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范例6篇

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

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法 价值 调整

引言

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型而言,民法是发达国家制定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都比较早,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发复杂与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与完善。就我国民法的发展而言,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与经济特点,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有着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社会经济越是发展、活跃,民法的作用与意义就越突出。而民法的发展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市场经济中,民法具有深刻的意蕴。

(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是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市场长期采用行政权力优先与命令下达的形式控制经济的运行,民法中忽略了经济的作用。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价、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充分的展示。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内部结构,分成不同部门,具有系统或整体性,是现行法。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在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规范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民法为适应这一要求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民法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规范,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广泛行为的自由。主体地位平等,改变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使民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需要。市场经济关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可以看到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民事范畴也具有一定的非权力性,这种非权利性集中表现在平等自愿、自主诚信、对等补偿性的方面。而毫无疑问,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使多种要素达到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中,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参与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享有权利并获得切实的权利保障,正因为这样,民法与市场经济能实现很好的契合。

(三)民法是维护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同时,通过各种内在关系与外在的环境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在这个市场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市场经济不容忽视的。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有效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本身即构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确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基础达成一致,就是要以保护个人财产与人身权利为目的。另外,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独立、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有主体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正因如此,使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地正常开展。例如,《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规定,是对法人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法人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商业行为,能按照市场的规律处理一些经济发展的问题,获得等量的经济报酬。

市场经济中民法价值理念的选择

法律是现实的社会人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而制度的时间是以法律价值理念为前提的,并在其支配下把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且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正义公平诚信需求的满足时,人的理想与对人命运关怀才能实现,这样形成人内心的确信,最后又回到法律的价值理念。

(一)主导威严

法律至上理念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追求法律制度正义与追求执法程序正义始终是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法律必须有权威,社会人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社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在其心理层面上就会留下对这些法律的情感标记,有了这种情感,容易产生对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感,进一步确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的权威性,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倡导透明

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来自市场主体,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律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品质,公众作为市场中的组成分子,是实际法律的使用者,他们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则,这就需要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张扬正义

正义外在的显示是一种体制,内在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正义的理念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哲学的代表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另外,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同时,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正是正义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进公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首先要体现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获得的机会均等,这里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和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诚实和守信,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就是要保护诚信经营,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能,人人机会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应有之意。

(五)保护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法制体系应该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在保护个体通过正当手段实现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诉求。在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不允许出现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会个体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总的来看,应该保证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是指经济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路径

(一)更新法律观念

转变裁判法学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针对市场经济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预防与控制的措施,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规律来对法律体系做调整与预境。树立契约观念。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人身依附和等级锁链,享有独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在交易中彼此处于完全平等的状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商品交易的全过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变革

通过变革使民法能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法律的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一些责权部分,或者复杂的部门关系,但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职能,使得这种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来保持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在市场经济中完善这些执法部门自身的法律与法规,使之能面对复杂的市场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经济基础,如保留典权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体例和规定。针对已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对基本法律的保障,实现基本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指导与调控作用,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建立与健全物权法

民法上所称的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物权法的建立是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彻底摒弃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确立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做出一定的选择。选择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种民事单行律和法规

民事单行律和法规组成了强大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系与系统,因为市场经济涉及的面较广,需要各种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有的已经不单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人们观念的变革与财产的纠纷随之而增多,特别是一些跨国的婚姻,更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问题带有很多的联系;再如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合同法也要针对这种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1999年月15日,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基上,我国废止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从而消除了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间的分歧和矛盾,缩小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这些法律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地完善与充实(傅健,2000)。

参考文献:

1.徐晨曦,张泽,张军.也谈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林春彬.市场经济与民法[J].滁州师专学报,2001(3)

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范文2

民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在民商法中所调整和规制的范围主要是市场经济中所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民商法的主要适用范围,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资格,促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赋予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于其财产关系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保障交易是处于安全状态;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行为,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持交易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全都依赖于民商法,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效应。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阶段中,已经在不断将该制度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已经初步的建立成型,主要有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从其现状分析来说,我国民商法规范力度不够。在投入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从规范的质量、数量、体系等方面来说,明显达不到社会经济体系的需求。主题体现在如下方面:(1)民商法体系欠缺,基本法建设不够严谨,法律条文不足,大部分都是司法解释;(2)立法内容较空洞;(3)社会实践力度不够;(4)政府部分对于一些民法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配合力度不够。所以,我国民商法在面相世界经济的发展时,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但是也从中发现,我国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提高民商立法的数量和质量。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民商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但是民商法中存在许多的不足,对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能满足,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制度老化

