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例6篇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1

这里是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上下班时员工进出络绎不绝,红蓝工作服甚是显眼。

在兰州西固区,乘坐102、27、77等路公交车沿途而行,带有“兰州石化”字样的公司比比皆是。

兰州石化职工张达明(化名)近日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自2005年开始按缴存基数的18%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则需缴纳基数的7%。而且,不同于其他地区或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严格规定,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封顶”。

本刊记者了解到,兰州石化职工的工资超过兰州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少。以张达明2013年2月的收入为例:岗位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津贴等总计3650元,略高于兰州平均水平;但奖金可以拿到3598元,加上保健津贴、午餐费等,扣除各种险金所得税后到手近6000元。

据张达明说,他的收入在兰州石化内部算中等偏下。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数位兰州石化工人告诉本刊记者,没有正式编制的兰州石化合同工2012年每月能拿2000多元,“今年会接近3000元”。

根据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在2013年2月公司五届一次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兰州石化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主要受成品油价格不到位、化工市场低迷影响,账面亏损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

薪酬水平

兰州石化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炼化生产基地,其前身兰炼、兰化(简称“两兰”)均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是新中国第一个现代化炼化生产企业。

1998年,“两兰”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新的兰州石化于2007年成立,实现了炼油与化工、上市与未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如今,兰州石化已在兰州西固打造了一个“化工王国”。资料显示:兰州石化现有权属土地面积27. 84平方公里;全民在职员工2. 74万人,集体及其他用工0. 96万人;总资产340亿元,年营业收入接近800亿元。

兰州石化为甘肃贡献了巨额税收。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兰州石化成为甘肃省首家纳税超百亿元的企业,上缴的税费占甘肃省财政收入的28%;2010年,它又以108. 59亿元的纳税额蝉联榜首,排名第二的是甘肃烟草工业,纳税31. 78亿元;2011年、2012年,兰州石化分别以107. 12亿元、111. 81亿元继续稳坐纳税头名。

《中国石油报》兰州石化记者站站长孟庆龙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7年兰州石化上了新的乙烯设备后,提高了技术能力及生产规模,营业状况开始好转,“2008年时盈利较好,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滑了些,2010年、2011年不错,2011年盈利30个亿左右,2012年化工市场不行”。

2012年状况究竟如何?兰州石化内部网站首页张贴的李家民的工作报告文件显示,2012年出现“营利性亏损”——账面亏损了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虽然“未来一段时间企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公司生产经营将进入较为困难的时期”,但李家民还是对“降低炼化业务亏损、实现未上市业务解困扭亏”充满了信心。

兰州石化的薪酬水平又如何?

以兰州石化下属二级单位兰港公司2008年的工资表为例,每月收入简化为工资+奖金。142名员工,一月份工资发放额度为456999元,奖金总额为373639,人均月收入约5850元。到年末,每个人基本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整个年度总共能发放10828861元,人均76260元。干部工资与普通职工的差距较大。以某位王姓干部为例,他一年能拿197596元,有中级职称的张达明一年能拿78000余元,丁姓员工到手的为65700元。

本刊记者拿到的内部数据显示,兰州石化总公司职工的工资更高一些。

甘肃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3311元;国有经济单位为3499元;在兰州市科研单位,副研究员级别每月约3800元。

是否合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兰州石化给职工统一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7%。而兰州市是2012年才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缴存比例由此前的7%至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兰州石化的这个基数“上不封顶”。

以兰州石化某吕姓经理为例,其2008年的月均工资为17224元,其住房公积金合计为每月4306元。而甘肃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1. 42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约为6005元。

兰州石化的依据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兰州石化公积金字[2008]1号)。文件中这样写道:“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来确定,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误就餐费)等工资性收入。”文件并没提及基数“控高”问题。

至于缴存比例,文件指出,“根据甘房改办函[2004]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助部分为缴交基数的18%,个人缴交为缴交基数的7%,并按月进行归集、汇缴”。

