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的融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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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资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1

关键词:历史;教学;人类;自然;和谐

一部社会历史,在记载着人类内部关系发展史的同时,也刻下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烙印。从整个历史长河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更重于人类内部的关系。因为自然是人类社会产生的前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物质条件,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状况,体现着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整体上制约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历史教学中,应有意识地讲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培养学生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科学地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观念。

原始社会这一部分的教学中,我们要讲清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从人类的起源到氏族社会的发展状况都反映出这种依赖关系。这一段历史要讲清以下几个观点:第一,自然是人类之母,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

地球形成以后,经过数亿万年的演变,地球上产生了构成我们这个世界的物质所需的很多材料,如构成地球的重金属,外层的岩石与矿物,表面的水大气层等。地球上的物质及材料在经过数亿年的化学、物理的种种变化后,一幅植物绿毡就覆盖了地球。一旦植物覆盖了大地,产生新的生命的可能性就出现了。又经过了几十亿年的种种环境的变化,动物遍布于地球上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自然经历了新型的进化,它已经破坏并还将破坏在先前各个进化时期所建立的所有法则,由于新型的进化的各种要素动物界全都具有,如记忆和学习,甚至概念和观念等等的形成,新的事物发生了,人类从动物王国进化出来了。可见,自然为人类之母,没有自然便没有人类。其实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所积累的传统、观念、概念、神话、宗教都是自然界从许多方面影响了人类而产生的结果。它们来源于人对自然的反应,对其同胞的行为的反应,以及对于困难环境下生活艰苦的反应,甚至我们的躯体以及动物的躯体的形状也是在悠久缓慢的自然选择过程中造就出来的,它们成为几十亿年生命进化条件的见证者,人的思想与行为的传统也是环境影响下的产物。

第二,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惟一资源。

我们从迄今已经发现的原始人群生活的环境及留下的诸多“遗物”中可以断定,原始人群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来源是大自然的恩赐。在北京人的洞穴里,考古学者发现了六十多种鸟类的骨骼,二十多种鼠类的骨骼,还有大量的朴树籽及一些鸵鸟蛋壳,骨头多半是烧焦的。其他的原始人群洞穴中所发现基本都是小动物的骨骼,也有些大型兽骨。由于原始人群生活的环境比较温暖、潮湿,林木茂盛,大自然便慷慨地提供了种类繁多的浆果、坚果和可吃的块根、嫩叶、树蕊、昆虫、鸟蛋及易捕捉的小动物等。由于生产力的极其低下,为了生存,采集就成为他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或许也有人狩猎,但凭借的也是自然提供的简陋武器──木棒、石块和蚌壳。大自然在用“火”改造自身的同进也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里程碑的动力。自从用火后,形成中的人类逐渐确定了“人性”,创造了自己,他们学会了用树叶、兽皮做成“衣服”以御寒,用砾石做成工具进行劳动。原始人群过着和野兽差不多的生活,为了吃饭,到处流动,从事采集和狩猎,自然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人类在与野兽及自然界斗争中,靠辛勤的劳动和不断积累增长的智慧,战胜自然,艰难地发展和繁衍生息下来。

第三,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形成了人类观念上的图腾崇拜。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其低下,人类的生存要依赖于自然界的恩赐。人们对自然界种种凶猛的动物以及神秘的自然现象感到敬畏,从而产生图腾崇拜,如对熊、象、雷、电等等的崇拜,并使其成为本部落之图腾和象征。

