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例6篇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1

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上报省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月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年度中间新开业户。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规范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一经确定,界定规范依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对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1查账征收

对无《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健制。账制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可实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户必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认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其计税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38号)规定执行。

2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经地税机关责令仍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地税发[]100号)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利息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规范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15%

建筑业:720%

饮食服务业:15-30%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行业进行细化,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的规范内。制定全市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执行规范。

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业大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

因重新核定造成与原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少征的不补。对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原核定的税额。

需由核定征收方式变卦为查账征收的一律自年月起变更。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方式在年底前保持不变。

只就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后的月份进行。对核定征收户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税款征收

分月预缴,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以票控税的按次预征。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利润中,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亏损。

四、税源管理

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

五、工作要求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2

一、主要问题

调研专班对区直、镇办的税源普查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抽查企业50家(其中:区直13家、城南20家、镇办17家,具体名单附后)。通过抽查以及在全区税源普查中发现,我区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财务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没有会计;有的企业会计设置不规范;有的企业财务处理不规范。如中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无帐。在我们调查的50家企业中,只有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和金鹏纺织三家财务较为规范外,其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各项费用计提后不按政策执行,从而导致企业经营情况失真,税收流失等问题。如新宇纺织提取巨额职工福利费300万元长期放在应付款科目,既没有向职工发放应支付的100万元福利费,也没有向国库上缴应支付的社会保障费200万元,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如昊捷商贸有限公司在财务处理中将利润摊入装修、门面转让费、折旧等科目,加大经营成本,减少公司利润,从而逃避税收。大部分企业未分税种明细提取和缴纳税款,有的企业未设置应交税金帐,无法反应应交税金明细,有的企业用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目记帐。

2、税务部门自查上报数据与重点抽查数据有较大差距。从抽查的50家企业汇总情况来看,税务部门自查上报的税源为*万元,而入户调查的税源为*元,两者相差*万元,重点抽查税源比税务部门上报税源增7.8%,其中以区直和*相差数据最大。区直13家企业税务部门自查上报税源为*万元,而入户调查的税源为*万元,两者相差*万元,重点抽查税源比税务部门自查上报税源增19.6%;*镇6家企业税务部门自查上报税源为267万元,而入户调查的税源为*万元,两者相差*万元,重点抽查税源比税务部门自查上报税源增*%。由此可看出,我区税收增长还很有潜力可挖。

3、企业纳税属地划分不明确。在这次重点抽查中,发现*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汉佳业税务部门是作为区直企业上报的,而同时*镇、*镇也分别上报了这两个企业。通过调查,我们认为这两个企业纳税属地应分别为*镇、*镇。

4、乡镇税收征管工作有待加强。全区7个镇2个农场国税设征收处(6人,负责、*、*三地国税征收)、太湖征收处(10人,负责太湖、*两地国税征收)、城北征收处(37人,负责*、纪南、八岭三地国税征收)、城南征收处弥市征收站(7人,负责弥市国税征收)共4个征收机构;地税设纪南征收分局(8人,负责纪南、八岭两地地税征收)、*征收分局(6人,负责*、、*三地地税征收)、西城征收分局弥李征收处(7人,负责弥市、*、太湖三地地税征收)共三个征收机构(*征收工作由东城征收分局负责)。国税、地税平均一个征收机构负责2-3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2-3个人负责一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虽然乡镇税收征管人员人平征收税款较城区税收征管人员人平征收税款低,但因乡镇地域辽阔,税源小且税源比较分散,征收难度、征收工作量远比城区要大,我们认为有些地方的税收征管人员不足。由于乡镇税收征管人员的不足,从而导致了乡镇一方面不能完成上级年初下达的税收征管任务,而另一方面又同时存在大量税收流失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地税相对国税来说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契税、耕地占用税从*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导致有些乡镇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很不理想,如镇在将这两小税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时有近10万元的税源,近两年来一直没有征收。与此同时,由于乡镇不能按时完成年初区下达的税收征收任务,从而又引发了税务部门一个不好的工作方法和习惯——调税,这一方面影响了区委区政府对各地的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每年各地税务收入完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区委区政府在确定各地宏观税费的正确决策;第三也加大了调税完成任务乡镇的财政支出。

