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例6篇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1

一、我区农村妇女基本情况

全区育龄妇女总人数414824,已婚育龄妇女人数312569。其中农村育龄妇女人数351148,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264589。

二、年《两纲》规划反映我区农村妇女健康主要指标情况

孕产妇死亡率23.58/十万;产前检查率84.17%;住院分娩率83.0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66.73%;婚前医学检查率为0;妇女病普查率23.20%;妇科病患病率15.03%;人工流产率1.84%。

三、我区农村妇女的主要健康问题

(一)生理健康问题

1.劳动强度大,导致体力透支而影响妇女的生理健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外出务工的队伍逐渐壮大,农村年轻力壮的男性劳动力都进城打工,留下的则都是老人、孩子和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便成了家庭的主力,大量的田间耕耘和繁重的家务劳动,耗费了她们大量的精力,而持续的负重使她们没有时间恢复体力,导致机体长期处于疲惫状态而影响自身的生理健康。

2.由于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承担多种角色任务,使她们没有精力重视自己的身体,淡化了自我保健意识,以至于各种健康比率不理想,特别是妇科病普查普治率较低。

3.由于没有丈夫在身边呵护和督促,忽略了自身的保健而造成可避免的健康问题。如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孕产妇保健的被动等。

(二)心理健康问题

1.由于留守妇女担任家庭主力的角色,凡事都要自己做主,责任的压力使其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严重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

2.夫妻长期分离,情感得不到充分交流,导致情感缺失而出现内分泌失调等妇女常见疾病发发生。

3.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给农村婚姻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农村离婚率大幅度升高,不少农村留守妇女对自己的婚姻有危机感,造成情绪不稳定而影响身体健康。

4.由于长期处于家庭与社会、家务与职业的角色转化中,身体疲惫,心情焦虑,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

(三)社会问题

1.由于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耗费了大量时间,外界信息的涉入受到影响,社会适应能力也相对减弱,其社会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2.由于世俗的偏见,农村留守妇女的社会角色作用发挥受限,使其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丈夫不在家,情绪得不到充分释放影响身体健康。

三、农村留守妇女健康干预措施

(一)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人文关怀程度,促进她们的身心健康。一是要加大对提高农村妇女素质的投入,发展经济的支持,建立农村援助机制,在农忙时,为劳动力少的家庭提供劳动力资源,以减轻农村留守妇女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二是建立农村留收儿童的保护机制,减轻农村留守妇女体力和精神的负担;三是建立农民工休假和配偶探亲制度,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当地市民一样享受廉价租房,帮助她们解决情感交流问题,增进她们的健康。三是适时推行将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提高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二)多形式的开展以“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健康”为主题的关爱活动。一是深入农村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农村妇女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引导她们主动、积极地参与妇女“五期保健”;二是开展免费婚前医学咨询服务、义诊义检等“送医送健康”活动,提高农村妇女保健覆盖率,增强农村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健康问题,使她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三是积极开展“妇科疾病普查普治项目”,提高妇女疾病普查率,降低妇科疾病患病率。

(三)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平台,扎实抓好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孕产妇补助办法,引导农村孕产妇主动参与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二是要加强孕情摸底工作,提高孕妇产前保健服务券的发放率和和农村孕产妇的早检率;三是要提高产前检查质量,提高高危妊娠的筛查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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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目标 教育内容 教育途径 教育评价

新义务教育课程结构设计,基于“整体”与“一贯”的理念,将初中原体育课改为体育与健康课,这是对传统的初中体育的根本性变革。我校通过近3年的课程改革实践,深刻体会到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必须对传统体育课进行全面改革,在目标、内容、途径、评价等方面全面创新。

