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理财方法范例6篇

稳定的理财方法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1

关键词:稳健财政政策立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

1.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控制财政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2.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

3.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①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这是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所在;②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③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2006年起在全国内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

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①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②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③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2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个国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采取了暂行的或过渡性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 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 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 “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 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 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当前,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处罚太轻,必须改变。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为了保证《预算法》修订的按时完成,采取中改的方法为好。

    6.起草制定《税法通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曾先后纳入“八五”、“九五”、“十五”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都讲了很多道理,但就是遇到了思想上不很统一的问题,困难较多,从而出现了时续时断起草的局面,现在是立法机关下决心的时候了。只要立法机关坚定而又坚持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笔者相信,《税法通则》可以在!"")年拿出来。[3]

    7.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费改税”的重大改革,2001年至2002年,全国在20个省市农村试点税费改革,2003年全面开始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个确保”和城乡税制统一,以保证“三农”长期的、稳定的发展。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温家宝总理宣布了从2004年起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并且还要完备法律程序。因为我国的农业税收条例是经过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次取消农业税同样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批准程序。第二步是按照城乡统一税负公平原则,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要做好统一城乡税制的测算和试点,把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这实际上是把土地变成了生产要素的商品流通,从而使农民对原来农业税的负担产品商品化、市场化了,这样做既解决了原来的农业税无起点、无成本扣除、大大高过城市居民所缴纳的商品流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真正的税负公平与税负平等。

    (二)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1.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占每年税收收入总额的$",以上。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并将首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总结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这三种税在当年都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规定实施的,经过10年的执行,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补充、修订后,完善了政策,增强了刚性和效力,建议国务院分别以正式条例公布,不再用“暂行”二字。

    2.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此后,财政部积极通过库款调度和增消收入、增量超收安排等方法,已基本上还清了老账,有效地解决了出口欠税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4]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出口行为、财税部门退税的管理行为、海关和外汇部门的服务行为,必须把《决定》具体化为条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规范和制定出口退税条例(即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当包括出口退税的性质和地位、出口退税的体制和原则、退税的决策和调整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退税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退税的程序机制和法律责任。

    3.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条件是开征物业税所必须的:(1)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产权要明晰,对存量要有正确的统计和估价。(2)清理整顿房地产业评估市场,进而搞清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弊端,建立我国自己的物业课税价值评估制度体系。(3)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均免征税价值,确立调整税种的主体,按用途分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可分为自用房地产类、他人(非使用)房地产类。对自用房地产的征税价值要低于他人(非自用)的房地产税价值。(4)建立和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与建立财产类税制通盘考虑、同时进行,或者当作改革和建立整个财产税制的一部分进行。

    (三)地方财税立法和执法

    按照集中税权、适当分权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和增强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注意地方的财权和税权以及地方财税体系制度的建设。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以及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从体制层面来说,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除中央税、共享税外,归属地方税收管理的税种十几个,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中,按照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的要取消,有的要合并,有的要适当调整,有的要重新设立。

    2.注意地方税收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地方税收制度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税收制度中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税种的纳税对象或者说征税客体是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及其收入,我们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和客体了,也就很难有这些税种的存在了。二是这些相关税种的开征,其目的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得愈好,相关的税种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发挥作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参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起着保护土地资源和调控土地资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关的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我国不久前完成的普查(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也是对中国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普查。

    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财税工作的重点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按照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央集权、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立法权和财力分配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来说,重点在对法律的执行和对财力的使用。所以,地方在执法和财力使用过程中,比较多的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实施的效果。

    另外,财税之间、财税与金融之间、财税金融与经济制度及经济立法之间的交叉层面也是很明显的。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对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政策、新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秩序的变化面前,既要着力总结现有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交叉规定,又要注意预测和研究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的交叉规定。

    如果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系统中循环往复、不断更新的良性循环中生存和发展,那么我们曾因一个时期对交换(流通)重视不够出现过梗塞,但在大力发展交通、信息、市场经济后,这一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们也曾因一个时期对消费重视不足,出现过消费滞后,但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扩大内需政策的形势下也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对分配这个环节,至今在认识和行动上还做得很不够,无论分配采取哪种形态(包括五种形态即价格分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但财政分配至今还起着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一届政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这无疑是切实解决分配问题的一道曙光,也为完备我国财政法制创造了有利的时机。

