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例6篇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1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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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2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卫生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其中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

一、行动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药械的使用行为,切实维护药械受用者的身心健康。

二、行动目标

(一)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二)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三)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四)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落实。

组长:*

苏薇副局长

成员:*医政科科长

*卫生监督科科长

*妇幼保健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

四、职责分工

(一)医政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搜集相关信息及数据;整理、上报工作情况的总结。并负责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药械使用情况的自查。针对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并采取干预措施

(二)卫生监督科: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将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作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结果。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好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假冒伪劣情况和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其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药械是否经药监部门批准、具有防伪标识的正式厂家生产的药械。

(三)妇幼保健所:检查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常规》:1、各项制度落实情况;2、有无超范围开展计划生育手术;3、是否规范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和促排卵药品;4、手术病历书写是否规范。

五、实施步骤

此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年4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区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召开动员会,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治阶段(*年5月—6月)。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在自查的基础上,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科、妇幼保健所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假冒伪劣情况和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医政科设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举报线索组织进行检查。

自*年4月开始,医政科负责填写市卫生局统一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报表及月报表(见附件),每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抽查总结阶段(*年7月~8月)。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科、妇幼保健所组成检查组,对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迎接市卫生局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检查中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3

一、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

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是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今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明确医疗卫生工作的工作职责,组织人员积极各类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自身医疗卫生能力和健康理论水平;加强健康教育管理基础工作,定期召开医疗卫生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各工作资料和工作台帐;进一步建立病媒生物、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体系,把医疗卫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率

一是利用妇女节、青年节、控烟日、9.25计生协会日等重大节日契机进行卫生法规、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正确引导辖区居民积极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居民把被动的“为疾病花钱”转变为主动的“为健康投资”,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社区的标语、LRD屏、板报、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阵地,宣传卫生常识、防治等知识,普及与医疗卫生相关知识,以老年人、妇女、青少年、流动人口四种人群为重点,广泛开展老年保健、老年病防治与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对企业、工地职工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营造关注、关爱流动人口健康的社会氛围。

三是重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开展各计划生育活动并大力宣传奖扶政策,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及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组织妇女病体检,为她们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积极与黄山街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单位经常交流,努力使计划生育协会成员数逐年增长。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协会组织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督促协会单位计生专干及时对单位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三、进一步做好技术服务与药具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国免孕优项目城乡全覆盖。

二是积极稳妥地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巩固优质服务创建成果,促进家庭保健、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是全面实施出生缺陷预防和宣传,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促进、全社会积极响应、群众自觉参与的预防工作模式。

四是加强免费药具发放网络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工作。

五是加强药具应用系统的应用率。

四、坚持依法行政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依法行政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我街道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一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二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大病医治、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依法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违法生育责任追究,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孕前性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单月访视、双月查孕、季度查环”工作,对政策外怀孕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大月份引产,下大力气减少违法生育。

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无恶性案件发生。

五、完善信息化建设 提高平台应用率

一是提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业务系统数据质量以及应用水平,实现人口基础信息实时更新,充分利用公安、民政、卫生等方面的统计信息资源,每月与住院分娩、妇幼出生、疾控疫苗注射、新农合报销等统计信息数据比对,建立月通报制度,进行查缺补漏,提高全员人口数据库的时效和质量,提高跨地(州、市)信息协查反馈率,严肃处理漏报瞒报出生人口的现象。

二是每周至少2次登录全员PIS平台(迁动信息管理和居住信息管理)、新疆流口平台(反馈协查信息、查看反馈结果、接收网络化协作、受理户籍申请变更),保证平台应用率达95%以上。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4

一、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健教网络

由政府牵头,召开全市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各责任单位要确定领导分管,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网络,以市健康教育所为中心,逐步健全覆盖全市的市、乡、村三级健教网络,市健教所通过健教网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和健康促进活动的开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强化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健教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好本级人员培训,分次分批开展社区健教人员、医院健教人员、学校健教人员、行业健教人员培训。针对行业健康教育这一薄弱环境,把行业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作为今年的重点,抓好抓实。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设施设备

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健康教育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办公和宣教设备以及人员工作经费。有针对性地制作多种宣传资料,自行编制4种以上的健康教育宣传读本,向全市人民发放。印制各类培训教材、制作课件以及创卫工作细则等资料。

(四)创新宣传形式,强化活动效果

组织社区、医疗机构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要在创新宣传形式上下功夫,围绕结核病防治日、免疫规划宣传日、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国际禁毒日、艾滋病防治宣传日等主题做好宣传,还要进入社区、小区开展义诊、健康咨询、开设流动健康教育课堂等活动,保证活动效果。