远古的时代,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着不同祖先的氏族和部落,从传说和神话里可以推测一些情况:居住在东方的人统被称为夷族。太白皋是其中一族酋长,姓风,神话言他乃人头蛇身(一说龙身),可能是以蛇(或龙)为图腾一族。据说灭西周的犬戎族祖先为二白犬,固以此为图腾。炎帝姓姜,神话说他牛头人身,大约以是牛为图腾。以尤为首的九黎族首领共81人,神话说他们全是兽身人言,吃河石,钢头铁额,有角能触人等,这大概是以猛兽为图腾的勇悍善斗的部落,而黄帝则人头熊身,应以熊为图腾。可见,自然又深深地影响了人类文化传统的形成。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部分的教学中,要讲清自然对人类文明进程发展的影响及人们不断认识自然、利用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着重应说明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自然环境的差异对人类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中国古代文明是一种典型的农业文明,并且是大陆型的农业文明。这种文明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重农抑商、封闭保守。中国古代之所以形成这种文明,与中国特定的地理环境的影响有直接的联系。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最东部,东濒太平洋,西临戈壁滩,西南矗立着青藏高原,北面是荒芜的西伯利亚,在当时交通工具极其落后条件下,这种四方包围的自然屏障,严重阻碍了中国与外界的经济文化交流,必然形成封闭保守,以中国为中心、盲目自大的心理特征。即便是唐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航海业的兴起,对外交往有所增多,但主要是周边国家来中国朝贡,中国主动向外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少,并未改变整个中华民族的心理特征。同时,由于中原地区土地肥沃,又受到季风气候的影响,农作物生长繁茂,极适宜于农业的发展。农业立国、重农抑商也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最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对后世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以致到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唐宋以来中国对外交往频繁,但商品贸易始终局限于某些商品,如丝、瓷器等,且外人入华贸易者众,而中国人走出国门者鲜。郑和七次下西洋,但重点却是宣传所谓大明之国威,并非发展同交往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因此商品经济自始至终在封建社会都未占有重要地位。清政府骄傲自大,以为“天朝上国”地大物博,一切尽有,无需同外国交易,从而严重阻碍了正常对外贸易及工商业的发展。自然环境桎梏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因而旧中国始终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建农业国家,难以发展成近代工业强国。

转贴于

以古代希腊为代表的欧洲古代文明与古老的中国文明有很大的差异。古希腊文明是一种开放式的重商主义的文明,这与爱琴海诸岛特殊的自然环境有关。那里四面临海,面积狭小,且土地贫瘠,不宜发展农业,但利于通商、捕鱼。因此,古希腊的海上贸易十分发达,这种经济上的开放式活动又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开放意识的形成。而后发展起来的古罗马文明同样具有这种特征。哥伦布、麦哲伦等之所有能够利用中国发明的罗盘针作远洋探险都与这种欧洲观念有很大的关系。早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就极为发达,濒临大海这种自然环境极大地影响了雅典人的思想行为,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影响了整个欧洲的政治制度,而斯巴达由于是内陆国,农业发达,造成了它政治的保守和落后,形成奴隶主军事贵族专制的国家。可见,自然环境对人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第二,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人类不断摆脱自然的束缚,有目的地去认识自然、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

从认识自然来说,中国古代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历法,到春秋战国时期,天文学、数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有了一定的发展。如中国有世界上最早的流星雨、日食的记录,有最早的天文学著作《甘石星经》,有利于农时的24节气。西周时商高提出的勾股定量特例比希腊早500年,《九章算术》记录了大量世界第一的有关数学计算方面的内容。而战国时楼房、瓦当的出现及鲁班的种种发明创造说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有了深化,对人的力量有了新的认识,不再是简单地对自然界的迷信和宗拜,而是提出了“天人合一”思想,把人的力量和自然界的力量摆在可以并驾齐驱的同等地位。张衡发明的地动仪能预测地震的方位,极大地破除了对地震的神秘和恐惧;罗盘针的发明为人们远洋航行认识世界提供了最重要的工具;《徐霞客游记》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人民对大自然的认识成就。在古代欧洲文明中,同样由于对自然界的认识不断提高,逐步克服了对“神”的崇拜,提出了“神人合一”的思想,《荷马史诗》则是反映人与自然相抗争的杰作。

