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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艺术设计;实训教学;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
中图分类号:J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16)0002-000331-01
一、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教学实况
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我们艺术设计学院现设室内设计技术、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和工程造价等6个专业。其中室内设计技术专业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建设专业(群)和省级特色专业。有省财政资助由校企共建的投资600万元的创意设计技术省级高职实训基地,并与国内知名设计企业在校内建有南京金埔无锡商院设计研究院、中国童装中心无锡商院研发基地、东方新格设计中心等“教、学、做”一体化实训室和设计研发基地,同时在校外建设了稳定的实习、实训、就业基地30个,是江苏高职院校培养传统文化人才的重要基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实践案例教学,在最短时间内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环境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艺术设计人才。
二、优化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策略
1.创新专业教学实践
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创新实践教学,教师可以事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资料作品,以便可以确保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使学生感受非物质文化设计理念、设计风格,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得到艺术的熏染[1];并且,教师可以优化设计教学计划,分出先后次序,确保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多动手,多表现,提升教学实践价值。实训教学之中,还可以结合本身艺术设计的专业特点,抓住专业的市场需求对学生开展实训教学工作。例如,在装饰艺术设计的实训教学中,可以采取多视觉的设计实践,引导学生熟悉、认知装潢优化设计知识,并可以提升学生在艺术设计中对于视觉艺术的传达技巧[2];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对艺术设计实训课题的兴趣,它可以透过运用多种方法去进行教学,可以在实训教学中结合非物质文化中的符号、文字、图案等多种文化元素,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平,提升教学实践价值。
2.融入数字化教学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提升实训教学多样化模式,打破传统艺术设计教学模式,创建融入数字化艺术设计教学,引导学生去探索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发展过程中的转变,让学生认知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在教学中借助数字化多媒体以及幻灯片技术形式,可以将一些我国专家教授的优秀艺术设计作品为学生播放出来,使学生可以更加直观的感知艺术设计魅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与决心,提升实训教学价值。运用数字化多媒体教学,为学生营造轻松的学习效果,抓住学生兴趣,以便更好地开展实训教学;同时,也可以远程连线艺术家进行数字化教学示范、讲解,演示艺术设计作品过程,远程数字化按步骤的向学生详细介绍艺术设计知识,使学生享受非物质文化艺术,充实艺术设计实训教学模式。
3.设立非遗文化展示平台
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之中,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可以建设关于非物质文化的展示平台,以此向学生介绍、展示非物质文化,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认知非物质文化艺术,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准,同时也可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产生积极影响。就如在非遗文化展示平台中,向学生展示“惠山泥人”的制作技艺,使学生认识到艺术设计,不仅是对实物的优化体现,同时也是对实物内涵文化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针对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从教学方法、数字化教学、平台展示等方面开展实训教学,并能够有效优化实践当前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的策略,可以积极提升教学中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同时也是对中国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教学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语境下的艺术设计实训教学探索[J].设计教育,2015(05):149-150.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3 — 0082 — 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的现象
在物质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过去的静态传承保护转变为产业化利用开发,从文化生活范畴拓展到物质生活范畴。文化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利益分配相关的不平衡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是指第三人故意或者非故意利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传统手工技能、社会风俗、表演艺术等,进而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剽窃行为的发生大多由于传统社群没有认识到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或者没有科技手段去开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掌握更高科技手段的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地区以自身的优势对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模仿和复制,然后以个体或者群体的名义获得知识产权,打上了自己的标签,并通过商业开发利用,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而且否认了他们的文化荣誉,伤害了其文化归属感,而我国的中医药行业便是受到文化掠夺最严重的领域。
2.侮辱性、减损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第三人在接触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诋毁和侮辱了伊斯兰教先知的美国电影,这部电影造成了伊斯兰教信徒的极度不满。数十名基督徒聚集在印尼首都雅加达的国家宫门口,抗议美国电影《穆斯林的无知》对穆斯林教徒的侮辱。这种侮辱性的使用不仅影响到经济利益,更造成不同社群间的敌对和文化隔阂。
3.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散发、表演和其他类似行为
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共享性使得外界非常容易复制、改编、散发、表演或者以其他类似行为来利用谋取利益。首先,这种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无疑损害了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经济利益。当科技手段或经济手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后无疑是经济利益非常显著的产业,而利用者掠夺了他人的智慧成果价值。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文化标志。利用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有自己的主观性,可能会给传统社群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在美国,迪斯尼版《花木兰》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港台两地的电视荧屏上,“花木兰”的故事一度非常流行。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一位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杰,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她散发出独特的热力。但作为我们自己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还没有一个“花木兰”能走向世界,而外国人已经能把《花木兰》拍成一部脍炙人口的影片,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赢得利润回报和文化声誉。这种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同意的表演行为,已经侵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尊严。
