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管理办法范例6篇

会诊管理办法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市合管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委托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七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凡属本市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

第八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凡参保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含在家务农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在校的农业户籍的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于1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当年不办理中途参与手续。

第九条市、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卡》,由参合农民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登记。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30元,总计150元。

第十一条民政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为五保户、军烈属、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特困户出资参保。鼓励与提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农民出资参保。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向参合农民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办理新参合农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四大块,即“门诊统筹补偿金”、“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住院统筹补偿金”、“风险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在总基金中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占85%、风险金占15%),门诊统筹补偿是指在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直接补偿,按照比例、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0元的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规定的慢病统筹的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统筹的补偿;“风险金”是用于应对超常风险的储备,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提取。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完成各项手续的下个年度起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农民门诊医疗费用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即: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0%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1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5%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8元;累计每人每年在市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最高封顶补偿额为200元,个人门诊补偿超过200元后,将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待遇。年度内村级定点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总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全村农民个人缴费总额的85%。

(二)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疾病没有住院指征的病人,但需要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偿。将30种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慢性补偿,即:高血压、脑卒中、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结核病、乙肝、肝硬化、尿毒症、精神病、哮喘、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慢性肾炎、老年性痴呆、癫痫、脏器移植抗排异、血液系统疾病;中医痹症、水肿、眩晕、头痛、癃闭、胃脘痛、淋症、胁痛、失眠、郁症。门诊慢病补偿方法,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40%,报销年封顶线为5000元,其中脏器移植、透析封顶线为10000元,结核病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三)大病住院补偿:是指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1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70%,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65%;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3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5%,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0%。省级、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30%,中医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封顶线为60000元,即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和住院统筹补偿基金总额不超过6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负担,超出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纳入十二种住院疾病为单病种报销即:正常产一次性补偿3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偿500元、阑尾炎一次性补偿500元、疝气一次性补偿500元、痔疮一次性补偿600元、子宫肌瘤一次性补偿900元、卵巢囊肿一次性补偿900元、原发性气胸一次性补偿900元、青光眼一次性补偿900元、白内障一次性补偿1000元、结节性甲状腺肿一次性补偿1000元、下肢静脉曲张一次性补偿1000元。

(五)参合住院患者辅助科室检查按25%比例补偿。

(六)临床医用大型伪材按25%补偿。如:股骨头置换、钢板、椎管支架、心脏支架、搭桥等。

(七)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床费,乡镇级每日6元;市级每日8元;哈市级每日12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用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市内医改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补偿比例,超出《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直接在乡(镇)卫生院或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的标准化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患者签字认可的门诊补助报销单据、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凭证每月10日前到乡(镇)合管办汇总初审,乡(镇)合管办20日前报市合管办办理核报、审批、拨付手续。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缴费收据,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医药费直接补助给患者。

(二)门诊慢病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我市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并由当地新农合慢病管理小组认定,经市合管办审批登记后,到辖区内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5日各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对当地发生的慢病报销费用进行汇总初审,16-20日把初审后的每位慢病患者材料报送市合管办,经市新农合慢病鉴定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将所需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报销标准发生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在医疗终结后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在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定期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交由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提交邮储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于下个月10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将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在市辖区内住院治疗的病人,实施“一卡通”。对需要转到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由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签出转诊证明,经市合管办批准登记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因突发性疾病到市辖区外定点机构就诊的急诊患者,家属应在5日内到市合管办补办合作医疗急诊转诊手续或因急特殊情况不能到市合管办补办急诊转诊手续可先电话告之,否则将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到辖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照起付线500元,15%的补偿比例,封顶线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和就医协议书,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它费用。

(二)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票据和市合管办规定报销资料的。

(三)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或帮工致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近视矫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亚布力林业职工医院,苇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一面坡医院、普济医院、中元医院、协和医院、宝泰骨伤医院、一面坡林场卫生所和村卫生所(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合管办签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市合管办按协议书要求,对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市合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哈市级和省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让利农民群众。

市合管办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合管办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对违约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监督。

市合管办每季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内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做它用,严禁基金透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办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分别给予、戒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托延时间,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暂停违规户运行年度内医疗补助待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五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合管办设立专职管理员。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㈠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乡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㈢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㈣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分配

第六条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4元分乡镇核算。

第七条乡镇合管办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门诊补偿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当风险金累计达到当年度门诊补偿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九条动用门诊风险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办批准。

第四章医疗补偿

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费补偿。但经审批已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偿的患者不再纳入门诊医疗统筹补偿范围。

㈠补偿范围:对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材料费、药品费(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等医药费用的补偿。

㈡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20%比例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为5元,超过封顶线的金额由患者个人负担。

㈢补偿办法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现场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患者在门诊报销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认可。

