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价值范例6篇

家务劳动价值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1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2

[论文摘要]传统 经济 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 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 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 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 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 发展 ,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 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 法律 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 治疗 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 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 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 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 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 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 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 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 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 自然 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 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 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 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 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 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 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 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 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 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 规律 。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 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 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 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 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 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 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 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 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 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 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 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 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 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 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 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 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 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 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 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 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 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 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 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 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 计算 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 现代 经济 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 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 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 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 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 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 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 教育 、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 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 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 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 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 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 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 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 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 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 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 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 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 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 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 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 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 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 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 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 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 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 法律 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 企业 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 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3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4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 发展 程度也是经济 现代 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 自然 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 艺术 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 音乐 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5

关键词:家务劳动;性别差异;分配不均

摘要:关于家务劳动概念的范畴、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以及是否应为其付酬,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家务劳动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和分配不公平现象,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综述了国内外有关家务劳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2-0073-06

从经济学角度对家务劳动的概念、价值、性别分工不均原因的研究,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相关的学术文献。1974年Ann Oakley发表的The Sociology of Housework在社会学领域得到认可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家务劳动作出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专题研究较少,且大部分集中在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化的论证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研究之上。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家务劳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关于照看孩子是否属于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应该是有酬还是无酬劳动也存在着分歧。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生理需要,基于女性生产、早期哺育的“自然的”、“家庭的”、有性别分工的活动。经验主义者则从实践角度对家务劳动作出了定义:家务劳动是一系列的任务,按每天的、每周的、偶尔的来划分,包括:每天的――准备三餐以及餐后的清洗;每周的――整理和清洁房子、洗衣服;偶尔的――日常用具的保养和修理、装饰和车辆保养。并将家务劳动分为“男性气质的”(如传统的整理院子、修理房屋以及车辆的保养)和“女性气质的”(如做饭、清洁、洗衣服以及购物)。但经验主义者的定义并没有包含情感工作和性工作。

到20世纪90年代,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把照看小孩、情感投入纳入到家务劳动的范畴内。这一时期,家务劳动被广义地定义为:所有包含在家庭内部(有时在外部,而为了家庭)无报酬的劳动,如做饭、清洁、洗衣服、照看小孩、购物、开车等。家务劳动会随着人的生活轨迹变动而变动,第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出生会使家务劳动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不仅由夫妻完成,邻居、朋友、孩子都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家务劳动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但脑力劳动部分是不容易被观察的。

中国学者关于家务劳动定义的研究比较少,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性质作深层次的探讨,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完成生育职能、履行赡养职能的服务性活动的总和。朱梅、应若平对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作出了广义界定: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从事的为家庭无偿付出的非货币化劳动,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务杂事,还包括经营承包地的劳动中用于家庭自用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所对应的劳务。

(二)价值确认和计量

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是否为有偿劳动的争论,在早期以日本为代表。19世纪60年代,矶野富士子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中从提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承认妻子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指出“尽可能使主妇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亦生价值”。中川淳则认为“家事劳动之无偿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相反,有地亨则主张从经济学以外的观点来评价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为无价值的,乃是经济原论上的问题,不可因妻之家事劳动不生价值,即断言妻之家事劳动为无偿劳动,不能获得金钱的评价”。Beck-er则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把家务劳动同样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象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现在是时候了。花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家的生产总值中都占有可观的百分比。”