从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来说,在古代文明中,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冶炼技术的不断提高,生产工具不断改进,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金属生产工具的出现,使人们大规模垦荒种地成为可能,从奴隶社会井田制到春秋战国以后大的规模“私田”的出现,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体现了人们改造自然的成果。治理水灾和发展灌溉农业是中国古代人民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最杰出的成就。从大禹治水到战国时期的都江堰、郑国渠,以及汉唐治理黄河、兴修水利的工程都反映了这方面的成果。丝绸之路的开辟体现了中国古代人民征服西部戈壁滩的能力,郑和下西洋则反映了中国人民征服海洋的水平。

在这个阶段,人总体上还是有限地利用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和谐的。

近现代历史,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第三阶段。近现代史的教学,要重点讲清工业革命和科技发展空前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但同时“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近代经济发展模式也有对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在教学过程中,主要应阐明以下观点:

第一,工业化的进程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赋予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巨大能力。

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人类在很多方面控制自然、驾驭自然、改造自然的新阶段。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的发明和运用,缩短了人类行进的时间和空间。特别是飞机的使用使人类有能力发现和到达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电的发明和运用,人类征服了黑暗,改变了世界;人工降雨可以解除旱情;家庭空调器的使用增强了人们抗寒热的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不仅征服了地球、海洋和天空,而且还向太空进军、登上了月球和宇宙空间,人们不仅能上月球,而且在宇宙中停留,开展科学实验。这些都充分反映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巨大能力。

第二,在工业文明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现象。

工业革命以来,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发展模式。“高生产”使自然资源遭到了过度开发和消耗,导致全球资源短缺,同时又排放出大量有毒有害的废物;“高消费”又使人类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和污染物。两者结合导致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日益严重。地球上的森林迅速减少,大量的动植物品种在消退和灭绝。由于生态平衡的破坏、环境的恶化,反过来使人类又受到自然界的惩罚。近年来地球不断变暖,长此发展下去南极冰川会逐渐融化,世界上大量的岛国和沿海城市将被逐年上升的海平面所淹没;臭氧层不断遭破坏,人类的疾病将会大量增加;土壤的退化和沙漠化,不仅减少耕地面积,而且会使越来越多的地区处于沙漠尘暴的袭击之中;二氧化硫的无序排放,使酸雨区域不断扩大,对建筑物,农作物和人类自身健康都产生巨大的危害;水土流失会使更多的大江大河的含沙量提高,造成洪水灾害;废水的大量排放使人类可饮用水日益减少。这一切都告诉人类,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要注意尊重自然规律,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否则索取财富的过程就是自掘坟墓的过程。

第三,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共性的课题。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2

《卓越理财》:原始股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需经过哪几个阶段?在哪个阶段购买最合适?

万里祥:需经准备期、辅导期、申请期、申购期、上市开盘五个阶段。1、准备期:首先要完成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成立合法的股份公司。合法的股份公司才具有合法的股权。其次,在成为合法的股份公司后,要连续三年盈利。2、辅导期:应由一家证券公司辅导,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要一年时间。辅导期内可调整原始股的转让价。3、申请期:由证券公司辅导、考核、批准后提出上市申请,进入申请期后,就不能再进行股权转让。4、申购期:确定发行价(中签价)。5、上市开盘:确定开盘价(市场价),自此进入二级市场。

一般在辅导期至申请期是最佳的黄金转让期。此时作股权投资,适逢三年盈利期和一年辅导期已完成,而尚未申请上市、停止股权转让,是最佳投资时段。

《卓越理财》:投资原始股的股权应如何防范风险?

万里祥:1、审查产权经纪、产权交易及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资质:(1)营业执照是否有“产权经纪”的内容,是否具有产权交易资格;(2)看注册资金的大小,注册资金越小,风险越大;(3)审查机构是否有拟上市公司所在当地产权交易系统的会员资格(合法席位);(4)审查机构是否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委托书。

2、审查拟上市公司资质情况:(1)是否是合法的股份公司;(2)是否有合法的股份(股权);(3)是否在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登记,具有合法公开转让股权的资格;(4)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实质性的运作,是否经过了三年盈利期和一年辅导期;(5)如选择海外投资,还要审查是否有外资进行投资参股,外资股东的实投如何。

3、审查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及产品情况:(1)主要股东实力如何,资金是否到位;(2)产品是否有发展前途,市场潜力如何。

《卓越理财》: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有哪些合法要件?

