足,使得某些社会经济领域市场机制难以进入。另外,由于各市场主体是以各自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不可能自动地反映社会需要的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因此社会经济难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的协调。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曾经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等宏观经济剧烈波动的现象就很明显地表现出了单一的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更为重要的是,单一的市场调节还会使得收入分配两级分化,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反过来又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反作用。

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是国家经济调节权产生的直接原因,它决定着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大小、方向和作用点。因此,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基本类型也就决定了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针对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三种基本类型,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有三种基本方式:一是市场规制方式。即通过强制性干预排除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扭曲价值规律和损害社会公平的市场障碍,规制市场主体的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以使市场调节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是国家投资经营方式。即主动和直接地安排和调整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以克服市场唯利性给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这种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三是宏观调控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鼓励,并向市场主体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造成的宏观经济运行紊乱等问题,避免社会经济的剧烈动荡和资源的过度浪费。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当前,各类市场经济国家在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方式上日益趋同。一方面,由于市场规制方式与国家投资经营方式这两种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各类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不约而同地将宏观调控方式上升为国家经济调节权

行使的最主要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随着各类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趋密切和深入,各国在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上也相互借鉴,出现了趋同化的倾向。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来临和全球性经济调节机制――国际经济调节机制的出现,国际经济调节主体行使国际经济调节权的一些方式,也对各类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一般来说,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方式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当前这种以非强制性为特征的经济调节权行使方式已经对各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各国不仅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过程中尽可能地排除强制性的方式,而且在市场规制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在采取强制性方式的同时更多地辅以非强制性的引导和促进方式。

应该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过程的日益复杂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市场调节缺陷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市场调节缺陷的具体类型将会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因此,在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三种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将会随着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具体类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五、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

国家经济调节权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国家权力,既具有服务性,同时也具有侵害性。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国家经济调节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一般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和来自国家机关外部的制约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国家机关系统内部相互之间的制约,后者是指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制约。由于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主要是起因于社会民众防止国家经济调节权力异化或者滥用的要求,因此,相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而言,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

社会民众的权力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它们作为分散之力,联合、集中起来组成公共机关之权力,它们是公共机关权力之源泉、原动力。公共机关权力则是一种集合力、公力。第二、它们在公共机关权力形成之后和运行全过程,作为对公共机关公务活动的参与力和监督力”。因此,所谓社会民众经济权力主要是指社会民众对于国家机关经济管理活动(包括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与权力和监督权力。这种权力与公司的股东权力有些类似。权力按其强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硬权力”,即具有强制性的权力,一类是“软权力”,即非强制性或强制性较低的权力。如果根据这种分类标准,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应该属于一种“软权力”。由于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国家经济调节权总是居于主导性和控制性地位,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因此,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相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对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制约而言,缺乏一定的“刚性”,是一种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制约。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国家经济调节权如果仅有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而没有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外部制约,那么发生权力异化或者滥用的可能性将更大,并且极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民众的经济权利造成极大的危害。

国家的权力是由于确认和实现社会民众权利的需要,根据社会民众的意愿而产生的。社会民众是国家权力的本源,社会民众是国家权力的原始和最终的拥有者。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力,因此,社会民众理所当然地对该权力的行使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社会民众可以行使其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进行制约。而唯有如此,社会民众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异化或者滥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该权力的异化或者滥用给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民众的经济权利所带来的危害。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4

长期以来,金融发展理论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再带探讨政府市场关系的同时,结合国家金融因素的制约作用,并做好金融发展的市场定位,确定政策性的取向发展,不断完善国家金融发展理念,推动金融业的规模化发展。但是市场过分自由将会增加金融业发展的风险,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带给金融业的制约性发展,因此需要合理调整金融发展中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一、政府干预对金融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不利影响