中国台湾学者林秀雄认为,家务劳动虽然“为商品交换社会之外之私的劳动,不具有商品交换社会之经济价值”,但从法学角度否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认为“应为家事劳动寻求一给予适当评价之途径。”其他学者如沙吉才、夏吟兰、刘茂松等充分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沙吉才认为家务劳动“凝结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因而它也是有价值的。”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过程中的追加劳动构成社会总劳动的必要部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样是社会总价值的一部分。”刘茂松教授则从经济学家角度更加深入地进行了分析,认为家务劳动具有边际价值、替代价值和家庭内部交换价值。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量,由于其范畴的不确定性、量的模糊性,缺乏质的比较,在计量方面存在许多操作性的困难。在英美,20世纪后期就如何衡量家务劳动的生产价值提出过几种解决措施,包括将之与一位全日制的仆人的工资相等;列出一位家庭主妇的所有活动,然后在货币经济中找到与每一种活动最接近的专门的职业,进行二者的工资级别的比对;或者使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家庭主妇走出家庭从事一份全日制工作所挣的工资相等。但这些做法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实准确地计量家务劳动。

二、家务劳动分配

Cowan指出,在1800年前,男人和女人都要做大量的家务劳动。她写道“如果你是个生活在1800年前的家庭主妇,你要做饭,烘烤足够的食物,你的丈夫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劈柴、谷子脱壳、将谷物弄碎;同时,你的孩子还需要照顾”。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中期,家庭内外的劳动没有区别,但工业革命使得许多重体力劳动转移出家庭,男人所做的家务劳动减少,在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下,男人主要从事家庭外面的工作,而妇女的活动空间是家庭。

在20世纪后半叶,妇女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有所增加,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下降,但关于男性是否正在做越来越多的家务劳动(包括实际的任务和所花费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分配是否越来越公平,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肯定了男性对家务劳动的贡献:在60年代,妇女做的家务劳动是男性的6到7倍多,现在做的家务劳动只是男性的2倍多,男性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务劳动,尤其是在照看孩子方面。然而,Coverman和Shelley以及Cowan则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变化的只是和妇女比较而言的男性的相对贡献。妇女比过去做的家务劳动少是因为现代化的家用设备(如洗衣机)和低出生率。男性并没有做到和妇女等同的家务劳动量,家务劳动只是在夫妻间进行了极小量的重新分配,大部分家务 劳动,照看小孩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Oakley指出,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77小时,几乎是男士每周工作40小时的2倍,只有少数丈夫会帮妻子做点家务,但这种帮忙常会被视作对妻子的疼爱,而非丈夫的责任。因此,妇女不得不在家庭和市场中做两份工作。

三、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原因

家务劳动的分配公平就是家务劳动的分配没有性别差异。Gregson和Lowe认为家务劳动的充分分享(除性别中立的劳动外,3/5的有性别隔离的劳动被分享)预示着家务劳动的重新分配。技术发明使得妇女无需主要从事照看家庭的劳动,但妇女要想推掉家务劳动和照看孩子的“责任”,还要克服许多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现象普遍存在,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相对资源的讨价还价能力

这一理论认为家务劳动是根据夫妻双方相对经济资源讨价还价的过程,经济资源相对较多的一方所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少。Blood和Wolfe用两种方法来解释已婚夫妇家务劳动的分配:资源依赖和资源议价。两种方式都表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是源于男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资源依赖”假说认为妻子提供有价值资源的方式少之又少,虽然妻子提供的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然而,能够提供更多可变现资源的一方才拥有家务劳动分配的决定权,而丈夫往往在经济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决定家务劳动分配中也就具有强有力的权力。“资源议价”假说则认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不同的资源,丈夫和妻子的相对贡献是平衡的,目的是家庭利益最佳和家庭产出的高效率,而非控制或权力。但这仍然会在家庭内产生潜在的控制力和不同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是枯燥的,提供很少的满意感。那么,不做家务劳动的一方将会在议价时处于优势。

基于这一理论,拥有越多市场资源――教育程度、潜在收入、职业地位等在资源议价时就处于有利地位。经验主义者支持这一理论,研究人员发现,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小,家务劳动分配越公平,妻子有高收入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职业地位也是可交换的资源之一,但学者们的发现却不统一:McAllister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的研究,发现具有相对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较少;在美国,Deutsch发现具有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作的家务劳动的比例更高;而另一些学者却发现职业地位对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没有影响。关于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间的关系,大部分学者认为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具有正的影响。而关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却没有统一结论。部分学者也对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的关系作出了研究,Gronau认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正相关关系,但Graham和Green却得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负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妇女对家务劳动越不满意,进而家务劳动的效率也不高。

