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断案的故事范例6篇

包公断案的故事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1

包拯是北宋人,28岁考取进士,步入仕途。曾当过知县、州官、府尹,出使过契丹,还在财政、监察部门担任要职,官至宰辅。包拯为官大公无私,清正廉明,断案如神,体恤民众,被人们称为包青天。

包公断案的故事(一)

包拯早年做天长县的县令时,县里发生一个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就赶到县衙门告状,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牛舌的人。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回去把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来舍不得宰耕牛,按当时的法律,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但是一来,割掉了舌头的牛也活不了多少天;二来,县官叫他宰牛,也用不到怕犯法。那农民回家后,果真把耕牛杀掉了。第二天,天长县衙门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包拯问明情况,立刻沉下脸,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反倒来告人私宰耕牛?那个家伙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

包公断案的故事(二)

一天王五赶自己的驴去卖炭,他把驴捆在市场门口的树上,一会卖完了出来看见驴变的又瘦又小,就去报了案,包公想了想说:把这头驴关上3天,再审,第三天包公说把这头驴打40打板,他爱怎么跑就怎么跑!然后派人在后面跟着那头驴,果然找到了偷王五驴的坏人!

包公断案的故事(三)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2

【关键字】:应急预案、准备充分、覆盖全面、相互衔接、可读性

1、前言

建筑业是危险行业之一,虽然各参与人员下大力气预防事故的发生,但由于生产事故的不确定性和目前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生产事故仍难于杜绝。既然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的紧急关头开展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了确保救援行动开展及时、有效,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由于应急预案工作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多数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存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覆盖面不全、相互衔接不畅、可读性差等问题,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人体会,谈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2、编制预案前应做充足的准备

要使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前应做充足的准备,这些准备包括资料搜集、事故分析、应急资源及能力评估等三方面内容。

2.1编制应急预案应搜集各方相关的信息资料,并通过分析,从其中筛选出对预案编写工作具有价值的信息,作为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要素的编写依据,应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

2.1.1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例如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周围环境、气象条件、工程概况、结构形式、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等。

2.1.2本企业相关资料,例如企业的应急人员技能、应急物质数量、应急设备的状况、事故案例等。

2.1.3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府部门预案,例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本市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2.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中毒等事故。事故是应急管理的对象,要使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就得对施工企业的事故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确定企业经验范围内各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及事故后果。例如以外架手架工程为例,编制前就应该对该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发生原因、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如表1。

表1

工程名称事故类型发生原因事故后果

外架手架火灾违章操作起火、吸烟起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坍塌连墙件设置不足,杆件锈蚀严重、超荷载等严重的,人员伤员,财产损失

2.3应急资源及能力评估是单位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物质装备保障系统的基础,是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企业应急资源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质等;应急能力包括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接受的培训等。应急资源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应急行动的有效性,应急预案制定前,应当对施工单位及各项目部的应急资源及能力做全面、客观的评估。

3、应急预案应能覆盖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覆盖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有: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施工现场具体的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事故类型分,施工项目部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

建筑施工企业公司一级应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项目部一级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如图:

4、不同层次预案应相互衔接

施工现场某一事故发生时,如果事故影响较小,可能启动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就可控制事故。但如果事故影响超出了现场处置方案的处置能力,就需启动项目部专项应急预案,如果项目部专项应急预案也不能控制事故,就要启动公司甚至政府一级相关预案。在依次启动不同层次预案的过程中,实际所面对的是同一个事故,因此不同的应急预案在应对事故的程序、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的配置等问题应相互衔接、平滑过渡,只有这样在对同一个事故的不同预案才能起到一个合力的作用,否则在启动不同预案时不但没能够使问题得到更好解决,而且有可能使事态更加严重。

建筑业与其它工业不同,不同的项目其产品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方法、管理人员都不同,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针对性,不同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前都应根据本项目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而项目部是因工程开工而组建,随工程结束而终止的,项目部的寿命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是一个临时性组织。项目的临时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制定项目级的应急预案,相对于项目级应急预案的临时性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公司级的应急预案较相对固定,因此新组建的项目部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全面分析公司级的应急预案,以公司级应急预案为编制依据,这样才能确保项目级的应急预案与公司级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在现场发生事故时事态才能得到有力控制。

