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运营方案范例6篇

环卫运营方案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1

【关键词】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1-01

随着社会主义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快速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在城市运行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同时,环卫行业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开始涌现,这个被称为“清水衙门”默默无闻的环境卫生行业因为职务犯罪开始出现在法律视野。

一、环卫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主要为业务领导干部。从近期环卫行业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涉案人员较为突出,且有窝案串案的特点。

2.犯罪客体主要集中于环卫业务管理。环卫行业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环卫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对于环卫业务的管理,尤其是业务的审批、车辆设备的采购和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3.犯罪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自身负责审批的职务便利,或者对工程监管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4.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多样化。既有私设小金库,贪污国有资产;又有受贿期权化,收受好处费、感谢费、过节费;还有以罚款要挟,吃拿卡要。

二、环卫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权力监管的滞后给职务犯罪预留了空间。近些年,全国特别是在首都北京,环境卫生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环卫企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规模越来越大,但由此来带的环卫行业制度不健全,很多单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领导干部集决策权、审批权、人事权于一身,领导权力产生了寻租市场,为职务犯罪预留了巨大的空间。原北京某环卫公司厂长唐某与总会计师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设小金库,侵吞了垃圾清运业务3600万元资金 ,便是行业快速发展与权力监管滞后导致的职务犯罪。

2.部分环卫单位虽承担区域内环境卫生运行工作任务,但本身保留了少部分政府行政职能,审批权与运营权合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为职务犯罪滋生了土壤。原北京市某区环卫中心业务科科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开设了与环卫业务相关的一间保洁公司,承揽业务。

3.城市化进程与清水衙门的落差诱发职务犯罪。高付出、低福利的环卫行业与城市化进程的差距是环卫行业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

三、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构想

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笔者将着重从预防职务犯罪入手,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体制上,改革环卫事业单位,分立行政审批权与企业运营权

其一是改革环卫事业单位。据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而环卫事业单位的改革,就是要将现行环卫事业单位中承担 有行政审批权的职能归于政府,消除行政审批权与企业运营权集中的弊端,使环卫事业单位回归公益属性和企业属性,减少环卫行业权力寻租的空间,预防职务犯罪。

其二是深化环卫企业改革。在现有环卫行业企业化进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报告制度,使其迈向现代企业管理,完善企业制度,制约环卫行业领导干部与关键岗位责任人项目批准权和业务处置权,运用现代公司体制预防职务犯罪。

(二)机制上,构建监督预防体系,创造行业良性发展模式

1.加强廉政预防教育、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制宣传。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权力制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突出对关键岗位和领导干部的合理监督和制约,权力共同行使,相互制约。二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针对环卫特点,建立行业内部的行受贿档案、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采取以案析法、现身教育等形式,提高环卫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制观念。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环境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力度。

2.创造行业良性发展模式。立足城市环境服务产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发展静态产业和循环经济园区,提升环卫产业价值,提高环卫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从产业发展、事业发展层面减少和预防环卫职务犯罪。

(三)制度上,完善政企间特许经营权制度和企业内部各项管控制度

完善特许经营权制度。在特许经营权模式下,纳入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理顺明确政企关系。对出现的职务犯罪,加以严惩,实现环卫行业从人治向法治的平稳过渡。

完善环卫企业单位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发挥环卫企业纪检监察监督作用,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环卫风险防范内控制度,严格生活垃圾等环卫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严格道路清扫、卫生间清洁管理等业务考核监管制度,严格车辆设备合格供方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制度,完善企业效能监察制度,落实环卫业务干部轮岗制度,监控合同签批流程,稀释权力审批,形成权力制约和公开透明有序的管理,从环卫企业内部制度防控层面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3

关键词:电力通信;应急;安全;无线

引言

电网业务是建立在现代电力能源转换、传输、分配科学技术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社会化大生产,电力通信应急体系的构建是电网的重要课题,在特殊情况、突发事件下,现有电力通信网络无法确保应急需要,指挥中心、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充分地了解相关情况而无法下达指令,指挥协调难度大,所以电力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亟需改进和提高。

因此,建设一套灵活、高性能的电力应急通信系统,支持现场视频回传与语音通信,对于电网业务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国内外应急通信网现状

目前国内外比较常用的应急通信的接入方式:

