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范例6篇

执行合同

执行合同范文1

乙方(执行方):_________

为了使甲方_________,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整体品牌形象的塑造,内容包括:标志设计,整体形象、相关策划设计等。vi导入、vi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

二、费用

推广过程中的其他当个项目策划设计费用另计(画册、海报、dm等)。

vi导入、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rmb)。

合同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以上费用含印刷装订费,装订vi手册共计_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标志通过即付项目总额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vi手册整理完成,印刷装订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策划设计工作。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册的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

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策划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

乙方如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执行合同范文2

内容提要: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在2000年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后,有所不同。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诉讼仅有撤销之诉,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无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新行政诉讼法参照德国立法例,增加了一般给付之诉,并且与撤销之诉不同,一般给付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因此,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之诉的行政诉讼,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决执行行政合同。[3]

行政合同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力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仅是原则,例外情况是,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明确约定接受强制执行,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规定,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可以约定接受合同的即时执行。在具备法定要件时,该约定即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其目的是省略冗长的诉讼程序。是否接受强制执行属于行政相对人自治权和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畴。但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接受强制执行需要监督机关的批准,原因是需要保护行政机关的财政利益。公民一方接受强制执行无需这样的批准。[4]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8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时,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需注意的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是参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但二者也有差别。按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可以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的行政合同仅限于隶属行政合同,水平行政合同不能作此约定。如何区分隶属行政合同与水平行政合同,德国学者提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为水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尤其是行政机关为代替行政处分而与公民签订的行政合同,则为隶属行政合同。[5]而按照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无论是隶属行政合同,还是水平行政合同,均可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法国行政法上认为,行政合同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经常与公务的实施有密切联系,为了保障公务的正常实施,无论行政合同中双方是否约定,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可直接依据职权行使强制执行权,而无须事先请求法院判决。[6]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庚在论及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时提出:“在传统制度下,行政契约遁入私法,由民事法院受理其涉讼事件,但除民事途径外,仍有其他途径可循:……三系利用行政处分之争讼程序:例如官署欲促使人民履行时,得以通知、催告或其他方式促使他造履行,如有法规依据亦可作成另一行政处分,以达促使他造履行之目的(前述抵消关系所引之案件,税捐稽征机关即采此手段),他造不服时,即可提愿及撤销诉讼而获解决,他造当事人欲促订约机关履行契约时,可对机关申请或催告,机关予以拒绝或逾期不答复者,亦可就此提起行政争讼。” [7]吴庚提出的上述途径的核心思路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进而适用于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其初衷尽管是为了解决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但既然行政合同已经转化为行政处分,无论救济问题还是执行问题均应随行政处分,因此自然也可解决行政合同的执行问题。但他也同时提出,前述解决行政契约涉讼问题,系基于行政诉讼只有撤销之诉的前提下,所提出之变通方法。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撤销诉讼之外,尚设确认之诉及一般给付之诉,行政契约的救济途径自应循此等诉讼程序解决,不宜再采用上述变通方法。[8]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吴庚的论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另一行政处分需要有法规依据。笔者认为,其理由应当是,行政处分的作出,尤其是侵益行政处分的作出,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同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依据。

三、框架内的路径和框架外的选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不包括行政合同,故行政合同无法直接通过该条获得执行。但如前述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在有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即可通过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间接适用上述规定而实现行政合同的强制执行。这一执行途径的实现无需“伤筋动骨式”地对行政诉讼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诸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各个层次的立法均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这一途径成为可能,因此,这一途径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我国立法上并未对行政合同设特别的救济途径,若发生纠纷,应求助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此,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可以特殊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进而通过申请执行民事判决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以上可作为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行政合同获得执行的两种途径。然而,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优点在于它将私法中的平等、合意理念引入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公民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一定程度上会使这些理念化为泡影。因此,这种模式不宜推广。正如台湾学者吴庚指出的那样,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仅应作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的一种变通方法,是权宜之计。

