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范例6篇

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该认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中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复核裁定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在出具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结论前,要在内部进行审核。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二)培训考核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四)信息交流制度。价格认证中心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用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七)计量基价=───────────────────────────────。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业务或在我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下同)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县物价局是全县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监督。

同级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将拟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认证、备案后,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新建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时,须认真详实填写《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审批表》,如实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及影响房屋价格的有关因素等项内容。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的总价款由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部分组成。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建筑结构、朝向、设备配置、环境、建筑质量和格局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申报备案时,可将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分别列明申报,也可以按“一价制”或“成套价”形式申报。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单元防盗门、门牌、高档门窗、阳台等设施费用,应列入房屋预算成本中,不得单独在价外收费。

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申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进行勘验、审核、评议、批准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新建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时,必须通过明码标价、发放售房说明书等形式进行价格公示。价格公示的形式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经批准备案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承诺。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价格公示、广告宣传及签订销售书面合同时,所包含的房屋价格及其它相关内容,必须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格及其他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除向购房者收取经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新建商品房价格经批准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政府定价。拆迁补偿户回迁时,拆迁人除与被拆迁人结清被拆迁房屋和拆迁补偿房屋差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新建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费,由购房者缴纳;拆迁补偿房屋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后的取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屋验收合格后购房人、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为准。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4

摘 要 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影响经济的变量。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学派是把制度作为影响交易费用变动的基本变量。按此观点,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和能否持久存在,主要就是分析这种制度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即是节约还是增加了交易费用。如果是节约了交易费用,这种制度就有生命力;否则就不可能长久,当然通常这种类型的制度安排都是强制性的。 本文以天津市近几年为维护“低物价”(即“到了天津才知道社会主义好”这句流行语的基本内容)的“政治形象”而实行的鸡蛋价格管制制度为案例,说明在以市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以价格补贴为核心的鸡蛋价格管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主要目的 --- 维护了政治形象 , 但这项制度不是节约了交易费用,不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这项制度的运作效率、增加了收益;而是相反,管制的实施超乎寻常地增加了交易费用。用了解内情人士的话说是“劳民伤财”。所以这种管制制度是一项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失败的制度安排,最终要被设计者放弃也就是必不可免的。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天津这个九百多万人口的中国第三大直辖市,同全国其它地区的情况类似,其经济一直在稳定增长 , 尤其是近几年增长更快些。统计资料表明,天津近三年来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续超过 14% ,近五年以来一直在10%以上。从 1988 年到 1995 年国民生产总值由 260 亿元增长到 920 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增长 9.3%; 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表示,由 3117 元上升到 10308 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上升 8.3% 。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居民得到了实惠。天津居民的人均实际年收入由 1330 元上升到 4931 元,扣除物价指数年增 6.2% 。人均消费支出由 1279 元提高到 4063 元,实际年增 3.9% ;人均年末储蓄余额也有较大增长,由 747.37 元上升到 6147.18 元,实际年增 19% 。可见,天津市经济发展作自身时序比较的确还是比较快的。 然而,当我们把天津市同周围的其他省市特别是与全国的先进城市相比时,天津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似乎仍嫌稍慢且稍低。 这种差别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加在一起可以列出一长串,但我们认为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恐怕是重要因素。自80年代末以来,天津市全面地执行中央关于以稳定求发展的发针,把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大事来抓,其中突出强调控制通货膨胀上涨。这一战略是正确、必要且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控制通货膨胀理解为“物价越低越好”,以致于天津经济似乎实际上进入了“低物价、低工资”的一种传统发展模式之中。 本文无意全面地对天津市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评价和分析,仅就为维护天津市场“低物价”的政治形象而对鸡蛋之类产品采取的物价管制制度的得失作些实证性的分析。目的在于说明,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以物价管制强制地维持某些并不需要管制的产品的低价状态,其交易费用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成本大过收益,得不偿失。透过对鸡蛋的价格管制的制度分析,也许能够对天津市的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体制改革的推进有所启示。 二、制度背景 : 天津市鸡蛋购销制度的演变过程 鸡蛋,作为中国人现阶段消费中的一类重要的副食商品,其供求状况及政策制度的安排和实施,历来受到各地各级政府的关注。因此若仅就其交易制度变迁的指向而言,天津市鸡蛋购销制度变迁与中国其它省市并无二致,都大体经历了从计划统购统销逐渐到由市场价格调节这样一个过程。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这一过程的不同时间安排及各阶段的不同特征中。天津市的鸡蛋价格制度安排过程及阶段性特征如下: (一)变迁过程的时间表 根据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可以认为,几乎所有与市场价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5

    现将公房出售中,有关复式住宅阁楼价格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复式住宅的阁楼价格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乘以折扣系数确定(折扣系数不低于70%),折扣系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按阁楼的条件综合评定。

    有关复式住宅房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医院;价格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60