1.1 运营商GRPS网络

运营商2G网络可以为输电线路在线监测提供56-114Kbps带宽,3G网络可以提供100-200Kbps带宽。应急通信需要与运行商IP网络网关转换,系统延时大,因此系统实时性较差,大于秒级。同时数据通过运营商,需要考虑安全通信处理的各个环节。运营商GRPS网络接入成本包括:无线公网通信设备成本(2G,3G),安装施工成本,支付给运营商的流量费用。采用运营商GRPS网络的好处是施工环节不用考虑,但存在有信号盲区,信号会受到天气、遮挡、电磁波的干扰,系统可用性较低,最重要的是运营商的GRPS网络带宽不能满足应急通信的需求。

1.2 卫星通信

卫星通信简单地说就是地球上(包括地面和低层大气中)的无线电通信站间利用卫星作为中继而进行的通信。卫星通信系统由卫星和地球站两部分组成。卫星通信的特点是:通信范围大;只要在卫星发射的电波所覆盖的范围内,从任何两点之间都可进行通信;不易受陆地灾害的影响(可靠性高);只要设置地球站电路即可开通(开通电路迅速);同时可在多处接收,能经济地实现广播、多址通信(多址特点);电路设置非常灵活,可随时分散过于集中的话务量;同一信道可用于不同方向或不同区间(多址联接)。卫星通信的缺点是投资大,需配备专业人员管理和维护。

2 电力通信网应急体系构建方案

2.1 电力工程施工生产管理构建方案

图1

在电力工程施工时,现场的各种语音、视频、数据信息都需要实时与主控站点保持沟通。但是,在施工之初OPGW,ADSS尚不可能开通,同时专门为施工现场铺设光纤代价过大,可采用超距无线光网可以实现快速连接施工现场与就近的具备光网络的变电站,通过变电站高可靠的光纤环网到网省的主控中心,这样就实现了全方位的现场“过程实时管理监督”:实时将施工现场的事件信息及时与主控中心沟通;通过高清视频,语音使项目管理者能在第一时间充分了解作业现场,为管理者的决策工作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可以远程对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全面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的效率和合理性。

2.2 电力通信故障应急恢复构建方案

当电力光纤通道施工时,或者线路被破坏抢修时,采用图2所示无线光网解决方案,可以快速部署高带宽的无线通信网络,保证网络数据的正常运行。当光纤通道正常后,可以切换到光纤通道运行。无线光网可以作为备用,或者轻松拆除后用于其他场合。

2.3 电力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构建方案

图3

图3所示无线光网系统,可以实现事故现场到指挥中心的快速、高效、宽带通信,使领导小组可以在指挥中心实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快速全面地收集到与事故处理相关的信息。领导小组可以与事故现场指挥小组以及事故处理人员进行实时通信,向现场指挥小组直接下达决策意见,并且告知与现场事故处理相关的重要信息,现场指挥小组和事故处理人员也能实时向应急管理指挥中心的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

3 结束语

由于通信网的应急事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而且还会不断地出现各种各样新的突发事件,因此通信网应急方案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具体完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针对可预见的突况实施相应的工程方案。

参考文献

[1]武清,付大庆.浅析电力系统应急网络的管理[M].辽宁:吉林出版社,2006.

[2]沈宇超,邵国安.应急通信体系的探讨[J].电信网技术,2007.

[3]王影.我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08.

作者简介:赵敏(1983-),女,山西长治人,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信息安全、信息通信技术。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4

一、指导原则

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发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立足日常管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建立“上下联动,全面协调,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程序简化,标准规范”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为搞好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二、预案级别、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预案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如下:

(一)一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中央领导来*视察;

(2)国家及省部级组织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专项检查;

(3)其他需要启动一级预案时的重要活动。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市局进行全面动员,局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分区分片深入一线全面检查城市管理工作,机关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全部上路巡查,督促检查各城区(开发区)相关单位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相关科室进行错时延时检查制度,加大对重点路线及区域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确保活动路线沿途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达到“洁、净、靓、畅”的标准。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全体上路,分区分片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拉网式检查,机关相关科室加强上路执勤,加大督办检查力度。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必要时,对重要地段、区域进行蹲点督办。所属环卫作业人员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加大对重点路线和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确保作业质量。

