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例6篇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1

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是对被拆迁户进行定向安置的普通住宅房,由新城管委会组织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胡台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城境内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规划、土地出让、购房资格审批、价格审定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集中决策、统一部署。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建管局(市拆迁办、市房产处)、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城管委会办公室、新城规划建设局、新城城管局、新城拆迁办、胡台镇政府、法哈牛镇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崔文翔兼任,副主任由李泽民、王爱斌、丁军、杜洪昌担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推动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村屯拆迁安置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对价格、购房回迁安置资格等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织相关文件的上报和下发。

三、规划布局

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规划用地面积要依据沈阳市有关规定和新城规划进行控制。

四、建设单位和土地供应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此类项目运作经验、资金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新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共同考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由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入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项目建成后全部或大部分作为被拆迁村民回迁安置用房,并负责办理购楼手续。价格在项目开工前由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项目用地通过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

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项目土地使用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保管。整个项目建设、销售过程中原则上禁止以土地、在建工程、住房抵押方式进行融资或担保。

五、建设程序

1、计划编制

根据沈阳胡台新城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拆迁办、新城城管局、新城拆迁办及所在镇对被拆迁村村民回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并结合用地及建设情况,编制用地出让和住宅安置建设计划。

2、规划设计

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具体标准另行《沈阳胡台新城定向定价回迁和销售村民住宅项目建设标准》。

村屯拆迁安置小区的商业比例原则上按10-15%进行控制。开发企业应严格按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建设400至6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党员活动站、服务站、办公室、警务室、医务室等)无偿移交给社区。其余配套的商业网点,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对社会公开销售。

3、建设过程管理

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并进行公示,接受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回迁村民的监督。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施工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和小区综合验收制度。

新城管委会负责将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小区的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社会配套纳入计划,力争做到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六、回迁安置及销售

1、回迁安置及销售对象

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回迁安置及销售对象主要是新城管委会征用村屯土地过程中产生的,采用实物形式安置的被拆迁村民。

对于新城境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由新城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回迁安置及销售价格

具备回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原则上可按原被拆迁住宅面积回迁,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剩余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具备回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每户可以购买一套50至60平方米优惠价格楼房。

开发企业须以“优惠价格”为基础,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分层分户销售价格表,报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楼层朝向差价可按整幢(单元)或整个小区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批复价格,严格按批复价格销售,自觉接受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回迁安置及销售原则

每户原则上最多允许回迁安置或购买3套村屯拆迁安置住宅。剩余的合法房屋面积将直接给予145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被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原则上应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保持一致。

被安置村民的回迁安置购房资格需新城拆迁办按规定进行预审,并报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其他细则另行《沈阳胡台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及销售方案》

七、物业和社区管理

物业和社区组建工作应随居民的入住同步进行。

八、审计

每年年底,审计部门应安排对开发企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竣工后,安排对项目进行决算。

九、监督和处罚

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村屯拆迁安置住房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1、开发企业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并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价外收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的;

(3)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

(4)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及向社会公开的;

(5)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

2、对弄虚作假、骗购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须坚持依法行政。核量、复审、签协议等各项工作程序均由具体工作责任人签字。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用职权的;

(2)行政不作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3),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2

关键词:城市;安置房;定义;设计理念

Abstract: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he houses are now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is important one annulus, find a place for the design of the room to with practical, economy, beautiful design idea.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ity relocation in the room of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houses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design, and an engineering instance discusses design concept. For this area of the houses in the future design provides th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the city; Houses; Definition; Design concept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因城中村整治、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拆迁安置房工程也日益增多。一方面为城市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提升了城市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因经济主体、操作模式、分配方式的特殊性,拆迁安置房的设计与普通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商品房有着较大差异。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拆迁安置房社区,其规划设计综合了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等诸多学科的研究课题,对于城市中心区资源分配、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社会问题等均有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城市拆迁安置房的定义、特点、安置房设计存在的问题入手,并结合工程实例探讨设计理念。为本地区今后的安置房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 安置房的定义及重要性

所谓动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作为我国目前城市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动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今后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和质量。