二、外国目前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1.日本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采取由政府拨专款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工作的“文化财产登记制度”。虽然这种记录保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授予专利时的参考,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可了这种防御性的保护。此外,日本还对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采取指定制度,从文化本身是否具有独特的价值或者有无历史保护价值来确定保护的内容。对于指定保护的重要内容、认定代表性的人物,给予他们特别的财政支持和保护。日本这种行政措施的保护,虽然使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得到妥善的传承和发扬,却缺乏有效的防御机能,无法有效地制裁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保护传承人的权利。
2.巴拿马则是采取授权契约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即规定他人使用原住民社群注册等级的传统知识应签署授权合同。授权合同中规定双方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方式达成的合意,此外,巴拿马还规定了利益分享合同,即因使用相关传统知识发展而来的产品或者方法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以公平的方式来进行分享。这种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保护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相结合,满足了实际保护的需要,但是这种保护注重其经济价值,而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价值。
3.美国则是采用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直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剽窃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规定专利的申请人要提供有关的专利信息情况,审查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该项措施虽然预防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却无法保护对其的侮辱性使用和复制性使用。美国在2000年修订的《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中修改了民事惩罚措施,提出了允许对直接或者间接销售或者准备销售错误暗示其为印第安生产的产品的人提讼。这项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允许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司法保护,意识到司法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大大地提高了救济的有效性。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的障碍
司法是社会公正和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法律也应该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救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方面面临着许多的缺陷,而最主要的缺陷为以下两个方面:
1.保护权利无法确定。诉讼的前提必然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很显然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侵犯。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其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是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社群和原住民,这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垄断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具有共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一般为语言或动作,容易被传播和使用,被不同的社群和族群吸收、借鉴,很显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兼具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利与知识产权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确定非常复杂。
2.原告资格过于狭窄。民事诉讼制度对原告的主体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原告应当是明确的,只能是违法行为的被侵权者,这显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历史悠久,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各阶段各传承群体对文化记忆也在不断更新和叠加,形成广泛的凝聚力和文化的认同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所涉及到的利益往往是一个地域内社群的公共利益,无法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但这种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往往是广泛、不确定的。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权利标准”,正是这种缺陷导致社群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我们必须建构和完善一套新的诉讼制度来弥补传统诉讼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以下是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一点想法:
1.诉讼权利保护范围具体明确
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公益诉讼中,必须单独、明确列举所要保护的不能被侵害的权利。权利保护的内容如下:①事先告知同意权,只有同时获得权利主体的事先告知并签署授权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该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来源地标示权,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或工业产品等有形的载体上,要求标明来源地;③尊重文化权,禁止对任何特殊的文化、文化的表达方式及精神价值进行歪曲、侮辱或其他不适当地修改、使用等行为;④获得补偿权,无论以何种方式获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必须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⑤禁止剽窃权,任何第三方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同意,不得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2.原告资格应适当拓宽
在公益诉讼中,适格的原告包括:①被侵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在侵权纠纷中有利益关系的公民,他们是毋庸置疑的适格的原告。②检察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情况下,代表国家具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也是很合适的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提起并参加非物质文化的公益诉讼,既是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又能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③律师公益社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的公益诉讼具有涉及面广、取证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即使赋予被侵权的个人诉讼资格,也很难保护他们的权利。而律师团队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诉讼能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时,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诉讼信托制度”,即通过法律明确赋律师公益社团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益诉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害或者将要被侵害时,组成该律师公益社团的成员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讼。〔4〕④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过的公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如非物质为文化遗产的公益组织,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和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因此它们对这方面的公共利益更为关注。这些组织应该被赋予原告资格,他们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参 考 文 献〕
〔1〕李赞捧,武雪萍.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02).
〔2〕杨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界定〔J〕.各界文论,2007,(02):19-21.