同时,行政活动贵在效率,若其实现一律通过诉讼途径,未免过于繁杂与费时,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影响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但若采用上述法国行政法的模式,不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均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合同的做法,又缺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应有尊重,进而消磨行政合同的合意、平等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采用上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建立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为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情况下的直接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合同执行制度。不过,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从长远而言,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立法例建立一般给付之诉并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然后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确为比较完美的方案。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仅限于行政相对人,采用上述方案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过大,也似与整个行政诉讼体制不相协调。为此,目前可考虑采次级方案,仍将行政合同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二是对于何种类型的行政合同可以约定自愿接受执行,应采用德国立法例,仅限于隶属行政合同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方可约定自愿接受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水平行政合同,无需作出此种安排。三是对于行政合同的哪一方可以声明自愿接受执行的问题,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公民均可声明接受自愿执行。笔者认为,赋予行政合同直接执行的目的在于促进行政效率,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接受执行才符合此种目的,不宜再规定行政机关也可声明自愿接受执行。[9]

综上,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在非诉强制执行的内容中,增加规定:“行政合同订立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接受执行,而此后既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将来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也可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

四、余论

由于种种原因,本文一开始所提到的那个立法案例最终并没有明确行政合同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强制执行。但它除了提出上述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具体问题以外,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还进一步彰显了实践对于行政合同特殊规则的需要。这个立法案例告诉我们,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与理论显示的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在中国有实践需要和生长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将该立法案例所突显的问题予以呈现本身,似乎比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更为重要。

注释:

[1]关于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区别,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上以“合同标的理论”为主。所谓合同标的是指涉案个别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以及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例如,征收合同中有关补偿价金之合意,其合同标的虽然是价金的支付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但其追求的目的在于避免进行正式的征收程序,节约双方之时间劳力费用支出,助于公共建设之进行,并非单纯之私益,从而应当判断为行政合同。参见林明锵:“行政契约”,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15页以下。本文中搬迁安置协议与前述台湾学者所举案例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其目的在于尽量避免以“强硬”的方式实现村(居)民原有房屋的拆除,进而以缓和的方式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属行政合同应无疑问。

[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3]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第410页。

[4]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

[5]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2页以下;林明锵:“行政契约”,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20页。

[6]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7]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执行合同范文3

与大卖场谈判,供应商往往非常关注合同基本面的条款,却忽略了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执行问题。

事实证明,合同条款的增加是有限的,通常不同品牌、不同品类的产品年度谈判增加的比例为0~2%,而这些比例折算成金额也非常有限。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无效条款和执行消耗,以及由此给供应商带来的巨大隐性损失,却无人关注。

谈判的条款为何到了门店里,就很难落到实处?

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问题的关键不是供应商和卖场门店的矛盾,更多的是总部谈判人员和区域执行人员的矛盾。

应该说,每份合同都倾注着谈判人员的心血。但一份看似严谨细致的合同,在执行时却会遇到很多问题,许多条款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无效条款。

如合同规定每年有12个促销档期,到年底回头一看,执行了一半不到;合同中的堆头、端架、特殊陈列,一到门店不是时间缩短,就是根本无法落实,成了无效条款。

于是,谈判人员指责执行人员办事不力,对总部谈下的卖场不够重视,阳奉阴违,沟通能力差,反馈太慢……

而执行人员也有很多苦衷。他们认为总部谈判人员过于理想化,从不考虑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对卖场实际情况不了解,谈判内容与实际脱轨;过于追究细节,没为执行人员留下调整的余地;卖场费用高,总部活动频率影响区域费用率;各类谈判的结果不能及时地下达到各地的相关人员,往往非常匆忙;甚至有的活动或谈判的结果是卖场通知执行人员的,非常被动,导致经销商无法及时备货,白白浪费了很多销售机会……

内部三大误区

沟通误区

卖场的门店分布在各个城市,但对众多的一线执行人员来说,他们每个人都只面对一个总部谈判人员,总认为信息的反馈应该是及时快速的。

可从谈判经理的角度看,他一个人面对着众多一线执行人员,沟通变成了一项即费时又费力的工作,难免懈怠,所以谈判人员的反馈总是滞后。

长此以往,给一线人员的信息反馈数量和质量会出现明显的下降,误会由此产生。

绩效误区

公司对谈判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相互独立而没有关联,因此谈判人员只关注公司在合同方面的指标,而忽略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同样,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往往是区域销售和费用目标,对工作难度大、费用投入高的卖场自然不会非常重视。

过程管理误区

与卖场合作,厂家经常重两头、轻过程:即重视年初的合同谈判和年底的销售回顾,而对合同的执行过程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由此产生的许多执行问题,往往到了年底回顾时才发现,可惜为时已晚。

