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例6篇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1

[关键词] 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43/8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3-0115-03

[基金项目] 上海金融学院课题资助项目“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研究”(批准号:SHFUKT07-07)

[作者简介] 王 纯,上海金融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国际会计与企业管理;

袁树民,上海金融学院会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上海 201209)

一、引言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产品的特殊行业。如同银行业和证券业一样,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实行自由经济的国家,都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保险业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而保险业监管模式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目标而做出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方式的制度安排。美国、加拿大是世界上保险业的发达国家,研究和比较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与改革,使其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对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国际化进程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重点介绍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趋势以及保险业监管改革、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等,进而为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就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以及改革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借鉴之处。

二、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美国、加拿大对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体现在:1.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美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结束,金融监管也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加拿大的保险业监管也走上了综合化的道路。2.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也就是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是对市场行为准入、业务行为、保单设计等经营实务的监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加两国开始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监管的目的。3.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监管,从严格走向松散。传统的严格监管以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唯一目标,但现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市场竞争激烈,业务扩张和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此,保险监管的单一稳定性目标受到挑战,开始向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转变。

三、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性的实际评估,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都拥有十分先进和发达的保险信息系统和庞大的数据库。美国保险信息化系统主要由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两大系统组成。市场信息系统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市场数据进行收集、转送和处理以及保险市场的监测,为保险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依据。3.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明显。美国于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公司混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美国、加拿大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上存在差异:美国设置的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双重的监管机构,而加拿大成立了单一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尽管如此,但他们都履行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职责。

四、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

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不仅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1.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保险监管中的应用。自1995年,美国财产和意外险精算协会(CAS)了《动态财务分析手册》,鼓励财产和意外险公司进行动态财务分析。这一手册为指导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考虑到动态财务分析的前瞻性和全面性以及保险监管动态化趋势,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也正在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实施动态财务分析。

2.动态财务分析在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加拿大精算协会(Canadian Institute of Actuaries)率先提出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导文件。1992年的保险公司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为基础编制保险公司的财务前景报告。1998年,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1999年开始按照加拿大精算协会的《动态资本充足测试手册》进行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将动态财务分析的应用扩展到非寿险公司。

五、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对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比较,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业有相适应的发展。目前,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险业对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改革和稳定有着极大的作用空间。但现阶段中国的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无法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国家和人民分忧解难。因此,中国的保险业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尽快将保险业做大做强,为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加强中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开放金融市场,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2.注重发展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服务。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雇员保障三个支柱共同构成。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避免了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构筑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完全可以在健康、医疗和长寿险等方面为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保障。加快研究商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社会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加拿大对重大灾害事故的经济补偿主要是由商业保险提供,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造成损失的比例为:1∶5;在中国该比率为:1∶100,其重大灾害的损失基本是由政府财政来承担,保险业在分担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和减轻财政负担方面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加快研究将商业保险纳入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中,建立起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中推动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它们都是根据本国发展经验和具体国情来确立各自的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分业监管模式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金融业发展的水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与协调,对金融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信息交流与政策沟通,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推进中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5.政府给予保险业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其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中国现阶段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基础薄弱,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更显得尤为重要。

6.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解决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较为宽松,保险业的经营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摊其经营风险。保险公司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进而实现国内公司的盈利。目前,中国保险业出现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不利于化解和防范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建议考虑在遵循《保险法》的前提下,有序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放开保险资金的外汇交易和投资渠道,以活跃外汇市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7.重视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运用,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地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并将保险公司运行、被保险人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及时公布,促进了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协调,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传递和分析的通用平台、健全网络,保险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因此,建议中国保险业应积极致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业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8.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无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的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所谓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存在不对称性,倘若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甚至破产,而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那么保险监管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强调偿付能力监管,这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行为标准,当今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中国保险监管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确立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9.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在强调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需要完善市场行为监管。虽然中国的保险事业在最近20多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毕竟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在现阶段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现实的,必然会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导致无序竞争。因此,还应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但要转换思想,应着力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对保险费率和条款的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族资本进入保险市场,为保险监管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创造条件。

