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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范文1
一、参赛员工纪律处罚规定
参赛员工必须遵守考场、赛场纪律,服从组委会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对出现影响考场、赛场秩序;影响竞赛进程;干扰裁判工作;有作弊行为的参赛员工,取消其本项考试成绩。
二、参赛专业领班/主管纪律处罚规定
各专业领班/主管必须遵守竞赛安排,积极协助组委会工作,对违反有关竞赛安排,不服从阅卷人/裁判员/监督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劝阻,未能组织协调好本专业员工参赛,造成恶劣影响的,组委会可令其离开赛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三、阅卷人/裁判员/监督员纪律处罚规定
在竞赛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的,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四、工作人员纪律处罚规定
在竞赛过程中,违反赛场纪律,未能履行职责,出现协助员工作弊等行为,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五、出现下列情景之一者,取消竞赛成绩。
(一)未按规定使用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试题的。
(二)使用未经备案人员担任阅卷人/裁判员/监督员进行竞赛裁判等工作的。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公共支出效率;随机前沿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5;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011-05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政府逐步从 “经营性政府”转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公共安全等服务,在公共支出上的投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客观上要求各城市具有相同需求的社会民众享受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但各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却有明显差异,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存在明显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受到最多关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城市规模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研究城市最优规模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在经济高速增长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品供给效率的下降将会直接造成巨量资源的浪费。因此,这两个问题也是城市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本研究希望为此提供一些实证依据。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11 公共支出效率的测度
在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与公共支出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有效度量是基础。目前影响其准确测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测度方法局限于非参数的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不需要提供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随机误差因素的干扰,将产出或投入对生产或成本前沿的所有偏离都视作无效项,故无效项容易被高估。事实上,作为对投入产出效率进行测度的参数方法,随机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基于生产或成本函数,设定了非对称无效项的分布,区分和测度了随机误差项和无效项各自的影响,经济涵义明确。Greene [1]
利用随机前沿面板分析方法对191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支出效率进行了研究。Boetti,Piacenza和Turati[2]利用该方法研究了意大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支出效率。国内仅有唐齐鸣和王彪[3]采用SFA方法对我国26个省级地方政府1978~2008年的财政支出效率进行了测算。
二是不适当的数据层面。现有地区公共支出效率度量成果绝大多数基于省级面板数据,但在省和自治区层面,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获得的产出很难区分,影响了对地方财政投入效率测度的准确性。因此,更理想的研究层面是市或县,能大大降低中央财政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测算更加准确。
1.2 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
影响政府公共支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学术界对部分因素的作用已达成共识:如本地区居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经济资源有效分配的技能越强,政府的运作效率也就越高;政府出于内生的扩张本能而不断扩大,带来过度的行政干预和过多的显性成本,导致政府规模与政府效率负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政府合理配置资源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现状,提高经济效率。