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度

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比如短信中心。相对于EMAIL和传真,短信中心可以更好地将各类谈判成果及时准确地发送到执行人员手中,让他们第一时间了解谈判的内容。

执行人员也可以将遇到的问题通过短信中心及时地告知谈判人员,减少工作中的扯皮现象。短信中心还可以发挥储存功能,对以往的信息进行分类和汇总。

建立重点客户管理系统

这是一个持久而复杂的工作,坚持下去才能见大成果。

系统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库、客户销售数据库、客户年度合同资料库、客户促销活动跟踪反馈/市场反馈数据库、疑难问题处理跟踪库等模块。这样从公司的管理层、谈判层到执行层,都可以了解相关信息,为进一步的绩效考核打好基础。

建立绩效考核联动体系

联动绩效考核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就是把谈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部分绩效考核相关联:谈判人员不只是负责谈判,还要考核卖场销售目标、费用目标、SKU数量、陈列情况、促销活动落实情况等;执行人员也考核所辖门店的这些指标。每个门店的相关情况直接影响谈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收入,双方自然会加大关注力度。

不同的谈判策略

目前卖场的管理模式基本分为三种:总部集权制、区域集权制和门店集权制,供应商的谈判策略也应区别对待。

1.总部集权制:代表卖场――沃尔玛。

在沃尔玛,产品进场、排面陈列、促销安排、物流货运、合同谈判等具体工作都是由总部统一谈判、统一落实的,而且在门店有较高的执行力。

应对这类卖场,谈判人员应尽可能通过总部谈判来落实各项活动,执行人员更多的只是做好门店的服务和信息反馈工作。

2.区域集权制:代表卖场――大润发。

大润发是典型的区域集权制卖场,各类谈判由区域谈判中心决定,各门店对区域中心的指令有一定的执行力。

因此,谈判人员在签订全国合同时,应注意区域采购的需求,除框架性的基础条款外,其他增量条款如DM、堆头、包柱等费用,尽可能落实到区域执行。这样既保证了总部的要求,又满足了区域的需求。厂家还需要设置区域谈判人员,方便与区域的谈判与协调。

3.门店集权制:代表卖场――欧尚。

在这类连锁体系,总部可以谈所有的促销,但门店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甚至不执行。

应对这样的卖场,谈判中要尽量避免总部统一活动或统一收取费用,将各类谈判的重心落到门店执行人员身上,费用的支付也集中到门店,给执行人员较大的自主空间。

与不同管理模式的卖场谈判,首先要知道谈判对象的需求。简单地说,卖场的需求是销售量与利润率,但在不同管理结构的卖场,这两项指标的考核主体是不一样的。如果你更好地满足了卖场考核主体的需求,何愁执行力?

另外,无论在哪一种卖场,谈判人员在制订全年合同、促销费用计划时,或多或少要考虑对门店的直接投入。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在门店投入一定的补损、额外陈列费用以及临时的客情,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建立专业的KA队伍

现代渠道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已成为厂家的必争之地。但很多厂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KA团队,相关事宜多由原来的销售人员兼管。由于理念、能力、专业度的缺乏,这些人在具体工作中总是无法跟上卖场的节奏,造成执行的延期或无效。

因此,不要省那一点钱,建立一支专业的KA队伍吧,它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你在卖场的表现。

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现代渠道自身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改变,定期培训KA管理人,也是不能不做的工作。

借助经销商的力量

执行合同范文4

(一)正负量差处理原则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当实际完成超过合同总价时按总价执行,实际完成少于合同总价时又按实际完成结算的实际问题,不符合总价承包合同执行的初衷和原则。如施工过

程中发生的量差,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施工数量大于初步设计招标数量形成正量差,按照合同规定,正量差增加的投资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包干,而实际情况是,目前铁路项目普遍存在金额较大的正量差,但增加不了投资;二是实际施工数量小于初步设计招标数量形成负量差,执行合同时,发包人又以施工图数量为准,负量差不予计价。这种处理方式极大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二)工期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在近几年的高铁建设过程中,很多项目存在不合理压缩工期的现象。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5.4.1项[3]:发包人对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可以调整合同价格。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增加的投资要想得到发包人全额认可,非常困难。如沪杭客运专线,本应4年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压缩到1年半,工程已经完工一年多,由于工期提前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却不能得到发包人的全额认可,承包人承担了部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赶工费用。