10.加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大趋势。中国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必要的。但目前证券、银行和保险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有资金流动,这就要求三家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11.重视行业自律,起到监管辅助作用。国际上十分重视行业自律,这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中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但是自律机制尚不健全,还没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如制定行业规章、经验交流等,使其更好地起到监管辅助的作用。

12.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国会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世界上经历时间最长的分业模式被解除了。而我们看到,在其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资本市场成为银行、货币市场及保险市场的核心和在一定管制约束下的联结纽带,其分业经营仅指金融机构的分业。美国金融业管理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完全可以成为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借鉴。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下,美国在21世纪来临之前采取了顺应潮流、增强本国金融竞争力和改善客户服务的金融混业模式。而在中国加入世界经济金融大竞争、大循环之际,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及服务能力、培育强大的资本市场也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较美国更全面的分业经营,不仅是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而且是金融市场分割而治。因此,中国金融要深化改革,先应逐步打通金融市场间隔的现状,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综合金融服务的混业模式是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

13.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把更多的监管力量放在监控保险业的风险上。引进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预先警戒。借鉴银行业风险资本管理方式,对保险市场实行风险基础监管(RBA),以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形势。各国都在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美国采用了风险资本金(RB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及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控。加拿大开发出一套以风险评估、分级对待的动态监管体系。

14.完善保险业监管财务报告报送制度。财务报表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信息基础,通过提高财务报表的分析质量,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指标体系,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管。要达到利用财务报表实施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1)培养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保险业财务报表进行评估。(2)充分利用网络和IT技术,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对报表进行适时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风险抑制在萌芽时期。

参考文献:

[1]Trieschmann Custavson.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Tenth edition,1998.

[2]林宝清,施建祥.论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变革与我国保险监管模式选择[J].金融研究,2003,(6).

[3]朱楚珠,严建红.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系统设计及其影响研究[J].金融研究,2001,(5).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2

一、加拿大的劳动保障立法及其体制

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部分组成。与之配套的联邦基本立法有《老年保障法》、《退休金法》、《就业保险法》、《卫生法》、《养老金管理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条件》等[4]。在此,主要介绍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一)就业保险制度

有意思的是,加拿大的失业保险不叫“失业保险”,而被称为“就业保险”。其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的演变,或许反映了当今世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理念。过去,加拿大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曾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仅仅起到生活救济作用的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失业者失业时间的延长,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加重,失业率居高不下。这引起加拿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反思。在广泛讨论中人们认识到,解决失业保障的根本出路在于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积极功能。为此,1997年1月,加拿大出台了《就业保险法》。该法不是简单的法律更名,而是加强了运用失业保险积极促进就业的功能。

1.管理体制。加拿大政府对就业保险工作实行集中、综合管理,具体负责部门是人力资源发展部(HumenResourcesDevelopmentCanada,HRDC),主要职能是:(1)管理和使用就业保险金;(2)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包括资金支持、提供交通费和托儿费、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市场预测服务以及咨询和政策服务;(3)以资金或其他方式为学生和求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有关服务;(4)从事一些带有全局性的组织、协调和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2.资金。《就业保险法》规定,所有企业职工必须参加保险,自营就业者自愿参加;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8%缴费,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6%缴费,自愿参保者按本人收入的5.4%缴费;政府财政负责就业保险工作所需的行政费用。就业保险金的主要支出分为两部分:一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费用;二是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支出。首先,就业保险基金较大部分用于职业培训,既支持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与建设,又资助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其次,作为补贴,鼓励失业者从事低薪工作。第三,向雇主提供工资补贴,鼓励雇主录用长期失业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体成员。从总量上看,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基金占到总基金的30%。[5]

3.申请程序和待遇水平。就业保险金的申请程序是:失业者到人力资源发展部所属的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出示社会保障卡,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表,然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同时,企业也要填写有关内容,如解雇原因、是否参加保险、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等。经人力资源发展部严格审查(必要时通过税务部门核实)合格,两周后失业者可领取保险金。就业保险待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经常性的,另一种是特殊性的。第一次申请经常性就业保险金,要求申请者在过去52周内,至少连续工作910小时;申请特殊性就业保险金的,需至少连续工作700小时。