(二)时间的可用性

家务劳动是在做完所有重要任务才去做的事情,并且其分配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空闲时间而定,由工作的“时间约束”,常用职业地位、每一方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进程的灵活性,双方是否有不同的工作时间进度来衡量。关于妻子已就业的男性是否比妻子没有就业的男性做更多的家务,Goldscheider与Waite发现,对妻子就业本身而言,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没有联系,必须与他们相对工作时间的总量结合。妇女总的工作时间对男性家务劳动参与有正的影响,而男性的工作时间对其所作的“女性的家务劳动”(如做饭)有负的影响。若妻子和丈夫在不同的时间工作,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晚上工作的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但对于女性来讲,却没有这样的特征。

(三)性别意识形态

此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性别信仰的特定象征符号,性别意识形态对家务劳动分工决定会有一定作用:自由主义的性别角色态度会导致平等的家务劳动分工,有较少传统性别角色态度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尤其是“女性特征的家务杂事”。虽然大多数相关文献认为男性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和信仰对理解家务劳动的分工尤为重要,家务劳动分配不均也体现了性别不平等,但也有学者发现男性对家务劳动是否应在双职工家庭平分的态度与所做的家务劳动量没有联系,有时妇女的态度比男性更具有决定性。

(四)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

Fuwa和Cohen利用Chang对于妇女就业的社会政策的定义,通过在33个国家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社会政策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发现旨在缓减性别不平等和工作家庭冲突的社会政策对夫妻家务劳动平等分配有积极的影响。在不考虑妇女个体特征的情况下,消除性别差别的政策和双亲社会抚养政策,会使家务劳动的分配更公平。传统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社会环境尤其是国家相关政策对家务劳动决定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研究

(一)家务劳动和工资的关系

关于家务劳动和妇女低工资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哪个是因哪个是果,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Becker的精力分配理论认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精力又和工作产出进而和工资联系在一起,在家务劳动上花的功夫多,在工作上的努力就会少,进而工资也会低,甚至造成职业上的性别隔离。Bielby对Becke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在Quality of Employ-ment Surveys(QES)中发现,妇女自己报告花在工作上的精力要多于类似家庭状况的男性。他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原理:妇女个体期望在家务劳动上花更多的时间,尤其是在每周工作日想获得时间安排灵活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时间的灵活安置对雇主来讲就是一种成本,低工资就是对这种成本的补偿。

Hersch and Stratton通过研究说明家务劳动对妇女的工作效率有影响,家务劳动时间和妇女的工资收入呈负相关关系,而与丈夫的收入没有明显的关系。但部分学者认为,妇女做更多的家务并不是妇女低工资的原因,反而,妇女比男性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是因为家庭约束和低市场工资。

(二)家务劳动和公平感、婚姻满意度

Robinson和Godbey指出,最不受欢迎的家务劳动是洗熨,接着是每天必做的洗碗、买菜。做饭、洗碗、洗熨、清洁,这些工作是重复的、无聊的、不需要计划的,90%是由妇女完成的,男人更喜欢做一些户外的家务,汽车维修、账户管理。家务劳动的性别隔离使得丈夫认为大多数家务劳动是“妇女的工作”。有研究表明,妻子对家务分工是否公平较丈夫更敏感,男性承担家务劳动特别是承担在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女性的劳动”越多,夫妻双方的家务贡献越平衡,女性对家务劳动的公平感就越强。