(三)部分变更设计从铁道部源头上得不到认可

现在所有的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都要经过铁道部审查,铁道部的一些政策规定影响了变更设计的正常批复。如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变化造成土石方和材料运距增加或运输方案发生变化的Ⅰ类变更设计,要得到铁道部和发包人的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原因分析

(一)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造成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

由于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合同双方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长期的买方市场,又造成了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处于不利地位,不敢在谈判桌上与发包人讨价还价;铁道部对建设项目实行长期的政府管理模式等综合因素是形成目前局面的根本原因。

(二)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执行不到位

要想真正把合同执行到位,体现合同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除了要提高法律意识外,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必不可少。大部分承包商往往在合同签订后,将之束之高阁,完全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把合同管理分配到相关责任人,没有反馈合同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对合同执行偏差进行纠偏处理,使合同当事人产生合法的错觉。

对策

首先,应积极向发包人及铁道部反映铁路总价合同存在的主要不合理条款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项目在此合同条件或管理模式下造成的亏损额或贷款额,促成发包人和铁道部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第二,重视合同谈判环节。在合同谈判阶段要细研条款,参照《合同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有理有据地提出合同修改请求,在此阶段,最好要有法律人士的参与。双方对谈判过程及结果应以谈判纪要或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执行合同范文5

20__年公司根据《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公司生产经营稳步发展的情况,保证了职工的工资发放,适度提高了职工工资收入,制订了《小车司机工资调整办法》、《管理人员工资调整办法》、《项目部奖金提取及项目经理工资分配办法》、《关于年终兑现奖按月度发放的通知》、《关于调整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待遇标准的通知》、《物业管理工资考核分配办法》等办法、规定。20__年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比上年同期提高10%以上。

职工的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因工负伤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全年没有因此发生纠纷。

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各分公司及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经上级批准公司执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安排了加班加点,其报酬已在考核奖励中体现,并根据项目部的实际适时安排了职工的轮休。

三、关于职工职业培训情况

20__年公司继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公司结合专业管理实际的需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0期,参加培训职工达1005人次。进行了31人的初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1人的中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7人的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有7人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8人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公司对13名取得一级建造师、12名一级项目经理过渡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3人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累计有83人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累计有14人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为了提高技能人员整体素质,对25名电工进行培训,并取得国家电监委高压电工上岗资格证。公司通过多种政策导向积极倡导职工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水平,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四、保险福利及劳动安全执行情况

20__年公司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积极参加了内蒙古电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解决了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报销和困难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

20__年共对190名女职工进行了体检,保障了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全体女职工发放了每月25元的卫生费,体现了公司对女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公司及时了解职工生活状况,对特困职工立卡造册,加大了送温暖工作力度,每年对特困职工进行慰问,全年共发放慰问金20.94万元,使职工真正体会到企业的关怀。

公司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提高全员的劳动保护意识。同时,每年按规定配置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事故及职业危害。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进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增强了职工主人翁意识,使企业经营处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增强了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使企业的兴衰成败与职工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在一起,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同时,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地处理了各种利益矛盾,避免了矛盾激化,从而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了职工队伍。

五、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遵循经济效益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

2、科学合理的安排职工工作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的工作、休息权利,安排好职工休假。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承受能力完善各项保险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业务素质。

六、20__年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公司持续、健康、长周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关系,既要保持企业长远发展的后劲,又要考虑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二者相互促进,使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公司改革发展形势相适应。

2、要把人才工作作为公司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科学决策能力强、熟悉施工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一支理论扎实、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具有较强攻关能力的技术人才队伍。继续为各类人才创造宽松环境。

执行合同范文6

关键词:工程造价 合同执行期 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对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有效的成本控制,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等方面,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首要任务。

1.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是指在批准的工程造价限额以内,对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到设计施工再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确定、控制、监督和管理,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目标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够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最终实现竣工决算控制在审定的概算额内。工程造价控制是目标控制,是事前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动态管理过程。它客观上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组织(承包商)都要不断地调整、约束自身行为,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工程造价的准确确定和对投资的有效控制,是项目成功投入运行的保障,也是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的一项重要工作。