加拿大的就业保险金每两周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每周不超过平均受保收入的55%,最多不超过413加元。对于子女较多、收入较低的家庭,支付标准可高于55%;对于曾领过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支付标准低于55%。联邦政府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收入不超过25%就业保险金的临时工作,就业保险金全额发放,对收入超过25%的则要相应抵扣就业保险金。为了促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缩短失业时间,加拿大负责发放就业保险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求失业人员每两周填写一次报告卡,在领取就业保险金时交回。报告卡的主要内容是,一旦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停发就业保险金:一是在过去的两周内找到了全日制工作;二是没有经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而是自己与企业联系上岗的;三是在失业期间去度假的。对已经找到工作但还领取就业保险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通过调查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很快发现,对冒领行为予以处罚:一是按冒领数额给予3倍的罚款;二是延长再次申请就业保险金的最短工作时间,根据冒领数额不等,延长最短工作时间的25%-75%。

4.妇女享有就业保险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妇女的失业率开始低于男性。1999年,妇女失业人数为522,000人,占全部女性劳动参与者的7.3%,而男性失业者的比例则为7.8%。[6]1998年,342,400位失业妇女领到了就业保险,占该年领取失业保险人数的46%。其中,领取经常性就业保险金的女性为64%,男性为84.2%;领取生育补贴的女性为22%,男性为0.3%;领取疾病补贴的女性为6%,男性为3.7%;领取培训补贴的女性为4%,男性为5.9%;而领取创业、自谋职业等补贴的女性比例均低于男性。[7]

(二)养老保险制度

加拿大养老保险工作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负责。整个养老保险内容由3个部分组成:老年保障金、退休金、私人保险与个人储蓄。加拿大确定劳动者退休后应得收入的原则是:得到比较体面的生活。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退休后收入应达到退休前收入的70%,才能保证体面的生活。确定这一标准的参照是一般工人(其年平均工资为39,000加元),而不是高收入层。3个部分的一般比例为:老年保障金占退休前平均工资的14%,退休金占25%,私人保险与个人储蓄占35%左右。这样,一个人退休后,其基本收入每年约为27,000-28,000加元。[8]上述3个部分各有其不同的资金来源、职能和机制。

1.老年保障金计划(OldAgeSecurity,OAS)。加拿大老年保障金计划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至今已有80年历史,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资金来源是政府税收,以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老年保障金由养老金和养老补助金两部分组成。依据法律规定,凡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年龄达到65周岁的老人,无论是否曾经有过工作,都可以从政府领取养老金。而对于生活水平低于政府规定的贫困线的老年人,除领取法定养老金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补助金。对申请养老补助金的老年人的收入情况,由发放单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了解。加拿大老年保障金计划覆盖面之广、待遇之高和条件之优厚,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但是,其给财政造成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主要原因是加拿大老年人的比例在逐渐提高。政府在支付老年金上已出现赤字,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如请地方和企业分担。同时规定:年收入达到53,000加元的老年人,每超过1加元,则从支付给他的养老金中扣减1加元;年收入达到85,000加元的老年人,则取消养老金待遇;养老补助金,以前政府限额为220亿加元/年,现在则调整为150亿加元/年。[10]

2.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anadaPensionplan,CPP)。该计划产生于1965年,主要由联邦政府负责,各省具体组织实施。这项保险与劳动者的劳动有关,是强制性的,覆盖加拿大每个年龄在18-70岁的就业公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的资金来源有四个:雇主、雇员、自雇者的缴费和本项基金的利息。缴纳方式为雇主和雇员各缴纳一半(国家公务员由政府和个人分别缴纳),自谋职业者独自缴纳。由于该项缴费是免税的,所以有最高限额的规定。雇主和雇员缴纳该费的比例,最初为各缴3.6%,随着老年人比例的增大,近年来这一计划缴费的比例在逐步提高,2000年为7%。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年满65周岁。如果65周岁以前就丧失了劳动力,则可提前领取;领取的数额按照缴费年限、退休前收入和其他因素,由精算师通过计算确定;不是所有工人都可得到该项保险;配偶可以分享这一权利。

