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问题范例6篇

水环境污染问题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1

关键词:水环境 污染 国际法 赔偿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 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 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在发展 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

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联合国》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国际解决途径

(一)国家赔偿

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 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选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二)国际民事赔偿

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跨国民事诉讼的关键在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是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首要连接点。从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看,不论俄方是在本国还是在我国提讼,中俄两国的法律都有可能成为准据法。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首先,从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规定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都有权向法院就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8条把诉讼时效定为20年,远远超过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设定的3年期限。也就是说,按俄罗斯法律,针对松花江跨界环境污染,在未来的20年之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受影响的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当地居民随时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如此漫长,赔偿的利益相关方如此众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又如此巨大,即使能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相对其预期目标也必将有较大差距。更重要的是,中俄双方在环境标准上差别很大,我国环境水体的硝基苯标准比俄罗斯高十多倍。而这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因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

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如果依照俄罗斯法律,可以认为环境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如此则我国相关责任人理应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但按我国的环境标准,并不存在环境损害。如此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不作环境侵权行为处理。即使俄方就此作出判决,我国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如此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从政治影响上看,两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司法上的冲突,是不必要的,对两国都没有好处。因此,在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赔偿的关键法律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削弱了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三)谈判与协商

在两国一致认可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既对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给予适当的补偿,又不引起两国间的司法争端呢?我们认为,外交解决方式中的谈判与协商是最好的选择。

谈判与协商是国际法主体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环境条约一般都将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法主体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解决的办法,特别是其中的谈判和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首选办法。近年来,我国和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了诸如边界划界问题等重大问题。两国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为各自的国内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两国都受益于这种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两国没有必要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扩大到影响国家间关系的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借助以第三方介入为特点的裁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是较佳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不久,中俄之间就开始了频繁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合作。通过谈判和协商,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互谅、互让,和平而妥善地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问题,符合中俄两国的根本利益。

四、结束语

以上分析表明,在松花江污染事故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但解决在国家责任层面和国际民事责任层面都面临巨大的困难。基于 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作为一个现实的选择,中俄之间必然会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尽管以外交方式来解决跨界污染损害是很便利的选择,避免了适用国家责任和国际民事责任时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但就跨界环境污染来说,不仅仅是需要赔偿受害者和惩罚污染者。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发生,通过签署一个关于共享河流污染防治问题的双边协定,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常设的、双边的、以预防为主的共享河流污染防治合作机构和制度。

参考文献:

[1]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一次报告.

[2]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二次报告.

[3]周忠海.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5).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2

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一)全球气候变暖;(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四)酸雨蔓延;(五)森林锐减;(六)土地荒漠化;(七)大气污染;(八)水污染;(九)海洋污染;(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 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3

关键词:中国;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战略对策

1 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存在的问题

1.1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为整体水文循环单位,同时也是人类活动起源,汇入到整个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护水环境以及水生态系统。流域同时也是完整的管理单位,集中了人类多种活动形式,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到多种污染体,因此,加强水流域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早期就明确了水污染治理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体现,在把握水流域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及水生态社会子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还要对水生态系统发展制定整体规划,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制定水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这些保护有利于解决部门内部冲突,矛盾问题,有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采取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护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点解决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水污染温度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标物质组成结构等,还有土壤物质组成,针对区域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好专家以及研究学者力量,为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提供支持。

1.2 缺乏对水环境特征区域差异的研究

各个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存在很大差异,对各区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对流域进行划分加强管理,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态区域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环境管理效率。对于水生态系统流域监测站点选择上、针对水生态系统污染问题制定恢复标准,有利于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域水环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机制,无法准确判断水流域环境承载力以及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难度大,保护措施有效性不强。

2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则

2.1 污染物质的分类控制原则

面对我国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对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划分,做好分类,优化污染质结构,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学指标,按照污染物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种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质将其划分为淡水、海水、人体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质,在以上总结过程中,针对污染物特性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2.2 污染控制的分区原则

