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法律培训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志愿者法律培训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1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志愿者保险;国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99-03

绪论

志愿者一词源于英文的volunteer,其本意为自愿、无偿地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的人。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由此可见,志愿者的原始定义强调了无偿性、自愿性以及其社会公益性(利他性)三个方面。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国联志愿者等有偿志愿者的出现逐渐打破了以往的志愿者定义,开始向着先驱性,即志愿者发挥着既存社会体系中不能履行的作用、补充性,志愿活动能满足现存行政体系满足不了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性等方向发展。志愿服务所显现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重视,作为政府、社会只有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志愿工作中去。目前,世界各国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均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用法律形式确保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进行成为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因素。

一、中国保障志愿者权益的相关政策

中国对志愿者的认识源于1979年联合国志愿人员的第一次到访,认识到了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玉树大地震等几个特殊事件后,中国志愿者的贡献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认可。目前,虽然广东、上海、北京等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条例来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但是由于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便会面临无法寻求援助的尴尬局面。

(一)广东省相关条例覆盖对象范围的局限性

1999年9月广东省施行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10条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明确为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等方面。

由于广东省的条例是针对青年志愿者的法规,在覆盖对象方面和对青年志愿者的保障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局限性。

(二)北京市关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完善

2007年12月施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8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0条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确定为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此外,条例还规定志愿者组织有风险告知义务。根据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率先在全国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用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可以看出,《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它强调了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并且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并规范其运作。

(三)上海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探索

2009年6月通过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2条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权利规定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志愿者在从事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近年出台的北京和上海的《条例》确立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等。但由于缺少一个权威性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中国志愿者的权益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调查分析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 511万余人。2004年有6 000多名大学生志愿者参加了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8年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人数更是突破了35万,由此可见,虽然志愿者中大学生志愿者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志愿者人员构成方面看,大学生志愿者无论是在人员数目上,还是在人员素质上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了解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权益保障的情况,我们于2010年1―3月之间对包括北京物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人民大学等首都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13份,回收有效问卷198份。以下是以问卷为基础,对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总结分析:

(一)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较强的公益心

大学生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动机中,“帮助别人”占了86.5%,“接触社会”占了74%,“扩大人脉与交际范围”占了45.5%,选择较少的动机是“体验生活”和“学校号召”,分别只占20.0%和22.0%。这反映出现代大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的主要原因在于想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的行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较高,通过志愿者组织的积极地鼓励与引导,可以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有益于帮助大学生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融入社会的技能。

(二)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学生志愿者已经成为志愿者服务事业中的中坚力量之一,由于志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所从事的工作多元化,面临的环境复杂,其权益经常会受到侵害。在调查中发现,感到偶尔权益受到侵害的占受访对象的42.5%,总体来看,60%以上的受访者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权益受到过侵害。

为了解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问卷参照《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所确定的6条志愿者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访谈。调查发现,每一项权益都存在受到侵害的问题,其中具体志愿者服务内容的知情权利一项所占比率最大(38.0%);其他依次为请求解决问题权占31.0%、获得教育和培训权占27.5%、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占26.0%、要求志愿组织或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保险的权利占24.5%、与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权利占13.5%。

另外,在访谈中有不少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在参加活动前,有关活动内容、所需时间、注意事项等的相关介绍缺乏,一般只是学校组织安排了就去了,因而感到主动性没有得到发挥;由于缺乏对志愿服务具体情况的了解,以及缺少相应的技能培训,所以在服务过程中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会感觉能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再有,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健康关注不够,虽然会提供医疗方面的照顾,但多为定点医院,往往离学校以及服务活动场所距离较远,再加需要较长的排队时间等问题,不方便利用,在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选择去定点医院就医。

总体来看,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比较普遍,侵害的内容涉及面广,对知情权的侵害最为严重。

(三)通过国家统一立法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必要性

受访大学生志愿者也是权利意识较强的一个群体,针对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保护的形式这一问题,有68%的志愿者希望通过制定法律来有效地保障志愿者权益,另外选择比率超过50%的选项还有关于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志愿者保险的办理以及培训方面的加强方面。

综上所述,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不乐观,诸如志愿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问题、志愿者的伤病保险问题等仅靠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努力是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志愿服务呼唤社会、国家对志愿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三、国家立法解决志愿者权益保障应注意的问题