(3)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组织辖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加强辖区疏导点管理,严格规范疏导点经营。对辖区游散摊点及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执法中队:暂停人员请(休)假,全体执法队员、协管人员规范着装上岗。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集中执法时间延迟到夜间9时。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队员徒步巡查,对所辖区域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进行动态不间断监管。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队上路督察,除值班人员外,全体人员着督察标志服装上路督办、检查。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暂停人员请(休)假。安排专门人员对领导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定时进行检查、督办。110信息指挥中心加强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强化不间断值班,做到群众投诉随投随办随答复。

(6)环卫处:处领导分片包干深入到所属公司,逐路逐段检查作业质量。增加作业人员,规范人员着装,统一着标志服装上岗作业。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时间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主次干道每天不少于3次。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主次干道及视察、检查路线沿途杜绝飞扬洒漏和带泥上路现象。检查公厕卫生质量和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管理符合标准。

(7)固废公司:主要领导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实地检查,调整场区作业时间,与市区垃圾运输时间同步作业,加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场道路顺畅,确保垃圾运输车辆随到随倒。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公司经理上路对招标路段进行“不漏段、不漏点、不漏项”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调整人员作业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保洁作业人员,加大清扫保洁频率,重点保障领导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住宿附近的卫生保洁工作。

(9)亮化办:协调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喷泉,确保街景、景点亮化效果。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的标准进行清扫保洁;严禁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杜绝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严格“四店”和疏导点管理,无制脏制乱现象;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游路畅通有序,绿化清洁美观,无各类促销活动。

(4)街景亮化:街景、景点亮化点亮化率达到95%以上,各类霓虹灯、广告亮化设施无缺笔漏字现象,亮化设施运行正常,亮化时间不得低于夜间11时。

(二)二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省领导来*视察、检查;

(2)市领导带队在市区组织检查;

(3)市领导出面接待的贵宾来*考察;

(4)市人大、政协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5)全市组织重要活动期间,需强化城市管理工作。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对市区道路进行全面检查,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

(3)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

(4)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协管员全员着装上岗,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巡查力度。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领督察人员加强督办、检查,重点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检查、督办。110指挥中心加大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的工作力度。

(6)环卫处:处领导进行一线检查、督办,全体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根据作业情况适时调整作息时间,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垃圾日产日清,根据需要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公厕管理。

(7)固废公司:加强垃圾填埋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道路顺畅。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适当调整人员轮休时间,增加保洁人员,延长保洁时间,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加强招标道路和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六无五净”。

(9)亮化办:协调各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类喷泉,进行街景、景点亮化。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主干道按一级道路、次干道按二级道路进行清扫保洁;严格控制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四店”和疏导点经营规范;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视野范围内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严格规范各类促销活动。

(4)街景亮化:街景、景点亮化设备运行正常,亮灯率达到85%以上。

(三)三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同等城市来*考察学习城市管理工作;

(2)其他需要临时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形。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相关领导带领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活动路线及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相关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不出现管理盲区。

(3)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

(4)执法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网格强化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5)督察大队:督察人员强化检查、督办。

(6)环卫处:按道路清扫标准进一步强化保洁质量,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公厕管理,适当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

(7)固废公司:加强场区卫生管理,确保垃圾运输顺畅。

(8)环卫城维公司:强化招标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六无五净”。

(9)亮化办:协调政府投资类亮化工程开灯进行亮化。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一步强化清扫质量;防止出现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现象,规范临街商业促销活动,加大对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管理力度;强化“四店”和疏导点管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无白色污染和暴露垃圾,各类促销活动规范有序。

(4)街景亮化:政府投资类亮化工程全部开灯进行亮化,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三、预案启动

城市管理工作预案由市城管委领导启动,市城管委办公室根据城管委领导指示,按一级预案提前3天、二级提前2天、三级预案提前1天的要求,通知各单位启动预案,内容包括预案的级别、启动时间、活动路线、活动范围及预案结束时间等。

预案启动后,各级各类通信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统一安装GPS的车辆不得关闭定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检查督办人员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在预案启动期间,每天在上班时间之前上路检查督办当天城管保障工作情况,标准为一级预案提前1个半小时,二级预案提前1个小时,三级预案提前半个小时。

四、考核奖惩

预案启动以后,市城管委将组织市容环卫办、市督察大队依据各类检查、考核标准,加大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力度,一级预案按原分值的4倍,二级预案按原分值3倍,三级预案按原分值的2倍进行扣分,计入当月检查考核分值。在同一次迎检、接待工作中,单位(含网格)所扣分值达到10分的,单位责任人要向市城管委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进行书面检查;所扣分值达到20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所扣分值超过30分(含30分)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市城管局相关奖惩办法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重大活动期间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既关系到襄*市的经济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形象,既是对城管队伍的考验,又是展现城管风采的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领导分工,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保障工作能够按标准落到实处。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5