5、预案内容应有较强的可读性

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人主要来自农村,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识别能力不强,而且其流动性又大,学习时间少,所以项目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更应该注意预案的可读性,应做到语言简洁、通俗易懂,特别是面向操作工人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应急组织、事故报告程序、处置措施等要素应尽量以图表的形式表达,例如表2(某一现场处置方案的处置措施)。只有做到应急预案易学、易懂、易掌握,使工人不需接受太多的培训就能掌握预案的内容,才能确保在工人频繁“流动”情况下,各现场处置方案仍能稳定地起到作用。

表2

紧急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触电1、迅速拉闸断电,用木棒等不导电的材料将触电者与触电线、电器部位分离。

2、将伤者抬到平整场地按照有关救护知识立即救护。

3、拨打120,同时向项目部应急指挥部人员报告。

高处坠落1、受伤人员或者最早发现人员大声呼救。

2、拨打120,同时向项目部应急指挥部人员报告。

3、检查伤者的受伤情况,然后采取正确的方式将伤者抬到平整场地按照相关救护知识进行急救。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3

论文关键词: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流氓动机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该罪并不必然要求特定伤害后果,且结伙参与较为普遍,因此,出于完成逮捕指标考量,侦查机关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类案件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往往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以致审查逮捕阶段寻衅滋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客观上有扩大该罪适用之趋势。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之主客观要件,便于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

主观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虽然可经由行为人供述加以固定,但仅凭行为人供述形成的证据具有可变性,翻供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加以判断。而司法实践中仅凭行为“像不像流氓”、“人坏不坏”等经验主义办法判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笔者认为区分两罪主观内容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犯罪目的上加以区分

两罪在主观上虽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有重大差别。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并不要求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犯罪对象轻伤以上结果发生,即不以破坏他人肢体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目的。此处所说的公共秩序是指“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生活状态”。??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导致犯罪对象轻伤以上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通过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或者无形的打击而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

(二)从犯罪动机上加以区分

犯罪动机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最大区别。寻衅滋事罪从立法之初作为流氓罪的一种类型就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为便于司法操作,两高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本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刑法修订期间的争论并不集中在本罪侵犯的客体上,修订的内容也并不否定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本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但其仍包含了流氓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对于流氓动机的具体内涵,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证明自己对‘能力’和‘胆量’等等”;??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笔者认为对流氓动机内涵进行表述并无多大现实意义,因为诸如“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等语言的使用本身就是对流氓动机的表述,流氓动机包涵了上述表述的内容,其本质特征在于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流氓动机要求,其犯罪动机因个案而不同,有报复、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等。

(三)从主观随意性上加以区分

行为的即时性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随意性。寻衅滋事案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通常具有即时性,即行为人殴打他人往往系一时兴起、临时起意,通常不存在预谋过程或预谋过程极短,体现的是一种“想打就打”的主观特征。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一般会进行事先预谋,确定作案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工具等,随后实施伤害行为,显示了一个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施犯罪的过程,体现的是一种该不该实施、怎样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特征。

二、客观方面

两罪在客观上均体现了对他人身体施加一定侵害,此为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之区别为客观随意性,客观随意性又通过起因(事由)、手段、场所、对象等加以体现,具体如下:

(一)从起因(事由)上加以区分

目前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寻衅滋事罪包括“无事生非型”及“小题大作型”两种,实践中纯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案件比例较小,且是否无端生事也不难判断,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的多为有一定事由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即如何判断系“小题大作”抑或“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引起寻衅滋事行为的事由应为小事由或微不足道的事由,即在社会公众看来引发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矛盾的事由与殴打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时,可以认定为“小题大作”。实践中不少案例系由被害人过错引起的事由,例如被害人挑事在前或言语行为对行为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此时应考量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否对等,是否为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体系造成严重破坏。而对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即将行为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如果不会实施殴打行为,或将被害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实施同样行为,行为人仍会对其实施殴打,则可认定为系“小题大作”,反之则为“事出有因”。

(二)从加害手段上加以区分

加害手段主要包括工具的选择和打击方式。寻衅滋事行为人在作案工具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因行为人不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且殴打行为具有即时性,故其选择工具多为就地取材或徒手作案,犯罪工具通常不特定;同时,行为人击打他人的强度较弱,殴打的部位可能较多,但非要害部位。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在破坏他人肢体完整性或身体健康犯意支配下,通常会准备特定作案工具,且该工具往往具有一定杀伤功能;同时,行为人或打击强度较大,或以打击犯罪对象要害部位为主,具有明显的杀伤性特征。

