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购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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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购房政策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1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房地产经济;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体制的改革,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快,而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不可不注意的就是住房公积金这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它对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还很低,但随着发展,它将会成为住房资金的重要来源,并成为促进房地产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可获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房地产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却影响和牵动着我国的经济,并成为我国经济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1.房地产经济与我国国家政策的互动性。房地产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随着住房成为商品房用于经济交换时开始牵动和影响我国的经济,并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热度改变了我国的经济格局,成为我国经济格局中促进经济发展的推手,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埋下了严重的泡沫隐患。中国人沿袭千百年对家的理解,使其对住房有十分强大的依赖性,而这份依赖性中让房地产行业看到了巨大的商机。与此同时,引发的炒房现象,使我国的经济和资金流向偏向于房地产行业,这使得我国的经济潜藏下非常严重的泡沫风险。而如果这个泡沫风险浮出水面,则会对我国的经济具有非常严重的摧毁力量。因此,我国国家政府相应的出台了一些政策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的调控,其中包括:住房购房现价、住房购房限购以及调整住房购房贷款的利率等等手段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制和规范。这些购房政策一出台,对房地产行业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使我国的经济格局和结构会发生一些改变,从而制约了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化经济的发展,使房地产行业的经济更加趋向于实体经济。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到,由于房地产经济发展的不规范,使得国家需要制定政策来规范房地产经济,而规范后的房地产经济又会因为经济的规范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因而可以体现出房地产经济与我国国家政策之间的互动性关系。

2.房地产产业链效应,影响其他行业的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则势必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其发展的时间很短,其行业的规范和标准都还不健全,因此就会导致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也不健全,使其行业间的经济活动含糊不清,使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处于一种非常不健康的发展状态之中。

3.房地产经济发展,为社会的劳动力提供了就业平台。房地产行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劳动力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这正好为社会解决了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为社会减轻了就业压力的问题,使房地产行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如果想了解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的重要意义,就需要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从我国一些重点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上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拥有住房公积金的人如果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譬如说,退休、生活困难、死亡以及出国等。而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拥有者不具备相应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话,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够用于购房。而毕竟拥有住房公积金的人中,会出现特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占少数,而多数都需要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上,这使得房地产行业获得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可以从一方面来说,住房公积金促进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1.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购房与其他商品经济和经济活动所不同,其资金的流动数目大,且金额多,是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经济能力,就不可能产生资金的流动,并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住房公积金是由个人与所属企业单位各承担一半购房费用的购房专项资金,它其一是减小了个人购房的压力,并规定了资金使用的范围,使个人购房与房地产行业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而搭建起了沟通和产生经济活动的桥梁。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了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个人购房资金聚集的困难这个问题外,还为房地产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和固定的资金源,保证了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经济的良性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能够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但如果想要房地产经济更好、更持续、更健康的良性发展,则必须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首先,住房公资金的管理必须要有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其监督职能必须明确并细化到各个部门,并采用合理科学的监督手段,对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情况进行准确合理的监督。其次,保证监督力度,通过监督制度来强化,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查,并按计划进行总结,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的清晰化和准确化,降低经济风险。最后,应将住房公积金进行公示,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更加清晰和准确。使得,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时,不会潜藏经济风险隐患。

三、总结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房地产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资金来源,它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如果想让房地产经济能够更好、更快、更健康和更持续的发展,则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赵广庆.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重要意义刍议[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8)

[2]赵继东.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重要意义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4)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3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1991年5月中国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天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18年的发展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对职工分步提租发放住房补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第二阶段为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过程。第三阶段为依法管理时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更趋严谨完备,加之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依法管理阶段。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长效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对天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侧度,帮助人们更加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

2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该模型使用四个衡量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水平指标,本文仍沿用项目中指标的定义。分别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家庭购房款总额)×100%。该百分比越高,说明其对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约还款总额)×100%。购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逐月还款法”的方式进行还贷。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居民还贷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每月分期还贷,则该值定义为100%。

