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例6篇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与我国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管理制度作了较多重要调整,一些新规定对银行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等相关事宜也具有一定影响。

依法规范劳动规章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为此,银行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者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银行还须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健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次,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推定机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应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机制,防止违法引发纠纷。

完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差异,银行还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规范试用期制度

《劳动法》对试用期问题规定较为原则,即“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劳动合同法》则在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详尽地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问题。银行应重点关注以下新要求:(1)最长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有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银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银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银行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受限:试用期中除法定情形外,银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试用期被证实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构成试用期内解聘的理由,如对其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银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员工对解聘提出质疑,银行应承担举证责任。

妥善确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一直为各种劳动合同所关注。本次《劳动合同法》则从平衡雇主与劳动者的利益角度规范了相关问题。首先,肯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规范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理合法制订违约金条款

国内银行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往往试图通过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五条就违约金问题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即除竞业限制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超过上述范围的违约金条款,有关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慎重对待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不仅是用人单位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劳动者维护其权益的重要问题。《劳动法》曾经就此问题做了规范,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规范了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二,列举了银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员工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同时限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如果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就提前通知并适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问题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上述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制度,即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规范特定情况下的裁员

裁员是我国企业改制中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尤其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推进更是如此。《劳动法》曾经肯定了企业可以裁员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劳动合同法》就裁员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范。首先,《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裁减一定人数以上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其次,进一步明确可以裁减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再次,确立了优先留用机制,即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和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关注接受劳务派遣的强制性规范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银行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所采用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该方式已经为国内多数银行所采用。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劳动合同法》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2

一、认真执行《劳动法》,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一)抓好劳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培训,持证上岗。我局所有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均要求参加省、市、区各级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劳动仲裁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行政执法业务学习制度。三年来,我们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反复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我们还组织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熟悉《劳动法》,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1、始终把廉洁行政、公正办案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求每一位干部都要注重自身的形象,把《劳动监察员准则》的九条标准作为行政执法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四条规定,一是凡受理的案件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不能去与当事人单独会面;二是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的,必须2人以上;三是在办案中,不准在当事人单位吃饭;四是强化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三年来,我局劳动执法人员坚持用上述规定为准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未发生一起违规现象。在天元区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树立了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工程

1、实行劳动行政执法案件定期研讨制度。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收集报刊、杂志登载的典型案例,了解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执法案例,每季度组织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结合本局实际,进行诸如哪些是可借鉴的,哪些是不可取的讨论,积累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经验,从而达到提高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目的。

2、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不搞联想推理,不搞主观臆断。在工作中,我们对已查明的事实,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将行政决定的基本意见告之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经详细研究后,向其作出耐心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三年来,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大多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认同和理解,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案。

3、严格行政程序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我们把强化行政程序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效。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点:一是以服务和规范为主,积极为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献计献策,三年里共各类用人单位提出劳动管理建议300余条;二是调查工作必须2人以上;三是去企业先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取得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四是实行教示制度,让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学习、理解、考虑时间。例如我们今年在处理区华源纺织公司一起工伤待遇案时,我们先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复印给企业,让企业认真学习,当企业提出对相关法规政策有不同理解时,我们又建议企业去市劳动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多家咨询,促使企业按照国家法规自觉地履行、化解劳资矛盾。五是实行告知制度,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我们做到了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申诉的渠道、方式,联系电话、地址等,使当事人的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我区企业大多为新建企业,法律宣传工作尤为重要,为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我们印制发放了《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服务指南》等法律宣传资料5000份,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版报展览等宣传活动5次。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我们不是简单地处罚了事,而是积极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方法。三年来,共现场指导34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900余份,帮助23家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严格人事执法

1、在人员进入方面,坚持“凡进必考”制度,把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进口”关,并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三年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招考引进人才92人。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严格控制优岗比例,2001年度我区优岗比例为1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了处理。在各类人事考试工作中,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杜绝了违纪违法现象。