关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效率与人口规模问题(如果辖区面积差异较小,即等同于人口密度问题),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认为存在两种相反的效应:“拥挤效应”和“网络效应”,因此在城市规模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关系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出不同的结论。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与其他学者对欧洲不同地区上百个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和效率分别进行了评估,发现人口众多会对交通条件、环境污染等方面产生压力,产生“拥挤效应”,从而对政府支出产生负面影响。而Grossman,Mavros和Wassmer[5]通过对美国大型城市的研究认为,管理和监督成本与地区人口呈现负相关,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随着居民规模的扩大而产生规模效应。其他学者对欧洲一些城市的政府公共品供给效率评估进一步验证了Grossman的结论。中国绝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地市、县人口增加产生的“规模效应”大于“拥挤效应”,即人口增加有助于降低人均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而王德祥和张权[6]通过对中国126个地级市的研究得出相反结论,认为城市化进程中劳动技能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带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本文认为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共支出效率与城市规模的非线性关系:城市小于一定规模时,规模效应占优,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增进;城市超过一定规模时,拥挤效应更为突出,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另外,王小鲁[7]从经济增长角度研究城市最优规模问题的实证成果也证明了城市的净规模收益(城市规模收益减去外部成本)与城市规模呈现倒U型关系。
经济增长与公共支出效率具有相互作用:公共支出效率能正向且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已得到学界一致认同,但经济增长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作用却存在争议。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提供公共服务更好的技术和制度优势,经济发展对政府公共支出效率有正面影响。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王德祥和张权
[6]的研究都说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提高城市政府经营效率的有利外部环境。但也有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呈现负相关,比如:De Borger和Kerstens[8]认为富裕地区的政府财政能力较强,容易人浮于事,同时富裕地区的居民对政府进行监管的机会成本较高,导致政府控制成本及居民积极监管的动力都较弱。陈诗一和张军[9]、续竞秦和杨永恒[10]、唐齐鸣和王彪的研究也提供了人均GDP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有显著负面影响的证据。本文认为不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普遍薄弱,公共支出投入具有较高回报,随着经济增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回报逐步下降;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制度、技术以及人口素质得到质的飞跃,居民监管的动力和能力也增强了,公共支出效率则会得以改善。因此,地区公共支出效率与经济发展可能呈现正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既缺乏城市层面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测算,也缺乏从政府服务效率角度对城市最优规模等问题的定量研究成果。为此,本文收集了2004~2010年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总共2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随机成本前沿模型测度这些城市的公共支出效率;并基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支出效率的二次非线性关系假设,建立了计量模型,验证该假设并得到公共支出效率最大化视角的最优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转折点。
2 研究方法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法律关系 合同 租赁 委托 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曹纳新,无锡市格林电工装备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元月11日15时许,该车在对外出租使用过程中,被告W公司接到承租人韩某的电话,称,该车在苏州某地发生燃烧被毁,要求W公司前往处理。接到电话后,被告W公司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季某,同时,安排车辆前往事发地点将被毁车辆拖回。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由谁负责修理协商不成,原告季某将车送交修理,并支出了修理费34050元。后双方对修理费用的承担再次协商不成,原告季某遂提出要求补签合同,被告W公司当即同意,并提供了《车辆代管代租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
被告W公司以双方不产生租赁关系,产生委托关系为由提出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二、评析
本案中,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存在苏B9518G轿车交付的法律事实,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法律事实。