    「注释

    [1]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完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见《金融时报》2005年1月15日

    [3]刘隆亨、周红滔:《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3

麦金农(1997)指出,金融自由化改革实践受挫并不是金融自由化理论及其政策问题,而是一个排序问题,尤其是在未能够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之前引入金融自由化。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信贷市场之中,而资金稀缺又是发展中国家最为根本的特征,因此,信贷配给在发展中国家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如果在宏观经济不稳定之际实行利率自由化,高的通货膨胀率将会使得事后方可以实现的存贷款实际利率变得愈发难以确定。在事后实际利率不确定的情况下,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必将提高名义存款利率。而存款利率的提高将会诱发银行从事较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加剧了银行自身的道德风险,银行道德风险的加剧反过来则会诱发存款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两者相互作用,最终将导致银行的名义存款利率的严重偏高、存款供给减少和银行信用危机。从银行自身来说,由于高的通货膨胀率导致贷款事后实际利率的不确定性以及严重偏高的名义存款利率,为使其贷款事后方可实现的实际收益不至于下降,银行必将提高名义贷款利率。而名义贷款利率的提高不仅会导致申请贷款者平均质量的下降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加剧;同时也会诱发和加剧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以及借款人拖欠与破产可能性的提高。由此可见,在一个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成本的信贷市场中,伴随通货膨胀和贷款利率的提高,银行的成本将上升,实际收益将可能下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加剧,最终将会导致银企债务危机、银行恐慌与金融危机。

正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与违约风险之间存在正相关,故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内部价格水平的稳定是获得金融实际利率高增长而又不至于引起严重金融恐慌和崩溃等过度风险的一个必要条件(麦金农,1997)。此外,利率自由化改革将会加剧发展中国家金融同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使得金融部门的赢利空间缩小和竞争成本上升,由此会引发银行部门的不良资产的比例和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加剧,再加之金融监管改革滞后或放松和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存在,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出现严重的银行过度放贷和企业过度借款的现象,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脆弱性,诱发了银行危机(McKinnon &Pill ,1996、1998)。

(二)财政稳定与资本项目的开放

麦金农(1997)指出,在宏观经济不定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须实行有效的汇率管理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以确保政府增加税收、维持经济稳定。如果政府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下放开资本项目控制,必然将会产生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和货币替代问题,使得通货膨胀税的税基缩减和通货膨胀率的相应提高,从而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故而主张资本项目开放是经济市场化的最后一步。

货币危机理论认为,在固定汇率制下,当一国宏观经济不稳定时,资本项目的开放将会使其货币受到国际游资的攻击,引发货币危机。货币危机理论的第一代模型(Krugman ,1979)认为,由于发生危机国家政府所奉行的赤字或宽松货币政策使得信贷规模以一定的速度扩张,故而导致经常项目的赤字,由此而引发政府国际储备的流失,当国际储备减少到某一个最低水平时,投机者必将对其货币发生攻击,从而造成其汇率体系的崩溃。因此,货币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固定汇率政策和赤字融资政策之间内在的不一致性,而流动性困难、集体行动、羊群行为以及道德风险等诸多问题在金融市场中的存在,则会进一步加剧和恶化货币危机。

货币危机理论是从国际资本流动角度揭示了金融自由化改革中货币危机的成因,而货币替论则从资产替代角度揭示了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资本项目的开放则会引发严重的货币替代现象,同样也会引发货币危机。货币替代是指在开放经济和货币可兑换条件下,由于本币贬值使本国居民对本币失去信心,从而产生本币的货币职能部分或全部被外国货币所替代的现象。拉丁美洲、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在其金融自由化历程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货币替代现象,尤其以拉丁美洲国家的" 美元化"现象最为典型。货币替代不仅使得这些国家的汇率出现频繁的波动和通货膨胀现象的加剧,同时也严重地削弱了这些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由于货币实际收益率等于名义利率减通货膨胀率,故而汇率水平高低则取决于两国的货币供给、名义利率差异和通货膨胀率差异。若两国货币的名义利率不变,那么两国通货膨胀率的差异将决定汇率水平的变化,故而可以将两国通货膨胀率差异视为汇率的预期变化,因此,财政不稳定和高的通货膨胀率所引发的严重的货币替代则会加剧汇率不稳定。其次,货币替代将使一国货币量变得难以估计,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试图通过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国内的投资与消费需求,经济主体的预期通胀率将会上升,故而会立即将部分增加的货币余额转换为币值稳定的外币,货币替代必将削弱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力。第三,在通货膨胀期间,由于外币资产的存在提供了一种高效廉价的逃税方法,货币替代的存在将会降低国内居民本币的需求量,使得通货膨胀税的税基减少。若要弥补因货币替代所导致通胀税收入的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通货膨胀率。由此可知,两者博弈的最终结果是货币替代进一步加剧了一国通货膨胀率水平及其发生的频率。

