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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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细则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文1

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基本单位。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够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制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标。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对此,需要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姜竹、李友元、马乃云、杨琼等(2007)认为,税收优惠通常是作为政府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减税和免税是最常见、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直接减少;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林江和温海滢(2009)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其中,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王玮(2010)认为,税收优惠是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免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待遇。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纳税项目或应税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予免除其税收负担的待遇。杨志勇(2011)认为,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属于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是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规定。铁卫和李爱鸽(2013)认为,税收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叶韧(2015)指出,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优惠的方式之一是减免税;减免税是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应纳税额的政策。

综上,我国对于免税普遍具有以下认识:免税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或某一课税对象等方面的税额,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励或照顾性措施。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免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本文认为,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而言,免税的经济后果有三种: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一)免税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来讲,免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只出現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机制,层层抵扣、环环征税,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作为维持该机制运行的载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如果在某一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中断了,纳税人在该环节上就失去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的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并且在该免税环节上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丧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所以,增值税免税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税收优惠,有时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例1: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产棉基地,棉花加工企业众多。位于新疆产棉区内的甲企业充分运用这一区位优势,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从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购入原料加工成棉籽粕对外销售。甲企业生产的棉籽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该企业生产的棉籽粕既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也销售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养殖公司、饲料批发企业等客户。甲企业生产棉籽粕所用的原材料和电力等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并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到产出产成品的时间为24小时。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5年以来,购买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些客户基本上都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甲企业失去了许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这一现实促使甲企业于2016年末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是否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了如下的经营方案要点:(1)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2016年甲企业对外销售棉籽粕的价格为2 900元/吨,相应的生产成本为2 030元/吨。这2 030元中包含下列内容: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而导致的、购进的原材料和电力等所对应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0元。2017年这些数据将保持不变。(2)为了能够得到最直接的来自消费终端的信息反馈,从而有利于本企业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市场需求,本企业有必要继续保持在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市场上的地位。所以,假如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甲企业应当继续向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销售棉籽粕;并且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时,棉籽粕的含税价格仍应当保持在2 900元/吨。(3)由于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后,甲企业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应当把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棉籽粕价格提高为不含税价2 900元/吨。(4)预计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仍维持在往年的120万吨。

如果以上述经营预算方案为依据,那么甲企业在2017年是否应当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分析与测算如下: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指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盖地指出: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据此,本文的分析与测算以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为考核指标。

设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万吨,则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120-x)万吨。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x+(120-x)]2 900-[x+(120-x)]2 030=104 400(万元)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1-25%)=104 400(1-25%)=78 300(万元)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900(1+13%)x+2 900(120-x)]-1 750[x+(120-x)]=138 000-333.63x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2=R2(1-25%)=(138 000-333.63x)(1-25%)

3.当P1P2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因为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相对较多。此时,78 300(138 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 br=""所以,如果采用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作为决策指标,并且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为120万吨,则当甲企业销售棉籽粕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数量超过100.71万吨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反之,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应当强调的是:此处的负担加重是指导致纳税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后利润减少,而不仅仅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延续或特例。承例1,假如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吨,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y吨,总销售量不一定是120万吨,则在多重因素(例如销售总量、销售量x与y的比例结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比关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导致P1=P2,此时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三)免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免税都会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是免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导致的经济后果。下面选择几个税种来举例说明。

例2:位于山东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吨6 000元,天然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元。2016年12月该油田開采原油250 000吨,其中,当月销售200 000吨,加热和修井用20 000吨,赠送给协作单位30 000吨。当月开采天然气7 000 000立方米,其中,当月销售6 000 000立方米,待售1 000 000立方米。已知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所以,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纳资源税额=(250 000-20 000)6 0006%+6 000 00026%=83 520 000(元)。

例3: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某盐场2016年度占地20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 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 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 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 000平方米。盐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应纳税额为每平方米0.7元。计算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 000-10 000-120 000)0.7= 49 000(元)。

例4: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16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结束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原因何在?

认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实施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照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文2

关于年3万亿税收是多了还是少了?

谢旭人说,2005年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于2006年税改改什么?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文3

(一)着力提高组织收入质效,确保税费收入平稳持续增长

1、坚决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和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审批,严禁违规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税政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2、严格落实收入考核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明确收入任务,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任务、责任、措施三落实。要严格考核制度执行,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班子的“硬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力、有税不收、乱收税的,要坚决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监察室等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税源分析预测。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税源变化情况的分析力度,及时掌握收入异动,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要依托“大集中”信息化平台,对全市税源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常规分析制度,利用税负警戒线指标进行税收评估,为加强征管提供依据,努力实现每个月份、每个季度达到收入目标,确保全年计划任务圆满完成。(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征管科、信息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4、推进社保费扩面增收。要继续围绕“管理的精细化、宣传的经常化、考核的制度化”的目标,深入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以宣传促扩面,以扩面带宣传,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社保费扩面征缴工作。要建立健全税收和社保费“同征、同管、同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大集中社保费征管模块的应用,严格规范社保费征管程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促进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要贯彻落实省级养老保险金直接划解新办法,促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陈德元副局长牵头,规费科主办,市局有关部门配合)

