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例6篇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群塔交叉作业信号指挥防止碰撞措施空间限制器

随着当前我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的大量建设与开发,这些项目往往量大面广,开发建设时有着幢数多、范围大、一般以高层与小高层为主,施工时作为垂直运输的重要工具塔吊是不可缺少的。而多台塔吊在同一施工区域内整体协同作业,如何来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就显得十分重要。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第2.0.14条规定;“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根据最新的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第5.6.14条;“用户需要时,塔机可装设工作空间限制器,”所以,目前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不是必须的。目前未强制,是由于国内多塔的工作空间限制器尚在研制中。单塔工作空间限制器已经有售。我公司在湖州市吴兴区八里镇西山社区农转居高层与小高层建设施工中(西山社区一区一标段多塔布置图),对多塔机整体作业防碰撞管理,认为做好以下工作十分重要。

1、基础定位、统筹安排

群塔作业由于距离较近,施工中既要满足吊装区域覆盖面要求,又要减少相互干扰,如在同一覆盖区域内有二幢以上楼,则应考虑定位必选择在最高层处,这是由于塔吊附着的需要,因此合理布置非常重要,所以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制定详细的平面布置和立体协调方案。根据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第2.0.14条规定,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同时还必须保证塔机两臂端与周围建筑或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m。大臂覆盖区域应避开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避开不了时;应进行可靠防护,如安全隔离防护棚、防护警示。或者依据《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第5.6.14的规定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

2、协调各塔、升高次序

一个标段往往由几幢或几十幢楼组成,且相邻标段的塔吊对标段与标段也有影响,故在大型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开发中,多塔防碰撞应考虑二个方面内容。第一要保证本标段内的多塔防止碰撞;第二要保证本标段与相邻标段的多塔防止碰撞。本标段内除第1点叙述外,我们坚持结构进度控制,有意识让居中的幢号先上,形成群塔“中间高、四周低”的形态。由于中心位置塔机受周围塔吊的影响和制约较多,故居中塔机应尽可能保持在高位,并保证其技术性能最好。同时由专人负责协调各塔机的升高次序以确保塔机回转时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间的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大于2m,工作中吊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间隙大于2m,以防止塔机相互碰撞。根据各标段多塔防碰撞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标段进行综合细化调整,编制整个开工项目的“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方案经有关责任主体审核通过后,必须将方案中防碰撞的各项措施传达到每个塔吊司机和信号工中。

本标段选择2、5、9、4、6号塔吊先上,由于1、2、3号塔吊主管17层的高层,故附墙必须在高层部位。

3、多塔作业、六个原则

塔吊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和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超载使用,机械出现故障或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解决。司机在作业中要按照信号指挥工发出的信号、旗语或手势进行操作。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有误将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坚持多塔作业六个原则;1)、低塔让高塔原则:低塔在运转时,要观察高塔运行情况后再运行。2)、后塔让先塔原则:塔机在重叠覆盖区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的塔机要避让先进入该区域的塔机。3)、动塔让静塔原则:塔机在进入重叠覆盖区运行时,运行塔机要避让该区域停止塔机。4)、轻车让重车原则:在群塔同时运行时,无载荷塔机应避让有载荷塔机。5)、客塔让主塔原则:另一区域(另一标段)塔机在进入他人塔机区域时要主动避让主方塔机。6)、同时升降原则:所有塔机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升降,以满足群塔立体施工协调作业的要求。

4、专业管理、监督检查

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是塔式起重机的三个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对自身的专业管理十分重要。租赁单位对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出租、使用。安装单位要取得相应资质,按标准及性能要求,编制塔吊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按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专业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按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使用单位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避免施工项目部安全员代替大型设备的专业管理,杜绝对“安装租赁”以包代管的做法。施工项目部是塔吊使用的主体,对群塔协同作业与塔吊的安全使用,建立本项目的设备管理机构、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对本项目起重机的安装使用依据法规标准实施检查、试验、验收;审查专项方案;监督维修保养的落实,是项目部大型设备管理十分重要的环节。当前;为进一步满足多塔整体作业的安全监控与管理的需要,研发塔吊的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已得到有关安全部门与施工企业的关注。塔吊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已被应用,但还有待于研发与完善提高。

