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例6篇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1

一、当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不足的原因

(一)对金融创新重要性认识不足,动机不明确

许多商业银行未将金融创新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未真正把金融创新作为银行求生存、求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抓。多数银行仅仅将金融创新业务作为对传统业务的一种补充和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策略性行为,尚未充分认识其对于转变经营模式,增加银行利润的重要意义。

在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动机一般有两个:一是追求利润,从创新中牟利;二是规避管制,增加经营的灵活性。总之,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和利润的诱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真正动机。出于此动机,西方银行每推出一项金融创新,都会经过系统的策划和研究,充分考虑其成本与收益、需要的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程度、推广的经济规模等。而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

(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开发创新产品的动力,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目前,相当多的银行分支机构认为,金融创新只是其总行层面关心的事,将自己的职能仅定位在负责对总行规定的新产品的推广方面,没有自主创新的动力。由于缺少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种新产品开发出来后,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和保护,于是很快就被其他银行仿效,使得产品最初的开发银行预期利润降低。这也使得各银行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搞自主创新,从而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造成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这不仅制约着银行业的发展,也限制了实业界的快速发展。

(三)金融创新的高素质人才还较缺乏,阻碍了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优秀人才是开展金融创新的坚实基础。就目前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状况看,各级经营者大多过分偏重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在金融创新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缺乏对市场的洞察力;一般员工知识结构老化,业务单一,工作中墨守成规、缺乏创造力,缺乏将银行发展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的主人翁精神;开发人员基本为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熟悉银行业务,不具有开发创新产品的复合型知识。高素质人员的缺乏,阻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步伐。

(四)金融创新的信息技术支撑比较乏力,不能满足需求

金融创新的本质是要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或对金融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提供新的金融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信息服务,而且银行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融合度不够,缺乏深层次数据分析功能的营销系统就是一个例证。有的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科技信息开发和建设还相对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较低,成为制约金融创新的重要瓶颈因素。

(五)金融创新地域和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不平衡

目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在地域间、机构间存在较大差距。总的来看,东部金融创新要快于中西部;已改制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好于其他银行;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经历了股份制改造之后,在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方面步伐较快;外资银行金融创新要优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方面中资商业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六)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首先,我国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还是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不利于金融创新。其次,我国的金融管制相当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并且对创新产品审批比较复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再次,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普遍较低,超前消费意识和投资理财意识淡薄,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金融创新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基础。

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策略

(一)监管方式创新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要放开对金融业务创新的限制,除对一些超出目前金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以外,应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改变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和禁止经营的业务进行严格规定的双向控制做法,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空间;在监管对象上,建立差别监管制度, 鼓励发展快、创新能力强的银行机构加快发展。

2.完善监管体制,发挥监管机构的合力,最大限度地促进银行机构的创新。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因此,要努力构建和完善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体、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制约、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银行监管体系,形成严格高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3. 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创新进行辅助管理,促进对商业银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监管对象及时、有效的全面性监管,提高监管的精确度。

(二)金融制度创新

商业银行的金融制度创新是建立在商业银行新的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创新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改革,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现阶段,制度创新的有效措施是股份制改造,在确保国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产权分散,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能够自主有效地配置经营资源,调整和优化经营结构。

(三)金融业务创新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一、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规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这些只是部门性德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两者虽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做了相应规定,但前者属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且只针对信贷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后者为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备正式法的效力,执行能力不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对个人信息缺乏统一的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认识不足,缺乏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保密责任不明晰,没有对信息实行有效的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评估不够,对掌握重要信息的离岗人员的保密责任没有严格的约束措施。目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银行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中,无法保证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保管和追踪等各个环节工作的统一性。同时,银行各个业务部门中涉及个人金融信息,没有统一的联系和管理机制,个人金融信息在银行内部没有形成互通互联,这给信息保护带来很大难度,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漏洞所在。内部监督检查力度较弱,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检查制度,将该类检查纳入常规性检查定期进行的机构比例较低。