万里祥: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委托协议;3、担保协议(由机构确保投资者在汇出款并收到托管卡之前的资金安全);4、股权托管卡(由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当地的托管中心发行);5、交割单(股权转让交易凭单);6、初始密码函,可进行查询;7、余额查询单。

《卓越理财》:您是怎么看待中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板投资现状的?您对未来中小企业板投资有何预测?

万里祥:目前全国发展比较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有二万多家。各省已排队重点培养、扶植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也有一千多家。而自2004年6月25日在深交所开辟中小企业板后,仅上市50家就因“股改”而暂停了。这50家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平均发行价11.7元,上市后的平均开盘价21.65元,开盘时平均股权投资收益率已达到95.6%。表现非常好!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3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 监管

引言

整体来讲,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有的借贷行为不够规范、借贷法律程序不够完善、有的借贷资金用途不够正确,状态较为盲目且毫无秩序的状态。可是,面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非常薄弱。当前,专门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而该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作用十分有限,没有给民间的借贷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1、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民间借贷专项法律规范不够健全

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原因,金融法律主要将正规金融部门为对象,没有专项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层次不够,无操作性可言,无法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规范,无法符合经济发展以及金融制度的改革需求。民间借贷立法零星的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贷款行为效力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制定出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主体以及法律地位。

1.1.2、民间借贷立法协调性差

因为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引导思想、缺乏立法技术等原因,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统一性和逻辑性较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第13条制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公民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包含了借贷的自由货币资金以及获得相关的利益。可是国务院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里的第4条中,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里的第61条中,面对民间借贷的行为提出了严谨性的规定。因为法律制度相互间具有一些冲突,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具有相反的结论,对于我国的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非常不利。

1.1.3、民间借贷立法十分落后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主要零星出现在民法范围,民间借贷立法长期比民间金融发展的需求落后。民间借贷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里是否被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是否处在合法的边缘?其合法以及非法边界究竟在何处?虽然《国务院对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推出,令非公有资本可以迈进金融服务业,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被再次认同。面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国家对于民间资本进入了金融服务领域的鼓励以及引导程度的强化。可是因为立法思维、立法技术等原因,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现出操作性较弱、判断标准模糊的特征,使得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的不确定性较强。

1.2、民间借贷同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界限模糊

1.2.1、鉴于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

虽然在《刑法》的第176条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在第192条里对非法集资罪进行了规定,可是并没有界定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分别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变相引进公众存款罪进行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罪、对股票、公司、企业的股票债权擅自发放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相关犯罪行为做出了限定,对如何划分非法集资以及合法融资的界限进行回应,对非法集资手法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道德虚假广告所承担的责任等相关行为进行回应。

1.2.2、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行为界限模糊

我国没有准确界定出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界限,面对非法民间借贷的限定以及利率并没有明显的进行界定。对于大面积生产性借贷的法律地位、各种借贷关系的法律责任的区分、有偿借贷以及无偿借贷的出借人所担负的义务是否相同?商事借贷以及民事借贷的差别、出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相关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民间借贷交易相对隐蔽、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对于非法集资、洗钱行为市场出现于民间借贷市场中,特别是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

1.3、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完善

1.3.1、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因为我国金融业通过混合经营、分开监管的方式,使得民间借贷的监管没有专门的部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够明确。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了一些关于政策性的安排,银行监管会也对风险进行了提示,可是从何处进行实施,从何处实施方案,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把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体现到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升级人民政府,可是没有具体制定出国务院具体部门执行监管。监管主体长时间不够明确,使得公众对于社会集资风险无法正确做出判定,令社会集资的存在形式大多为非法形式。

