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管理办法范例6篇

固废处理管理办法

固废处理管理办法范文1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

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海洋运输的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固废处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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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资源再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的

加强市电子行业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促使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收集、贮存、利用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杜绝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6日前)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摸清企业现状,并研究确定开展集中整治的企业名单。

(二)动员发展阶段(4月20日前)

组织召开电子企业集中整治活动动员会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到已通过市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验收的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与TDK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观摩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使各企业下一步都能够按照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以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为契机,使企业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5日—5月20日)

动员会议结束后,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全市电子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对发现的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我局将进行立案处罚。同时,我局定期上门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使企业尽快按照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督促其抓紧时间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使电子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安全处置。

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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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宣传工作

一是开展进企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新《固废法》普法宣传工作,9月份结合工作实际,走进县工业园区多家企业开展新《固废法》宣传活动,从新《固废法》的修订历程、新亮点、“双罚制”、红线问题等四个方面入手,与企业面对面,深入浅出地对新《固废法》进行了诠释。此次活动向企业发放新《固废法》宣传资料100余册,有效提升企业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二是多次开展线上线下固废理论知识培训。今年共组织固废企业参加8次固废理论知识培训,其中4次线下培训,4次线上视频培训。通过理论培训很好的加强我县固废企业的固废理论水平,提升我县固废管理水平。

(二)实地检查

今年共实地检查企业46次,出动执法人员138人次,主要是对工业园区企业和重点产废企业以及医疗废物产生机构等进行检查,今年检查共发现问题8条,其中关于固废问题2条,危废问题6条,完成问题整改8条。

我县所有危废企业都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未发现擅自倾倒、堆放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外明显处都设置了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台账,进行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三)工作考核

制定了《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全县的重点危废企业进行了一次危废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企业的危废制度、危废收集以及贮存转运和利用、环保档案等方面。此次考核共检查5家危废企业,3家医废单位,考核结果均达到A级标准。

二、存在问题

我县固废企业数量较多,固废产生途径复杂繁多,企业固废台账不规范。

三、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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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废旧收购行业无照经营、流动收购摊点无序、收销赃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镇、村、社区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维护废旧收购行业正常秩序,提升中心镇文明形象,促进废旧收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顺利推进。

二、整治目标

废旧收购业整治目标:基本杜绝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明显减少流动收购摊点,有效控制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规范行业管理。

废旧收购业整治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的固定收购站点,查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流动收购摊点,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整治工作实际,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再生办)和镇综治办负责全镇废旧收购业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牵头工作。

各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废旧收购业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村(社区)职责: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综治书记具体负责整治工作,认真调查摸底、做好宣传发动、及时沟通信息、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镇综治办:参与组织整治工作,协调法庭、公安、城管等相关工作部门,打击废旧收购业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与镇再生办一道,督促推进全镇整治工作。

(二)派出所、岳王派出所:按照管辖区域配合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查处无理取闹、暴力抗法事件,严历打击收赃、销赃、偷盗工业原料、破坏生产设施、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收销赃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商分局:对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收购站点基本杜绝。

(四)城管中队:对未经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流动收购摊点予以查处,流动收购摊点明显减少。

(五)镇环保办:负责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污染环境的回收站点。

(六)镇三产办: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快规划全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制定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镇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

(七)镇建管所:与镇再生办一道,做好全镇收购网点规划及落地工作,查处利用违章建筑收购废旧现象。

(八)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中的供地工作,查处违规违章占地从事废旧收购现象。

(九)中心交管所:对在内河未办有关手续利用船只从事废旧收购现象的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网点数量、网点分布、网点名称与地址、从业人数、有照无照等情况。并于前上报镇再生办。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借助各宣传教育阵地进行广泛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召开全镇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专项会议,明确各村(社区)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各村(社区)深入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发放宣传材料。镇两个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流动收购摊点、有销赃违法活动的站点,下发停业通知书。

(三)清理整治阶段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采取属地管理整治和部门集中整治联动的方式。

1.村(社区)对各辖区内的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违法经营户、流动收购摊点等进行地毯式上门告知、规劝,力争自查自纠。

2.在镇再生办、综治办的牵头下,镇两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全镇统一整治行动,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严管力度,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商议后制定。

3.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钉子户”应及时上报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经集体商议,组织协调后,统一行动,联合执法。

(四)巩固提高阶段

在集中整治阶段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等部门,加大对重点整治地区的清理整治和巡查监控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对集中整治阶段遗留问题和工作难点进行攻坚,对局部存在的反弹现象随时查处,确保整治工作目标实现。