〔3〕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J〕.山东社会科学,2010,(03):24-27.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3
一、文化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之间的联系
旅游同看书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活动[1]。其中,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项重要分支,从1980年开始,已经逐渐成为旅游行业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旅游开发商们争相瞄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领域,不断地开发抢占市场。旅游业的文化性质使得其产业优势更加明显,只有最大程度的创新并且凸显它的的文化特点,才能让文化旅游业拥有更多的市场。在这种前提下,开发商们极力的对其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创新以获取更大的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变得愈来愈个性化和商业化。当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是简单的维持原样,它也需要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它、保护它,但目前大多数旅游开发商们为了追逐利益,过度的、随意的、畸形的开发已经使得好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目全非,改变了旅游文化的初衷。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一)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传承,它是历史演变中保存下来的精华,要保护首先就要做到保证它的整体性不被破坏。整体性包括两个方面:文化整体以及生态整体[2]。文化的整体性指的是在保护时应该将非物质文化相关的样式和内在都保护下来,不破坏其文化的传承;生态的整体性指的是将非物质文化周围的生态都完整的保护下来。
(二)本土性
古人云“橘逾淮而北为枳, 此地气然也”,简单点来讲就是它所在环境本土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同的特性。本土环境一般涵盖两个方面,第一是其文化空间特定的自然条件,第二就是其自然空间特定的文化条件。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是起源于地方、传承于地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无法保护其本土性,也就失去了其真实性。
(三)创新性
创新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3]。非物质文化在一代一代传承时,必然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一层不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积极正确的创新,推陈出新,让它朝适合当代人精神需求的方面演变才能算的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
(一)政府加大扶持和管理的力度
我国旅游业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相应的管理政策也不够完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比较混乱,效果难以差强人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离不开政府的领头作用,政府拥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地做出组织和决策,最大限度的规划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细则。另外,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发挥作用,对于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环境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政策,加大管理力度。
(二)传承人做好传承和保护
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内涵,传承人是它的享有者,这对他们来说,既是一项荣誉同时也是责任。现实生活中传承人会受到很多诱惑,但作为一项优秀传统文化的接班人之一,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发挥一个传承人应有的责任。
(三)文化旅游者积极配合保护
游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接触者,应该积极地了解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意义,只有明白的其中的内涵,才能在接触它的过程中,发挥对保护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旅游者大多对景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不够,更有甚者,对其不够尊重。旅游开发商们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宣传,让更多的游客加深对非物质文化的理解和印象。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4
[关键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图书馆;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 “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作为一种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民间的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文化精神。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包括:口头流传和表达;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公共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结晶、民族的DNA。它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激发人的创造力。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浓浓中华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其蕴涵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在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下,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屡屡遭遇严重的破坏,有的甚至濒临消亡。人们在品味文化遗产带来的喜悦同时,也在深深思考该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些属于全人类的精神文脉。
1、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础和前提。馆藏资源决定读者满意程度,是图书馆建设成果的标志。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构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馆藏文献内容经历了最初记录宗教仪礼、农林牧渔,到经史子集、天文地理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总和。馆藏资源的载体形态经历了龟甲兽骨、竹木简犊、纸本印刷、再到现在纸质文献与数字文献、电子文献、网络文献并存的过程。在图书与图书馆发展史上,馆藏资源处于不断丰富化和多样化的变化发展之中,在今天乃至未来,这种变化和发展都将一直延续下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原来并未涉足之领域,对那些记录和资料的保存也几乎是空白的。图书馆若将这些记录和资料收归为馆藏,就能够填补这一空白,并提高馆藏资源内容的丰富性。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形式,除了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以外,还有图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记录方式。对这些声像记录的保存将有助于提高图书馆馆藏资源载体类型的多样化。
2、是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根据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1931年提出的“图书馆学五定律”之“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图书馆也有如其它一切有生命现象的机体一样,有着从萌芽到成熟、从弱小到强大、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渐成长过程。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是图书馆成长标志,也是图书馆维持自身活力的需要。图书馆的社会功能也因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得以延伸和扩展。
(1)对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保存功能是图书馆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文献典籍是图书馆保存的主要对象。国际图联提出的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其实就是对蕴含着人类文明成果和知识总和的文献典籍的保存。但是,人类的文化遗产,并不是全部蕴含在文献典籍之中。还有以人为载体,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活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它与有形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总和,都是需要保存和记忆的。很显然,图书馆仅仅发挥保存文献典籍的社会功能,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而言是不完善的。图书馆采取有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存,就将图书馆的保存功能延伸到了无形文化遗产的领域,使图书馆的保存对象从文献信息资源拓展到文化信息资源,涉及的载体形态由实物载体拓展到活态载体。
(2)加强了社会教育功能。 从封闭走向开放,是图书馆从古代走进近现代的标志。社会教育功能是近现代图书馆与古代藏书楼明显的区别。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馆藏资源的提供来帮助公民实现自我教育,这种教育功能是被动实现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只是在为读者提供资源利用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实现了教育功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图书馆不能仅仅满足于被动的、提供式的教育,要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为社会教育服务。所以,目前图书馆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如开办展览、讲座,组织读书活动来主动为社会提供教育途径和机会。图书馆将文化信息资源转化社会教育资源,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对传承人的培养工作,强化了图书馆主动教育的功能,使图书馆成为向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教育的基地。