一、一定本年的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成效

本年是“十二五”残局之年。年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治理部分仔细贯彻落实中心和农业部的决议计划摆设,紧紧环绕“两个想方设法、两个起劲确保”目的,严厉实行司法律例付与我们的各项本能机能职责,发扬坚强拼搏、攻坚克难的精力,果断接纳各项综合办法,不时进步动物及动物产物质量平安监管程度,各项任务获得了长足提高。特殊是河南“瘦肉精”事情发作后,全省畜牧兽医部分高度注重,触类旁通,接纳严管严打的高压态势,组织展开“瘦肉精”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动物及动物产物检疫监视,加大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做好严重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了我省不发作区域性严重动物疫情和严重畜产物平安事情。据计算,3月至今,全省共出动7.8万人次对规划养殖场(户)展开“瘦肉精”拉网式排查,在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累计抽样检测猪牛羊及其产物近40万份,成功查处了一车河南沁阳入川生猪等典型案例。深化展开检疫步队整理,树立了过渡期的检疫运转机制,为官方兽医准则的履行打下了根底。严厉执行检疫“四到位”,产地检疫面以乡为单元到达98.1%,屠宰检疫参加(点)检疫率到达100%。对4.2万家兽药出产、运营和运用单元施行了全掩盖反省,充公销毁假劣兽药2.7吨。履行施行《兽药运营质量治理标准》,对509家兽药经销企业经过兽药GSP认证。进一步扩展畜产物中药物残留和犯禁物质检测面,全省累计抽样检测畜产物9822份。

二、精确掌握当时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情势

在一定成果的还,更要清醒的看法到,畜产物平安问题和隐患仍然存在。当时,人民群众对畜产物等食物质量平安的存眷度越来越高、容忍度越来越低,确保畜产物质量平安的压力越来越大。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大的应战和坚苦,义务艰难,责任严重。

一是加速开展现代畜牧业,要求进步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程度。近年来,我们起劲推进现代畜牧业的提质扩面,全省适度规划养殖疾速开展,畜牧出产总量和农人收入大幅增进。然则,局部养殖场依然存在防疫前提掉队、法制认识淡漠、抵挡疫病风险才能不强等问题,畜产物质量平安的隐患仍然存在。在全社会高度存眷食物平安的状况下,一个小的畜产物质量问题,偶尔事情极易分散扩大,抵消费者决心和市场需求带来长时间影响,对财产的开展形成宏大冲击。本年河南曝光的生猪“瘦肉精”事情,就对该省的畜牧业开展形成了宏大的负面影响。质量问题已不单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我们必然要把畜产物质量放在与数目一致主要的地位,越是在抓开展、促增进义务重的时分,越不克不及无视质量平安问题,越是要求各级畜牧兽医治理部分立异监管形式,健全监控制度,提拔监管程度,泉源管理,增强进程监控,对畜禽养殖、收买、贩运和屠宰等每一个环节进行严厉监视,确保无畜产物质量平安事情发作,为现代化畜牧业的继续开展奠基坚实保证。

二是深化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管本能机能。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管是各级畜牧兽医治理部分和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实行当局公共治理和社会效劳本能机能的法定职责。当前,畜牧兽医治理任务触及动物卫生平安监管本能机能的司法律例首要有“三法三条例”。为严厉落实食物平安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才能,保证依法行政,本年年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物平安重点任务布置的告诉》、《国务院食物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告诉》等一系列文件,对我们的动物卫生平安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7月中旬,省编办依据中编办的文件精力,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瘦肉精”监督工作的定见》,确定畜牧兽医部分牵头担任“瘦肉精”监管的本能机能。跟着兽医任务当局本能机能的改变和任务义务的添加,急迫需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动物卫生和兽药监视法律任务,严厉法律、标准法律、公平法律、文明法律,具体进步兽医任务依法行政才能和程度。