5、总结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细则;容量控制;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86-01

0 前言

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新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在 新的标准中增加了5A级景区的评定条件。新增的5A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从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以及接待海内外游客、游客抽样满意率等十二个方面做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标准同时出台的是服务质量与环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服务质量与环境评分细则共计1000分,分为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项,并且规定了5A级旅游区(点)需达到950分。在标准的第八项“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中提到了要科学管理容量,但是在评分细则中却无相应规定。经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的评定小组现场验收,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境内的云台山风景区成为全国首批66家达到5A级标准的景区之一。但是,据笔者了解,该景区的日均游人接待量,特别是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游人接待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最大游客容量,这直接导致了游客的感受质量下降,5A景区的声誉受损。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1 资源和环境的评分细则介绍

在新的标准中,对于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评定,分别从空气、噪声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保护手段、科学管理游客容量等九个小点进行了规定,与此相应,在评分细则中依次给出了评定参考细则。例如:对于空气质量和噪声质量就分别从参照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给出了相应的评分参考。对于其他的六项也都给出了不同等级的评分参考。但是,科学管理容量这一点并没有在评分细则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对一个景区的游客容量进行严格控制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着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游客以及当地社区和居民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 科学管理容量、实行可持续发展

每个旅游景区都有其特定的承载力,即游客容量,这指的是旅游地开发和发展辣油在不影响后代对旅游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旅游地环境和生态、旅游地社会和经济能力、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心理等方面所能承受的最大游人量。旅游环境承载力有两个核心,即旅游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心理承载力。本文只讨论前者。可持续性指的是将环境的容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过极限),使环境得以再生的性能。不同内省的旅游景区,其性质不一样,每单位空间所能容纳的最大游人量也不一样。在此,我们只讨论山水风光型旅游景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山岳性旅游胜地中的观景点,游人的人均占用面积应达8平方米(湖南南岳管理局)。

每个景区都应测出其最大环境容量,在旅游高峰期采用不同的手段,控制游客数量。在有些景区存在着危险游览地段,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已以下公式来测算景区的最大容量:

式中:C――极限容量;T――每日开放时间;Ta――人均每次利用时间;A――旅游目的地空间规模;Aa――每人最低空间标准。

3 云台山景区概况及其核心景区最大容量探究

河南焦作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北部的太行山南麓,景区面积196平方公里,含泉瀑峡、潭瀑峡、红石峡、子房湖、万善寺、百家岩、仙苑、圣顶、叠彩洞、青龙峡、十大景点。其中核心景区是泉瀑峡、潭瀑峡、红石峡,这三个地方是游客参观云台山时的必游景点。红石峡是一处峡谷景观,景区内秀幽雄险,集泉、瀑、溪、潭于一谷,素来享有“盆景峡谷”的美誉。峡谷南北长约1公里,宽3-10余米,两岸峭壁山石秀丽,仿佛鬼斧神工,雕凿而成一巨大盆景,又好象名山大川浓缩后的精华,园林专家称之为“自然山水精品廊”。此景点是一个单行线景点,景区全长2000米,游览时间约一个半小时。想要游览此景点,必须先从山上下到峡谷底,然后再上山,整条路上的风景虽美,但是,一路险象环生,路面均宽仅为1、2米,并且上下山的道路非常陡峭,在游客过多时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隐患。笔者曾经在2006年五一节期间游览过此景区,当时在下山口排起了100多米的长队,下峡谷时几乎要1分钟才能移动一步,由于此景点是单行线,游客一旦进入景区入口,便毫无选择只能前进,游客在这种情况下抱怨频频,有些游客气愤得当场就给旅游局打电话投诉,更谈不上观看美丽的自然风光了。平时游览得稍微快点只需要四十分钟的景区,最后花了四个多小时才走了出来。这种游客超载的情况对云台山风景区的声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现在来利用前面所列的公式(C=T/Ta*A/a)来计算云台山景区红石峡的极限环境容量。