大部分的民商法建立都在改革开放前后,只是将当时的计划体制和要求体现出来,在我国时代的进步下,国内的经济不断提高,民商法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的需求,目前存在的民商法并没有从本质上进行改革。国内出现了“国家立法明显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现象,守旧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合现阶段的发展,所以才出现了很多经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二)立法体系散乱化多样性、复杂性是民商行事行为中的特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现在存在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统一的管理,没有进行规范化的调整。虽然国家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律规程,但是在其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详细的提出,只解决了燃眉之急,满足了部分法律制度的空白,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国家很多时候只是为了一些条例、规则、方法、意见等进行一个解释,专业化不够,其中还与之前的一些制度相似,虽然多次进行了民商事关系确立,但是对于民事关系和民商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三)立法倾向行政化目前在现在的民商法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主要是由两方面引起的:一是在进行民商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表达出来,比如通过《土地管理法》来体现了土地法;二是政法在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也存在。比如《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罚款、扣留的规定。绝大多数的民商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初步的建立工作,不利于正确的民商法律制度形成。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在国民商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阶段中,凸显出了许多的问题,因为针对我国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劣势,本文根据民商法创新、对民商法体系调整、以及该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提出了如下解决措施:

(一)加强民商法创新

目前社会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高速运转的状态,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当跟随时代的变化,转变法制理念,进行民商法创新,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制度。将我国民商法制度完善,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应当加强民商法的创新力度,将立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减短,尽量将详细的、具体的规范内容提出来,降低民事立法中所造成的问题。

(二)调整民商法体系民商法体系调整

在我国完善民商法制度和发展中必不可少,将民商法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当采取应急的方式进行立法,应当尽量细化法律法规。从传统的立法基础上,将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制定一个民商法立法的总体规划,让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辅导,相互作用。

(三)建立民商法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进步

如何是将民商法作为依据来进行了,为了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的运行,建立健全民商法立法是必要手段,应当将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加快立法效率。通过立法体制将民商法完善,提高立法进行的步伐,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促进民商法立法的进度,将适合我国社会体制发展的机制制定出来。在民商法律运行中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运行机制正常运行,并不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非法侵扰,如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群体,保障民商法的公正性,带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快进度。

(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手段。其中该机制基础性保障内容有:国家最高法律机关行使立法权,将法律体系制定出来,将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出来,为社会提供依据,并在实施阶段中严格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使用自己的权利,但是行政长官并不具备任何特殊权利;审判权和检查权是司法机关单独进行使用的,其中并不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群体的干扰,将公平、公正进行到底,其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打击司法腐败情况进行;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公民,应当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工作上应当进行监督,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职人员应当举报,对我国的法律权威应当积极保护,维护大家的家园。这能国家才能得到进步,才能够对于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律制裁,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惩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定当追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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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本文回顾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我国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从理论与实践上总结国民经济核算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并提出开发一系列卫星账户、构建国民经济大核算体系,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贡献

从1953年sna到1968年sna、再到1993年sna,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不断发展和完善。现行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为对象的宏观核算,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工具: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或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计算、测定和描述的宏观经济信息系统,是整个经济信息系统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在理论与方法研究、制度建设、数据提供上取得了许多业绩,为社会繁荣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宏观经济方面,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核算指标来描述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系统、详细的数据,为党和政府提供了制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国际关系方面,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是裁定我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应享受的优惠待遇的重要参考标准;在企业决策方面,国民经济核算为企业选择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导向作用:在社会生活方面,国民经济核算反映了居民生活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也为居民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虽然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随着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演进,现行国民经济核算还存在着许多新问题,有些地方仍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面临诸多挑战,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发展、完善和创新,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缺陷

朱之鑫曾在全国统计局长会议上用“三个不适应”来概括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局限:一是不适应党政领导部门的决策需要;二是不适应社会公众了解国情、认识形势的需要;三是不适应对外交流的需要。这些不适应是由于国民经济核算的局限性造成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国民经济核算的全面性日益受到挑战