一、多维发展,确立教育目标新体系

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应以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为宗旨,与德、智、美等各育有机结合,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新课程确立的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体系,明确规定了以下课程总体标准:(1)增强体能,掌握和应用基本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2)培养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表现出人际交往的能力和合作精神;(4)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5)发扬体育精神,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这一目标体系避免了过去所用的套话、空话,显得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就教学宗旨来看,体现了以学生运动技能培养为主的价值取向向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的多维价值取向的转变。实施这一目标体系,要遵循以下规律:一是目标的权威性。课程目标是根据初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的,不可随意拔高或降低;二是目标的灵活性。新课程目标体现了总体要求的规定性与实施单元的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在选定具体项目或内容后,执教者可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目标;三是目标的层次性。根据各年龄阶段学生发展水平,将目标纵向分解,形成目标树,使各阶段教育目标具体化;四是目标的针对性。体育与健康课必须关注学生的性别和年龄等因素,在总体目标范围内,根据学生性别和年龄特点确定教育目标;五是目标的全面性。体育与健康课目标既有显形的习惯、技能目标,也有隐形的品质、情感目标,设计目标应综合考虑,不可偏废。

二、多育并重,构建教育内容新体系

新课程突破了以往以竞技项目为主的内容体系,从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等方面确立了课程内容框架,从而极大地拓宽了体育课程的内容范畴。因此,选择新课程教学内容,要树立“大体育”观念,既考虑体育与健康课本身的教学内容,又思考体育与健康同各种教育因素的有效衔接,从“动育、心育、食育、性育、劳育”等方面整体谋划,科学设计。“动育”,即运动技能教育。包含着对学生运动兴趣、爱好、习惯、体育道德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训练,是体育与健康课的主体内容;“心育”,即心理健康教育。实施体育与健康教育的整合是对体育认识的一次飞跃,心理健康教育肩负着学生健康知识的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和乐观、进取、开朗、豁达的心态的形成等重要任务;“食育”,即饮食科学教育。人体的许多疾病都是“吃”出来的,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必须从关注饮食开始,因此,提高学生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意识,培养科学的营养结构知识和饮食习惯,是体育与健康课的基本内容;“性育”,即性知识教育。初中阶段,正值学生生理发育成熟时期,加强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性科学,打破性神秘,既是卫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劳育”,即劳动教育。它既是一门专门的课程,同时也是体育与健康的重要组成部门,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或自我服务性劳动,可以达到以劳健体、以劳益心的目的,对于增强学生体能,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多方结合,创新教育途径新体系

新课程改革为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实施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前提下,加强体育与健康课教学与教育诸方面的有机结合,创新教育途径,是实施新课程背景下,实现体育与健康教育目标的必然要求。首先,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有机结合。课堂是学科教学的主阵地,必须将改革体育课与健康课堂教学作为实施体育与健康教育的中心环节;同时,必须将各种课外实践活动作为有益补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趣味)体育活动、心理咨询活动、竞赛活动,为培养学生健康知识和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习惯和技能构建有效载体。第二,坚持课标的规定性与内容的选择性的有机结合。新课程标准只规定了学生身心发展标准,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教学内容,给学校和教师留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学校和教师完全可以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的原则下,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学生实际,选择教学项目或内容。第三,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与教育诸方面内容有机结合。将体育与健康教育渗透到教育过程的各个方面,既可以增强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实效性,又有利于以体育德、以体增智、以体强身,以体益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第四,坚持课程选择与课程开发相结合。体育与健康教育涉及了广泛的教育内容,结合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实施校本课程开发,有利于提高教学的针对性。第五,坚持学校、家庭与社区教育有机结合。在加强校内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调动家长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家务劳动或家庭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化宫、少年宫、体育俱乐部等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努力形成学校、社区、家庭互动协调的良好局面。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中介组织;职业同业协会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4

一、健康与健康权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即所谓“法律上之力” [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

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企业健康管理;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098-03