(五)加强督导管理,狠抓工作落实

健康教育所要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结合创卫工作要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将存在的情况向上级反应,并向全市进行通报。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单位开展督查,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围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抓好城区健康教育

(一)扎实推进医院健康教育。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健康教育组织,安排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健康教育工作,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和活动记录,按照创卫要求规范完善健康教育资料。医院的健教专(兼)职人员要加强对所有医护人员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培训,让所有的医护人员掌握健康知识传播技巧。门诊部、住院部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为病人上健康教育课,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向病人宣传卫生健康知识、预防保健知识、疾病康复知识,提高住院病人及家属的自我保健能力,住院患者及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设置健康教育咨询室,添置必要的宣传设备,收集整理好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照片、宣传资料等,做到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二)全面推进学校健康教育。教育系统要规范各个学校的教育课程、统一健康教育教材,培养一批专业的健康教育老师,把健康教育课程当成其它专业课程一样列入到老师的教学任务当中,并进行考核。城区各学校要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完善健康教育组织,安排一名校领导分管健康教育工作,有专(兼)职健康教育老师,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计划、有课时安排、有考试成绩、有总结。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预防艾滋病、防止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城区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三)强力推进行业健康教育。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力推进行业健康教育,定期培训从业人员,学习基本卫生知识和行业卫生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各行业单位应有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有效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有效推进社区健康教育。健全社区健康教育网络,社区健康教育要有组织、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人员、有计划、有活动记录、有总结。社区要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面积大于3平方米,每季度更换一期内容。要积极开展或配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组织对居民进行培训、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70%。

(五)稳步推进大众传媒健康教育。各级新闻媒体要设立健康教育公益性栏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六)逐步推进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评价、有总结;结合公共场所的特点,利用卫生宣传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向广大群众进行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卫生防病知识教育,满足群众对卫生防病知识的需求,提高群众总体卫生知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烟草控制工作,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制定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评价的控烟规划,设立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制度,加强禁烟执法。车站、广场等大型的公共场所应设有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三、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各地要继续抓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建立3个“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示范乡(镇),总结成功经验,全面推开此项活动,切实使农村居民得健康知识之实惠。

(二)结合“三下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送医药、送卫生知识下乡活动。

(三)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运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卫生知识、疾病预防知识、健康保健知识,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使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60%。

四、围绕创建无烟管理示范单位,大力开展控烟宣传

(一)开展“5.31世界无烟日活动”。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公民吸烟率。各类公共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禁止吸烟,并有相关的管理人员。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5

 xx是省卫计委确定的第一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十个试点县之一,在试点工作中,我们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重点,努力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得到了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认可,增强了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

一、主要做法

(一)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工分值。

全县计划生育家庭中,有0-6岁儿童22626人,孕产妇2432人,老年人19663人,慢病病患者26067人。为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公分值我们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规范,在综合考虑项目的服务标准及所需成本、风险及难度的基础上,结合计生家庭的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在多次召开会议征求镇卫生院及卫计办主任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全县相对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分值,标准化的工分值设立四级目录,用于衡量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量,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的可衡量比对。同时县卫计委联合财政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将质量系统作为评估考核因素,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是“两卡制”工作的基础,也是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基本公卫服务的重要保障,我们高度重视“两卡制”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系统建设保障对计生家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是建立电子医师注册系统。根据卫办秘〔2014〕423号文件编码规则为每位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统一身份识别编码,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有唯一编码以此作为个人的绩效卡;同时为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医师注册系统”,完成了开发测试进行上线运行,完成了机构和医护人员注册工作。

二是建立人脸识别系统。基于两卡制试点工作要求,需要实现给患者的每一次服务均通过刷卡或刷脸来保证真实性,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医务人员的工作量。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家庭医生签约系统,做到数据及服务的互联互通,开发完成了包括身份识别功能在内的基础业务系统以及省级移动终端APP。通过移动终端APP为居民上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采集健康数据可以上传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中的个人健康档案。

三是建立工分录入系统。根据省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确定相对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3类46项工作的标准化工分参考值。针对不同层次的工分值可通过“工分录入系统”进行相应的维护,医生端可通过系统查看自己的工分值及公卫服务,监管系统可以实现查询所有医生的工分值及公卫服务。

四是建立电子健康券系统。为增强计生家庭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感,在已上线的工分录入系统中关联电子健康券功能。设置标准工分值后进行健康券的配置。为每个计生家庭提供其相应群体属性的电子健康券,通过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到绑定的手机APP中,每张电子健康卷与此项服务的工分值相挂钩。计生家庭享受服务后,经身份认证后通过扫描该项服务的电子健康券二维码,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也同时计算此项服务的工分值。