(3)家庭月收入还贷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家庭月收入)×100%。这一比例越低,说明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越高。

(4)住房公积金利息节省率=((与公积金贷款等额的商业贷款利息额-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全部为商业贷款的利息额)×100%。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越高。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设置了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购房、公积金贷款等4类模型参数,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个人),购房房价、面积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最高限额和还贷年限,商业贷款年利率和还款年限等。

该模型是一个动态模型,能够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收入水平、购房需求和房价等市场数据,或者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比较方便地调整模型参数,实现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和不同统计口径的分析测算,从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家庭住房消费的贡献率水平。

3 同一时期天津与不同城市的实证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测算

除天津外,选取了北京、上海和重庆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双职工家庭为分析测算对象,以这些城市统计局、政务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数据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模型参数,测算一个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费中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2 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天津与其他直辖市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比较高,达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市的房价相对比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贷款的数量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50万元限额,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达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价比较高,平均达到113-132万元,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购房款,还需要商业贷款来补充。

(2)在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方面,天津的数值明显高于其他直辖市。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比较高,达到了11%,而上海和重庆却只有7%。北京的虽然达到了12%,但因其房价较高使其贡献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还贷率远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庆。这是因为天津的收入与房价比几乎相当于北京和上海的1/2,虽然比重庆要高,但也可以说明其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使得两种贷款的利率差额达到了2.07个百分点,因为天津和重庆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对较高,因此天津和重庆的居民完全获得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率达到了最高的39.55%。

综上所述,从总体来看,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高于其他直辖市的。这一方面与天津地区的房价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极大的关系。4 结论

从制度设计看,与其他直辖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交比例和基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贷款最高限额都是与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其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达到48557.5元,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11%这样的高水平,而平均房价却只有6018元/平方米,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这说明从理论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福利方面还是起着比较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和长效发展数量指标体系研究(建设部课题“住房公积金长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研究”第四分报告) [R].2006.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4

一、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有悖于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未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应考虑将更多的中低收入者纳入到购房群体中来,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体现出更强的优惠性。

假设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首付30%,借款额为7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3%,这样年还款额为8.62万元,年收入负担率为50%,所需要的年收入水平大约为17.24万元;如果融资期限从10年扩大至15年,则年收入12.68万元的社会阶层也可以购买住房而不至于负担过重。因此,融资期限仅延长5年,就使必要的年收入水平下降了26.45%。表1为延长融资期限的灵敏度分析结果(仅使用公积金贷款,且不考虑公积金的额度限制)。

如表1所示,融资期限延长,除了可以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之外,还可以增强部分阶层的住房购买能力,扩大可购房人群。由灵敏度分析可以看出,延长融资期限的政策效果是很强烈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是20年,如果将融资期限延长至25年甚至30年,可以使必要年收入下降约20%。

除了延长融资期限之外,降低利率也能够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延续上面所有假设,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灵敏度分析(见表2)显示,在融资期限为20年,利率为4.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为10.45万元;当利率降低至3.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9.57万元;当利率降低至2.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8.74万元,必要年收入改善16.36%,因此降低利率也是改善住房公积金效果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降低可购房的年收入门槛。

根据灵敏度分析结果,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中低收入阶层扩大效果明显。目前,我国的公积金存贷利差(以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计算)高达1.9个百分点,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存贷利差只有0.1个百分点,我国台湾地区也仅为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因此,为了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对保障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应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与商业贷款利率的差距。同时,政府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持续支持机制,使住房公积金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提供期限和利率更加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阶层,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二、实行差异化配贷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整体优惠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结构调整,实行差异化配贷,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化配贷方式可以考虑从首付款、配贷利率和偿还年限三个方面着手,并与所购房屋的性质和家庭的收入水平相联系,如果居民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者居民的家庭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可以降低居民的首付款比例、降低配贷利率、延长偿还年限,从而增加中低收入居民进入购房市场消费的可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反之,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提高配贷利率、缩短偿还年限。低收入者的优惠利率差额可以由高收入者较高的配贷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补充;缩短高收入人群的配贷年限可以加快住房公积金的还款速度,缓解住房公积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差异化配贷考虑了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负担能力,能够增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加快解决城镇住房矛盾。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大特征——强制缴存和低存低贷来看,二者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补偿机制就极为迫切。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从我国广大职工的住房实际情况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来看,在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中,必然存在着一部分职工始终不能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这部分人而言,在互助设计中只履行了缴存义务而没有享受到权益,同时长期的低利率使得他们承担了存款贬值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的渠道可以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利息补贴的方式,对于自始至终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增值收益中划拨部分资金补偿他们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 群众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调查显示,公积金贷款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具有很多显著的优点,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由于现时国内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人们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融资,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劣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覆盖面低