二、中国财政现状及其稳定性状况分析

(一)中国的财政现状

资料来源: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下文表格中未注明资料出处的皆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二)中国财政稳定性分析

注:债务依存度是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支出的百分比;负债率是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百分比;偿债率是财政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占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注:通常情况下,依赖度是指在一国的中央财政预算中,国债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偿债率是指在财政收入中用于支付国债利息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于中国财政债务收入不仅来自国债收入,同时还包括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因此,本文中债务收入不仅仅包括国债收入,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债务收入。)。

三、中国现行财政条件下的金融稳定性分析

(一)中国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的相关性分析

前文已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赤字的货币化,在中国是否也存在财政赤字货币化?是否会引发通货膨胀?为此,我们在此以货币供给量()作为因变量,以财政赤字(DF)作为自变量,对1978~1999年期" 间的财政赤字(DF)与货币供给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线性回归检验,结果如方程1和图3所示:

由此可见,在财政收入占GNP 的比重逐年递减而财政赤字又逐年高速攀升之际,实行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必将会使得潜在的通货膨胀危机显现化,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从阿根廷、墨西哥、智利等国家金融自由化实践就可略知一二。中国若在如此财政背景之下进行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改革,高通胀率、高利率、日益扩大的财政赤字、日趋沉重的政府债务利息负担以及政府向银行体系强制融资等问题也就难免。因此,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财政收支均衡,否则,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只会让我们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二)中国资本外逃与货币替代状况

伴随着中国经济和中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外币需求以及外币资产的持有量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增加。尽管中国目前对资本项目仍然实施严格的管制,隔绝了中国与国际资本之间的自由流动,使得中国可以成功避免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直接冲击。但是不可否认,中国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现象。

综上所述,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可能导致通货膨胀、本币的频繁贬值以及对本币的需求下降都将引起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的发生,因此,防止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消除或降低通货膨胀、维系宏观经济稳定和提高本国货币的实际收益率,使得公众对持有本国货币的信心增强。由此可见,中国应当采取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使通货膨胀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提高人民币的实际收益率和较为稳定的真实汇率,将有助于改善公众对人民币币值的预期,以此削弱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的动力,这对于防止可能产生的严重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将起到积极的防治作用。

四、实现中国财政稳定的对策与建议

由前文已经指出,实现财政稳定是中国今后经济进一步开放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虽然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由于当时的改革重点是通过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和财权的范围以达到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目标,未能深入而及时地界定省(市)级政府与其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因而导致现行省(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地方财政出现严重困难。正是由于财政制度缺陷使得中国财政出现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消除这种集权政体与分权经济体制的矛盾,方可实现财政稳定。

(一)实行制度创新,重新界定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政府集中财权是实现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为常用的办法,符合中央政府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但是,在中国,这种自下而上的集中财权模式却被地方各级政府广泛地采用,使得财政资金层层向上级政府集中,而与此不对称的是,基本事权却反向移动,层层向下转移,从而造成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高度不对称,尤其" 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地方性公共产品理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提供,同时现行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还需要承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 义务",使得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事权上呈现出高度的刚性,没有任何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在财权方面,由于财权集中的层层集中,而地方各级政府又不具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立法征税的权力,现行的分税制又没有确定省(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独享的税基,使得其财政收入失去稳定而可靠的收入来源,从而出现了无相应财权支撑的刚性事权,地方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困难必然是不可避免。由此可见,要解决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这种处境,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重新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相应而必要的税种选择、税率调整、立法收税以及发行地方债券的财权,使得各级政府的事权必须有相应的稳定而可靠的财权作支撑;其次,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分级层次。目前中国政府的5级层次已经造成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政府行政支出逐年攀升的弊端,因此,适当地缩减政府层次,精简政府机构,不仅又有利于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实施,使得财政分级层次与政府分级层次相对应,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和财政支出的效用。