云台山在旅游旺季的开放时间为早上7点到晚上8点,一共为13个小时,平均每个人的游览时间约为1个小时,人均最低空间标准为5平方米,红石峡的游览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则根据公式我们可以得出红石峡的极限时点容量为500人次,极限日容量为6500人次。事实上每年的旅游旺季,这里的日均接待量已到到五万人次左右,据报道,去年的十一黄金周,云台山的日均接待量达到了1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但是,与此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超载。

据报道,云台山风景区开创国内先河,成为全国首批建设部批准的18家实行数字化监控的景区之一,此工程耗资1.5亿,从2006年2月起开始实施。这个系统可以对景区内各个地方进行实时监控,对对游客数量进行监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先进的技术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是景区的超载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

4 对新标准以及细则的一些探讨

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兼顾到政府、旅游者、旅游景区、民间非政府组织团体、当地社区、居民各方的利益。评定标准与细则也应该试着去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只有平衡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旅游业才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5 结语

科学管理与控制游客容量在评定景区的等级时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这不仅关系到旅游景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倘若一个旅游区的人数长期饱和,主要景点总是超载,到处人满为患,拥挤不堪,旅游者的旅游体验质量就会大大下降,久而久之,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甚至衰退。所以,我们要从评定标准与细则上严把质量关,以等级评定来促进景区以及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振之.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空调施工;成本控制;施工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暖通空调工程在当前阶段有了更广泛的应用场景。但在这同时,其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部门施工队成本控制问题意识不足、材料监管不力、后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都对暖通空调工程施工管理与成本控制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为了更好地提高暖通空调的施工质量,需要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尽量避免现阶段出现的问题。为此,管理人员应该从常见的问题出发,保障暖通空调工程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满足人民需求。

1暖通空调工程施工管理与成本控制出现的问题

1.1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

因为现阶段暖通空调施工难度的逐渐增加,在施工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对一个工程设计时多方面思考,减少施工过程中问题的发生。在研究调查中发现:现阶段许多的暖通空调建设中许多工程都会因为设计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相应的问题。

1.2材料构建方面的问题

暖通空调在施工建设中会需要用到各式各样的建筑材料和多种设备,因为暖通空调多建筑在室外,所以对于施工材料的抗氧化能力是很大的考验。如果这些材料出了安全问题,会对整个施工过程都造成影响。在研究中发现:由于各种材料和设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相似性,也出现了工程队“浑水摸鱼”状况的发生,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这样的状况必然会影响后期工程的进展。另外,相关材料、设备自身存在着明显的安全隐患问题,这样的状况同样也会影响到后续施工建设效果。

1.3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环境的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管理。安全的施工环境是施工现场安全顺利生产的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暖通空调中,许多工程队在施工前并没有对施工环境进行安全检测,甚至出现许多工程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地区、或者是缺乏安全警示牌等状况,严重降低了暖通空调施工地的安全质量。

2暖通空调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2.1施工前对施工地进行反复考察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古语鲜明地展现了前期准备的重要性。针对暖通空调施工管理面临的问题,首先要从工程的前期准备抓起,唯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才能够在后期的建设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对策。并且在多项的研究调查中也展示了: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减少不必要时间的浪费。所以,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提高首先要依靠工程人员前期的各项考察,唯有对实地进行了考察之后,才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施工地的信息,做好全面的规划工作,减少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2.2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次审查

