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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1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218-01
盘锦市共有5种典型区域土壤,分别是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地区、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以及畜禽养殖基地和蔬菜基地及周边地区。盘锦市是以石油开采、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为主的资源型城市,土壤污染情况十分严峻。
1 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现状
1.1 重金属污染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168-1995)Ⅲ类土壤标准进行测定,结果表明:在重点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镉超标率为26.7%,最高值为1.25 mg/kg;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地区镉超标率为43.3%,最高值为l.41 mg/kg;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镉超标率40%,最高值为2.14 mg/kg;在采矿区及周边地区镉超标率为48.3%,最高值为2.14 mg/kg;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地区各项指标均未超标。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168-1995)Ⅱ类土壤标准,盘锦市主要蔬菜基地及周边地区镉超标率为60%,最高值为l.78 mg/kg,汞超标率为20%,最高值为0.9 mg/kg,其余各项指标均未超标。汞、镉是盘锦市土壤重金属污染类型。盘锦市造成汞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废旧电池和生活垃圾;镉污染主要来源于触媒的工厂、电镀、废旧电池、钻井油泥、生活垃圾等。
1.2 有机氯农药及多氯联苯与多环芳烃污染
有机氯农药包括滴滴涕、六六六等。检测结果表明,盘锦市有机氯农药均有检出,为农药残留所致。
多氯联苯在5个典型区均未检出。多环芳烃检出,重点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平均值为0.095 mg/kg,检出率为36.6%,最高值为l.29 mg/kg,参照《荷兰环境污染物标准》,土壤中目标参考值(1 mg/kg)超标0.29倍,但按调解值40 mg/kg不超标;其余区域未超标。多环芳烃主要来自各种含碳有机物的热解和不完全燃烧,多环芳烃只有重点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的l个监测点位的多环芳烃超过《荷兰环境污染物标准》环境质量目标值,而该地区有2个企业从事石油炼制,势必造成个别点位多环芳烃污染。
1.3 石油烃污染
石油烃参照《荷兰环境污染物标准》,土壤中石油烃总量参考值(50 mg/kg)为标准,石油类污染由高到低依次为: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平均值36.13 mg/kg,检出率100%,超标率20.00%,最高值116.1 mg/kg;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平均值34.72 mg/kg,检出率为100%,超标率13.33%,最高值408.3 mg/kg;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地区平均值28.96 mg/kg,检出率100%,超标率100%,最高值82.47 mg/kg;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平均值23.85 mg/kg,检出率100%,最高值42.38 mg/kg,不超标;主要蔬菜基地及周边地区平均值19.67 mg/kg,检出率100%,最高值29.84 mg/kg,不超标;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地区平均值11.12 mg/kg,检出率100%,最高值16.99 mg/kg,不超标。石油烃污染主要来自石油开采和石油炼制业。
2 土壤污染防治对策
2.1 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监测体系
盘锦市水稻生产主要依靠辽河水灌溉,辽河水中各种污染物被带进土壤环境,势必产生不易降解、高残留的污染物在土壤中富集造成超标污染,因此在流域例行监测的同时,应有选择性地对稻田用水进行针对性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并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与预控。
2.2 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减少点源污染
针对盘锦市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状况,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尤其加强对电镀行业、有触媒生产的企业以及石油开采、炼制企业的管理,减少石油烃及重金属排放。同时,加强废旧电池回收,以有效减少土壤点源污染[1-2]。
2.3 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
土壤污染以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为媒介的二次污染为主。森林可阻挡、过滤和吸附污染大气的各种粉尘和飘尘,避免了由大气污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此外,森林也可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土壤自净能力及防止水土流失等。
2.4 大力推行无公害科学种田技术,减少农业生产污染
一是大力发展和施用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二是科学施肥,减少浪费,降低化肥对环境的污染。二是推广无公害的农药和施用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性农药。三是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生物防治技术[3-5]。
3 参考文献
[1] 周静,崔键,梁家妮.冶炼厂综合堆渣场周边水质和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研究[J].华北农学报,2008(S2):349-352.
[2] 胡喜巧,陈翠玲,蒋爱凤.新乡市生活污水中有效成分和重金属铬及镉含量的分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8(4):61-63.