5、地税小额税种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从重点抽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地税小额税种漏征现象较为严重。从天发金达利房产公司提交的自查数据表明该企业未交纳土地增值税;荷花机床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该企业城建税未按规定税率缴纳,没有缴纳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汉科生物公司城建税、印花税未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核查到实际面积。

6、定额征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定额征收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定额标准过低的问题。如*镇两个砖瓦厂年利润在百万元以上,而每年的国税和地税合计定额只有1万元左右;*专卖店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元;*人家商贸公司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1500元,且未核定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锦绣园酒店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3000元;青莲酒家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元,且未核定各分店的纳税情况,等等。

7、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核定有待进一步规范。从这次普查和重点抽查中发现,个体工商税收起征点的核定主要存在达到起征点的工商户比例明显偏低以及不公平、不公开的问题。从这次普查的情况来看,全区在国税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的仅占12.1%,在地税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的占76%,国税的比例明显偏低。不公平的表现为标准不一,倚轻倚重。如*镇一大型超市在这次普查中发现其未达到起征点,而同在该镇的其它几个规模比其小的超市却都达到了起征点,明显存在核定标准不一,倚轻倚重问题。不公开主要反映为各地没有将辖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布,没有形成全社会监督办税的氛围。

二、对策建议

1、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队伍,并做到持证上岗,并为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建立会计从业诚信档案,防止会计从业人员做假帐。二是要加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举办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培训班,宣传财税政策,加强财务会计业务学习,提高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三是要加大《会计法》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2、切实加强税源信息管理。重点加强纳税人户籍信息、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发票信息以及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管理。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规范设立、变更等各类登记信息采集,切实加强户源监控和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进一步搞好纳税申报的审核比对,特别是要注重加强货物运输业申报表与发票清单的审核比对。结合“发票有奖”活动,落实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尤其要重点整治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业不开票、开假票、虚开票的问题,全面做到以票控税、验旧购新,抓好发票使用信息管理。同时,强化发票内部管理监督,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堵塞内部管理漏洞。与此同时,切实抓好国税、地税部门纳税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在抓好主体税种征收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附税的征收工作。

3、切实加强税负分析。国税、地税部门每季度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分析,全年要进行包括整体税负、行业税负、税种税负和重点税源税负等的全面分析。在搞好全面分析的同时,要着力对税负明显偏低的地方、有疑点的企业和存在问题多的行业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将税源转化成税收。

4、切实加强税务稽查。要把组织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查处大要案件作为稽查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重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对重点税源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对重点区域实施专项整治,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切实抓好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加强税警联合办案。与此同时,对本次税源普查发现的*年税收预测减幅较大的企业立即进行税务稽查。如天发金利达房地产公司预测税收减少120万元;新宇纺织公司预测税收减少74万元,同时提取*万元的巨额福利费;中江石油公司应建帐未建帐;*实业公司*两年预测纳税为负;菱角湖棉业公司*年应纳税额为-127万元,07年预测仅为3.6万元。

5、切实加强定额征收和起征点核定管理。定额征收原则上要实行微机定税,严格规范核定程序,严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定额公示制度。区国税、区地税部门要选定部分行业的定额参数,进行定额标准区间比较,以评价各征收单位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此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减少定额征收的企业,逐步过渡到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和规定税率征收。在个体工商税起征点和小企业纳税人的核定上,必须做到标准统

一、应税额度核定准确以及公平、公正、公开,既不能征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征。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 类别 实务

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税种较多,一般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就房地产企业各主要税种及涉税事项一一展开论述。

一、营业税

(一)税目及税率。

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一般涉及税目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税率均为5%。

(二)主要纳税事项

转让无形资产纳税事项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纳税事项主要包括收取销售定金、预售收入及现房销售收入;服务业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取得空置商品房出租收入、自有车位出租收入、自有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费收入等。

二、城建税等各项附加税费

(一)附加税费的种类。

附加税费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而征收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税收种类。上海市目前附加税费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四项内容。

(二)税率。

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市区7%,县城、镇的5%,不在以上两种地区的为1%。上海市目前的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管理费1%。

三、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税率。

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标准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同30%-60%不等,具体税率及计算方法详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征管方式。

土地增值税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企业在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之前,通常按照房产预售或销售收入和税务机关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税法规定的清算条件后再选择合适的清算方法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条件及清算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