原告季某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苏B9518G轿车发生了损坏事实。该损坏事实的发生,虽然发生在第三人的使用的过程中,但是,就苏B9518G轿车而言,由物权所有人原告季某处占有,转移到被告W公司的占有,再到第三人的使用,其中的交付行为是发生占有转移的基础事实。
勿容置疑,苏B9518G轿车的交付行为,产生了被告W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同样在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也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的提出,与被告W公司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对苏B9518G轿车发生的损坏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准确地识别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产生的实体法律关系又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轿车交给被告W公司用于对外租赁经营使用,该行为在实体法上如何定性?双方产生的是何种性质的实体法法律关系?
笔者作为被告W公司的诉讼人,认为双方不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之规定,“委托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具有下列区别:
(一)信任的基础不同
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民法理论中,此委托行为是。由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此后果之严重,不得不促使委托人在选择和决定人的人选上的高度重视。于是,信任便成为关系产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是从先前的单纯的民事行为,扩大适用到了商事领域,赋予了受托人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机动车作为动产,价值较大、可移动性强,如,转移、隐藏、变卖、质抵等,脱离所有人的占有时产生的风险增加,产生相应的安全风险意识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本能意识。
就风险规避角度而言,动产占有的主体不同,决定了心理安全意识和财产风险的不确定性。当处于所有人占有的情形下,不仅自我信任的心理安全意识增强,而且风险的控制取决于自身的社会阅历经验和能力,阻却了控诉意识的产生;在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状态下,心理安全意识丧失,财产是否会被转移、隐藏、变卖、折抵等,决定于车辆接收人的诚信;第三人的侵权风险的控制也成为不确定性,由实际占有人的风险意识、规避意识和掌控能力的不同而决定。非信任之人,不会出借;非多余之物,或者非可承受价值之物,不会出借。
本案中,原告季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于2011年10月买受后即于当月交付给被告W公司,并授权对外租借。机动车作为动产,可移动性强,他人占有则风险增加,如果没有以信任作为基础,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漠视车辆的安全风险。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车交付被告W公司对外租借经营,其行为是委托信任的表现,符合委托法律关系具有的信任的特征。
租赁关系中的信任,作为价值大的汽车租赁,通常限于是熟人亲友间,且出租人将承租人的驾驶技能、责任承担能力列入风险判断因素;在非亲密关系的租赁中,采用租车包人的租赁形式。而在委托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过程中,基于租赁公司的赔偿能力,足以消除此种风险顾虑,而且所有人基于委托,具有介入选择权。 (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同
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虽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是,在委托合同中,除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基于法律规定;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是基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未取得同意,不可将租赁物对外转租。
本案中,被告W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租人)韩某签订,具有间接委托的特征。被告W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人)韩某出借苏B9518G机动车的行为,是基于原告季某欲通过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而牟取租金利益的目的,履行委托人指示的行为。
(三)使用和收益归属主体不同
在租赁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就是租赁物的直接或主要使用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享有使用权利,不能获得相关收益,相反,因处理事务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则应当转交委托人。
若,诉称的转租关系成立,则原告季某收取的7份租金,则缺乏约定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7份租金均应当归属转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被告W公司。
(四)租金的支付主体和利益金额的结算方式不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主体是合同相对方承租人,且租金作为租赁物出租而收取的利益,往往表现为在合同期内是一个持续、稳定、不间断支付的固定值。即使,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依然如此。而对于转租的次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成功缔约、成立、生效和履行、次承租期限和租金,出租人均不予关注。出租人不因承租人的转租不成立而减免相应的租金。在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主体是承租人,不是次承租人,在许可转租成立的情形下,次承租人仅对承租人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决定的。