[中D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医院的价格管理一直牵动着人民群众的视线,医院的价格管理不仅对医院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患者也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说,医院的价格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国家的政策改革以及医疗行业的收费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医院价格管理是极其复杂的,因此,医院相关部门要对医院价格管理问题提高重视。笔者在公立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价格管理工作多年,对医院价格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根据目前的情况看,作为公立医院,在被动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政策标准的同时,加强医院内部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已成为医院方面的共识,但医院在进行价格管理时,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讨论。

1 医院价格管理现状

1.1 注重经济效益问题,忽视了社会效益

医院是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医疗单位,救死扶伤是医院生存的准则,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盈利问题。但医院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就要考虑其经济效益,医院医疗器械的购进、人员经费的调配等方面都是医院经营过程中需要加强管理和核算的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考虑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会忽略社会效益。另外,医院方面太过于重视经济效益,也会对价格管理有所忽视,对价格管理缺乏认知,就会在管理上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导致价格管理混乱,对医院的经济效益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1.2 人事管理制度恶化,导致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都缺少关注,导致人事管理制度的逐渐恶化,医院人事管理的自还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较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还比较困难。且医院只注重了对医护人员人才的引进,而忽略了管理人才的培养,进而导致医院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价格管理控制的发展和进步。

1.3 政府相关部门对监管工作不重视

近些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对医院的分类、发展布局以及规模处理等方面的逐渐加强,群众也有目共睹,在新技术的引进、医疗服务以及药品价格的控制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医院的价格监管工作执行差异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有些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导致了医院价格违规的现象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价格管理混乱的现象屡禁不止。

2 医院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价格管理的认知有待提高

就目前而言,许多医院对医院价格管理缺乏一定的认知,导致乱收费现象不断出现,部分医院过度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医院要想将经济效益的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就要对经济管理及核算问题提高重视。但因为医院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不到位,将价格管理放在无所谓、无足轻重的位置,且政府方面对价格政策不能做到合理、有效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控制上不能科学、有效的解决问题。

2.2 医院物价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一个组织或机构若是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那么管理就是天方夜谭。个别医院虽然制定了物价管理的相关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医院物价管理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且现今的规范价格处理流程已经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在遇到价格问题要处理时,没有健全的制度为依据,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因此,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对物价管理的完整性、连续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3 医院价格管理机构设置不完整

为了不断加强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医院方面就要设置专门的价格管理控制机构。而有的医院为了节省成本开销,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进行缩减,不少医院还因为自身原因没有设置价格管理机构,价格管理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兼职管理,或各个临床、医技科室由护士长(科室主任)兼职管理,导致了价格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管理力度,导致了医院价格管理水平逐渐降低。相关数据表明,部分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药品价格超标的现象,由此可见,医院的不合理收费,严重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造成了直接危害。

2.4 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导致医院价格人员综合素质得不到提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渐恶化,对高素质的人才引进有所制约;第二,医院对价格管理的重视力度不够,在人才引进时偏向于医护人才的引进,对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有所制约;第三,医院对价格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绝大多数人员长期得不到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提高,从而导致其缺乏操作规范,在进行管理工作时随意性逐渐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使出现误差的现象增多。

3 医院价格管理的完善措施

3.1 提高认知,完善机构

医院的价格管理人员要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对价格管理的认知。医院方面既要成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又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管控医院价格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医院还要建立价格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赋予他们院内应有的管理职权,以进行管理和监督;各个临床、医技科室也要配备价格管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加强对价格管理的有效落实。

3.2 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

医院方面要对国家相关价格管理进行严格执行,完善招、投标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将医院所有的药品及医用消耗材料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畴,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杜绝药品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_的原则,从而确保药品以及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合理,在保证患者利益的同时,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3.3 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对医院价格的有效控制有着保障的作用。有了制度就要合理进行实施,不能将制度高高挂起。另外,医院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对价格管理制度的监督,加大对物价收费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定期组织检查,不定期对门诊以及患者费用进行抽查,对自立项目、分解项目、组合打包项目费用以及可能重复收费的现象进行重点检查,对医院乱收费的现象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和制约。

3.4 通过便民措施,加大患者对医院的信任

要想加大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首先,要做好医院相关价格的公示以及咨询工作,医院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以及宣传海报等方式,对价格进行合理公示,对服务价格、医疗器械以及常用药品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让患者明白消费;其次,要保证医保患者的收费政策在医院得到合理执行,保证医院医疗费用等价格在患者的承受范围内。

4 结 语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医疗事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医院不断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我国医院的价格管理制度逐渐得到改变,医院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得到改善。但在此期间,医院的价格管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制度不够完善、价格调整机制落实相对滞后,相关管理人员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不够等问题仍层出不穷。所以,要想价格管理有所加强,医院就要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及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法律法规,根据患者实际需求加强制度建设,从而改善医院的价格管理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宾.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价格管理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