(四)预征率的确定。

上海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上海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核实清算与核定征收率清算两种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形对照税法所规定的条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情况下,选择能降低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合适的清算方法。

四、企业所得税

本文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有别于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讨论,对一般企业所得税中共性的内容不再赘述。

(一)征管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一般是先预售,待产品完工后再交房。由于这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的确认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与其他一般企业具有很大的区别。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预计毛利率的确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开发产品视为完工的条件。

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四)计税成本的确定

1.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2.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时间的确定。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五、房产税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一般适用于房产企业自用办公房产等;另一种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一般适用于房产企业取得房产租金收入。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使用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上海市目前各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四)建成住宅陆续实现销售交付业主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

当房产项目的开发产品实现销售并将房屋交付业主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该将交付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在纳税申报时按比例扣除。实际申报纳税面积为: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七、个人所得税

(一)征管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其员工个税申报缴纳一般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税额的特殊规定(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契税

(一)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5项内容: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三是房屋买卖;四是房屋赠与;五是房屋交换。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主要有两个事项需要缴纳契税,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环节,即房地产企业办理土地证时需缴纳契税;另一面是开发产品完工后,办理初始产权证明(即大产证)时需要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为不动产成交价格,税率为3%。

目前浦东新区办理大产证契税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可售住宅面积×200元/平方米×3%。

九、印花税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科目及税率。

印花税税目一共有13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上都有所涉及。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增值税业务很少,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是出售多余建材,二是出售自用固定资产如车辆等。当出现上述特殊事项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所申请税种核定,增加税种及确定税率。

十一、车船使用税

拥有机动车辆的房地产企业都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目前上海大多选择在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代为一并缴纳。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具体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

[4]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7〕4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税收筹划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适用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后逐步推广至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其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而且造成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要充分考虑税负的轻重。通过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可以判断不同增值率情况下两种纳税人身份税负的大小。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由4%和6%下调至3%。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其中增值率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当企业增值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人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其次,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直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程序上比较麻烦,因而一般纳税人会拥有更多顾客。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转型中受益最大的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体来说,装备、设备制造业等将首先收益。因为此次改革将刺激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从而带动设备供应商的发展。同时,电力、钢铁、石化、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也将受益匪浅。相对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受益不大。另外,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企业在创建初期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缩减了特定行业的税收筹划空间。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国家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其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1)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分别核算还是不分别核算,新规定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在一般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的税负会低于增值税。

(2)关于混合销售,旧的税法的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核技术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略有区别,企业仍可以通过控制本年度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之间的比例,减轻企业税负。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5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的经营特点,充分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以电力消耗数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以电控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依托网络信息化优势,定期采集工业性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电费信息,经过整理分析,测算各相关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利用能耗测算法推算纳税人实际产量,进而估算纳税人的销售数量和实际纳税能力,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有效监控。

以电控税管理主要分为信息采集、评估分析、实地核查三个环节,各环节相互联系、紧密衔接。

三、加强以电控税各环节的管理

(一)信息采集环节

根据纳税人电费缴纳的实际情况,电费信息的采集方式以防伪税控系统存储的供电企业电费发票信息为主。针对租赁场地、共用变压器等特殊情形,协调、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督促供电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对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无法采集电费信息的,由税收管理员采用手工抄录的方式采集。

1、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范围

凡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对确实不宜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书面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2、加强供电企业发票开具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供电企业发票开具情况的跟踪管理,供电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列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收取电费时,必须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自印电费发票及收据。

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做到填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登录用电单位的税务登记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供电企业开具发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实行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将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清册,及时提供给供电企业。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等。对于新办登记或涉及名称、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属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电费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末提供给本地供电企业。

对于纳税人不在当地供电企业结算电费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络传递给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再由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传递给所辖供电企业。

(二)加强审核分析工作

以电控税管理审核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一般性分析和能耗法测算。

1、一般性分析

一般性分析,通过纳税人电费支出金额与其当期的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进行比较,初步筛选出疑点明显的纳税人。

一是通过电费数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电费支出占申报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的比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离散程度。对停业注销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存在电费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是对于个体双定户,通过对比电费支出与核定销售额、定额主要因素数量的关系,判断定额核定是否合理。

