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定义范例6篇

车船税的定义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1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

(四)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款入库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是否与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二)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船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车船税按实际的使用月份计算,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少缴或者未缴车船税的,应予补征,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减免税规定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对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符合车船税法定减免条件的车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开具减免税凭证。

五、转籍车船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船转到我市落户,如已在外省市缴纳车船税,在我市不再办理当年车船税手续;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应纳的车船税。

六、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的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产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及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2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

(一)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内,单位车辆和已缴纳了“交强险”的个人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二)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社会公益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征车船税的条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辆的车船税,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其纳税地点为交强险的投保地。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或者车辆的投保交强险月份。有多辆(艘)车船的单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报缴纳。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定期免征车船税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车船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都应当由纳税人依照前款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的报表、资料,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九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管理办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及车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和办理车船的注册登记、营运许可、定期检验(审验)及查验交强险保险凭证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发现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3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和《海南省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军队悬挂地方牌号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场)、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光荣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农业生产专用的各类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车船;

(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

(五)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门不颁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七)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殡仪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义渡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员专用的特制车;

(八)五吨以下的非机动货船;

(九)非机动渔船和载重量十吨以下的机动渔船;

(十)经国家或者本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和领取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第七条 纳税人已使用的车船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者减少车船载重(客)量、变更车船用途,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对新增加车船,当年内按使用月数计算征税。省外车船在本省各地营运(使用)一年以上未纳税的,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已(免)税标志一律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角;摩托车的已(免)税标志贴在油箱的右侧;手扶拖拉机已(免)税标志贴在驾驶室座位的右侧。驾驶车船时,应携带纳税手册,以便检查。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使用税的作用是什么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4

这部最快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车船税法律,将取代此前施行多年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但其中按排量征税的合理性问题饱受争议。

排量阶梯式征税

相对于中国巨额的财政收入,车船税并不是一个大税种。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68518.3亿元,其中,车船税收入为186.5亿元,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27%。但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上升,车船税的征收变得更重要。

按财税系统的分类方法,在中国,车船税原本是一种使用行为税,在两次较大改革后,已主要成为一种财产税。

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颁布,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又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其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内外资车船使用税制度合并,统一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依照现行车船税政策,乘用车按座位和车型大小进行征税。

各地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税额。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大型客车每年缴纳车船税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小型客车480元,微型客车300元。这一标准多年来没有大的变化。

最新的车船税改革方案,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经》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乘用车分为七个梯度,将全部按照排量进行征税。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解释说,这是财税部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方案,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草案可能会有细微变化,但总体变动不会太大。

按照该方案,车船税新政策主要体现为:1.0升及以下乘用车负担减轻,主体车型税额适当提高,大排量车税负则大幅增加。按照不同排量阶梯式征税,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

价值征税难题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开始后,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收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作为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大幅度提高车船税不利于汽车产业尤其是国产汽车业的发展。

董扬认为,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概念,应基于价值大小进行征收,并将汽车折旧率计算在内。按排量征税并不科学,违反了财产税的本意。比如2.4升排量的奔驰汽车和同等排量的奇瑞汽车价值大不相同,按照同一税额征税有失公平。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财产税确应按照财产额大小进行征税,车船税也应按车船价值计征,只是在现实情况下很难操作。

任何税收调整都要考虑征税成本问题。张斌说,由于使用年限不同、折旧不同,车辆价值的信息不易获得,按该标准进行征税成本将大大提高。而以排量作为标准,信息容易获得,且固定不变。从总体上说,排量大的车辆单位价值更高,因此按照排量征税也兼顾了汽车财产净值的大小,可部分达到征收财产税的目的。

在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看来,相对于现行接近“一刀切”的征税标准,这次财产税政策调整,用排量标准体现出差异,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迈了一步。

孙钢认为,按车辆价值征税是一种理想状态,但难以操作。其中不仅是折旧问题,一辆车的价值本身就在不断波动变化之中。同一品牌的车,价格在一年当中也起起伏伏。

而车船税是按照年度进行征收,到底按车辆年初、年中还是年末的价值征缴,不易掌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和故障导致其价值变动,更是难以确定,地区之间的汽车价格也不尽相同。

对此,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车船税,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征收方法是完全科学合理的,按照排量计征是现实之举。