3安置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不精细,认为拆迁安置房档次比商品房低,在小区环境、套型设计、日照间距、配套设施降低要求,外立面设计简单粗糙,给人简陋的感觉。

2)房屋内部结构为异型,内部空间设计完全不考虑实际使用。比如,卫生间门正对客厅、内部过道占用面积、客厅布置电视柜的墙面长度不足、客厅开门太多不利于布置家具、房间开间尺寸不合理不利于布置家具、主卧室的进深太小造成不满足常规的使用需要等等。

3)配套不足,如缺乏居民活动用房,缺少商业配套,缺少管理用房等。

4)楼房间距小、小区绿化少。拆迁安置房多为点式高层建筑,得房率较低,使用面积变小;高层房屋小套型往往出现无对流通风的套型。

5)套型设计单一,从小套型到大套型过渡时,采用在一种平面布局上改变房间的开间或进深来应对不同面积的安置房。

6)忽视安置房套型布局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追求最大的建筑面积,如加大房屋进深以达到最大的利润空间。如某地块进深达21米,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只有一个朝南房间。

7)不同建筑面积的套型设置位置好坏不均,小套型全部布置在位置差的地方,大套型布置在环境好的地方。这是开发商销售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所采取的手段,用在安置房就不合情理。

4安置房设计理念和手段

安置房设计除了考虑经济合理以外,适用应是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拆迁安置户很容易将安置房与周边商品房对比,一旦不认可安置房的设计标准,很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拒绝安置,从而进一步引发不安定因素。因此要根据拆迁户对安置套型的需求,从适用出发,提出设计方案,并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加强与拆迁户沟通,及时调整和完善安置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力求使拆迁户满意。

为此要:

1)在整体布局上,要考虑相关配套服务实施,合理规划周边的医疗、菜场、学校、幼儿园等设施。

2)在套型设计时,考虑有合理的储藏空间。

3)安置时以面积划分档次,每档次房屋的位置、朝向、分布的比例要均匀,避免人为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4)设计要充分考虑适用性,组织并合理分配各功能空间的位置与大小,达到最佳的平面利用率。使结构合理而简洁,减少不必要的过道等无用空间。

5安置房设计实例

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大桥北侧工人文化宫地段,东北临胜利路,西南临广新路,西北面与总工会大楼相邻,东南面与原有的两座砖混建筑及一座七层的楼房相邻,用地地势平坦,周围交通十分便利,有多路公交线路途径此处,而且地块邻近地王广场、五邑城,财富广场等传统商业旺地,优越的地段为这个区提供了便利的商业、出行、生活配套服务。鸟瞰图见图1。

图 1 胜利大桥安置房鸟瞰图

具体设计如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约17500平方米,地面以上总高36米,地上11层,地下两层,属于二类公共建筑的商住楼,设计的耐火等级为2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塔楼主体贴近广新路,满足防火规范中关于登高面的扑救要求;基地两条长边均为市政道路,可作为消防车道;基地两条短边两侧邻近的建筑与本工程的间距均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首层及二层为裙楼,设有共438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厅,首层沿胜利路一侧设有3米宽的骑楼;商场配有两个专用的疏散楼梯间、两台手扶电梯、一台可至地下一层的载货电梯。

3至11层为单元式安置房住宅,分为两座塔楼单元,标准层每单元每层一梯六户,每层共12户约890平方米,总共120户约8100平方米,每单元均设一个可对外采光通风的疏散楼梯,两台客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

3层为半架空设计,靠近胜利路边的部位,因为考虑到道路车流的噪音问题,将其架空作为住户活动空间,靠近广新路的部分较为安静,每单元设3户共6户住宅,配上裙楼顶的空中花园,为住户提供了优美宁静、赏心悦目的休憩场地。

地下设两层停车库,共约4800平方米,可停放92辆小汽车,汽车出入口为7米宽的双车道。其中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约2400平方米,战时可作容纳1200人的掩蔽空间。地下一层布置有公用配电房、变配电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风机房等设备间,地下二层布置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战时风机房、战时水泵房、防化通讯值班室兼配电室以及人防工程所必需的各个设备间。