在工资管理方面,按规定及时调整工资,增加离退休费。年终目标奖按考核等次发放到位。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与学习,按照我们制定了人事教育培训计划,举办了市场营销培训班、项目管理培训班、项目包装与策划培训,开展了18期计算机中级知识培训,培训人数达400多人,有力地提高了公务员的市场观念和动作能力,提升了干部综合素质。2002年,我区组队参加全市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竞赛获得冠军。

2、成立了区人事领导小组,制定了人事领导小组议事规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般干部和工人(工勤人员)的人事管理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聘)用、年度考核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的研究,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了依法管理。

制定了《劳动人事局重要事项办理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和人事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本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为适应入世要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了重大事项效能监察、过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劳动人事局工作效能督查制度,加大自我监督力度,督促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三、严格执行保险条例,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事。

1、加强学习,多做宣传。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政策文件,深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将各类文件资料和相关条例印制宣传手册,并邀请各单位进行座谈,收到可喜成绩。2001年4月至2003年9月,新增扩面84家,1658人。版权所有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3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190-01

摘要:现代家庭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每个孩子在家都是娇生惯养,在幼儿园往往也表现得霸道、自私自利。因此,我们应深刻地认识到:培养幼儿主动积极的服务意识,训练幼儿熟练的服务技能已迫在眉睫。作为幼儿工作者,我们首先应该让幼儿意识到劳动的重要性,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感染、熏陶幼儿,激发他们强烈的服务意识。再从少到多、从简易到繁难,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服务活动,培养并强化他们的服务技能。

关键词:幼儿;服务意识;技能培养

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为社会或他人利益办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活动。

服务意识的培养必须从幼儿时期开始,这是我们幼儿教师教育工作的重点。抓好幼儿服务能力的培养让幼儿有初步的服务意识,学会服务的基本技能,“知道应该帮助别人,知道为大众服务”,才能在幼儿的品德塑造过程中打下牢固的服务精神基础。但现代家庭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幼儿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什么事都要父母长辈代劳。到了幼儿园的大家庭中,就往往表现出自私自利,对别人的疾苦视若无睹,更有甚者吃饭、睡觉都要老师手把手去帮……父母长辈和老师平时对孩子的包办代替束缚了他们的手脚,阻碍了他们服务能力的发展。由此,我们应深刻地认识到:培养幼儿主动积极的服务意识,训练幼儿熟练的服务技能已迫在眉睫。

一、培养幼儿主动积极的服务意识

现代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无所用习可耻,热爱劳动光荣――这是做人的首要标准。”这一席话告诉我们,作为幼儿的引导者、教育者,要培养幼儿的服务能力,首先,就应该让幼儿意识到劳动的重要性,加强对幼儿服务意识的培养。

在教育教学中,让幼儿明白应该多帮助别人做事,多关心别人的疾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以激发他们的服务意识,启发他们去思考,应该怎么样去帮助别人,怎么样做一个爱劳动的人。并且,我们常从生活小事出发,找出需要幼儿动手劳动的事情,适时适地鼓励他们帮助同伴、老师、父母做事。为家庭、为班集体做力所能及的事,如捡字纸,擦桌椅,收拾图书、玩具等等,我们再给予他们充分的肯定,并及时强化他们这一行为带给大家的好处,让他们体会到帮助别人是很愉快的。从而,让他们有更高的热情去为别人服务,人们不是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吗,当幼儿充分体会到为别人服务是一种乐趣时,他就会投入更高的热情,尽心尽力地为别人服务。著名幼儿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人的动作可以直接影响小孩的动作,他看了就可以模仿。因此,教师常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感染幼儿,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并且让他们多参观成人的劳动,了解成人劳动与自己生活关系的重大意义,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强烈的服务意识。

幼儿有了强烈的服务意识,他们已迫切地需要满足自己动手劳动的愿望,但他们年龄小,生活经验、服务技能缺乏,他们会做的事少之又少,这就要求我们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服务技能,培养他们基本的服务能力。

