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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1
论文摘要:我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在1994年、1995年制订的,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中常见的若干间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指出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并对其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由于我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在1994年、1995年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定型,劳动关系较为单一的情形下制定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上10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和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常见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未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口头合同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不承认它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现象比比皆是,这主要是由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一是传统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原单位固定工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他们是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无,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二是大部分从农村来的外来民工,由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双方应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意识不强,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自己。即使有些人懂法,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情况非常突出,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遇到用人单位不肯签劳动合同,他们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不敢得罪用人单位,能忍尽量忍;三是一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想要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更不想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使单位用工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劳动合同自身规定不完善。首先,劳动合同义务主体缺位,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当事人双方;其次,劳动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第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赔偿范围及尺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条款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各种权益和待遇,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这样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原来的宗旨。故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法》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可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建议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加以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所造成的,理应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一3一10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反对者,视为订立不定期契约。实行此种制度不仅对劳动者有利,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戒。此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颇值我国劳动立法加以借鉴。
二、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期限由劳资双方进行协商,这种规定本身就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太窄,再加上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根本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讲条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上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企业与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的期限太短,对劳动者而言,不仅不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己的命运与单位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而且还会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因单位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对用人单位来讲,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不利于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国劳动合同的价值取向,应通过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法律保护,借鉴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合理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一1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定期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量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定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自其签订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18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并且规定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9条亦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的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我们应该加以借鉴,建议扩大《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都有利。
三、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如果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往往会使一些当事人故意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来逃避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伤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故我国劳动立法上,应采取对无效劳动合同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尽可能缩小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减少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事件的发生,并修改现行《劳动法》和劳动行政法规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实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对无效劳动合同应分清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1.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首先要确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过错方,一般而言,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两种情况:单方过错应由过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双方过错应当区分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大小,依其过错大小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2.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形式。我国现行《劳动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所涉及,但规定不够详细和明确。其实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其它违法行为一样,具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2)赔偿损失。劳动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如果过错方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如果由于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法律也应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3)罚款。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应该规定针对合同当事人故意订立损害国家或对方利益的无效劳动合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责任:此规定主要适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要产生民事责任以外,还应该根据过错方的过错原因和过错后果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不仅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还可能产生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劳动法》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2
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征求职工意见后,对方案作修正并应将方案和职工意见报劳动部门,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才可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3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电力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文静(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结合广东经济对电力工程与管理专业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6-0044-02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电力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力行业需要既懂电力相关知识,又熟知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电力法律法规”是一门讲授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课程,同时也是电力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基础课。该课程以“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电力工程基础”为先修课程,究其原因之一是对于电力相关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对于一个案例,需要将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补充才能够处理。因此,在学习电力相关条例法规的同时,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学习该门课程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对电力相关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等方面有细致的了解,能够理解学习中所遇到的专业词汇,因此,电力工程基础作为先行课必不可少,可帮助学生能够更好理解法规与分析案例。作为一门理解性及记忆性为主的课程,为了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能够尽快掌握,在理论分析与实践应用两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笔者从课程内容体系安排和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1]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两部分。本课程共安排48个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共12个课时,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共36个课时。基础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回顾、电力法律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教材中某些条例对于现今的电力市场情况显得有些滞后,如电力监督委员会已经撤销,并入能源局,讲解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补充。
