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遗传学效应范例6篇

缺失的遗传学效应

缺失的遗传学效应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部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缺失的遗传学效应范文2

一、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现状

(1)不受重视,缺少传承。中国的传统非物质音乐文化受外来文化的大幅度冲击,导致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受到忽视,许多优秀的音乐文化遗产逐渐消失。(2)缺少系统性的音乐文化记载。在中国的民间流行着许多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但由于战乱和文化素质等原因,缺少全面的文献记载。(3)缺少文化传承的人才培养。由于中国的一些经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来自民间的传唱,缺少音乐文化的传播者和传承者。(4)缺少融入和创新。中国经典的音乐文化遗产都经历了长久的歌颂与传唱,经历了历史的淘汰和更新。然而,如今的音乐却缺少创新,难以发展。

二、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法制保护,注重文化传承

中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经过千百年的创新和传承,依旧保持着其民族特色风采。但近几年,随着外来音乐和流行音乐的双重夹击,中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由于缺少人们的创新和新鲜血液的注入,逐渐褪去了自己本身光鲜亮丽的色彩。为了加强对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注重文化传承,保护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通过一代又一代不断地传承,让我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永远发扬光大。

(二)加强收集和整理,进行文献保护

中国的许多非物质音乐文化之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失去了传承,甚至消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少一个系统的文献整理和记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许多年轻人都乐于追求一些新鲜、刺激的娱乐项目,很少有人愿意学习一些枯燥、乏味的中国传统音乐。所以,对中国的一些传统音乐文化进行一个系统化、规模化的整理尤为重要。如果真的有一天,其中一个经典传统音乐文化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我们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让它重现风采,不会让它随着时间的发展遗留在过去。当然,对中国非物质音乐文化的收集和整理不仅仅是对音乐文化的保护,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传承。当许多优秀的民间传统音乐文化记录到中国文献的那一刻,许多老百姓就会意识到这些民间文化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保护,也有自己的价值和传承意义,每个人就会更加珍惜这门独特而又精湛的文化艺术,让它不断吸取精华,不断发扬和传承。

(三)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孩子的学习积极性

中国的一些传统音乐文化,之所以大量失传,是因为缺少学习者和传承者。其实,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发现,学习才是最好的传承。为了能更好地把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下去,就应大量培养学习者,从孩子抓起,培养他们的学习乐趣和积极性,让中国的音乐文化艺术拥有一批年轻的艺术继承者。其实,在学校开展传统音乐课程,不单单是对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孩子的课外业余生活。传承与娱乐相结合,既增强了传统音乐文化的知名度,也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方式,传承在生活中让人们真正的享受到传统音乐文化的美。

(四)加强与商业文化的联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传统的音乐文化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是一棵具有丰富资源的“宝树”,人们应正确、客观、科学、理智地使用这棵“宝树”,将非物质音乐文化和商业文化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样不仅促进了文化经济的发展,也让让音乐文化更加多元化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当然,在商业文化与非物质音乐文化结合时,还应遵循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针政策的指导,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时刻牢记保护和传承这两大原则,通过不断地追寻和探索未知的音乐文化,进而不断地了解音乐文化的精髓,继承和发展这些优秀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

缺失的遗传学效应范文3

[关键词] 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农业遗传资源立法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尽管我国现有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缺少一套系统、协调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规范和综合性农业遗传资源事务协调机构,但这种体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整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原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表现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要应对新的发展形势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差距和不足。立法体系上明显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立法体系,缺乏一部关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次,现有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有许多缺失,农业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制度、保护基金制度等都很不完善。从执法和法的适用层面看,我国缺乏可操作的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至今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农业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并且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散乱,权力界限不清和权力滥用、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农业执法制度、程序不统一、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等问题。法的适用层面缺乏加强和鼓励生物遗传资源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环境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生境宣传和教育的规定和实践。