(三)从作案时间、场所上加以区分

受寻衅滋事罪客观随意性影响,行为人殴打他人不受作案时间、场所限制,不会对时间、场所进行事先选择。同时,基于行为人具有公然挑衅和藐视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市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实施犯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故意伤害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目的或增加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逃避司法追究,其对作案时间和场所的选择较为审慎,通常会在行人较少、不易被人发现的时间及地点实施伤害行为。

(四)从犯罪对象上加以区分

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区别两罪的关键是看对象是否特定。实践中无论是寻衅滋事抑或故意伤害,在行为时对象均是特定的,即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都指向具体的犯罪对象,给司法实践认定对象是否特定造成一定困扰。笔者认为从犯罪对象角度区别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简单标准是看犯罪对象特定化所处的阶段。对于前者来说,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殴打他人的犯意,随意确定殴打对象,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时的特定而非行为前的特定;对于后者来说,行为人在加害行为发生之前对犯罪对象是有选择的,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前的特定。而小题大作型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对象特定化与故意伤害案件相同,均是行为前的特定,此时应适用被害人置换规则以确定犯罪对象是否可被置换,若是,则体现了行为人确定对象的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否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司法处断问题

不排除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情形,通说认为应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断,因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最高法定刑的限制表明了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不能包容重伤或死亡的后果。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抛开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仍可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适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4

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得到了长足进步。在消防、地震、洪水、核事故、森林火灾、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学等领域,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了由国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组成的五级预案体系,2007年完成了立法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地处北京西南郊,创建于1950年,是我国第一个核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是我国重要的核科学技术先导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综合研究基地。从90年代开始了核应急准备工作,随着国家生产安全应急体系建立与完善,原子能院在规范核应急管理基础上,逐步开展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成立了工业安全事故、辐射事故、自然灾害、消防等应急组织机构,编制了应急预案,2008年成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7个应急专业办公室,涵盖了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火灾、安保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为主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随着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急体系运行,在事故统一指挥与协调、预案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和完善,以形成简洁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一、结合实际,建立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建立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首先要确定与生产安全有关的事故类别,进而明确生产安全应急体系涵盖的事故救援体系。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体制按照灾害种类可以划分4类,包括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社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等。

对于原子能院这样的核科研基地,核与辐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重要组成,核事故应急工作开展的较早,90年代建立了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工业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也是借鉴核应急管理经验和运行机制相继建立的,同时,也意识到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火灾事故、安保事件等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危及生产安全,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将这些事故事件应急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管理,因此,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应急按照事故种类应划分为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消防事件、自然灾害、安保事件、公共舆情等,针对这些事故院建立与之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主要依托常规运行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主要由应急组织、应急预案、运行机制、后勤保障和应急能力保持等五个部分组成,应急准备工作也主要围绕这五个部分开展的,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个组成部分,又将其分解为具体的功能模块(组成见下图),纳入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按照各级组织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明确管理要求,定期监督检查其运转情况,并持续改进。

应急组织、应急预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立的基础,接下来本文从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改进建议等进行论述,旨在加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与融合,逐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二、统一指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原子能院常规管理体系为院-所-室三级管理,应急期间,为保证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别于常规管理体系,坚持扁平化管理,即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两级响应, 应急响应中每位应急指挥领导负责的应急救援队的应急响应。原子能院已建立了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类组织体系的应急指挥按照应急需要由一个或多个院领导、职能处室领导担任,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各职能部门,包括保卫处、综合计划处、院办公室、安防环保处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基本一致,由院属各单位组建(反应堆运行组除外),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队伍下设若干现场处置小组,处置小组组长由室级单位负责人担任。

目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针对单一事故应急而建立的,一旦两类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多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启动并投入响应,这时会突显各类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接口不明确问题,综合指挥、协调的应急机制有待完善。考虑到原子能院科研生产特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应为各类事故应急首要任务,应急指挥应以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为主,其他事故应急指挥应协助,这需要在应急预案中进行统一规定,取得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认可,并规定统一指挥、现场协调的响应程序, 具体建议如下:

当核事故及其他事故相继发生时,在应急指挥方面,其他事故应急指挥进入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指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反应堆现场应急响应由运行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现场响应方面,以核事故响应为主,其他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合其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参与核应急响应,辐射应急同上。这样当进行多类事故应急时,虽然院核与辐射应急指挥将有多种组合,现场救援队伍较多,但应急命令能够集中、统一,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能够相互协作配合。这需要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修订同时,也需要通过组织开展多形式应急演习进行检验,包括启动多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综合应急演习、桌面推演,以及各单位应对多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演习等,理顺应急接口关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统一与协调。

三、条块结合,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导则中规定了生产应经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原子能院按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管理,该预案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内容;各应急专业办公室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内容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等内容;所属各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执行程序,作为现场处置方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等内容。目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下: 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消防、防汛等专项应急预案配套执行程序主要为各二级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规程等,原子能院大部分单位有针对性的编制了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一些室级单位也编制了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但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普遍存在定位不准确、处置规程有待细化等问题,从而致使执行程序管理成为原子能院应急预案体系管理中较弱一环。 我认为规范应急执行程序管理,首先应明确执行程序的定位,执行程序是现场救援响应执行性文件,执行程序应是本单位应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综合性应急文件,不应作为应对单一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附属文件,这样不仅减少事故应急接口,加强了现场处置行动的协调统一,而且还便于执行程序的日常管理,包括文件的修订、组织应急演习和应急培训等。其次应加强执行程序可操作性,执行程序内容应具体到针对各类事故响应行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应考虑到几类事故相继发生的应急响应的协调。

综上所述,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但应急工作任重而道远,无论是应急组织体系存在的接口问题还是执行程序管理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不断实践和摸索过程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应急演习进行检验,以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参考文献:

[1]赵金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手册.当代工人出版社,2007.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5

关键词:佛教文化;明清戏剧;明清小说;包公文学

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谈到“六朝之鬼神志怪书”曾谓:“会小乘佛教亦人中土,渐见流传。凡此,皆张皇鬼神,称道灵异,故自晋迄隋,特多鬼神志怪之书。其书有出于文人者,有出于教徒者。”后来讲到宋话本、人情小说等多次谈到佛教对中国小说的影响。明清时期,儒道佛三教逐渐融合,广泛浸入中国小说的素材选择、人物塑造、情节结构的安排。反映在包公文学形象的塑造上,小说、戏剧中的包公形象明显地打上了宗教印痕,尤以佛教为甚。本论文主要就佛教文化对包公文学的影响展开讨论。

1 阎罗包老

宋时包拯以威严知开封府,民间流传“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所谓“阎罗”本是梵文(yamaraja)的音译,意为古印度神话中管理阴间之王,其属下有十八判官分管十八地狱。关于阎王的来历《慈悲道场忏法》中说:“阎罗大王昔为昆沙国王,与维陀始王共战兵力不如,因立誓愿,愿我后生为地狱主治此罪人,十八大臣及百万众皆悉同愿。昆沙王者今阎罗王。”《慈悲道榭千法》卷4在中国有关阎王的故事传说在隋唐时期及以后广为流行。相传韩擒虎、寇准、范仲淹、包公死后都当过阎王。

宋元有关包公的话本、杂剧中,以包公为阎王并加以发挥的故事很多。如宋话本《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元代包公戏《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玎玎珰珰盆儿鬼》等描述包公不仅管人间断狱,还管地狱诉讼。即所谓“日判阳间夜判阴”。明成化词话《包龙图公案词话》八种之《包待制断歪乌盆传》中描述潘成拿着呼叫冤枉的乌盆说:“将盆去见活阎王”。宋元时的南戏《小孙屠》第19场,在包公出场前,东岳泰山府君使戏中主人孙必贵复生时说:“小圣乃是东岳泰山府君,劝君莫做亏心事,东岳新添速报司。”元杂剧《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第4折的开头,在包公上场时有诗云,“咚咚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殿,东岳摄魂台。”在《包待制三勘蝴蝶梦》第2折,《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第4折、《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第4折、《王月英月下留鞋记》第3折、《包待制智勘后庭花》第4折、《包待制智勘灰阑记》第4折中皆有同样的记载。明成化说唱词话《包待制出身传》、《仁宗认母传》、《师官受刘都赛上元十五夜看灯传》等皆有关于东岳庙的记事。这些描写都指涉包公是通阴阳二界、掌生死大权的阎王,由此包公在古代鬼戏舞台上也有了一席之地。