从政治角度和哲学角度探讨政府部门经济职能,一旦政府部门经济指正提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将会有着较大的权利,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全面掌控作用。而社会的发展,政府角色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十七八世纪经济发展中,社会有着较强的重商主义,政府直接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支配者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1]。而二十世纪经济发展中,国内经济危机出现,人们逐渐重视市场的作用,并借助于市场的作用,减少社会中的矛盾,提出了一种自由经济体系。但是上个世纪末期,市场经济逐渐膨胀,民众逐渐呼吁政府的干预,做好市场经济的协调性发展。因此,政府的过度干预,直接抑制着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影响

1.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

现代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强,特定产品加工完成需要多个地区多家企业的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单靠经济市场的内部力量很难有效保障产业化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亟需政府在产业发展的大方向给予支持和保障[2]。政府在金融经济体制改革中能够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科技支持和专业的人才供应,通过宏观政策调控与市场微观调剂相配合,促进实现社会产业化大生产。

2.加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加深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有充分依靠政府的调控和管理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的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实施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之路。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各国政府均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只有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吸收和创造新科技,才能更好地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提升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

3.协调我国各区域金融经济发展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远落后于城镇金融经济的发展,重点省会城市的发展优先于边远城市的发展,沿海地区的发展比起内陆城市的发展更具地理优势,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使得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统一。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定位能够突破各区域的局限性,拓宽我国经济发展带,不断根据区域金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撑,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3]。

二、金融经济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

(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相互补充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时期经济的发展,突出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政府干预管理有着较大的排斥性。而上个世纪末期的经济发展处于膨胀阶段,人们逐渐重视政府的作用,在政府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加强政府市场作用的有效联系。政府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同时,保证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发展,做好政府市场的有效干预[4]。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应用,需要结合政府市场的规模化格式,加强政府和市场的互相约束管理。金融发展中,需要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相互补充,一旦市场经济处于膨胀状态,政府就要做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工作,同时一旦市场经济处于收缩阶段,政府就要逐渐缩小自己的管理范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发展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金融经济的发展,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市场自由化发展阶段,注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和调节,而过度自由化的市场管理,使得市场经济处于膨胀化的发展。但是过度的政府管理,同样也压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强化市场的市场经济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避免投资过热以及物价上涨的市场经济发展[5]。完善政府市场机制干预的同时,就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加强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金融发展阶段,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同时规范市场发展机制,促进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金融改革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

在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经济中关系认定,在对主流经济学所倚重的方法论基础稍微思考也就能够看出,关于政府因素的外生化处理,其实也就是对孤立和静态的二元方法论的思考。在这一方法论中首先是在排除政府和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兼容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其次对于经济发展动态进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也没有综合考虑[6]。在实际情况中,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两者都是资源配置手段,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替代还是互补,之间的替代和互补程度如何等等,主要还是由手段本身特点决定,同时也受到作用对象及范围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对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经济中的关系,首先则需要内生化政府因素,重新构建具有真正兼容性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从这一点上来看,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场方向的相对效率则受到时间、地点以及对象的影响,必须要在一个动态优化进程中对两者之间的有效边界审视并确定。同时在一般性理论基础上,也需要对金融体系运行中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例如溢出效应、传染效应以及外部性效应等等,这些因素均对政府介入金融体系的介入方式及介入程度据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则需要对金融经济发展动态进程及机制充分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系统化的构建政府和市场有效边界中的兼容性理论,这一理论也将成为主流经济学研究重点。

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不仅仅需要正确发挥政府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要优化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市场扩张性的发展中,政府调控机制需要避免扩张行为的产生,避免政府的越位管理和缺位管理。政府协调整个市场的同时,结合国家强制力的结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经济的一种强制性控制[7]。避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冲突和不良的竞争,一旦市场处于无限扩张的行为,就要对企业经济发展进行约束,尽可能的结合财政货币以及信贷的方法,做好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工作。

