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例6篇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1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著,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1]  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9.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2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 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3

[关键词]腐败效应;清廉指数;转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75-03

1政府清廉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

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到公共投资的决策,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到经济制度的完善,每一项都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因此,政府的执政水平与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中政府的清廉程度决定着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效率,进而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世界银行认为腐败所造成的成本与后果是:“腐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后果是不利的,它会抑制投资阻碍经济增长。腐败酝酿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腐蚀宏观经济与财政上的稳定;它降低发展援助的影响,提供剥削自然资源的原因,更进一步地消耗环境资源;它降低政府行政的效率,扭曲公共支出决策,使资源从需求更急迫的部门移转到易于腐败的部门;它破坏法规,危害国家信誉。简而言之,腐败是以社会整体作为代价,增加少数人的财富,留下社会承受严酷的后果。”WorldBank,“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Website (viewed on March 13,2006).由此,本文进一步思考政府清廉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否政府清廉程度越高,经济越会快速健康发展,反之,则阻碍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2腐败效应的三种理论观点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政府清廉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除了探讨腐败的起因与结果,也有许多学者注重分析腐败的模式、手段及控制策略等问题。其中学者们对于腐败的评价有明显的分歧,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腐败是否可以降低行政的繁文缛节、加快办事效率,以及促使腐败者更加认真工作、提升其行政效率。经济学者也对腐败问题进行了规范性的系统研究,多半研究的结论是腐败会直接或间接抑制经济增长。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发展的某些阶段中,腐败扮演了正面积极的角色,其效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2.1腐败的负面效应

多数学者都认为腐败对经济增长会有负面的影响。如Bardhan认为,为了取得政府审批而必须贿赂会直接导致投资的减少,这一危害将比课税更加严重;并且当公共投资被用于腐败活动时,投资增长率会明显下降See Pranab Bardhan,Corruption and Development:A Review of Issue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351997),pp1320-1346.。Romer认为,腐败就像苛捐杂税,会阻碍新产品或技术的进入市场See Paul Romer,New goods,Old Theory,and the Welfare Costs of Trade Restriction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Vol.43,NO.1,1994).pp.5-38.。Kruegeer认为腐败的政府官员为了接受更多贿赂,会主动设立障碍See Anne O.Krugeer,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4,3,1974),pp.291-303.。Shleifer和 Vishny则认为如果公共资源被单一政府自然独占,官员的腐败行为会导致公共资源价格上涨,并引发供应数量的减少。因此贿赂就像赋税一样,会使该国的经济水平更加远离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See A.Shleifer and R.W.Vishny,Corruptio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08,No.3,1993),pp.599-618.。

2.2腐败的正面效应

也有学者提出腐败正面效应的观点。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是Leff,他提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行政效率普遍不高,原因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或政府决策过程中缺少商业利益的参与;政府没有意识到经济生产或创新活动的价值,不积极推动相关产业的开展;官员甚至将企业视为权力的竞争者,对他们进行压制。因此,当发展中国家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时,企业行贿将产生正面效应,如减少不确定性和增加投资率,提高改革创新的机会,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效率,避免决策失误带来重大损失,还可以使经营者摆脱某些过时僵化的法律法规的束缚See Natbaniel H.Leff,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Vol.8,No.3,1964).pp.8-14.。

2.3腐败的零效应

还有学者提出腐败零效应的观点。本文把“腐败不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的观点称之为腐败零效应。有学者对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较多的国家,采用面板数据的方法国内文献一般将panel data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面板数据,也有人根据其含义译成“综合截面和时序数据”,“平行数据”等,是指同时分析比较时间序列观察值和横截面观察值结合起来的数据。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Panel Data模型的理论方法已经逐步成熟和完善,形成了现代计量经济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近年来,在社会学研究领域中,Panel Data模型也开始取代截面数据逐渐占据中心位置。,采用豪斯曼检验计量经济学研究中,建构模型要收集处理样本数据,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误差的存在直接影响计量经济分析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是否存在误差进行检验。因为关于观测误差是否存在的检验是1978年美国经济学教授豪斯曼(Hausman)提出来的,所以称为“豪斯曼检验”。来确定采用随机还是固定效应,根据检验结果对影响外商投资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清廉程度都不是影响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各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可能都存在制度性缺陷,外商为了抢占更有利的市场,腐败严重的国家可能更容易通过“灰色交易”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吕新军、胡晓绵:《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性因素研究》,《北方经济》2010年第2期,第76-77页。。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对腐败的经济效益存在不同的看法,持正面观点的学者多半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或政府体制不健全的角度,凸显腐败作为剂的功能;持负面论调的学者则立足于国家长期发展稳定的观点,认为腐败会使市场失灵和政府趋于混乱,造成社会不公,并危害国家及企业的竞争力。也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清廉程度对外商投资没有显著的影响。