2)周边环境:地块的河流为极好的自然景观,应充分利用;地块东北面为城市干道及传统商业旺地,力求体现居住与商业有机组合。地块东北面是市区交通主干道胜利路,人流车流密集,商业价值较高,宜设置沿街底层商业网点和物业经营用房。相比之下,西南面广新路人流车流较为稀疏,所以设计上把地下车库出入口安排在广新路侧地块中间,既避免占用兴旺的沿街商业用地位置,又避免进出车库的车流与城市干道的密集车流相交叉。至于用地东南侧原有的低矮建筑,较为破旧,其与本工程用地之间的小巷也较为为狭窄,商业价值较差,所以设计上把首层的生活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必要的配套用房布置在此。

3)户型设计:首先,户型设计尊重安置居民的实际需要。在设计前对当地居民长期以来的生活居住习惯和生活习惯 充分调研。按重要性排列出户型设计的基本准则,比如明厨明卫等,然后在较为成熟的基本户型基础上结合调研结论进一步深化细化。其次,增加户型设计的多样性和实用性。面积相同的户型提供多种设计方案,分别适应于不同的年龄结构、人口构成的家庭,增加可选择性,满足安置户的实际居住需求。再次,考虑户型之间的灵活组合,比如一大一小、可分可合的“两代居”户型等。

江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夏季闷热漫长,湿度较大,以西南风为主导,采光、日照和通风是套型设计的重点。本项目套型建筑面积从77到89平方米共有4种套型,以满足不同安置住户的实际需求,大小套型尽可能地紧凑布置,既能做到充分采光通风,又尽量避免邻近套型使用上的视线干扰;体型转角的部位都较为开阳,比起一般点式住宅布置厨卫的天井阴暗潮湿,气味难闻的普遍现状,确实优胜不少。住宅采用一梯六户的单元式布局,无论大套型、小套型,在紧凑的布局中,所有套型都是明厨明卫,所有套型都可对流通风,避免了点式布局部分套型无对流穿堂风的情况;所有套型都设有晒衣阳台,都设有生活阳台,这是本案例的一个特色。具体平面布局见图2。

图 24至11层标准层平面布局

4)外观设计:立面造型和材料选用强调与环境协调与彰显档次,采用新颖的蓝白色对比色调、时尚简约的现代主义构成式立面造型,这些都使本项目在整体品位上与商品房相比毫不逊色(见图3)。材料方面:外墙选用经久耐用的蓝白色釉面墙面砖,住宅选用淡青色的透明玻璃,阳台选用哑光不锈钢管加透明钢化玻璃栏板,凸窗空调机位选用仿木色的铝合金百叶,配以商业裙楼处大面积的落地玻璃幕墙,色彩缤纷的大幅商业广告画面,令整个建筑的外观具有清新脱俗、灵动飘逸的感觉。

图 3沿胜利路建筑立面效果

5)景观绿化设计。室外空间的设计也注重人性化。在居住小区绿化的设计上,按照“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的原则进行植物配置时,注意层次搭配,利用乔、灌、草、地被的混合配置,构置出高、中、低、地被四个层次,以达到观花、观叶、观果的目的,做到四季鲜花不断,处处硕果累累。具体措施:空中花园绿化设计,应与房屋建筑、气候、地形、地势等条件相协调、相配合。根据植物的适应性进行选择,既丰富,又不会过多,以免显得凌乱。空中花园地面、空间并不全部为树木、花草所占据,避免显得闭塞,影响通风透光。乔木、灌木、草本尽可能搭配,以便充分利用土地空间,且互不遮挡。

6结束语

安置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曾经由于观念上的忽视,致使有的安置房设计质量不尽如人意,有的安置房就像贴了标签一样,一眼能从城市里区分出来。作为肩负着社会使命的设计师,我们应从人文的角度出发,多一份责任心,为全社会创造更美更宜居的居住环境,让拆迁户生活得更美好,从作者的实践看,这是可以做到的。

参考文献

[1] 张霄入,安置房设计建设要适应拆迁安置的需要.中国房地产,2009.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3

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定销安置房,是指为妥善安置棚户区被拆迁人,由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在拆迁异地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安置住宅房。