正确合理运用金融约束理论,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强化政府机构的主体地位,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在政府权力充分发挥的同时,充分体现政府的职能特点,结合政府的理念性应用,创新政府的发展理念。金融发展阶段,需要正确的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结合市场机制的发展,建立信用体系结构。借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作用,完善市场信用机制,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的干预,避免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一旦政策处于多变的状态,需要结合股份制的形式,做好市场经济的规模化改革和发展。我国政府还需要及时的纠正监管目标偏差,落实政府监管的力度,提升社会目标服务水平,保证资金的安全,并做好透明性的监管过程。金融发展,不仅仅需要政府的约束,同时也需要市场经济的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分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一种对立性关系,确定政府市场发展中的各种替代性作用,在金融体系发展阶段,确定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因此,现阶段金融的发展,不仅仅需要逐步的完善金融基础建设力度,同时也要促进市场化的进程发展,提升创新型试验能力,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做好技术资金的支持工作。政府需要减少对信贷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在市场机制稳定运转的同时,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发展,探讨一种平衡性的发展关系。金融市场化的转型阶段,就要减少政府的无效干预,避免市场的失灵。加强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做好金融市场中政府的有效管理工作[8]。

四、政府在金融经济中的职能定位

(一)构建功能有限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能够从宏观上对金融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指导和支撑,但有别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新时期政府金融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在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改变过去包揽经济社会事务的方式,逐渐放手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充分发挥经济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的竞争发展,不断促进改革和创新。政府的金融经济管理职能要以市场为主体和中心,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平等地位为市场提供监督、管理和支撑服务,满足金融经济市场对政府提出的发展要求和建议,有效实现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互动[9]。

(二)实现政府金融经济管理制度创新

全面加深我国的金融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政府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和执政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创新是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创新模式,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经验,对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创新。比如通过合理的分权整体提高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以服务为宗旨建立便捷高效的经济管理新机制;对政府经济管理中可能会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规定各职位的权限和责任。

(三)规范政府金融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金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依法进行,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提高个人和企业依法办事和依法治企的法律意识,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一定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具体来说,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的,行使权利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否则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对其失职行为做出相应处分[10]。只有这样,我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才能真正实现与法制接轨,同时也带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依法实施。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5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断调整贯穿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两者关系的不断调整才使得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位置。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理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其它关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使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更为顺畅。

第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我国顺利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国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体制的建立是当时国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现代化工业基础的建立都离不开这一体制。但是,这一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决定经济的整个运行过程,一切经济活动都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下达指标来进行,企业和经营者没有经济自主权,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基本不存在,整个国民经济都纳入了政府各级部门的计划管理中。实践证明,这样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在实施初期能够促进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但是长期来看效果并不好,难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国民经济效益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不仅老百姓生活水平常年保持在低水平上,而且在同世界各国的竞争中,也已被远远地抛在后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我国不失时机地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一条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道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走的是一条稳健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区 别于苏联激进式的休克疗法,这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通过政府逐步放松对经济的管制,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培育市场竞争的主体,逐渐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不断获得经济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逐渐发展起来,成熟的市场主体逐渐形成,市场体系也不断完善。可以说,市场逐步取代政府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是这一转轨过程的最大特点。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贯穿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的重要推动力。

实践证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正确处理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放松对市场的管制,缩减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这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做出的正确选择,也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正确选择。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很落后,发展也不平衡,发展经济的手段只能依靠市场,不能按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来指导实践。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计划经济,但前提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这样的条件在我国并不存在。另外,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几百年,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取代政府的有形之手来配置资源,能够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把资源配置到能产生最高效益的地方,从而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社会生产力会得到最大程度地释放,社会财富也会最大程度地积聚。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能够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事关全局的问题。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解决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改革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亟需解决。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仍很艰巨,各项体制、制度仍没有完全定型,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继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完善统一的市场体系没有建立,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朝着扩大的趋势发展;看病难、住房难和上学难等一系列民生问题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的表现,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连年保持在较高水平,一些学者将我国经济增长的原因归结为我国采取了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认为政府主导的投资模式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过分夸大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忽视市场逐步壮大的巨大作用。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政府的经济权力不断扩张,逐步挤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以GDP增长速度作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畸形政绩观的导向下,地方政府也逐渐公司化,经济增长指标层层下放,各级政府官员把精力集中于上大项目和短期项目上,不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增长的持续性,经济资源不是按照市场的偏好来配置,而是以政府的意志为配置的标准。相反,政府职能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政府完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改善市场运行环境等服务型职能却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学者甚至将地方政府公司化的现象概括为“县域竞争”,把其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加以总结。实际上,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但是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各级政府为地方局部利益强力配置资源的方式,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信号的传递,重复建设、过度投资的现象越来越多,造成了产能的大量过剩,使资源浪费、经济失衡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刻理解经济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是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的关键。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

