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例6篇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指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地税部门是指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麻城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问题;

四每个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我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提供批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及企业破产等有关信息。

二市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各学校公办、教师自办各类培训班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提供涉及教育系统的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三市科技局。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市公安局。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部门阻止其出境。

五市民政局。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中奖信息,保证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市司法局。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市财政局。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按制度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工程税收管理工作;

4提供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的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市国土资源局。

1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区、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属应征税的对象凡未提供已征税或免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所属运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管辖区内各类营运车辆客运、货运车主、车型、车号、载重吨位等增减变化情况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市水利局。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市文化局。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五市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麻城市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部门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号中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十七市审计局。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市国税局。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等明细情况;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共管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独管户营业税税源及税收征收情况;每年6月底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及员工人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每半年将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共、独管户与地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交换。

十九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市物价局。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市统计局。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市旅游局。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市城乡规划局。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我市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登记册、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产权登记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记信息等明细资料;协助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的制度,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不动产销售税收征管工作;做好符合政策制度的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有关税收的工作;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场地租赁、个人住房出租情况;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后再领取房产证件;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等信息;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租赁的基准价。

二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十八市商务局。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等信息;负责整理售付汇信息,并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

二十九市农机局。提供新增的农业运输车辆登记情况。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在每月、季、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输或送达涉税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输各种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九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须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制度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税费征收保障信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部门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部门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部门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委托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

二房屋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

三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

四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委托国税部门相关地方税费。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

六城乡个体户定额税收可实行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经营用房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建设部门。

八依据有关制度可以实行委托的其他地方税费,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税款,须按制度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受托方须以地税部门的名义,按照协议书制度的内容依法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

受托方须依照制度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制度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的税款。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应按照委托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委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每年须安排给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的维护费用,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为地税部门推广税控装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地税部门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税部门查实后,应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市直有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税费征管协作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依据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对象为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制度及本暂行制度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1市直有关部门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否明确专人负责。

2相关部门向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规范。

3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是否归类整理并及时分解下达落实,资料传递、归档是否规范,落实反馈机制是否健全。

具体考核内容为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标准

1时间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按制度的时间内传递。

2数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3质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并具有较强的参考和使用价值或可操作性。

4评分标准。实行一月一评,年终总评;每月10分,全年总分120分制。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根据各相关单位履行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评出当月应得分数,年终汇总每月得分即得全年总分。

各项具体考核标准授权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与本《暂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经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地税部门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代扣收税款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地税部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凡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奖励。

四对由于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直接起到防止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作用的按增加收入额给予510%奖励。

五对未按制度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制度、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由拨付经费的财政部门扣减其全年10%行政经费。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把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对在委托、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2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 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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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着:《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3

关键词:强化;党委理财;财务管理

坚持党委理财,通过发挥党委统揽部队建设和整合调控财力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军队资源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效益,实现后勤保障有力。新时期加强党委理财,推进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必须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三种意识,提高党委理财的执行力

(一)增强制度意识, 加强财经工作的领导

党委始终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经工作的领导,确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一是重视预算管理,把正常经费、装备经费、预算外经费、库存物资等所有经费物资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规划财力的投向、投量,力求准确、具体;二是加强党委对于财经法规、标准制度、理财方法、廉政建设教育学习;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守卫意识,签订领导责任书,明确单位领导在预算管理、财经纪律、资金账户管理、家底积累、经济案件、重大投资、民主议财、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理财目标和职责,增强领导责任意识。

(二)增强民主意识,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

加大党委管财理财力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财经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与预算调整、建设项目或大项经费决策与审批、财经管理措施与审批权限的研究等均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征求事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家底、机动经费的使用要征求机关部队的意见;党委研究经费问题,财务部门领导要列席。二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和“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一支笔”是财经管理和经费使用中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表现形式。“一支笔”不是一支笔和一个人审批,也不是单纯由哪个人说了算。根据《党委工作条例》,党委负责集体领导军队财务重大事项,具体是指对年度重大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工程建设立项要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主要职责是把握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方向,为军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供清晰的思路,对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进行讨论决策拿出方案。