3.私人保险或个人储蓄。私营保险又称“私营退休金计划”,主要是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私营退休金计划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大多数雇主都为其雇员办理了这项保险。其缴费形式是,雇主给雇员缴纳或双方同时存储,自谋职业者则自己缴纳。前者可抵免税收,后者也可以适当减免税收。与此相应,退休后的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目前,加拿大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这类计划共有15300个(含政府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资金总量达5360亿加元。[9]为了保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甚至有所提高,加拿大还有个人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完全由投保人个人决定。

4.妇女享有养老保险的情况。加拿大妇女享受了各种养老金。在加拿大老年妇女的收入来源中,老年保障金(OAS)(包括养老补助金),形成了老年妇女收入的较大部分。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38%来自此项保险,与此相比,男性仅占21%。在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中,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22%、65岁以上男性全部收入的21%来源于此。需要指出的是,1997年每个加拿大老年妇女接受的该项退休金年均比男老年少2,000多加元。在私人退休保险中,老年妇女的收入份额相对较少,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13%来源于此,仅是男性此项收入比例的一半(27%)。[10]总的来讲,在享受各种养老金方面,女性比男性低。

二、对劳动保障的社会性别分析及性别平等对策

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在性别方面基本上是中性的,因为它使所有人受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11]。在加拿大,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妇女组织,都敏感地注意到社会保障特别是劳动保障中仍然存在的不平等,注重寻找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以及在这一领域逐渐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

(一)导致劳动保障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

加拿大的社会性别专家认为,加拿大这个福利国家是被高度社会性别化了的,由于男女在社会中的不同经历,使一个表面上看来性别中立的社会保障系统,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性别专家们的主要分析如下:

1.劳动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是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复制和强化。由于劳动保障机制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补充和延伸,又由于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收入、劳动形式等密切联系的关联型缴费制度,因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必然反映到劳动保障体系中。首先,妇女在正式部门全日制就业的比率较低。在加拿大劳动力市场上,1999年妇女在非全日制(Part-timeemPloyment)就业者中占69.7%,占全部女性在业者的28%(男性仅占10.3%),临时工的比例也高于男性。[12]由于申请就业保险规定劳动者在过去52周需要连续工作910小时(经常性就业保险金)或连续工作700小时(特殊性就业保险金),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临时工、家庭工等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工作的妇女,从事受保护就业工作的期限较短,因此,很容易被排除在劳动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妇女的收入低于男子。1997年,加拿大15岁以上妇女的税前年平均收入仅为男子的62%。[13]由于就业保险、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等保险均与收入和税收有关,因此,妇女享有这部分保障的就低。再次,妇女在私人部门就业的机会较少。在加拿大,私人部门的雇主作为竞争手段和福利,往往为雇员缴纳各种保险,而加拿大在业妇女70%在公共部门就业[14],在私人部门工作的机会和比率都较男子低,获得这部门劳动保障的可能性也低。因而,社会保护或劳动保障实际上复制或加剧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

2.传统的社会分工或角色导致妇女在劳动保障中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妇女对家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有巨大的责任,导致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又被看作私人领域的事情,不被当做社会贡献计入社会劳动并予以经济上的回报,导致了家庭妇女的贫困。此外,男子养家、妇女作为被养活者的社会角色模式又被作为多种保险或补贴的依据。加拿大研究者给我们分析了两个生动的例子:第一个,两个同样工种工龄的男女工人,都在工伤中失去了胳膊,因为角色关系——男子有养家的负担,每个胳膊的价钱(工伤保险)计算下来就不一样。第二个例子,工作着的母亲和上学的儿子都在车祸中丧生,因为男子有养家的责任,因此,就可能导致上学儿子的生命比工作母亲的生命贵重。此外,加拿大的一些社会福利或免税补贴,把补贴给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的那一份发给家庭中的丈夫。对此,研究者们认为,这种看似对妇女家务劳动的承认(实际上是基于男子养家的理念),是从依附其他供养人(丈夫)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在使妻子通过丈夫得到有限保障或福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妇女对男子的依赖。带有变革性的做法是:一方面,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提供社会保障,改变妇女对男子的从属地位;另一方面,为妇女从事有酬工作提供各种缴励和便利措施,这才是实现性别平等的真实基础。