四、现行监管体制对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的启示

(1)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要协调各机构、各部门的关系。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间有失协调、各自为政,不仅会严重破坏政府的统一性,损坏政府的公信力,还会因为政出多门而降低行政效率。(2)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在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上,资源在使用权属上的不明确或者不属于管理机构所有,给农业遗传资源保护造成很大的障碍。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践证明,建立一个高级别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确有必要。(3)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明确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权利主体。不但要明确其各所享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义务、责任的承担与权利义务在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是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根本出路,是决定遗传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效率的重要指标。不能只规定权利而不明确义务;亦不能只责成义务而忽略权利。(4)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注意使权利义务相对等和平衡。保护农业遗传资源就是保护公共资源,加强与社会交流的手段和方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可以带来保护上的优势,帮助保护主体获得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费上的支持。可以把社区的管理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促进公众对保护的参与也纳入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

[摘要] 农业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着生物多样性的发展、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和环境的良性延续,更关系着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的“粮食”安全,是制约社会生态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遗传资源与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紧密,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主体制度,分析各保护和监管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能够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进程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农业遗传资源立法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尽管我国现有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缺少一套系统、协调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规范和综合性农业遗传资源事务协调机构,但这种体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整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原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表现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要应对新的发展形势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差距和不足。立法体系上明显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立法体系,缺乏一部关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次,现有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有许多缺失,农业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制度、保护基金制度等都很不完善。从执法和法的适用层面看,我国缺乏可操作的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至今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农业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并且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散乱,权力界限不清和权力滥用、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农业执法制度、程序不统一、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等问题。法的适用层面缺乏加强和鼓励生物遗传资源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环境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生境宣传和教育的规定和实践。

缺失的遗传学效应范文4

为儿童遗传病提供有效手段

1990年,住在美国加州的阿丽克西斯和她的双胞胎弟弟诺亚因患多巴反应性肌张力失常遗传病,经常突然出现咳嗽和呼吸困难的症状。但当时医生无法确定病因。孩子的父亲后来成为美国Life Technologies公司的首席信息官,因此了解到了基因检测技术。于是,他与Life Technologies公司客户Baylor医学院取得联系,为自己的一双儿女进行基因检测,结果发现,他们体内的一个叫SPR的基因出现了突变。SPR基因编码了一种酶,而这种酶被认为与多巴反应性肌张力失常有关。王慧君说,这是利用基因检测为儿童遗传病查找病因、对症下药的最经典的案例了。SPR编码的酶可以促进两种神经递质的合成,医生针对发生缺陷的酶用药,阿丽克西斯和弟弟的咳嗽和呼吸症状消失了,如今他们也像正常的孩子一样能运动了。

王慧君说,“基因技术改变了人们的医疗观念,基因测序市场呼之欲出,在儿童遗传病的诊断治疗上,作用更加积极有效。”

近些年,国内新生儿死亡率持续下降,而出生缺陷问题却日益凸显。先心病、神经发育障碍、遗传性代谢病、重要脏器结构畸形等严重影响婴幼儿的生存和生活质量,是导致儿童死亡和病残的主要原因。

数据显示,出生后即可出现的、已知病因的遗传病高达3500种。一方面,一些遗传病的表型(如智力发育障碍)是在发育中逐渐显现的,另一方面,遗传性疾病具有较高的异质性,这些因素增加了对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的难度。

“目前,迅速发展起来的高通量二代测序技术,可以对全基因组进行序列分析,对于已有明确治疗方法的遗传病,可以尽早诊断并指导临床进行早期治疗,有效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对于尚无治疗方法的遗传性疾病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进行规范化治疗,改善预后。”王慧君进一步强调指出,对新生儿期某类常见、特定的表型进行相关目的基因测序分析,而全基因组、特别是外显子基因组测序技术可为,临床上指向性不明确的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提供有效手段。

建立遗传病检测数据分析平台

王慧君很早就开始关注儿童遗传病的分子机制研究,进行儿童遗传性疾病的分子基因诊断,并采用模式生物对新突变进行功能学研究。她在973项目中,承担着“先天性心脏病形成、发展和干预的基础”研究课题,并先后到美国哈佛大学儿童医院分子基因诊断实验室和美国Baylor医院分子和人类遗传学系进行了短期访问。她说自己有两大收获。一是未来主导分子诊断发展的方向就是高通量、低成本,快速出结果,并指导临床治疗;二是要尽快建立一个分子诊断平台,为临床医生提供服务。