二、训练幼儿熟练的服务技能

(一)遵循从少到多、从简易到繁难的原则,教给幼儿服务技能。

幼儿年龄小,注意力不集中,如果一次教给他们的技能太多,太复杂,太难学会,他们就会觉得枯燥无味,心理对这一活动产生厌倦,这样就不利于他们很好地学习掌握技能,对他们日后学习别的技能也将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我们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地教给他们一些基本的服务技能。如在培养他们的自我服务能力时,就从最简单的吃饭、洗手,到穿裤子、衣服、鞋子,再到系鞋带,一步一步,由简单的到繁杂的,从容易的到较难掌握的,让他们逐步掌握。

(二)要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教会幼儿服务技能。

幼儿的服务应该具有游戏的性质,如果当服务是纯粹的尽义务而没有任何乐趣的话,幼儿就会产生反感,这将不利于幼儿服务情感的培养。由此,我们日常的教育活动中运用了多种方法训练幼儿的服务技能:

1.观察法。组织幼儿观察大哥哥、大姐姐是怎么样做的,激发幼儿学习技能的愿望。

2.示范讲解法。教师向幼儿示范讲解各项劳动的要求和具体方法步骤,如教幼儿洗手时,边示范边讲解,向幼儿交待清楚洗手的程序:(1)用水把手冲湿;(2)擦香皂;(3)两手相互搓洗,搓出泡沫,手心手背都搓洗干净;(4)用水冲掉肥皂沫;(5)甩掉手上的水然后用毛巾擦干,这样让幼儿切实学习技能。

3.操作练习法。幼儿学会一项技能时,充分利用各种教具、学具、实物等让幼儿动手练习,从而使他们巩固地掌握技能。

4.游戏法。游戏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在游戏中能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集中幼儿的注意力,我们常随机应变地通过儿歌、歌曲、故事、情景表演等方法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会技能,如教幼儿系鞋带时,就编儿歌:姐妹俩是好朋友,先交叉,再分手,你弯圈,我弯圈,打个结儿变蝴蝶。这样,幼儿边念儿歌边根据儿歌歌词学系鞋带,就会比较容易地学会系鞋带的技能,再通过自己的多次实践,他们一定会很快地掌握这一技能。

在运用了以上几种方法的基础上,教师还应该鼓励、表扬相结合地让幼儿进行服务活动。幼儿在各项服务活动中,都亲自动手去参加劳动。幼儿劳动的一个特点是“幼儿在劳动过程感觉的是劳动工具、劳动材料和动作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而我们培养幼儿的服务能力,不光是要幼儿学会技能,而且要学会运用技能去为大家服务。所以在幼儿劳动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适时地给予他们一些鼓励、表扬的话语,让他们知道,不光是要参与服务活动,而且要注意到自己劳动应给别人带来方便,让别人感到高兴、快乐。当他们做得很好时,我们就评选出“乖娃娃”、“好孩子”,给他们戴上大红花,发给他们小五星等等,让他们知道为别人服务是光荣的事情,并确实地感受到为别人服务的乐趣,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会主动、积极地为别人服务。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管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TU7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3-0103-02

1 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是现实情况提出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生产一线的生产工人,有80%以上都是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施工企业是在依赖农民工而生存!从这个角度来说,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把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当作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一项战略,以确保企业所需农民工来源的稳定;建立与企业收缩或扩张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使用调节机制;确保高技术含量岗位农民工的稳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保护农民工权益正是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点。企业必须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用工行为及用工方式进行重新分析评估,作出既适应《劳动合同法》法规又顺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调整;制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又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能有新的机制来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

再者,农民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用汗水争取自身生存的权力,通过以承担家庭责任、自谋职业的方式,减缓着社会的就业压力,承担着社会的责任,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但因受自身生存环境和接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他们绝大多数人从事的是简单的工作、技能相对不高、就业面狭窄、自我保护能力差,只能靠劳动力付出换取回报,构成了社会的独特群体――弱势群体,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此,如何去尊重他们的劳动,让他们流汗不流泪,让他们生存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笔者认为用人者必须从企业的生存、对社会的责任和维护社会良好公德的角度,去对待、思考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的管理和使用不仅仅是一个解决民工的工资问题,同时是管理者对自身企业和整个社会负不负责任的问题。