3.性别角色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妇女的影响。由于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晚婚晚育、结婚和再婚减少、同居迅速增加、婚外生育以及离婚率和分居率的急剧攀升,加拿大面临着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这些情况促成了单亲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家庭的增加。1996年,加拿大有945,000个单亲母亲家庭,占有子女家庭的18.5%,是1971年的两倍(9.0%)。[15]研究者认为,影响单亲母亲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因素很多,如劳动力市场情况、教育和培训服务、社会文化态度、育儿服务设施、工资水平、儿童抚养费支付情况、社会救助制度,以及获取工作的可能性与社会救助中忽略不计部分收入(即在家计调查中可忽略不计的收入金额)之间的联系等。因此,单亲母亲最为可能获取低于平均值的工资和中断就业,最为可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非正规部门工作,最为可能被排除在关联性劳动保障之外,最为可能成为家庭主妇、寡妇、贫困者。这种角色的分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妇女无论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可能比男性发生收入无保障的状况。如果要解决妇女在收入保障方面的这些基本缺陷,就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大变革。

4.妇女在社会发展项目中,在取得许多服务和权利、利益水平和再分配的获得方式上,处于不利地位。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发展项目实现的,由于妇女在社会发展领域所处的边缘地位,就使得妇女在这些发展项目中比男性获得的利益更少。如对教育支持的项目,由于全日制男女教师在小学、中学的比例是39%:60%,在社区学院的比例是60%:40%,在大学的比例是78%:22%,即使在传统女性工作的教育领域,在高层次上也是男性居多[16],在教育发展项目中男性也是较多的获利者。在保健领域,女性常常是较多的受益者,但研究者也发现,女性住院较多,大部分是由于怀孕分娩的缘故,女性的预期寿命长但生命质量并不高。相反,妇女还不相称地承担了削减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政策的不利后果。

(二)加拿大改善妇女的收入保障采取的措施

1.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治、立法和决策的主流。联合国妇女十年(即第一、二、三次世界妇女大会),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加拿大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它不仅履行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职责,更重要的是推动了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决策部门的主流。在我们访问的人力资源发展部、卫生部、人权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均有相应的负责性别平等的部门,有性别分析的理论框架和工具,有各项政策的性别分析、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有本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和指标,有实现目标的政策和预算。在各高级决策部门的女领导,不仅因为性别上是女性而被当选或任命,而且还因为她们具有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和实现性别平等的行动,很多男性领导人和决策者也把推进性别平等当作天经地义而不是只说不做的事情。在法律上,妇女与残疾人、土著和可视的少数民族一起,被作为实现人权平等的四个重要群体。这使人感到,实现性别平等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标榜,而是要有政治意愿、政治智慧和机制保障的。

2.扩大在家庭中和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平等。采取实际措施以帮助男子和妇女把薪给就业与家务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并且支持妇女参加有薪就业。

3.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障以覆盖全体雇员,包括以妇女占大多数的特殊类别。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和劳动就业矛盾的日益突出,不充分就业以及非正规就业、灵活多样形式的就业日益增多。因此,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成为加拿大政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将就业保险、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等扩大到自营人员、非全日制就业的雇员、阶段就业、在私人家庭中就业的工人中,而妇女在这一群体中占大多数。此外,在加拿大最近有关《劳动法》的改革中,关于照料家庭成员的假期也有所增加,以表示对家务劳动的承认和关怀。

加拿大是一个资源丰厚、人口稀少的发达国家,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5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加拿大被列为人文发展指数排名第一(我国排名第111)、性别发展指数排名第九(我国排名第71)的国家。[17]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有悠久的历史,被加拿大人自豪地称为福利国家。加拿大与我国的国情有较大的不同,加拿大的劳动保障经验不能简单照搬。但是,加拿大所走的弯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3