据介绍,Baylor医学院拥有全球最大的遗传诊断实验室,有大批分工合作的专业人才组成的团队。王慧君描述说,这个诊断实验室就像一个开放的平台或者相当于一个工厂,其理念是首先让医院各科室的医生都了解基因检测对于诊断的效用,由医生们提出需求并对检测内容“下单”,再由实验室建立相应的检测技术。“在美国,这些实验室是由CLIA/CAP认证的。目前该实验室一个月可以完成200多例全外显子组的临床病例检测,样本来自世界各地。”王慧君说。

中国需要遗传咨询认证人才

目前,王慧君所在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建立了儿童发育与疾病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简称“中心”),在以下三大方面进行着基因检测诊断的布局。首先,医院购置了最好的设备,以Ion Torrent建立的高通量测序平台,用于科研和临床分析使用;其次,复旦大学儿童医院将“中心”的基因数据与波士顿儿童医院实验平台的数据进行对比,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由于人种不同,遗传病的突变基因存在很大差异,我们也希望尽早建立国内独有的儿童遗传病基因数据库。”王慧君说。其三,对医院26个科室的医生进行基因测序技术的知识普及和培训,让大家了解基因检测能够为诊断带来更加快速和准确的信息,帮助,临床进行疑难病例的诊断。

值得一提的是,高通量测序取得的DNA数据的变化实在太多,也非常复杂,对于结果需要反复和多角度的判断,尤其是面向临床医生和患者家属的解释,需要专业人员。王慧君说,美国有专门的遗传咨询师职业。他们是那些具有医学背景和基因检测知识的人才,通过遗传咨询师执业认证后取得进行这类咨询的资质。这些专业咨询师对基因检测报告进行全面解读,他们面对的人群是医生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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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率与表型

Y染色体微缺失最常见于无症(中无)和严重少症(浓度<5×106/ml),平均发生率为5%~15%[4]。世界范围内不同研究报道的缺失频率各不相同,从0%~55%以上,有文献报道[5],男性不育患者Y染色体AZF区微缺失发生率为1%~55%,我国大陆文献报道为4%~40%不等。香港学者研究显示[6],香港无症和严重少症人群中Y染色体微缺失率为8.47%。Chang等报道[7],台湾的缺失频率为9%;陈涤平等的研究表明[8],汉族不育患者AZF区缺失率较维吾尔族不育患者缺失率高。不同实验室的报道结果不一致,这可能反映了人种差异,但也可能与特异的Y染色体单体型、遗传背景、环境影响、研究对象的选择标准、不同的STS引物的选择有关。常见的缺失类型有6种:AZFa、AZFb、AZFc、AZFbc、AZFabc、部分AZFc缺失。不同缺失类型有不同表型[9]。国内、外报道的微缺失都有多位于AZFc区,而AZFa、AZFb区少见的特点。其中,AZFc缺失占到总微缺失的60%,表型多样,从轻度少症到无症。约2/3表现为无症,其中约50%可以经穿刺获取;余下1/3表现为少症。表型众多的可能解释是Y染色体上多个基因参与生成,而且环境会影响基因缺失的效果,还可能的解释是患者生精上皮随时间逐渐退化,导致生精功能进行性下降、功能逐渐下降[10]。因此有学者建议AZFc缺失患者应当尽早保存供日后使用,并通过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geneticdiagnosis,PGD)的方法选择女性胚胎,从而避免Y染色体微缺失的传递。但也有研究显示[11],AZFc缺失患者基础生精功能是稳定的,不随时间改变。AZFa缺失约占到5%,患者常表现为无症和唯支持细胞综合征(SCOS);AZFb缺失约占到10%,患者常表现为生精阻滞,多停留在精母细胞阶段。AZFbc、AZFabc为联合缺失,也常表现为SCOS和生精阻滞[12]。近年来有越来越多关于AZF区部分缺失的研究,研究显示在男性人群中AZFc部分缺失有多种形式,其中gr/gr、b2/b3缺失较为常见[13]。其中研究最多的是gr/gr缺失,它能造成AZFc区约一半基因的缺失。gr/gr缺失相关的表型目前具有争议:有研究显示[14],它对密度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但是与不育仍相关;另有研究认为[15],它会造成少症或者无症。