认识到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中国目前已先后相继出台了近二十多个相关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志愿服务事业会逐渐发展壮大,将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能满足志愿者服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者服务进行统一立法成为保障志愿者权益、完善志愿者管理,从而保障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发展的关键。国家统一志愿者立法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 完善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如在志愿者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上形成一个有章可循的程序;在众多的志愿者组织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机制等,使中国志愿者服务事业顺利走向规范化与社会化。

2.明确志愿者服务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的责任。政府方面应当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发挥监督职能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社会方面如志愿者所属机构如共青团组织等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支持与鼓励,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

3.设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加强志愿者服务物质与资金的保障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建立志愿服务资金稳定、多元的渠道。这样可以在一些志愿者面临较大风险的志愿服务领域,利用基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补偿与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各项权益的目的。

4.建立志愿者的培训保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与技巧。志愿精神与志愿技能是一名志愿者必须具备的。比如,玉树赈灾志愿者招募与培训时,就应注意高原反应问题,首先应当向志愿者声明灾区的地理与气候特点,志愿者服务的内容,还要注意传授高原气候生活技能。如果志愿者本身不适合高原生活,高原生活技能培训又没有很好进行,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志愿者的服务,甚至会使志愿者自身受到伤害。

5.规范志愿者招募规程,尊重志愿者的知情权。志愿者组织在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认真履行公示志愿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风险告知义务,这一方面体现了人文化的管理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为了避免意外事故,还应积极倡导市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险机制

为了防范志愿者在服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保险的做法已被大众所认可。而与志愿者条件较符合的现有社会保险有工伤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考虑志愿者组织加入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等。

但是,目前中国实施的工伤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险对象,将志愿者纳入保险范围内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在基金管理、保险等级的认定等各方面出现混乱。而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由于志愿者的流动性大,容易因保险逆选择问题影响保险的运行,进而使志愿者的权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日本成立了针对志愿者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该保险的保障内容中将伤害事故与赔偿事故等作了详细的界定,如伤害事故被确定为“活动参加中突如其来的伤害;天灾;食物中毒;传染病”,赔偿事故被界定为“活动过程中伤害到别人的情况的赔偿金保证”等。对于低偿的和无偿的公民服务,英美发达国家也制定了《公民服务法》。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组织也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可以依法筹措资金,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在美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资金来源结构是公共部门43%、私人部门47%、私人捐赠10%。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支持慈善事业。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针对志愿者的社会性保险体系。在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多方筹措,政府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总之,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形成一个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志愿者、支持志愿者的社会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使志愿者参与活动无后顾之忧。而且,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可以将志愿者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轨道,有利于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印.青年志愿者权益的行政立法保护探讨[J].青年科学,2009,(5).

[2]林逸生.论青年志愿者行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3]张萍.志愿者服务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法治与经济,2009,(10).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2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的现状

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 我国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定义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而图书馆志愿者是指在不谋取物质报酬的条件下,志愿为图书馆贡献个人时间和服务的人,他们是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者服务机制已久,民众参与图书馆服务管理非常普遍。然而,我国内地的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关于图书馆志愿者的管理尚不完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志愿者活动,成立了很多志愿者组织,随后逐步走进公益部门,走进图书馆,为文化事业做出贡献。1995年,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就开始引进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服务。随后,在1996年,福建省图书馆借鉴了美国公共图书馆开展图书馆志愿者活动的成功经验,建立了一支自己的志愿者队伍。此后,北京、河北、广东、浙江、上海等十几个省市各类图书馆先后开展了志愿者活动。如,2000年5月,中山图书馆向社会招聘图书馆社会义务工作者,并根据《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制定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义工管理细则》;2001年武汉图书馆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2002年青岛市图书馆开始引入义工机制;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了爱心援助、志愿者讲坛、义务图书管理员、义务讲解员等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到2004年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已达630人次;上海图书馆目前有注册志愿者281位,自2005年5月成立志愿者团队以来,基本每周保持40至50的志愿者服务人次[1];而笔者所在的图书馆,2009年前后才开始引入志愿者参与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目前平均每周参与服务工作的志愿者达到30至50人次;与大陆相比,志愿服务在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界开展得较早,并于2001年颁布了全球第二个《志愿服务法》。早在1990年,有台湾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的台湾地区145个公共图书馆中,使用志愿者的就有43个,占被调查者的29.66%[1]。