事实上,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分配并不用50%作为“公平点”,家务劳动分配的不公平感与事实上的 不均关系很小,而是源于现实中做的家务比预期多。尽管妻子和丈夫对于“公平”的看法有所不同,家务劳动分工主要通过公平感来影响婚姻满意度,男性是否参与日常家务劳动已成为婚姻满意的主要预警器。但Coltrane却认为,不公平感多数来自婚姻的其它冲突,家务劳动分工只是催化剂。

性别意识在很多方面也会影响着劳动分工公平感和婚姻满意度。当丈夫的平等意识更强时,婚姻的不满意较少,但是当妻子比丈夫更具平等主义时,婚姻冲突通常更多。妻子对家务劳动分工的满意度在没有生育前和子女离家后的阶段最高,在养育孩子阶段最低。而丈夫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公平感与满意度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并无多少变化。

(三)家务劳动社会化

恩格斯主张“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事业中”,夫妻通常接受有偿劳动的帮助或从他人(往往是父母)那里得到的无偿帮助。Cohen在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中发现美国6%的家务劳动是花钱的有偿服务,而德国不来梅的相关调查显示有1/8的家庭会使用有偿家务劳动;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何兰有12%的家庭支付有偿的家务劳动。

中国也有部分学者提倡家政业的发展,认为应积极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柴效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清晰地分析对比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家务劳动社会化是用大工业生产和大社会服务的方式,使家务劳动逐渐脱离开家庭,成为社会性劳动;家务劳动现代化则是用现代化处理方式实现家务劳动的机械电器化操作。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引用前苏联经济学副博士威廉・阿扎尔《家庭和空闲时间》中的数据,说明前者是“大而专”后者是“小而全”,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提倡在家务劳动现代化的同时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化。李秋芳则认为要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须努力发展三个市场:家庭事务劳动力市场、家务劳动设备市场、家务劳动加工市场。

五、简短评述

Beeker认为,家庭实际上是个小型工厂,即使在能够提供各种重要服务的、生产许多昂贵商品的最发达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抚养儿童、烧茶煮饭、收拾住所,还得照顾病员、护理老人并承担各项辅助任务。因此,日常琐事(洗衣、做饭、清洁等)、照看孩子、老人、病人属于家务劳动都得到的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情感投入是否属于家务劳动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情感投入并不可以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内,在一个家庭中,有情感投入的不仅是妻子,丈夫、孩子、老人甚至投入更多,并且这种投入是人类特有的也是人类的本能,情感的投入不会因相对资源多寡、国家政策、社会观念等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入,情感的投入是内在的、不外露的、不易观察的,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并不能将其等同于洗衣做饭,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

从技术角度讲,家务劳动的计量存在很大的困难,家务劳动并没有统一的范畴、也没有规范的程序和质量标准,并且因个体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实际上,为妻子家务劳动付酬只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辩中,而要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为妻子的家务劳动的付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不仅因为计量的困难,更是因为观念转变需要漫长的时间。由于科技的发展和家政业的繁荣,使得家务劳动部分的实现了现代化和社会化,夫妻的家务劳动量有了明显的减少,同时也为家务劳动的计量带来统计上的便利。但理论界有关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研究太少,大多数文献在关注家政业的发展和从事家政业人员的工作状态,很少有人关注雇主(家庭)的状态,家庭使用有偿家务劳动的状况并不明朗,有偿家务劳动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态的影响也并不清晰。因此,家务劳动现代化和社会化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况的影响状况成为以后相关研究的一个方向。

由于生理原因和传统文化等原因,家务劳动存在明显的性别隔离,对家务劳动相关因素的研究也是在社会环境中而非人为控制的实验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很难剔除掉某一影响因素而研究另一因素,所以,以往对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的文献,其结论是模糊的,甚至存在争议的。那么,系统地、整体地对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影响因素作出研究也就成为今后研究的又一个方向。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6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发展着的科学理论,当代世界,马克思创立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尤其要深化对创造价值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的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发展着的科学理论,当代世界,马克思创立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尤其要深化对创造价值劳动的认识。