健康管理是对个体和人群的健康风险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的过程,旨在提高社会健康意识,改善人群健康行为,提高个体生活质量等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化过程。将科学的生活方式传导给健康的需求者,变被动的护理健康为主动的管理健康,更加有效的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健康(Dee W. Edington 1993,2001)。健康管理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保险业。医生采取健康评价手段指导病人自我保健,大大降低了医疗费用。20世纪90年代,企业决策层开始意识到员工健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与发展。由此健康管理成为医疗保健消费战略。与此同时,德国、日本、芬兰等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健康管理组织。健康管理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约为十年,并且实践应用先于理论研究(师建霞,2010)。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又称为劳动集约型企业。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别是指员工人数在100-299和20-99的劳动密集型企业(Pornpimol Kongtip,2007)。

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大发展提供巨大动力。另一方面是我国吸引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年鉴,2011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27282,占总就业人口的34.8%。因此推进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健康管理发展进程更能够发挥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同时从企业角度看,员工健康管理状况不佳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显性和隐性的成本,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间损失和员工医疗费等显性成本和员工的流失流动、员工的错误增多以及士气的挫败、缺勤等隐性成本。(NeilS. Austin 2006)做好企业健康管理将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盈利水平,进而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然而我国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

1 当前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管理困境

在我国员工健康管理的十几年中,许多大企业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健康管理体系,在健康管理的实践中走在了前列。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健康管理还存在很大问题,健康时报关于企业主动干预员工健康的调查显示:仅有333%的企业会每年定期举办有关促进健康的活动,60%的企业偶尔举办,还有6.7%的企业从未举办过此类活动(何勤等,2008)。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健康管理还处在低水平,存在很多困境。

1.1 企业健康管理的观念还未建立

这一现状是国内企业共有的,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健康管理的巨大潜力,没有积极的提供健康管理的相关服务。健康时报关于“企业需要的健康管理服务”调查表明:需要健康讲座的企业占34.1%;需要健康咨询的企业占516%;需要营养指导的企业占9.5%;需要就医指导的企业占10.3%;需要体检报告解读的企业占30.2%;需要全面健康管理服务的企业占30.2%(何勤等,2008)。从以上数据可侧面看出企业健康管理的意识淡薄,企业提供的健康管理项目和服务少。然而,在作为企业健康管理的发源地的美国,大多数企业都开展了员工健康促进与管理项目,进行员工健康管理。根据笔者对武汉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抽样调查,82.3%的企业只为员工入职检查,其中只有不到10%的企业建立了员工健康档案(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课题)。

1.2 企业员工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不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是其他类型企业,其员工都存在亚健康状态。2008年,由智联招聘展开的职场人健康特别调查的结果显示,六成职场人士出现过劳情况。此项调查还显示,在浑身酸痛、精神衰弱、失眠、脱发、烦躁、忧郁等状况中,近五成职场人出现了其中的1至2项现象,两成以上的职场人符合其中3项以上,而近一成的职场人甚至出现上述所有症状(钟亚芳,2009)。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以体力劳动为主,劳动条件差等特征使得其员工的健康状况更加糟糕。根据笔者的调查资料,武汉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有31.2%的员工反映存在包括职业病在内的多种疾病。

1.3 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健康管理的投资比重小

首先是企业每年愿意在健康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资低。据健康时报调查,每年2万元~5万元的企业占17.5%;每年5万元~10万元的企业占24.6%;每年10万元~30万元的企业占27%;每年投入30万以上的企业31%。从以上数据可看出企业对健康管理的投资不足30万元的企业占到69%,这表明企业对健康投资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投入明显不足。其次是企业每年愿为每位员工在健康管理全面的投入低。据健康时报调查,50元~100元的企业占9.5%;100元~300元的企业占36.5%;300元~1000元的企业占38.1%;1000元以上的企业占15.9%。从上述数据看出:投入1000元以上的企业仅占16%,1000元以下的企业占到84%(何勤等,2008)。