案例则融入到电力相关法规条例中进行分析讲解,课本中所涉及的案例包括窃电、偷盗贩卖电力设备、拖欠电费、违章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引起的纠纷、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顾客损失、触电造成人身伤害等常见的电力纠纷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如涉案较轻,可视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可将电力法规结合基础法律进行分析;如涉案较重,例如窃电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刑法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法规,分析案例,使得学生认识到今后从事此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合法权益。
二、教学方法
1.传统教学模式弊端分析
传统老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致使大多数学生逐渐养成不主动思考问题的坏习惯,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读书机器,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也使学生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从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工科生来说,电力法律法规是偏文的课程,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必要思考为何这样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诵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课程,没有复杂的公式推导和计算,学生往往并不担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击,就可以通过。如果按照常规方法机械教条地教授,学生容易出现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号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主动学习,成为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2.新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也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条例的内涵,从而能够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摒弃照本宣科,死记硬背,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现场模拟等方式,让学生在讨论与实践过程中掌握所学知识。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选取时,要精心挑选,因为过于简单的案例难以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一些稍难或是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事情,学生往往会很注意听。[2]
其次,案例选取应贴切实际,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适当地循序渐进地提问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针对抄表收费时遇到铅封开启或者电表反转情况,假设你是抄表员,该如何处理?学生的回答通常都是报告上级或者报警。此时,可以继续提问:在上级或者警察到来之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如此反复,课堂气氛较好,学生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对于所学知识印象也较深刻。
(2)提问兼自由讨论法。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拓宽学生的想象力。当讲到《电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引出山东首富张士平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自建发电厂的案例,[3]让学生分析该事件的利弊。将学生分组,进行自由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陈述观点,其他同学可以就其观点进行提问,同组同学可以协助回答。每个同学都是课堂的主角,场面十分激烈,课堂气氛十分轻松,活跃。讨论结束,教师可以进行总结,让学生认识到目前我国电力体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引导同学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现场模拟法。该方法的应用要提前布置,需要学生提前复习、预习相关知识,做足充分的准备,才可以实施。如讲解电力法中常见的窃电及处罚案例时,将课堂设置为临时法庭,按照实际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审判,参与庭审的学生需复习基础法律中民事诉讼的审判、执行程序,对自己所扮演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的职责熟记于心,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分析处理窃电问题,要能判定属于哪种类型的窃电并且能够根据窃电数额进行判决。老师则在庭审中出现卡壳时给予一定的提示,剩余学生则作为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候,为各个参与者打分,并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把法庭审判搬到课堂上来,这种教学方式比较新颖,学生非常喜欢,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庭审过程也比较顺利,说明学生在课下做了充分准备,提高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该方法的使用一学期1~2次为宜,次数太多学生会反感。适当应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氛围
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沉闷,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和现场模拟方法,课堂氛围变得轻松活跃。合适的案例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适当的提问,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主动发言加平时分,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积极发言,锻炼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法律知识。
2.作业反馈
该课程所布置的作业,主要是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案例,让学生结合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从学生的作业中可以看出,抄袭现象较少,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自己思考,从理性角度运用所学法律条例,对所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分析较为全面,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试成绩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检验,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所以考试题目以理解分析为主,记忆性题目为辅,难度适中。在期末考试中,通过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总体考试成绩良好。
参考文献:
[1]高汝武,李光.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企业 人力资源 管理 调查 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用人制度和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近,我们深入企业单位进行调研。从调研情况看,产生问题的原因众多,内容日趋复杂,处理的难度逐步加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时有发生且不容忽视,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努力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
1.1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不断增加。2011年如东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7件,与2010年同期相比案件总数上升了20.72%。
1.2劳动人事争议日趋复杂。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又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企业的纠纷;既有因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生活费支付、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既有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处理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又有对经济补偿金计发引发的争议;既有企业对职工辞职追索相关责任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
1.3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一是企业对众多的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文件了解甚少,缺乏依法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自觉性。二是部分企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没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平台。三是劳动者与企业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未经企业或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开展思想工作化解争议的难度较大。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加大的原因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是职工唯一的护身符,但这道护身符很多劳动者却得不到享用。据调查,目前我县个体和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依然偏低,有些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流于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于得到保障。
二是农民工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农民工在企业务工中,迫于珍惜工作岗位的原因,对企业的非法用工行为敢怒不敢言,但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被终止后,往往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
三是超时劳动现象普遍。服装、鞋帽、工艺品加工等行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劳动者每天工作9-10小时的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服装行业甚至更长。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拒发加班工资。
四是拖欠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以留住工人为由,工资要到半年,甚至年底才发,有些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全凭企业主的意愿。
五是工伤事故频发。一些企业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安全防护设备不到位,长期加班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劳动者遭遇医疗、工伤事故时,极易导致劳动关系恶化。
六是缺乏基本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拒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3.破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措施
总的来看,近几年我县各类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宣传、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积极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和调控力度,全县劳动关系总体处于平衡状态,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知法懂法用法的氛围。在企业人力资源问题的处理方式上,预防为主是一项重要手段。从企业人力资源问题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来看,有很多问题是由于当事人对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方针、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透而产生的。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积极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从而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企业人力资源和管理出现的问题。
二要建立调解组织,做实开展思想工作的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组织,是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化解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重要途经。具体要通过建立县、镇、村、企业四级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组织,在全县形成覆盖城乡的调解网络。一是建立县劳动人事调解中心。负责全县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的指导和重要劳动人事纠纷的调处。二是建立乡镇劳动人事调解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劳动人事纠纷的调处,该中心由劳动保障、司法、工会、共青团、企管所等部门人员组成,且人员需具有较丰富的思想工作经验。三是建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工会、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运用法律、法规开展思想工作,及时将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在所有行政村设立劳资纠纷调解员,将思想工作融入纠纷当事人的家庭。
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