(3)加强了传递科学情报的社会功能。 所谓“科学情报”是指来源于各种文献资料(包括报纸、图书、期刊、专利文献、会议文献、政府工作报告、科技报告等)的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基本上涵盖了人类科研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应该广泛搜集来自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各种信息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文化信息资源,传递文化信息资源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在精神上的需求,而且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传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了图书馆传递科学情报的功能。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它是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及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认识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当前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 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务之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是公共图书馆应有的文化自觉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现代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保存知识记忆、进行文化传播、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文化娱乐等有机融合,相互补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获取文化认同,维护文化,有利于民族国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平衡发展,保证人类文化发展的可延续性。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非物质文化是“活”的文化,这就给界定和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现实的问题,也面临着诸多困惑和矛盾。 参考文献:
[1]张荣昌.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剧作家,2008
[2]郭益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5
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恩施州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分析其存在问题并对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
关键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应措施
来凤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隶属于武陵山区恩施州土家苗族自治州,该县是由17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聚居地,主要以土家族、苗族、侗族为主,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间技艺,正在逐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来源。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已经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来凤县政府及人民在保护非物质遗产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卓有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是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来凤县已经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四级体系,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1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9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项。其中,有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大力支持的申报项目。如:摆手舞、南剧、地龙灯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途径:来凤县文体局在国家拨款的支持下,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经过分析、整体有关数据、资料,并向相关级别申请,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代表。第二,个人、企业老板向有关部门主动申报的非遗项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所正在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传承的基本条件。根据来凤县的“十二五”规划项目的要求,来凤县的相关部门在建立有关文化场所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第一,土家文化集成区即民族文化中心、民族体育中心、仙佛寺佛教文化中心)的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初步保障
经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保障之一。依据来凤县“十二五”规划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资计划表可知:针对与制作技艺相关的非物质遗产基础设施的扩建,国家及政府并没有提供经费支柱,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和招商引资两个方面;而有关“以国家为主,企业为辅”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它们的经费来源,除了企业自筹、招商引资外,主要是靠上级的专项经费。除此之外,有关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委、州政府也提供项目经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得到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保障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生活,吸引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我国政府再次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我国政府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目前,我国有关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可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州级、县级),补助经费的标准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8000元或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或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600元或800元。以来凤县为例,来凤县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位)每年的补助经费为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49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600元。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其他补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式多种多样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民间自发传承方式、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演艺传承方式、节日性传承方式、生产性传承方式等。
民间自发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方式。民间自发性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首先,它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其次,不需要大量成本;最后,具有易操作性。如来凤县最具有影响力、传承效果最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摆手舞。
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娃娃抓起的有效途径。据了解,在“十二五”期间,为了普及传承土家摆手舞,来凤县的文体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专班编写摆手舞乡土教材,编排摆手舞健身操,制作光碟发到各中小学校,并在中小学开设了摆手舞课程,部分学校还不定期的举办摆手舞大赛。
演艺传承方式是文化交流的体现,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凤县的非物质文艺遗产的表演不仅走出县、走出了州、走出了省,而且走向了世界的舞台。据统计,2006年6月,在来凤举办全州首次地方戏汇演。2009年,来凤土家摆手舞在上海东方明珠广场进行了多场表演。2010年,我州第一次参加湖北省戏剧“牡丹花”奖颁奖演出,来凤南剧演员龚敏荣获“牡丹花”奖等。
节日性传承方式是体现民族特色、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表现。近几年,为了抢救、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组织、县市及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庆活动。据初步统计,湖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暨第二届来凤・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同时举行。“一会一节”将展现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主要展示了神秘的祭祀活动,气势壮观的万人摆手舞,具有特色的土家民族服饰等。
生产性传承方式既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又能为当地人们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们的生计。依据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级体系的统计数据,可知:来凤县生产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7项,如列为省级的土家族织锦编织技艺、油茶汤制作技艺、来凤漆筷制作技艺、凤头姜制作技艺4项;列为州级的土家绣花鞋(垫)1项;列为县级的油糍粑制作技艺、大头菜制作技艺、竹棒烟杆包嵌制作技艺等11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相结合,即给企业家带了利益,也给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为国家减少了就业压力,是我国最具有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在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需更加重视。
