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的意义范例6篇

保护森林的意义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1

除此之外,森林还具有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功能。近年来,森林的经济、生态功能的利用和保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文化功能利用和保护的发展相对落后,在强调森林经济、生态发展的同时,更应加强森林文态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森林文态。

文态,即文化生态。森林文态,即森林文化生态。目前,对“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广义的文化主要指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产品:狭义的文化指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在内的一切精神产品。森林文化是以森林为背景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精神表述。森林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生命系统和自然系统。森林的不同形态,形、色、香、味等给人感官冲击,影响人的情感和思绪,从而激发人们欣赏美、发现美和创造美(苏祖荣、苏孝同,2004)。因此,森林文态即在森林的自然、生命系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文精神的综合。它与森林生态相对应,森林生态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如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非生物环境,如光、热、水、气、土壤等综合组成的生态系统。森林生态偏重于物质层面,是文化生态的载体:森林文态则是人文精神层面,是人在与森林生态互动中产生的,是狭义的森林“文化”。森林文态的保护和管理就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这种人文精神层面的产品和内容。

其次,我们来了解我国森林文态保护、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森林生态保护有了长足发展,但森林文态保护、管理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具体表现为:

一、森林生态保护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森林的社会、文化功能的保护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在森林生态保护中,许多人简单地把森林生态保护等同于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开展森林旅游等。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累计造林2.70亿hm2,自然保护区数已达2538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303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894.3万hm2(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面积9120.3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5.1%。森林公园数2458个(其中部级森林公园数731个),森林公园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1.09%。2010年,我国森林旅游3.329亿人次,森林旅游收入254.8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造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面积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程度。然而,许多人对保护区的意义并不完全理解,196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自然保护区的界定为,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居住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群、景观和生境等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这些区域才能称为自然保护区(uSDA,2000)。无论是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还是森林公园,都要符合上述3个特征才能成为自然保护区。虽然我国造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规模不断扩大,但保护区定义中的科学、教育和娱乐意义并未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体现。许多地方都把注意力放在单纯的造林、旅游和增加经济收入上,而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保护、利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扩大旅游,甚至在自然保护区过多的加入人为的景观。破坏了原有的景观构成,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初衷相背离,也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相左。

二、在森林立法中,并未从系统高度强调森林是整个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仍未摒弃资源经济的本位思想。我国在《森林法》中规定,森林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和提供林产品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生活需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以经济为中心的资源经济的本位的指导思想,但仍未从生态系统保护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发展。从生态系统保护的高度规定森林的发展,不仅应包括资源经济,还应包括森林社会、文化等方面保护、发展和管理的内容。强调森林资源的经济功能,忽视或弱化森林资源的社会、文化等功能,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是不完整的,也不全面的。

三、林权不稳等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更谈不上将森林文态保护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国《森林法》把“稳定林权、林木、林地权属”作为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建国后林业发展的历史说明。林权不稳是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和生态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建国前,许多林区存在私有和集体林业;建国后,森林资源遭到大规模砍伐、破坏,并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林业也经历了私有、初级社、高级社、的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最后形成了集体和部分国家所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20世纪中后期一些地方大办国营有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也举办集体林场,并通过统一作业、强度皆伐等方式进行木材生产以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这种林权的变化过程中。造成森林资源的大肆破坏,使大量天然林和次生林遭到毁坏,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林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森林生态保护有了一定的恢复,但仍未走出工程式强制型恢复、保护的过程,森林文态保护仍未引起重视,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张才琴、罗剑华,2007)。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2

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3.l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近40年的努力,至1993年底,全国已建自然保护区763处,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区)[2]。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618万hm2,占国土面积6.8%[3]。并且,自然保护区类型丰富,共分三个类别九个类型[4],它们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体。根据国家现有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03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联系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

[1] [2] [3] [4] 

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 

“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 

“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森林立法;林业保护;促进;分析

中图分类号:S7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63

森林在为人们提供丰富生产、生活资源时,能够净化和调节大气、气候、水源,能够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林业资源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在新时代下,已有的森林保护法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客观规律,森林资源被破坏、无节制采伐问题日益严重。为此,需要全面分析现有森林法律的缺陷、问题,以实际林业保护形势为纽带,优化完善森林法律法规,使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1 我国森林立法存在的问题