1.3.2、民间借贷监管对象模糊

我国面对该历代、非法集资、抬会以及地下钱庄的非法民间金融长期使用严格掌控以及打击的状态。可是源于对民间借贷意识的区别,长时间以来缺少对民间借贷相应的监管,没有对私人钱庄、抬会、企业相互间的借贷监管的规定,特别是对民间借贷中介部门、小额贷款企业之外的社会集资人和专业放贷人等其余民间借贷主体都没有相应的监管。

1.3.3、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模糊

利率的转变体现在市场的供求方面

民间借贷利率能够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可是不可以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会对超出的部分进行保护。民间贷款利率的四倍上限限定并没有相关的实践以及理论的根据,没有仔细考量到各区域的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准,无法正确的引导社会资源的分配。

1.3.4、民间融资市场退出机制不充分

因为民间借贷市场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缺乏对于民间借贷援助、清算、推出等相关的市场机制。如果民间的融资机构没有偿还到期债务,不仅放贷人的债权无法获得保障,并且无法处理市场推出问题造成的金融风险,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非常不利。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得民间融资无需推出,具有隐性的范围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经济金融的稳步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2、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对策

2.1、明确合法借贷以及非法集资的限定

因为我国民间贷款制度的建设较为滞后,使得民间借贷形式长时间处在非法与合法的相互模糊的状态。所以,我国需要对民间借贷的立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要不断强化法律方面的规范及引导,对于法律方面需要界定出合法性的范围以及非法性的范围,面对资金的来源以及合法性进行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需要通过判断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来进行。所以,对于法律明确给出的合法借贷以及非法集资界定成为了民间融资发的中心思想。当前面对非法集资的限定主要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的第四条进行限定,可是此项规定值关注由客观形态来限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而把大批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归纳到非法集资方面,这同目前社会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形式的日渐增多紧密相连。民间融资主要主要是通过一些无法及时、充足获取银行机构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只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平台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并且不论是通过《合同法》还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司法进行解释,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活动还处在默认的态度。由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对于企业、个人或者组织自行吸取资金而不是进行严禁的方法,知识对于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通过政府审批的金融机构禁止吸收资金来发放贷款,进行资本运转与货币经营来获取利益。只有通过这层理念来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才可以区分民间贷款以及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的区别,正确掌握合法的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脉络。对于制定民间融资法律规范时,要通过主观与客观相协调、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融合的原则,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正确规定集资活动的企业、个人以及组织进行非法经营,需要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民间贷款想社会筹集发展资金具有良好信誉与盈利能力的,需要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这样才能够合理进行监管。而且,筹集到的资金一定要使用在国家扶持的项目上,绝对不可以使用在国家反对的项目方面。

2.2、规定和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通过我国民间借贷的客观现实以及发展形势来看,一定要不断完善同民间借贷行为相符的法律法规,例如规定和制定《民间融资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条例。只有进行详细的规范,才能够让民间借贷行为更加趋于正规化。只有具备完善的规范民间贷款行为的相关条例,才能够构成民间借贷行为崭新的法律监管环境,只有民间贷款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也用于合法项目中,且可以真正为私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能够给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帮助,才可以给予相应的合法地位,而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扶持。

2.3、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体制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才能够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权利,主要在于提高对放贷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民间借贷广告宣传方面的监管,通过相应法律管理,经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负责,银监会主动对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款项的时间进行打击和防范,并且要逐渐创建起合理、有效的民间借贷监测预警制度,不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业发展的监测范畴,创建完善的民间借贷信息的及共享机制以及将信息机制进行规范,监管部门要尽快把相应的信息公布到社会投资人员处,这样才可以让民间贷款的主体进行自主投资决断。

结束语

只有不断完善当前的监管制度,让立法及时更新,并同当前的监管制度进行有效结合,来顺应当前全球化条件下对于民间借贷方式监管的要求,如此才能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获得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弘.民间借贷现状及完善对策探析――以浙江富阳为视点[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6).