2发生机制

Y染色体为男性特有,长约60Mb,分为3个不同的功能区,①拟常染色体区(pseudoautosomalregions,PARs):位于长、短臂的末端,该区基因在男性减数分裂时能与X染色体发生交换重组;②常染色质区:由除PAR1外的短臂、着丝粒及长臂旁中央区组成,其中的序列分为X转座(X-trans-posed)、X退化(X-degenerate)和扩增子(amplico-nic)3类,扩增子彼此几乎完全相同;③异染色质区:位于长臂末端,PAR2与常染色质区之间。2003年Skaletsky等对220个细菌的人工染色体(bacterialartificialchromosome,BAC)克隆进行测序,最终得到完整的物理图谱和序列[16],扩增子彼此几乎完全相同,它们排列形成8种回文结构,这种特殊结构是Y染色体微缺失和重排的基础。目前认为这些相同的重复序列发生同源性重组,导致它们之间的单个或者多个基因丢失,从而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成失败[17]。AZFc缺失占总微缺失的60%,因此在男性生殖健康方面关于AZFc的研究是重要而有意义的。对Y染色体常染色质区这3.5Mb的测序表明,AZFc区由大量重复的扩增子排列组成,它们会导致序列容易发生结构变异。扩增子相当于AZFc区多拷贝的大的DNA序列(大小为115~678kb),这些紧密排列的扩增子形成了人类基因组中空前复杂的遗传学结构,而且形成了序列家族,每个家族都有独特的遗传学特征。更重要的是,每个家族内的扩增子之间的相似度达到99.9%以上,这是结构重排的基础。扩增子包含生精所需的基因,因此扩增子拷贝数的改变,即基因量的变异会最终导致不同程度的生精障碍[16]。目前已经发现了AZF区数个候选基因,最佳侯选基因——无症缺失(deletedinazoospermia,DAZ)最先被发现[18],这些基因所编码的蛋白在生精细胞周期调控和减数分裂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缺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生精障碍[19]。这些基因缺失导致生精障碍的具体分子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

3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

无症或者严重少症患者应常规进行Y染色体微缺失的检测[2],常规或者高分辨G显带核型分析不能检测到AZF区的微缺失。检测位点的数目目前颇有争议,位点过少,可能出现漏诊;位点过多,可能包含一些没有临床意义的多态性,出现假阳性。2004年欧洲男科学会(EAA)和欧洲分子遗传实验质控网(EMQN)提出了Y染色体微缺失检测标准[3],采用聚合酶链反应(polymarasechainreaction,PCR)进行检测分析,可以检出90%以上的微缺失。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AZF区存在异质性,我国报道的Y染色体AZF区微缺失发生率与国外文献报道结果虽有相同趋势,但仍存在一定差异,缺失类型也是如此。这需要进行我国男性不育人群的更大规模的流行病学分析,从而得到更符合我国国情的Y染色体微缺失检测标准。Y染色体微缺失的常规检测方法——PCR存在一些缺点:准确度低、特异性差、耗时。近年来有采用基因芯片技术进行Y染色体微缺失检测的报道[20],与传统PCR方法相比,它虽然成本高,但是具有高通量、灵敏度高、特异性高等优点,为不育患者人群进行基因组DNA序列缺失检测提供了经济、高通量的方法[21],可能代替PCR成为未来检测Y染色体微缺失的金标准,在发现其他与生精障碍相关的Y染色体微缺失位点或者多态性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促进对男性不育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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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桑植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湖南省西北部,隶属国际旅游新城――张家界市。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拥有28个民族,总人口45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6%。地理区位的相对闭塞、历史的悠久以及多民族文化的相互融合等因素,形成了形成了桑植县独特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陈俊勉、侯碧云的《守望精神家园:走进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归纳了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共分为了12类:民族语言类、民间文学类、民间美术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戏曲类、曲艺类、民间手工技艺类、人生礼俗类、民间信仰类、民间知识类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笔者在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桑植县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省级5项,市级13项,县级20项。其中,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除这两项外,桑植傩戏,桑植白族仗鼓舞、桑植白族游神、桑植花灯、九节鞭等被列入桑植县重点保护名录。

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桑植人民世代相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桑植千百年来积累和传承的古老文化财富,具有珍贵的现实及历史价值。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人们的忽视。近年来,出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自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特别是2006年桑植民歌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桑植县政府和部分民间人士,对桑植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一)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取得的成就