公积金是国家对于住户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制度是国家通过政策颁布实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让低收入者、住户困难的家庭能够享受到这种待遇。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只针对参加工作已经就业的员工,所以它的覆盖面积非常的狭小。很多住户困难的家庭恰恰是没有收入的下岗员工,或者是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中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就业的城市居民以及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完全无法参加公积金,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的政策,这样一来公积金实际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存在着一个缺陷,它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较低的人无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资金,所以根本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这个渠道来获取融资买房,因此可以看出这部分人虽然也缴存公积金,但是公积金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无法通过这个方式来购买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能对一部分人群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种低存款低贷款的政策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这些家庭受了利息损失,因此低收入群众对于公积金贷款只能是望尘莫及。

(二)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体

在各个城市房价大涨的今天,就全国而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属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较少,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因此,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一旦其多次申请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积金贷款利率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些高收入者买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积金能够在低收入群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三)缺乏灵活性

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让住户困难的群众能够收益,但是目前在许多工作单位之中,都会让内部员工购买,并且对员工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有关住房的强制储蓄模式。不仅如此,在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并不是轻易就能贷到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必须要本人有购买住房需要的时候才能申请贷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有限制,特别是员工在第一购房和第二次购房的时候有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困难,让一些员工无法普遍的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诸多,缺乏灵活性。

二、解决对策及其建议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

国家政策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员工收入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像个人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很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会利用这一政策,提高企业公积金缴纳的数额,特别是在某些国企或者垄断企业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的福利增加,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锐减,很多企业都开始相继的模仿。因此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公积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的将工作做到实处。具体做法是要严格的审查当地的各个企业是否按照规范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规定好缴存的上限,对于某些擅自的超过公积金应缴比例的企业,应该严惩不贷,要严格的杜绝这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二)减少限制条件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政府的优惠性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它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质。这样就导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难以与银行协调好,因为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处的利益、职责存在着差异性,在公积金贷款这一工作上,两方互相限制颇多,这对公积金贷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公积金管理处、相关银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应该互相协调一下,实现联合办理制度,将贷款公积金的障碍扫清,让贷款工作效率提高,让其贷款的手续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减轻员工负担,让公积金真正的用于购房困难的家庭使用。

(三)实现跨区域

由于区域间的限制,导致公积金闲置,因此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该实行区域间的融通,让公积金可以跨区域的流通。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区域将公积金向资金不足的区域流动,两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使得公积金流动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必须得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限制性的条件,让公积金贷款业务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贷款,2007

公积金购房政策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城市购房

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22-13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3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3-04;修订日期:2016-06-16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策研究”(12JZD0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就业促进和生活保护的社会保险制度费率调整与保障功能优化研究”(7167317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公平分配与就业促进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待遇梯度及其调整机制研究”(71373152);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与保障功能关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费率水平研究”(CXJJ-2016-393)。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汪润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一伟,通讯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英)Can Housing Fund Retain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ifferences of Honsehold Registration

(英)作者姓名WANG Runquan1, LIU Yiwei2

(英)作者单位(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2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urbanization of popul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How to retain the migrant workers is the key problem for our urbanization.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seven cities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licy effects of housing fund system in helping migrants to settle down using logit regression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ousing fund syste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both promoting floating population’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and their activity of purchasing house and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impact of the willingness to settle in the city.But the effects varies among different workers and different cities.For rural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has improved their settlement intention but can not improve their ability of house purchasing.For urban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improve their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only in east cities,but it do help them purchase house in east and central cities.The perfect policy effect is that housing fund system can not only directly contribute to the migrant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in cities,but also can improve their settlement through increasing their intention to settle down.This article shows that the idealized effect of housing policy only lies in the eastern cities among the urban migrants workers.