(三)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试运行。

在前期成立组织,制定方案,细化工分值的基础上,县卫计委积极协调xx公司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力度,积极推进“两卡制”试点运行,特别是全省“两卡制”试点工作推进会后,及时选定xx街道社县卫生服务中心、石台镇卫生院、段园镇牛眠卫生院3家卫生机构及其下辖村站为先行试点机构。目前,通过“两卡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为全县计划生育家庭服务18240人次,其中为0-6岁儿童服务5790人次,为孕产妇服务567人次,为老年人服务5547人次,为慢性病患者服务6336人次。

二、取得成效

1、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真实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2009年开始实施,经过近十年的推进,虽然在项目管理上取得进展,但为达到各种建档率、随访率、管理率等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出现居民随访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对计划生育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也存在不真实、有水分的情况。计划生育家庭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两卡制”实施后,通过刷脸或刷身份证,使服务的数据有效上传,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虚到实,无论是服务数量,还是服务质量都得到大幅度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利得到了保障。

2、提升了计划生育家庭的满意度。通过“两卡制”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中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都按照服务规范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且通过医护人员的细致周到的服务拉近了与计划生育对象的距离,增强了工作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同时我们遴选了部分村室进行“电子健康券积分”兑换小奖品活动,激励计划生育家庭对“两卡制”工作的积极性和支持度。在对计生服务对象进行的电话回访中,辖县内各医疗机构服务和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在3家试点机构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服务人员熟悉并掌握“两卡制”操作流程,为计生家庭提供更为精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根据淮北专网特点,督促软件公司开发移动公卫的离线版本,有效解决村医不能携带入户随访的问题,同时协调解决人脸识别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取像间隔时间,确保系统顺畅运行,提高服务效率。

(三)根据工分录入和绩效考核系统的设置,在试运行实施过程中,根据运行情况对不合理的设置如工分值和绩效考核系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保育员卫生工作计划范文6

1切实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妇幼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市妇女和儿童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3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紧紧围绕《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年)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确定的目标,加大工作力度,使我市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总体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网络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队伍不稳定,加之群众自我保健观念淡薄,当前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妇女儿童健康和保障水平低,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以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体系,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加快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全市广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3发展目标。年,建立基本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与全市妇幼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建立与我市实际相符合的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孕产妇、儿童医疗系统管理和救助制度,使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力争到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夯实基础,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的网络体系

4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政府举办的为妇女儿童提供专门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公益性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科室(股)

5明确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指导、市县两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协助开展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县、乡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

6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组织。社区、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负责社区、乡镇妇幼保健工作。妇幼保健组(防保组)业务上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社区、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省产科建设标准》进行设施配置。各行政村至少要配备1名女性保健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村保健员由县(区)妇幼保健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选任。厂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人数,设立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承担女职工保健任务,业务上受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指导。

7增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功能。市县(区)公立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科室。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站)方针,承担妇女儿童预防保健、临床、计划生育服务、科研、教学和宣传等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8全面做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卫生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县(区)妇幼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要加大投入,加强以县级妇幼保健站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重点的妇幼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设施建设。同时要多方争取资金,为县、乡、村妇幼保健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五、强化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

9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保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临床诊疗、护理、宣教及科研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主要从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培训或调整分流。从年起,用4年时间分流非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从事群体保健人员,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50%以上。

10强化人员培训工作。市卫生学校要积极开展妇幼医士、助产士的人员培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妇幼医士、助产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市、县(区)两级要积极落实人员培训教育计划,提高妇幼保健队伍整体素质。

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妇幼卫生工作向前发展

11积极开展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2认真实施好各类妇幼卫生项目。积极开展以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为主的各项妇幼卫生合作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生活条件。

13大力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大力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快普及新法接生,尽可能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督促改善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普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确保母婴安全。重点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制订防治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推行母乳喂养,卫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14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指导。指导育龄夫妇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安全与健康。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工作。

七、不断建立完善妇幼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15建立妇幼卫生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公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设备配置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县(区)财政用于妇幼卫生工作的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的增加而增加。市级财政补助妇女两病普查经费1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全市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区)也要保证一定的妇女病普查经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对少、边、山、牧区的妇幼卫生工作,应重点予以扶持,加快发展。

16进一步深化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形成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落实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17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妇幼卫生宣传培训力度。要积极探索开展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妇幼保健科普知识,营造良好的妇幼卫生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