该人士说,车辆的情况千差万别,税务部门很难把握一个绝对客观的价值。车辆折旧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去年10万元购买的一辆车,按正常折旧一年最多折1万元,然而如果今年将其卖出或许只能卖5、6万元。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汽车折旧并无基本规律可循。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庞大,按车辆原值征税不合理,按评估值征收也不现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信息显示,2009年全国汽车保有量0.7619亿辆,同比增长17.81%,占全国机动车总量的40.84%。

税务总局该人士认为,汽车排量与其价值虽并不完全正相关,却也有90%以上的相关度。比如,同样是2.0升排量的车辆,尽管品牌不同,但它们对社会增加的外部成本相差不多。

财政意义独大?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以来,不断有业内人士提出,税额大幅提高,意味着该项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其他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

对此,前述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人士认为,改革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财政收入增加,而在于节能减排。

目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中国城市第一大空气污染源。在税制“绿化”之后,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排量标准征收车船税。除节能减排的意义,买得起、用得起汽车的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因此这次改革对调节收入分配也有一定作用。

孙钢则说,车船税是一个小税种,即使税额大幅增加,所能带来的财政增收也不明显。从税收绝对额来看,车船税在整体财政收入中只占极小部分,这次改革的财政意义并不大。除节能减排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意义,由于原来的税制设计合理性、公平性欠缺,因此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制。

从数量上看,一年不到200亿元的车船税收入,对于财政总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征收车船税的必要性以及相关规则应确保公平,则始终是有共识的。

财税部门一个倾向性看法是,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大的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将按适当方式进行调整,大幅提高车船税的收入。而从立法思路上看,车船税按排量征收的初衷在于“抑大扬小”,促进节能减排。

利用税收政策对汽车消费“抑大扬小”,此前已有先例。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的汽车消费税政策,便是如此。

一方面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另一方面,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撰文表示,该次消费税调整效果明显。受其影响,2009年中国生产的3.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销量明显下降,进口大排量车数量也大幅减少。

贾新光还表示,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税属于“短痛”,车船税属于“长痛”,购买大排量车后如果每年缴税上万,消费者对此肯定会认真考虑。但是考虑到3.0升排量以上汽车的实际销量很少,占市场的比重很小,而且现行消费税政策已经发挥出抑制作用,因此不需要再度“抑大”,特别是不需要用每年缴税1万多元这样“狠”的措施来“抑大”。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5

两者具体概念: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两者区别: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广州交通违章查询国库解缴税款。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收范围单一(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深圳违章转嫁。

(来源:文章屋网 )

车船税的定义范文6

上海推广税控收款机

上海从8月1日起在饮食、娱乐等行业逐步推广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后,商家只要通过税控收款机发生交易,在完成收款的同时也就自动“开具”了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税控收款机将在2009年底推广到位。

车船税收入大幅增长

我国各地车船税收入大幅增长。上半年,大连市车船税累计入库14668万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超过历年车船税全年收入。吉林省实现车船税收入1452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1983万元,增长471.2%,是去年车船税全年收入的1.49倍。江西省完成车船税921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3432万元,增长59.3%,是开征车船税以来增幅最高的一次。

巩义三产增税收

河南省巩义市立足发展工业经济,加快三产发展步伐,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96715万元,占任务的50.9%,税收完成56927万元,税收占一般预算比重达74%,地方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继续保持全省排头兵的地位。

百个财源点圈定

黑龙江省突出抓好市级财源建设,集中力量推进大项目建设,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推进100个财源大项目。省财政厅确定了现代农业、对俄进出口加工基地、资源精深加工领军企业等八个方面11个财源建设示范点。在组织专家学者对具体方案进行论证后,财源建设示范点推进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

余江财政首次同比翻番

上半年江西省余江县乡镇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历史上第一次实现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同比翻番。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乡镇收入增速快于县本级收入增幅。二是涌现出一批财政收入迅猛增长的乡镇。潢溪镇一枝独秀,增长18.6倍,迢迢领先。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主要有两项因素:一是工业经济发展,二是招商引资力度加强。

广州政策性增收成亮点

上半年,广州市萝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实现入库1913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9115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收,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新纳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是新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了各区土地的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