总体上来说,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在引入志愿者、合理有效地管理志愿者、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图书馆难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规范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运作与保障机制是有待于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服务的现实意义

1.缓解图书馆人力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公共图书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正式编制人员有限,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后,接待读者数量显著增加,同时读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有限的工作人员和日益多元化的服务需求限制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图书馆人员的不足。此外,通过招募来自不同行业和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可以优化图书馆人员的专业结构,从而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增加图书馆的朝气和活力

志愿者的加入,会对正式馆员们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通常,馆员们长时间从事同一性质的工作,多少会产生倦怠感。同时,由于行政事务的压力,势必越来越多将精力与时间都转移到行政业务上;而志愿者由于是自发性的参与图书馆服务,在图书馆工作中通常充满活力与热忱,无形中能够带动图书馆自身员工的工作热情,为馆员带来正面的影响。

3.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提高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在公共图书馆的志愿者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公共图书馆通过志愿者的公众参与,增加与读者的双向沟通,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同时,借助志愿者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图书馆,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管理还处于一个探索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目前在国家级别上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公民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条例。1999年9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此后,湖北、吉林等地相继推出了地方性条例[2]。这些条例明晰了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对其服务对象、经费来源、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统计,在中国志愿服务领域,截至2014年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64%[3]。然而,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较大,执法水平悬殊。同时图书馆界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或制度,从而造成了志愿服务随意性强、积极性不高,志愿服务难以持续、深入开展。

2.志愿者流动性大且素质参差不齐,图书馆志愿者培训工作事倍功半

由于拥有不同的学习背景和工作经验,志愿者队伍出现素质参差不齐,差异性极大,人员流动性大等等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图书馆为例,志愿者队伍的年龄跨度从十几岁的中学生至六十多岁的退休干部职工,学历从初中至大学不等,据统计,2013年、2014年两年共计有4419人次参加志愿服务,连续参加3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为1108人次,占总人次的22.8%,而连续参加5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仅为488人次,占总人次的11%。

在招募志愿者时,大多数图书馆并没有设立严格的筛选程序,基本上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馆方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力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与监督费时费力。而图书馆一般会安排志愿者从事图书整理、搬运书籍等较为重复或次要的工作,对志愿者缺乏挑战性,使志愿者感觉无法实现自我价值,进而不再从事图书馆志愿服务,这让图书馆的志愿者培训事倍功半。

3.缺乏规范化的招募和管理制度,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大部分的公共图书馆未能针对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制度和相关的指引,在志愿者招募过程中,并没有对进行报名人员必要的评价分析和筛选,在志愿者的管理上,缺乏相应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部分志愿者服务热情不高,愿者服务工作持续性差,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4.激励措施不完善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及动机多元性等特点。志愿者虽然不追求物质的报酬,但追求精神方面的肯定和支持,很多公共图书馆既没有物质报酬,又缺乏精神奖励。激励措施不完善造成志愿者队伍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

四、完善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对策

1.通过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确保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虽然有部分省市已经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导致出现各地立法差异较大等问题,因此加快推动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十分有必要。此外,对于公共图书馆界而言,虽然部分图书馆制定了志愿者管理办法,但大部分公共图书馆还是缺乏制度化的规章,公共图书馆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志愿者的招募、管理、表彰都制定规范性指引,才能保证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可持续发展[4]。

2.规范招募程序,建立长期有效的志愿者培训和考核管理机制

志愿者招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社区论坛、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志愿者招募工作的宣传,也可通过与学校、志愿者团体联系,采取单位共建、团体招募等方式扩大招募范围。除了招募学生志愿者外,还要争取吸引更多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图书馆志愿者队伍中。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管理上的问题,或产生图书馆日常运作的麻烦,图书馆要严把入门关,在申请人报名后,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而且经过适度筛选才被允许参加志愿服务,会使入围者有被尊重的感受,才会对此团体有较强的责任感。

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是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志愿者提供岗前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完成后进行测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服务。此外,还应对志愿服务工作效果建立日常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应包括服务时间、服务态度、业务能力、读者评价等方面。

此外,建立一个统一的图书馆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平台,会更有利于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志愿者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圳建设“图书馆之城”时引入志愿者项目,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平台,既为志愿者提供了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的机会,又使志愿者资源在不同图书馆之间进行调剂,达到平衡供需的目的[5]。另外,图书馆在加强志愿者培训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志愿者的性格特点及爱好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3