一、马克思创立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

1876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诞生即《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当时社会经济正值欧洲大陆工业革命方兴未艾的时代,社会存在决定人们意识,分析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不能离开马克思那个时代的客观历史条件。

第一,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从整个社会劳动生产情况看,创造价值的劳动主要集中在生产物质的部门或领域,非物质生产占总体劳动中比例较小,影响不大,马克思在谈到服务交易时说:“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第二,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知识、科学、技术不是非常发达,脑力劳动比例偏小,马克思当时还不可能把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的独立因素加以系统论述,因而,创造价值的劳动主要是指从简单体力劳动为特征的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

第三,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由生产社会化、科学化程度不是很高,管理劳动在总体劳动中比例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当时管理还是资本家的职能,而资本家管理职能更多的是与剥削结合在一起,绝大部分的劳动者是处于被管理、被剥削的地位,尽管马克思非常重视管理的作用,但马克思还不可能把管理作为创造价值的独立的劳动形态。

第四,马克思整个经济学说所处的时代立论前提,资本家和全社会的统治、管理部门在整体上都是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劳动价值论就是要划清劳动与剥削的界限,揭露资本雇佣工人的剥削实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要剥削阶级、实现劳动者的当家作主提供革命的理论依据。

二、新的历史条件下客观现实的变化

从马克思《资本论》出版至今已经有140年的历史了,在这140年里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电子信息、生物基因、纳米技术等层出不穷,不仅极大地丰富了社会财富,而且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

第二,产业革命带来了产业结构巨大变化。马克思时代的工业和农业是社会经济中的主产业,第三产业微乎其微,纵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已成为主导产业,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发展迅速,逐年攀升。第三产业不仅涉及金融、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商贸,而且覆盖旅游、教育、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美国,农业产值仅占3-5%,工业产值只占20%不到,服务产业占75%到76%。美国的财富3/4是来自第三产业。香港没有第一产业,它的制造业占15%,第三产业占到85%。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的比重都在67%以上,从产业结构来看,发达国家已进人了“服务经济时代”。

第三,经济管理日显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出效益”不是一句空话,而当今社会,没有宏观管理,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微观管理,就没有企业效益。随着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和重要。

第四,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各国间的经济日加密切,“世界工厂”遍布全球,经济生活中的“神经末梢”四处可见,前一段我国银行存贷款加息的信息一经公布,即刻引起全球的极大关注和反响便是一例,这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

第五,今天我国从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马克思生前未曾预料的,也是人类历史上没有过的实践。马克思讲的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我们现在讲的是中国特色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三、进一步深化对创造价值劳动的认识

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学习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要全面、系统深人地领会和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在继承和开拓上下功夫。

第一,深化对管理劳动的认识。管理劳动是社会化劳动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劳动分工协作的角度看,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管理越重要。作为整体劳动不可或缺的管理劳动,它产生的效益直接表现为避免无政府状态下劳动无序造成的浪费和促进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综合效益。马克思深刻分析了管理劳动的作用,他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别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小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因此,“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从社会发展角度看,随着劳动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愈加细化,马克思时代资本家既是企业管理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合二而一”,已被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所代替,管理劳动创造价值不再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剩余价值混在一起,凸现其创造价值的本色。马克思还明确指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种加人产品价值的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要不断地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赢利,必须有高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制定并执行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被管理者的劳动效率,生产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劳动产品,经营管理作为整体劳动而存在,比一般劳动复杂得多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它创造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简单的劳动。