EI 是“Employment Insurance”( 就业保险)的简称,它实际上是指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失业保险金是在受雇者失业而没有收入时,帮其渡过财政难关的一种计划。此外,每当生病、受伤、隔离检疫、分娩或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不得不暂停工作时,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者叫普通失业保险金(RegularBenefit),后者称为特别失业保险金(Special Benefits),这个计划包含两个主要内容:失业入息保障( IncomeBenefits),即失业金;以及鼓励就业津贴(Employment Benefits),用以直接协助准备就业者。政府鼓励就业的手段主要包括:a. 发放工资津贴:EI 申请人可以跟特定的雇主安排从政府领取此津贴,该雇主必须给申请人工作机会;b. 发放EI 助学金:让EI 人士免费学习工作技能;c. 扶持EI 人士开发一个小生意或帮助EI 人士联系工作等。如果您正在领EI,或在过去的3 年内领过Regular benefits, 或在过去的5 年内领过Maternity benefits 或Parental benefits,现在准备再就业,那么,您就有资格申请Employment Benefits(Skill DevelopmentBenefit Program)。在申请这个津贴时,申请人必须有一个实施计划来说明你打算如何再就业,同时这个计划必须得到HRSDC 的认可。获益内容可有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等。以Yorkville 学院的31 周短期培训项目Community & SocialServices Worker 社区服务工作者为例, 申请人最多可申请到近2 万加元的全额资助。

OSAP 的全称是Ontario StudentAssistance Program。是指安省学生助学贷款项目,主要用于安省合法居民(包括移民)在加拿大进一步学习深造。安省政府对有资格申请OSAP 的学校要求非常严格,每年都要对学校课程,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等严格考核和审计。目前除公立大学和社区学院外,只有RCC等极少数有实力的西人学校有申请OSAP 资格。

计算申请OSAP 资助的金额,主要取决于报读的学校和专业课程时间的长短,以RCC大学一年制(12 个月)电子工程EET研究生文凭就业班为例,申请人最高可申请到约27000 加元的OSAP 资助。如果是单身,金额会有所降低。OSAP 所具有的优惠政策,是指OSAP 赦免额度,以RCC 大学一年制网络安全专家NSS 就业班为例,最高赦免额可达16000 加元。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申请到全额OSAP 27000 加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来只需偿还10500加元。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4

[关键词]加拿大;养老全体系;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向根据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劳动者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也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落后偏远地区,政府都有责任建立较完善的养老金制度,来保证所在区域的老年人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实现老有所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要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纵观寰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均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目标,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加拿大养老金体系(CRIS,Canada’s RetirementIncomeSystem)。该体系主要由三重保障组成,即加拿大养老金(CPP/QPP,Canadian Pension Plan/Quebec Pension Plan)与老年金(OAS,Old Age Security)、老年金补贴(GIS,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以及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RRSP,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老有所养问题,已有数据资料显示,CRIS体系的绩效良好,居民养老金收入超过了其收入的1/2,社会养老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促进了加拿大国民经济增长,同时也为加拿大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加拿大CRIS体系的制度建构

加拿大CRIS体系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1966年1月1日,加拿大开始实施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在1972年实行老年保障计划生活费年度指数化。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使工人和他们的家庭免受由于退休而带来的收入损失;提供死亡、遗属和残疾抚恤金;接受者根据他们的缴费得到福利。魁北克建立了相似的魁北克养老金计划。1974年,加拿大CRIS体系开始实行生活费年度指数化,将加拿大老年保障制度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合并成为加拿大公共养老体系。1975年,配偶补助也作为老年保障计划的一部分而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接受者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移民,在加拿大居住至少满10年;全部收入低于给定的最高数额。1985年,配偶补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的60-64岁丧偶的低收入人群(参见表1)。而作为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计划的基础,每年加拿大联邦银行要拿出高于180亿加元的钱款支付全国数以百万计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OAS。根据1998年加拿大年鉴统计,老年人收入来源的27.8%来自该计划。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平均寿命的增加使老年人在人口中占有很大比重,加拿大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收支状况,越来越受到了人口变化趋势和其他一系列经济因素的影响。进入21世纪,加拿大政府不断完善其公共养老金制度,加大养老金投资增值力度,使加拿大公共养老金制度更有保障,也为加拿大居民提供了一个更有保障的未来。

综观加拿大CRIS体系的演进,可以发现它很好地满足了加拿大经济与城市发展模式的改革要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加拿大ellis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适应了加拿大经济变迁的客观要求。根据1976年的人口普查,二战后,加拿大的城市化进程超过任何一个西方工业化国家。2001年的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加拿大超过80%的人口(包括就业和财富)集中在139个人口在1万或1万以上的城市中,这些城市构成了加拿大国家的城市体系。加拿大CRIS体系的核心理念在于,将农村人口转移或者是进行城镇化,以构造合适的社会保障受众,有助于国民福利的整体提高。