5、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强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积极贯彻执行好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同时要关注国家政策调整的动态,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尽量减轻对组织收入带来的震荡,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吴志坚副局长牵头,税政科主办,计财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6、加大经济户口清理力度。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新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户口的巡查制度,落实“定范围、定时间、定检查”的管理责任制,配套相应的量化考核办法,完善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强化静态管理和实地调查,注重对比分析,切实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市局有关部门配合)

7、加大对主体税种征管力度。对营业税,要落实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土地转让以及饮食娱乐业的控管,对货运车辆落实“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方式,在缴纳车船税环节进行把关一并征收,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对企业所得税,要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办法,通过加强企业实际收入和成本的测算,有针对性实施以查促收,确保企业税负与经营实际相符合;对个人所得税,要重点抓好“三个强化”:强化全员全额扣缴,强化高收入者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申报管理工作,强化对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征管。(吴志坚副局长牵头,税政科主办,征管科、计财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8、创新税源管理模式。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流程为导向,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要求,对重点税源,实行分行业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控;对一般税源,实行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对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计财科、税政科、信息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9、完善税管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制度。按照税源专业管理新模式的要求,改变现有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把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转变到税源监控、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上来,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员管理制度,完善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健全纳税评估业务配套制度,全面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操作,统筹协调评估系统试用工作,探索具有汕头地税特色的评估方法,在推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和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的纳税评估。(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税政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双基四实 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 中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1-0088-03

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强调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实践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基本保证,也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为此,笔者通过多年高职教育的浸染体验和亲身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进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首创了“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实”字当头,以“实例”为始、“实务”为重、“实用”为主、“实效”为本,实现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和基本技能的灵活运用。

一、“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基本原理

“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见图1)是通过选取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实例(并不仅仅穿插几个案例),通过“实例、实务、实用、实效”的牵引,巧妙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路径,将实例所要揭示的内容于适时融入的提问、讨论等互动方式中层层展开,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过实务和习题加以验证和巩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解决问题的成就感。“双基四实”牵引教学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统一整体,整个过程呈逻辑性递进式地周而复始。

(一)实例牵引——激活问题

实例牵引就是以实例导入来激活教学内容。教学中的实例应紧扣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吸引力。实例牵引包括收集实例、提炼实例、设计教案三个环节。

(二)实务牵引——阐释基础

实务牵引是指以实务来加强基础知识的讲解。实务牵引主要强调“三多”,即授课教师对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精确细致的“多讲”,教学中进行多种方式提问的“多问”,强求学生参与到基础知识融通到实例中的“多思”。

(三)实用牵引——培养技能

实用牵引是指结合实例和实务,体现互动性,着重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

(四)实效牵引——检验总结

实效牵引是指通过总结,检验教学效果如何。总结分三个层次,即授课教师对阶段性授课内容和对实例教学情况得失进行总结;同行(教学团队)通过研讨、公开课、互相听课等方式对一段时期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由学生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通过总结,完善“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提升教学效果。[1]

二、“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适用于《中国税制》的教学

《中国税制》是一门系统反映税收政策、制度和管理内容的课程,由税收基本理论和现行税制两部分组成,是一门兼有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时效性于一体的多重复合型财经类课程。[2]而运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来教授《中国税制》这门课程,正是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核心,通过双向交流机制的构建,体现了教学相长,变“赶鸭子上架驱动式”的教学方式为“牵着牛鼻子牵引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通过“四实”的牵引,自我思考、互相讨论和交流,强化以实例说税,以实务强化实践操作性,逐渐将实用与实效落到实处,全方位地掌握我国现行税制及其基本原理。

三、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中国税制》第一讲教学范例

第一步:拟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设计

教师在课前要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和认知习惯,并应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对《中国税制》第一讲(2课时)的教学内容进行总体实施方案(见表1)的安排和缜密的教学设计(见图2)。

表1 《中国税制》第一讲教学的总体安排

教学设计:

图2 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教学设计

第二步: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具体教学示例

1.实例牵引、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一般,针对开篇之说,主要是从日常生活中的感性认识逐渐向课程教学牵引,然后,再重点地进行专业术语的解释,最后对疑难点和易混点进行分析、澄清。

师:何为“税”?如何看待“税”?平时了解到哪些“税”?等等(不要求学生准确作答,学生可凭自己的直觉和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了解多少就回答多少)。