(三)增强效益意识,提高军费使用效益

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增强效益意识是提高军费使用效益,过好紧日子,搞好财务保障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消耗性开支限额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办法,从完善制度入手,切实防止经费流失;加强对行政消耗性开支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对接待费限额管理情况的跟踪问效,防止管理流于形式;改进管理办法,对建设性经费和项目经费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重点做好前期论证工作,适时监控程序和造价,注重考核成本或效费比;挖掘自身潜力,实现经费自补,保证家底”经费每年应当有所增长

二、严格预算,把好财务管理工作方向

党委理财必须在理好“事”的基础上,由只管安排经费变为先整合事业和资源,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建设规划和综合预算,把全部资源科学地分配到各项事业中,避免由于单一经费分配方式造成的部门分割、资源闲置、钱事脱节、约束软化等问题的发生,发挥经费和资源的最大保障效益。

(一)细把预算审核关

预算是党委管财制度的核心,也是财务活动的“龙头”,抓住了这个“龙头”,就抓住了调节和控制经费运行的“总开关”。党委在预算审核过程要坚持严格管控,防止决策的短期行为。在供求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必须做到量财力、着重处理好平时与战时、一般与重点、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有限的经费用在部队建设的“刀刃”上,用在重点方向、重点部队和重点发展项目上。严格按照保战备、保生活的要求安排经费,保证经费充足可靠;严格按照规定基数留足家底;严格预算外经费管理制度;坚持“资预结合”,把实物资产纳入预算。保证经费投向投量的准确、合理,使“计划管住、机关控住、基层保住”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严格预算执行关

预算就是权威,预算就是规则,凡是列入开支计划、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的项目,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随意调整,防止出现预算与执行“两张皮”现象。一是把好借款关,借款必须有计划,按预算借款,严禁临时动议,开增支的口子,做到无预算不借款、超预算项目不借款。二是严把报销关,经费的开支报销一律严格审查,凡超预算、无计划的开支不报销;擅自购买高档商品、专控商品的不报销;超标准招待的不报销。最后,严把跟踪检查关。对大项经费开支,采取项目控制,跟踪检查,看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有无铺张浪费现象;看事业任务完成情况,效益如何。

(三)强化预算考评关

预算执行考评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考评,强化对部门预算的约束和激励,提高预算质量。制定考核标准,严格预算执行考评制度,看单位经费投向投量是否突出了保障重点,动用“家底”经费和预算外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消耗性开支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经费综合收支是否平衡,保证预算严格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在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实现严格的奖惩措施,使部门的自身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单位和个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关切度。对于预算执行好的,可以采取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就是要将单位人员的年终奖励工资与考评成绩相挂钩,进行合理补偿,精神奖励就是对预算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得到较多的荣誉和地位,并且通过讲授经验,提高其他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度;对预算执行差的单位,要求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效地保证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年度预算的综合平衡。

三、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职能

(一)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党委、各级和各部门的责任。,一是要宏观上把握重点建设和保障方向,协调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微观上把握具体的计划和开支范围,确保经费投向投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深入开展预(决)算审计,基建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随时掌握单位“家底”情况和部门包干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投向正确,投量适度。此外,要特别重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领导干部的使用与理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坚持由各级党委确定监督对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监督,做到先审后用、先审后离。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4

李佳、邓全忠代表资阳市四大班子先后讲话,感谢老同志对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支持。李佳说,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加用心用情地做好老干部工作,让广大老同志晚年生活更加充实、更加温馨、更加美好。市委市政府将奋力推动资阳加陕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邓全忠说,接过资阳建设与发展的“接力棒”,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一定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继续发扬“卧薪尝胆、艰苦奋斗”精神,奋力推进资阳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老同志卿光国代表发言,对市委市政府的关心表示诚挚感谢,表示将一如既往发挥余热、献计献策,参与支持资阳的发展建设。