2、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20日—25日将当月的门诊医疗补偿费用上报乡镇合管办审核,同时提供《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及复写处方(第一联)等报销资料,乡镇合管办于每月28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合管办按审核金额拨付至各乡镇合管办。各乡镇合管办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㈠在本乡镇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㈢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药品费用;

㈣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连续诊疗超过三天未确诊亦未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㈤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十二条乡镇合管办建立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费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补偿专账。

第五章服务提供

第十四条乡镇合管办会同卫生院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医务室)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报县合管办审批后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凭《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九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没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应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门诊医疗费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门诊医疗费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乡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5元内,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六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中草药)必须从乡镇卫生院调拨,统一价格,统一管理。村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药。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急救药品除外)。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付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一月结账一次。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门诊医疗补偿金出现透支时,用风险基金解决。若风险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八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本办法中,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乡镇合管办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㈠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㈡,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㈢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㈣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㈤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㈠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㈡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㈢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㈣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

㈤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㈥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㈦《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㈧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㈠将本人新型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㈡其它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合管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办审批后执行。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3

诊断属于医学学科术语,是指医生通过检查病人病症,判断病因症结,开出治病处方。目前,诊断已经突破了概念范畴发展成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理论,诊断学具有稳定的理论内容和实操规程。近年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交融互透,不断催生新学科,一些交叉学科开始出现,极大地开拓了人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提高了人们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诊断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方法和原理,也逐渐向社会科学领域渗透,形成了社会诊断、企业诊断和教育诊断等理论。教育诊断理论出现在21世纪前后,是一种新型的应用教育技术,在引领学校建构反思意识、强化发展动力、开拓发展新路、提高学校效能,促进学校自主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可利用教育诊断理论来研究教育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并对其进行诊断分析,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诊断侧重于诊断主体对诊断对象的问诊判断,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是诊断主体,病人及其病症是诊断对象。同样,教育诊断也是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主体对教育教学过程的判断分析。与医学领域不同,教育诊断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第三方评价机构、企业以及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中,学校、学生和教师的诊断主体地位具有相对性,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是诊断主体,那么学校及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就是诊断客体和诊断对象。如果教育诊断由学校自我组织,学校作为诊断主体,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诊断工作,那么诊断客体和对象就变成教师及其教学质量。如果教师进行自我教学诊断,那么教师就具有诊断主体和诊断客体的双重身份。相比较而言,教师的自我诊断更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按照教育层次,教育诊断可分为学前教育诊断、基础教育诊断、中等教育诊断和高等教育诊断。每个层次的教育诊断在主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过程等方面存有差异,但都遵循教育诊断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类型,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的重任。当前,高职教育正处于以问题为中心的时期,院校数量剧增、招生规模扩大、在校生和毕业生人数增多、生源和办学质量参差不齐、发展特色不明显、竞争力和吸引力不强等问题均困扰高职院校的持续发展。特别是教育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高职院校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既要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强调教育教学改革,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现代教育评估理论,高职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主要由学校内部、外部两个层面的质量保证体系组成。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指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指教育行政部门、中介机构等对学校教学活动及其质量进行的监控和评估体系。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方面,高职院校是实施主体,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整合各方力量,合理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是引导监管主体,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有效监管高职院校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可理解为在教育管办评分离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依据一定的原则方法,对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运作及成效进行全面诊断的动态过程。

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是手段,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是目标。实现从手段到目标的转化,必须借助改进这个环节。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改进是一个由诊断信息反馈、存在问题归纳、产生原因分析、解决对策提出等内容组成的有机系统。其中,诊断信息反馈主要来自于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职院校组织实施的教育诊断,诊断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程度,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改进的有效开展。存在问题归纳通常是高职院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的诊断信息来总结,也可通过自我查摆方式来实现。产生原因分析主要是对于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进行归因分析,概括总结造成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解决对策提出是在前三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诊断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实施相应的改进举措,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促进常态化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改进阶段的主体主要是高职院校,改进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高职院校主体性、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改进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突出及时性、全面性和持续性等原则。及时性是指改进工作要在诊断阶段结束后随即展开,应保持与诊断阶段的无缝对接。全面性是指要针对诊断提出问题,全面开展改进工作,实现改进工作全覆盖。持续性是指高职院校要持续有效地推进诊改工作。

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至少具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目的性。诊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基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促进高职院校在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二是系统性。诊改工作主要包括诊断与改进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每个方面又包括主体、对象、内容、方法、原则和过程等。这些方面和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同程度地影响诊改工作有序开展,因而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或要素的作用。这就要树立系统观,统筹协调诊断与改进两个环节,积极稳妥推进诊改工作。三是科学性。诊改工作应该遵循和体现高职教育规律、高职院校办学规律以及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规律。忽视或违背这些规律会影响诊改工作的目标实现和过程开展。四是动态性。人才培养实际的多变性决定了质量保证体系内容的动态性。相应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也应该符合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特点及其构建要求。