Keywords:(英)关键词:housing fund; floating population; settled intention; house purchasing

一、问题的提出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最显著的人口现象。2014年末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53亿人,预测到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将增长到291亿人,其中农业转移人口约22亿人,城城之间流动人口约07亿人[1]。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的城市定居对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无法真正成为城镇市民,从而导致我国的城镇化处于“伪城镇化”状态[2]。我国的人口流动具有较强的就业与居住导向,进城落户是新时代农民工的“中国梦”,实现城市定居对其社会融入大有裨益,对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亦有重大作用。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时期,探究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城市居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5年及以上的占37%,且半数以上流动人口有在现居住地长期居留的意愿[1]。尽管流动人口有着较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与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使得流动人口难以真正实现城市落户。目前,我国大城市住房价格节节攀升,住房成本不断上涨。有研究表明,居住因素能够显著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3],恶劣的住房环境会弱化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4]。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城市缺乏住房保障,其居住质量堪忧,这既不利于其城市居留也不利于其社会融入,对城市社会稳定发展构成隐患。

21世纪,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进入国家政策议程,尤其是2005年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农民工住房相关政策[5]。2005 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及2006 年国务院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都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自住住房。”建设部在对2007 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部署中也提出,要将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在课题组调查的流动就业人员中,住房公积金参保率为1814%,其中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参保率为3033%,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参保率为1179%数据来自南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联合课题组于2013年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该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了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兰州七大城市作为调查地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为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那么,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有何影响,对其城市定居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立足于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基本过程,本文从意愿和行为两个维度出发,考察在不同城市类型以及不同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影响城市定居的政策效应。具体而言,本文比较分析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和城市购房的影响及其地区差异。

二、文献回顾

劳动力流动与人口迁移是一个普遍的人口现象,也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从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6]、托达罗的成本收益分析[7]到迁移新经济学下的迁移决策模型[8],为解释人口流动奠定了理论基础。遵循国际人口迁移理论范式,国内学者解读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有形[9-11]。我国早期的人口流动具有较强的就业导向,21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迁移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以城市定居为最终目标的永久性迁移越来越普遍,相应的,国内学术界的研究重心也从就业导向的暂时性迁移转向定居导向的永久性迁移。

较早的研究侧重于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整体性描述,其关注点在于有多大比例的流动人口愿意在城市定居,以及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结构性差异[12-13]。随后学界的关注点转向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的重心由哪些人愿意在城市定居转为哪些因素制约着其定居意愿。学者探讨的因素也由个体、家庭特征逐渐扩展到其职业发展、社会融合、城市制度环境等。如有学者认为,婚姻状况、外出打工时间、教育、收入等因素会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14]。除这些个体性因素外,职业流动、居住条件、家庭完整性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影响,职业稳定性对定居意愿有促进作用[15],住房满意度高的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夫妻同城、子女教育对定居意愿具有较强解释力[16-17]。在农民工研究中,社会融入也是一个热点话题,学者研究表明,社会融合能够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18],社会交往与社会网络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既有直接的影响效应,也能通过城市归属感起到间接的影响[19]。另有研究指出,养老保险和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升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20]。

在研究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时,除了考察其定居意愿外,还要关注其最终定居行为。在这方面,流动人口的城市购房是一个可期的观测点。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仅有的几项研究表明,流入时间、户口性质、性别、收入、婚姻及自身角色认知这类个体性因素会影响城市青年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21]。此外,家庭人口结构、家乡与打工地的社会环境对农村外出劳动力购房意愿的影响较大,年轻型家庭、对家乡环境满意度低、对城市满意度高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意愿更强[22]。还有一项研究认为,良好的经济地位预期与较高的社会保障参与度对农民工的城镇购房意愿有促进作用[23]。