第三条*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负责全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于每年年初组织区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老矿办事处、夏桥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拆迁计划编制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地点、规模等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批。老矿办事处、夏桥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本辖区内异地定销安置房用地出让前土地整理的各项手续,并负责做好前期工作。区棚改办负责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面积和户型比例方案的审定,并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异地定销安置房总体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委托测绘部门进行面积图测。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异地定销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划设计等费用纳入土地使用成本。区棚改办下设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负责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建设、监管工作和安置房的回购及安置工作,区发改经贸、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用地。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地价和回购房价,由区棚改办会同区国土、物价、建设、房管等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异地定销安置房土地出让时,公示文件应包括《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和《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格式文本。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同时与区棚改办签订《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协议应载明回购房屋的数量、户型、回购价格(含阁楼和地下库房等附着物)、建筑标准、回购标准和交付时限。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时限从土地出让确认之日起计算,多层住宅不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价格由区棚改办牵头,会同区财政、物价、建设、房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核定,以本小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筑成本招标价格加土地成本、配套成本及合理管理费用来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异地定销安置房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区棚改办要根据监管协议对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回购标准,凡经区棚改办核查不符合标准的,由区棚改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一)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室内门窗、水电、洁具及地面、内墙等设施应达到上房即可入住的125126

标准。

(二)异地定销安置房单套图测建筑面积与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比控制在3%以内(含3%),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面积不予支付房款;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不足部分按安置价200%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赔偿。

(三)异地定销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区棚改办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竞得施工建设权后应按异地定销安置房协议规定的时间开工。未经批准逾期开工的,以逾期开工的建筑面积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向区棚改办支付逾期惩罚性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长时间仍未开工的,区棚改办可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还。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日期按期交房,逾期交付使用的,以未交付使用的异地定销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向区棚改办支付违约金;6个月后仍未交付使用的,自第7个月起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区棚改办从应付开发建设单位的回购款中折抵。

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款可按以下两种付款方式支付。

(一)到期一次性支付回购款方式。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在承建的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6个月后,凭《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与区棚改办(以下简称甲方)结算回购款,由甲方在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二)按工程序时进度分次支付回购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承建的异地定销安置房工程序时进度,分四次支付回购款。

第一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基础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10%。

第二次:异地定销安置房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再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15%。

第三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具备全部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再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25%。

第四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甲方应在30日内对异地定销安置房款进行结算。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预付回购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预付款金额×(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1%)×(付款日期至异地定销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之间的天数+180天)÷360天。预付的回购款和乙方127128

应付的利息由甲方从应付的总回购款中折抵。

分期开工建设的异地定销安置房,按每一期建设面积结算工程款。

第八条棚户区异地定销安置房申购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前,由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在异地定销安置房数量、户型确定后,向区棚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异地定销安置房审核意见表》,报区棚改办审批。

(二)区棚改办审核完毕后,拟定《*区棚户区改造异地定销安置房供应意见书》,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签发。

(三)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应在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地点、套数、户型和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四)被拆迁人申购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的房源。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合法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40平方米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多套房屋安置,多套房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第九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建设、选购、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在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被迁单位的安置与补偿

第三章  被迁居民的安置与补偿

第四章  被迁农房户的安置和补偿

第五章  其它拆迁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改造、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拆迁工作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拆迁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被迁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被迁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被迁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做好工作,按期完成拆迁任务。

第四条  拆迁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拆迁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部拆迁管理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被迁单位的安置与补偿

第五条  拆迁单位拆除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及其它建筑设施,应按现行定额、造价及有关规定,拨付其投资,由被迁单位按城市规划自调自建或异地建设。

第六条  被迁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补偿。

第三章  被迁居民的安置与补偿

第七条  拆迁居民房屋,拆迁单位要准备好安置用房,经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居住条件后方可动员搬迁。

因建设任务紧迫,急需腾地,安置用房暂不能交付使用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被迁居民投亲靠友、工作单位或拆迁单位临时安置周转措施,并签订协议。临时周转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周转期间,拆迁单位对被迁居民应按规定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  拆迁居民私有房屋,主管部门依照等价交换原则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划级作价后,由拆迁单位付给征购费,房屋所有人要求自行拆除处理的,按规定付给拆迁补偿费。