四川泸州:积极建设“三支队伍”

深入开展“学先进、见行动、争优秀”活动,努力建设忠诚敬业的队伍。进一步在全市老干部工作人员中强化以“真心关爱老干部、用心帮助老干部、尽心服务老干部”为标准的“三心”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进―步学习贯彻全国“双先”表彰会精神,深入推进老干部工作队伍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开展老干部工作进社区示范单位、先进人个评选表彰,推动工作良性发展。

不断提升老干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勤学善思的队伍。创新老干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模式,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拓展培训内容,开阔眼界、解放思想。积极开展老干部工作例会、老干部工作理论研讨会和老干部业务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检验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鼓励老干部工作人员围绕重点课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撰写理论调研文章,积极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努力谋求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务实高效的队伍。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工作制度机制,重点加强工作责任制、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在“执行力”上下功夫,强化各项制度机制的贯彻落实,切实规范机关运行管理。认真落实以“首问责任制”等为内容的“三项制度”,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动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取得新实效。

云南泸西:“四个保障"推动发展

近年来,云南泸西县,把老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采取“四个保障”推进老干部工作稳步发展。

一是组织保障。在全县8个乡镇、55个县属部门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老干部工作专兼职人员,同时建立领导联系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制度。

二是制度保障。每年年初把老干部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以及县属部门签订了目标考核责任书,保证全县老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三是经费保障。在巩固完善“三个机制”基础上,把“春节、敬老节”慰问老干部经费、联系同职级老干部经费、老干部参观考察经费、老干部体检经费、老干部解困金、老干部读书班经费、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经费、老年大学办学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老干部工作的各项开支。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消防部队 党委理财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07-02

《公安消防部队总队级以下单位党委理财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了公安消防部队党委理财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财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之一。《规定》下发以来,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坚持依法科学理财的指导方针,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优化了经费支出结构,提高了经费使用效益,党委理财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党委理财能力明显提升。然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部队既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消防部队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理财长效机制,确保消防部队职能任务的有效履行。

一、公安消防部队党委理财机制框架

公安消防部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摸索、不断实践,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党委理财机制。

1.权责机制。一是党委的财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财权集中于同级党委,对同级消防部队财务管理工作统筹统揽,财权主要包括审议年度预决算审、研究重大开支事项、分配使用经费、处置违犯财经纪律事宜以及其它重大财经事项决定权等。二是党委的理财责任。包括组织财经教育、把握理财方向、审定经费预算、审定重大财经事项、建好财经队伍的责任。三是党委理财权责级次。各级党委在部消防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理财工作,对本单位的理财工作负责,监督下级党委理财工作。

2.决策机制。公安消防部队坚持依法、科学决策的原则,严密制定决策程序,慎重决定重大财经事项。业务职能部门通过广泛征求官兵、专家论证意见等方式,对相关财经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财务部门通过建立预算项目库、组织财务管理专家评估等方式,并结合单位财力状况和有关标准制度,再次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提出财经事项处置建议,提交党委审议决定。这些工作确保了决策有理有据,论证充分,决策正确。

3.分配机制。分配机制是公安消防部队党委支配财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队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要求,立足现有财力进行经费分配。经费预算是公安消防部队最基本、最有效,也是最有权威性的经费分配手段,是党委进行经费分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分配机制的良好运转是搞好财力保障,促进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

4.监控机制。一是集中控制制度。各级党委统一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党委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经费审批权限,资金由财务部门统管,最高审批权限在党委。二是责任控制制度。公安消防部队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总队级以下单位党委理财考评标准》,定期对党委理财责任进行考评,定期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审计。三是跟踪控制制度。各级党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预算执行。

5.奖惩机制。公安消防部队党委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有效实现本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机制也是各级党委理财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队十分注重奖惩机制建设,奖惩机制贯穿于经费管理、生活费规范化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住房资金管理、资金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极大地调动了官兵参与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又有效防止了各类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提高了党委理财质量。