学生:税就是钱,就是交钱给国家;知道的税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学生根据自己的认识给出五花八门的回答)……税务局是收税的;我们学生不用交税,只有那些经商的老板们才用交税……

对这些回答,教师暂不置可否,不予评价,并鼓励学生多说,对学生的认识多加肯定。然后对学生的认识总结出两点:一是学生对税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认识;二是说明税与我们密切相关,比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离不开税收,就老百姓而言,我们的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穿(增值税、消费税)、住(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用(增值税、营业税)、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都有税收的影子。可以说,税收已经深入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

师:从另一层面也说明学习税是“有用的”。因此,同学们要有税方面的知识,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本学期的税收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制经济也将得到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学习相关税制就有了深远的意义。

下面再看两个实例,牵引学生对“税”的学习兴趣。

实例1:从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观解释“税”?

教师启发学生“税”是由“禾”和“兑”组成,“禾”和“兑”分别代表什么呢?学生自然会联想到“禾”代表禾苗,“兑”表示兑换。然后进一步追问学生禾苗要兑换什么?为什么要去兑换?学生回答后,教师可进一步补充或解释。

师:“禾”代表禾苗,代表农民种的庄稼,农民将粮食(因为我国古代是以农业为主,以上交的粮食作为农业税)交给国家,这样就可兑换出“和平的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宁的生活等”。

实例2:现在还有很多词语都与古代的财税历史文化有关(举例:“敲竹杠”——在中国古代,为了不使盐税流失,国家对盐实行专卖。但有些人动歪脑筋,把竹杠节头打通,把盐藏在里面,偷偷摸摸贩卖私盐。当时国家缉私人员就先拿木棍敲一敲竹杠,听听是实心还是空心,这就是“敲竹杠”的来历)。

教师利用幻灯片的形式将我国近年(期)的有关税收情况给学生浏览一下,并进行简单分析,让学生明白,学习《中国税制》不仅是要学习税收的计缴与征管,还需要会应用分析。

实例3:我国税收收入情况及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资料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这部分内容可作为课外阅读材料提供给学生。

2.实务牵引,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融合于实用牵引和实效牵引之中

师:通过上面的实例牵引后,进入实务牵引阶段,进行本节课知识点的介绍,本节内容偏向于概念的阐释和辨析,重点要解决税收、税法、税制三个基本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下面是授课内容提要。

一、税收(通过开篇实例牵引,学生对税收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可给出税收的含义,然后解释)

(一)税收的含义理解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特定分配。(含义的表述不是唯一的)

含义理解(依据上述概念填出关键词,并设置5个实务问题)

实务问题1:税收的职能怎么理解?税收与国家有着怎样的关系?

1.税收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的,是国家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解释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即国家的产生就需要税收的产生,将来国家消亡了,税收也就跟着消亡,税收与国家相伴而生;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及监督经济活动职能,这也解释了“国家为什么需要税收”的问题,也是对“税”字兑换的进一步理解)

实务问题2:国家凭什么收税?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 )。(政治权力是唯一依据)

实务问题3:纳税人纳税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3.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的分配对象是( )。(财政收入通常有税、费、利、(债);(v+m)构成分配对象)

实务问题4:税收征收涉及两方,这两方是何种关系?

4.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定的( )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实务问题5: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5.税收的形式特征:(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如金融、国债、规费等经济术语的本质所在,只要具备这三个特征,就一定是税收,这三个特征中有一个不满足,都不能称之为“税收”)

强制性——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性——不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预先规定的标准。

(二)税收的产生

1.税收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剩余价值产生;政治条件:国家的产生。

2.我国税收产生的过程(参看教材)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制

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制既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税收工作的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狭义上指各种税法法律、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广义上包括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和人员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一)联系

税收与税法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如何体现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采用对对联的方式来描述,提供上联:有税必有法,如何对出下联呢?启发:“有”对“无”,“税”对“法”无法不成税)

(二)区别

1.表现方式不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2.体现关系不同: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所属范畴不同: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是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五、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各级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客体:主体双方共同指向的标的,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征税方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如代位权、税款追征权等。

征税方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税法、纳税咨询辅导、出示税务检查证等。

纳税方权利:保密权、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等。

纳税方义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违章处理的义务等。

六、小结

本次课是《中国税制》课程的开篇之说,帮助学生对《中国税制》课建立一个全面、初步的认识,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整个课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节课主要阐释了税收、税法、税制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关系。通过本节学习,学生能认识到税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学生们应树立法制的意识和观念,遵纪守法,有了收入就要及时缴税,绝不偷税漏税,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 参 考 文 献 ]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白酒行业;税收负担;消费税;税负转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白酒酿造历史。白酒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形成了特有的酿酒饮酒文化。然而,白酒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过度饮用白酒对身体危害很大,由此衍生出来的酗酒成瘾、高公务消费、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一般都会对白酒行业实施政策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