关键词:社区 志愿者队伍 长效机制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通过义务劳动的方式参与社区互助及社区公共服务的行为,是对政府社会救助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的重要补充。社区志愿队伍的发展程度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志愿服务还没有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1]

一、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现状

秦皇岛市的社区志愿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最近几年得到了迅速发展,社区志愿者人数逐年增加,志愿服务效果比较显著。2008年北京奥运会秦皇岛分赛场志愿服务中,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为比赛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在秦皇岛市进行的各级各类赛事中社区志愿者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旺季,市内各个交通要道、旅游景点也都有社区志愿者的身影。

秦皇岛市目前的社区志愿服务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组织和管理,社区有专人负责社区志愿服务的开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多为青年学生、离退休党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从年龄层次来看,以中老年为主体,青壮年参与社区志愿活动较少。

以秦皇岛市海港区某社区为例,该社区在志愿者服务方面在秦皇岛市各社区中较为突出,以各类“帮帮团”为活动形式,联合医疗卫生单位、辖区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联盟、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了以心理健康、扶贫助弱、医疗服务、文化惠民、法律援助等为内容的帮扶活动。参与人员涉及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心理、医疗、法律专业人士、所辖居民中的党员及各行各业人员,惠及社区内的广大群众。

二、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一些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社区服务面向基层,关注社区居民实际状况,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的、最迫切的需求。而在社区服务中,社区志愿者逐渐成为了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成了势在必行的任务。通过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立达到整合社区人力资源的目的,让社区中各行各业、不同年龄的人都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增加了社区的凝聚力,把居民生活和社会建设紧密的结合起来。

同时,通过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立,能够使社区志愿服务更加系统化、正规化。专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加强居民社会责任感、锻炼民主合作精神、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力量。

三、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志愿服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志愿者的地位、权利、义务的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志愿者的服务没有保障性政策,当遇到服务中的纠纷时很难解决。这一问题阻碍了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虽然秦皇岛市的一些社区出台了本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国家统一法规的有力支持,执行起来没有力度。

2.社区居民对社区志愿者服务认识不到位

居民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大多简单的认为志愿服务就是做好事,没有持久的服务意识,好多志愿者只是参加一两次活动就不再参加,志愿者队伍不稳定。同时受到国内外不良思想的冲击,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价值观、人生观扭曲,致使很多人对社区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有抵触情绪,认为参加志愿服务不过是露露脸,出出风头。

3.政府对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投入不够

目前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活动经费一般来自政府及辖区单位的资助,其经费投入有限,来源渠道单一。造成了经费的短缺,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形式、内容都比较简单。

同时,政府对负责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够,管理人员不能认识到志愿服务的意义,就不能开展好志愿服务工作。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社区志愿者服务就成了面子工程。

4.社区志愿者队伍的人员结构失衡

秦皇岛市的社区志愿者以中老年为主,青壮年较少。青壮年承担了更多的工作、生活压力,空闲时间较少是原因之一,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青壮年的社会奉献意识淡薄、服务大众的意识淡薄。另外,秦皇岛市的中青年社区志愿者中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员占较大比重,这反映出社区志愿者社会素养的高低决定了社会志愿者队伍的稳健性。

四、促进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机制研究

1.加强制度研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政策法规

政府部门应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开展关于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研究,对社区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架构、活动经费管理、活动对象、志愿者权利、义务等方面展开研讨,制定适应秦皇岛市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相关政策,进而推进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

2.整合社区志愿者资源,增加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执行力

在志愿者招募过程中,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岗位责任明确,按能力分配工作范围,最大化的发挥每一位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一个过硬的社区志愿者队伍。[2]

3.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机制

对社区志愿者进行培训,将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工作需要相结合,加强志愿服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提高志愿者在服务理念、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加强与其他省、市社区志愿服务的交流学习,打开视野,拓宽思路。

4.加大宣传,提升社会认可度

通过多种媒体对社区志愿者队伍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形式、活动开展等情况,了解志愿服务对于国家、社会的重大意义。吸引更多中青年、专业人士参与到社区志愿服务中来。

5.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通过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促进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可持续行发展,增强队伍中志愿者的能动性,避免产生消极怠工的负面情绪,通过奖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向上发展。