通过对项目的管理实践和思考,结合新-的情况,综合农民工的特性,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农民工使用和管理中的关键,愿和同行商讨。

2 尊重农民工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管理纳入项目管理

谈到农民工的管理,项目管理者首先应该对农民工有正确的认识和公正的定位。作为项目的重要合作者和相关人之一的农民工,他们不仅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而且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执行人,特别是工程质量和进度更是依赖于农民工。项目管理者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农民工作为执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管理上把农民工当作项目重点管理对象。为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如何管理好农民工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必须尊重农民工的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的管理纳入项目管理体系之中。要制定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在生产、生活上定标准,定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体现人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待农民工要像自己的职工一视同仁,不分高低贵贱,不歧视和排斥。

其次,必须务实地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古人说得好:欲役之必先与之。因此,要使用好农民工,你必须使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满足,要真正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尤其要认真做好农民工住地建设,配备齐全的生活和劳动保护设施,保证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环境,让他们在工作时生产环境安全可靠: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适宜的休息场所。

再次,项目部将农民工纳入项目管理,就是要针对其在管理上存在的复杂性、多变性,注重探究其特点,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掌握其生活规律,把对他们的要求和相应的奖罚办法发放到每个人手中,采取思想沟通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督促,及时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客观地做好管理检查评价,及时实施奖罚,达到有效管理好农民工的目的。

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平等互爱的和谐氛围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稳定农民工情绪、调动其积极性的可靠措施。因此作为项目管理者应该做到:

3.1 尊重劳动者价值,为农民工按时发放工资

近几年来,国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对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他们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1 要对农民工劳务用工情况建帐管理。

劳务情况建帐应包含: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从事工种、进驻项目日期、退出项目日期、健康状况等,为实施农民工管理打好基础。

3.1.2 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工资的管理。

对农民工劳务工资应以一定时间段(一般按月)或分项工程结束时点为基础,进行班组工资结算。由项目部根据班组已完成分项的工程数量、按约定劳务单价,计算班组劳务总值。并将班组劳务总值分解到每个在册农民工,形成农民工工资册。

3.1.3 要做好农民工劳务工资的发放管理。

在农民工工资册基础上,按人分别制发工资条、专设个人账户、为其办理工资卡,每月按照工资条按时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能得到保障,从而避免了工头抽走农民工工资现象:消除了农民工担心工资拿不到手或拖欠等顾虑,使其能安心为项目服务,项目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3.2 落实好国家政策,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家对农民工的用人和用工政策,主要是通过新《劳动合同法》方式以法律条文预以明确。它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务派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农民工作为建筑劳务市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劳动者,正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保护的重点。

它的颁布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要求更加规范,对企业实施多年的用工方式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将带来重大影响;对劳动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从而加大了农民工依法争取合法权益的期盼,这种期盼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不满情绪,成为企业不稳定的隐患。

在过往对农民工使用中,因劳动合同法律不健全;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任意化、违约金随意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关系紧张、脆弱: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大量高标准的建设项目很难寻找到与之相应的劳务资源。直接冲击着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的综

合效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是否落实农民工使用政策、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不只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违不违法的问题。必须落实好农民工政策、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既是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客观需要。