京剧和地方戏《探阴山》、《铡判官》、《游五殿》、《铡美案》中都有包公查明事实真相。为秉公判案大显神威于阴曹地府,并和其他阎王发生激烈争执的情节。

偏巧的是在明代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中,有12篇独特的作品:《忠节隐匿》、《巧拙颠倒》、《久鳏》,《绝嗣》、《恶师误徒》、《兽公私媳》、《善恶罔报》、《兽夭不均》、《屈杀英才》、《侵冒大功》、《尸数椽》、《鬼推磨》。这12篇作品内容虽也是判案,但大多是写在阴间地府里由包公对人世间的一些不公平现象进行解释和裁决。这进一步把包拯“日断阳间、夜断阴问”的传说和“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赞誉加以敷衍发挥。

民间传说同样把佛教的阎王形象加诸包公。流传在浙江的《包龙图做阎王》更是以民间叙事的想象进一步刻画包公死后做“一殿阎王”因主持公道而被从一殿调到五殿:

这一殿阎王权力顶大,人死了以后,灵魂进了鬼门关,过了“奈何桥”,就到了一殿受审,一殿阎王都会先将鬼魂打一顿。这叫下马威,接着就查生死簿,验明正身,再根据这个人在阳间为人的好坏,做出判决:有的下地狱、上刀山、落油锅;有的转世投胎去做牛、羊、猪、狗;也有的马上投胎去做人。……总之,命运如何,全凭一殿阎王一句话。

包龙图上任以后,对进来的鬼魂一不打,二不骂,仔细审问。有些事体弄不清楚,就私行察访。把事情都弄清楚后,就将那些作恶多端的人打入十八层地狱受苦;对那些好人,不管阳寿有没有满,统统放回阳界。这一来,还魂的就多起来了。

这件事被另外九殿阎王知道之后,他们就联名向玉皇大帝奏了一本。玉皇大帝大发雷霆,就下旨把包龙图从一殿调到五殿。

“阎王”对包公文学形象的塑造的着眼点在于嫁接佛教中“阎王”具有的跨越生死大限追讨孽债的属性,民间社会由此赋予包公“阎王”形象。旨在突出强调包公具有的判断是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超验能力。

2 业报轮回

儒家早有建立在“天道”基础上的果报观念。《荀子·宥坐》:“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不善者天报之以祸。”《宥坐》道家报应说之集大成者见于《太上感应篇》,其主要内容多抄自于《抱朴子》、《易内戒》、《赤松子》等道教经书,其荦荦大端如下:“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夫心起于善,善虽未为而吉神已随之;或心起于恶,恶虽未为而凶神已随之,其有曾行恶事,后自改悔,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则必获吉庆。所谓转祸为福。”《太上感应篇》

不过最终使得果报观念成为一个圆融自治的理论体系,还得归功于佛家。佛家的报应说,原是用来解释世间万物一切关系的学说。在印度佛教理论中,善恶观与业报轮回说相连,净染业力决定人生轮回果报,在伦理角度上,净业即善业,染业即恶业,善业恶业在因果律的作用下就形成善业善果、恶业恶果的善恶报应。在时间空间上,印度佛教因果律的作用范围不限于此世,而是把业因与果报的因果关系延伸于前世、今世、来世,形成“三世二重因果”的业报轮回链,认为人们在现世的善恶作业,决定了来生的善恶果报;今生的伦理境遇取决于前世的善恶修行。人要摆脱六道轮回中升降浮沉的处境,必须尽心佛道,勤修善业,以便证得善果,避除恶报。

天地之间,一由罪福。人作善恶,如影随形。死者弃身,其行不亡。譬如种谷,种败于下。根生茎叶,实出于上。作行不断,譬如灯烛,展转然之。故炷虽消,火续不灭。行有罪福,如人夜书,火灭字存。魂神随行,转生不断。