(二)加速税制改革,严肃税收纪律,提高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造成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减少的原因较多:一是近年来,中央在保持税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先后出台了减征、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降低关税税率、减免农业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政策,并且继续清理取消了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二是由于经济紧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效益有所下降;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寻租"行为及其自身素质低下等原因所导致企业与个人的偷税、逃税、避税等现象严重,这一点从中国实施的"金税工程"和"金关工程"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中可见一斑;四是中国现行的支付体系不发达、公众偏爱现金支付以及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税收收入尤其是所得税收入的大量流失。由此可见,要提高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一方面要大力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依法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坚决打击偷税、漏税、逃税和非法避税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扩大税基,同时加快税制改革,对某些已经不合时宜的税种和收率进行重新调整与修改,扩大税基,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所应享受的税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在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征管力度,在税负的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下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图4中国税收入与财政债务收入对总的财政收入的贡献度(注:这里"总的财政收入"等于现行统计上的财政收入与财政债务两者之和。)

(三)转变观念,理性认识积极财政的扩张效应

货币化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中国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十分推崇的积极财政政策,这种对积极财政政策"情有独钟"的过度偏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立不住脚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参考文献

(2)Krugman,P.,1979,"A Model of Balance of Payments Crises",Journal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1)。

(3)McKinnon R.and Pill,H.,1996,"Credit Liberal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Capital Flows :The Over Borrowing Syndrome",T.ito and A.Krueger ,Ed.FinancialRegui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4)McKinnon R.and Pill.H ,1998,"The Over Borrowing Syndrome :AreEast Asian Economies Different?"R.Glick ed.Ed.,Managing Capital Flows andExchange Rates,Per spectives from the Pacific Basi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5)Obstfeld ,M.,1994,"The Logic of Currency Crises?"NBER WotkingPaper ,No.4640.

(6)Sachs,J.and Radelets 1998,"The On set of The East Asian FinancialCrisis",NBER Working Paper,NO.6680.

(7)爱德华·S.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

(8)贾康:《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制度创新》,《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10)罗纳德。l.麦金农:《经济市场化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第二版),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11)宋文兵:《中国资本外逃研究》,《经济研究》,1999年第5期。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4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控制财政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2.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

3.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①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这是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所在;②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③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2006年起在全国内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

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①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②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③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5

一、当前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必要的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近年来全国财政收入增加较多,增速较快。2000-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7%,其中,2006年达3.94万亿元,比上年增收7723.9亿元,同比增长24.4%(决算数字)。2007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总额突破2.6万亿元,同比增长30.6%。由于近几年全国财政收入远远超过了预算,造成财政超收[1]较多。从2000-2006年的情况看,超收幅度[2]在5%-11%左右,超收额在1000-3000亿元左右。其中,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财政年均超收2000多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历史陈欠),并呈上升态势。

资料来源:历年预决算报告

财政超收是经济形势好的反映,本是件好事,也是过去多年追求的一个目标,但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个“度”,超过“度”的范围就另当别论了。大量超收的存在不仅影响当年预算平衡和冲击预算执行,超收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审批制”不同,目前我国对超收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实行的是“通报制”和“报告制”[3],超收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相当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超收容易直接转化为超支,既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也使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游离于预算审查监督之外。从前几年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看,每年上千亿元的超收资金基本上全部用于追加支出,缺少人大的预算审批和监督机制,也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预期,强化了部门依赖年底超收解决问题的意识,扭曲了预算的功能。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和颇多议论,也成为每年全国和地方“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要求加强超收收入监督管理的呼声很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可行的,至少可以在更成熟、更完善的预算体制和机制形成之前,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解决超收问题提供一个通道。由于可以调用该项基金来填补未来可能出现的收入缺口,因而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以减少顾虑,适当提高收入增长幅度,有利于减少财政超收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基金将部分超收暂时“储备”起来,而不是在当年用于平衡预算后花光用尽,可以防止产生一些诸如年底突击花钱等行为,也可以为应对不时之需提供某种类似救济和保险的机制。同时,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加强对部分超收资金的预算监督和源头控制。一部分超收资金进入“蓄水池”,还可以为运用财政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建立起一个相机抉择的操作平台,对于稳定宏观经济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可资参考