1、忽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因素的核算。传统国民经济核算是以gdp为中心的核算,但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核算方面日益显现其局限性。一是夸大了以国内生产总值为代表的经济增长率:二是没有测算作为未来生产潜力的自然资本的耗损贬值和环境退化所造成的损失,未能将环境和自然资源真正纳入国民资产负债核算中;三是因过度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损毁了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条件,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难以为继。

2、忽视对人力资本的核算。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中的知识与技能的存量总和。人是生产力中最能动、最本质的因素,人力资源构成一国可利用的人力生产力的总体,人力资本是人力资源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它具有资本的基本属性,是投资的结果,能够带来收益。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决定因素,而且对于现代经济来说,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但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只将教育支出中用于校舍等固定资产的部分作为投资,而将用在教师工资、图书购置等方面的开支不作资本处理;此外,人们用于健康等方面的支出,也未计为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在有关经济增长因素的核算与分析中,人力资本作用与贡献的核算,也就成为未来国民核算领域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新内容。

3、忽视对科技因素的核算。全社会科技投入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活动状况的重要标志,是制定国家和地方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正与日俱增,对我国科技投入与产出进行科学、准确的测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有紧迫性和新颖性。但传统国民经济核算除了在r&d核算及科技成果产出的直接核算方面取得进展外,在诸如如何深入描述科技活动与经济活动问的内在关系与规律,以及如何准确测度知识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方面难以满足政府决策分析的需要。

4、忽视对地下经济的核算。地下经济又称隐性经济,目前经济学界尚未对其概念及核算范围形成公认的解释,一般认为地下经济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的、逃避纳税和政府监督的经济行为。联合于1993年推出新sna时,正式提出各国应尽可能将地下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围之内。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地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成分已在逐渐上升,地下经济已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成为我国较为棘手的经济问题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将逐渐扩大,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经济和统计工作者已经开始涉足于这一领域,但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地下经济核算领域尚属空白。

在资金流量核算方面,忽视对金融虚拟经济的核算。虚拟经济的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较权威的观点是将虚拟经济看作是一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模式如成思危认为,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活动模式,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货币资本不经过实体经济循环就可以取得盈利,即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刘骏民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运动有关的金融活动,经济系统是一个价值体系,由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组成,虚拟经济是心理支撑的价格系统,实体经济是成本支撑的价格系统。我国虚拟经济发展目前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非常欠缺驾驭虚拟经济的经验。研究虚拟经济非常需要规范虚拟经济的内涵,界定统计范围,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sna统计核算体系中虚拟经济统计核算体系仍然是一片空白因此,构建我国与国际统计核算体系一致、遵循国际统计核算原则、与sna衔接的虚拟经济统计核算体系迫在眉睫。

第二,国民经济核算的及时性、可比性较差。

及时性是指统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任务,及时满足各部门对统计资料的要求。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坚持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核算信息:二是要求对核算信息及时进行加工处理,及时编制报表;三是要求及时传递核算信息,将编制的报表传递给使用者。在时效性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分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因而不能提供有关每一个季度当季的国民经济变动趋势的数据,不能适应政府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经济运行情况的需求,而且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对外也不够及时,核算数据的收集、整理、周期长,不能满足各方面研究的需要。

可比性是指统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的统一规定,提供相关可比的统计核算资料。可比性要求统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核算方法、统一的核算原则、统一的指标口径进行核算,使所有核算单位的统计核算都建立在相应可比的基础上,从而使所有核算单位提供的统计核算资料能够相互比较,便于分析、汇总。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可比性较差表现在:其一,由于我国的不变价核算方法尚不完善,还没有提供不变价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结构数据,因而不能很好地适应党和政府具体地了解不同年度之间可比的经济总量规模和结构变动情况以及国民经济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其二,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的准确程度不同,地区汇总数据与国家数据之间的差距较大,因而不能很好地适应党和政府准确地了解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的差距;其三,核算体系中指标的不完全可对比性,不能很好地适应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分类较粗、指标体系不健全、某些计算方法存在不可比性,因而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要求。

第三,国民经济核算的服务意识淡薄。

受传统服务观念的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部门对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很差。比如,国民经济核算各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复杂,除非是核算界专业人士,普通民众很难理解,这给国民经济核算知识普及和工作实践带来障碍;对社会数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重视不够,对国民经济核算概念、方法、指标口径及其调整、变化宣传解释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公众对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和准确理解这些数据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社会也需要了解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这方面我们重视不够。