2 当前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管理困境原因

在我国员工健康管理的十几年中,许多大企业基于其雄厚的资金、员工激励的需要以及对健康管理较高的认识等原因,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健康管理体系,在健康管理的实践中走在了前列。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健康管理还存在很大问题,健康时报关于企业主动干预员工健康的调查显示:仅有33.3%的企业会每年定期举办有关促进健康的活动,60%的企业偶尔举办,还有6.7%的企业从未举办过此类活动(何勤等,2008)。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健康管理还处在低水平,存在很多困境。

2.1 中小劳动密集型员工健康管理体系构建困难

由于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殊条件限制,很难建立系统的员工健康管理体系,最多只能提供偶尔的体检。员工健康体系由企业员工健康档案系统、健康管理制度与管理系统、员工健康帮助系统、健康环境改进系统和健康事故评估系统构成。这一体系建立要求企业的员工进行定期的体检,并在体检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健康分析评估将员工按健康类别分类进而建立健康管理体系,最后在针对员工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改进措施(钟亚芳,2009)。从内容和建立过程上来看,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有较为固定的员工。然而我国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多为农民工,其流动性很大,单一企业不可能为其提供长期的健康跟踪观察,也很难建立员工的专有健康档案。

2.2 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健康管理的认识

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健康管理的认识,主要是不理解健康管理的内容和认识不到健康管理对企业的巨大作用。首先,传统的思想认为,没有病就是健康,从而忽视介于没有病与生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很多企业管理者拥有健康管理的意识,也愿意为企业员工提供疾病治疗保障。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忽视对疾病的预防,即对亚健康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进程。

其次,员工健康管理体系在建立的前期存在成本高,建立难度大等问题,甚至有时在建立前还会受到员工的不认同。这些都是的缺乏对建立健康管理的积极性,认为搞企业健康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一种员工福利而对企业却毫无作用。

2.3 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员工健康管理面临成本压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最大特点是人力成本高,进行健康管理就必然的要增加人工成本,给企业带来成本大幅提高,利润缩小的压力。对于大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老说,其规模大、资金雄厚,基于健康管理而上升的成本会因为其规模效应和员工积极性提高等而带来的利润而抵消,同时也不用太在意建立健康管理体系前期的投入。但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规模小,其利润来源主要是人力成本和销售额分差额,员工成本的小幅上升都会造成其利润的大幅缩小。其成本压力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和同类型大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管理实践落后,发展困难的主要原因。

3 推进我国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管理状况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健康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些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如企业自身的观念认识等,有些则是受社会环境和特点的影响,如农民工的流动性等。因此要推进我国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健康管理就必须从企业自身和社会协作两个方面进行。基于这个认识笔者提出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3.1 转变企业观念并使其认识到员工健康管理对企业巨大作用

改变企业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对健康管理的认识是解决员工健康管理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担心成本的企业,只有让其认识到了员工健康管理的巨大作用,同时明白员工健康问题也是企业的巨大成本的现实,才能期望其有动力做好健康管理,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Dee W. Edington,wayne(2006)通过研究指出,隐性缺勤,即工作绩效底下,在应员工健康状况不佳所导致企业损失中占绝大部分。这揭示出了员工健康管理的必要性。同时企业也要有意识的进行成本控制。而对于已经在做但是因为认识不到位的企业,要认识到健康管理不仅仅是治病,还要广泛的考虑到亚健康状态,并对员工提供持续的跟踪性的健康咨询和管理,总的来说,员工健康应该包括员工生理健康、员工心理健康、社交健康、个人发展健康、个人价值观健康等几方面内容。

3.2 发展专业性的员工健康管理机构

对于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自己进行员工健康管理,构建员工健康管理体系,存在很多困难,包括成本,专业能力方面的困难。因此企业完全可以选择员工健康管理外 包,利用专业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已建立的体系等为自身服务。这一方面可以较好的管理企业,提高员工积极性,消除员工状况不佳而造成的隐性损失,提高企业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节约成本。相比较企业自己设计体系来说,员工健康管理外包一方面可节省人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应用机构的通用体系,而不需另行开发体系,从而节省了开发成本。这一措施也正是美国大多数企业,包括百事、IBM等大型企业采用的方式,我国未来的健康管理必然成为一个单独的服务行业,为各种功类型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员工健康管理服务。