二、实施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的意义

实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教育监管能力,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同时,引导高职教育注重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机制建设,增强教育治理能力,提升质量保证主体作用。

(一)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1999年以来,在高等教育扩招的背景下,我国高职教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为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和重要保障。经过规模发展、跨越转型,我国高职教育进入了提升质量、强化特色的发展阶段。面对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时代要求,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成为高职教育迫切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一条可行的有效途径。因此,高职院校要通过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运行体系、保证体系和评估体系,合理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其中,质量标准体系是基础,是高职院校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质量标准体系构建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教学活动有效开展,同时也影响教学运行、保证、评估体系合理构建。运行体系是核心,体现质量标准体系的执行过程。保证体系是关键,是落实质量标准、促进质量运行的重要保障。评估体系也是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评价教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成效。构建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除了发挥高职院校主体作用之外,还须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监管职能。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诊改工作的有效开展将有助于完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所在,也是实施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的根本目的。目前,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存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很多高职院校对于谁来负责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认识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是教育行政部门,有的认为是高职院校自身,也有的认为是高职院校教师,还有的认为是学生。由此造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的意识不强、目标模糊、主体错位。从广义上理解,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相关的利益方都可视为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主体,只不过各利益方发挥主体作用大小、高低不同而已。在狭义层面,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主体主要是高职院校。随着紧密型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中的主体作用日趋突出。然而,审视目前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现状,高职院校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行业企业关键作用有待继续提升。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引导、监督和管理职能,通过开展质量保证体系诊改,不断明确高职院校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促使高职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同时,也要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鼓励支持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院校办学,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己离职休养人员。

第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老红军要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前三年离休人员、老红军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费用的平均数额或按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进行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对于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个人不缴纳医疗费,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降低原有医疗待遇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服务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加强医疗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的结算,可以来用总额预付、定额包干、病种结算和项目付费等办法。不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必须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收支平衡。

第八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就医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项规定。超出规定范围以外的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需进口贵重药品等,需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提出会诊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离休人员、老红军建立专门挂号、结算窗口,建立门诊病案,设立专门诊室,配备业务技术水平较高和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把离休人员、老红军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详细记录在医疗保险费用台帐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凭证挂号、入院,实行复式处方。在门诊就医需到指定诊室就诊。急性病一次处方限量3至5天药量;慢性病7至10天药量,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较重慢性病可开两周药量。限量用药期间不得再开同等作用的药品,遇有特殊联合用药需经科主任批准。严禁医护人员或患者亲属借离休人员、老红军代挂号就医和开设家庭病床之机开大处方、花方、人情方。

第十二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期间开药及各种检查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不得重复开药,分解处方。出院只限带7日量口服药。严禁挂床住院、挂床开药,一经查出,挂床期间全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年老体弱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应建立代挂号和家庭病床制度,核发定期的代挂证和病床卡,并指定熟悉患者病情的医生负责指导医疗、开药或处置,按病案管理要求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得随意外购药品,因特殊疾病或病情危重,确需外购药品的,应明确所需药品名称、疗效、剂量,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补购,遇有抢救用药可先外购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易地安置、探亲外出1年以上的应持单位出具的易地安置或外出探亲证明,自行选定一所安置所在地同级定点医院,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其医疗费用可按单位所在地离休人员年平均医疗费标准核定,也可采取定额包干等办法。离休人员、老红军易地安置期间,遇有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择期手术等需高额医疗费用的,应先与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经批准后就医(急诊除外)。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财政、审计、卫生、老干部管理等部门,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筹集、支付、管理、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5

一、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所涉渎职犯罪情况

黑诊所,是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医疗机构。近年来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频繁发生,背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据有关统计资料,2008年至2011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渎职案件303件,涉案人员385人。[1]其中有近50%的渎职犯罪与黑诊所非法行医有关并体现在以下特点:

(一)履行职务过程中失职渎职犯罪多

黑诊所非法行医现象多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关。实践中,有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超越权限,,不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不到位;有的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反而贪赃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的在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该查处的不依法予以查处,或仅对非法行医人员做出罚款、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没有彻底取缔黑诊所,造成严重后果。

(二)所涉罪名较为集中

在检察机关查办的303件案件中,黑诊所非法行医行为所涉及的渎职犯罪包括罪、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但以罪和罪占的比重最大,两者合计在85%以上。

(三)危害后果严重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涉及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破坏国家卫生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危害后果严重,且有些渎职犯罪的损失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据报道,2008年北京卫生监督部门取缔黑诊所3300多例,其中3%的黑诊所出现过致残或致死事故。[2]

(四)基层卫生监督部门人员占的比例较大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黑诊所非法行医行为涉及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较多,且比例较大。在涉案的123名卫生监管部门人员中,县区卫生监管工作人员占95%左右。