暖通空调的施工管理要依靠设计方案的力量,一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除了依靠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最为重要的就是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要体现出各个时间段的建设规划、各种材料的使用等详细情况,要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除此之外,还要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考虑,了解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细节。设计方案的审查也可以借助于新技术予的使用,比如BIM技术在管线碰撞检测方面就具备明显优势,可以在具体建设中予以积极引入。

2.3材料、设备的购买加强管控

针对材料构建方面的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在明确工程所需各项材料的基础上,对于材料进行明确的规划,并针对各项材料的购买作出严格要求。一方面,可以防止以假乱真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暖通空调施工工程的质量也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2.4设置专门的监管小组

由于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还会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也可能会影响施工管理,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监督队也要派去相关人员加强后期监管。原则上坚持实行最初的设计方案,但是,若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也要做好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让暖通空调工程得到更好的实施与建设。另外,在确定完成前期的设计图后,还要对购买来的施工材料进行多次反复的检查,防止一些人员以假乱真,对施工的安全管理质量造成影响。

2.5国家加强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

施工企业自身的力量毕竟还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支持力度,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成本控制方法可能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些好的提高暖通空调施工质量的方法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因此国家要加强对新模式新方法的探索,鼓励各个暖通空调企业建设工作者的切磋交流。例如:国家可以每年开展“提高暖通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和成本控制交流会”,让人才汇集,让思想碰撞,不断地产生提高施暖通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和成本控制方法。大力推广新式方法的应用。另外,还可以在施工企业内,在市里开展这种交流会,鼓励各种人员的交流,吸取优秀施工工作者的经验,提供频发的施工建设问题,让相关的研究学者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策略。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在城市间开展交流会,或者是企业内部的交流会,鼓励先进工作者出国进行交流,吸收先进的成本控制方法,并在施工企业内部对相关人员进行新观念的灌输。

3暖通空调工程成本控制措施

3.1限额设计

暖通空调建设最先考虑的是安全和舒适问题,在安全问题得到保障后,施工管理者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材料可以进行限额设计的方式来进行成本控制。例如:在对一个工程做好相应的规划后,对于各种材料和设备,管理者可以有针对性的拨款。在室外,需要抗氧化能力强的部分材料,可以购买高额的,一些在室内更换较为频繁的可以选择价格适中的,这样即使在后期面临着频繁的更换,也不让客户产生心疼的感觉。

3.2对购买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除了要进行限额设计进行成本控制外,还要对购买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即使使用了价格较低的施工材料,也要保证暖通空调材料的质量。不能因为价格低就选择一些次品,产生安全问题。例如:施工管理者可以在材料购买完成后让相关的人员出示发票,进行验收,通过多种方式保证材料的质量。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5

本刊讯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对此高度重视,于2013年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本刊讯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不得力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要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迅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二是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对事故多发地区开展专项督查。三是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做好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整治工作。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对企业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严格追究、严厉问责。抓住重大事故、典型案件,对责任人从严重处,绝不手软。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国务院安委会开展建设领域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

本刊讯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解决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3年5-12月,在工程建设领域继续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旨在强化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租赁等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遏制施工现场“三违”行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旨在减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坍塌类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3年度建筑业坍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安装企业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大对施工材料制售环节的管控力度,杜绝未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残次、报废起重机械和严重弯曲变形、锈蚀等劣质钢管、扣件流入市场和进入施工现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本刊讯 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2013年6-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目标是,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针对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等。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本刊讯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提出,大检查共组织16个督查组,分别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16个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部级领导同志带队,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级单位。

工作方案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宣传、统计、督导4个工作组,强化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办公室,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大检查的工作实施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细化明确本地区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

工作方案还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深入排查,严格整改,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此外,还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强化行业检查、开展约谈警示、加强监督考核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总结报告等制度,以推动大检查工作的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人相关保护制度出台

本刊讯 2013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以鼓励举报人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保护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通知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该通知还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实施

本刊讯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还指出,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有专门记录。