(五)长效管理阶段

由镇再生办、镇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对开展废旧收购行业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度,形成管理,疏导、规范、整治的良性互动。

五、措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清理整治是针对我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流动摊点无序及收赃、销赃和由此引发的盗窃、破坏公共和工业生产设施、污染环境、影响民生等突出问题而进行的,抓好清理整治对于规范全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秩序、净化镇域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次清理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疏堵结合,规范设置

根据市再生资源总体规划安排,采取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规范整编原有网点相结合的办法,抓紧试点,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及时推广,尽快形成回收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废旧收购业的混乱无序问题。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统筹兼顾、整合力量、统一行动的要求,努力提升联合执法的整体效应。

(四)注意方法,把握政策

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又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要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处置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五)信息畅通,加强联系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镇再生办和综治办通报有关信息,按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固废处理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 施工 固体废弃物 分类 管理

我国房地产开发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在工程建设阶段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国家积极倡导实施绿色施工1。在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置是体现绿色施工的重要方面。

1、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固体废弃物的合理分类是实现固体废弃物有效管理、合理处置的前提,能够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提出不同的减量化、资源化措施,采取不同的收集、储运和处置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粪便、危险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其中建筑垃圾占固体废弃物数量的绝大比例。

1.1 生活垃圾

施工过程是大量人员参与的过程,有人参与则必然产生生活垃圾。虽然与建筑垃圾相比占比不大,但是由与现场每日均有数量可观的人员生活、工作在施工现场,造成生活垃圾产生的绝对数量不容忽视。按照人均0.5kg/人.日估计,对于一个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日均工人数约在300人,则日产生生活垃圾约150kg,若按2年建设周期计算,则施工期内将产生一百余吨的生活垃圾。

在施工过程中的生活垃圾可以按以下方式分类:

(1)厨余垃圾:主要包括于职工生活区施工人员剩饭、剩菜以及食堂剩余的食材;

(2)植物残枝:办公生活区绿化植物的落叶、残枝、枯死植物等;

(3)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办公区产生的废纸、职工废旧衣物鞋帽、各类饮料瓶罐等;

(4)其他垃圾:主要是办公与生活区卫生清洁时产生的渣土。生活办公区产生的少量废旧电池、灯管、废旧电子类产品等可以不按危险废物处理2,归入生活垃圾处理。

1.2 粪便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职工生活与办公区周边市政设施不完善,为解决各类人员的“方便”问题而建设的临时厕所的排水无法排入市政排水管道,需要单独建设粪便的临时收集设施。

1.3 危险废弃物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

(1)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物油;

(2)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物油;

(3)施工过程中各类废弃的含石棉的建筑材料

(4)施工过程中各类废弃的油漆、涂料、有机溶剂、发泡胶以及其他有污染、含毒性的化学材料等。

1.4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3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建筑垃圾是施工过程中主要的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个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小区可产生约4000-5000吨的建筑垃圾,数量惊人!

在建筑施工的不同阶段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有:

(1)旧建筑拆除阶段:分为砖和石头、混凝土、木材、塑料、石膏和灰浆、钢铁和非铁金属等几类;

(2)土地开挖阶段:分为表层上和深层土,前者可用于种植,后者主要用于回填、造景等;

(3)道路开挖:分为混凝土碎块和沥青混凝土碎块;

(4)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筑垃圾按照资源属性进行分类:

(1)可就地利用的垃圾:土地开挖阶段的表层土、土地开挖阶段的深层土。

(2)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废旧木材、废金属材料、废塑料、包装材料、玻璃、陶瓷碎片等。

(3)有资源化可能的垃圾:废混凝土、废砂浆及砖渣、废沥青等。

(4)其他垃圾:渣土,未混有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的混杂材料等。

2、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2.1 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划

按照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源头减量的原则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划,设定固体废弃物管理目标,建立固体废弃物减量、分类、收集与处理技术的培训制度,成立专门的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方法,列出固体废弃物管理费用专项预算。

2.2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1)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应通过培训和教育,首先让每位职工从建立清洁的生活办公环境角度不能乱扔垃圾,其次让每位职工均能够正确分类和投放各类生活垃圾。

在初期,对乱扔垃圾的以处罚为主,未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职工以批评教育为主;经过一段适应时间后,对未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职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垃圾减量化措施

建筑施工过程中容易实现减量化且减量后能大幅降低垃圾最终处置难度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食堂应根据就餐人数采购合理数量的食材,并对食材妥善保管,防止食材的腐败变质造成浪费;其次应号召职工开展“光盘行动”,减少剩菜剩饭的产生。

