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木保护方案范例6篇

古树木保护方案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级保护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四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省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向他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三条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3

关键词:东台市;古树名木;调查

中图分类号:S75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04402

1引言

东台地处江苏中部平原,历史久远,境内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各类树木品种较多,古树名木广为分布,有丰富资源。位置在富安镇农具厂内的古银杏树龄已达1130年,为境内最古老的珍贵树木。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东台市对保护古树名木做了不少的工作。据1987年全县古树名木调查结果显示,百年以上的大树有6棵,其中瓜子黄杨1棵,五谷树(雪柳)1棵,银杏4棵。许多濒临危急的古树得到了及时抢救,重新焕发了活力。2008年东台市林业部门结合森林资源调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了重新调查摸底,为该市今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4对策与建议

(1)摸清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东台市建设局和林业部门每隔3~5年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对全市的古树名木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对每株古树名木实行编号挂牌保护,然后将相关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电脑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而且每年要求各镇林业部门、责任单位、个人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情况,及时补救。

(2)建立保护古树名木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古树名木的维护、防治等方面。古树名木的保护需要一定资金,将资金实行托管制度。这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落实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制。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确定一批古树名木管理员,签订责任书,专门负责对古树名木的监测、施肥、防治病虫害等日常管理工作。

(4)加强古树名木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大家都来保护古树名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参考文献:

[1]解春霞.江苏古树名木调查分析[J].江苏林业科技,2005(7):35~40.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4

关键词古树名木;现状;保护管理规划

1古树名木现状

古树名木是我国极其珍贵的植物资源,也是优秀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经济、观赏和研究价值[1]。延平区是南方重点林区县之一,也是福建省经济欠发达县之一,全区现有古树名木5 860株,其中散生古树1 049株,古树群44群,4 811株,2007年普查核实与2002年建档资料相比,古树名木死亡消失130株。目前延平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专项的保护经费,特别是一些濒危古树,没有对其进行拯救的专门技术和管理。延平区和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样,古树名木基本处于自生自灭无人管护的状态,加之古树名木自身存在树龄大、生长老化、病虫害多等原因,使古树名木的数量不断减少,因此,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2影响古树名木长势的因素分析

任何树木都要经过生长、发育、衰老、死亡等过程,这是客观规律。但是可以通过人为的措施使衰老以致死亡的阶段推迟,使树木最大限度地为人类造福。古树名木除因自身衰老、生命力减弱,随着树龄增加,树木生理机能逐渐下降,根系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越来越差,不能满足地上部分需要,树木生理失去平衡,从而导致部分树木逐渐衰老死亡外[2],还与以下因素有关。

2.1土壤密实度过高

因地表受到大量的践踏,土壤板结,密实度高,透气性降低,机械阻抗增加,对树木的生长十分不利,使根系的生长受到抑制。

2.2树干周围铺装面过大

有些地方在古树名木周围用水泥砖或其他材料铺装,仅留很小的树池,影响了地下与地上部分气体交换,使古树根系处于透气性极差的环境中。

2.3土壤理化性质恶化

随着古树周边环境的相对恶化,污水等在根系积累,对古树的生长极为不利。

2.4根部的营养不足

土壤密实,根部土壤的营养成分缺乏,氮、磷、钾等元素不足,使古树生长缓慢,枝叶稀疏,抗性减弱。

2.5人为损害

常见的有人为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攀折树枝、削剥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农村农民在古树周边堆放燃料、乱烧垃圾等,这些都会造成古树的树体损伤、生长衰弱或死亡。

2.6自然灾害

如雷击雹打,雨涝风折等,都会大大消弱树势生长。

2.7病虫害、鼠害危害

由于古树年龄大,树势减弱,易遭病虫害如白蚁等的侵袭。另外,鼠类对树根的啃食也加剧了其衰亡的速度。

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中还存在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破坏,人们对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淡薄、资金短缺、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许多古树名木长时间都处于自然生长状态,各种保护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4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

4.1保护古树名木的技术规划

4.1.1清除竞争植物。植物群落中,不同植物之间以及不同植物群落间要争夺光、水、养分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因此,要清除古树树冠投影下生长的乔、灌木和杂草,以保证古树生长所需的营养空间。