在委托合同中,由于受托事务的处理取得的利益,是基于事务的处理结果。事务结果,具有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不以委托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委托人因事务的利益取得,不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固定性,且该利益系第三人给付,受托人仅为代为收取,在事务处理完毕之后转交委托人。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竞赛活动规定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全市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大连市各项体育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运动队(员)等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队)资格必须先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局属学校等由学校主管领导把关,由市教育局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运动员资格认定参见附件1)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比赛的,经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对该违纪单位予以1至2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
第九条 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2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二条 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退出比赛的代表队,此前赛事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事后续比赛的资格。1年内禁止参加该赛事的市级比赛。凡运动员比赛结束后,发生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三条 凡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包括家长)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违纪单位相关人员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参赛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遵守赛会各项规定,组织和管理好运动员(队)。恪尽职守,服从判罚,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与怂恿的,除追究其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严重的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特别是违反禁止吸烟、饮酒、染发和怪发等规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予以赛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相关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对运动员、观众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之举;不服从裁判长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错判和漏判;工作期间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装不规范,抽烟,随意聊天和打电话影响工作,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对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内部批评,并取消其当天的裁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执行裁判长决定;有意偏袒一方;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有重大错判、漏判。对上述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接受运动队贿赂;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对上述行为全市通报,并通报其学校和相关主管单位,三年之内取消其参加裁判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处罚最重的一项作为最后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XXX教育局及各项体育竞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自乳化;粒径;澄明度等级;吸光度;表征方法;三元相图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4.03.021
中图分类号:R2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4)03-0071-04
自乳化药物传递系统(self-emulsifying drug delivery system,SMEDDS)是由水不溶性药物、油相、表面活性剂和辅助表面活性剂所组成的口服固体或液体剂型[1-2]。在温和搅拌或胃肠道蠕动下能自发形成水包油乳剂,改善难溶性和脂溶性药物的水溶性,提高其生物利用度。有相当一部分中药有效成分,如穿心莲内酯、葛根素、水飞蓟素、灯盏花素等,因难溶
通讯作者:崔名全,E-mail:
于水而口服生物利用度低,将其制成SEDDS制剂是中药新剂型研究的热点。在自微乳化体系中,粒径大小是影响自乳化吸收的最主要因素,粒径越小,比表面积就越大,药物的溶出速率也就越快,有利于药物的体内吸收[3]。文献资料显示,目前自乳化处方筛选大部分采用三元相图,用激光粒度扫描仪测定乳液平均粒径,用透射电子显微镜观察乳滴形态[4-6]。而1个相图中的处方较多,采用激光粒度扫描仪测定粒径费时费力。也有采用目测法观察乳液澄明度来比较粒径大小,但澄明度和粒径之间的相关性尚未见报道。本试验通过从不同相图中筛选出不同澄明度等级的处方,研究处方形成乳液的乳滴粒径、吸光度、澄明度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寻求简单便捷的粒径表征方法。
1 仪器与试药
UV-1102型紫外分光光度计(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Nicomp 380 ZLS激光粒度仪(美国PSS公司),85-2恒温磁力搅拌器(江苏金坛市金城国胜实验仪器厂),BUG25-12型超声波清洗器(必能信超声上海有限公司)。
穿琥宁(含量>98%,南京泽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L20120518CHN),硝苯地平(药用级,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207007),单油酸甘油酯(GMO,上海千为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00408),中链甘油三酸酯(MCT,铁岭北亚药用油有限公司,批号y110701-3-01);其他试剂均为分析纯,购于成都市科龙化工试剂厂。
2 方法与结果
2.1 粒径表征方法研究
2.1.1 激光粒度扫描仪测定粒径 将制备好的自乳化液置于Nicomp380ZLS激光粒度测定仪中,通过测定样品中小颗粒不停做布朗运动使散射光产生的微小频率漂移来确定粒子的平动及转动扩散系数,利用Stokes-Einstein关系式,采用Nicomp软件进行处理,得到相关直径数据。
2.1.2 吸光度表征粒径 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将自乳化各处方及空白处方用无水乙醇稀释后,分别于200~600 nm范围内做全波长扫描,结果被测物质在550 nm处均无吸光值,因此将制备好的自乳化液于550 nm处测定吸光度(A)。吸光度是透光率(T)的负对数,即A=-lgT,乳液粒径越大则透光率越低,故吸光度与乳滴粒径相关。
2.1.3 澄明度表征粒径
2.1.3.1 浊度标准储备液的制备 按照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附录ⅨB澄明度检测法,称取于105 ℃干燥至恒重的硫酸肼1.00 g,置于100 mL量瓶中,加水适量使溶解,在40 ℃水浴中温热溶解,并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放置4~6 h,取此溶液与等容量10%乌洛托品溶液混合,摇匀,于25 ℃避光静置24 h,即得。冷处避光保存,可在2个月内使用。
2.1.3.2 浊度标准液的制备 本试验将澄明度分为12个等级。分别取浊度标准储备液0.5、1、1.5、2、3、4.5、6、9、12、15、20、25 mL,置100 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在550 nm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见表1)。该溶液应在48 h内使用,用前摇匀。
2.1.3.3 乳液澄明度等级的确定 将制得的自乳化液置于比色管中,与不同等级的浊度标准液对比,确定其澄明度等级。等级越小越澄明,越大越浑浊。
2.2 粒径表征方法规律性探索
2.2.1 不同相图的确定 本试验以硝苯地平和穿琥宁为模型药物确定不同相图。各相图的药物和辅料组成如下:相图1为硝苯地平、GMO、吐温-85、PEG-400;相图2为硝苯地平、GMO、吐温-80、甘油;相图3为硝苯地平、MCT、吐温-80、甘油;相图4为穿琥宁、MCT、吐温-80、甘油;相图5为穿琥宁、GMO、吐温-85、PEG-400。
2.2.2 不同粒径表征方法比较 将每个相图的药物固定为0.01 g,油相、乳化剂、助乳化剂各为相图的一项,总量固定为2 g。从各相图中筛选澄明度等级不同的处方10~12个,测定其粒径、吸光度,对比不同粒径表征方法的相关性。结果见图1~图5。可见,在同一相图中的处方,粒径、澄明度和吸光度三者之间均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图1和相图5中的几个处方因澄明度等级较大而测得粒径异常变小,原因可能是激光粒度扫描仪测定粒径原理为利用动态散射光,通过测定样品乳液中做布朗运动的小乳滴产生散射光强度变化来测定乳滴粒径的大小,当乳液乳滴粒径比较大时,乳滴运动缓慢而被扫描仪忽略,仅检测到滴间隙中运动的小乳滴粒径,从而出现乳液很浑浊但测得粒径很小的现象[7]。因此,乳液澄明度较差的处方用激光粒度扫描仪测得粒径并不准确,此时可用吸光度来表征或用透射电镜观察。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拜尔法 钙硅比 钠硅比 线性回归
前言
在氧化铝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各大生产厂商纷纷研究如何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对精益生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主要从我厂近年实际生产出发,对工业生产过程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并借助统计学分析方法,得出溶出稀释矿浆钙硅比与钠硅比的量化关系,为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合理配灰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的精益生产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
一、配灰的作用
山西省北部地区铝土矿多为一水硬铝石铝土矿,其特点是高硅、高铝、低铁,其结构致密、溶出困难,在工业生产中需要加入一定量的石灰后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下才能较好地将氧化铝溶出。石灰在氧化铝溶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氧化钛的危害
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溶出时通常加入一定量的石灰,这主要因为铝土矿中的氧化钛会与氢氧化钠发生反应生成不溶性的钛酸钠。此时,不但增加了碱的损失,而且由于钛酸钠非常致密,会形成一层保护膜把矿石颗粒包裹起来从而阻碍氧化铝的溶出,使整个溶出过程非常困难,添加石灰后,石灰会与氧化钛反应生成不溶性的钛酸钙,消除钛酸钠在溶出过程的危害,可以提高氧化铝的溶出率和溶出速度。
添加石灰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溶出过程中可以消除铝土矿中氧化钛的危害,配入石灰的最小数量应满足矿石中的氧化钛全部转变为2CaO・TiO2・2H2O。