1.1 人们森林保护意识薄弱

在新形势下,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助推器。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更不知道需要从自身做起,不注重优化利用资源,森林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2 地方责任不明确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如果仅仅依靠中央机构的力量,是无法更好地保护林业资源,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为此,需要各地区政府能够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全方位监测、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但就其现状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模糊。

1.3 没有完善的补救对策

在森林资源破坏行为方面,我国已制定的处罚形式、补救对策单一化,处罚力度也比较低,低额罚款是其主要的处罚形式,补救措施可操性较差。比如,在新时代下,滥伐林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但在罚款的时候,水土流失面积罚款金额为2~5元/m2,也不需要承担其它形式的法律责任。而这种罚款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人并没有对这些处罚引起重视,仍大肆破坏森林资源。

2 我国森林立法优化策略

2.1 强化监督、教育立法

通过强化监督、教育立法,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地方领导干部的意识,转变已有的观念,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规范自身行为,使我国法律法规更具有其实践性。在强化监督、教育立法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能,特别是监督责任、宣传教育责任,防止权与责模糊化。加强法律执行力,不断提升社会大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知道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进而,营造一种人人爱护树木、人人监督管理与保护林业发展的氛围,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2.2 强化责任法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是强化林业管理责任法的核心所在。需要使林业产权归属、管理责任归属明确化,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管理;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林业行政部门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加大滥砍滥伐、失职渎职等处罚力度,在经济、行政、刑事方面给以一定处罚。

2.3 强化监督对策

在完善森林资源法律法规时,要从林业部门执法情况出发,优化完善用于监督方面的辅法律。以林业部门工作特点为基点,合理修订、优化相关的诉讼、处罚、赔偿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工作。以此,在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等方面,执法者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4 加大宣传力度

站在客观的角度,法制观念需要一个深入过程,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现法律法规自身的作用。在修订完林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之后,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森林资源,知道森林资源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把保护森林资源巧妙地融入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提高人们保护林业资源的积极性,更好地提升依法治林的社会效应。

2.5 健全各项治林机制

在完善过程中,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以林业资源具有的特点为纽带,制定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实行职能剥离,国家林业管理机构来履行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属。在此基础上,不断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之中。并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情况,把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有效结合,分类经营、合理管理林业,为不同种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3 结 语

在新形势下,完善森林立法,保护林业资源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使重要的森林资源得到优化利用,改变林业资源现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尹学建.基于完善森林立法促进林业保护的探讨[J].农家顾问,2015(04):64.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林业 森林资源 保护 建设

1充分认识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的生存和发展与人类是密切相关的,人类不但可以使森林得以发展,也可以使森林毁灭。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政策失误;乱砍滥伐,工业化的盲目发展;人口膨胀及贫困;刀耕火种等不合理的耕作方式等行为都会给森林带来威胁和破坏,导致了环境的恶化,资源的枯竭。所以,我们必须控制和制止这些会给森林带来威胁和破坏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当今人类社会已跨入 21 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提高,如何保护好环境,特别是保护好森林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搞好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林业科技服务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手段和水平,改善职工办公条件,配备现代化的仪器设备,进行科技示范点建设,促进科技推广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抓好种苗和良种基地建设。根据林业建设的需要,重点建设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采种基地,逐步实现主要造林树种良种化,种源基地化,种子加工机械化,同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基本形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完善提高国有林场管护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林业调查设计队、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条件和装备水平,为基层林业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进行林业信息网络建设,用现代化手段,实现信息、技术的快速传递,实现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十分瞩目的巨大生态建设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所以我们林业部门必须认识到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紧迫性,确保对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为改善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3林业资源的保护

森林能净化空气,平衡全球二氧化碳,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土地沙化,促进大自然和谐发展,为人类提供各种能源与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资源的保护也将是人与自然继续生存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任务。

3.1法律法规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林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法规,加大资源保护法的惩罚措施与宣传力度林业资源给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诱惑,所以在金钱的驱使下,很多人滥砍滥伐,不顾法律的威严,不计后果,以身试法。面对如此的情境,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以预防为主,不断完善林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更要加大惩处力度,对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

3.2关注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保护珍稀物种

进化繁衍林业资源中包含着巨大的物种基因库,孕育着多种多样的生物,而一些不法分子肆意猎杀,使很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因此我们要对这些物种加以关注,保护它们进化繁衍、生存发展,防止因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的破坏对濒危物种的生存构成威胁,保障整个生态的平衡。