我国流域面积广阔,各地区水环境差异明显,因此,要根据各个地区水流域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发展战略,保护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水体功能差异划分为几种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护水体发展环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资源分区将水文循单元作为重要依据,将其划分为几种形式,主要为了呈现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转化规律,有利于加强水质管理,划分水生态区则是按照流域生态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个要素,主要是为了对水体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是为了判断水体生态性质以及水体生态基本标准,有利于为水体生态安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我国水环境管理能力差异,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类发展需求的主要区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环境功能包括三个等级,矛盾区、一般功能区、最高层次区,划分为多个功能管理区主要为了提高流域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功能过程中,需要制定冲突协调机制处理区域冲突,协调各个区域水质矛盾冲突问题。

3 结束语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水污染的复杂问题,就必须实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开展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重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据流域地理、水文气象、生态一致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全国水环境生态分区方案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系统类型特征与水环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区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而为污染控制目标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环境生态分区为基础进行污染负荷的计算和管理。

参考文献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4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却日益凸现,农村水资源污染、大气和土壤品质下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治理措施,来解决农村的环境问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促进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关键词:

生态文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一、农村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报告在第八部分强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说明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虽然我们以不到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2%以上的人口,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加速恶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业生产严重污染了广大农村水、大气,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带来较大隐患。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农村饮用水被污染,长期饮用这样的水,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它导致农作物减产、含有毒物质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方面仍缺乏系统的管理,较为科学的农耕方法得不到普及,部分地区的农民仍然依赖提高化肥、农药的应用量来提高产量,而农药的利用率较低,对农田周围的土地、水源、农作物及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引起的污染。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初具规模,使农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也日益改变着广大农民的传统生活习惯,物质消费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直接导致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的瓜皮菜叶变成如今的农用薄膜、塑料袋、快餐盒等“白色垃圾”,这些因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环境,导致农村水、大气的污染日益加重。

3.农作物后续处理造成农村土壤污染严重,农作物质量受到影响。一方面,当前自动化农业技术已逐步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由此造成的机器噪声污染、尾气排放污染、对大气层环境污染却日趋严重;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煤炭、天然气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秸秆焚烧,致使大量的秸秆成为垃圾,农民采取火烧的方法来清理秸秆,使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导致出现雾霾、灰尘、沙尘暴等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大面积的耕地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了农药、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由于工业三废和城市排污、农药、农膜的过量使用、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化、农牧脱节、禽粪便和废弃物的使置不及时和不合理,引起土壤污染,这必然使农作物受到影响。

4.乡镇企业产生的污染。乡镇企业的突飞猛进,促进了经济的巨幅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乡镇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大量的工业厂区建立在农村周围,由工业制造产生的有害物质都流入到农村附近的水源中,使农村附近的水源受到污染,对村民的身体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有毒河流在灌溉到农作物后,使农作物产量大大减少,同时有毒河流所蒸发的气体对农村环境也造成极其恶劣的污染,导致一些疾病的发病率猛然增高。

二、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

1.农业生产的粗放式经营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虽然由原有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稳步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环境污染较重、治理不善、高耗低产等问题日益凸现。一是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农村环境污染,这已成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排放主体分散、随机性大、隐蔽性强,所以监测、治理难度很大。二是由于普及、推广大棚农业,地膜污染、农业废弃物污染也在加剧。大棚农业范围的扩大,导致大量的垃圾、秸秆没有作一定的处理便进入水体,加上水产养殖业对水体的污染,导致农村水源的水质不断恶化;同时禽畜养殖的集约化,多数农民的畜牧、家禽养殖排放出的粪便、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河内,引起禽畜粪便污染大幅度增加,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三是工业污染。因工业污染严重的产业不断从城市转向农村,工业废水未作任何有效处理便流入河流、湖泊或水库,农民用这样的水来灌溉、饮用,既破坏了土壤结构和品质,又损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2.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体制不完善是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首先,我国原有的环境法律体系,是以防治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为目标和重点而设立的,这与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测性特点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内在要求大相径庭,因而我国原有环境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条款与当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对解决我国农村污染问题作用不大。其次,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内容滞后,与现今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相关度不大,因而惩戒力度偏小,已经很难解决我国现今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实际问题,这必然导致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使得一些企业单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