《规定》强调,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签约暨启动会议召开

本刊讯(记者 韩颖) 2013年5月21日,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签约暨启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国家安监总局与江泰公司、共保体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文本。

烟花爆竹行业安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由江泰公司负责设计统保示范产品,人保财险、平安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大地财险、太平财险6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为全国烟花爆竹企业提供承保服务。在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指导下,以事故预防为重点,秉持市场运作与专业协作相结合的原则,推动统保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会上强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识,营造氛围,推动工作的深入和开展;要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要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李劲夫表示,要发挥责任保险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险行业和各级安监部门要紧密合作,落实协议约定的承诺,履行好各项服务职责,探索出适合高危行业特点和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途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成立大会在南昌召开

本刊讯 “希望你们自律办会、民主办会、勤俭办会。”6月19日,在南昌召开的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提出以上三点要求。

有限空间安全监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化妆品 生产过程 卫生控制

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卫生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身,企业自身要积极探索符合化妆品生产的标准卫生管理模式,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死角,加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二是有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生产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监督和检查,对存在卫生问题的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化妆品生产过程卫生影响因素分析

1、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因素。影响化妆品的卫生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分析所有的因素得知,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是主要的影响因素。通常情况下,化妆品的生产环境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对化妆品的卫生问题起到间接的作用,内部因素对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起到主要的影响作用,直接影响到产品中微生物的含量,据统计,生产车间空气细菌总数超过规定卫生标准五倍的生产环境下生产的膏霜类化妆品,检测到菌落数严重超标,此外,部分化妆品还被检测出绿脓杆菌。有研究表明,空气中细菌的含量与空气尘埃粒子数成正比关系,空气中细菌的数量会随着空气尘埃的增高而增高,而化妆品产品受微生物污染的主要环节出现在灌装和冷却过程中,这些过程的操作一般是在工作台面上,工作台面是由于暴露在空气中时间最长,所以引起悬浮粒子污染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化妆品生产车间空气不定期消毒,工作台面不及时进行卫生消毒清洗等会严重影响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

2、化妆品生产配方审核因素。化妆品生产原料是影响化妆品产品质量的又一重要因素,也是造成经常出现的化妆品类皮肤病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目前在化妆品生产原料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忽视对常规化妆品生产原料的监督审查,而对化妆品生产原料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特殊用途化妆品上;二是对使用化妆品生产原料的审核资料仅局限于生产者所提供资料,忽视了生产现场、原料仓库等的实地考察。由于受条件限制,我们对《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大部分禁用和限用物尚缺乏检测方法,同时,当多种化学物质混合后要排除干扰进行检测鉴别更为困难。

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卫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化妆品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目前,有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因为经济实力原因或是为了节约成本,生产车间未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建造,有些甚至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就私自进行生产的“作坊”也不在少数。而有些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忽视平时的卫生管理工作,对车间的操作环境和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的监督和培训不到位,造成工人在操作过程中,马虎大意,不认真等也是造成化妆品卫生污染的原因之一。另外车间空气的不及时消毒,车间卫生环境的不及时打扫等也是原因之一。最主要的是化妆品企业要时刻把卫生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样就能在发现问题之前或者在发现问题之后及时处理,而不至于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引起顾客投诉问题,从而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形象。

2、相关监管部门的原因。自《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2007版)颁布实施以来,卫生部门对化妆品卫生质量的监督重点主要集中在铅、砷、汞、甲醇、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等八项指标的检测上。如今,随着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许多有机化学合成的新原料源源不断地进人化妆品生产领域,原先使用的指标已远远不能代表化妆品中化学污染的状况。八项指标均符合《标准》的化妆品仍然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标准》中禁用和限用物质,生产企业有没有使用,使用量是多少,产品说明书对有效成份、功效是否有虚假、夸大的宣传等均因为受到检测手段的限制,拿不出证据,致使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消费者花钱,甚至花高价买来的却是名不符其实的极为普通的化妆品。另外,有关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较多,企业的规模也有大有小,生产的化妆品种类也不计其数,有关监管部门如何以有限的力量全面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安全管理的监管是有关部门急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提高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的对策