第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能够使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决定着居于其上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要求上层建筑进行相应的调整来适应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加迫切,没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最终成功。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现阶段,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只有建立起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调整政府职能,使政府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行,才能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避免权利寻租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协调推进,才能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保障,为下一步的全面改革提供动力。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这一体制仍处于初创阶段,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各种矛盾逐步尖锐,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涌现,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第一,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提出把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贡献,虽然跟以往的表述相比仅两字之差,却意义重大,这一新的论述是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一次飞跃,市场的作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将会极大地解放生产力。选择资源配置方式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体制的基本问题,人类生产资料的有限性决定了资源的配置首先要考虑经济效率的问题。市场经济之所以受到历史的青睐,是因为通过市场能够花费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也就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资源分配到能产生最高效益的地方,这样社会将会在资源限定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社会财富。市场经济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价值规律、竞争和供给规律等经济规律共同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品生产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商品价格,就必然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相互竞争,要不就得退出不占优势的行业,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另一方面,经济信息的复杂性、多变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无法通过对商品直接定价的方法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生产的计划管理,而只有通过市场中个人或公司对商品价格信息的主动发现才能实现生产的有效管理。所以,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对价值规律的尊重,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回归。特别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市场机制的建设还不完善,更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是针对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问题提出来的。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市场体系也还不完善,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我国投资体制不完善,企业投资需要政府层层审批的现象还很普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还存在着各种隐性壁垒,虽然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扩大非公经济的投资范围®,但是直到现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仍受到种种或明或暗的限制。城乡之间的市场壁垒仍然很严重,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同价自由流动仍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越加严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落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仍然困难重重。我国社会体制改革仍显滞后,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没有妥善引入社会资金,造成社会服务供给短缺。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是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盲目性、随意性造成的,相反是由于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的还不充分的结果。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而不能因噎废食,停滞不前。

第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更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更有效的政府治理,同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不矛盾。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也会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会造成负的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所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的作用,相反还必须重视政府作用的发挥。西方经济学派中不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新凯恩斯主义学派,都强调在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重视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只是两个学派的主张在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和方式上有所差别而已。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设的时间还比较短,对于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还没有积累很多的经验,造成在实践中往往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混为一谈。盂政府往往在宏观调控的名义下扩大对经济的微观管理,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容易从经济和法律手段上升为行政手段。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宏观调控管理经验缺失的表现,也是我国市场发育不全的缘故。微观管理的频频出现使行政力量不断介入经济生活,取代市场发挥作用,不仅达不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且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信号扭曲,造成市场规则破坏,市场价格机制的混乱。更有甚者,政府的微观管理会造成政府功能的自我强化,政府过多的微观介入不仅解决不了矛盾,而且使矛盾更加严重,更加严重的经济矛盾强化了政府介入经济的动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所以,政府要严格区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不要借宏观调控之名行微观管理之实。

在我国,政府作用的发挥不仅要弥补市场失灵,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且还要担负着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时间很短,经验明显不足,市场经济体系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而监管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却发挥的不够。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而我国的市场却假货充斥、欺诈横行,人们的食品、药品等基本生活用品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权力和财富相勾结,牟取大量非法收入的现象。我国的经济发展以GDP增长速度为导向,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由此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生态危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还比较淡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情况的出现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把注意力从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服务市场经济的职能上来。这样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建立起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最终形成。