3.3 坚持人性化管理,建立与农民工平等沟通平台

要做一名合格的管理者,首先要与被管理者建立相互平等沟通的关系。农民工由于自身的素质较低,在来到工程项目工作时往往会产生自卑心理而封闭自己,不愿与别人尤其是与项目管理者接触。针对这种心理,管理者要经常深入农民工生活,及时进行思想沟通和互动,建立与他们平等沟通的平台,逐渐拉近与他们的距离。真正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所爱所恨。多些关怀,多些交流。多些理解,及时化解农民工的不稳定情绪。培养他们的集体感、归属感。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引导他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同时,管理农民工的根本在于确立他们的“准产业工人”地位,给予他们一种身份转变的动力与机遇,使他们逐步形成团队精神,逐步走以依靠团队智慧来克服自身的缺陷,体现和实现集体价值之路。形成企业得到提升和发展、农民工期望得以实现的劳资双赢局面。

4 关注农民工生命权,用心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

4.1 要解决农民工对安全的认识问题

谈到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从关爱生命去要求他们实施安全生产,农民工似乎人人皆知,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各行其是,关键就出在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太肤浅上。由于农民工缺乏整体安全意识和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防范能力弱,在大多数的安全事故中,农民工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事故的肇事者。作为施工项目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农民工的这一特性。有防范于未然的超前意识:有针对农民工生产管理的安全专案。这就要求一线的管理者从自身做起,从小处做到,营造人人事事讲安全的氛围,把安全措施切实落实到每一天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去。以此来清除农民工安全认识上的麻痹、侥幸和消极无所作为的思想:用行为来影响他们的安全思维方式:通过营造安全氛围来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4.2 要做好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

大多数农民工来自比较贫困的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接触事物不多。他们来到施工项目,对项目施工特点和工作环境不熟悉,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农民工上岗之前,用人单位和管理者一定要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如对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所接触物品、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对危害预防和急救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要有专业人员向他们讲解,使他们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4.3 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持证上岗。建立常年培训计划,并严格考核,合格后建立档案、颁发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彻底消除农民工“无知”这一最大安全事故隐患。

特殊工种需要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事先组织培训,一定要由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不要随意调农民工从事较危险的作业,调换农民工工作时必须先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还应组织农民工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

4.4 要向农民工进行安全交底

项目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预防措施,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将工作环境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安全技术、安全规范标准等,向农民工进行交底,并将交底内容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以确保农民工施工的安全。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等有关检查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就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同时,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5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者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能力。

4.6 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农民工进入到实际工作岗位后,要对他们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认为他们从事的都是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就认为无关紧要。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多走、多看、多说,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不然很容易使他们形成图省事、省力、走捷径等冒险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一些重要岗位和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有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实施重点把关,加大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使农民工逐渐熟悉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 探寻新的农民工使用机制,打造劳资和谐双赢的局面

谈过了对农民工的管理,下面谈谈农民工的使用问题。还是要回到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上来,不难发现新《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务使用作了法律规范外,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等也有了明确规定。按此规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已不可避免。这样,在劳务使用逐步规范化,正式用工合同长期化双重压力下,企业用工如果没有新的突破必将陷入困境。

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需要形成一个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另一方面实施的项目主要操作岗位和大量辅助工序需要较成熟的操作工:还有一些临时性工作也需要有人去做。三种不同需求,结合《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的规定,顾及到农民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不同机制来使用农民工:

5.1 由施工企业将具有一定亲质的农民工通过招聘进企业,给予他平台;让其享受企业“公民”待遇:结合企业需要,帮助他规划人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使之成为企业一员。这样可以维持企业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保证施工企业形成有特色而精干的主业稳步发展,从而确保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顺应了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

5.2 由施工企业与专业化的注册劳务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用工之外的其它人力成本。由施工企业来使用其贮备的农民工,去承担大量的专业操作岗位和辅助工作。通过这样的用人与用工相分离的方式,来减少施工企业直接的人工投入,降低人工成本,也可避免施工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机构、自派劳务工的法律风险。

5.3 由施工企业通过委托劳务服务公司,招收季节性农民工,经简单培训后承担施工企业临时性工作。以此来解决企业在用人管理上一系列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满足企业临时性、短期的或周期性用工要求,降低企业人工投入和人工成本。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5

一、认真做好劳动监察、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劳动监察工作:

1、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累计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接受咨询130余人次,办结15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成功处理一起重大集体上访欠薪事件,累计追讨被拖欠工资360万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2、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辖区内33所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进行了排查、登记,对1家未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中介所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收缴非法中介广告牌3块,刮除张贴在门窗上的非法招工信息2处;发放“致广大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300余份。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活动,使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3、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累计检查用人单位51户,涉及劳动者1100余人,下达询问通知书11份、责令改正决定书8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26份,纠正无效劳动合同78份;修改公司规章制度40余条;补发劳动者工资3.7万元,清退抵押金0.3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6.5万元。

4、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截止目前,共检查用人单位285家,涉及职工人数5000余人,其中对7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补签劳动合同700余份,补发工资10万余元,补缴社会保险费十万余元。此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5、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的小砖窑、小作坊、餐饮服务业等用工场所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企业57家,下达行政文书13份。

6、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截止目前,“网格化”建设已实现全覆盖,区级既二级网格软、硬件设施已全部建设完成,70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已全部到位。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数据库正在逐步录入,监察各项业务数据都在随时更新。

上半年,劳动监察科共受理投诉案件83件,已办结72件,在法定时间内结案率为100%;共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9份,下达行政处罚两家、行政处理一家,处理职工集体上访案件3起,处理突发案件1起,处理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5起。

(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一是针对我区劳动争议逐年上升的趋势,我们把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向企业和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矛盾解决在企业。

二是立足调解优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针对集体性质劳动争议多的特点,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着重突出“三个”结合:有关劳动争议的法规宣传与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的方针结合起来。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决不推诿,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使争议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

上半年,劳动争议仲裁院严格执行办案规程,认真开展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和职工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对上访群众耐心接待,对其反映的各类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争议苗头,提前介入,化解矛盾。同时,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4件,已结案129件,结案率96%,时效内结案率100%,对全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为体现人性化服务,我们树立了“细微之处见真情,服务之中树形象”的理念。工作中全部实行挂牌上岗。并将科室的案件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服务标准公开上墙,使来访的群众能够一目了然,我们在接访过程中实行“五个一”服务,把“真情、尽责、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贯穿到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到每个岗位中去,从思想上做到“民找我办事”向“我为民办事”的转变,力争做到真情接待零距离,真心办事零差错,真诚服务零投诉。上半年,劳动监察、仲裁工作人员累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电、来访2400余次,根据不同情况,我们都坚持详细登记,认真回复,耐心解答,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确保服务对象满意率均为95%以上。针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我们都能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办结,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结案率达到100%。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劳动监察科的工作计划

1、加强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切实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2、积极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全年劳动保障的重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特别是要开展好劳动欠薪清偿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3、认真做好工作。在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中,及时为劳动者排忧解难,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查处。同时,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

(二)劳动仲裁科的工作计划

1、实行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做到首次导诉,二次开庭,三次办结。杜绝当事人来回奔波,切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委三方机制,健全各企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家务劳动注意事项范文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52

1 引言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科技创新,逐年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随着违规问题不断被披露,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国家从各个层面不断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审计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可以倒逼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走向规范化。

2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发现的问题

2.1 项目启动阶段

2.1.1 立项审批不严格,重复立项

以不同名义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不严谨的科研项目却通过了立项审批。项目审批单位重点关注申报流程是否合规、申报经费是否超过预期,对项目本身立项的必要性及项目研究的可行性关注度不够。有的项目领导意志太重,盲目上马,领导一换,项目立马叫停,上新项目,造成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2.1.2 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执行差异大

项目初期编制任务书时对经费测算不准确,存在“拍脑袋”现象;或是事先从项目审批部门处得知可能批复的项目总经费,再根据经费总额“编制”经费预算。这两种情况直接导致项目执行时,或者对某项明细预估不足,或者对某项明细预算过多,预算实际执行与预算差异率很大。