3.资金投入滞后,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乏力。建国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实行城乡分治,城乡差别巨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我国将预防和治理污染的大部分资金都投放到城市和工业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环境污染的加重,使环境污染重的工业和产业陆续向农村转移,但我国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资金投向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农村从财政得到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是微乎其微,因而环保部门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和积极性难以为继,更谈不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主动性。

4.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村人口、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恶性循环。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较晚,对防治的重要性又认识不足,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技能的宣传片面地以城市为着眼点,而对广大农村、农民环保的实际需求考虑不多,缺乏有针对性的、符合农村、农民、农业实际的环境防治知识宣传,加之农民群体整体素质不高、文化层次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到尤其是在经济、文化、教育落后的贫困农村山区,人口增长导致环境压力增大,经济发展引起农村环境污染加重,农村环境污染加重又引起农民的高发病率,高发病率导致经济贫困,经济贫困又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的恶性循环。

5.农村农民聚居点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农村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染。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每天农民生活产生大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未作任何有害处理就堆放在房前、屋后,每年产生数以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入河流、农田之中,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另外,由于资金有限、人口分散、技术落后、农村生活污染物难以集中进行有效处理。

三、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

1.加大对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要转变观念,彻底改变传统粗放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促进大农业持续、稳定、协调、高效发展,形成生态文明进步和经济稳步发展并举的态势,达成农业生产安全与农民健康生活的目标。一是不断创新生产方式、结合农村地形、土质、气候、雨水等区域自然条件,按照生态平衡、生态文明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运用科学的、先进的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适量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二是加大科研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技术的力度,努力做好节水灌溉技术的配套开发,大幅度提高农业灌溉水、化肥利用效率;三是努力创建科学化种植,依据各地的土质、水分、温度、地形和灌溉条件因地制宜,实现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在空间上、区域上的科学、合理地搭配,实行多种农作物的套种、轮作和倒茬,以减轻水体和土壤污染;四是注重农村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促进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从根本上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2.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我国现有的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很好地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让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服务向周边村镇辐射,提高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利用率。具体说来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界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增强各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提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团主义,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减少工业污染,确保农用水资源干净、安全,从根本上改变乡镇企业先污染、后治理或不治理的问题。

3.创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方式,提高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创新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环保资金的效能,一是应保证环保部门从财政渠道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政府要扶持民营骨干企业发展品质优良、特色鲜明、附加值高的环保事业,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二是政府必须做出排污费不能用做环保部门管理经费的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应从宏观的角度入手,重点做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计划、决策,部署好各责任主体的应尽职责,将污染防治的具体业务工作交给社会力量去做。

4.加大农村环境安全知识和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培养农民环保意识,一是应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全体农民群众培养环保意识,树立先进的、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三是开设一些农用技术培训,使村民能合理运用现代化农业技术,从而减少农业方式操作不当造成的污染。

5.促进农村城镇化,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新突破,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结合各村镇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乡镇建设工业聚集区和农民集中创业点,以便集中、统一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总之,农村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峻,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从多方面入手寻求解决途径,需要农村政府积极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培养、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合理规划工业单位污染排放,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詹花秀.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6(02).