[3] 翁伯琦,雷锦桂,江枝和,等.集约化畜牧业污染现状分析及资源化循环利用对策思考[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0,29(B3):294-299.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与防治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008-02
《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一门研究土壤中污染物污染规律、迁移转化及治理的一门专业课程,它着重于对土壤污染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使学生认识土壤污染的性质、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完善环境科学知识结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为将来从事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奠定知识和基础技能。
一、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日益受到重视。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从污染开始到后果显现需要一个长时间、间接、逐步积累的过程,土壤中的污染物往往是通过农作物吸收、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进而引发人们健康的变化,最终才能被人们认识和发现。土壤污染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直到1955年至20世纪70年代初,在日本富山市神通川流域出现了“痛痛病”后土壤污染研究才步入正轨。更重要的是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动速度缓慢,土壤受到污染和破坏后很难恢复,同时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不完善,污染治理的主体不明确,进一步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困难。在高校开设《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不仅能提高学生对土壤污染状况的重视程度,而且能够培养出一批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工作者,同时提高全民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识。
二、课程的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介于土壤学与环境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土壤科学的发展较早,起初仅是研究土壤圈内部的理化性状和质能交换,随着研究技术与手段的提高,土壤科学所涉及的范围已扩展到自然界的各个圈层。由于土壤是人类处于镉圈层活动的一个纽带,同时自身又是一个复杂的自然体,联系面宽、用途广,因此,土壤学是一门综合而又十分复杂的自然学科。总的来说,土壤学是研究土壤中物质和能量运动规律及其与外界环境条件和植物生长关系的学科。
从土壤学的角度看,土壤污染与防治是土壤学向环境学渗透而产生的新分支;从环境科学看,土壤污染与防治属于环境科学的一个专业领域。我们所理解的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以“人类与土壤污染”这一对特殊矛盾体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无机、有机物染污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等动态规律,病原微生物的污染与防治,土壤环境背景值与土壤环境容量及质量评价,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利用技术。
从传统土壤学与土壤污染与防治的主要任务可以看出来,两者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所区别。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以传统土壤学为基础的一门新兴边缘科学,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中,土壤学的基本知识内容是学习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讲授中没有对土壤的基本知识再行赘述。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着重强调了土壤污染的危害、污染的规律、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及土壤污染的评价。
农业院校环境科学专业所学的环境科学专业所学的土壤污染与防治,则主要以土壤中污染物质的迁移转化为重点,及由于人类的不恰当利用方式对土壤造成的损害及其修复。土壤污染与防治方面的教材共有四部,分别是林成谷(1989年)、杨景辉(1995年)、夏立江(2001年)、洪坚平(2005年)进行编写的。就选用教材内容分布来看绪论占5%,土壤污染占8%,无机污染物对土壤的污染占13%,有机污染物对土壤的污染占10%,肥料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占8%,固体废物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占12%,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与防治占8%,酸沉降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占6%,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占8%,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占12%,工矿区污染土壤的合理利用与复垦占10%。
就整个教学内容来看,课程教授内容以土壤圈与土壤污染的关系,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发展史、现状、危害,特别是土壤污染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及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内容与任务开始,详细讲解了土壤污染物性质、种类、来源,及无机、有机污染物、肥料对土壤的影响,阐述了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固体废弃物、污水灌溉、酸沉降等对土壤与环境的影响、工矿区污染土壤的特点,着重阐述了对污染土壤监测评价与修复技术,具体学时分布见表1。
按照讲课内容28个学时来看,土壤基础内容的讲述仅有4个学时,这对于从未接触过土壤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对于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其专业课的学习中,有专门讲述土壤学、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化学的课程,如用55%的时间来讲解土壤污染与防治,如用较大篇幅讲解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不仅重复,也不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土壤学基础知识。
三、关于《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教学方法
1.采用多媒体手段提高教学成效
多媒体教学具有画面多、信息量大、直观性强的功能。在《土壤污染与防治》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利用多媒体在教学中的这些特点,更加有效地展开教学活动。
通过两位主讲教师的努力,制作了精美的多媒体课件。通过将环境污染现象的真实、生动的画面展示在屏幕上,让学生了解现实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触目惊心的感受,更真切地体会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引征众多研究的数据,展示了污染物在土壤中转移的规律,参考大量文献资料,详细介绍了国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手段让学生近距离接触了现场,提高了学生对土壤污染的直观认识,同时由于采用多媒体教学,减少了板书的时间,有利于扩大教学信息量,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2.加强实验、实习教学提高学生案例处理能力
实验、实习教学是理工科专业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未设置实验、实习学时,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验及动手能力,可将工矿、企业、农田污染地作为学生实习与实验的基地或采样点,必须从实习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实习教学方式的改革入手,真正解决实习过程中教师“教什么”和“怎么教”、学生“学什么”和“怎么学”这一关键问题。让学生自己取样,调研当地土壤的基本结构与情况,分析存在的污染问题,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在调查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采样点土壤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价,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该土壤污染问题治理与修复的方法,并设计出可行有效的实施方案,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习结束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背景知识独立完成实习报告,要求学生必须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和认识,努力克服实习报告的“克隆”现象。
3.开展研究性学习