3.3 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社会或地区性员工健康管理数据库

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数据库在很大程度上可解决工人流动性的影响。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健康管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提供全社会的服务。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发现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多为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是的很难为其提供持续的健康管理。笔者认为如果拥有不以企业为单位的数据库,员工个人数据可以再企业间流动,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企业可以不用重新对员工收集数据,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更持续的服务,进而保证企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师建霞.员工健康管理研究综述[J].经营管理者,2010,(21):122-123.

[2]何勤,王萌.企业员工健康管理现状分析及体系建立研究——从人力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的视角[J].商业现代化,2008(558):310-312.

[3]钟亚芳.美国企业员工健康管理研究与启示[J].企业活力,2009,(12):55-58.

[4]Dee W. Edington,Y Louis. Kuku Li Recent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Health Management [J]. Health management Reserrch,2001,76(103): 140-147.

[5]Dee W. Edington. Zero Trends: Health as A Serious Economic strategy [M]. Michigan: Health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University of Michigan,2009.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实践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企业工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2]。数十年来,我国从立法等方面持续推进企业工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7条和第60条,从组织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方面规定了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工会的安全监督和服务职能可以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3]。近年来,众多的企业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钢铁行业,尽管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较多,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挑战更大,但通过调研文献和同行企业发现,不少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亦是成绩斐然。以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或京唐公司)为样本,本文总结分析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以期为其他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和面临的新形势

钢铁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生产工艺复杂、工序繁多、节奏紧凑,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吊装作业等众多类型的高危作业,易发生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中毒和窒息以及起重伤害等,生产过程中有高温、噪声、粉尘、射线等多种类型有害因素。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在整个钢铁企业分布点多面广、交织叠加,防控跨度大、难度高,对广大员工健康安全地开展工作构成了极大挑战。随着我国钢铁产业布局调整,产能压减,绿色转型等工作地不断深入,更多大型钢铁企业的员工遇到了机构重组、岗位调整、职住两地、远离家人等重要现实问题,加之新时期对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更高标准。新形势下,作为生产过程中伴有较多危险有害因素的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挑战更大、责任更重。首钢京唐公司是拥有近万名员工,包含有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工序,设计年产铁1347万吨、钢1370万吨、钢材1340.6万吨的大型钢铁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引领下,京唐公司工会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出发点,立足企业具体实际,不断总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主动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工会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先进的、科学的劳动保护理论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创新劳动保护工作理念、方式方法与钢铁企业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相适应,对做好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2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

2.1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劳动保护教育

大型钢铁企业工会组织都较为健全。近年来,首钢京唐公司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会工作,打开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发展了数倍于工会专职人员的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但仅仅依靠工会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毕竟有限。程柏松[3]指出,工会要发挥培训优势。推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安全卫生知识再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引导和激发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杜绝“三违”行为,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逃生急救的知识,更好地提升职工自我保护能力。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利用多媒体信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借助首钢挚友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员工在线学习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公司自有闭路电视等,让广大职工时刻沉浸在安全健康知识的氛围中。此外,京唐公司正积极试点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利用VR设备等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内容也更丰富、更实用,而采用打卡、积分、兑换奖品,点赞、留言互动,测试、考核通报等激励、强制手段,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实践表明,强化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促进了职工懂法识责,自觉行动起来,成为责任的落实者,权利的行使者,法规的维护者。

2.2创新竞赛活动组织,充分发挥“安康杯”载体作用

开展群众性活动是工会的优势和特色。“安康杯”竞赛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好抓手,是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好形式,也是在市场经济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4]。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按照总公司工会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具体的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把工会劳动保护的一些业务活动纳入到“安康杯”竞赛活动中,丰富了竞赛活动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演讲、安全漫画展评、应急演练等多种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竞赛氛围。将竞赛指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作业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竞赛管理模式,并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组织好的集体、成绩好的个人,保证了竞赛活动在公司的蓬勃开展。活动深入人心,职工广泛参与,普及了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了全体职工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提升了职工群众参与监督检查的水平,进一步巩固了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

