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休息范例6篇

十一休息

十一休息范文1

关键词:休息权;综合工时制;工间休息

一、问题之提出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劳动者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日、周、年休息、休假权及工作间歇休息权。”①作为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公约都对休息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在《宪法》第四十三条得到根本法的确认和维护。但这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只做了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劳动法》第三十六和第三十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维护了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却是对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补充。《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是将国家立法权“下放”给“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立法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决定等在位阶上低于基本法。劳动者休息权何以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有如此明显的地位落差?这种落差是否会成为标准工时制以外的特殊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合法借口?事实证明,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根据。从深圳精模电子科技罢工事件到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李哲高温连续工作12小时死亡事件,因劳动者休息权遭受侵犯而引发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熬夜”、“亚健康”、“过劳死”等词汇逐渐成为劳动者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综合工时制企业工时计算及实行现状

(一)何谓综合工时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此可知,综合工时制,其实质是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难以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的企业,分别采取以周、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②在综合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时间段内超过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如何计算和审查企业工作周期?如何确立调补休及轮休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劳动法》还是《办法》都只是笼统和表面化阐述,大量规定是企业自主调整,劳动行政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而没有尽到事后监督。正是这种“放权”使劳动者休息权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引发大量纠纷和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上海某制造城为例,分析当前我国综合工时制企业调补休制度及职工休息权的落实情况。

(二)上海某制造城调工时计算及实行现状

1.上海某制造城工资工时制概况

笔者按照上海某制造城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发现该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工作制。在具体的工时及休息制度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为国家法定休息日。其工资标准以1480/月于次月5-8日发放,对加班费用企业严格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

2.上海某制造城工资工时及实行情况

(1)上海某制造城工时计算情况。据笔者调查,该制造城作为电子产品代工厂因其流水线工作性质,根据每日工单数量要求职工每天加班2.5小时,每周末硬性加班1天,其余加班视情况而定。其工作岗位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为早9点至晚9点,夜班为晚9点至次日早9点,实际待在厂区时间为12小时,计算工时却为2.5小时延长工时,剩余1.5小时为职工就餐和间休时间。但实际上产线长以此为由剥夺或者缩短工间休息。而现行法律并未将工间休息纳入工时范畴,这为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提供了有力借口。所谓工间休息,是指在连续不断的工作时间超出人的正常机能时给予一定时间段的休息和恢复,其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二是为了保障后续工作顺利进行。将工间休息纳入到工作时间范畴内,能够让企业明晰成本,抑制加班。2012年5月8日,国家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日工作最长11个小时。”这也预示着工间休息能够纳入到工时范畴之内。

(2)上海某制造城工时实行及工资发放情况。根据2013年该制造城某厂区夜班调补休情况和加班工时计算为例:③

据上表,2013年2月,厂区并未严格依照该制造城的合同规定,该月实际工作时间为262.5小时,其中加班时数长达129小时,已严重违反综合周期工时应与法定工时总数相当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尽管企业认为每日加班未超法定时数,但总加班时数严重超标。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工时制企业工时弹性太大,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工会因其地位不独立往往在与企业商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正是利用这点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休息权。

此外,由于25日补休,工资核算时将2月9日因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而获得的三倍工资抵扣。该企业常年都是以调补休制度用普通休息日补休抵扣法定节假日工资。这种抵扣,其实侵害了劳动者的报酬权。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企业往往认为综合工时制不适用此条。

三、综合工时制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原因分析

上述情况只是我国当前企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缩影,更多企业在此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主要原因有二:

(一)主体地位不平衡

制造城有员工70000多人,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必须服从我方的正常工作及加班安排。”这一格式条款只给了劳动者两个选择,一是服从安排,将休息权让渡给企业掌控;二是另谋出路,此岗与你无缘。丝毫没有给劳动者商讨的空间。在现实中,由于这种过分行为,许多“代工厂”呈现一种天天招工,天天离岗的恶性循环现象。此外,这70000多名员工的平均工作年龄在19-22岁,其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又一大因素。而本应该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因其本身独立性不足,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二)法律不完善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基本法对综合工时制企业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仅仅委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规定,而事实表明审批条件不明确,缺少具体可衡量的标准。根据《办法》第五的规定,可以实施综合工时制的行业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一规定留有兜底条款,给企业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利用这一条,申报综合工时制,进而侵犯劳动者休息权。④此外,《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个地方,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差异,因而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标准不同,确定周期的不同,通常以惯例或企业申报为准,适用范围规定模糊,条款缺乏详细的定义,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时无所适从。⑤