本刊记者在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官网上未找到“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而根据“甘建房改[2005]5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但对缴存基数有明确说明: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如果说,甘建房改[2005]51号对兰州石化18%的缴交比例还有转圜之地,甘建房改[2006]336号则掐灭了这一丝可能。336号文件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面对本刊记者对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前因及是否合规的询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有一部分在我们这里交,但并不知道兰州石化的缴存比例”。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家政策要求职工、企业不能超过双12,“有的交的多,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合不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而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调研员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央企国企住房公积金缴存牵涉面极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

“国企任何规定的实施,上面一定是有文件批准过的。”上述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而这个对兰州石化高缴存比例批复的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从政府到兰州石化企业,均没有提供给本刊记者。

有无超发20亿

张达明在他20来平米的办公室里,打开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整理的数据表格,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公积金缴存标准正式执行,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我在数据传输平台上截到的只有2007、2009、2010、2011这4年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光这4年的超发总额就过了20亿元。”张达明说。

张达明打开《2011年人均超付计算》,表格上列出15个栏目:序号、个人账号、姓名、2010年末余额、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至12月企业缴存额、企业18%月缴存额、企业12%月缴存额、企业6%月缴存额、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甘肃省上年月均工资3倍、12%企业缴存最高限额、缴存基数超3倍企业多缴存额、企业月多缴存额合计、企业年多缴存额合计。表格列出了52人,缴存额度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

为什么是从3到12月算起呢?他解释,每一年的一二月基本是春节前,所以兰州石化将每一年一二月份的缴存基数都按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你看这个人,2010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480247. 55元,2011年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5510元,企业缴存额是91300元,兰州石化18%的月缴存额是9130元,12%是6086. 67元,6%是3043. 33元。6%是兰州石化多缴存的那部分钱。而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 67元,3倍的基数限额为7397元。按照国家规定的12%企业月缴存最高限额应是887. 64元,那么,缴存基数超3倍兰州石化多缴存额为5199. 03元,兰州石化月多缴存额合计8242. 36元,一年下来兰州石化为他多交了98908. 32元!”张达明将一名李姓领导收入算了个遍。

不过,这52个人的年多缴存额度从三四千元到上十万皆有。用张达明的说法就是低中高收入都要容纳,才能反映平均数额。按他的算法,2011年这一年,企业年多缴存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9588. 70元,“按31700人的口径算,2011年就超发了937961790元。”2007年人均年超发为7753. 52元,总共超发245786584元;2009年人均年超发为6245. 92元,总共超发197995664元;2010年人均年超发21345. 76元,总共超发67660592元,这4年合计达2058404630元。

“还有4年我没拿到数据,无法计算,加起来数额就不止这20亿元了。”学过法律的张达明说,他这3年来,一直不停地给兰州石化领导、中石油领导,甚至国资委、中央纪委写信,要求查处这一行为。2013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星期,中石油监察部的副主任、人事部的副主任带着3个人组成检查小组来到兰州石化调查并回复张达明检举一事。

在张达明录下的音频里可清晰听到,中石油方面也承认18%及缴存基数不封顶的行为确实不太合乎规定,但“牵涉面太广,不好让普通职工清退”,他们会联系甘肃省的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合法定性。

本刊记者曾拿着打印出的一部分兰州石化工资单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向兰州石化接待媒体的一位工作人员展示,未得到回应。

为兰州石化工作已近40年的孟庆龙告诉本刊记者,兰州石化前身是“两兰”,自上世纪50年代建厂到80年代,一直没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到80年代末期才陆续修建了些单位房,只有老职工及结婚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自己当初结婚才申请到了一间12平米的房子,连厕所都没有,厨房也是两家合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还是住在里面。