[2]张雪绸.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J].农村经济,2004(09).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在建筑领域的发展就比较迅速,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建筑领域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增长有着带动,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在施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下,就要能注重对建筑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就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以及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加以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详细探究。

关键词:

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

工程建筑领域在我国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就要能注重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以往由于没有注重环境问题,在当前已经付出了惨重代价,环境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危害,对可持续发展也有着严重阻碍。当务之急,就要能从实际出发,在建筑施工的污染环境问题层面加大解决的力度,促进环境的良好保障。通过从理论层面对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对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就比较有利。

一、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及污染问题分析

1、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分析

工程建筑在保护环境当中有着重要的角色作用发挥,建筑活动的开展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环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及时性解决就比较重要。在当前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逐步深化背景下,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认识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深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对施工污染环境的问题得以有效治理。将施工中的可利用资源再次利用,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1]。减少资源的浪费。在具体的施工环节,就要能充分注重在每个环节都要能得以充分重视,保障施工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只有在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解决,才能真正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2、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分析

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具体的施工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噪音污染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在每个阶段基本都会产生施工噪音污染问题。例如在土石方的施工过程中,在推土机以及挖掘机和运输机等施工中,就必然会发出噪音。在进行打桩施工的过程中,对振捣棒的应用以及打桩机的使用等,也会不可避免的发出声音[2]。在对建筑结构进行施工过程中,对汽车泵以及混凝土搅拌车等等设备的应用,也会发出噪音。从实际的建筑施工中,人民群众对建筑施工污染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噪声污染问题,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就要能充分重视。再者,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大气污染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具体施工中,在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对砂石料的搅拌以及混凝土结构的剔凿等施工过程中,就比较容易产生废弃以及粉尘。然后向大气中进行扩散,在长期的施工下,就会对大气环境带来污染问题。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对涂料以及腻子等应用,这些应用材料的挥发性比较浓烈,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在向大气中进行会发,这也会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另外,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应用量比较大。通过水的应用对机械设备的清洗,以及在施工材料方面产生的废水等。有的没有进行加工处理就直接的进行排放,由于这些废水有的含有重金属以及有害物质,排出之后浸入到地下就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也会影响人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有是固体垃圾没有进行科学化的处理。在建筑施工后,就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对这些垃圾没有进行及时性全面性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带来相应的影响[3]。对于这些层面的污染问题就要针对性的解决。

二、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措施实施

第一,加强施工的噪音污染问题的防治。在对施工中噪音问题的防治过程中,就要能注重对施工的方案加以优化,要将噪音能够最大化的降低,也可通过设置隔离带对噪音进行隔绝,这也能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在具体的冲击类型的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静力压桩的方式进行施工,这就能够在噪音降低上起到保障作用[4]。对于机械设备的噪音防治,可以在施工的现场进行设置隔音防震墙。这些方法的实施都对建筑的噪音防治有着积极作用。第二,对建筑施工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施工中,对施工中的粉尘问题解决,就要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设置一些保护措施,在防尘的处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实施。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从人群密集的地方经过,在运输的路线选择方面要能优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气比较干燥的问题,就可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的方式。在对泥浆进行搅拌的时候,可通过防尘罩加以应用,这对粉尘污染的问题也能饿到有效解决。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的解决要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就要能注重对废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保障废水的水质达到可排放的标准。可以通过化学絮凝剂的应用,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质上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消解。总之,只有达到废水排放的标准才能进行排放,严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实施。第四,加强建筑施工中固体垃圾的处理。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诸多的垃圾,这就需要能够在具体施工中,对土方的开挖以及回填的工作实施中,避免过快以及土渣的洒落,要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稳定度[5]。对固体的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清洁工作要做到位。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加强以及完善,才能有助于固体垃圾的科学化处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建筑施工中污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方法的针对性应用。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要能充分注重方法措施科学实施,加强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处理,在这一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有效保证,才能有助于建筑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发展。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林根.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5)

[2]靳全星,常跃军.建筑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安全问题[J].河南科技.2013(16)

[3]张明,陈明,李新永.信息时代下建设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J].电子测试.2013(09)

[4]滕晓敏,王志霞,龚郁杰.垃圾对建筑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研究[J].工程质量.2014(09)

水环境污染问题范文6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