第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全面统筹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两者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市场是看不见的手,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是看得见的手,用来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两只手协调配合,共同作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形成。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较短,由于对于如何协调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经验,经济活动遭受过巨大的挫折。为了避免政府的不当干预,可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市场主体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自主做出决定。政府要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除了必须定价的公共事业领域外,不再进行价格干预。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还需要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避免收入差距过大,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政府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的,政府部门一方面要规划和部署经济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还要适应市场经济变革的要求,缩减自身的权力。所以,不能把政府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权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相混淆,政府部门要克服自身的思想观念障碍和利益藩篱,进行自我革命,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简单地拔高市场的地位,而是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的优势互补,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围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仅需要认识清楚现阶段政府与市场的不同作用,而且需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最终目标,处理好一系列的关系。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要把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同各个领域的改革协同推进,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第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需要继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公有制经济能否跟市场经济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现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国有企业往往是有垄断优势的企业,由于跟政府的关系密切,往往能在土地、税收、贷款等方面取得优惠政策,而且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政府财政的比例偏低,自留比例过高,这些情况说明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的融合还不彻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愚,所以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批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相互参股,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公有和非公经济的共同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引入非公有制经济,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克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形成合格、高效的市场经济主体,从而提高国有资本的效益。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健全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只有产权归属明晰,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企业的责权利统一,企业的积极性才能得以释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过多地注重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竞争机制来推动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公民、企业、法人产权的保护力度则相对较弱,这样形成的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虽然在市场优胜劣汰法则的压力下也有发展的积极性,但是创新性却较弱。所以要发挥政府在产权界定与保护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强调建立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贯彻产权平等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说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余现阶段,我们不仅要大力保护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防止对国有资产的侵蚀;而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害。政府尤其要秉持公平公正的观念,不要因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天然联系而厚此薄彼。只有树立平等保护的思想,使各类产权主体在同样的市场规则下平等竞争,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繁荣发展。

第二,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适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要实现政府的转型。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由全能型政府、集权型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既有扶持之手,也有掠夺之手,政府的扶持之手对于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政府还有一只掠夺之手,政府作为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除了履行公共职能以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诉求,存在着自我扩张和过度干预市场的冲动,在对企业和个人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会产生对产权的侵犯。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特殊利益,不愿意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反而设置层层审批,开展寻租活动,压抑市场活力。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趋向复杂化,政府的权力不断自我膨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是我们又必须限制政府的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和坏的干预,避免出现“政府失败”的情况发生,所以,政府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依靠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必须简政放权,改变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实现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宪法和法律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根本,任何法治政府都应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各政府机关部门要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国的行政立法滞后,要进一步加快行政立法,保障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确保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应该适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需要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主与市场经济是相伴相生的。没有民主制度,没有人民的监督,全能、集权的行政体制不会自动简政放权,也催生不出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府的民主转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应该建立和健全各项行政监督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权力的实施,保障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这样,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转,不断发展成熟,不至于因为受到外力的干扰而陷入停滞。

第三,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减少政府审批事项。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基本前提。要把能够由市场调节、解决的经济事务交给市场,政府退出不该插手的微观经济领域,专注于宏观调控,并划定两者之间严格的界限,各司其职。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6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没有人或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这一新视角来分析和探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市场产权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指出了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主要对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力、关键领域市场控制力和对外应变力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角度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视市场产权制度研究,对于探求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力的主要对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产权及其主体