其次,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相对完善与细致。195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了“老年保障法”(OAS,Old Age Security Act)和“老年援助法”(OAA,Old Age Assistance Act),这两个法案替代老年养老金法案;1966年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Canadian Pension Plan)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Quebec PensionPlan)开始实施,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邦政府还出台了老年金补贴(GIS,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以协助OAS计划,完善养老保障体系;1991年,政府对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RRSP,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进行了全面修订。由此形成的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符合统一管理和法律保障较为完备的要求。

最后,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基金并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养老金委员会来进行管理。该委员会由优秀的投资专家决策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作,这些投资专家专门负责对养老金基金在加拿大以及全球金融市场上进行组合投资。此外,养老金委员会只对加拿大政府履行报告义务,运作完全是独立的,养老金委员会可以对各地区不同的缴费率统筹考虑,并加以合趣调节和确定。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遇与挑战

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CRIS)广泛覆盖了从东部到西部、从都市到农村的加拿大居民群体。加拿大CRIS体系的发展历程昭示我们,合意的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面积占全国71.4%,拥有3.6亿左右人口的中国西部地区,尤其具有类同于加拿大地广人稀的特点,养老需求具有类似性,但在政策选择上又必须充分考虑具体国情。

(一)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的思考

围绕着中国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现存制约因素,理论界归纳了以下一些原因:传统社会保障方案本身的缺陷(如筹资机制),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和参保能力较弱,缺乏外部条件的支持(如存在一定程度的国家责任缺失)以及管理机构的变化冲击(原由民政部主管,后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2008年3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组建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方面,但是本文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中国城乡一体化的长期性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特殊性。

首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并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险的特征。按照加拿

大CRIS体系的做法,社会保险应该具备强制性、互和国家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

其次,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农村劳动力的未来老年生活。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因此在大部分地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水平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大胆创新,切实保障,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最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跨世纪的工程,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行为,实施养老保险工作需要有一系列明确的法规来保障。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央对这项工作统一立法、统一管理,尤其是相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实施、管理和监督力方面,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统一规范。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计划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条件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有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认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与国际实践作比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其他国家初始条件。国际经验和其他一些省市成功地建立起养老保险的实践也告诉我们,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考察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政府条件,目前中国人均GDP约为3600多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是50:50,城镇化水平为40%。在中国西部地区部分区域经济发达的地方,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以上,其发展水平已接近或相当于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这些地方完全可以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根据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及人口特征,建立土地、家庭及社会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换言之,建立“政府扶持的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综合型模式,比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上,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势在必行,即农村应该将实现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为目标,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筹模式。

(三)中国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选择模式

就全国而言,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农村则应逐步推行,首先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然后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在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上,还应该有一个高低、强弱的多层次体系。这要求:一是必须避免养老金人不敷出导致财政负担过重的窘况,通过提高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缴费比例,逐渐提高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二是要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以确保农民年老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建议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可以克服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而出现的养老待遇用之于养老的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如何借鉴加拿大养老金体系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安全有效的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并着手推进:

(一)统一协调:建立全国社保机构

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安全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内在要求。借鉴加拿大养老基金管理经验,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全国性并兼顾不同地区如西部地区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运作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没有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就是有再好的政策和规范,也难以有效实施,就是有再多的资金,也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应有功能。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财政经济政策;认真执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监管政策和条例;制订村规民约,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防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发生。

(二)价值理念:加强宣传示范力度

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宣传与推广工作,推进相关课题研究,积极提升全社会对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解和价值认同。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常常会授权一些非政府组织来研究老年人的康乐和尊严问题,为政府如何保障老年人生活提供政策建议,以巩固加拿大的社会基础和完善社区建设。加拿大各种行会和工会组织也在翔实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加以科学调整,建立了“公司养老金计划”等补充养老保险。相关保险金由其自行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营,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以鼓励,退休待遇可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领取。此类灵活有效的计划使得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增强了行业组织的凝聚力。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我们也应该加大相关研究,有针对性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方法,因地制宜对各地区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投保进行鼓励、组织、管理和引导,特别要注意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说明养老保险的作用和好处,打消他们的疑虑心理,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而不应停留于一般的号召宣传。