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导进行主动探究的学习活动。它是一种学习的理念、策略、方法,适用于学生对所有学科的学习。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中,研究性学习指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为载体,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境和途径,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和处理土壤基本信息来实际感受和体验知识的生产过程,判断土壤是否有污染发生、为何种污染物、危害程度及相应的污染源情况等,进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这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农业生产上对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提出的一个重要要求。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即将全面结束,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有效处理土壤污染的问题,需要高校培养大量的专门人才。随着环境科学的不断发展,《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知识也将不断更新,因此要充分注重教材的建设与改革,以不断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洪坚平.土壤污染与防治[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3
[关键词]土壤污染;环境保护;有机物;重金属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7)35-75-2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每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带来了农产品安全方面的隐患。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土壤污染现状
1.1有机污染物增多
土壤中含有较多的水分、微生物及有机质,可以对部分土壤污染进行净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工业数量逐年增多,造成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速度大大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打破了土壤内部的平衡,导致土壤丧失了正常的自净能力。
1.2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受到过量农药、化肥的污染。农作物在生长时会吸收土壤中部分有害物质,人们食用受污染的农产品后造成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病产生。
1.3群众防治意识薄弱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积聚性,土壤污染的危害可能短时期较难发现。大多数群众缺乏土壤污染方面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导致土壤污染日益加重。
2土壤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
2.1化肥、农药污染
我国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不仅对农产品造成污染,而且会给土壤带来严重污染。虽然使用化肥和农药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但如果使用量過大或长期使用,不仅会造成土壤自身的肥力下降,也会影响农作物的食用安全[1]。
2.2污水排放的重金属污染
如果合理使用生活污水或工业污水对农田进行灌溉,可以使污水中的营养物质被植物吸收,达到提高产量的目的。但是,如果污水中含有大量有害重金属物质,长期使用会使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累积,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
2.3固体废物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是土壤固体污染的主要来源。人们将未经过处理的垃圾随意堆放在土壤上,经过长期的风吹和雨淋,使重金属活性增强,不断释放到土壤中。同时,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会使用地膜覆盖物,如果使用后不能合理回收,也会造成土壤污染。
3土壤污染的危害
3.1农作物产量、质量降低
我国的人口规模较大,也是农业大国,农作物是人们生活的物质保障。土壤污染到一定程度后会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导致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
3.2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在我国工业发达地区,土壤中的污染物在地表径流带动或重力作用下会向下渗透;生活垃圾长期堆放在土壤上,经过风吹日晒使其中的溶出物也会渗入土壤中。这些土壤污染物的渗透可能会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污染。
3.3危害人体健康
受污染的土壤中可能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和农药气体会漂浮在空气中。人们通过呼吸的方式将有毒物质吸入体内,导致人体疾病的产生。同时,农作物上的农药残留也会引发人体中毒或慢性疾病的产生。
4土壤污染的防治对策
4.1强化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首先,对土壤污染源进行控制,研究实用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区域进行土壤治理和修复。通过土壤修复示范工程,积累土壤修复经验,以便于更大范围内的土壤修复和治理[2]。同时,对受污染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种植非食用性的经济作物或林木,避免受污染土壤种植食品作物。科学进行污水灌溉,并加强对灌溉地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和成分,避免有毒有害的物质及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中。
其次,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对重金属及农药的吸附能力;对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应严格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规划好农药的使用范围、喷施次数,研究新型农药产品,避免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然后,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可种植吸附能力较强的植物,降低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采用生物降解的方式来改善土壤环境,而且耕种制度要科学合理,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降低农作物吸收量,并控制好土壤pH值,促进重金属污染物转换为沉淀物析出。此外,在掌握土壤特性和气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农作物特点尽可能减少农药使用量。
最后,工业生产应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合理回收,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浓度。
4.2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沉淀物,控制其迁移转化,降低其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的方式主要是调节土壤水分含量,并采取科学的耕作措施。
4.3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来改善土壤环境,消除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对于部分土壤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可以采取铲去表土或换客土的方式;对于污染较轻的区域,可以采取深翻土或换客土方式[3]。
4.4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受污染地区种植非食用作物或经济作物,避免污染物进入食物链,或通过微生物和动植物的快速吸收和降解,使土壤中的有害污染物较少,达到土壤净化的效果。
4.5机械或物理化学措施
利用机械或物理化学原理治理土壤污染,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稳定、彻底和高效。但其资金投入较大,仅适用于污染严重的小面积土壤治理,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清洗法、热处理和电化法等。
5结语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较难发现,只有通过长期的积累,危害性才会逐步显现出来,但此时开始治理难度较大。因为部分无机污染物可以与土壤有机质或矿物质相结合,长期保留在土壤中。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家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治理的重视度在不断提高,未来我国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蕾.当前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与防治途径[J].科技展望,2017(17):87.