6.转变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服务范围也不断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应该从单一的帮扶、社区卫生清理等工作转变到更为广泛的服务领域去,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大化的服务。

参考文献: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4

一、惠州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志愿服务工作发展概况。2005年12月4日,惠州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正式注册成立,具体有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牵头负责。以此为起点,惠州志愿服务事业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目前,全市共有1000支各类志愿者服务队,20万多注册志愿者(包含团体会员志愿者),参与服务的志愿者30多万人次,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数达430万小时。

(二)志愿服务工作的本地特色。

1、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较高。2008年,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对惠州青年发展状况的专题调研中,特别对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了数据分析。调查显示,惠州青年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知总体较高,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无偿性、资源性、服务性都有比较高的认知度。

2、全民参与度高,主体广泛度高。惠州通过市志愿者联合会统筹、专业特色队主导、带动民间志愿服务活跃的工作模式,鼓励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社会人员广泛参与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主体多元化。3、组织形式多样化,服务内容生活化。惠州市着重传播推广“把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志愿文化理念,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形式向多元发展,逐步实现志愿服务社区化、阵地化、网络化。同时,还支持各种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志愿团体的发展,使非政府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惠州市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1、志愿者素质高低不一。志愿者素质既是志愿者对自身的一个内在需求,也是对一个志愿组织生存能力的考验,更是关系志愿服务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惠州市志愿者主体的广泛度较高、参与度较高,但由此也引来志愿者自身素质高低不一的实际问题。有些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特别强,但基于自身条件的有限性无法完成组织分配的服务任务,或者是无法达到服务对象的需求,导致志愿服务质量不尽人意。

2、志愿者骨干人才缺乏。目前惠州市志愿者群体当中缺乏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志愿者骨干人才,这对志愿者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惠州市主要缺乏的骨干人才有: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培训师人才、项目管理人才和机制管理人才。

3、外部保障机制不成熟。主要包括社会资源整合不够、活动资金支持不足、法律保障欠缺等几个方面问题。调查发现,外部保障机制问题不仅是惠州地区存在的困难,也是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是资源整合及资金支持问题和法律保障体系有待探索健全。

4、志愿服务的组织机制不尽完善。特别在专业化、系统培训制度上还有所欠缺,在激励机制方面有待创新。在《惠州市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管理和培训、激励和表彰虽有阐述,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是缺乏专业系统培训和激励和奖励机制滞后。

5、志愿服务宣传力度不够。以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开展,吸引志愿者参与是惠州市志愿服务主要的宣传途径。在全市大范围来看,这种宣传力度远远不够,且宣传方式比较单一。以致许多市民对志愿者的认识和对志愿者工作还是简单地停留在“捡垃圾”、“搬凳子”这个层面,有的甚至一点认识都没有。

三、推进惠州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促进内部管理良性运作。

1、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机制。建立志愿者电子档案,对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考评、奖惩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动态数据库管理。此外,应积极创新志愿者服务的招募机制,推行参与机制的社会化,进行有效的社会公开招募动员,以此同步扩大志愿服务的入门宣传,达到一石二鸟的作用。

2、建立考评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完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规范志愿者服务流程,引入双向评估机制,减少单一评价,服务对象也可为志愿者打分,这样可确保服务过程与服务目标的统一。同时,惠州志愿者服务可突显地区的人文关怀,除了对服务对象关怀,也应该对志愿者本身的关怀。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志愿服务较多的现状,在激励机制建设中,除设立称号、奖章等方式外,可引入社会激励、政府政策激励等多种手段,如为获得称号的、优秀的志愿者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入户指标时予以政策优惠等贴近志愿者个人实际的激励方式。

3、积极推动志愿者服务的网络化发展。加大投入,将12355热线建设成为一个资源集中、功能齐全、参与度高、科学管理的志愿者服务信息网络平台。通过12355平台,实现移动、电信和网络等终端的互联互通,实现城乡、市区之间志愿者网络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合理引导、指导志愿者通过网络开展服务。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搭建提供服务与采集需求相结合,志愿者组织与公众参与结合的有效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探索通过网络开展志愿者服务的有效方式,建立网络志愿者队伍。