综上所述,21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问题备受关注。在人口迁移理论的关照下,学者对我国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作了考察,考察的范围从流动者的自身条件、经济回报扩展到家庭整体收益(如子女教育)、社会制度环境(如社会融合、社会保障)。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遭遇的制度性排斥有所缓解,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也已接纳了农民工群体。然而,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关注。

纵观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多数研究关注的是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而以流动人口为对象的研究并未比较不同户口性质人群间的差异。在城市购房方面,仅有的研究关注的是购房意愿,这无法体现其真实的购房打算以及城市定居能力。当流动人口具有城市定居意愿后,其定居意愿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城市购房等行为,二者间具有关联性,但目前的研究未能体现这一点。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具体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不同类型流动人口在公积金制度的参与上也可能存在区别,对此,本文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时,比较其对不同户口群体的作用差异以及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在具体操作上,本文将城市定居分为定居意愿和购房打算两个维度,前者反映流动人口是否愿意在当前城市永久定居,后者反映流动人口是否正打算在当前城市购房。

三、数据与研究方法

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南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联合课题组2013年“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调查。该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兰州七大城市作为调查地点。由于缺乏流动人口的总体抽样框,难以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调查。对此,课题组根据七城市政府部门公布的人口统计数据作为参数,在考虑了性别、行业等指标后进行配额抽样。为进一步提高样本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查时规定:企业规模在30人以下的,只做一份;规模在30―299人之间的可做三份;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可做五份;多份问卷须选择不同性别、工种、年龄或来源地的外来流动人口,最大可能地增加样本代表性。根据问卷设计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与需要,经过筛选,剔除缺乏相关变量的样本,最终选取正规就业流动人口有效样本量为2606人,其中农村户籍1714人,城市户籍892人。

2.变量界定

本文旨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主要因变量为“定居意愿”和“购房打算”。在问卷中对应的问题分别是“您是否愿意在当前城市永久定居?”、“您近期是否打算在当前城市买房?”。前者反映的是流动人口在当前城市定居的意愿,后者体现的是在城市定居的行为与能力。根据被访者的回答,肯定答复的赋值为“1”,否定答复的赋值为“0”。

本文的解释变量是“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应问题及回答,对有住房公积金者赋值为“1”,没有者赋值为“0”。另外,在控制变量方面,本文考虑了被访者的个体特征、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城市融入以及城市类型。个体特征包括性别、户口、年龄、教育、婚姻、入城时间、流动类型;经济条件包括个人工资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就业状况包括职业晋升与离职预期,前者反映职业发展情况,后者反映就业稳定性情况;城市融入包括与本地人交友、消费方式;在城市类型方面,本文将上海、广东、天津归为东部城市,将武汉、哈尔滨归为中部城市,将兰州、成都归为西部城市。各变量的界定与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

在城市定居方面,农民工样本中有4081%的被访者表示愿意在城市定居,1324%的被访者近期有买房的打算;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对应的比例分别为5456%和2067%。在住房公积金的参与方面,农民工样本中拥有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为1179%,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有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为3033%。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与住房公积金参与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体特征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农民工中男性比重为5942%,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男性的比重为5789%;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0岁,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91岁,在性别与年龄方面二者无显著差异。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122年,城镇

户籍流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427年;农民工已婚者的比重为4861%,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者的比重是3867%;农民工在当前城市平均居住时间为670年,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相应为775年;在流动类型上,农民工与家人共同在当前城市的比例7121%,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相应的比例为6678%。在以上变量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存在显著差异。

在经济条件方面,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314338元,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357438元;农民工家庭年收入为709万元,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906万元。在就业方面,农民工对职业晋升满意的比重为4439%,相应的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5551%;在就业稳定性方面,农民工中有566%的人有被辞退的预期,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相应的比重为489%。在经济条件方面与就业状况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差异显著。