四、劳动者休息权之保障路径

针对目前我国综合工时制企业劳动者休息权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予以建构,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制度。

(一) 完善立法

综合工时制缺位于基本法本身就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不利维护。此外,《劳动法》对综合工时制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弹性过大,对劳动者保护不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完善基本立法。这里的“立法”是指从基本法的立法。应在《劳动法》第四章“工时与休息休假”中,确立综合工时制度,而不仅仅以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综合工时制做行政法规或规章上的补充规定。并根据《立法法》,确立以基本法为根本,以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决定等为配套机制为补充的效力层级清晰、逻辑恒常一致的综合工时制度,明晰综合工时制企业准入条件、事前审批手续、行业工时周期标准、事后监管等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

2.确立综合工时制最高工时制度。鉴于之前文分析的劳资地位的长期失衡,所谓的协商被企业格式条款所替代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机关调研、专家听证等诸多方面实践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企业确立最高工时制度,且因为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应当有工间休息,工间休息纳入工作时间。⑥对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因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等延长工时的情形,应当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以此限制企业的强制加班以及劳动者的“自愿加班”。

3.加大惩治力度,确立休息权侵权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此条对于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惩罚力度太低,导致企业在衡量违法成本之后,甘冒行政责任风险而延长工时获得高额经济效益。笔者以为,《劳动法》应当加大惩治力度,确立企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侵权责任,企业不仅要支付加班费,还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若因延长工时导致身体不适还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由于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能力不足,应当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⑦以此形成综合工时制确立与限制、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责任追究与惩罚机制、侵权诉讼与证明责任分配等完整的立法机制。

(二)完善司法救济措施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然而诉讼前置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易使劳动者陷入讼累。故而,应废除仲裁前置,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救济方式。是否选择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双方自主决定。此外,由于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位不独立,机构往往不常设,并不能较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多数情况下像工会一样流于形式,笔者以为,可将单位内部的调解委员会纳入到行业工会来管理,行业工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其地位的超然性及资金的独立性均可以有效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的有效施行。而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浓重,对政府政绩观、招商引资情况等多方面顾虑较多,其仲裁职能履行力度不强,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还要再提讼,造成司法成本浪费。因此,笔者以为,可以改变当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行政性质为社会性质,完全交由无任何官方行政色彩或企业强势背景的社会团体机构来进行裁决,降低司法消耗,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力,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

五、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取得惊人的进步,但是关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休息权的维护并没有同社会的发展成正比,劳动者的倦容已经形象地成为最具中国代表性的职场脸谱。笔者以为,经济利益的获得不应当也不能够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为代价。在本文中,笔者以上海某制造城为例,列举了当前综合工时制企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现象,并对此现象从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进行解读,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加以规制综合工时制企业,确立综合工时制立法,严格执法与监督,全方位落实司法救济措施,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的同时,多维度地保障综合工时制企业劳动者休息权。(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1]杨学友:《别让劳动者的休息权成为“纸上权利”》,载《人力资源开发》2012年第5期。

[2]李伟:《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注意事项》,载《人力资源》2012年第3期。

[3]关于此表信息来源于上海某制造城职工考勤系统。

[4]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5]Sean Cooney:Towards Mor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Standards in China,载《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十一休息范文2

7:30~8:30洗脸刷牙吃饭

8:30~9:00听半个小时英语——具体内容,请妈妈写

9:00~9:30休息

9:30看课外书——作文类书籍

10:00写小作文、背古诗——古诗三天背会一首

11:00休息

12:30看动画片

下午 13:20练田字格——课外书、作文、古诗中不认识的字

14:00休息

14:30背古诗、乘法口诀——加深记忆

15:00看课外书——理解《成语故事》内容

15:30休息

16:30写日记、看课外书——学写《小学生日记》

17:30休息

18:00体育活动

20:00睡前准备

20:30古诗、乘法口诀、英语——加深记忆

21:00睡觉

十一休息范文3

休假制度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事关中国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合理的休假制度可提高办公效率,也对弘扬传统文化、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实在古代,历代王朝的休假制度仅针对从政官员,统治者为了鼓励臣下尽心国事,专心高效地办公,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休假制度,名目多样,内容丰富,对现行的节日休假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官员也是要休息的