三、构建国民经济大核算体系以应对挑战

面对上述挑战,国民经济核算有必要进行变革,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做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而建立国民经济大核算体系就是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按照统一规范的概念和标准,把原本属于不同领域的核算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内容更为丰富、具有更高层次、可以为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核算体系,它涉及到国民经济核算、社会人口核算、科学技术核算以及环境生态核算等众多领域。

第一,开发一系列卫星账户,解决国民经济核算的全面性问题。设置环境、经济和生态卫星账户,向环境、经济与生态综合核算方向扩展,大力推行绿色gdp核算体系,提供关于可持续发展描述、评价的数据信息:设置知识经济卫星账户,向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和知识产权综合核算方向扩展,提供关于人力资本、技术创新、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数据信息;设置金融卫星账户,向隐性经济、虚拟经济、跨国经济及衍生金融工具综合核算方向扩展,提供关于实体经济规模与虚拟经济测算的金融数据。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领域的核算不仅内容繁杂、指标众多、计量单位各异,而且自成系统,缺乏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国民经济大核算体系的建立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按照统一规范的概念和标准,把不同领域的核算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核算体系。

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范文4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 制度完善 制度发展

0、引言

在法律体制中,市场经济的主要条件与内部规则的反应是民商法,将民商法作为基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中心,民商法对整合市场主体的交流活动有着直接性作用,进而确保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与稳定进步[1]。当前利用对过往法待文化的传承改进与对全球民法理论的采用,促进构建民商法体制,可是和当代法律规则具有相当的差异性。所以,分析当前民商法规则的改进和进步,进而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中占据主要地位[2]。

1、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制当中,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是其最为基本的法律体系,可是现在的民商法律体制还存留着较多的缺陷,不能够良好的使经济进步与司法实践达到其基本的要求,具体的缺陷如下:

1.1民商法体系的陈旧

许多民商法体制设立在改革之前与之后,比较全面的体现了规划体系的特点与需求,可是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商法体系渐渐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从而陈旧的体系产生着较多的缺陷,现今的民商法体系并没有在其本质上对过往行政体系制度实行全面的完善,针对如今情形的市场经济不能够全面的应用。通常形成市场经济活动过前与我国设立法律的后退情形,致使较多的法律制度还无法全面的实施与推出,如今的民商法体系显著迟慢于国家目前法制建立的要求,以此致使了较多不正确的经济活动的残留。

1.2立法体制的杂乱

因为民商事活动的多样与繁杂性,法律体系太于粗劣与体制不完善,如今民商法设立法律的体制杂乱,缺少整体的规定与调和。我国不断设立的法律体制也有着较多闪烁其词的方面,虽较好的解决了当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补全了一些法体制的空缺,可是我国因为解析与表明法律规制从而颁发实行的准则、详细规制、方法、看法等繁杂众多,具备较大的杂散性,并且拟定出来的一些准则间的冲突发生与重复,在同样的民商事联系中的确定中产生了较多的设定法律的状况,不便于全面处理好民事关联纠葛和商业事关联纠葛的状况。

1.3、立法倾重于行政化

在现今民商法当中,行政化太过于倾重,而且大多数的民商法立法都是以行政体制的方式而产生的,另外,在如今民商事法律体制当中蕴含较多的行政法律标准,例如某准则当中就有着罚款与拘留的规矩。大多数民商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担任设立的,对于准确实行民商法律体制出现了不良的作用,也较大的困住了民商事权力的实施。

2、针对我国民商法律体制的改善和思量

2.1改变法制理念,增快民商立法

在长时间以来,法律体制注重的是经验的归纳,对于法律的指引技能缺少充足的认知,导致出现先进行实践与改革再进行立法的政治形式。而在立法的准则上,注重的是设立法律时尽量广泛而不要太过窄小,这种情况也让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准则性标准较多,条例大致都为模糊,不具体,导致较多的规制不容易实行,随便性较大,影响其实际功效和实际作用的展现与威信力。国家民事立法的改善,应该要转变现今立法的不及时性与模糊性,务必要抛弃过往古板生硬的引导思想,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把立法内容设立的具体、明细、全面、详尽,避免民事立法粗劣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更加良好有效的进步,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