3政府清廉程度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国家经济的发展用GDP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政府清廉程度尽管可以体现出来,却十分难以量化。我们无法明确衡量某一国的腐败状况,也很难通过相对的腐败程序来加以评分。但仍有一些专家和研究机构制订出衡量腐败的指标或者数据,广泛被采用。比较具有影响力的是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它是以打击世界腐败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各项活动及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各国发展援助机构、基金会及私营企业,以保持中立。其每年发表的清廉指数是集多项不同机构或私人的调查结果,针对每个国家采用了3~12项调查指数作加权平均。在1995年前这个指标仅衡量了少数国家,后来则扩大范围,至2010年已包含180多个国家,此指数优点在于:它可以降低各单独调查的衡量误差,并且扩大评估的国家范围。

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公务员谋取私利,特别是在公共领域里索贿受贿的行为。它建立了以各国投资和对外贸易决策者的观感为分析基础的反映各国腐败形势的腐败指数体系,这个体系是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通过腐败指数的排名建立公众对腐败议题的关注,引导各国政府关注他们在腐败指数排行榜上排名过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请他们采取有效行动制约腐败问题。腐败指数体系由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清廉指数)和BPI(Bribe Payers Index,行贿指数)构成,用来评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腐败状况。

CPI 反映的是全球各国商人、学者及风险分析人员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和感受。它以企业界、风险分析家、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数据是由一些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著名的调查报告(如号称世界“权威”的“盖洛普”、“政治与经济风险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和组织所作的调查报告)中提取加以综合评估给出的分数。CPI 指数采用10 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 分表示最腐败。在0~10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4个区间:8.0~10.0分表示比较廉洁;5.0~8.0分为轻微腐败;2.5~5.0分为腐败比较严重;0~2.5分则为极度腐败。BPI 行贿指数主要反映一国(地区)的出口企业在国外行贿的意愿。主要数据来源是对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商会、主要商业银行和法律事务所的高级主管以及在跨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和高级主管进行访谈,以获取主要出口国贿赂高级公务员的情况。行贿指数是对清廉指数的一个补充。

学者们将世界银行公布的GDP平均增长率与国际透明组织的腐败感觉指数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做比较。United Nations,“Statistics Division” Website:http:/// unsd/ snaama/ selectionbasicfast.asp.其中腐败感觉指数的分数是从0~10,分数越大表示清廉度越高(即腐败程度越低)。将得到的数据绘制成图表,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Website:http:// /policy research/surveys indices/cpi.结果发现腐败与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负向关系存在。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腐败感觉指数5分以上的国家,经济水平多位于0~5%的增长率,而在观察排名时,发现这些较清廉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另外,5分以下的国家则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存在,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差距和增长模式的差异。除了多数国家经济为平稳增长外,少数国家呈现出了负增长的态势,符合人们普遍的认为腐败会阻碍经济增长的观点;然而也有部分国家是同时表现出腐败严重且经济增长较为快速的现象。不可否认,腐败感觉指数较低的多属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当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受到世界瞩目的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其分数与排名都位于中后,但这几个国家这几年来的经济增长却是有目共睹。

以上的情况与普遍认同的“腐败带来负面效应”的观点似乎有些矛盾,这个现象可以概括为: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增长阶段的过程中,腐败可能扮演着不一样的角色,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腐败对于经济增长可能起到剂的作用。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4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

【17】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5

关键词:反腐举报;经济分析;匿名化;署名举报

近年来,随着学科融合趋势的不断发展,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科斯、波斯纳等著名学者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的系统的科学阐述,将世人带入到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立法程序、司法公正、法律有效性等法律行为逐渐为经济分析法学所囊括,"法律人"背后的"经济人"形象日益清晰。与之相适的是,自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初以来,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变革,它将中国法律学者从单一的政治法律一体化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了解,在国内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相关成果中,私法领域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公法领域中,学者们又往往倾向于对于刑法罪名与刑罚的研究;在行政法的相关学术作品中,人们又常常拘泥于对行政程序的经济阐述而忽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分析。其次,2005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正式成立以及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这些重大举措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决心。然而,仅由纪委、监察机关、反贪局、检察机关等专门职能部门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在腐败分子日益活跃与嚣张,腐败手段更加隐蔽,腐败形式更趋多样化的情况下,要使权利得到真正的控制,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就需要人民群众勇于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向腐败分子开炮。反腐举报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今反腐举报的显著特征是匿名化倾向的不断加强,本文即拟对于此现象做一个总体分析。