据不完全资料,到目前为止至少有18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不同类型的基金,来实现财政的长期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新加坡、爱沙尼亚、南非、香港、美国的阿拉斯加等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一般预算储备基金,主要来源是政府预算年度盈余的积累以及非正常因素形成的超收收入,目的是用于平衡在经济萧条时的政府预算。另一类是俄罗斯、伊朗、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科威特、尼日利亚、挪威、智利等国家设立的稳定型基金,目的是保持政府预算的长期稳定。第三类是科威特、阿曼、基里巴斯、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有关州(省)等设立的储蓄型后代基金,目的是保障子孙后代在将来资源枯竭以后能够“有饭吃”。

需要说明的是,后两类基金的设立,主要是因为在具有资源型财政[4]特征的国家或地区,其某种或几种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如石油、天然气、铜矿、磷肥等)以及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对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因而需要将资源丰产期以及资源产品价格上升期形成的“超额”收入积累起来,以保障未来(包括子孙后代)的支出需要。而且,在这两类基金中,有一部分兼具稳定预算和保障后代子孙的双重功能。例如,伊朗的石油稳定基金、基里巴斯的收入平衡储备基金、加拿大艾伯塔省的伯塔遗产储蓄信托基金等。从趋势上看,一些原本用于平衡预算目的的基金,也越来越多地被赋予或增加保障后代的功能。如,俄罗斯计划从2008年起,将其联邦预算稳定基金改造为“储备基金”和“下一代基金”;委内瑞拉1999年通过立法对其上年设立的宏观经济稳定基金进行了修订,主要用于保障后代目标。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立的财政稳定类基金,与我国目前建立的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设立动因、目标定位、资金来源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其在基金管理方面的一些规范化的做法和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粗略地加以归纳,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方面大体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基金的设立由法律予以规范。如,俄罗斯于2003年12月23日正式颁布第184号联邦法律(该法律以第13.1章的形式补充进《俄罗斯预算法典》),规定自2004年起设立联邦预算稳定基金,其收支计划及其使用方向和使用额度均由每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法确定。挪威于1990年建立石油基金,同年颁布了《石油基金法》,1996年又制定了《石油基金管理条例》。通过这些法律,基金性质和目标定位都比较明确。第二,基金有确定的收入来源。一是来源于主要资源性产品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形成的超额收入。如,阿曼规定,当石油价格在每桶15至17美元之间时,每桶两美元的收入注入“国家储备基金”。俄罗斯规定,在实际原油价格(“尤拉尔斯”原油实际价格)超过每桶20美元或每吨146美元的固定价格时,将超额税收收入计提存入预算稳定基金。二是来源于主打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如,尼日利亚规定,按每升5.3那拉(当地货币单位)从该国石油销售收入中提取“特别石油信托基金”。三是部分地来源于政府预算盈余。如,挪威将因油价上涨而形成的“额外”石油收入及预算盈余计提进入国家石油基金,最高时从预算中拿出的资金达到当年GDP的6%。第三,基金支出有明确的规则。有些国家允许基金在某些条件下向财政提供补贴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如挪威、阿曼等),也有些国家要求投资于基础设施(如科威特、阿曼、尼日利亚等)。总的看,这些规则保证基金不会成为政府随意支配的小金库,以实现稳定长期财政状况的目的。第四,议会的审批和监督作用比较突出。如,挪威国家石油基金计提额度由议会在审查政府年度预算时专门批准,美国阿拉斯加州的宪法预算储备基金的规模和基金支出每年由州议会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要向议会报送有关稳定基金收入进款、基金使用和投资情况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三、要抓紧规范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已于2007年3月份正式建立并运行,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管理办法。要借鉴国外建立基金过程中的经验,抓紧并切实加强对该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约束。

首先,要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目标定位。在研究讨论该基金的设立时,有关部门曾提出其属于政府专用基金性质。而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性基金是有专门资金来源和具有专项用途的,并且在预算上是按照收入与支出一一对应的原则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用超收收入建立起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属于一般预算,因而应定位于财政平衡之目的。