三是本身存在的单薄环节,要求增强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管步队建立。从思维看法看,一些当地畜牧兽医治理部分存在重答应,轻监管的认识,没有真正把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面临复杂艰难的监管义务,发生畏难心情,招致任务不自动、法律不到位。从前提保证看,各级财务投入缺乏,底层财务保证不到位。动物卫生监视法律根底设备设备差,人员缺乏,难以应对深重的监管义务。从法律步队看,各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还刚成立,局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程度较低,法律任务时有过失。少量法律人员的职业品德本质不高,存在着隔山开证、只出证不检疫、私屠滥宰也检疫等违规检疫行为。从法律情况看,我省的动物产物质量平安隐患依然较多。养殖环节滥用兽药,人药兽用甚至违法运用禁用药物问题还比拟严峻。兽药制假售假行为、饲估中不合法添加兽药和犯禁药品状况在一些地域仍然存在。近期,我局还查获了某企业伪造省局公函的典型案例。若何进一步增强动物卫生监视法律步队建立,进步法律效能,已成为我们亟待研讨宽和决的问题。

总之,当时的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义务很深重。各级畜牧兽医治理部分和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必然要进步看法,坚决决心,估量各类坚苦和问题,实在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直面应战、迎难而上,愈加起劲地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三、出力抓好三项重点任务

近一个期间,农业部就做好瘦肉精监管、动物卫生监视、兽药监管等任务,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作出了具体摆设。省局也屡次召开专题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瘦肉精”监督工作的告诉》、《关于增强生猪收买贩运及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工作的告诉》、《关于加速推进兽药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贯彻施行任务的告诉》等文件,针对我省实践,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这里,环绕本次会议的主题,我重点强调三方面任务。

(一)落实责任,实在做好“瘦肉精”监督工作

“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安康开展、公共卫生平安和社会调和不变。省局已依据省编办文件精力和农业部的要求,明白由省动物卫生监视所详细承当生猪收买、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查验、认定和查处任务,担任生猪收买、贩运环节质量平安的监视治理。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治理部分也要超前经营、自动担任,发扬和应用好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这支专业性法律步队的效果,在做好生猪“瘦肉精”监管的还,自动展开对肉牛、肉羊的监管抽检任务。

一是仔细落实责任。各地要依照本地党委当局对“瘦肉精”监管职责的分工,对本部分承当的“瘦肉精”监管本能机能进行细化。参照省局做法,明白由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承当生猪收买、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工作,并把“瘦肉精”监管及抽样检测内包容入检疫员、协检员岗亭职责,完美目的审核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查准则。二是标准施行监管。严把收买、贩运和屠宰三个主要关隘。连系当地实践,制订详细治理方法,标准展开“瘦肉精”监管和抽样检测。严厉依照省局行将下发的《四川省生猪流畅环节“瘦肉精”监督工作标准(暂行)》的规则,在生畜产地检疫、公路监视反省和屠宰检疫等重点环节增强“瘦肉精”监视抽检。由检疫人员按规则比例和要求,抽取生畜尿样或产物样品进行“瘦肉精”疾速检测。监视业主对确证阳性生畜及其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追踪溯源任务,谨防瘦肉精生猪产物流入市场,风险群众身体安康。会同工商部分对生猪收买贩运企业(协作社、生意人)执行注销立案准则,督导其树立相关证实资料检验准则和收买贩运信息记载准则,精确记载生猪起原、免疫、标识佩戴等状况。协调商务部分催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执行生猪出场检验、生猪起原和产物去向注销、“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置等质量平安监控制度。依据屠宰企业自检与日常监视抽检后果,实时“瘦肉精”生猪产地预警信息和违法行为人“黑名单”,有用降低生猪质量平安风险。三是加大法律力度。接纳明查暗访、按期放哨等方法,对辖区内“瘦肉精”监督工作和抽样检测状况进行监视反省。对查出的渎职不尽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厉追查相关责任。对不按规则进行“瘦肉精”自检、瞒报谎报检测阳性后果或宰杀“瘦肉精”阳性生猪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商请商务主管部分接纳责令停产整理直至报请本地当局作废生猪定点屠宰资历等办法。对收买、贩运和屠宰环节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实时查询取证,移送公安部分立案查处。经过部分结合,上下联动,构成强壮整治合力,坚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立异机制,实在加速推进兽药GSP施行任务

依据农业部要求,全省应在2012年3月1日前具体完成兽药GSP反省验收和换发证任务。当前,我省另有1万多家个别兽药运营户未经过兽药GSP反省验收,兽药GSP施行义务还非常艰难。各级畜牧兽医治理部分务必进步看法,一致思维,接纳有力办法,全力加速推进兽药GSP施行历程,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兽药行业监管,提拔兽药产物质量。