一、对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进行经济分析的理由

1、法律经济分析的科学性

自法律经济学初始,其受到的质疑声不绝入耳。法律是否适用于经济分析,即法律之形成发展是否适格于经济规律?传统法学家对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研究工作评价往往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经济学的分析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和正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源于对法的基本价值序列的认知误区。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公平、效率。那么,其最根本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即究竟何者是促成法律产生、发展并臻于成熟之固因?根据人类社会学之历史向度,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规制社会的行为以追求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而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是安定有序发展的具体标准。固社会发展才是法律产生之根源,其所涵盖之效率价值正是法律所追求之首要价值序列。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特点之一正是经济学和法律结合的基础在于效率,抓住了之一要点,不能不说其实极具说服力的科学分析力。

2、经济分析的之直观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已经能够厌恶了传统法学家对于法律分析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重视,来自于对正统的法学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他们认为"法条主义"者往往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他们强调的往往是从概念道概念的文字游戏,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1]这种纯粹的概念结构与建构过程渐渐演变成了极少数人的文字游戏,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堆砌着概念主义的分析难以认知。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则全然不同,只需掌握简单的经济学常识(如成本-收益分析,供求关系等),便能较容易地理解一些法律现象的发生缘由、这种直观性也使法律的缘由探索不再局限于传统法学家的理念交流,使得法律成为易懂之所谓上层建筑。

3、反腐举报机制之适用性

我们已知经济分析的方法是适用于法律现象的探究的。然则,经济分析是否如少数法学家所认为的只适用于市场法律制度而不实用骨非市场行为你?以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给出了答案,经济分析同样适用于非市场行为模式。因此,反腐举报制度作为一种非市场行为,同样适用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二、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的经济分析方法

1、分析的理论前提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包括资源稀缺、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在此种假设中,任何一个个体所为的行为皆需受到这些因素之规制,反腐举报亦不例外。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进行反腐举报这一举动是受到上述因素规制后所做出的理论选择。在这一选择过程中,行为主体是依循着何种规律进行价值判断,亦即行为主体根据何种判断标准走出选择?于此,我们必需引入成本收益理论,正如美国法律经济学家麦乐怡所言:"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2]显然,行为主体是否作出反腐举报这一举动,是在现今法律规则规范下,对该行为的成本收益作出均衡选择之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直观的判断标准:即当反腐举报的收益大于成本,行为主体就会作出实施反腐举报的行为,反之则反是。既如此,我们何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被戏称为"高危人群"的反腐举报者,其行为之所以出现匿名化现象,是源于匿名举报与署名举报之间的成本顺差。对于这一理论假设,我们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证。

2、反腐举报成本收益分析公式的变量映射

在上文的假设中,我们已得知反腐举报的成本与收益差异是规制反腐举报的根本变量。我们给这种差异取一个名称为举报指数(W)。那么,决定这一举报指数W标量大小的成本与收益分别于反腐举报这一法律现象中映射何种行为便是我们接下来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经济人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寻求信息需要付出代价,即信息成本(I),对于反腐举报者而言同样如此。且腐败信息往往较之普通市场信息更具有隐蔽性,其获取的难度颇大,成本也颇高。其次,在反腐举报中,同样存在着反腐举报的行为成本(H),且这一成本弹性极大,当反腐举报未遭受打击报复时,这一成本仅是举报者在举报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如误工费、差旅费等),我们称之为基础成本(B),然而,当举报遭受打击报复时,成本巨大,实际行为成本与基础成本便存在着一种几何增长的变量关系。由此,为了正确表示这一变量关系,我们需要另外引入一个概念,即风险权重系数(S),这一风险权重系数指在一般情况下,反腐举报者会遭受的打击报复率,则H=SB。

反腐举报的收益,分为社会公益和个人私利两部分,关于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反腐举报只循于社会公益而与个人私利关系不大只断电,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举报者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举报者的利害关系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社会公益在举报过程中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即举报者自身所认为的其行为之社会贡献度。毫无疑问的是,任何一个举报者都会因之欢欣鼓舞。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这种举报者眼中的公共利益其实是给举报者带来精神满足的私人利益?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不妨让我们试举一个案例,一个官员勤勉执政,造福一方,带动一个地区经济飞速发展,而他因为一个不甚严重的经济锒铛入狱,对于举报者而言,它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从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尊重,但对于其他人而言,可能他们会认为该官员继续留任反而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公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极具主观色彩的社会公益其实是一种个人私利的表现。因此我们可以将反腐举报的收益归纳为个人收益(P)。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W=P-(I+SB)。通过这个变量公式,不难看出,当举报指数W<0,即举报成本大于举报收益时,理性人不会选择实施反腐举报这一举动,反之则反是。