(一)市场产权的含义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市场所有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建立在领土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市场使用权(经营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控制权)主要是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企业市场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学术界来说,其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2)重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忽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3)近年来国内虽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仅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来说,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政府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获取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都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着产权属性问题。没有市场,企业的有形产权难以运营,企业的无形产权难以评估与测量;没有市场产权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微观产权模糊不清、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微观产权要素在运行中难以合理增值等问题,而且还难以解决企业的市场进人、运行及退出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虽然市场产权天生具有国家排他性,归一国政府所有,但市场经营权可以转让。各种贸易战的实质是争夺市场经营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是市场经营权的有限互换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初就对外贸易政策发表演说时强调,美国欢迎外国产品与服务进入美国市场,但“坚持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也能平等地进入它们的市场”。

(二)市场产权的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同样,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因为,市场作为一种超越于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都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或击败竞争对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则交易费用会相当高,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潜能”以及为实施契约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国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制度约束。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般说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根本不受国内外因素威胁的一种状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这属于广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是国民经济中长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战略问题;二是国家经济系统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侵袭、破坏的能力;三是国民经济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这后两个因素属于狭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与市场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并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

(一)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进出规则不健全。一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资格不明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渠道等随意性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市场主体退出随意,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市场缺位。另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规定,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时有发生;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不相符;在商品的价格、计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要求时,也能进入市场。

2.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交易规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场规则。目前我国有些市场交易规则是采取约定俗成的形式,没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确认,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缺乏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约束。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实行明确标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并保证履行合同,违约也不赔偿经济损失等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获暴利,另一部分人损失惨重,这是市场收益权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3.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大量存在。使少数不法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断发生,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寻租致富,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对自己子女、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在就业时随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起点的不一致,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市场垄断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大量并存。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特殊垄断,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现实表明,无论是哪种垄断行为,都会抑制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收入差距、就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这无疑会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观调控规则、法律和制度缺乏。国家或中央政府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调控市场时,其权力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场空间和僭越市场职能,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无法形成,已有的市场秩序也将遭到破坏。同时,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非法获利阶层的调控和惩戒力不足,市场收益权分配极不合理,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二)不健全市场产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这无疑会加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就业难度、腐败难以遏制,并使外资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较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导致我国市场所有权失控,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1.收入差距较大,或者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现象。不管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还是个人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如个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数计算,2005年我国已达到了0.46,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并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贫富差距拉大,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特别是,如果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则还可能会酿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混乱。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关注财富分配状况和贫富差距这一重大问题。

2.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缩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策略。当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国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转业军人安置和残疾人就业非常困难;城市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双重压力同时并存等。实际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问题,但实质上是就业机会的问题。可以说,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由就业机会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场产权规则、制度不健全,就业机会就不可能公平、合理。这显然会增大就业困难,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大。政府调控市场行为没有纳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由此,一方面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显然,这种调控行为会影响经济效率,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可见,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的各因素无不与市场产权规则、制度直接相联系,这些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不注重市场产权研究,没有合理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产品就会长驱直入,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场产权制度和市场经营权交换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市场与技术交换不对等,导致技术不仅没换来,而且许多行业市场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来,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一直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以品牌拥有者的身份,把划分和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为对产业链下游的灌装厂实施控制。同时,利用总裁等主管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变更,随意前任负责人经讨论所做出的区域划分内容,而“以当前总裁颁发的区域划分为准”,把市场的热点区域“调包”到自己掌控的企业名下,或者对合资合同中早已规定的办法。用更新的“单方通知”做事实调整,把原先的合同搁置一旁。近期,该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换柱”的招数,把早已划给合资企业、市场较为成熟、前景看好的销售区域悄悄地转到外方独资的销售机构名下。在百事可乐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资的灌装企业在最后核对时发现,其中约90%以上的毛利损失竟然全由合资企业来承担,而外方作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不仅没有毛利下降之忧,而且还会因产品的跌价坐享企业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长而利润增加的好处。可见,没有健全的市场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被抢占而没有获得核心原料技术和国家经济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市场产权主体,如果没有依章可循的规则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进行严加监管,则国家经济安全必然会受到极不利的影响。

三、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对策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经济立法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