3.3大力开发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调整林业发展结构

保护水源涵养林、交通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城市景观林等重点的生态公益区域,建设更加合理、完善的生态林业体系。做好用材林基地、五大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与绿地、湿地和野生自然保护区,增加防护林体系的搭建。

3.4注重林业资源防护工程的培育构建

防火林业带、防火阻隔带森林防护工程,提高森林消防的防护意识,完备森林防火的抢救设备以备使用,提高工作人员防火防护意识。定期对林业间有害物质进行监测与监察,把林业疫情与病虫害的破坏降到最低。

3.5加大资源的利用率

提高增值效益,促进循环使用充分并循环利用林业资源,加大林产品和林副产品二次加工;加强林产品的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益,减少资源的大量浪费;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契合点,使林业经济增长方式向贸易、效益型转变,促使林业资源增值。

4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要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4.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要特别注意对乡镇场所、偏远村屯和山上作业点的宣传,进村入户对农户进行贴心宣传;如各护林员、驻村干部都抓住重点对象、高危群体,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对小孩及精神病患者等重点监管对象一定要坚决落实监护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4.2 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抓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乡镇实际,制订《森林防火预案》,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森林防火的责任落到实处。森林防火关系到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同心协力,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5总结

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十分瞩目的巨大生态建设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所以我们林业部门必须认识到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紧迫性,确保对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为改善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区域联防;依法治火

一、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森林资源十分匮乏,全国共有森林面积为1.34亿平方千米,林木蓄积量为117.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就会给我们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它还给我们带来无法计量的间接损失,使我们居住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森林结构、森林植被恶化,引起水土流失,造成自然森林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因此,森林防火工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森林防火方面内容的法律、条例主要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其中,《森林法》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与责任,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预防与扑救,设施建设和善后处理等重要方面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方针、制度,以及有关奖励与处罚,并明确提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就为我们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的有效结合,其中行政手段主要有森林法的处罚及相关规定,行政领导负责制,依靠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群众严格遵守执行。

森林防火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很多,但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林区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日益紧密,人类对其周围的环境依赖和保护意识程度日益加强,我国的森林防火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式下,我们应加大依法治火的力度,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走依法治火之路,使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法律责任与群众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为林区森林防火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AAA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现状

由于自然保护区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森林防火是保护区首要的任务,做好森林防火,必须要先熟悉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及时发现影响林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措施。现来谈谈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

(一)AAA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

1、林区面积大,地处偏远,交通困难。AAA自然保护区有森林面积21200亩,山高林密,道路崎岖,交通极为不便。几乎所有的林区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客观上的原因,只能采用适当的措施,付出多倍的努力去适应和改变它,可以通过加强对林区道路网、通讯网的建设来改变林区交通不便和通讯落后的不利因素,运用高新技术对林区进行管理。

2、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分散,林区内流动人口较多。AAA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茂密,风景秀丽,植物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科研、教学基地和游览避暑胜地,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游客较多,活动范围较大,生产、生活用火活动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大,管理上稍有疏漏,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给保护区森林防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当地居民上山砍柴、上坟烧纸、烧毁积肥情况严重。据统计,2000年-2004年重庆市发生森林火灾、火警659起,其中人为火灾有563起,占所有森林火灾的85.4%,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烧灰积肥是引起人为火灾的主要因素。

4、精神病人、小孩林内玩火以及游人野外用火时有发生。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对自己行为失控,以前在林区发生几起因精神病人在林内玩打火机而发生的森林火警。山上林子较密,水资源丰富,很多游客喜欢到林里面接饮泉水、搞野炊、抽烟等等,进行林内用火,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去年在强盗弯附近发生的一起火警就是游客在林内接泉水时乱仍烟头引起的。

5、保护区周边毗邻多个区县、乡镇,统一管理难度大。保护区与沙坪坝、璧山、和北碚区的多个乡镇接壤,地理环境复杂,人员居住分散,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这方面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保护区内旅馆、农家乐较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最近几年,随着AAA旅游业的发展,农家乐数量剧增,由于农家乐都是当地农民开办的,其内部消防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很大的火灾隐患。

四、对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