2.2建立科学的法律体制

必须要抛弃过往粗糙、繁杂、模糊的立法准则,清除需要哪种就建立哪种的应急系统形式立法。正确的认知全面改善适宜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而不是多种法律制度的简易拼合组凑在一起。所以,务必要抛弃应急式的立法形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要素作为主要根本,在科学预判的基本方式当中,拟定一种相关于民商立法的整体计划,从而建立民法典,消除立法工作的模糊性,使得各种法规搭配起来,成为一套完整的整体,有序划一,互帮互助。

2.3设立民商法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民商法是其发展与进步的基本,为了顺应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让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法规可以公正有序的运作,就务必要设立全面的民商法运作体制,改善立法的体制从而提升立法的成效。并且在立法体制上要加快全面改善民商法的立法。司法机关应该要保证民商法法律运作体制的特立性,使其不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体的违法干预,保障民商法有序全面的运作,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

2.4设立全面的运作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与其顺应的法律体制由完好的法律运作体制而决定,完好的法律运作体制是法制国家经济进步与社会和谐的基本。这种运作体制的基础保证包含:我国权力机关实行立法权,拟定完善的法律,为社会供应完善的法律体制,并且监察法律的实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获取权力,依照法律实施职责和权力,司法机关单独实施审断权与督查权,不被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体所干预,由此达到公正公平,消除司法腐败,社会团体与广大群众能够自觉的遵守法律,并且勇于监督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行事,踊跃维持法律的威信力。这样才能够让总体法律运作做到有法可依的需求。

总结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系中产生的目前使用的法律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即法律运作机制没有较好的独立性,使得司法权无关紧要,从而导致很多法律成为子虚乌有的摆设,同时没有严密的制度对行政权力的乱用进行高效的监管与约束,法律公平公正运作遭受挑衅的状况时常会出现[3]。所以,民商法制度的建立,对整合民众、商业事情的主体交易行动,协调市场秩序中占据主要地位。健全完善当前的民商法,有利于培育民众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成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经济与法制.2015 05(11):123

[2]雷若冰.探讨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法制与经济.2014 03(12):147

[3]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4 06(1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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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经济结构;协作型治理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081-01

1 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未曾有过的重大变化:在所有制结构上,私有制经济已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私有制的比重还在进一步提高。在收入分配结构上,已形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格局。在阶级阶层结构上,已形成了“金字塔”型,新资产阶级兴起,工农大众弱势化。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上,高速度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使GDP的增长大打折扣。在内外经济关系上,我国国民经济正面临着日趋附庸化的严重危险。

经济的变化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从组织到地区,到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方式进行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各方面的利益被充分的显现出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形成“五大等级”“十大阶层”的“金字塔”(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报告),人们被分化成了不同的阶层,即使同一阶层的人们之间,利益需求也不完全统一,个性越来越明显,社会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强,正在由统一向分化转变。我国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乃至性质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隶属于国家的管理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中心任务则更多是满足成员需要及谋求组织自我发展。整个社会整合正在由行政性社会整合向契约性社会整合变革,市场中的契约性关系,以及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都在整合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和结构的分化,要求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社会力量的发挥,以契约为基础,运用与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合作的协作型方式整合社会资源。

2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协作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通过政治手段的倾向对于其他领域的强势统治开始相对弱化,中国政府职能从改革前的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经过改革推动的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现在正在展开的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政治职能。 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治理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将由政府治理模式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协作型方向发展。其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首先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领域弱化出来,就必须加强市场自身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完善了,政府自然就没有干涉的空间,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会彻底。其次,政府要改变垄断的行政模式,强化社会自治的能力,采取和社会共同管理的方式。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他们正在承担着具体的、专业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政府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社会力量,向协作型治理模式转变。

笔者认为在具体努力上要培育或完善实现协作型行政的基本要素:

2.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项制度的安排转向以结构性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经济完善,一方面要求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减少行政的直接干预,使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断要求有效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既要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规则,又必须在西部大开发中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和居民共同富裕成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结构的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问题越来越突出。积极寻求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合理的财产分配关系,科学整合利益群体,为人们进一步创造获得利益的空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质性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2.2 培育协作型的公民社会