2.3创新班组安全管理,夯实劳动保护工作基础

加强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5]。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长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组织座谈研讨、提素培训、金牌班组长选评,做到了班组安全管理经验共享,班组长队伍安全素养、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结合,推动班组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预识预控,实现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将劳动保护工作与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相结合,把劳动保护作为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的重要内容,促进了班组自主安全管理;将劳动保护工作与“职工之家”建设相结合,打造健康、安全、和谐之“家”的工作环境,形成了安全互保联保、互相帮助、互相提高的好团队。创新班组安全管理,把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实现重心下移,为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2.4创新开展心理服务,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当今社会抑郁症、焦虑症等疾病慢慢成为人们健康的“隐形杀手”,这些心理疾病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埋在身边一颗随时可能触发安全事故的“定时炸弹”。因此,工会应实时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健康问题,而不是在发生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的维权[6]。加强职工心理驿站建设、关注和关照职工的心理健康日益成为各级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7]。在北京市工会、总公司工会支持下,2019年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建成了职工发展心理体验示范中心——职工心灵驿站,配置了心理解压、心理测量、心理疏导等设备设施;组建了具有外聘专家10名,公司内部志愿者近100名的心理帮扶团队;开设了手机微信“首钢京唐”公众号下“心灵驿站”“电子书屋”板块;设置了职工心灵驿站服务电话,并在“驿站”电脑接入了“北京市职工心理体验服务系统”。实现了为职工提供线上和线下心理健康服务。两年来,京唐公司工会持续推动“职工心灵驿站”规范、长效地开展职工心理关爱工作,不断丰富职工心理服务内涵,提升心理服务的专业化与精准化水平,已累计为职工提供服务近2000人次。通过职工心灵驿站带动职工关注心理健康,提高自我调适和压力管理能力,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为职工营造积极和谐、健康向上的心理氛围与工作环境。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从“管人”到“管心”,开启了源头干预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5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文化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它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8]。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持续创新和拓展安全文化建设渠道。广泛组织开展安全文艺汇演、安全征文、安全摄影、安全DV拍摄、安全FLASH、安全书法展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在“职工之家”张贴安全漫画、宣传标语、全家福照片、亲情安全寄语等,营创班组安全文化;借助厂区电子显示屏、食堂电视滚动播放安全行为、知识短片,传播普及安全知识;搭建QTI信息系统,为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安全改善,提供便捷互鉴的平台;大力选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京唐公司工会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使职工浸淫在安全文化中,用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熏陶职工,提高全员劳动保护素养。

3结语

(1)安全与健康是职工最大的权益,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工会的使命和责任。尽管钢铁企业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多,但近年来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2)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和劳动保护更高标准要求新形势下,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充分发挥组织与群众基础的优势,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需求。(3)首钢京唐公司工会通过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竞赛活动组织、班组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服务、安全文化建设等,增强职工风险防范、劳动保护意识,提升安全知识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职工健康心理、良好安全习惯养成,开创劳动保护的新局面,取得了积极成效。(4)首钢京唐公司创新工会劳保保护工作的成功实践表明,与企业转型、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探索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理念、新途径、新方法,对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段伟利,陈国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建模与应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20(05):53-61.

[2]王鸿,吕梅.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责任的虚化及其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5):15-17.

[3]程柏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6.

[4]任国友.科学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01):57-62.

[5]宋振.关于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S1):114-116.

[6]谢振华.新时代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方式探讨[J].现代职业安全,2019(05):56-59.

[7]刘桂萍.关于新时代首都职工心灵驿站建设的思考[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3):15-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