[2]钱彬雪.民间借贷与民间资金投资――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07).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4

    在深圳市政府近期推出的“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中,如何搭建私募融资的平台成为该计划运作的关键,也是众多创新型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

    昨日,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常某勇在“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推介会,介绍了针对中小企业量身订做的“股改托管私募=〉成长上市”的成长路线图和系列业务规则。在该计划中,华南中心参照美国、台湾等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在国内首次推出了面向股份制企业,基于合格投资人注册登记制度下的股权私募融资制度。

    据常某勇介绍,具有一定专业投资经验和个人金融资产达到规定数额的自然人以及专业机构投资者均可在华南中心登记为合资格投资人,并将作为特定的投资群体参与路线图计划中的创新型企业股权私募融资。

    所谓企业股权私募融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来完成私募融资,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以及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为股份公司面向200人以下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融资和私募基金的设立提供了充足的制度空间,而华南中心的合资格投资人注册登记制度和私募规则则为企业股权私募融资提供了操作平台。

    据介绍,以下机构可申请登记为合资格机构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境内外合法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等;法规允许可对外进行股权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合法注册的其他类投资公司;净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类企业法人。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5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放开,外资纷纷抢进中国银行业。相比较外资金融的风风火火,尽管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热情很高,步伐却还略显迟缓。然而,当诸多民营企业为融资发愁的时候,青岛的民营资本已瞄准“金融蛋糕”,金王、康大集团等民营企业正悄然进军银行、担保等金融行业,谋求新的发展。

在2009年“两会”期间,“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的呼声再起。在经济危机带给中国民营企业“寒意”的季节里,放开民间资本,成立民营金融机构、放宽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服务的门槛等议题再次被放大。

盘活金融土壤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维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应该通过参与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逐步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赢。

陈维说:“以目前比较突出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例,目前国有大银行无论在自身机制还是运行成本上,都无法完全适应私企融资的需求。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也无法为大量的‘草根经济层’提供服务,只有土生土长的民营金融机构才能对中小企业知根知底,才能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从某种程度说,‘地下借贷’的兴旺,正是这种期待的写照。”

“研究发现,什么地方贷款越难,什么地方民间融资也就越活跃。尽管民间融资有各种风险,但这是中国的商业资本、工业资本升级为金融资本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是与外资银行同台竞争的必要措施,也是通过繁荣金融资本,促进商业、工业不断升级,结构不断优化的必然选择。”陈维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各方资本都表达了极高的参与热情。以银行业为例,外资银行数量不断上升,而民营资本实力逐步壮大后,同样在寻求着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业务突破,不只是设立民营银行,民资开始更多地进入证券、保险等领域。

“我们在向外资银行开放的同时,也要逐步向民资开放,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种信用机构、多种信用工具、多种信用形式的复合型金融体系,促进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鼓励民间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互相参股、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以促进与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逐步形成国资、民资、外资银行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陈维进一步分析。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强调:“不应该对民间融资有过多干预。”民间融资,或者说草根金融,自有它的草根哲学,一旦监管过严,灵活性受到限制,民间金融也就丧失了存活的土壤。

与巨头共舞

中央银行武汉分行陈炳才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民企长远发展来看,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业,可以为企业搭建平台,使企业能在更大范围内利用金融资源。投资金融业,民企可以因为自身拥有金融概念而受到追捧,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巨大快速的资金回报。”

“金融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金融垄断,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引进外资就是想起到这样的效果,其实民营资本的进入也能起到同样的效果。金融业管理层已经意识到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的反差所带来的弊端,他们正在做一些调整。”陈炳才说。

白手起家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是一大问题。信用,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事实上存在“国家信用”的保证,对于客户来说,这些银行的信用几乎等同于国家信用。而外资银行,在客户眼里是“实力雄厚”的代名词,如汇丰这样的国际品牌,自然也形成了信用保证。但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由谁来担保、如何取信于民,是民营金融的最大障碍。