其次,基金的运作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抓紧制定办法,至少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性质、收支规则、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问题,形成一个规范化的制度安排,然后由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的办法实施具体管理,以保证该基金不受临时性支出的影响,确保用于财政平衡目标。要明确基金提取的条件,或者说财政超收达到多大规模时,可以调用年度预算收入注入该基金。考虑到每年的财政超收规模不可能是固定的额度,应明确一个可以调用的相对比例。也就是说,基金收入来源的确定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同时,为提高基金使用的效果,防止乱花钱和抑制支出扩张的冲动,要明确规定基金的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否则基金的性质与预备费很难区分。

第三,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纳入人大审查监督。提取基金时要编制基金收入预算,使用基金时要编制支出预算,同时要相应调整年度预算盘子,报人大批准后实施,其决算也同样应向人大报告。

应当指出的是,除资源型财政特征十分明显的一些地方可以考虑建立类似基金之外,其他地方政府特别是市级以下地方政府是否设立该项基金,应根据财政收入结构和年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决定。年初预算要打足,严格禁止在预算留有硬缺口的情况下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应作为一项制度明确加以要求,防止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方不顾财力盲目设立。

四、从长期看,根本解决财政超收问题,必须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的,预算执行中出现一定的偏差是正常的,但财政连续大量超收,预算执行结果连年大幅“偏离”预算,并非财政运行的常态。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尽管财政超收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很难找到多年来连续大量超收、甚至越超越多的例证。一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水平较高,监督制衡机制较为健全,预算决策时间长,讨论充分,技术手段也比较先进,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征税计划来自于纳税人和利益集团的压力很大,如果某个财政年度超收较多,那么在下个年度要么减税,要么增加公共福利支出预算,超收的空间自然会被压缩。

资料来源:美国财政部网站

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出现的财政连续超收现象有一定的特殊性,既受经济超常增长和特殊增收因素的影响,也有预算编制不科学等方面的原因,更多地可能还是属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经济增长预期偏于保守,与实际结果出入较大。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但有关部门对经济发展形势把握不够准确,经济增长预期目标过于保守,或是有意识地留有余地,导致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的实际增长每年都超过年初计划。最近4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已经达到10%-11%左右(2006年达到11.1%),而预计的增长率仅为7%和8%左右。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经济增长连年超过预期,自然会导致财政的连年超收。二是,财政收入预算安排偏低。考虑到国内外经济波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不能预见的影响经济大幅波动的因素等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收入预算的编制通常比较保守,这是预算出现误差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应对经济运行不确定性的角度看,适当“留有余地”也属不得已而为之,但问题是余地留得过多。目前我国预算、税收计划盘子主要是根据国内生产总值预期目标确定的。1998年以来,财政收入计划增幅以及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增幅按照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原则来安排,历年财政收入增幅平均值大约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2-4个百分点。如2005年和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的计划增幅均为8%左右,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为11%和12%。而据专家研究测算,在保持目前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不出现大的突破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对财政收入增长的弹性系数[5]大约为1:2。照此推算,2005年和2006年,即使以国内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8%)为基础,预算收入增幅应为16%左右[6]。由此可以看出,预算收入增幅的确定是留有增长空间的。再考虑到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本来就比实际增幅低2-3个百分点左右,大量超收自然就不可避免了。三是,存在一些一次性、政策性和超常规增收因素。主要有:1999年和2000年,由于严厉打击走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增加较多;2002年,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2001年地方为做大收入基数,收入增幅较高;2005年、2006年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进而上缴税收增加;2000-2005年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带来其他收入相应增加;2006年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当年征收372亿元;等等。四是,近年来税收征管效率明显提高。据专家测算,从1994年到2003年,我国的税收征收率提升了20个百分点左右。其中,增值税的征收率在1994年-2004年的10年间提高了35个百分点左右。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随着我国经济预测和预算编制水平的提高、非正常性增收因素的减弱甚至消失以及税收征收率的相对稳定,大量超收会有一个逐渐递减的过程,从长期看是不应该持续下去的。因而,基于超收形成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只能作为在特殊时期应对超收问题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实难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而固定下来。从中长期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超收问题,必须着眼于提高预算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着力解决预算管理中的一些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