1、强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备案制。强调化妆品生产企业“企业自律、自我约束、弱化法规”。如欧盟有关部门认为,采取市场监管体制比上市前的许可审批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欧盟的化妆品法规,政府管理部门有权了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信息,一些欧盟成员国建立了备案制度,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中有关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设备和条件、人员情况等。化妆品产品的备案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备案着重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内容,如产品的定性或定量组分、原料成分和产品的理化指标以及微生物特性、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资料,以及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的资料等,进口商也应将公司基本的情况备案。政府部门并不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只是存档,以备案产品上市后发生安全性问题时之用。也有一些成员国并不要求企业事先向政府部门备案,但是,企业自己必须具备上述诸方面的资料,一旦政府部门检查时,企业必须出具有关资料,这一举措旨在促进企业进行自我卫生安全管理。

2、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原料的审查。化妆品原料的质量安全是化妆品产品卫生控制的最初环节。国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而不只局限于对最终产品的质量保证。为确保原材料的卫生安全,企业应该通过严格的卫生检验和筛选,以确定固定的原料供应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非认定企业生产的原料,否则每批原料均要经过严格检测后才能投入化妆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后的半成品也要经过成分、卫生等技术分析和检验,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总之,在确保化妆品产品卫生安全方面,要注重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和最终产品检验相结合,每个批号的产品都抽样,并保存至超过保质期,以备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核查。

化妆品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生产企业只有更加注重化妆品的卫生安全管理,才能进一步的促进行业的发展,既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守明.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措施和效果.环境与健康杂志,2010(6):281-284

[2] 谢小保,欧阳友生,陈娇娣等.化妆品中常见微生物种类和污染分析[J].华南预防医学,2004 (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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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不同的前处理后样品被测液中As测定结果与回收率实验结果

试样 处理方法 测得值(ng/ ml) 加入量(ng/ ml) 测得总值(ng/ ml) 回收率

食用油被测液 湿法消解 0.63 2.0 2.32 88.2%

微波消解 0.67 2.0 2.50 93.6%

预混合饲料被测液 湿法消解 6.84 2.0 7.74 87.6%

微波消解 6.52 2.0 7.11 83.4%

紫菜被测液 湿法消解 12.36 2.0 13.27 92.4%

微波消解 10.79 2.0 10.32 80.7%

酱油被测液 湿法消解 0.26 2.0 2.04 90.3%

微波消解 0.28 2.0 2.18 95.6%

由表3可以看出,As的加标回收率在80.7% ~95.6%之间,可见不同的的前处理方法对部分比较难处理的试样所测的结果影响是比较大的。

6、结论

1、食用油在湿法消解时会浮在液面,加热会造成爆沸或飞溅,导致回收率比微波消解的低,食用油湿法消解要先加硫酸,再加

硝酸、高氯酸,否则先加硝酸易形成硝酸甘油脂类,易爆燃,但用微波消解这种易爆样品安全性较差。

2、导致两种前处理测预混合饲料中砷的回收率总体偏低除了预混合饲料中所可能添加大量的钙、铜、铁、锰、锌、硒等的干扰,要加相应浓度的屏蔽剂外,还有在预混合饲料中砷存在形态较复杂,部分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砷化物并不能被消解成无机砷形态,从而引起总砷的测定回收率偏低,造成结果不准确。

3、在处理紫菜中微波消解系统对含有复杂形态的砷的水生生物性样品存在消解不完全的情况,部分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砷化物并不能被消解成无机砷形态,从而引起总砷的测定回收率偏低,造成结果不准确。

4、在酱油的中砷存在形式比较简单,因此两种前处理方法所测得的总砷回收率都较高,但敞开式消解样品方法有易导致砷损失, 试剂用量大, 易引入沾污等缺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