一是加速履行兽药连锁运营形式。本年以来,德阳等地勇敢探究,立异机制,接纳兽药连锁运营形式,有用的处理了兽药运营点多面广,个别户技能力气单薄,兽药GSP施行难的问题。这种好的经历和做法,值得推行。下昼,人人要仔细观赏旌阳区西部禽苗市场和孝泉镇的兽药GSP连锁运营示范现场。借鉴德阳市的进步前辈经历,连系当地实践,尽快出台兽药连锁运营治理准则和施行方案。指导辖区内前提较好、规划较大的兽药运营企业,依照省局提出的“自愿连锁、区别看待、逗硬规范、标准治理”的准则,量体裁衣地展开兽药连锁运营,起劲处理个别兽药运营户特殊是乡镇兽药运营点在GSP施行初期的转型问题,避免下一年因大面积强迫取缔未达标兽药运营户而呈现社会不不变要素。二是增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展开兽药GSP反省验收,只是施行兽药GSP标准的第一步。跟着兽药GSP认证局限的不时扩展,各地要改变任务重点,增强日常监管。经过严厉反省指点,促使兽药运营企业在日常运营运动中,执行兽药质量治理准则,不时完美供销商档案,树立真实精确的记载记录,增强人员培训,逐渐进步兽药运营程度。三是持续深化展开兽药专项整治。以施行兽药GSP为重点,深化兽药行业监管。依照“五个毫不放过”准则,继续展开全掩盖反省。严峻袭击查处无证出产运营、制售运用假劣兽药和犯禁药物,以及人药兽用、滥用兽药、不合法添加犯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催促养殖场户健全兽药运用记载,严厉执行休药期准则。不时进步畜产物中药物残留和细菌耐药性抽检率,确保畜产物质量平安。

(三)增强建立,实在进步动物卫生监管法律程度

树立一支政治强、营业精、规律严、作风正的法律步队,是动物源性食物平安的基本保证。当前,各地已完成了动物检疫步队专项整理,组建了一支近两万人的新步队,启动了过渡期的检疫运转机制。跟着动物卫生和兽药监督工作义务的不时添加,各地必需把增强动物卫生监视法律步队建立放在根底地位,一手抓任务落实,一手抓法律才能建立,进一步进步监视法律程度。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6

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成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群众文明健康素质,县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按照XX市爱卫会关于《全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营造良好环境开展第32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动手、科学管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共筑防线

同心抗疫——爱卫再行动”为主题,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动员全县上下共同参与,宣传健康环境理念,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不断增强全县人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防治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狠抓督导检查落实,巩固提升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成果,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

二、活动内容

开展爱国卫生清洁月(爱国卫生宣传周、家庭清洁周、环境卫生整治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周),集中进行城乡环境、市场环境、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公共场所卫生5项专项整治行动(XX县爱国卫生运动暨巩固创卫成果活动任务分工表附后)。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7日前)

各乡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单位要逐级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全方位、多视角的宣传报道形成持续、集中、长效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8日—12月15日)

各责任部门按照整治任务时间安排进行整治,力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督导组实行每月末定期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优选差各2名进行通报,并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此项工作的年终评选考核中,12月底前形成全年验收工作报告。

四、有关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

全县动员,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各自辖区内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力度。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3.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制订各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并于4月末前报至县卫生健康局爱卫办。各责任部门要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活动结束后,各牵头部门汇总活动期间的各种材料(总结、照片等),及时报至县卫生健康局爱卫办(卫生健康局XX室,邮箱:XX@XX.com,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4.

加强督导,巩固成果。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卫健局组成联合督导组,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巩固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成果。县政府设立爱国卫生投诉平台,投诉电话:XX。

附件:XX县爱国卫生运动暨巩固创卫成果活动任务分工表

附件

XX县爱国卫生运动暨巩固创卫成果活动任务分工表

序号

活动名称

牵头部门

活动内容

时间

责任分工

1

爱国卫生

清洁月

爱国卫生

宣传周

卫健局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XX融媒、钉钉组织架构群、公众号、政府网站等新媒体阵地作用,引导和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形成人人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4月7日前

文化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

家庭

清洁周

彻底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杂物,整顿停放车辆秩序,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搞好单位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4月8日—4月14日