近人梁启超说:“佛教说的‘业’和‘报’是宇宙间唯一真理”,并且强调说,“我笃信佛教,就在此点,七千卷《大藏经》也只说明这点道理”。方立天先生说:“因果报应论,作为佛教的根本理论和要旨,由于它触及了人们的神经和灵魂,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鲜明的导向作用,在取得社会从上至下的信仰方面。其作用之巨大,实是佛教其它任何理论所不能比拟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佛经在翻译业报轮回时往往与中国的灵魂不死说联系在一起形成中国化的佛教业报轮回观,影响到了文学创作的主题构成,从而参与建构了民间社会的道德伦理。对此孙昌武先生有这样的论述:“中国民间关于轮回,关于报应,关于地狱天堂、菩萨、恶鬼的许多认识,往往并不直接来自佛典,而是得自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戏曲和讲唱文学。”的确如此,通俗小说往往以文字俚俗、形象生动的感性形式,向下层民众宣扬果报观念。包公故事里存在大量关于“报应”的叙事,而且很多作品往往伴有相应的道德“劝诫”意图。

包公文学故事中明确使用天道“报应”这个术语的包公戏如《包待制陈州粜米》有“劝君休做亏心事,暗有神明世有刑。”“虽然是输赢输赢无定,也须知报应报应分明。”杂剧《神奴儿》曰:“却不道湛湛青天不可欺,……天若闻雷,休言不报也,敢只争来早与来迟。”《仁宗认母传》中有“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包待制断歪乌盆传》中有:“善有善报终须报,恶有恶报祸来侵。”至于《三侠五义》其书“光绪己卯孟夏问竹主人”所作序中已云:“诸多豪杰之所行,诚是惊心动魄,有人不敢为两为;人不能作而作,才称得起‘侠义’二字,至于善恶邪正,各有分别,真是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昭彰不爽,报应分明,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

佛教因果报应说强调善得善报,恶得恶报,来世的命运由今世的善恶行为决定,这种看来荒诞的观念使得现世的人们对生活有了一点敬畏之心。死后世界成了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使人们有了一种对冥冥世界的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使人们在现世生活里不能总是胆大妄为而必须有所敬畏,不能总是采取实用策略而必须有精神追求。《老残游记》中的黄龙子说,他虽然并不赞成“装妖作怪,鼓惑乡愚”,但也担心无神无鬼论造成人们“不敬祖宗,为他家庭革命的根源”和“无天谴,无天刑,一切违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的放肆,引起社会的“无秩序”。这样,佛教借助人们的性命大事、切身利益,引导人们去恶从善,从而参与推动了人们的道德意识的自觉和个人修养的完善。

3 冥府游历

按佛教教理,地狱作为六道轮回的一道,是业报流转所处的状态,能够自由地出入三界,需要特殊的神通。如佛弟子目犍连(简称目连),部派佛教的典籍里记载说他曾与舍利弗人定同赴地狱,与提婆达多、六师外道等相会并听其诉说受难事。目连在佛弟子中本是“神通第一”的,他可以变化自在,出入三界,是一般人不可比拟的。设想普通人也可以到地狱里巡游一番,再回到人世,这是基于中土幽、明二界观念的一种奇妙设想。

在经典传译方面,维祗难所译《法句经》里有《地狱品》,西晋《大楼炭经》有《泥梨品》,都是专门描写地狱的。《杂譬喻经》中的魂游地狱故事较为详细生动:

昔王舍城东有一老母,悭贪不信。其蜱精进常行慈心,念用二事利益群生,一者不持热汤泼地,二者洗器残粒常施人。老母得病有气息,魂神将之入地狱中,见火车炉炭镬汤涌沸,刀山剑树苦楚万端。老母见问讯是何物。狱卒答曰:“此是地狱,王舍城东有悭贪老母,应入其中。”老母自知悚然愁悸,小复前行。七宝官舍妓女百千种种珍异。问此何物,答言:“天宫。王舍城东悭贪老母有婢精进,命尽生中。”老母忽活,忆了向事,而语婢言:“汝应生天,汝是我婢,岂得独受?汝当共我。”婢答之言:“脱有此理,转当奉命。但恐善恶随形不得共受耳。”母即不悭贪,大作功德。

其中对地狱恐怖的描写产生了巨大的震撼力,在对群众的宣教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是地狱类经典得以流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传人中土的佛教地狱报应思想的强大影响之下,中土人士的冥界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在作为灵魂去处的冥界里演变出一个亡灵承受业报罪罚的场所。文学创作中集中地反映了这一演变,利用本来的“入冥”故事的框架,创造出地狱巡游的情节,让众生目历“地狱审判”的善恶分明,实现对芸芸众生的现身说法。

反映包公故事中的游历冥府与“审判”母题紧密相关。如《龙图公案》中的《尸数椽》,包公在冥府判案道:“听分上的不是,讲分上的也不是。听分上的耳朵忒软,罚你做个聋子。讲分上的口齿忒会说,罚你做个哑子。”