[2]张彬.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现状与防治[J].乡村科技,2016(26):71.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4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汽车排放的废气,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
农业化学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导致土壤遭受非点源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扩大。因此,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
2.2.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4]。
3.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5]。
3.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3.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km范围的点状污染。
3.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4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发现、分离和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
4.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净化处理,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农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化肥、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4.3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实现。
4.4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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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5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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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6
关键词:土壤污染;农业
土壤污染会直接导致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降低,甚至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就像日本的核污染,导致众多农产品和鱼类产品的辐射值超标无法食用一样。而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业用地被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障碍。然而,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之一就在于改善土壤结构,防止土地被污染。所以,防治土壤污染应从立法上下工夫来解决,借鉴以前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业用地和工业化发展的现状,从而实现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化。
肥沃的土壤环境是农作物生长的必要环境,也是农业的根本所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于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农村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都会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所以,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的治理,确保土壤生态环境的生态平衡,是促进我们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路。如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如何能够更加合理地对现有土地加以利用,防止各种沙化情况的发生,使我们的土地能够持之有效地服务于我们子孙后代,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紧迫课题。
一、我国农业用地中的土地污染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化逐渐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改造,传统农业也逐渐在向“化学农业”进行转化,大量的农学物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在对土壤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污染,不仅破坏了原有传统的土壤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壤沉淀,生态平衡也受到了影响,当然,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来讲,对土壤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长期大量施肥不当。化肥农药的大量滥施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很多农民不懂得如何科学施肥,所以在施肥的过程中,氮肥的施用量往往比较高,然而氮肥又易于挥发,对于大气污染和临近地表的污染、水资源的污染等都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农药残留对土壤造成的污染。根据一些调查发现,农药污染不仅使我们国家很多地区的粮食和家禽中都已经严重超标,食用者还有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发生。农药残留的情况可以说是直接污染我们人体健康的杀手,很多农药残留甚至通过水洗都不能清除,导致在食用的时候直接对人体构成生命的威胁。另外,对于生态平衡而言,在很多农区,蝴蝶、蜜蜂等昆虫已经越来越少见了,这也是农药残留对自然界的巨大影响,如果不加以改善,若干年后我们的子孙后代或许只能在电视和书本上看看这些昆虫是什么样子的了。
3.白色污染严重。白色污染的不可降解塑料,也对我国土壤污染影响巨大。这些白色污染很长时间内无法降解或者降解的速度很慢、所需时间非常长,所以对于土壤的污染也很大,对于农作物的成长也有直接的影响。不过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对白色污染的大力度治理,已经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改善。
二、对我国农业用地中土壤污染立法的分析
现阶段,我国尚没有对土壤污染的针对性立法。对一些污染的处理也只是参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以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立法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1.现有法律缺乏对农业用地中土壤污染防治的针对性。
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农业生态环境都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都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决定性的威慑和制约作用。要想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有效性治理,就必须从立法上采取具体的措施,设立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治理措施,从而填补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2.对于污染的治理着重点有所偏失。
由于对土壤生态保护缺乏整体性的理解,所以我们在进行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时候总是着手点有所偏失,更多的时候我们是侧重对“点”的控制和治理,比如取缔某个厂房,查封了某个化工企业等,我们缺乏的是对整个行业“面”的治理,所以这种治理只是从表面上进行了局部的防治,无法做到整体的治理,对于“面”的污染以及由于土壤污染和退化造成的后果、经济问题等都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3.对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为我们现阶段所使用的一些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的预防作用不明显,所以很多时候,污染发生了,这个时候往往也是比较严重了,再进行事后的补救,其实已经晚了。如何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对土壤的保护,应该进一步明确如何防止其破坏性和其后果,具体如何落实等都要有明确的预警机制。
4.缺乏对土壤保护的整体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