2.工程合同执行期造价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成本控制存在局限性

如何针对单位工程制订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但很多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订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有些只是简单地凭经验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率确定目标成本,而忽略了现场环境、施工条件以及工期的要求。

2.2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

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促进成本控制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实施低成本战略的重要武器。只安排工作而不考核其工作绩效,或者只奖不罚、奖罚不到位的做法,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也给今后的成本控制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2.3时间跨度的局限性。

企业成本控制的时间跨度为:项目信息跟踪一投标报价一物资设备采购一施工生产一竣工验收一质量保证和产品维护整个过程。

2.4责任部门范围窄。

成本控制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系统工程,目标成本只能通过项目的实施过程来实现。成本控制的主体应是施工组织人员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长期以来,有些企业的项目经理一提到成本控制就想到这是财务部门管的事情,简单地将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控制主管或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只是成本控制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控制的主体。

2.5控制手段落后。

目前,有些企业成本控制对象仅限于产品的直接成本,控制手段也仅限于采用制订标准成本、财务预算、成本预测和差异分析等方法。

2.6合同管理尚未规范化和法制化。

现行的造价控制中,占重要位置的合同管理还未完全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由于合同条款不够严密,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造成隐患,从而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合同的法律性认识不足,有些业主不严格监督合同的实施,合同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3.工程合同执行期造价控制的途径

3.1按照“量、价”分离原则,控制工程直接成本。

3.1.1机械费控制。

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内部合理调度,力求提高主要机械的利用率,在设备选型配套中,注意一机多用,减少设备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和设备零星配件的费用。建设单位要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严格计量,使材料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2人工费控制。

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控制。第一,根据劳动定额计算出定额用工量,并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零星用工按一定比例(一般为5%~10%)一起包给领工员或班组,进行包干控制;第二,要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的组织管理水平,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精减人员;第三,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单位工程,可分包给分包商,采取包干控制,降低费用。

3.1.3材料成本控制。

材料成本控制包括材料用量控制和材料价格控制两方面。材料用量的控制包括: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料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认真计量验收,坚持余料回收,降低料耗水平;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材料价格控制包括:买价控制。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择优购料;运费控制。合理组织运输,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以降低运输成本;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进行施工,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制定材料总用量和分阶段用料计划,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和市场信息,适时进料,不误工程所需,并使材料价格最低。对进场材料合理存放,保证材料质量,减少材料损失,从各个方面控制材料的用量和费用。

3.2组织连续、均衡有节奏的施工,合理使用资源,降低工期成本。

在合理工期下,项目成本支出较低,工期比合理工期提前或拖后都意味着工程成本的提高。因此,在安排工期时,要注意处理工期与成本的辩证统一关系,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以求在合理使用资源的前提下,保证工期,降低成本。工程款支付时,监理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关,注意审核工程项目、单价和工程量,做到与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按照合同结算,严格结算手续,手续不全、质量不合格工程不予结算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结算和合同外项目结算。竣工决算时,注重审查设计变更项目,严格按照设计变更通知和监理核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项目结算是否全面,资金的走向是否合理、合规,如实体现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投资。

3.3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质量成本。

质量成本是指项目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的总和。它包括两个主要方面:控制成本和故障成本。控制成本包括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属于质量保证费用,与质量水平成正比关系;故障成本包括内部故障成本和外部故障成本,属于损失性费用,与质量水平成反比关系。因此当前迫切需要的是采取措施降低故障成本。

3.4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5做好企业的基础管理

3.5.1加强合同分析和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合同分析主要分析合同的法律基础、合同类型、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结算和价款调方式、争议的解决内容,其目的是为索赔与反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日常管理是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发生事件的一切原始记录,为索赔与反索赔提供各种有效的证据。

3.5.2加强工程进度管理。通过工程进度管理,发现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的差异,找出影响工期的因素,分清责任,及时提出相关的索赔与反索赔。

3.5.3信息管理。进行索赔管理需要大量的设备采购、施工、信息,政策信息,市场信息,这些信息需要在动态的工程控制造价中准备好。

3.6加强合同后评估工作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也是唯一和有效的手段。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工程造价的保证,因此,必须采用科学和规范的合同管理来管理工程,以实现工程造价控制。

参考文献:

[1]王雪清,易涛,宋俊岳等.工程建设投资控制[M].北京:知识出版社,2000.

[2]智桂杰.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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