二、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党委理财长效机制的途径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消防部队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财务保障呈现出了新形势、新领域、新任务。党委理财要适应这些新形势、新领域、新任务,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不断探索科学理财方法, 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促进部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党委重视是前提。部队理财效果的好坏,既取决于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又取决于党委对理财的重视程度。党委在理财工作中担负着计划、组织、协调、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是财务管理的决策者、组织者和责任者。从近几年的财务检查和各种类型的审计结果中发现,党委对理财工作重视程度高、理财职能发挥好的单位,经费管理得就好,成绩就大、问题就少;党委对理财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理财职能发挥不好的单位,出现的漏洞就大、问题也多。因此,各级消防部队党委要切实把理财工作提高到施政的高度,充分发挥党委依法科学理财职能作用。

2.树立现财理念是落脚处。党委理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学管理,关键是围绕保障提高部队战斗力,牢固树立现财理念。

一是依法理财的理念。公安消防部队财务管理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军队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系列规章制度,党委一切理财行为都要有法可依。为此,依法理财是党委首先要牢固树立的基本原则,要把依法理财理念贯穿党委理财的全过程。党委要将组织财经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接受财经教育,学习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经纪律,上级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后,财务部门要及时主动提请党委组织学习。党委不仅要学习财务法规,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官兵开展财经教育,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让其掌握必要的财经法规知识。党委还要依据国家和军队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财经活动都置于制度管控之下。

二是统筹兼顾的理念。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要全面树立统筹兼顾的理财观,突出保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统筹解决好消防事业发展、部队建设和财力可能的关系,既要考虑部队当前任务需要,又要兼顾消防事业和部队长远规划,确保整体推动,平衡发展。

三是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美国著名学者西蒙曾经说过“管理就是决策”,这说明了决策在管理中的重要性。公安消防部队党委统消防部队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决策是党委理财的首要职能。科学决策在于用符合客观规律的思路和手段解决部队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决策有助于促进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凝聚力。如果党委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保基层、保重点就会难以正确把握,决策结果很可能与部队发展和广大官兵的需求相背离。个别单位无计划或超计划搞建设,造就了一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均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的产物,给部队带来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为此,各级党委要不断提高对于科学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管好全局,把握方向,真正把科学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3.抓好三项工作是长效运行的根本。现代的科学的理财观念为党委理财机制长效运行提供了指导思想,_保了决策的准确性。在党委理财实践中关键在落实,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突出抓好经费保障方向。公安消防部队的经费投向投量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部队稳定运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在经费投向投量上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第一,要在经费分配原则上体现出来,按照部队重点工作项目优先于正常事业建设项目、消防装备建设项目优先于行政消耗性项目、基层项目优先于机关项目的原则分配经费。第二,要在保障部队阶段性中心任务上体现出来。公安消防部队的职能任务是防火灭火、抢险救援,部队的建设发展既有中长期规划也有短期发展任务。公安消防部队在经费投向投量上,要围绕部队阶段性中心任务,确保打造消防铁军、信息化建设、重大消防安保任务、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等中心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突出抓好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公安消防部队经费投向投量的最终结果要在经费支出绩效上体现出来。为此,部队各级党委要狠抓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按照部队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成立项目支出绩效专家组,对重点项目经费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第一,党委理财情况要纳入审计范围。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将党委理财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包括党委理财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党委理财内容是否完整,党委理财程序是否规范等内容。第二,党委理财情况要纳入财务检查范围。要定期开展党委理财检查,公安部消防局每两年要对总队级单位党委理财检查一次,总队要每年对支队级单位党委理财情况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要对大队级党委理财情况检查一次。对于审计、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委要及时整改。

关工委经费保障制度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2002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adr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医调委1358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1.资金保障不到位,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经费问题不解决,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17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1.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3.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