(二)加强外部保障机制,争取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1、拓宽活动资金来源渠道,科学有效整合资源。在资金筹集上走多元化道路,一是可争取在政府财政中设立专款,为志愿服务工作专款专用,特别是对一些民间群体志愿组织,政府可适当给予补贴扶持;二是可通过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整来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体捐赠的积极性;三是可通过发挥组织内志愿者的专长自办实体创收,开展一些专项低偿服务,从而形成自我运作发展的良运行机制。

2、不断落实志愿服务的权益和法律保障。一要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志愿者的权益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从而提高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对志愿者的行为给予规范,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志愿服务更加有效、有序地得以开展。二要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或其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精神等受到损害时的法律责任要给予界定,并及时给予法律援助。这些积极措施,既体现了对志愿服务主体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志愿者的责任心。

(三)创新志愿服务模式,推动社区服务机制常态化。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区服务为主,专业服务项目为补充”的模式来打造惠州的志愿服务本土亮点,并促使其常态化。同时,可借鉴香港社工和深圳“社工+义工”的联动模式。首先,要出台政策,社区党政部门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其次,要成立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统筹本社区的志愿者工作,将志愿服务纳入社区日常管理范畴,社区派专门工作者负责本社区的志愿者工作;再次,要建立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如招募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吸引和培养一批社区志愿者骨干,活跃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调动志愿者内因,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

一是必须通过培训来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素质。志愿者胜任志愿服务,需具备岗位知识、素质能力、服务技能、服务品质四大素质。对志愿者培训,在内容上不仅要强调道义、服务精神、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更要根据志愿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因人而异的培训规划并执行。二是通过人力资源的合理优化调配,使得人岗匹配,要深入发掘志愿者所长,让精英人才分配在不同服务队伍中,并在志愿服务队伍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其他志愿者的积极性。

(五)拓宽宣传渠道,让公众对志愿服务有全面的认识。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5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团市委的指导下,团区委带领全区广大志愿者按照“党政所需、群众所求、志愿者所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我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一是积极加强志愿者注册工作。严格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抓好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组织辖区青年网络实名注册成为志愿者,目前已有注册志愿者11500人。注重发挥骨干志愿者的影响和带头作用,吸引更多青年参与,影响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的行列。二是积极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积极发挥青年主导作用,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志愿者组织,切实履行了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职能,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序运转。三是积极培育社会志愿服务团队。重视整合发挥社会志愿服务资源,指导成立了由西部计划志愿者组成的志愿服务队和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的雷锋志愿者服务中心游仙分队,引导他们积极深入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帮困助残、多形式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夯实工作品牌,服务社会发展需求。一是深化助困关爱志愿服务行动。将每年3月确定为全区志愿服务集中行动月,以“践行志愿服务、传承雷锋精神”为主题,以敬老、助残、帮困、社区服务为内容,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深入家庭,为“五老”开展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创业咨询培训、禁毒防艾知识宣传、科技文化普及等志愿服务;为困难户送医送药、免费提供小家电维修、配钥匙、理发、医疗咨询等服务项目,把好事做到了居民家门口。二是积极推进法律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一二五”组织志愿者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帮助做家务、农活等;组织志愿者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帮助社区青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2015年6月深入小岛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000余人,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禁毒意识。三是大力开展绿色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将培养青少年的生态道德意识作为志愿服务的工作重点,引导广大志愿者广泛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节能减排”、“环保游仙行”、“保护母亲河”等环保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行动。积极动员志愿者开展了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行动,开展“微摄影”、收集“微心愿”、寒假素质拓展和乡村夏令营等活动;由全区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的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课堂”、“1+1帮扶”、趣味活动等定期在不同学校轮流开展,以“亲情结对”方式开展了关爱老人志愿服务;依托雷锋志愿者服务中心与小枧置信学校建立长期志愿服务机制,开展定期志愿活动;在社区开展“青鸟之翼,阳关助残”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机关、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被服务者的合法权利,保护被服务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青年志愿者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服务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卫生防疫、科技推广、文体服务;

(三)环境保护;

(四)精神抚慰;

(五)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会公益服务。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应当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为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及时提供援助,对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应当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并就服务事项及安全隐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及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志,信守承诺,注重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志愿服务,不断提高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参与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并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教育、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结合所辖事务,支持、帮助、指导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劳动。

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益。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服务给予资助和捐赠。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并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使用应当尊重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坚持公开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产。对非法占有、使用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给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害的,有关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事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受损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