全县机关、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和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商场超市、公园、旅店宾馆招待所等窗口单位

环境卫生

整治周

主要开展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贸市场卫生整治、公路、铁路、河道沿线环境卫生整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防鼠灭鼠,铲除鼠类隐蔽和栖息的场所,同时采取药物消杀的方式,阻断疾病传播途径。

4月15日—4月22日

住建局、农办、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倡导健康

生活方式周

防控新冠病毒,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泛开展群众活动,以“改善环境共享健康”“向不卫生不文明的饮食陋习宣战”“和谐心态快乐生活”等为重要专题,点面结合、深入开展宣传动员。

4月23日—4月30日

全体单位

2

城乡环境

专项整治

城区环境

专项整治

住建局

清理县城内小街小巷越冬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4月8日—12月15日

住建中心,XX街道

县城内主要街路的日常保洁、清扫。

住建中心

由65个单位按照责任区分工,继续包保46条县城规划区小街小巷,其余全部由XX街道各社区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XX街道

农村环境

专项整治

农办

清理乡镇、村内道路两侧及边沟内积存垃圾、杂(渣)土,清除道路两侧的垃圾堆放点。

4月8日—12月15日

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村内垃圾池(箱)周边垃圾,保持垃圾池(箱)体清洁,新产生的垃圾规范有序堆放和收集。

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清理房前屋后卫生死角,保持固定垃圾收集点周围清洁,日扫日清。

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河道、池塘、溪流、沟渠等水体及周边积存、漂浮垃圾,保持水体清洁、畅通。

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林(山)地内和田间地头积存建筑垃圾、农作物垃圾、生活垃圾等。

林草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村屯周边的积存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治理村内公共厕所及景区(点)公共厕所卫生。

住建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农村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积存垃圾,严禁垃圾露天堆放,实现日产日清。重点要彻底清除马路市场,严禁一切欺街占道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柴草堆、草木灰堆、粪便堆、杂(渣)土堆、杂物堆,保持村内路面整洁;解决农村柴草、粪便、杂物乱堆乱放产生的脏乱差问题;大力推动清洁养殖,引导养殖场户退出村屯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推广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村内电线杆、墙体、门面等平面上的小张贴、小广告、涂鸦,统一设立信息展板或专栏。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清除校园周边杂物、垃圾等,保持校园周边干净整洁有序。

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3

市场环境专项整治

市场监管局

整治马路市场、沿街叫卖等问题。

4月8日—12月15日

住建局,住建中心,市场中心

综合市场和凯龙市场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整治城区露天市场,规范治理超时、清扫保洁不及时不彻底等问题。

整治早市、夜市保洁不彻底和探头经营、超时经营等问题。

整治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加大对农贸市场内活禽宰杀及交易的监管力度,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定时通风换气,垃圾日产日清。

4

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公安局

加强主要街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

4月8日—12月15日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住建中心,相关乡镇(街道)

规范管理各类停车场及非机动车停车秩序。

治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道行驶。

治理老年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治理交通高峰时段拥堵问题。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住建中心,相关乡镇(街道)

治理乱停乱放、乱掉头、乱载客等行为。

清除城区内“僵尸车”。

规范管理过境大型配货车辆。

5

市容环境专项整治

住建局

清理店外加工和经营。

4月8日—12月15日

住建中心,XX街道

清理露天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清理小张贴、各种违法违规喷涂。

清理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绿地置放设施和堆放物料。

清理店外、屋外沿街堆放杂物。

清理店外占道修车、洗车。

清理规范街路私设杂修摊点和移位经营。

清理沿街商铺内外立面宣传字画。

拆除各类违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各类废弃线路,实现重点街道线路转入地下或安全规范架设地表之上。

拆除沿街擅自搭设的各种亭棚、围栏,居民区内擅自饲养禽类的设施。

6

公共卫生场所专项整治

卫健局

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量化等级评定标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4月8日—12月15日

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市场中心、农业农村中心,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

“五小”行业等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用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供水储水池(箱)应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饮用水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按规定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符合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对农贸市场、单位居民区、城区公园、绿化带、部分物业小区、下水道、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场所进行消杀,并放置毒饵盒,铲除“四害”孳生场所,阻断病毒传播途径。

加大控烟和健康教育宣传力度,进一步在学生中推进控烟宣传和控烟行动,提高青少年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