“协作”顾名思义是至少两个主体的共同行动,所以,加大政府以外力量的发展是必要的。公民社会的出现,决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培育公民社会,首先,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开放的的公众参与环境,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其次,是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并加以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基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其制度环境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促使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2.3 建立民主法治政府

民主从根本上说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是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强化公民的参与决策的机会和体制。法治政府,一方面政府本身机构的设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行政人员的自由才量权也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参考文献

[1]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张康之.走向合作治理的历史进程[J].湖南社会科学,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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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国民经济 核算体系 构建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的主要问题,而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于忽视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面对这种现象,要求我们构建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和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绿色国民经济核算逐渐受到了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认可,各国将积极构建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体系。

一、绿色国民经济核算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即绿色GDP核算,它是在原有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入环境以及资源的核算,构建完整的经济核算体系,实现国家经济核算结果、数据的真实、可靠,为以后的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和依据。[1]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只有环境得到保护,经济才会实现真正的发展,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提升。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扣除对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环境(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的破坏性影响后,所得到的国民经济的总量,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真实反映,是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共同进步的重要指标。

二、我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认识不到位

虽然绿色国民经济得到了广泛的赞同和认可,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专家、学者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贯彻落实不够到位。由于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要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核算体系中,而以往大部分领导和官员只关注经济增长,还没有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价值观,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由于绿色GDP力求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综合性地反映国民的经济活动的成果与代价,一旦实施绿色GDP,必将带来干部考核体系的重大变革。过去各地区干部的政绩观,皆以单纯的GDP增长为业绩衡量标准,现在要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放在一起综合考评,这会使很多干部想不通,从而形成诸多阻力。除此之外,由于绿色国民经济的范围比较广,核算涉及到的资源环境比较复杂,但是在目前的核算过程中,只是对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进行核算,还有许多方面的内容被忽视。

(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技术不完善

当前实行绿色GDP核算存在许多重大技术难题,其中主要体现在环境成本的计量上。环境成本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治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消耗的资本总和,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经济发展是不同步的,所以在计算环境成本时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很难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因素[2]。

(三)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

尽管有关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理论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但从整体上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理论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且不同国家、地区的核算制度、规范等也有所区别,很难找到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理论体系,在进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时,核算不全面,结果不真实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对于明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环境问题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三、我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树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理念

为切实的落实、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首要工作就要树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理念,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明确环境核算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使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观念深入人心,促进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顺利开展。树立正确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理念,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协调,转变以往片面发展经济,忽视环境保护的做法,真正构建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二)建立健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采用实物方法和货币方法进行核算,实物核算方法主要注重实物的计量,它是表示资源的流量与存量,可以提前预测出资源使用的数量以及污染的程度,提前采取解决措施。货币方法就是利用货币的形式对资源进行核算,它主要是对资源的外部成本进行研究。为了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情况,利用货币方法对来评估恢复环境的所需的费用。虽然这种货币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它对国民经济的核算具有现实意义。[3]

(三)完善环境统计的标准

为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构建完善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就要有完善的环境统计标准,来实现高效的环境问题统计。首先应对自然资源进行统计,自然资源主要有地下资源:土地、石油、煤等,生物资源:野生动物、森林等,以及水资源。其次是生态环境的统计,主要有土地、森林以及水,对生态环境进行核算时,应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态效益,二是环境的耗损,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例,生态环境带来的效益主要有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等,而耗损主要有对森林的砍伐、破坏等造成的损失。最后要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统计,对环境进行有效的检测和防治,明确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以及对人类健康、各种生产活动的影响,明确防治环境污染的费用。

(四)构建完善的评价标准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比较复杂,为提高核算效果,应加强评价体系的建立,对核算的内容、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科学的评价。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经济核算评价体系,因此要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经济核算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使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能够集中的反映核算的结果和问题。

(五)完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相应制度

要使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取得良好的效果,就要建立完善的核算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政策、法规,为实现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提供有力的保障。例如在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中加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定环境的审计制度,完善绿色国民经济的协调机制,对经济核算的方法、范围以及环境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使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结果更加真实、科学,准确的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四、结束语

构建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要努力完善各方面的措施和认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参考文献

[1]牛文元.新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GDP[J].环境经济,2011(3).

[2]牟宗翠.关于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思考[J].上海统计,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