综上可知,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受到国家、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重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项目的申报、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的保障、传承人的保护、相关课程的开设、表演、传承形式的多样化等),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比较晚,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
二、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部门
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却缺乏独立性、规范性。目前,很多县级以上地方的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但几乎都不完善,具有“一个单位,两个牌子,统一人员,职责混乱”的特点。如:来凤县文体局虽增加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这个牌子,但却缺乏实质性意义和整体规划性,主要表现:第一,管理及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务的人员并没有变动,每个人的分工并不明确,职责并不清晰。第二,所有的经费统一由文体局管理,缺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部门。
(二)缺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但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比较晚,以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传承人)处于空前匮乏。来凤县文化馆虽挂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这块牌子,但却没有配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目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人员来自于文化馆的所有人员,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其中,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人员仅有2名,工作职责: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主,文化馆的工作为辅;而其他人员的职责:以文化馆工作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以来凤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来凤县虽然有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但保护最好,传承最好的仅有摆手舞一项;除此以外,其它两项虽也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在传承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困难。原因:第一,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传承人愿意教,但缺乏学习的继承者。要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国家及政府首先要保证继承者的生活、生产来源。而目前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保护及补助的对象仅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而缺乏对非物质文化继承者的保护与补助。
(三)缺乏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
近几年,国家虽然多次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但仍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主要表现:第一,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太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如:南剧、地龙灯等,虽已经申请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但由于学习南剧、地龙灯难以维持生计,大家都不愿意学习,而是选择到外地打工。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预算的法律保护存在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规定了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财政预算,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预算机制。
(四)缺乏权衡非物质遗产创造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利益的分享难以权衡。以来凤摆手舞与重庆酋阳的摆手舞为例,据历史记载,摆手舞起源于来凤县百福司舍米湖,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潘光旦来到了舍米湖发现了此处的摆手舞,并且学习了摆手舞,将其传播与周边地区,传到了重庆酋阳,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重庆酋阳“以摆手舞之乡”的称号,申请为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改进措施
(一)以法律为基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
完整、规范的机构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以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例,首先,有关部门需要补充、完善非物质文化中心的基础设施;其次,在来凤县来文体局原有的规章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特殊规定;第三,在不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基础上,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赋予非物质文化中心部分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专项预算权、管理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如何使用的知情权等。
(二)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业人员
人是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更要注重培养专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来讲,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考试,招收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第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职责,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带薪学习的机会;第三,除了管理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内容外,尽量避免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做其他的事情,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第四,提供足够的调查经费,既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又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素养。
(三)增加县级的配套经费,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必须以良好的经济基为保障,但根据我国已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可知:我国市、旗县区两级并没有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以致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开展。面对此现象,国家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纳入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在不违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下,设立市级和各县区级的保护专项经费;第三,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资助,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第四,县级文体局制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办法,对家境特别困难的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
(四)建立相关制度,平衡创造主体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制度是建立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减少利益之争的有效措施。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利益分享的相关制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方面,制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如:制定组织与个人间的利益分享制度;技艺传承人与企业的利益分享制度等;另一方面,制定不同领域却享有共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以“来凤县与酋阳县‘摆手舞之乡’的名号之争”为例,酋阳县虽因最早申请而获得了“摆手舞之乡”的称号,来凤县也随即申请了“摆手舞之源”的称号,但对于来凤县的人民来讲,无疑感觉不公。由此可知,制定利益分享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结合调研,经理性分析,其制定利益平衡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制定申请专利的企业家(传播者),赋予传承人(创造者)相应的报酬的条例,并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根据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特点,制定出相关条例,并将其纳入相关国家政策,甚至是法律条例中。
综上可知,要解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机制、经费体制及利益平衡机制,而且要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大量的传承人。(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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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之制度制衡[J].文化遗产,2013(4)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6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三)认识不充分,缺乏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