《包公演义》第29回《判除刘花园三怪》包公亲自到地府查考妖孽的身世:

包公分付二人:“好生看我尸首,待我还魂回来,重重赏你。”二人从命不题。移时之间,包公魂魄来到地府,先使人通报。阎王闻报文曲星官到此,遂亲下殿接人,分宾主坐定。阎王问道:“今蒙星官亲临冥境,不知有何见谕?”包公曰:“今有新安县潘松状告刘评事花园内三怪为祸,白日迷人,取人心肝下酒,非止一端。拯有心救民,剿此妖孽,恨力未能,因特到此。万望阎君着落判官,看是何处走了妖怪。即当剿灭,与民除害。”阎王闻言,即令判官查了,回言答道:“详查此怪,原来白圣母是个白鸡精;赤土大王是条赤斑蛇;玉蕊娘是个白猫精。观此三个孽畜,盗饮仙酒,神通广大,因此下界不能除之。星官差要除此孽畜,必须具奉奏闻玉帝,差遣天将,方可剿灭矣。”包公听罢,点头还魂回转阳间,赏了张、赵二人,随即斋戒沐浴,焚香具表奏闻玉帝。玉帝闻奏,与众文武议曰:“朕观文曲星官下界,为官清正,鬼神钦仰,今下方有怪如此害民,即宜殄灭。”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6

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得到了长足进步。在消防、地震、洪水、核事故、森林火灾、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学等领域,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了由国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组成的五级预案体系,2007年完成了立法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一、结合实际,建立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建立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首先要确定与生产安全有关的事故类别,进而明确生产安全应急体系涵盖的事故救援体系。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体制按照灾害种类可以划分4类,包括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社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等。

对于原子能院这样的核科研基地,核与辐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重要组成,核事故应急工作开展的较早,90年代建立了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工业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也是借鉴核应急管理经验和运行机制相继建立的,同时,也意识到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火灾事故、安保事件等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危及生产安全,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将这些事故事件应急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管理,因此,原子能院生产安全事应急按照事故种类应划分为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消防事件、自然灾害、安保事件、公共舆情等,针对这些事故院建立与之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主要依托常规运行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主要由应急组织、应急预案、运行机制、后勤保障和应急能力保持等五个部分组成,应急准备工作也主要围绕这五个部分开展的,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个组成部分,又将其分解为具体的功能模块(组成见下图),纳入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按照各级组织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明确管理要求,定期监督检查其运转情况,并持续改进。

应急组织、应急预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立的基础,接下来本文从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改进建议等进行论述,旨在加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与融合,逐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二、统一指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原子能院常规管理体系为院-所-室三级管理,应急期间,为保证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别于常规管理体系,坚持扁平化管理,即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两级响应, 应急响应中每位应急指挥领导负责的应急救援队的应急响应。原子能院已建立了核事故、辐射事故、工业安全事故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类组织体系的应急指挥按照应急需要由一个或多个院领导、职能处室领导担任,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各职能部门,包括保卫处、综合计划处、院办公室、安防环保处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基本一致,由院属各单位组建(反应堆运行组除外),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队伍下设若干现场处置小组,处置小组组长由室级单位负责人担任。

目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针对单一事故应急而建立的,一旦两类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多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启动并投入响应,这时会突显各类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接口不明确问题,综合指挥、协调的应急机制有待完善。考虑到原子能院科研生产特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应为各类事故应急首要任务,应急指挥应以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为主,其他事故应急指挥应协助,这需要在应急预案中进行统一规定,取得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认可,并规定统一指挥、现场协调的响应程序, 具体建议如下:

当核事故及其他事故相继发生时,在应急指挥方面,其他事故应急指挥进入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指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反应堆现场应急响应由运行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现场响应方面,以核事故响应为主,其他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合其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参与核应急响应,辐射应急同上。这样当进行多类事故应急时,虽然院核与辐射应急指挥将有多种组合,现场救援队伍较多,但应急命令能够集中、统一,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能够相互协作配合。这需要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修订同时,也需要通过组织开展多形式应急演习进行检验,包括启动多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综合应急演习、桌面推演,以及各单位应对多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演习等,理顺应急接口关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统一与协调。 三、条块结合,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