3、匿名举报与署名举报的比较

在探求了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后,对于匿名化倾向的法律现象探析便显得颇为自然。反腐举报之所以趋向选择匿名举报的方式,无非是在于匿名举报所遭受的带报复率较低,在公式中,其所映射的变量便是风险权重系数S的大小。我们假定,在一个腐败信息获取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制度的稳定性必然导致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成立)。对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其所举报的腐败者在落马后带给他的收益也好大致相同的,其所付出的基础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故S越小,举报指数便越高,按这种情况下,理性人自然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举报方式。至此,又出现一个问题,由公式看来,每个理性人似乎都应该趋利避害,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举报方式,然则署名举报者何以存在并为我们所提倡?解决此等问题,我们需要对举报结果一个逻辑分析。反腐举报的结果无非两种--成功和不成功,而无论成功抑或不成功,都存在着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固总体而言,举报成功率与遭受打击报复率之间的关系不大。署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的方式选择,都同时影响着两个变量,即举报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而风险权重系数S对举报指数W息息相关,那么,显而易见,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之间存在着一种衡平关系,当风险权重系数S高于均衡点时,举报行为者往往会选择匿名方式,而在均衡点T以下时,举报者则会采取署名举报的方式。

三、建议

在对于反腐举报的匿名化倾向作了简单的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反腐举报匿名化之缘由在于匿名举报相对于署名举报而言。成功率与风险权重系数之差异正负情况。由此可知,署名举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高危险性,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理性人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大都会选择匿名举报方式,然而,署名举报由于其对反腐的明显作用而为我们所倡导。既如此,根据上文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应该如何改善反腐举报匿名化的倾向?笔者拙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加署名举报者的收益

对于反腐举报者的保护可散见于《行政监察法》、《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但其保护条文大多都是口号性的条文,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往往使得反腐举报者的收益的得不到切实保障,流于表面。因此,我们应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保护反腐举报的奖励措施作具体的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化

在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中,信息成本被假定为一个稳定成本往往被忽视,信息成本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具有一定的不变形。但制度的改革必然使反腐信息的获取成本变化,因此,为降低反腐信息的成本,我们应该大力加强"阳光政府"的工程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降低反腐的总体成本。

3、完善举报渠道,降低举报基本成本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6

    KEYWORLD:金融腐败;机理分析;防治策略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人民最关心的焦点之一,也是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风生水起,但其间也不断爆出大案和腐败丑闻,从普通职员到银行行长,从支行行长到部级高官,不同层面的一批金融从业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使这一领域成了“高风险地段”。中心纪委在2004年开始将金融领域确定为反腐重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1087件,涉案金额30.9亿元,涉案人员1466人,有1677人被追究领导责任,144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那么,金融腐败的内涵是什么,它表现出哪些形式和特点,金融腐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形成遏制金融腐败的有效机制,以求得这一行业的长治久安?本文就此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金融腐败的内涵

    金融腐败是一个常见的名词,但目前从理论到实践都缺乏统一定义。学界认为,金融腐败的内涵极为广泛,它包括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监管当局相关方面的非规范行为。金融腐败一般定义为金融企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治理及相关活动中,为谋取私利,利用把握的资金资源及相关资源,违反我国法律及金融相关政策、规定,侵害国家、公众及本企业组织的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它主要包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金融交易腐败是利用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进行非规范融资交易行为。金融监管腐败则是利用行政权力的稀缺性进行的以权谋私、以权换利行为。采用这一定义可以把金融监管腐败和金融机构设计私利的违规行为都纳入分析框架,突出涉及资金交易或金融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同时剔除与金融无非凡关系的腐败或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某种社会资源越稀缺,设租(或称立法腐败)和寻租(或称官僚腐败)行为就越多,腐败问题就越严重,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越严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命脉,同时也是配置资金资本的核心部门腐败问题尤其需要重视。金融腐败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践踏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以说在腐败涉及的诸多领域中金融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尤其严重。

    (二)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治理部门往往对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和限制,拥有市场准入审批特权的金融治理人员就有可能通过拒绝批准、提高准入门槛或增加不合理要求以及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刁难和“设租”,从而收取“腐败租金”。