秦朝及以前,并没有休假这一说,政府官员每天都要按时上班,若有事只能提前请假,称为“告归”。

劳逸不调的工作会让人苦不堪言,没有办公的干劲。汉朝休假制度粗具雏形,有很大的发展。据《汉律》记载,“吏员五日一休沐”,官员每过五日可“休沐”,即洗澡沐浴的意思。大家知道古代官吏蓄发梳髻,头发太长,洗一回很费力。唐代诗人李山甫头发长达五尺余,每次沐浴后便让婢女把长发“捧金盘承而梳之”,可见古代男子洗一次头有多么不易,故体现了朝廷对官员人文意义上的关照。这么看,汉代的“休沐”有点类似现在的五天工作日和周末。

隋唐时采用的是“旬休制度”,也就是十天休假一次。与前朝很大的变化在于,每年清明、冬至、端午、中秋、重阳可以放假,与现在的节庆日类似。除此之外,皇帝的生日、孔子的生日、老子的生日等都还可以放1至3天假。然而,唐朝对请事假规定得很严,每月不得超过两天,最多不过三天,超过扣一个月俸禄。如果请假超过100天,就被停职了。

宋朝的休假制度显得更加宽松。《文昌杂录》载:“官吏休假,元旦、寒食、冬至各七日;上元、中元、夏至各三日;立春、清明各一日,每月例假三日,岁共六十八日。”宋朝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各级官署,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封印”停止公务,公务人员回家过年省亲,要到次年正月二十日才返回衙门“开印”办公。这样,他们全年实际休假达到98天。看来唐诗宋词还是要有空闲时间游山玩水才会有灵感。

到了元朝就非常不一样了。一年只剩下十几天的休息时间。元代统治者的祖先们从来都在马上跑来跑去,深深懂得“生命在于运动”的道理,所以工作就是休息,休息也是工作,总之一点:大家以工作为重就好了!再说,如果老休息,元朝的部队怎么能打到欧洲呢?

到了明朝就更惨了,因为第一个皇帝朱元璋,也许从要饭到打仗从来就没有过休息的概念,所以他制定的休假制度是既简单又好操作:三天。一年中只有过年、冬至和他自己的生日这三天休假。但后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无法回避的问题,比如夫妻分居和父母子女问题等,估计请假的人太多了,这样才有了松动,增加了月假3天,全年加起来大概是50天左右。

清朝到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人大量进入中国,“礼拜天”的概念让国人产生了认同感。受西方假日制度影响,我国休假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每月三天旬休,变为星期日休假制,并一直沿袭至今。

生病如何请假?

白居易有诗《病假中南亭闲望》曰“敬枕不视事,两日门掩关。始知吏役身,不病不得闲”,可以看出官员因公务繁忙,有时在病假中才能享受片刻安闲。

唐代官吏因病休假史书记载相当丰富,我们常见古文中“以疾请告”,大多因为身体欠佳、有病在身而请假回家休养治病。可看出开明的唐朝在官员休假制度上也是十分人性化的。

这些关于病假的记载,首先说明生病了必须先请假,表明请假的动机,上级根据具体状况,批准通过后才可以回家休息,不得无故翘班,一定要重视纪律。其次,唐代病假期限规定为百日,官吏因病请假超过百天须停职。唐德宗时李翱“请告,满百日,有司准例停官”。丢掉了官职,这个规定还是十分严格执行的,确保了办公的正常进行。当然也有受到优待照顾的特例,如唐穆宗时的宰相严绶年位俱高,疾病假己满百日,按照规定当长告退职,穆宗特加优待,诏令:“宜依旧秩,未要举停”。

以病在告,被作为一种休假方式的同时,也往往被当作一种逃避政事、躲避私祸的借口与途径。如唐德宗时宰相赵憬因为和陆贽合不来,则“数以目疾请告”,以病假为理由不理政事。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古代官场上时常发生。

官员们的休假生活

在古代,尚无如今这么快捷发达的交通,丰富多样的娱乐休闲工具,但各朝的统治者还是鼓励官员与亲朋好友闲来一聚。朝廷也会举办各类节庆盛宴,地方上也有各类节庆特色活动,让大家在假日里好好地放松放松。