(3)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应便于职工分类投放垃圾。根据服务人数,在工地生活办公区设置多组垃圾分类收集箱,每个收集箱应有明显标示用以标明可以投放的垃圾种类。在职工食堂门口设置厨余垃圾收集桶,专门用于收集剩菜、剩饭等。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垃圾箱及垃圾箱放置地点进行清扫,保证卫生环境条件。

(4)垃圾分类运输与处置

应与环卫部门联系,定期将分好类的生活垃圾及时分类清运出工地现场。

2.3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建立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列出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估计各类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设置合理的危险废弃物储存容器和储存场所。

危险废弃物应本着“谁产生、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或施工班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在危险废弃物储存容器上贴上标签,而后送入工地现场统一的危险废弃物临时储存场所,并办理入库手续。危险废弃物储存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和巡查,建立危险废弃物的登记台账,及时联系专业公司外运和处置危险废弃物。

2.4 粪便

临时厕所的建设应满足相关的环境卫生规范,定期请环卫部门清运粪便。

2.5 建筑垃圾

2.5.1建筑垃圾减量化

(1)提高建筑寿命,充分利用旧建筑

首先应保证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充分发挥使用功能,防止因功能不匹配对建筑大拆大建;其次应防止因政府相关规划的变更导致“短命建筑”的出现;最后应是尽量通过利用旧建筑改造以适应新的建筑功能需求。由此尽量减少旧建筑的拆除,从而减少建筑拆除垃圾。

(2)建筑施工阶段,充分利用建筑工业化生产技术,减少现场施工作业

提高建筑部品的工厂化生产水平,增加建筑部件预制化比例,减少现场施工作业,以减少施工阶段各类建筑垃圾的产生。

通过全面落实建筑工地使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减少施工现场废弃水泥、砂等废弃建筑材料。

通过钢筋加工的工厂化生产,可以提高钢筋的利用率,减少废弃钢筋的数量。

使用工具型定型模板,提高模板的周转率,减少废弃模板的产生。

采取精装修交房的方式,减少装修的二次拆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合理设定各类建筑物料的损耗,实现建筑物料的定量管理

建筑物料的损耗中有很大一部分通过各种方式变成了建筑垃圾。因此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减少物料的损耗对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筑施工阶段,首先通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减少损耗;其次设定合理的损耗率基准,对低于损耗基准的给予奖励,超过合理损耗的给予惩罚。由此通过降低损耗达到减少建筑垃圾的目的。

大宗物料的合理损耗可以参考以下数据4:

现场钢筋加工损耗率≤4%,预拌混凝土损耗率≤1.5%。

(4)合理简化建筑物料的包装,物料供应商回收部分包装物

建筑部品、建筑物料的包装物也是建筑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采取合理简化建筑部品与物料的包装(比如通过使用散装水泥而不是袋装水泥以减少包装袋产生量)、供应商回收包装物(比如各类托盘、电缆盘等)等措施可有效减少现场废弃包装物

2.5.2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1)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在施工现场合理划定建筑垃圾堆放及回收点,各类材料回收点采用有明显标识(包含颜色、文字、负责人)和堆放区域界限(挡板、围墙),对于有防水、防雨要求的材料应加盖顶板。

在每个作业面须配备分类垃圾收集筐,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须将分类垃圾收集至筐中,待当日施工完后,由专人拉运至垃圾堆放区进行统一分类堆放,做到现场工完清完,保持现场整洁。

(2)建筑垃圾的分类记录

根据现场调研,为建筑垃圾收集单位制定填写表格,由专人负责记录各类垃圾的产生量并保持记录的连续性、准确性。

2.5.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1)可就地利用的垃圾

开挖阶段的表层土可用于现场小区的园林绿化,开挖的深层土可用于室内外回填。

(2)可回收利用的垃圾

废旧木材、废金属材料、废塑料、各类包装材料、玻璃、陶瓷碎片等可定期由资源回收部门收运。

(3)有资源化可能的垃圾

对施工现场周边有废混凝土、废砂浆及砖渣、废沥青等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企业的,可由资源化企业回收利用;周边无资源化企业的,可以运往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其他垃圾

若现场或周边具备渣土利用条件,渣土可以进行室内外的回填作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渣土可运往政府指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对未混有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的混杂材料等可以直接运往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3、结论

对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合理分类是实现固体废弃物有效管理的前提。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减量化措施,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和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率,真正实现“绿色施工”。

参考文献:

1. 绿色施工导则. 建质[2007]223号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环办函[2014]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