4.1.2改善土壤环境。一是打孔。对板结的地面打孔,或在树冠投影下的地面覆盖由植物材料等组成的碎木屑,增加土壤的透气、透水、蓄水能力,碎木屑自然降解后持续供给古树养分,有利于土壤微生物的生存和活动,从而改善古树周围土壤通气性和土壤养分。二是换土。深挖0.5 m(注意随时将暴露出来的根用浸湿的草袋子盖上),把原来的旧土与沙土、腐叶土、大粪、锯末、少量化肥混合均匀之后再填埋其中。

4.1.3加强古树名木的水肥管理。一是灌水。每年春季4—5月灌2~3次透水,11月末或12月初进行冬灌,对生长在地势低洼地段的古树,修建排水沟及地下渗水管网。二是施肥。通过对古树周围土壤的分析结果确定施肥种类,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要进行施肥,对生长较健康的古树,在根际周围以施厩肥为主,对树势较弱的古树,以树干滴注液态肥为主[2]。

4.1.4开展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遭易受病虫侵害,容易造成树木死亡。因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推广和采用以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农药为主、定期检查、适时防治、合理使用农药、注意保护天敌、减少环境污染等措施,开展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增强树势。

4.1.5整形修剪。对于一般古树,可将弱枝进行缩剪或是锯去枯死枝,改变根冠比,集中供应养分,有利于发出新枝。对特别珍贵的古树,应少整枝,少短截,以轻剪、疏剪为主,基本保持原有的树形[3]。

4.1.6促进新根发育。对已经木质化的支撑根、侧根一般应在树冠垂直投影的内侧30~60cm范围内,通过断根的方法刺激新根的发育和生长。断根要分2~3年进行,挖槽通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部分断根的作用。断根时尽量保留粗大的支撑根,并在断根处喷洒根部生长素。

4.1.7树体的保护与修补。古树的树干和树枝上,往往因病虫害、冻害、机械损伤等造成伤口,这些伤口如果不及时保护、治疗、修补,经长期雨水的侵蚀和病菌寄生,易使内部腐烂形成树洞。树体上已经造成的伤口,应该早治,防止扩大。首先应对伤口表面进行处理。将伤口削平,除去腐烂病变部分,然后进行消毒,可选用石硫合剂原液对伤口进行涂抹。涂抹后在伤口处涂上保护剂,保护剂应选用容易涂抹、粘着性好、受热不融化、不透雨水、不腐蚀树体组织,同时又具有防腐消毒作用的溶剂,常用的除专用伤口保护剂外,还可使用油漆等。对因树体衰老而引起的树体倾斜则需要用它物支撑。支柱可采用金属、木桩等材料,支柱应有坚固的基础,上端与大树相接处应有适当形状的托杆和托碗,并添加软垫,以免损伤树皮。设立支柱时还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相适宜。

4.1.8设避雷针。对高大的古树应加避雷针。如遭遇雷击,应及时将伤口刮平,涂上保护剂,并堵好树洞。

4.2保护古树名木的管理规划

4.2.1建立古树名木电子档案,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全面系统地查清古树名木的资源分布和生长状况,实地对照古树名木纸质档案,进行比对、实测、拍照,建立古树名木电子档案。对确认的古树名木,要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对古树的生态环境、生长发育状况和保护现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4.2.2加强地方立法,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目前,我国古树名木保护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则,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保护古树名木的地方性条例,实行专业养护部门和单位、个人共同保护管理的措施,为古树名木保护确立法律保障。要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保持严打态势,严密防范各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活动。

4.2.3广开渠道,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资金投入。当前,古树名木的保护资金尚未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不足使古树的日常管理、防虫、施肥等措施不能及时实施。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的投入,在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鼓励非国有经济及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4.2.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让公民了解古树名木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才能使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公民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4]。

4.2.5保护原有的生态环境。古树名木不要随便搬迁,也不应在古树名木周围修建房屋、挖土,架设电线,倾倒废土、垃圾及污水等,以免改变和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的原有生态环境。

4.2.6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与权属单位签订认养责任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管护单位及管护人的管护责任,对古树名木时时实施监管保护。在农村要强化各村林业员对所在村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责任。

4.2.7加强对管护单位管护人的技术培训。各级政府、绿化办、林业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应真正担负起保护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职能,定期举办保护古树名木的技术培训,提高管护单位和管护人的业务水平。

5小结

保护好古树名木,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的要求,更是保存城乡历史和科研物种的应做之举。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城乡现存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制定其保护管理规划,将有利于在科学和法律支持下对城乡的古树名木实施更有效的保护。

6参考文献

[1] 周晶,马小琳,王珍华.济南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J].园林科技,2006(3):14-15.