“收购现有的金融机构,似乎是民营资本快速进入金融业的好办法。但在与外资的竞争过程中,这条渠道正变得越来越窄。外资对于中国金融业的策略,正从开设网点向收购重组转移。在这场资本的角逐中,民营经济很难占到什么便宜。像国有银行的改制,一开始就将引资目标锁定在‘境外战略投资者’身上。因为,外资除了资本雄厚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方式,更容易得到股东的青睐。”陈炳才分析。

在这种局面下,无论是自身扩张,还是收购重组,相对弱小的民营资本如何与金融巨头共舞?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公平的环境,也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从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环境来看,差异化竞争还不明显,于是规模不可避免成为争夺市场的第一要素。但对中国来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本土力量的话语权同样不容忽视。在公平与保护之间,中国金融业需要找到一个相对平衡。

■链接:民间信贷获政策松绑

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一直强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信贷体系的支撑,经济发展本身将受到极大的制约。在全球经济衰退的特殊历史时期,加快金融业改革,开放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一个躲不开、拖不起、绕不过的话题。

如何合法的融资范文6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效率性

时下关于民间金融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吴英案的出现更是让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可谓是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的自发体系。一般而言,民间金融是指未被登记、不被正规金融法律所监管的基于民间信用的一种融资模式,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型融资、私募基金融资等。Mckinnon(1998)的金融抑制理论和 Shaw(1973)的金融深化理论认为,民间金融是金融抑制下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被压至均衡水平以下形成的,储蓄者和放贷者都愿意在民间金融市场获得均衡收益,从而形成正规和非正规的二元金融结构。在 Stiglitz 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之后,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正规金融市场上非对称信息和过高的合同执行成本是导致民间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民间融资模式是市场力量自行运作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效率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融资为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偏好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使得中小企业、农民等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有限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则在收集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使得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具体而言,民间融资与的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相比较,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程序更加简便、操作更加灵活,更容易激发民众对投资热情和激情,因为民间融资的地缘、人缘、业缘等特点,对贷款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信用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民间融资因为其自身的特性,融资手续简便,不用提供担保和证明,主要融资范围主要限制在于融资人有关系的朋友、邻居、附近的村民之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至3. 8万亿,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3.38万亿民间融资的构成情况,其中30%资金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 9%来自于其他企业,19. 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另据调查统计,在民营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劳动积累以及合伙集资即所谓内源融资的比重占65.2%,而银行与信用社贷款等外源融资仅占 10.7%。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民间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民间金融的存在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优化了资金的合理配置,而且民间融资由于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正规金融的发展。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行业发展的市场化以及自由度的不充分,正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跟防范风险,更倾向于还款能力好具有累积效应优势的大中城市和大型企业,这使得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实际上,从全球范围来看,融资困难是制约各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和规范的治理结构,难以直接进人资本市场融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无力为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也难从银行借贷。民间金融虽然在范围、规模以及资金实力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却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对投资风险做出理性评估,对资金进行灵活、有效的配置。但市场自发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出现盲目性,进而导致非效率性、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国家采取紧缩信贷政策的领域(如房地产等),严格的贷款条件使这些行业的企业难以得到急需的资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来源,客观上诱发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的发展。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也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纵容犯罪的作用,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二、我国现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证法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从根本上便源自宪法中有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这一基本规定。应该说,财产权是公民自治权的核心之一,对于公民社会的形成以及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公民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物权法》和《担保法》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等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第八条则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贷款通则》、《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却规定:“禁止企业间的借贷、禁止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以股权、债权.或者其它权益性融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对《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行业性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从法律效力上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但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效力级别属于法律。此处反映出针对民间金融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好像存在冲突,实则不然。从国家法律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并不能推出法律允许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在制度层面上还处于半真空状态。之所以是真空状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而之所以说是半真空状态是因为我国法院和监管机构以往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打压和抑制态度,民间金融的效率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鉴于此,是有必要对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使得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理顺当前针对民间金融之法律规制的混乱状况,因势利导,使得民间金融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服务。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