第九条  被拆迁的私房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争议双方解决。在拆迁期内没有解决的,应按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办理。私房拆除后,房管部门将原私房契证收回存档并开具证明。

第十条  被迁居民的安置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安置地段、落户人口分配住房。

一、因建住宅搬迁的居民,由拆迁单位负责就近安置;要求到市边缘区居住的,可全户到市边缘区安置。

二、因市政、公用建设及公共建筑搬迁的居民,须到指定地点安置。

三、就近安置住房的,原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拆除多少安置多少;超过八平方米的,一般按八平方米安置。

四、到市边缘区安置住房的,原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每人可增加一平方米,其中仍达不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可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原人均居住面积在八至十三平方米的,按九平方米安置;超过十三平方米的,其中原承租户仍按九平方米安置,原私房户按不超过十二平方米安置。

五、原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单位依照原私房居住面积,用其它住房与其等价交换。双方依据房屋的面积、质量论价,找补差额。新房作价时,安置标准内的房屋价格按本办法《实施细则》予以优惠。

私房存有正常租赁关系,私房所有人按原面积保留产权的,原租赁关系保持不变;未保留或未全保留产权的,拆迁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户应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单位应给合法经营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房屋所有人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到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拆迁房屋以房屋契证中登记的居室内面积计算。

二、1954年和1963年的水毁房屋,当时按临时房屋发证的按有契证对待。

三、被拆迁户有两处和两处以上住房的,安置居住用房时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拆迁用地范围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冻结户口期限,并签发冻结户口通告。在冻结户口期限内,除复转、婚嫁、出生、刑满释放人员经批准入户外,停止办理其它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外迁户口及时办理,死亡人员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被迁居民人口的计算

一、被迁居民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和正式户口注册的人员。

二、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各类在校学生、入托幼儿、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工作或居住单身的,计入居住人口。

三、被迁居民中有劳教、拘押、判处徒刑(不含无期以上徒刑和注销城市户口者)人员的,安置时计入居住人口。

四、有住房证明无正式户口,有正式户口无住房证明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五、不便分隔的住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的,只计算现住户人口。

六、自搬迁通知书下发之日零时起,拆迁范围内居民因婚嫁、出生、死亡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口变动的,既不核减,也不增加。

第十五条  被迁居民的补偿

一、被迁户搬家,拆迁单位应付给搬家费。

二、被迁户中的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搬迁会议和搬家,凭拆迁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拆迁居民私有房屋,拆迁单位按本办法安置后,对较原住房少安置的部分,应按规定价格予以收买。

四、国家建设中的缓建项目,凡对被迁居民已做过搬迁安置和补偿的,在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六条  被迁居民搬入新居时,公安、粮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户粮迁移、就学入托等事宜应及时办理。

第四章  被迁农房户的安置和补偿

第十七条  农房户是指农业人口住房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视为城市居民。

第十八条  拆迁农房户用房,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召集被迁户和拆迁单位共同核定拆建工时和材料损失费,双方签订协议,由拆迁单位一次拨付。本着充分利用旧料和拆多少建多少的原则,由被迁户自建或由拆迁单位负责迁建。

第十九条  被迁农户所需宅基地,应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办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拆迁单位按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五章  其它拆迁处理

第二十条  迁建用地遇有坟墓时,由拆迁单位登报通告坟主限期迁移,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支付所需费用。无主坟墓或逾期未迁移者,由拆迁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侨民、教会的房屋及寺庙和名胜古迹等建筑物时,须报请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遇有人防、管线、绿地等公共设施,拆迁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迁单位和居民的临时建筑和违章搭建的房屋、棚亭等,由单位和居民户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在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单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四条  被迁私房户院内自栽自养的树木,拆迁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补偿。观赏花卉不予补偿。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压低安置、补偿标准,或利用拆迁进行营私舞弊的,除按本办法予以纠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已按本办法给予安置、补偿后,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决定,限期拆迁。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或被拆迁一方,由于不履行协议或处理决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上述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所辖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在拆迁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哄抢财物、煽动群众闹事或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安全、阻挠国家建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辖各县及矿区城镇建设的拆迁安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措施。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实行统一拆迁,对拆迁工作集中管理。