(三)法律依托:完善农村相关立法

相对完善与细致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可以为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保驾护航。同城镇一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依法行事。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现阶段我国应积极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尽快出台适应地区间差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章,以加大养老保险的实施力度,并从法律上确定农民的保障形式。进一步,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经验,在我国西部地区探索农民投保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财政支持:加大农保资金投入

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还在于,国家要给予各地区实实在在的投入,而不仅是利率上的调整、政策上的支持。因此,不仅要求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经费也应由各级财政支付;另外,还要拿出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农民投保的支持。在财政投入方面适度量化,并在此基础上将养老保险投入增长机制适当比例化。当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还很困难,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可以考虑确定一个基准点,然后每年保持按一定的增长比率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中央政府还应该注意资金投入的地区结构,切实增加对我国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

综上所述,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对于推动社会和谐、改善人们心理预期、促进社会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岁月里,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在内的中国城乡全体居民,必将进一步从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步中获益,享有更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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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伟.养老保险制度选择的经济福利比较分析[J].经济科学,2002(3)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5

案例分析

案例A:错将保险当储蓄,赚钱不成反缩水

今年年初,张阿姨在银行存钱时,正好碰到一位保险业务员,他劝张阿姨购买“收益更高”的保险理财产品。经不起业务员反复劝说,张阿姨动心了,最终把2万元买了保险。谁料,最近,张阿姨的女儿生病急需用钱,张阿姨便想把2万元保险费取出来。可当张阿姨从业务员手里拿到钱时才发现:2万元买的保险,存了近一年到手才18000元。张阿姨急了,不赚钱也不该赔钱啊!可业务员告诉她,她这种情况是“退保”,要扣手续费。张阿姨有苦难言。

解析:与储蓄相比,某些保险产品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也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但一旦退保,则要损失一笔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包括犹豫期)解除合同,就要扣除部分费用,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佣金、营业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在承保期内收取的风险保费。购买保险不同于储蓄,每年都要相应地向保险公司交纳管理费、风险保障费等,收益虽比短期储蓄高,但风险也高。买保险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赚钱绝不是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目的,把保险当储蓄就更不合适。

案例B:盲目轻信业务员,代填保单被拒赔

秦女士于2003年1月买了份重大疾病险,当时保单上的内容都是业务员代填的,秦女士只在上面签了个名。秦女士还特意提醒业务员此前有过心绞痛病史,但业务员说这不会影响投保,只要交钱就行。今年4月,秦女士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25天。出院后,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结果遭到拒绝,理由是:秦女士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秦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结果法院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依据合法,驳回了秦女士的诉讼。

解析: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承担危险的有关事项,以使保险人确定是否愿意承保。需特别提醒的是,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很多投保人轻信了保险业务员的一面之辞,认为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投保人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终遭受拒赔。因此,投保人最好亲自填写保单,如实填写各项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所购保险最终能起到保障作用。

案例C:忽视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赔付未获支持

赵先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但赵先生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赵先生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先生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先生不服,向法院却未获支持。

解析:《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除法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本案中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例中由于赵先生忽视合同条款特别约定,才痛失保险赔款。

提醒:保险不是“包险”

并非多多益善

“量体裁衣”选择保险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来理财的,需求不同购买的保险自然也不一样。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参考作用。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6

长久以来,保险似乎成了一个讳莫如深的词语,只要有一个人说“我是卖保险的”,人们首先就会先入为主地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对他唯恐避之不及。人们的这种观念,有些是因为曾经买过保险产品而没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有些是因为曾经被某些人纠缠得不胜其烦,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人口耳相传保险的种种不是,从而产生这种不信任感。“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都是收钱的时候给你笑脸,理赔的时候给你坐冷板凳”“有责任免除当初也不和我说清楚,人也不知道换了多少个”。这些负面的评论,经常充斥我们的耳朵,就难免会对保险产生怀疑。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②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通常是指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保险人以前所销售的有效保单。由于这些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因此被称为“孤儿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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