“兰州石化在住房方面,对员工有所亏欠。”孟庆龙说。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2

【摘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1 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作用,增强职工维权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1 可以利用当地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等基本政策的的宣传,要做到简单、明了、易于接收。对于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人们即使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问题不是很关心,也会被动地感受与认知,从而慢慢地接受与了解;

1.2 可以通过网络宣传。在当今信息社会,网络无处不在,通过网络了解世界,是人们越来越普遍的生活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政府网链接或专门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让广大职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也可通过网络查询,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让广大职工做到心中有数。

1.3 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定期进行上门宣传。通过到重点和难点单位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我们要让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及单位领导充分地认识到住房公积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样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是同等重要的,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主与单位负责人应尽的义务。

1.4 也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各缴存单位、职工发放宣传资料或小册子(资料要简捷、易懂、易记),让广大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企事业职工书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义务和应享有的权益。

1.5 可以在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承办银行等相关单位定期地上街或到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地宣传,这样可以起到以点带面、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事半功倍的效果。

1.6 可以在城区主要干道或场所设置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的内容要及时地更新,要作到准确无误、通俗易懂、主题突出。

1.7 可以通过知识竞答、晚会、歌咏比赛、体育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

1.8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服务地点、咨询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做好窗口服务建设,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2 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开通与正常维护及更新工作。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始终把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2.1 做好中心内部的信息化建设。

每一个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监管网络系统(内网),这样即满足了住房公积金“数据集中存储,业务分级管理”的要求,也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的实时和同步,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也由过去委托银行单独管理转变成委托银行和“中心”共同管理。当然现在有些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没有联网或系统的多样性及政策不统一也导致其必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最终的目标就是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监管系统的全国统一性与全国联网。

2.2 做好中心外部的信息化建设

首先应开通住房公积金对外服务网站,作为为广大职工服务的信息化平台,网站必不可少,住房公积金网站可以集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数据查询、经验交流等功能于一体。凡单位开户、人员增减、基数调整、职工支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可以直接从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同时网站还可以通过“问题解答专区”,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以及公积金的支取使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 。

其次就是通过网络终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柜员机、触摸屏、发行住房公积金卡等终端为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益服务。例如: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的住房公积金金穗联名卡,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量身定制,既具有金穗借记卡的所有金融服务功能,又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公积金贷款查询等特色功能。

其特色功能有:

2.2.1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明细查询功能:

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明细。

2.2.2 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明细、还款计划查询功能: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每月的还款明细,以及未来还款计划,查询结果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打印。

2.2.3 住房公积金支付功能:

对于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转至职工本人的联名卡,持卡人可在全国农行网点和ATM支取现金及消费。

2.2.4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功能:

公积金借款人以联名卡作为还款卡的,按照约定将月还款额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名卡中,管理中心在扣款结算期内,委托银行从联名卡中扣款。

2.2.5 住房公积金批量划付功能:

为方便公积金借款人还贷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划付公积金申请,管理中心在贷款偿还期内依据还贷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人应该支取的公积金,在约定时间每年两次集中划付至借款人名下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其他的如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该卡是面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发放,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审批后提取、贷款发放与还款功能及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其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借记卡账户相关联,通过银行卡这一便利的支付工具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和专项应用,实现一卡多功能,满足缴存个人多样化金融需求。 还有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卡等。

3 认真受理缴存方面的职工投诉,加强行政执法、督促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排除困难,不受干扰,不循私情,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未缴或少缴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罚,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4 坚持实行缴贷互促机制,利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时机,通过计算职工在购房时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督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明市2011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当职工缴存基数低时,其按2倍计算的可贷额度就少。

可贷额度=(借款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借款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房产共有权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房产共有权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调整的。

5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财政部财综[2005]52号文第四条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支出,并确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对于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或季反馈给财政各职能科室,通过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拨款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进行日常监督。