(三)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手段欠缺。目前,人民银行从征信管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的力度,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尽管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银行履行该项职能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囿于效力层次,不能设立行政检查检查权和处罚权,人民银行对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核实、约见谈话、责令整改、通报”等柔性处理措施,约束力较弱,保护力度受限,效果不明显。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对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客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强。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做到全面告知,客户对个人信息保护虽有一定认识,但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细节却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高,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二、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规,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规需要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作为保证,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明确银行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和范围;其次,规定银行保护、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定义务,即要求银行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途径来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并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再次,就是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认定办法和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完善个人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对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同时,明确保密和管理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与在岗员工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与离岗人员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强化监管和问责,定期对信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审计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新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规定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强信息安全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 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 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 而且当发生风险时, 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 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 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 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 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 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 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单平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 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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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75-01

1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的内涵及现状

金融的全球化成为近年来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新经济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新兴金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旧格局,使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

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金融业中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何规避和控制操作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措施运作实施不当、监督制约机制不力、避险工具匮乏等原因,滋生业务操作上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与案件。不仅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受损,也会阻碍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快和强化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是金融业亟待研究解决的首要任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体系是重要的原因。国外银行业务强调诚信原则,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件产品,而是一种信用,这体现了客户的信用习惯和地位。但我国还是“非征信国家”,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还没有普及,不仅造成了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了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信息的规范化披露,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简单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具备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这些分析方法在强化风险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如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量因素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2 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措施

第一,实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就是银行根据对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每个项目的利率预测,在维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并且通过此来考虑最佳的资产负债的数量和期限的结构。在商业银行进行外部投资中,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测外汇、利率、信用等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市场利率、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性的进行调节。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必定使商业银行在平常管理中量力而行,自我平衡,合理经营。对负债促使其致力于筹集资金,自觉控制资产,扭转其超负荷经营状况,削弱其资金依赖懒惰性;同时对资产管理有利于其从事投资业务,激发了创造收益的积极性。

第二,加快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灵魂可谓之风险,其本身就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初衷,绝不是为了扩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更不是为了让某些人投机获利。恰恰相反,该类产品的出现原本是为了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进行冒险式的投资。次贷危机的根源是风险定价问题,而不是创新本身,如果没有创新,受损失的只能是银行。从美国经验看,对房地产贷款进行证券化简便易行且容易获得市场认可。目前我国银行机构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领域,而房地产贷款又属于信贷资产中的优质资产。通过对房地产信贷证券化,可以有效分散、转移我国银行业承担的大量风险,改善资产结构。

第三,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方面的一些不足,对我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一,注重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规制性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规制性监管模式很容易与现实情况产生缺口,尤其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即使再详尽、再科学的监管规则,也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在坚持以规制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实现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有机结合。其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反映在债券市场,根源于信贷市场,表明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中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风险监管不再是单个部门的事情。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发展趋势和水平看,分业监管仍是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金融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巨变。社会大众的金融投资意识,随着银行多元化的服务渠道的拓展而增强,他们开始选择和享用前所未有的金融产品,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思考

一、前言

我国中央银行在“一行三会”分设后,尤其是在银监分设后,金融监管职能逐渐淡出主导领域,其基层机构在为地方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投入较大精力,而在运用金融监督管理手段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所弱化,导致有些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工作不重视、提供材料不完整、反馈信息不及时、执行制度不到位、重大事项不报告及业务调查不配合的现象,十分不利于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如何才能够解决好这些问题,发挥金融管理的职能,提升履职能力和效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二、目前中央银行基层机构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监管分散,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削弱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方面的能力

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后,从人民银行分离出了银监、证监、保监三个独立系统,专司行业监管。尽管提了多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但是从当前各级“一行三会”金融业风险状况分析例会实际运行效果看,银监、证监、保监部门真正反映的问题不多,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够,没有发挥金融风险状况评估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研究制订货币政策。

(二)基层央行对金融管理认识研究不足,没有找准切入点

与银监、证监、保监机构行业监管相比,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具有宏观性、政策性、社会性、保障性鲜明特点。然而,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以后,一方面中央银行基层机构在社会上和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有所下降,使得公众错误地认为“中央银行只做金融服务,没有监督管理权力”、“人民银行再也管不了领导的帽子和经营的盘子”等等,对其开展金融管理不支持、不配合,进而给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使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陷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基层央行过于强调金融服务创新,而忽视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核心”作用,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法规赋予权力依法加强金融管理,甚至是在金融管理不作为、不敢作为。此外,基层央行在加强金融管理工作中对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研究不足,对相关规定缺乏梳理不全面。