尤其在唐代,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开放之风,人们乐于交往,在难得的假日里相邀而聚,游乐宴集之风兴盛。官吏或探访亲友,或饮宴交游,或寻欢览胜,或吟诗作赋。王勃在《腾王阁序》中称“十旬休假,胜友如云”,即是描绘了旬休饮宴交游的景象。白居易有《春寝》诗云:“何处春暄来?微和生血气。气熏肌骨畅,东窗一昏睡。是时正月晦,假日无公事”。他在苏州任刺史时深感“劳逸不均”,在假日总是尽情游玩,或与同事亲朋欢聚一堂,或去太湖过上一夜,他觉得这是一种莫大的欣慰和欢畅。

到了节假日,一些官员忙着游玩享乐的同时,也忙着送礼、收礼,热闹、欢快的气氛中,掩盖不住贪腐的气息。

清代贪官和珅势焰熏天时,凡入京赴吏部应选的官员都以能谒见和珅为荣。山东历城的一位县令,借休假之时,庆祝节日之名,前往和府,送了看门人2000两银子。这样就能获得什么实惠了吗?结果是2000两银子才被允许“长跽”(双腿跪地,上身挺直)和府大门前,等候和珅回府!

据陈夔龙《梦蕉事杂记》一书记载,晚清有个姓丁的人被任命为四川总督,要到北京谒见皇上。他先到天津,见到李鸿章。李鸿章对他说:”到京谒见皇上,应酬大于以往数倍。知道你两袖清风,已代你筹备银子1万两,存在京城某银号。”随后丁某赴京,正遇上某相国生日,这位相国,对赴京的地方官“所望甚奢”,就等着他们来送大礼。丁某的1万两银子竟不敷应用,又请李鸿章代筹1万两(主要用于打点京官,此外还要资助在京待考的100多名四川举子)。可见在重大节日里用于在打点官员的银子是数额巨大的。

十一休息范文4

    笔者认为,应该对劳动者另行支付三倍工资,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另外支付不低于三倍工资的规定仍然有效 劳动法施行后,为了明确其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计发标准,原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嗣后,在1997年答复广州市劳动局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由此看来,关于三倍工资应另行支付一直是明确的。

    有观点认为劳社部发[2008]3号变更了三倍工资的计发方式,但事实上,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的年工作日为(全年日历天数365天-法定休假日7天-休息日104天)÷12个月=21.17天,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标准为“以劳动者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得出日工资标准,再以日工资标准除以法定日工作时间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的年工作时间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由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天数由月工资收入除以制度工作天数变更为月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即将法定休假日作为由不计薪天数变更为计薪天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本来就应当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原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劳社部发[2008]3号是对实践中的错误做法进行的纠正,并未废止或者变更《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另行支付三倍工资的计发方式。

十一休息范文5

对于刚刚跨入中学大门的预初学生来说,由于许多地方与小学不同,在行为规范方面有着一些偏差和不适应。针对这些情况,作为班主任就要从班级实际情况入手,制定出适合班级实的行为规范,使他们尽快适应中学的生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带班的过程中,我摸索出一些习惯培养的方法,来同大家共同探讨和研究。 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就是针对学生在校情况,结合学校常规,制定出班级一日常规。这一常规包括:早读,二分钟预备铃,午间休息,课间休息和卫生习惯这五方面。只有做到这五个基本方面,才能改善课堂纪律,提高课堂的学习效率。 早读:由于我班进校时学习基础比较差,对于早读,我对学生提出:“四到”,即人到,眼到,口到,心到。刚开学的时候,一些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偏差的学生经常迟到,人到的要求主要就是对他们来提出的,要求他们按时到校,不迟到。眼到是对全体学生提出的,早晨时间很少,要提高效率,到校后,就要眼明手快的拿出早读的书,跟着值日班长读书。口到是对小队长,课代表提出的。早晨,他们要收本子,事情很多,所以一定要跟着大家一起读,才能有效果。心到是对一些学习中等的学生提出的。晨读应该是效果最好的,要巩固学到的知识,就要用心去读,这样才能提高成绩。 二分钟预备铃,对于学生来说是准备上课的前奏。如何让他们做到心静,着实让我伤了一回脑筋。后来,我在翻阅学生的规章制度时发现里面的要求和明确具体。因此,我就以此为准则,在二分钟预备铃是要求他们读。一个星期下来,大多数同学都能背出二分钟预备铃该做到的各项规定,大家要求都明确了,自然也朝着这方面去努力,效果有了,上课效率也提高了。 午间休息:孩子总有贪玩的天性,如何使他们玩的开心,又不影响上课和写作业呢?我提出这样一个要求:吃饭十分钟,休息十分钟,玩耍二十分钟,再休息十分钟,给他们玩的机会,但在玩的时间上稍做控制和提醒,这样给了他们放松,有不影响上课。在前后休息的二十分钟里,让他们可以休息,也可以订正一下当天的作业,也可反馈当天上课的情况,真是一举两得。 课间休息和卫生方面是相联系的。一方面要求学生注意文明休息,一方面也要求他们注意保持班级和个人的卫生。每天值日班长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们的督促即培养了自身的一种好的行为习惯的意识,也加强了课间和卫生的管理。 总之,预备班行为规范要常抓不懈。只要从小事抓起,才能切实做好行为习惯的培养。行为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关键在于我们班主任的细心发现,细致工作,及正确引导。愿我们都来做这样的有心人,真正培养出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各方面都过得硬的合格的中学生。 梅园中学 韩静谊