在城市融入方面,农民工与本地人交友的比例为7294%,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交友的比例是8456%;在消费方式上,4110%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5511%的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认为自己与本地人消费方式相同。在交友与消费上,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均存在显著差异。

3.分析方法

基于因变量的二分类性质,本文采用logit回归模型检验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logit为概率型非线性回归模型,是一种多变量分析方法,考察的是分类结果(Y)与若干影响因素(X)之间的关系。它的基本原理是用一组数据拟合logit模型,揭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取值的关系,反映的是Y对X的依存关系。logit模型可以预测一个分类变量中每一分类所发生的概率,适用于因变量为分类变量,自变量为二分类或多分类(包括有序多分类和无序多分类)的情况[24]。

本文的因变量“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都是二值变量,选取“不愿意定居”与“不愿意购房”为参照组,构建模型如下所示:

P=expa0+∑ki=0aixi1+expa0+∑ki=0aixi(1)

以上logit回归模型经过线性变换操作之后为:

lnp1-p=a0+∑ki=0aixi(2)

其中,式中p代表的是愿意定居或打算购房的概率,Xi代表的是影响发生概率的自变量,ai代表的是自变量对概率的反应系数,ao则表示误差项,即可能对因变量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在研究策略上,本文首先对全样本流动人口、农民工、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构建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随后对以上三类样本构建住房公积金对购房打算的影响模型,并在模型中加入定居意愿与住房公积金的交互项;最后针对农民工和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构建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的分地区模型,并在购房打算模型中加入交互项。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的影响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有正向作用,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有正向作用,且二者交互项显著为正,则表明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既有直接促进作用又有间接促进作用。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

根据前面构建的logit回归模型,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在全样本模型中,控制其他变量后,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点与孙勇等的研究发现一致[25]。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其愿意在城市定居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23(e0207)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了流动人口改善与解决住房问题的心理预期,故而对其定居意愿有正向促进作用。户口性质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未达到统计显著性,即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定居意愿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但从分样本模型来看,住房公积金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同。对于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其城市定居意愿,有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愿意在城市定居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45(e0372)倍。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二者参与公积金制度的门槛不同,在长期缺乏制度保障的背景下,参与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而言具有象征性意义,提高了其自我预期。而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本身具有市民身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而言是一种筹资购房的工具,其使用价值未改变该群体的定居预期。

在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中,控制变量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亦存在差异。在个体特征方面,年龄、婚姻状态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而性别、教育、流动类型、入城时间对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不同性别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同性别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显著差异,男性的城市定居意愿弱于女性。教育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的影响程度不同,在农民工样本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高中和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者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只有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者具有更高的定居意愿。流动类型与入城时间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都有显著的影响,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与家人在同一城市以及在城市居住时间越长者具有更强的城市定居意愿。

在经济条件方面,个人工资水平与家庭收入水平对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均不显著。在就业相关变量中,晋升满意度与离职预期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晋升满意度高的、离职预期低即就业稳定性强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城市定居,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则无显著影响。社会融入类变量对不同户口类型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都有显著的影响,与本地人交友、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者具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

有研究指出,在居住决策中,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与家庭生命周期等非经济因素比经济因素更重要[26]。在本文的定居意愿模型中同样可以发现,个人工资与家庭收入这类经济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但个体特征、社会融入这类非经济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此外,从模型中可以发现,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城市,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流入地为中、西部城市者具有更强的定居意愿。

2.住房公积金对购房打算的影响模型

定居意愿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前提,在一定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会转化为定居行为,并最终实现城市定居。前面的模型分析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那么,公积金制度能否帮助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呢?本文通过城市购房来考察流动人口的定居行为,并检验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的影响,模型结果如表3所示。

从全样本模型a中可以看出,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愿意在城市定居的流动人口近期打算买房的概率更高,其买房的发生比是无定居意愿者的306(e112)倍。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购房打算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近期打算在城市买房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43(e0359)倍。住房公积金能够用于购房贷款,为买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流