(三)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中央银行作为我国“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担负着管理金融机构的使命,其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的影响着管理职能是否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及分支机构监管人才分流,金融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所降低。同时,其知识结构也不够合理,所以,金融管理的任务就难以高水平、高效率、高标准的完成。

(四)管理体系不健全,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

随着近些年来金融体制的改革深化,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法律框架、管理手段和队伍的建设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也不断的得到强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金融管理手段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中央银行的每一项金融服务都包含了管理的内容,而管理又为服务提供了前提和保证。因此,基层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一手抓金融服务,又要一手抓监督管理,二者不可偏废,必须齐头推进,努力实现金融服务与金融管理的协调性、互补性和有效性的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强化管理,促进管理有效有力,服务质量真正提高,树立基层央行在金融管理中权威。

以“两管理、两综合”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基层央行依法履职的新抓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以及从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工作。“两管理”即“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

认真贯彻落实金融管理各项制度办法,提高执行力。按照现有金融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定期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及时整改。要在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台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监管情况准确评分、合理评价。

创新管理,完善制度,提升履职效果。努力克服基层央行在金融管理中的畏难情绪,要深入研究如何开展金融管理,积极稳妥开展管理创新,增加工作主动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加强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整合基层央行金融管理资源,多个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部门中抽调业务骨干,通过以查代训等方式有效地培养金融管理人才队伍。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岗位练兵的人才培养方式,开展金融管理综合业务与技能培训,如选送人员到金融学院学习,也可以通过到金融机构跟班操作等方式,使监管人员充分掌握现代金融管理知识,从而尽快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素质。

(三)完善金融管理体系

金融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不仅需要完善的管理手段、高素质的队伍,还需要形成一套自上而上,较为完整的,相对稳定的金融管理体系。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制订金融管理发展规划、承办金融管理工作事项,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等工作,规范金融管理工作流程,统一工作程序,确保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防范

1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的内涵及现状

金融的全球化成为近年来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新经济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新兴金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旧格局,使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

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金融业中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何规避和控制操作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措施运作实施不当、监督制约机制不力、避险工具匮乏等原因,滋生业务操作上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与案件。不仅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受损,也会阻碍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快和强化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是金融业亟待研究解决的首要任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体系是重要的原因。国外银行业务强调诚信原则,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件产品,而是一种信用,这体现了客户的信用习惯和地位。但我国还是“非征信国家”,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还没有普及,不仅造成了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了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信息的规范化披露,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简单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具备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这些分析方法在强化风险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如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量因素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2 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措施

第一,实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就是银行根据对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每个项目的利率预测,在维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并且通过此来考虑最佳的资产负债的数量和期限的结构。在商业银行进行外部投资中,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测外汇、利率、信用等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市场利率、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性的进行调节。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必定使商业银行在平常管理中量力而行,自我平衡,合理经营。对负债促使其致力于筹集资金,自觉控制资产,扭转其超负荷经营状况,削弱其资金依赖懒惰性;同时对资产管理有利于其从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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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业务,激发了创造收益的积极性。

第二,加快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灵魂可谓之风险,其本身就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初衷,绝不是为了扩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更不是为了让某些人投机获利。恰恰相反,该类产品的出现原本是为了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进行冒险式的投资。次贷危机的根源是风险定价问题,而不是创新本身,如果没有创新,受损失的只能是银行。从美国经验看,对房地产贷款进行证券化简便易行且容易获得市场认可。目前我国银行机构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领域,而房地产贷款又属于信贷资产中的优质资产。通过对房地产信贷证券化,可以有效分散、转移我国银行业承担的大量风险,改善资产结构。

第三,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方面的一些不足,对我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一,注重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规制性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规制性监管模式很容易与现实情况产生缺口,尤其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即使再详尽、再科学的监管规则,也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在坚持以规制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实现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有机结合。其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反映在债券市场,根源于信贷市场,表明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中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风险监管不再是单个部门的事情。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发展趋势和水平看,分业监管仍是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