6 建立跟踪催缴制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中心可按上年度已缴交单位,按银行或按单位总数比例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每月月末查询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情况,发现已欠缴或到月末当月应缴还未缴存的单位,可通过本部门相应责任人员用电话或到单位走访的方式,督促单位及时地缴存。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可与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例如:可以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月归集率(每月单位实际缴存额/每月单位应缴存额)或每月公积金的到位率(每月实际缴存单位数/每月应缴存单位数)〕对承办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考核以加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另外也可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年新增开户数以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扩大。

7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省内联网和全国联网。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住房公积金的用途的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深入人心,如何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事及住建部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各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全省联网及全国联网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2011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已高达2.1万亿元,通过联网监控有利于上级部门从根本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其次,联网监控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联网监控后,住建部能够每月公布每座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进度,并对不能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点城市和单位进行督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我们住房公积金内网的联网,可以防止在这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另一城市不认的情况。在另一城市购房贷款时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8 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协作。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4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职责)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十一)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开展业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缴存基本要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结算、执行年度范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编辑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xx〕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凭深圳居住证能领1500元补贴领取补贴条件

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

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领取补贴流程

1、进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选择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家长登陆口)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5

关键词:高校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高校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高校职工住房保障制度,可有效缓解职工住房支付压力,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不断的调整与发展,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策略,对保证高校住房公积金科学、合理应用意义重大。

一、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长期性特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象主要针对高校职工,且对工作年限有一定要求,在职职工工作年限通常在30年左右;且住房公积金是逐渐累积的购房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为职工住房制度提供保障。其次,复杂性与特殊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基数与比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职工自身的情况也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应用产生影响,且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范围广,故其会计核算也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产权特殊性方面,即教职员工可以享受所有权产生的经济效益,且仅能用于房产相关;而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投资效益则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最后,复利计算的特点。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在特定时间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年度计划,并按照复利计算利息。此外,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除了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普遍原则外,还要充分考虑其上述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在会计核算中住房公积金通常是作为单位的一项“负债”进行处理,虽然住房公积金在未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属于单位的负债,但是缴交后该项资金会分别存入对应的职工账户成为职工的个人资产,因此这部分资金支取时并非单位的资金流出。其次,如果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单位对职工的负债,那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是单位资产的一部分这一说法也是成立的。一旦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时,其已不属于单位,故其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最后,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住房公积金按照“其他应收款-缴交公积金”并入资产项目中,对应的公积金应付款则计入负债项目。但实际上要充分考虑到高校的教职工人数,其每年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也比较巨大,而实际上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并不是所有职工均在同一时间、将所有住房公积金全部支取出去,而且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对其缴存是不会产生影响的,后续需要按月持续缴存,直至职工退休。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资产定义及负债定义的角度分析,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仅会虚增资产,而且会导致负债累积额不断增加,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是虚增资产与负债。

三、高校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设立相关会计科目,对会计核算方法做出调整

会计核算与管理过程中,针对会计核算方法可以采取下列调整措施:首先,可以在资产类帐户“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住房公积金存款”,所谓住房公积金存款顾名思义就是将住房公积金按照存款的形式核算本金与利息,而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其次,在总分类科目“应付及暂收款”下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住房公积金总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总户主要反映高校按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而本期高校实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则是由其末贷方余额直接体现出来的,高校职工每月支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则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一科目的贷方,相应的,本期高校职工从住房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取的总额则通过贷方余额反映出来。在设置了明细科目后,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在发生账实不符的问题时,可以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高校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会对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高校要对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体系进行完善。首先校方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置住房公积金专职管理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及管理的专业化、信息化程度;其次,按照公积金计算年度及复利计息的特点,每年结息后通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及管理结果,包括各月缴存数、当年利息数、下年计息基数、缴存基数、缴交率等内容。

(三)建立公积金对账制度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6

关键词:高校公积金管理 知识管理 信息系统

关于知识管理,目前学术界并无十分准确的定义,它是一种新兴的管理思潮及方法,起源于管理学大师彼得提出的“知识将取代土地、劳动、资本与机器设备,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因素。”高校的知识管理就是高校管理者对存在于高校内部和外部的知识的管理与利用,并通过知识管理实现知识的获取、共享和转移,以带来大学创造力的提升。[1]