拆迁人应委托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对拆迁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拆迁资格证书》;对专业拆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拆迁中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业务。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或上一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作好宣传动员和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拆迁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书,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与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拆迁机构签订拆迁委托书,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拆迁主管部门缴纳委托拆迁费和拆迁管理费。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拆迁立项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等有关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有关的手续,并将拆迁人、拆迁机构、拆迁范围、户口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户口冻结期间,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街连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自行解冻。

第九条  拆迁公告后,拆迁机构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房屋勘测等拆迁准备工作,提出拆迁方案,并与拆迁人就拆迁经费、安置房源等事宜签订书面拆迁协议,一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拆迁主管部门拆迁通告。

第十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机构应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办法、补偿金额,房屋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协议,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后,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条  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机构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存有产权、债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尚未解决的,由拆迁机构按本办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属产权、债权纠纷的,补偿费暂由拆迁机构无息代管;属使用权纠纷的,暂安置使用人。待纠纷解决后,由拆迁机构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执行。

第十四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拆迁机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对被拆除房屋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由拆迁机构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残缺修复和市容卫生的处理等事宜。拆除市政公用设施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  拆迁人和拆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拆迁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性质,不得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拆除军事设施、人防工程、涉外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迁机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私有房屋由拆迁机构作价补偿,房屋的附属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

所有人对自住房屋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售给安置房屋。所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造价结算;所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其超过部分按商品价结算。付清购房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办理。原租、借合同不因拆迁而失效,因拆迁引起变动原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

所有人不要产权,使用人由拆迁机构给予安置的,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所有人支付补助费;使用人由其所在单位安置的,由拆迁机构向所有人和提供安置房屋的单位支付补助费;使用人自行安置的,由拆迁机构向所有人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确有困难的可作价补偿。

拆除单位的自有房屋,可实行作价补偿,房屋的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机构对其在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或营业执照规定的从业人员,计发基本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房管部门按代管房屋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由拆迁机构按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

住宅房屋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多用途的,按户口冻结时的主要用途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应以户口冻结时常住户口的常住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口簿的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战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夫妇一方临时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幼儿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野外工作人员;

(四)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住宅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新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就地安置。旧城区改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和底部一层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和底部两层及其以上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商业网点等和受地域性限制的单位,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条  对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应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对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原则上按被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对原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同时又超过本市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住房标准或本市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安置;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标准的,按本市解困规定办理。

(二)易地安置的,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25%。

(三)对应在区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40%。

(四)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置面积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内的,均为正常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缴;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缴。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按规定发给奖励费。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应按立体切块提供。拆迁机构应参照被拆除房屋的情况和使用人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合理安排楼层。对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应予以照顾。安置两套以上房屋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或拆迁机构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内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适当增加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机构提供过渡安置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机构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除外。

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到位搬迁,并由拆迁机构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3%~5%处以罚款。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5%处以罚款。

(三)改变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性质或建筑设计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责令其恢复原性质或原设计;无法恢复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对拆迁人按工程造价的1%~3%处以罚款。

(四)使用人超过搬迁(包括到位搬迁)期限的,超过一天扣发50%搬迁补助费,超过两天扣发全部搬迁补助费,超过三天及其以上按实超天数计罚,每天罚款金额等同提前一天的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条  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扣缴;对单位的罚款,由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超面积安置费、各种奖励费、各种补助费的标准,被拆除房屋和拆除物的重置价、建筑造价、成本价、商品价及其成新的勘估标准,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解困规定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个别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拆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出义务性贡献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实施办法,作为重大事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在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尊重群众意愿、保证村民切身利益为基础,以改善旧城区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着眼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眼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早日将我市全面建设成为大*现代新区。

二、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是指华山一路以东、青烟一级路以西、青威路以南、即墨与城阳界以北城市中心区域的村庄。

区域范围之外的村庄,具备城中村改造条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力提倡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按照分类整合、成片开发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避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重复投资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市资源共享。