第一,改进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财政超收首先反映出预算编制不够准确,既有财政收入预测不科学的问题,也有上述分析的偏于保守的问题。目前,对收入预测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基本上还是采用基数加增长的粗放预测方法,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预测方法。近年来收入预算指标安排偏低,预测结果与现实的偏差较大,2001年、2004年、2006年的预算安排增幅与实际增幅的差距都在10%以上,这是造成目前我国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执行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要改进收入预测方法和技术,应当建立财政部门与经济规划部门和收入征管部门的协商和沟通机制,认真研究经济政策调整变化、投资、价格、汇率等变动因素与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收入预测模型框架和体系,切实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改革收入预测管理体制,建议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或明确收入预测的专门机构。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盘子,避免有意识地留有太大的余地,可以根据经济预测和收入预测结果,适当调高财政收入的预期增长率。同时,鉴于经济增长指标是收入预测的重要参考指标,有关部门在确定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额等预期调控目标时,既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传递调控意图的同时,也不能太保守,要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完善相关预算制度安排,合理使用超收资金。关于超收资金的使用方向,有以下几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列入下年预算。原则上,当年超收收入应当列入下年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当年确需安排使用的,须编制使用计划,并相应调整当年预算,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二是,首先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来不及安排支出的可结转下年预算支出。从国际经验看,国外的超收主要是用于弥补赤字。近些年来,中央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特别是1998年以来财政赤字增加较多[7]。问题是,在2005年、2006年财政收入分别增收5253亿元、7081亿元和超收2394亿元、3307亿元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赤字虽然有所减少,但仍然分别达到3000亿元和2750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预算赤字2450亿元。在当前流动性过剩,经济增长存在由偏快转向过热风险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保持较高的赤字规模,无疑会刺激经济过快增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因此,超收收入应首先考虑用于冲减赤字,这样既可以减少预算赤字,减少国债利息支出,又可以为未来经济增长可能出现的减速预留出更大的赤字空间。三是,增加预备费。预备费是最常见的应急手段。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目前,中央预备费仅150亿元左右,与法律规定的3%的上限相比,可增加的空间很大。超收收入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增加预备费,并强化其稳定功能。四是,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我国的社会保障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应从超收收入中拿出一定规模的资金注入社会保障基金,同样可以实现类似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平衡未来预算的目标。五是,解决公共服务欠账问题。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财政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增强,但目前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支出缺口较大,一些地方的财政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长期把相当规模的资金沉淀在银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问题也值得商榷。在财政超收较多的情况下,可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预算,按程序报批后,重点解决一些公共服务缺口,或者增加对困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力度。同时,应尽量避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台冲击预算执行的政策。即使出台,也应尽量放到下一年度再执行。

第三,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是收入导向型的,这也是财政超收较多的体制动因之一[8]。据推算,目前我国政府储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6%,而美国、法国、日本分别为-0.9%、0.3%、-2.2%,印度只有1.5%。这种向政府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的税制过分地有利于政府获得收入,这样的税制是需要调整的。要利用收入形势比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并研究通过税收减免、税率调整、间接税收优惠等途径,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生态建设、企业自主创新和民生项目等的支持力度。从长远来讲,应将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制改变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

第四,加快预算法修订进程。现行预算法对超收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对超收收入的管理和监督缺乏法制的约束。对超收收入的使用,全国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要通过修改预算法,对财政超收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监督等明确做出规定。相应地,也需要对预算调整等规定加以完善。

[1]财政增收是相对于上年的实际收入完成情况而言的,而财政超收则是相对当年预算安排而言的。财政超收=年度收入决算数—年度收入预算数。

[2]财政超收幅度=【(年度收入决算数—年度收入预算数)/年度收入预算数】×100%。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4]一般而言,资源型财政的明显特征是,来自于资源开发、加工、出口的税收在其财政收入来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财政的长期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5]据专家测算,过去13年间,占预算收入90%以上的税收收入的年均增幅实际高达20.13%,几乎是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

[6]1994-2006年,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实际年均增幅为20%左右。

稳定的理财方法范文6

论文摘要: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体时。

一、《婚姻法》修正前后的不同规定

经过激烈的讨论,在多方参与与论证下,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施行了。修正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内容除了总则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为了探讨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必要了解、把握 法律 的具体规定,以更深人地领会法律规定的内在含义。