高校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当地主管机构批准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以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的,是一种“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长期性住房储金[2]。目前多数高校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新进校的教职员工暂时以低租金租用学校公用房,随着学校的发展,引进的各类型人才势必越来越多,此时,有限的住房供给和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将成为高校迫切解决的一大问题。与此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有序、高效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在知识管理框架下建设公积金信息化系统,以更好地服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实现整体化信息资源共享作出贡献。

1.目前高校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公积金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和渠道不足,许多教职工对公积金相关管理政策了解较少

教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的途径,主要依赖于电话咨询、同事间信息交流、网站查询等方式。电话咨询效率比较低下,大量重复的问答会让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同事间信息交流其缺点在于信息的不准确性和滞后性;网站查询虽可使人基本了解公积金办理的流程和相关制度,但是对于部分不会上网或由于工作限制等原因,无法使用网络的教职工,网上查询收效较小。

1.2公积金缴交的时间长,问题较复杂,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2.1住房公积金是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一项保障性措施,高校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就是为了给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提供服务,引导职工逐步积累购建住房的资金,并利用政策提供的优惠,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来逐步解决职工买房住房难的现实问题,其缴交过程是长期连续性的。

1.2.2高校住房公积金面对的对象一般为在职职工,按正常职工工作年限来算,一个职工的工作年限应该有30年左右,而在一个中等规模的高校教职工人数可达数千人,大点规模的高校更是达到上万人,对这样大基数的职工的公积金进行管理,需要有较完善的管理方式来保证公积金的有序运行。此外,在这30年的时间里,每一位职工的公积金计算基数不是不变的,职工的晋升、评职称等因素都会影响公积金计算的缴存基数,而且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最后,在公积金缴存和支取过程中,还会遇到职工调入调出、逝世等特殊情况,这对公积金管理提出了必须有迹可查的要求。如果某位职工需要查询以往公积金信息,但因年代长远或其它因素,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无法查阅,学校方面也没有相关记录,很可能会引起纠纷,影响高校形象。

1.3公积金信息的更新滞后

对于部分尚处于手工管理公积金的高校来说,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由于公积金要求一月一缴,公积金账面余额每月都在变化,并且公积金管理具有复杂性,职工调入、调出、辞职、退休、更名等情况都使公积金的账面信息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公积金信息要及时更新,以满足教职工对公积金的查询和使用。

2.如何完善公积金信息化管理

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从知识管理角度出发,提出改进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公积金信息化管理。

2.1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相关资料不断积累

基于知识管理的框架要求公积金管理不能简单地停留在相关信息整理、分类、归档上,而是应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主动地收集和归纳整理内外部信息,为教职工用好、用活公积金提供依据。高校为了保持竞争力,保持学术领先地位,势必会加大各级教师人才的引进,这也使得高校的公积金数据处于不断变化环境中,为使公积金管理正常、有序,需要对不断变化的数据进行“知识积累”,即可以从拓宽公积金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入手,建立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所收集信息不仅限于公积金本身,还可延伸至贷款行、贷款利率等与之相关密切的信息收集,也可以在一定资料的支撑下,纵向地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信息,如公积金平均水平、职工收入水平、职称职务等信息,争取上级部门增加拨款。在知识管理框架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1公积金等管理制度收集、制定

收集国家、高校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各类管理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公积金缴存规定、公积金支取和使用规定等制度,并根据当地有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高校自身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添加修改或移除相关规定,以适应和保证公积金管理的有序运行。此外,还可收集、整理高校所在地各大银行相关贷款政策、利率等与公积金紧密相关的信息,以之作为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的补充。