政府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有效的推动了非遗的保护。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工作,对非遗的普查有效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桑植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分六个片区对桑植民间信仰、人生礼俗、民间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并对全县面临濒危、具有较高价值、影响力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的保护。对桑植县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理,并强化了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的推动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民族旅游促进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巨大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也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功能。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兴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得以重现近年来,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兴起,民族旅游在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桑植县,旅游资源中最具特色的为白族风情、土家风情、苗族风情等人文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历史文化厚重,带有浓厚的民族气息,传统文化保留的较为完整,这些传统民族文化是一种最能吸引异域游客的资源。桑植县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让非遗项目巧妙的融入到节日庆典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的节日里得到“复活”。通过举办民歌节、三月三文化节、赶庙会等活动,桑植民歌、白族仗鼓舞、白族游神等非遗项目都全面生动地展示在旅客面前,使桑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节会活动中得以展示和传承,在促进桑植县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非遗”的目的。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桑植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者,如果他们不能有效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就不能达到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通过我们的实地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的桑植地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是极为严重,他们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桑植县,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大多数的年轻人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这样一种外出务工的现象并不能够增强他们对本民族非遗保护的意识,他们在外来主流文化的影响下,认为这些都是过时的,不被需要的东西。民众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更是加大了桑植非遗保护工作的困难度。

传承人数量的减少。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桑植县,初步确定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206人,这些传承人中年龄大多在60岁以上,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有的传承人的收入甚至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这样的艰苦生活导致了年轻人不愿意从老一辈的手中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及技艺,伴随着老年传承人的离世,传承人数量的减少是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参差不齐。在桑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多放在部级及省级非遗的保护上,对于民间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引起政府及民众的注意,民间手工技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等领域的保护力度更是微乎其微。比如对传统医药类的针灸技艺、治包药方、治蛇斑疮等方面的民间医药知识并没有得到注重,导致了一些土偏方的失传。这种在保护力度上的参差不齐的现象导致了很多弱势民间非遗面临失传困境。

文化空间的缺失。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娱乐活动不再单一化,使得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适应人们的现代化生活。现代的娱乐活动渐渐被电视、电脑、手机等所取代,古老的民谣、戏曲、编制技艺等民间文化及技艺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失去了活力。同时,生产方式的现代化,使得物质利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传统的娱乐和技艺不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谋生计的人们外出打工,无暇顾及这些传统的文化,更不愿意去学习和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和技艺,开始出现对自己本民族文化的忽略甚至背弃。

缺乏相关政策法规支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运用法律法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主要遵循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虽然中央政府的法规能够给非遗的保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各地区非遗保护的情况不同,国家层面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当地的非遗保护。各地区应该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非遗保护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桑植县出台的《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和一些相关的文件,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不能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导致了非遗保护的“无序无规”。

三、保护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充分发挥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充当保护的主题,政府的行政支持直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发挥其行政支持的作用,比如直接组织人员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来展示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拥有法律的支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等。

加大对未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工作。目前,桑植的非遗保护及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部级、省级和市级的非遗保护项目上,对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的宣传力度较大,而对于县级及以下的保护及宣传力度较小。应该以桑植县文化保护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的非遗的挖掘及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宣传,选择具有特色的项目,下大工夫申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增加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的培养。文化的主体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是对传承人的培养。桑植县目前已经注重了对各个乡文化干部的培养,并定期的组织培训,然而并没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培养文化干部并不等于培养传承人,因此应该注重对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培养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各级人才。对于某些后继乏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乡级政府负责培养传承人才。而对于生活环境困难的传承人,应该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制定一套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也给年轻人一个鼓励,促使他们加入到非遗传承人的行列。

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使其愿意传承本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感,关键的是要他们认同本民族的文化,让他们切身的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价值,成为非遗保护的接班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青少年对本民族的文化的认识缺失严重,他们往往成为主流文化的一个受众,追求时髦的、现代的东西,而忽略了自己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桑植,为了加强青少年的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有关部门已经把桑植白族仗鼓舞列入到中小学校操的行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他们学习到了仗鼓舞的跳法,却不了解其内涵价值,没有增强他们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在增强青少年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方面,应该开设一些相关课程,加深他们对本民族历史及传统文化的理解,给中小学生提供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爱好,使青少年教育背景里增加非遗保护这一理念,为以后非遗的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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