尤丝诔鞘新蚍康某杀荆因而,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

控制其他变量后,不同户口类型的流动人口在购房打算上并无显著差异。但从分样本模型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购房打算的影响不同。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

提高其购房打算;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购房打算有很强的正向影响效应,有住房公积金者近期打算买房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365(e1294)倍。这表明,总体上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流动人口的购房打算,即帮助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但这种效应主要存在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

中。可能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与就业能力相对弱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职业转换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断保的可能性较大,故而弱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二是城市购房对家庭经济资源的依赖性较大,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购房的前提是具备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而在这方面农民工要显著弱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因而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市购房的促进作用受到限制。

为进一步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结果发现,在全样本模型b中,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即对于流动人口整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的正向作用。但这种强化作用存在户籍差异,在农民工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不显著,而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购房的正向影响,而在农民工群体中这种作用不显著。

在控制变量方面,亦存在一定的户籍差异。在个体特征类变量中,无论是对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性别、年龄、流动类型、入城时间对流动人口城市购房打算的影响都不显著。教育跟婚姻对购房打算有显著的影响,相比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水平者,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者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相比于未婚者,已婚的农民工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婚姻的影响不显著。在经济条件方面,个人工资水平对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而家庭收入对城市购房有促进作用,且家庭收入的正向作用主要体现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

在就业相关变量中,职业晋升与离职预期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职业晋升对农民工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但离职预期对农民工购房打算有显著的影响,预期会离职的农民工打算购房的概率更低,这表明对农民工而言,就业稳定性比职业发展更重要。在城市融入方面,与本地人交友对购房打算的影响不显著;消费方式对购房打算则有显著的影响,认为自己的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者,其打算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消费方式的影响不显著。其可能的原因是,对农民工而言,对城市消费方式的认同体现着其在经济与观念上的市民化,是一种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进而能够影响到其购房打算;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由于其本身就是城市居民,对消费方式的认同无法起到与前者同样的作用。另外,从模型中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城市购房打算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城市,流入地为中、西部城市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

3.住房公积金影响城市定居的地区差异

前面分析表明,总体上住房公积金制度既能提高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助于其在城市购房,但对不同户口性质流动人口的作用效果存在差异,且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均存在区位差异。为检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类型城市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应,本文构建分地区样本模型,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为简化表格,表4中不再报告其他变量的影响系数与标准误。

其中,定居意愿模型展示了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控制其他变量后,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都能够显著提高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这与前面农民工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能够提高定居意愿这一结果高度一致。但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仅在东部城市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有正向影响,这与前面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无显著影响这一结果有所差异。这说明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存在地区差异;而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只有在东部城市住房公积金起到了提高定居意愿的作用。

在购房打算模型A中,定居意愿对两类流动人口的购房打算都有促进作用,但住房公积金的影响效果则不同。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均未显著提高其购房打

算,这与前面农民工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没有提高购房打算这一结果完全一致。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其购房打算,但这种作用只存在于东、中部城市,这与前面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能够促进其城市购房这一结果有所差异。这说明,对于农民工而言,各类型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未能提高其购房打算,而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购房打算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在东、中部城市,有住房公积金者更有可能在城市购房。在不同类型城市中,既存在房价差异也存在区位优势差异,西部城市房价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用也相对较低,因而公积金对购房的作用没那么大。东、中部城市尽管房价较高,但其区位优势更明显,

在有能力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时,住房公积金在东、中部城市中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购房所起到的经济效应更大。

在购房打算模型B中加入定居意愿与住房公积金的交互项。结果显示,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三类城市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均不显著,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交互项系数在不同类型城市样本模型中的显著性不同。在东、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购房打算的促M作用,在西部城市中则无这类促进作用。结合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模型,可以发现,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既能提高其定居意愿,又能提高其购房打算,且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也存在显著作用。这表明,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既能直接促进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也能通过提高定居意愿间接影响其在城市购房。