2.减少碱的消耗
同时,在高压溶出反应过程中加入过量的石灰后,其还会与含有氧化硅的钠硅渣发生反应,生成水化石榴石从而降低碱的损失。有文献指出溶出稀释矿浆残渣中Na2O/SiO2的质量比只与CaO/SiO2有关,而与矿石含硅量没有任何关系[1]。
3.其它作用
另外,据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中还发现在氧化铝溶出过程中添加石灰还有促进针铁矿转变为赤铁矿,使铝酸钠溶液中的一些杂质转变为钙盐分离,加快赤泥沉降速度等作用[2]。
二、现状分析
1.现有石灰配比方式
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的石灰的添加量仍主要根据经验,按照高压溶出后稀释矿浆固相的化验结果中的钠硅比这一指标来指导调整配灰,当钠硅比偏高时适当提高石灰的配比,当铝硅比偏高时适当降低石灰的配比。一般石灰添加量根据工业生产实践经验按铝土矿质量的8%-12%之间进行调整[3]。
2.现有石灰配比的不足
通过对现有石灰配比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在配灰量的控制上大家习惯性依靠经验数据,在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的溶出过程中添加石灰可以提高氧化铝溶出率,加快氧化铝溶出速度和降低碱耗的观点已经被广大学者接受并已经在工业生产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但通过加入过量石灰,会相应减少Na2O的损失,但同时却增加了Al2O3的损失。
所以生产中石灰配入量多少才是最合适、最经济的,这才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焦点。后续我们将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研究各项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用于指导生产,达到精益生产管理需求,实现最优生产组织。
三、石灰配比对钠硅比影响的量化分析
1.数据统计
下面结合我厂工业生产实际,以2010年高压溶出Ⅰ系列化验分析数据为依据,整理得出表3-1高压溶出反应工艺条件和表3-2不同配灰钙硅比下的钠硅比数据对比。
其中,表3-2中的数据采取如下方法整理得出。以我厂溶出Ⅰ系列化验分析数据为基础,剔除异常数据,再从中随机抽取了150组数据,并按照钙硅比以0.5为等份进行分组,然后分别对每组数据求平均值,得到最终对比数据。
2.线性回归分析
根据表3-2,利用EXCEL工具画出(钙硅比:钠硅比)的散点图,见图3-1,横坐标为钙硅比,纵坐标为钠硅比。
图3-1 反映钙硅比与钠硅比相关关系的散点图
从图3-1中我们可以看出样本数据(C/S:N/S)连接后基本成一条直线,这说明变量C/S与N/S之间存在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另外,从所绘制的散点图可以看出随着混合矿中C/S的增加,溶出稀释矿浆N/S就会减少,这也就意味着随着配灰量的增加,溶出稀释矿浆中的含碱量就会减少,生产1t氧化铝的化损碱耗就会减少。
根据表3-1,利用Excel数据分析选项中的回归对C/S与N/S在置信度为95%时进行回归分析[4],输出结果如图3-2所示。
图3-2稀释钠硅比对钙硅比的回归直线
在Excel输出的回归结果中,方差分析表部分给出了线性关系显著性检验的全部结果。我们可以看出“Significance F”的值F=2.21072E远远小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的值0.05,这说明了溶出稀释矿浆N/S与C/S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从输出表得出关系式为y=-0.174x+0.584,且判定系数R2=0.9701,表明了回归直线对观测数据有很好的拟合优度[5]。
3.今年以来生产数据对比
为了进一步说明线性回归分析所得出的相关关系式y=-0.174x+0.584在工业生产中的适用性,我们随机抽取了10组今年4、5月份我厂的工业生产实际化验数据,将其与用相关关系公式求得的预测数据进行了对比,整理得出如表3-3。
从表3-3可以看出稀释矿浆N/S的实际化验结果与我们所用公式推导出的预测数据十分接近,误差值在工业生产计算允许的范围之内,误差率平均值仅为1.10%,完全可以满足预测需要,由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此公式推广应用到实际工业生产中来指导配灰的调整。
另外在研究的过程中通过数据的比对我们还发现:入磨矿石A/S对稀释矿浆N/S并无明显影响;稀释矿浆A/S虽然会随着配灰量的增加有升高的趋势,但其又受到溶出温度和母液添加量的影响非常大,其与C/S的相关关系必须在更为严格苛刻的实验条件下才能用此方法计算得出。
四、成本分析及优化
上节提到稀释矿浆A/S的变化受影响的因素较多,那么我们假定在配灰不断升高的情况下稀释矿浆A/S保持不变,来分析对比不同C/S下的原材料成本。
我们假定入磨铝土矿、配入的石灰和碱的情况如表4-1所示。
下面我们继续核算在不同钙硅比时,不考虑后序水解的影响下,以溶出稀释矿浆为准进行核算生产1t氧化铝所需要的铝土矿、石灰和碱的成本。计算过程假定稀释矿浆A/S为1.20,N/S按照上文所得出的公式y=-0.174x+0.584进行推导。得到如表4-2的结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石灰添加量对稀释A/S的前提下,石灰的配入量只要能满足将矿石中氧化钛等杂质的影响消除,确保溶出可以顺利进行,则在目前原材料价格的市场条件下,配灰量越小,则消耗的原材料成本越低,而不是一味追求N/S指标的降低。
五、结论及展望
1.影响稀释矿浆N/S的最主要因素是配灰量的多少,而与铝土矿铝硅比并无明显关系。且稀释矿浆N/S与C/S存在很好的线性相关关系。
2.尽管通过提升石灰配比能够降低碱耗,但却增加了石灰和铝土矿的消耗,从最优成本考虑,必须根据当前市场原材料和氧化铝的价格来组织生产。
3.氧化铝生产流程长、化学反应复杂且各指标存在相互影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建立适应自己企业的动态成本控制系统,才能进一步优化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 毕诗文.氧化铝生产工艺[M].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61
[2] 毕诗文.氧化铝生产工艺[M].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91-92
[3] 袁华俊,项阳,袁艺.拜尔法中石灰用量与氧化铝溶出率和碱耗的关系,[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1998,27(5):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