2、能耗法测算

能耗法测算,根据纳税人电力的耗用情况、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结合期初、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测算其销售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电费支出金额÷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

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指生产单位产品电费支出金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3、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测算

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细化行业。对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分行业测算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测算时可先选择部分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其测算结果可作为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参照值。在此基础上,抽样测算,确定行业预警值。测算过程中,应在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进行,合理确定测量周期,分多次记录,以减少测算差异。

4、加强审核分析

市局、县(市)区局要强化审核分析职能,税务分局(所)侧重于对市、县(市)区局审核分析疑点的调查核实。

各县(市)区局应主动利用市局下发的相关数据,对本地区有关行业不同纳税人的耗电数据进行比较,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分析,将耗电异常及利用能耗法测算收入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三)强化核查处理工作

针对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实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审核财务会计账目凭证、调查税款缴纳情况、核实确认涉税疑点,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核查工作步骤。

一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能耗物耗指标、投入产出情况、购销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二是核实相关数据,修订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重点核查项目,明确列出主要疑点和可以采取的基本方法。对数据存在严重误差,对审核分析结果影响较大的,重新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分析。

三是根据确定的重点核查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核实方法,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发生的实际业务数据及第三方信息,审核相关财务会计账目凭证,并与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出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建立分级核查制度。

市局、县(市、区)局应建立分级核查制度。各单位根据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移交稽查、县区局专人核查和税务分局(所)税收管理员核查等方式组织实地核查。

3、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局、税务分局(所)应根据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逐项及时上报或反馈核查结果,重点户要逐户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核查结果不能充分、全面解释疑点的,退回核查单位(人员)补充核查。

四、提高认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6

一、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纯营业税个体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

(一)新开业户纯营业税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现象严重。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营业额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自认为反正也不用缴税,自已也不需要发票,什么时候去办理都可以,这样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二)营业税起征点与盈利点没有同步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税为20000元(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而我省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由于起征点与盈利点规定不一致,纳税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未达起征点就不要缴纳任何税收,地税机关在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常遇到纳税人的阻挠、质问、质疑。

(三)纳税人对营业税起征点缺少实质性的认识,地税机关在征税时与其发生争议。部分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营业税起征点的实质,混肴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认为起征点与免征额一致,部分已达起征点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往往扣除起征点金额之后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领购税务发票时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我省《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部分纳税人想利用这规定每个月的每个工作日到地税部门领取500元以下免税发票,因此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

(五)地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定额不够统一、规范。一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经济发展变化、新老店核定税前后时间不一、纳税人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因素,税收管理员填报的核定定额信息采集表内容及建议往往成为民主评税的重要参考依据,使核定定额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一定影响;二是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特别是稍高于起征点纳税人(21000元至25000元之间),要求调整定额,并要税务部门拿出其它个体工商户不征税的依据,给核定工作提出难题。

(六)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金额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全国统一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为20000元,据此推算全年可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20400元(按综合税率8.5%)。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不协调使得地税机关容易与纳税人产生税收争议。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大对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宣传力度。利用QQ群、手机短信、微博、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工具宣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向纳税人宣传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与区别,让纳税人明白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使盈利点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步。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当时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已调整为3500元,因此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

(三)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认定工作。一是地税机关应对所辖区管户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到户源底数清,管理无死角;二是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关键环节,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认定。

(四)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监控。一是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采集其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二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核定定额管理,对核定定额信息采集内容不详、不实的,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并及时对核定定额情况张榜公布;三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定额的动态管理,税收管理要随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及收入发展情况、发票开具量分行业、分片区及时对原定额偏低的纳税人提出调整定额意见,经民主评税进行调整;四是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明细台帐,根据目前税收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减免税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随时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核定税、调定税、减免税及日常检查等信息,为税收管理发挥帮手作用。

(五)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现行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在省局没有调整盈利点与起征点同步的情况,地税机关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一是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比照对下岗再就业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在领购发票时一律在发票联统一加盖“未达起征点发票专章”,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二是办税大厅要建立《代开发票台账》,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办税大厅要登记《代开发票台账》,同时办税大厅和管理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比对,办税大厅要详细核实纳税人上月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要按规定全额征税;三是税收管理员加强发票日常巡查,将其掌控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对达到起征点的,地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