五、结论与讨论

流动人口的定居选择既影响着劳动力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又影响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在新常态下,各地为发展经济而进行的资源竞争将更加激烈,而劳动力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以往对劳动力的流动性约束将趋于弱化,如此,在长期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作用更加重要。“安居乐业”是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的基本要素,本文考察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进而回应在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实现“人的城镇化”,以及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城市如何留住劳动力。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

第一,对于全体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相比于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有住房公积金者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其在城市购房的概率也更高。在定居意愿方面,非经济性因素如城市融入具有更高的解释力,而经济性因素的作用则不显著。相反,在购房打算方面,经济性因素的作用较强,但仅限于家庭层面。这表明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一定的理想化倾向,城市化与现代化发展提高了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的心理预期,但其真正实现城市定居却受到一些现实性因素的制约。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果不同。对于农民工整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其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其城市购房无显著影响。公积金制度提高了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对其城市购房打算未起到促进作用。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心理预期,但并未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与此不同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整体而言,未显著提高其定居意愿,但对其购房打算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于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其实际使用价值,参保改善了其以往缺乏制度保障的局面,具有较高的心理效用,但受自身及家庭条件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难以发挥。而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对于购房的工具价值大于在定居意愿方面的心理效用。

第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对其定居意愿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其购房打算均无显著影响。但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该群体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中、西部城市中无此效应。在东、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该群体的购房打算,且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城市购房的正向作用,但在西部城市中无此效果。综合而言,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具有直接与间接的促进作用,一方面直接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其城市定居意愿来提高其在城市购房的概率。东部城市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尽管其房价较高,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经济效用也较高。

城市定居是流动人口与就业城市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从产生定居意愿到落实定居行为是流动人口实现城市永久居留的基本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经济政策起到了筛选作用。当城市倾向于留住流动人口时,便会降低其筛选标准或提高自身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其中通过相关政策安排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提供激励是一种惯用做法。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市住房保障项目,理论上能够改善就业者的居住状况,从而提高城市吸引力,进而强化其定居行为;同时作为一个共济性的购房基金计划,理应能够提高就业者在城市购房的能力。即一个理想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应当具备直接与间接的促进作用,但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理想化的政策效应只在东部城市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有效。值得说明的是,尽管从统计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希望实现城市定居的比例不低,但其最终能否落实有赖于所在城市的具体政策安排。2016年上海等大城市的人口控制政策势必会提高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的门槛,对本文的结论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本文讨论的是在既定的城市人口控制政策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应。

本文的研究发现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为促进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定居,有序推动新型城镇化,并且提高城镇化的质量,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继续扩大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尽管目前农民工等外来群体已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但从参保率来看,保障的人群依然有限。当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费上依托于单位,而无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则不在制度范围内。针对该类群体,应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及性与缴费的适应性,灵活制定缴费与待遇标准,将未保人群纳入制度范围。第二,深度挖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除了提供购房贷款之外,可将其功能扩展到提供租房补贴,为不满足公租房、廉租房政策规定而又有住房需求的流动人口提供租房补贴。第三,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松大城市对流动人口的落户限制。有研究表明,在城市经济发展中不同层次劳动者间具有互补性,城市作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市场,应当将其公共服务资源向流动人口开放,如为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学校教育提供方便[27]。

本项研究使用横截面数据检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与购房的影响,尽管调查综合考虑了地区和经济带的分布以及流动人口的行业分布,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并且调查过程较为严格,调查数据质量较好,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住房公积金与流动人口城市定居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关系,也可能存在其他变量的共同影响,从而导致内生性问题。对此,一个可取的解决策略是采用工具变量法,但受数据结构以及问卷内容的限制,我们无法提供有效的工具变量。另外,由于流动人口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难以获取该群体的连续追踪调查数据。鉴于此,本文没有考虑住房公积金与城市定居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本文中住房公积金影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分地区模型与前面的总体模型在结果上能够相互印证,因而,本文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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