2.1.3 项目管理单位、执行单位与财务报销单位三者脱节

经费拨付不及时,项目即将到结题时间时项目经费才拨付到位;未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多个子项目作为一个大项目在财务上进行核算,导致项目挤占、挪用现象严重;项目管理单位重点关注项目立项批复及结题验收资料,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合理性不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只关注票据产生的费用有无超过项目总预算,对报销费用是否用于科研项目无法查证,不关注。

2.2 项目实施阶段

2.2.1 购置固定资产控制不严

项目组人员在不同的项目购买多台笔记本、台式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有的设备还未来得及开封就已经过时。一些“两用设备”无法管理,如笔记本、照相机、打印机等。

2.2.2 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通过虚开耗材、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等,套取项目经费或将个人支出费用违规在项目中公款报销。

2.2.3 委托业务费管理松散

对于委托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测算不足,特别是软件开发部分的委托业务费,对开发内容、开发时间和验收要求等不明确、不细化,存在廉政风险和损失浪费。

2.2.4 劳务费支付随意

劳务费支付对象为项目负责人相熟的专家或者担任导师的研究生、博士生,无法判断劳务费的支付中是否含有“人情费”,无法判断提供的劳务是否与支付的劳务费相匹配。

2.2.5 合同管理不严

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内容和形式签订不规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未列明验收时间及方式。合同档案保存不善,导致资料丢失。

2.2.6 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或非项目成员报销经费

项目组成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变动时,无严格的内控及报批程序。有非项目组成员报销经费。

2.2.7 随意列支差旅费,公款旅游

差旅费、交通费的比重逐渐增高。有的项目支出中报销的出差地点和时间明显与项目内容不符。

2.3 项目验收阶段

(1)满足于发论文、评职称,科研项目成果转换率不高。课题组成员更关注能发几篇“重量级”论文,在职称评审中能增加多少“筹码”,对项目本身的成果转换和利用关心不够。

(2)科研项目验收流于形式。?目验收专家组注重验收形式和相关纸质资料的合规,对项目本身是否达到预期关注度不高,项目结题率基本上为100%。

(3)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管理不严。一是互相领取项目验收专家评审费。统一业务方向的不同课题组成员以专家身份互相验收,交叉领取专家评审费。二是以咨询费、评审费等名义向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变相行贿。

3 原因分析

(1)项目负责人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争取到多少科研项目经费成了项目负责人的“政绩”,过度关注有多少经费收入,不关心“争取”来的钱怎么花,是否能合规的“花得出去”。二是项目组成员认为,项目经费是凭自己的能力申请来的、凭关系争取来的,可以“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三是项目负责人、成员政策敏感性差,还没有适应新常态和新要求,仍用老观念、老方法管理财务,认为只要为单位发展,个别违规违法问题只要“不揣个人腰包”就没问题。

(2)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项目执行单位作为项目经费内部控制“第一道防线”责任意识不够强,过度依赖财务部门把关,认为只要财务给报销了就没有问题;财务部门把关不严,对部分高风险控制点关注度不够;项目管理部分跟踪问效不够,指导、规范完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内部审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审计频率不高,深挖细究不足,财务决算审计碍于结题需要流于形式。

(3)国家政策层面对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成果未得到充分认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都不能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的相关脑力劳动在经济收益上未得到体现,“无利可图”。

(4)近年来科研经费管理日渐加强,科研经费可开支渠道越来越少,导致部分支出(如办公用品、耗材、差旅费等)大幅上升。

(5)违规公款接待、公费旅游等现象仍未完全杜绝,仍然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发票开支需要“冲账”。

4 对策思考

4.1 加强顶层设计,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在此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重视科研人员的智力和体力付出,在项目经费中予以认可,做到“高薪养廉”。

4.2 加强审核,严把立项关

项目审批部门严谨以各种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销相关费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严格审核,同时,联合财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严格审核,对预算经费不细化、编制不合理的不予立项。

4.3 各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督

财务、审计部门,既要关注项目经费的超值情况,更要关注项目报销的合理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成员严格把关,项目成员及内容调整要按照内控流程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