[2] 陆安忠.南汇区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对策[J].上海农业科学,2005(2):31-33.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5

这次调查的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树木。调查的范围涉及全区4个镇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的古树名木按统一要求,对树高、胸径、冠径、生长势、地形、地势、自然植被和保护情况进行了详查记录,并选择能反映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的各个角度,对树木进行了全部或局部拍摄,通过查阅村志、区志等历史资料对树龄进行了查证和估测,确保调查资料详实、准确。

一、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

(一)树种与分布

经过这次调查,全区登记古树名木共计19株,一级保护树种5株、二级保护树种7株、三级保护树种7株。(500年以上的为一级,300年-500年的为二级,100年-300年的为三级)。按镇分布分:江庄镇3株,其中:国槐 3 株;汴塘镇3株,其中槐树1株,柘树1株,柿树1株;青山泉镇4株,其中侧柏1株,黄连木1株,槐树2株;大泉办事处9株,其中:槐树2株,柿树1株,黄连木1株,皂角2株,石榴1株,银杏1株,朴树1株。

(二)生长势及现状

全区古树名木均有人管理管护,自然生长,生长势旺盛的15株,生长势一般的3株,较差1株,濒死的1株。

我区古树名木的品种是以槐树为主,共计8株,多数300年以上的古树主干中空,有的只有一半树干,仍就生长旺盛,由于管护措施较好,虽然树龄600年以上,生长都较旺盛,说明槐树是长寿树种,而且非常适应当地的生长条件,有顽强的再生能力,是我区地道的土树种,保留下来的槐树多数是一个村庄或一个家族搬迁至此地时栽种,这也见证了这一代人类的变迁和树种的古老。

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们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较差,很多古树名木上架有通信电视电线电缆,树冠上方有高压线。施工单位或住户为了各自的施工方便,随意损坏枝梢。有的古树周围堆放大量砖瓦石块、枝柴杂物,有时会引起火灾烧坏树皮,严重影响或威胁古树生长。

二是多数古树名木缺少专人管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没有设立护栏,很多遭遇人为损坏现象。

三是古树名木78%以上在村庄街道旁,多数街道硬化水泥路面,使根系所处土壤无法渗透雨水,使古树的根系所处土壤缺水严重,使古树生长所需水肥供应不足,造成树枝干枯,树冠逐渐缩小。

三、古树名木的管护措施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现状对全区古树名木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古树名木档案分照片和文字两部分,照片为反映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的彩照,文字部分主要为古树名木单株调查表和照片的简要说明。有保护价值的逐树挂牌,责任到单位和个人,按保护级别进行管护。具体管护措施:

1、设立保护栏和墙,防止人为损坏。

2、改良土壤施肥浇水。由于多数古树地处土壤板结的路旁,根部裸露,常年无人管理,因此必须采取对土壤松土施肥浇水,培土等措施,街道硬化时留有渗透雨水树盘并经常施肥浇水。提高土壤肥力,促使古树复壮。

3、应设排水沟,防大雨积水,造成涝害。

4、及时病虫害防治,发现病虫及时喷农药防治。

5、安置避雷设备,防止因古树高大而遭雷击损害,应安装避雷设备防雷击。

6、清除古树周围堆放的杂物,树上电线电缆异物等。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并检举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管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第八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其它地域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六)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协助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应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施工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施工。

第十七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枝、树干、树皮;

(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六)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七)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第十八条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城乡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测评后确定。赔偿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改正,可以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园林绿化行政专业养护管理部门因整治保护措施不当、管理不力,或者工作人员,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