(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指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全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年度开发改造总量,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区域统筹、合理配置原则。有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村庄进行统一摸底,按区域统筹的原则,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与农民(安居)住房建设相衔接。既可以单独进行城中村改造,也可以与农民(安居)住房建设结合进行。

(四)惠及群众、持续发展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村庄经济的持续发展,统筹安排城中村改造中的居民安置用房、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城市功能。同时,应充分考虑改造后村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等问题,使村庄经过改造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五)依法办事、公开透明原则。涉及城中村改造每一个环节的各项政策都要公开、公正、公平,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确保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防止因政策不透明造成社会不稳定。

四、改造条件

(一)村“两委”领导班子必须坚强有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村庄社会环境稳定。

(二)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同意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签订改造意向的村民户数须达到被拆迁村民总户数的95%以上。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全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实现自身盈亏平衡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审批程序

(一)规划

有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城中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范围和规划条件编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公示,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计划

有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辖区内改造区域的村庄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面积、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等统一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列入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三)预审

对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预审制。凡具有进行城中村改造意向的村庄,须先经村“两委”研究,召开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并经被拆迁村民总户数95%以上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村庄组织起草城中村改造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在广泛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报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后,方可正式提报申请。

(四)申请

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村庄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改造申请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名称、项目四至位置、占地面积、拆迁面积、拆迁户数、村庄土地调查表、年度用地计划、现状地形图、拟报规划方案及投资分析、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

2.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拆迁安置成本测算分析报告(包括: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计划、拆迁年限、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权属、资金来源、资金量化分析等)。

3.土地调查数据及用地计划。

4.修建性详细规划。

5.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

6.改造建设计划及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

7.改造区域内村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包括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社会保障补贴办法、社会保险单位编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力安置情况等)。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村庄所得净收益分配方案、安置区域内集体资产使用方案。

(五)审查

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上报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统一审查会签。

1.市城乡建设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评估地价拟定项目标的额和收缴方式、报批供地方案。

3.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成本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等进行审查。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审查。

5.市环境保护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6.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提出核准意见。

(六)审批

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审查通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土地处置和项目实施

城中村改造工作应按照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村庄具体实施为主体、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的工作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项目土地处置和项目实施。

(一)土地处置

1.城中村改造以项目综合“招拍挂”出让为主,即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综合“招拍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可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处置,即

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村庄组织城中村改造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剩余用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

3.村民安置用地以及安置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继续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城中村改造在规划确定的旧村址(含村内空地,村庄周边的沟、坎、荒地,未利用地)范围内进行,原则上在被拆迁村民住宅用地的1.5倍内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拆迁安置后剩余土地使用权经“招拍挂”出让所得收益,在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会保险储备金和廉租住房保障金等有关费用后,全额返还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主要用于村民安置补偿、村民生活保障、兴办公益事业和村庄集体经济发展。如果旧村改造村庄与相邻村庄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有土地交叉情形,则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相邻村庄范围内调剂解决。

5.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经企事业单位申请,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按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补偿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实施

1.土地处置后,项目竞得人依法向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项目所在村庄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办理房屋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除旧房、办理回迁安置等工作。村民回迁安置区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庄负责实施规范化管理。

2.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住宅的安置补偿,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3.城中村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建设村民安置房屋,确保被拆迁村民及时回迁安置。

4.进一步规范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城中村改造村庄所得收益,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村庄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的作为村庄集体资产的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房屋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村民回迁安置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供气收费除外)、墙体节能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市级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部分,仍按照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办理。

七、组织领导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即墨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研究批复改造方案,指导整个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开发建设。要严格把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初审关,认真分析研究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严格把好城中村改造条件的审查关,深入细致地审查实施城中村改造必须具备的条件,确保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格把好城中村改造收益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要开拓创新,把城中村改造与“村改居”、“集体经济股份化”相结合,推进村庄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要制定城中村改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中村改造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稳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制定城中村改造民主监督制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各项政策公开、透明。

(三)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应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指导下,稳妥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分析村庄现状,广泛发动群众,按程序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净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方案等,扎实有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同时,村庄要密切联系群众,关注群众思想动向,作好村庄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