(一)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1980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时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涉及到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时毫无疑问,一律由“男女一方”即夫妻个人“单独”承担。第32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没有任何例外。在司法中,夫妻离婚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就由男女一方的个人单独承担,而不需要其他的条件和理由。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其他情况,特别是第三人的利益,是粗糙的,有漏洞的。Www..COm

然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当然,根据一般的理解,离婚时“男女一方”即夫妻个人尚且“单独”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自然 也应当是这样的,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种以“离婚制度”代替“家庭关系”的做法.很难说是适当的。假如婚姻不解体.个人的财产无法分割出来,从法理上讲,“本人偿还”是不容操作的。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而有些夫妻则避免共同承担责任。其弊端显而易见。

对于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自应解释为“由本人偿还”,这一规定是适当的。

(二)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19条第3款主要是从“家庭关系”的角度,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进行规定。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首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第四,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这一规定,不以婚姻解体为先决条件,避免了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而是根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晓为责任承担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可见,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一些不足。

二、修正案新规定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定位。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受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类法律的产物,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夫妻约定财产制从基本法律精神而言,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人格平等、独立。随着社会的不断 发展 ,近 现代 各国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就夫妻而言,则体现为男女平等,夫妻别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或者体现为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没有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人格平等、独立只能是一句空话。共同财产制,虽然可以通过确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体现了男女平等,但是也强化了人格的相互吸收,进而导致婚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一定范围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逐渐淡化共同财产制的不良影响。夫妻约定财产制,通过设定男女双方财产的合法、有效取得和支配,制度化了婚姻当事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事实和观念,否定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夫妻一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格平等、独立的必然结果。

2、婚姻稳定。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一夫一妻制以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某种制度达到这一目的,比如基督教的不准离婚,各个国家给离婚规定严格程序等。而早期的婚姻稳定,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妻对于夫的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基础之上。以牺牲女性的人格和财产支配为代价。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仅是实现了一夫多妻条件下婚姻的对稳定。伴随着女性更加广泛地参与生产活动、社会活动,更多地直接从外界通过劳动获得足以维持生活的收人,人格独立、平等。女性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不再仅仅是平等的处理权,希望有更为直接、范围更为宽广的支配权,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好的选择。否则,平等的处理权可能会演化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夫妻约定制是现代社会婚姻稳定的财产制度的基础。

另外,人们某些社会活动的风险不断增大,这一部分人的生活的稳定性降低,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保证另一方生活的相对稳定,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修正案新规定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1.修正案否定了原来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只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规定,促使对外负有债务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慎重地对待自己的夫妻财产问题,而不能像在《婚姻法》修正前那样对待夫妻财产问题。对外负有债务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如果对待自己的夫妻财产问题稀里糊涂,实际上是对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尊重,也很可能损害他(她)的利益、损害婚姻的稳定性。《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促使人们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实际、婚姻实际,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注人更多的理性意识,而不是眠于传统之上,放之任之的想当然处理夫妻财产。感情带有浓重的非理性因素,但是,婚姻是人类理性— 法律 的产物,婚姻之中的财产处理也有足够的理性认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婚姻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婚姻中的财产提供了契机,提供了基础。

2.修正案新规定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如前所述,修正案新规定一方面否定了原来共同财产制,不然,首先遇到的法律障碍就是,在夫妻财产分割以前,第三人的利益难于维护;另一方面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可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的规定,对人们具有指引作用,会引导婚姻当事人理性地对待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问题采用理性的方法。理性的夫妻财产约定,既不是对爱情的裹读,将爱情财产化、商品化,也不是婚姻解体的酶剂和导火线,而是新的社会背景下保障婚姻稳定的载体之一。

三、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释问题

(一)夫妻一方婚前债务的承担。

对于前婚姻关系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有债务”,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的解释,“由本人偿还”。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仍然仅仅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作为承当的条件,则显得不够。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要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能仅仅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也不能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婚姻另一方无辜当事人,进而损害无辜的婚姻。需要法律具体规定,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给以明确,保障夫妻对婚前债务没有责任的一方不承担责任。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应该得到比较好的均衡。

(二)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债务后如何处理。

根据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承担责任的夫或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即向另一方追偿。适用时间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解体分割财产之时,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一般两年的时间。属于第二种情况的,承担责任的夫或妻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即向另一方追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也适用一般两年的时间。如果不进行财产分割,无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即向另一方追偿。这些情况,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