十一休息范文6

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即使在不太注重“与民休息”的帝制时期,政府也会注意劳逸平衡。秦及秦以前,帝国尚未形成成文的休假制度,民间社会也没有法定的节假日,但处理公私界限还算人性。政府官员如果遇到什么特殊情况,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只需提前请假,经上级批准后,便能离开,这种请假制度叫“告归”,包含了因疾病回家休养和身体老迈告老还乡两种内容。

成形的休假制度形成于汉朝。《汉律》明确规定:政府官员每过五日可以休一沐,称为“休沐”,即休息和沐浴的意思。汉朝要求政府官员集中在官署办公食宿,平时不得回家,因此规定“五日一休”,准许官员们回家洗浴更衣,所以称做“五日休”。《孔雀东南飞》中,小吏焦仲卿平时需留在官署办公,小夫妻难得相聚,因此感叹“贱妾留空房,相见日常稀”,这便是汉代公务员五日一休沐的真实写照。电视剧《琅琊榜》里,皇帝允许蒙大统领休息三天,即用的“休沐”这个古雅称谓。

汉朝休假制度的进步意义还在于,在“五日一休沐”的基础上,帝国还制定了节令假,如冬至、夏至、春节等,这种节令假对后世影响甚大,历朝基本沿用,且越在盛世太平时节,这样的节令假就放得越宽松。

盛唐时期,休假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也更注重人性化。据《古今事务考》载:唐高宗“永徽三年以天下无虞,百司务简,每至旬假许不视事,以宽百僚休沐”。官员休假制度改为“旬休”,各级官员每十天可休假一天,每月休假三天,分为上旬、中旬、下旬,这也是上浣、中浣、下浣的来历。起于汉朝的节令假也进一步定型,春节假7天,中秋假3天,寒食清明假4天(长过今天的3天小长假)。此外,探亲假、婚丧假制度也在这一历史时期成形:儿子的及冠礼有3天假,子女婚事放假9天,这可都是明文规定的假期。当然,父母或直系尊长亡故、依丧服制度强迫“丁忧”居丧的3年丧假,则显然于这一时期帝国崇尚孝道不无关系。

如果说唐朝的休假制度足够人性,那么,宋朝的休假制度则足够宽简,这是一个假日最多的朝代。据统计,宋朝时期的各种法定假和节令假达68天。宋光禄寺丞庞元英编篡的《文昌杂录》,为我们研究宋代的典章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对于宋朝的休假制度,《文昌杂录》有专门的记录:“官吏休假,元旦、寒食、冬至各七日;上元、夏至、中元各三日;立春、清明各一日;每月例假三日;岁共六十八日。”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次年正月二十日,各级官署停止办公,回家过年,这个假期长达一个月,因此,宋朝官员实际享有的假日应该是98天,是历朝历代休假福利最丰厚的,羡煞后来的明清官员。

明朝时期,朱元璋对下严苛,休假天数比宋朝有了明显变化,除了正常的每月3天例假及每年休假之外,“国朝正旦节放假五日,冬至三日,元宵十日”。元宵放假10天,这也是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个先例,这么“任性”的元宵假,和明朝皇帝看重灯节、嗜好灯会、喜欢元宵观灯不无关系,因此,元宵节10天假,在明朝是一个特例,并不具备普遍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