(五)犯罪表现环节集中

卫生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3]

1.在行政许可方面表现为,、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在行政处罚方面表现为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等。

3.在强制执行方面表现为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对公民和法人进行违法搜查,或强制扣押财物,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等。

4.在移送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表现为对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或不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在行政复议方面表现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复议人员失职、等。

二、黑诊所非法行医所涉渎职犯罪的存在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职责意识不强

打击黑诊所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但个别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意识不强,对做好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过于强调队伍年轻、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法规不完善、查处非法行医难等客观因素。当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司法机关需要追究有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时,少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不是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提高执法效果,而是一味强调卫生监管部门在打击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过程中只有罚款、没收药品等处罚权,没有拘留等强制措施手段,医政执法难,执法效果不好,因此黑诊所非法行医打而不死,不能怪监管不力;有的还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追究卫生监管人员责任,往往以“为公办事”、“工作失误”、“社会原因”等为借口,极力为相关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开脱。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

部分监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有效处置,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如易某某在任县中心卫生院院长、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对传染病防治的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在发现一中学5名同学患甲肝后,没有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防疫站报告疫情,也未向患者所在的中学通报,致使疫情扩大,甲肝疫情在该中学爆发。

(三)查处违法不到位,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如刘某某在任市卫生局卫生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规定在未实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下,直接、间接向20余个乡、镇、街道数百家诊所摊派罚款。

(四)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如罗某某在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曾多次带队到辖区乡(镇)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及检查工作,对个体诊所王某某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实施人流、接生等妇科手术并滥用药品等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患者卢某某接受人流手术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徇私枉法,,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个别担负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不仅不认真履行职责,反而还超越职权,帮助黑诊所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如某市城关镇卫生院防保所所长马某某,为无证行医者王某某违章办理职业医生证照,使其通过职业医师注册并办理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后王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致使患者赵某死亡。

三、加大惩防黑诊所非法行医所涉渎职犯罪力度的建议

检察机关历来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及其背后渎职犯罪的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惩治黑诊所非法行医所涉渎职犯罪工作任重道远。针对当前黑诊所非法行医现象依然突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黑诊所非法行医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黑诊所非法行医直接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来看待黑诊所非法行医及其背后渎职犯罪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承担起查办案件的职责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在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方面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为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方面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对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做到逐件排查线索,注意从中发现渎职犯罪案件;要突出重点,依法严肃查办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贪赃枉法、,为黑诊所非法行医提供便利,或充当“保护伞”,对黑诊所非法行医该打击取缔而不打击取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致使患者死亡的渎职犯罪案件;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到位,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工作不力,致使黑诊所非法行医长期存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药品安全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对这些案件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要始终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为整顿医疗卫生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好职能作用。

(三)高度重视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查办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背后渎职犯罪案件时,一是把查办黑诊所非法行医所涉渎职犯罪案件作为推动社会治理工作的有效载体。应该看到,黑诊所在一定程度上为低收入就诊者提供了基础、廉价的医疗服务,低收入人群成为黑诊所固定客户来源,双方各取所需。这样一个畸形就医链条反映出公共医疗体系供给不足和医疗水平失衡。除了持续打击和理顺举报渠道外,加大公共医疗体系供给,平衡并提高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才是彻底解决黑诊所问题的治本之策。因此,要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社会治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以办案促完善”的做法,在查处卫生监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同时,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查处黑诊所非法行医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机制体系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就医条件和服务,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城乡和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水平,积极为农民工和城乡低收入人群提供良好的就医条件,使非法诊所和无证行医者无生存空间。三是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多渠道广泛宣传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黑诊所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使人民群众了解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知识,了解到黑诊所就医对家庭和个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活动,使黑诊所非法行医者失去生存市场和空间。四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枉不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罪责。五是坚持惩防结合。通过查办个别人员的渎职犯罪来教育一大批人,并促进案发单位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击黑诊所非法行医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做好查处卫生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同时,结合办案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查处非法行医的力度,能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的合力

一要加强与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联系,建立检察机关与卫生监管部门在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活动中的联系、配合和协作机制,以及黑诊所非法行医所涉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并加强信息通报,共同发挥好在打击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二要加强与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和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的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三要加大对黑诊所非法行医人员的刑事追究力度。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监管部门发现黑诊所非法行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确保打击取缔黑诊所非法行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注释:

[1]中国卫生监督协会2011年12月《卫生监督渎职侵权预防机制研究报告》。

会诊管理办法范文6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可以代表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县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5%;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县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8元。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户均不得超过8次。

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或一年结报一次。按3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

慢性病专科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不受上述第2、第3条限制。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符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同时由县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我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控制为:县医院70元,乡镇卫生院45元,村卫生室25元。

2、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3、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九、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统一诊疗收费项目标准和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