2.1.2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信息化已成为近年来高校发展的重点方向,公积金管理当然也不例外。高校应该使用结合自身实际设计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积金的相关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硬件的购置、系统软件的配置、公积金管理软件的设计等。硬件及系统软件的配置主要是根据公积金管理的实际要求,配置好系统所需的计算机硬件及必须的系统软件;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取得则有高校自行开发和向外购买两种方式。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必须在一段期间内测试其正确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情况,完全通过后方可使用。具体的措施如下:

(1)利用移动、电信等通讯运营商寻求拓展业务渠道的契机,积极争取通讯运营商的硬件资金或技术支持,合作开设短信通知公积金当月汇缴到账、支取变动、还贷变动等异动信息的业务,由教职工自愿订购,以满足教职员工对自身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关注。

(2)充分利用已有的校园网络,建立基于校园网络的公积金管理系统,使其成为“信息科技化校园网络”的组成部分。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信息科技化校园网络下的一个子系统,可以使教职员工在校园里每一个自助机上均可以凭校园卡查询自身公积金账户中包括当前余额,历史变动明细等详细信息,教职员工支取、调动、销户等在管理信息系统里的操作,可以凭借该网络自动更新其账户信息。

(3)利用高校自身的人才资源,设计有特色实用的软件服务教职员工。如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聘请校内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专家教授,设计出自主研发的实用公积金贷款服务软件,供教职员工下载使用。教职员工只需输入自身所要贷款的总额、所选择的银行等基础信息,即可自动算出最适合该教职员工的公积金、商业贷款比例及还贷方式,极大的方便教职员工选择不同的贷款行和贷款方式,以更好的服务教职员工。

2.2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信息数据库构建

知识管理最大的特征是信息共享,公积金信息数据与其它数据库的有机结合,需要积极争取校内人事、劳资等部门的支持,建立面向知识管理的数据库,从而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为高校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2.1基础信息共享、采集、整理

(1)基本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基本信息包括教职员工的公积金账号、姓名、月汇缴额、年初余额、本年支取金额、当前余额、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最近汇缴日期等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可由学校人事部门导入,工作证号、部门等信息须在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后导入或输入。

(2)公积金汇缴。在与负责人事工资管理的部门的系统对接后,由人事、劳资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提供本月教职员工的异动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上月公积金余额,计算调增及调减金额,最终形成本月汇缴金额。在收到银行入账回执后,变更教职员工账面余额及状态。

(3)公积金信息档案管理。所有公积金信息相关资料,如调整基数、批量支取等纸质和电子数据都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以供查阅。

2.2.2相关票据、单据的采集内容

公积金票据、单据管理要根据银行或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设立不同的票据和单据以供使用。

(1)设立完善的票据种类、票据名称、票据字段维护模块,建立对应的业务模块,当执行某个业务时,自动弹出相应票据种类以供填充打印。

(2)设立票据维护变更模块,以维护、变更现金、转账支票的票据的遗失、毁损、错误情况。

2.2.3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的设定

权限管理是管理信息系统的重点之一,既要满足数据充分共享的要求,各个客户端不能类型的教职工、领导等客户可根据对应权限登录管理,也要满足各个院系、部门对应的管理员唯一性来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

2.2.4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

由于公积金相关的电子数据被记录在磁性介质上,不易实现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而且很容易受多种因素干扰,如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或蓄意破坏等,因此,对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系统的安全维护十分重要。首先,做好数据输入的再检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随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以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作失误因素;其次,做好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安全软件的定时更新和维护,有条件可使用硬件防火墙,防范数据泄露和修改风险;最后,应由专人定期进行数据的输出备份,使用专用存储介质来储存与保管,以最大化保证系统安全。

2.3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数据服务

在成功建立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之后,与此伴随的就是相应的数据服务。传统的数据服务大多停留在手工状态,即员工到数据所在地查询、办理,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数据服务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沟通不畅、效率低下的现象,为高校职工提供舒心、完善的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