第二,深化对科学技术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在分析创造价值的劳动时认为,“商品价值体现是人类劳动的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肌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的耗费”。“当然,人类劳动力本身必须已有一定的发展,才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耗费”。例如,人们必须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在缝衣、织布、开机器等具体形式中耗费劳动力。因此,不需要经过学习和专门训练,一般人都能进行的劳动叫做简单劳动,它是“简单劳动力的耗费”。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才能从事的劳动叫做复杂劳动。其中,能够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生产要在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人们学习和培训主要是为了掌握先进技术和技能,以便能胜任复杂的劳动。纵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不断提高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标准,如过去看管仓库的劳动算是复杂劳动,而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己成为简单劳动,在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看机器可能是简单和劳动,而在经济科学落后国家却是复杂的劳动。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具有非实体的渗透性,它“物化”在生产资料上,改善其素质,提高其功能;“物化”在劳动者身上,改革劳动力的素质,提高劳动的效能。两种“物化”相互促进,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三次大革命就是一例。第一次科学技术革命是以力学理论建立为标志,物理学、化学方面的新成果,钢铁的出现,创造了蒸汽机等机器,出现生产工具机械化,生产力得以大发展;第二次科学技术革命,以电磁学理论建立为标志,使蒸汽机转变为内燃机、发电机、发动机,实现了工业电气化,生产力又得到发展;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以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遗传工程、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技术革命,把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推进到自动化、现代化的水平,大大推进生产力的迅猛前进。人类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创造科学技术;创造科学技术是为了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同时也为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劳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的方式和手段。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著名演说中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在马克思时代,科学技术虽然还不够发达,但马克思深刻地看到科学技术对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他指出:“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同时,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科学获得的使命是,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成为致富的手段。“同价值转化为资本时的情形一样,在资本的进一步发展中,我们看到:一方面,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在这些生产力中包括科学。当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在进人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后,科技人才的多少和水平高低、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小、科技对生产的装备应用程度和在经济生活中的要素—科研成果—专利的多寡,体现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准,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以科技为核心形成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成为当今世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民族生死存亡、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们坚持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既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原创含义,又反映了现代劳动的特点。

第三,深化对服务劳动的认识。在当代社会,以服务劳动为主的第三产业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社会经济发展和发达国家产业构成看,第三产业比重约占70%,并呈不断加大的客观趋势;从社会功能看,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与物质劳动、精神劳动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社会劳动。如果没有第三产业服务劳动,人们的需要就得不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就无法正常进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就无法正常运转。社会财富就无法增长。有些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不仅重要而且还十分敏感。如教育部门承担着培养人才的社会重任,这项工作不仅影响现在,更影响着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行业如金融、电信、保险、商贸等一旦出现波动,很快就会波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严重的还会使整个国家陷人无序,甚至瘫痪。在现代社会里,第三产业就象一张网连接着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直接地或间接地成为社会整体劳动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看待在社会生活中比重占70%的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已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热难点问题。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原理,在社会生活中,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指用于交换的有用的劳动,它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有用性即使用价值,二是用于交换即价值,大部分服务劳动具备上述两条件。虽然这些服务劳动凝结非物质化,但不影响作为商品的性质和作用。马克思认为:“商品所以有价值,一般说,物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的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而不是要这种产品是不是实物,即不是看劳动是否凝结、固定在可以捉摸的物品中。因此,创造价值的劳动并非一定物质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物质生产劳动。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承认服务劳动创造价值不等于说所有的服务劳动都创出价值。首先,从事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如商品运输仓储、保管劳动,传播各种信息(书信、电服、电话消息)劳动,这些劳动是发生在流通领域特殊的生产性部门,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其次,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教育、文化技术、社科、自然科学、文学、广播、新闻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的劳动,其中包括讲课、表演等无形商品和服务劳动。其三,从事劳动力商品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些为生产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主要的任务是保障劳动持续不断地提供,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医疗、卫生、体育、旅游等。一些服务劳动虽属于第三产业,但这些劳动不进行交换,如上层建筑的劳动包括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服务劳动,有一些服务劳动的性质不创造价值,如属于商品价值形态转换过程的服务劳动包括一般贸易、金融、中介等部门的服务劳动。也有一些服务劳动,不仅不创造价值,反而损害社会总价值,形成“负价值”,如营销、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