    2.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收益”。作为转轨国家,一方面我国对金融的控制依旧十分严格,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竞争又日趋激烈,这就导致核心机密的市场价格昂贵。为谋取个人收益,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内部员工可能将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把握的核心机密通过种种不正常渠道泄露出去,实现重大金融决策信息到“腐败收益”的转换。例如,原中国证监会官员王小石为拟上市企业与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牵线搭桥,涉嫌以出卖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牟取个人私利,伙同他人受贿140万元。

    3.利用现职权力获取“腐败期权”。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发放贷款、逃废债务等提供方便,例如在对融资风险把握不大或者明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向关系方提供利率低、还贷期限长、放宽额度等优惠贷款,为企业和老板牟取非法利益。为了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在位时并不向企业索取眼前的直接回报,而与企业暗订“君子协议”,许诺其在辞职“下海”后到企业谋职,通过拿高薪等方式来获取企业回报,或许诺在其退休或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将过去预留的“腐败期货”或“腐败期权”变现。

    4.利用职务便利谋求“腐败利益”。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治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假借执行职务,侵吞、窃取、骗取本机构的公共财产,或通过非规范交易收受经营者假借手续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给付的现金或实物。有的伪造单据,假借户头,凭空转汇私吞资金,透支储户存款、利息,收入不入账,贪污、挪用公款,为自己的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上的便利等等。

    5.利用单位“小金库”进行集体的商业贿赂与贪渎。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给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从法律很轻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金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银行业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实)、信用卡等授信(授权)治理、结算、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和基建工程、营业用房装修、商业广告制作和大宗物品采购以及IT等业务环节。

    (三)金融腐败的特点

    1.金融腐败的“低成本、高收益”特点。从形式上看腐败“成本”似乎高于“收益”。但实际上,现阶段腐败“成本”是有伸缩性的,弹性幅度极大。一旦腐败行为案发,成本极其巨大;反之,假如腐败行为没有被揪出来,相比之下,“成本”极小而“收益”极大。

    2.犯罪主体的岗位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既有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为所欲为造成腐败,也有信贷资金运行、人事治理、财务分配、基建和物品采购等基层单位要害部门、岗位人员违规操作产生的腐败问题。

    3.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出两极化的特点。犯罪人员年龄趋于两极分化,有退休之前冒险捞一把的“59”岁现象,也有正值当年、思想过度开放的30岁左右的“少壮派”犯罪现象。从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例看,80%左右涉案人员年龄在30岁左右,并且大都是中层以上干部。

    4.涉案金额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金融部门腐败渎职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件,而且,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各种欲望,将公款用于个人及家庭高消费,或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用于嫖娼、等非法活动,致使公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大、损失重,社会影响恶劣。 5.窝案串案突出。金融部门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临高县支行原副行长陈建学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相继立案查办了29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已有15人被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6.腐败现象呈现“高智能化”、“国际化”的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金融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犯罪分子借助计算机网络垮国境划转资金,使犯罪行为愈难以察觉;而且当犯罪分子在其犯罪目的达到或罪行即将败露时携款外逃居多,以躲避法律制裁。在这种背景下,腐败现象“高智能化”、“国际化”的特征愈来愈明显。

    二、金融腐败的主要根源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着很深的政治、经济、文化根源。金融腐败是权力异化的结果,其本质是以权谋私,一般而言,社会体制转型时期,也是金融腐败的突发时期。而权力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交汇处,金融腐败的产生往往是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行业作为社会资金的治理者,是配置资源的枢纽,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干预经济的重要通道,成为社会腐败分子逐利的重点领域。同时,金融业内部人员可能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利用手中把握的分配资源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

    (一)政治根源

    1.权力的“寻租”与“设租”是金融腐败之源。腐败总是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相伴而生,在金融交易中,金融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寻租行为。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指出,我国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政府配置经济资源和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过大是市场发育缓慢、腐败难以消除的最重要原因。从早期的商品差价寻租,到近10年的要素寻租(包括土地批租、金融腐败和公司上市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等),无一不存在权力腐败的踪迹。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资源一直是市场上的稀缺资源,增大了银行腐败的可能性。

    2.权力的失控和缺少制约催生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近年来,在一些金融机构中,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领导的分工负责也淡化了集体领导,变成了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得不到贯彻执行,导致“权力不对称”和权力使用上的失控。从金融部门的监督环境看,现行的监督体制也存在明显弊端,监督主体权责不明且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导致对权力的监督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在金融部门“一把手”腐败的案例中,“一把手”往往通过培植亲信、排斥异己达到大权独揽的目的,同时又容不得不同意见,用人一句话、用钱一支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以贷谋私、以赔谋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的不到根本的遏制。

    (二)经济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