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范例6篇

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范文1

关键词:甲供料 结算 税务筹划

在近年来的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甲供料现象已非常普遍,但合作方式的不同,对工程双方所造成的税收负担有很大的区别,本文以A、B公司合作的项目为例,通过对甲方式、乙方式下纳税情况的分析,阐述了甲供料形状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务负担。

举例:A公司一项目施工招标,B公司承包该项目,工期10个月,建安施工价假定1000万元,甲供材料金额假定300万元(含增值税),甲供材料由C公司提供,假定项目每月耗用甲供材料30万元。开建安发票的税率:营业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0%(0.3%);水利基金0.1%;个人所得税0.5%;印花税0.03%。假设B公司是挂靠单位,上交管理费的比例为3%,A公司每月平均支付进度款。

针对上述情况,采用下面两种甲供材料合同结算方式的对比分析如下:

一、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总价合同中(甲方式)

(一)合同签订主体和金额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300万元。

(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合同300万元。

(二)流程、发票和付款

(1)采购时: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万元并开具发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达的材料入库并支付货款300万元。

(2)领用时:B公司从A公司仓库一次领用甲供材料300万元,A公司根据甲供材料出库的相关单据办理出库手续,B公司所领材料金额记入待摊工程成本;

(3)每月根据工程结算单,结算、支付价款时:B公司开建安发票130万元给A公司,A公司按扣除甲供材料30万元(开给B公司甲供材料收据30万元)的余额10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B公司,计入在建工程成本130万元,其中冲减待摊工程成本30万元。

(4)完工结算时:10个月后合同结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库。

(三)这种方式下各方缴纳的税费

(1)A公司印花税:(1300+300)万元*3/10000=0.48万元。

(2)A公司开给B公司300万元的材料收据,当地税务机关很可能会认定材料销售成立,还得按相关规定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300万元/1.17*(0.17+0.17*0.1+0.1%)=48.21万元。

(3)B公司:建安税费1300万元*0.0393=51.09万元;挂靠管理费1300万元*0.03=39万元。两者合计90.09万元。

(4)B公司收到的材料收据,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还得交企业所得税:300万元*0.25=75万元。

二、甲供材料不包含在施工总价合同中(乙方式)

(一)税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签订主体和金额

(1)A公司要与B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000万元,合同中写明不含甲供材料金额,但要注明含甲供材料开票税金,B公司在开具建安发票时支付税金。

(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合同300万元。

2、流程、发票和付款

(1)采购时: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万元并开具发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达的材料入库并支付货款300万元,这与上述甲方式相同。

(2)每次领用时:B公司从A公司仓库领用甲供材料30万元,A公司根据甲供材料耗用情况,办理出库手续,并及时计入工程成本。

(3)根据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单),每月结算、支付价款时:B公司开建安发票100万元给A公司(发票中含甲供材料的开票税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给B公司。

(4)完工结算时:10个月后合同结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库。

3、这种方式下双方缴纳的税费

(1)A公司印花税:(1000+300)万元*3/10000=0.39万元。

(2)B公司:建安税费1000万元*0.0393+300万元*0.033=49.2万元;挂靠管理费1000万元*0.03=30万元。两者合计79.2万元。

(二)非税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签订主体和金额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000万元,合同中无需写明甲供材料金额及甲供材料开票税金,也不存在甲供材料开票税金谁支付问题。

(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合同300万元。

2、流程、发票和付款

(1)采购时: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万元并开具发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达的材料入库并支付货款300万元,这与上面的方式一致;

(2)每次领用时:B公司从A公司仓库领用甲供材料30万元,A公司根据甲供材料耗用情况,办理出库手续,计入工程成本。

(3)根据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单),每月结算、支付价款时:B公司开建安发票100万元给A公司(无需含甲供材料的开票税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给B公司。

(4)完工结算时:10个月后合同结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库。

3、此方式下各方缴纳的税费

(1)A公司印花税:(1000+300)万元*3/10000=0.39万元。

(2)B公司:建安税费1000万元*0.0393=39.3万元;挂靠管理费1000万元*0.03=30万元。两者合计69.3万元。

三、两种方式对比分析

(一)规范性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每月结算时,如果采用甲方式,A公司提供材料给B公司并开收据给B公司,同时从施工合同款中扣除材料款,已符合交易行为。所以A、B公司存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可以认定A公司从C公司购得材料后卖给B公司,B公司施工后交付给A公司,从而要求纳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并且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列入开具发票金额;而且B取得A开出的收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7]3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乙方式计税营业额含甲供材料,发票金额不含甲供材料,符合现行规定。

(4)税法定的“甲供材料”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其他的情况就不是税法中规定的特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甲供材料。

(二)税费总计分析

1、愿意承担税务风险

(1)税法中规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应缴纳税费90.57万元,乙方式应缴纳税费79.59万元。乙方式比甲方式节约税费10.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0.84%左右

(2)非税法中规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应缴纳税费90.57万元,乙方式应缴纳税费69.69万元。乙方式比甲方式节约税费20.8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1.61%左右

2、不愿意承担税务风险

(1)税法中规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应缴纳税费213.78万元,乙方式应缴纳税费79.59万元。乙方式比甲方式节约税费134.1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10.32%左右。

(2)非税法中规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应缴纳税费213.78万元,乙方式应缴纳税费69.69万元。乙方式比甲方式节约税费144.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11.08%左右。

甲供材料范文2

关键词:甲供材料;会计处理;营业税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83-02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材料。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料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地分析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新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 000万元。其中甲供材料为200万元。

一、首先分析建设单位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人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模式一: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人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作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就是所说的甲供材料)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 000万元。

模式二: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了下一步的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1 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 000万缴纳营业税。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人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800万开票,如果按1 0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单位重复人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单位是按800万开票还是按1 0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并人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单位都必须按l 0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和模式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单位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单位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单位直接将甲供材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单位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料,施工单位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单位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料就没有提税并人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单位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单位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单位会计处理如何,施工单位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补税的话,施工单位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单位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自己和建设单位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单位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单位按1 000万开票,模式二按800万开票。

二、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单位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单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模式一:施工单位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施工单位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旋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 0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单位,按1 0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人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人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料发票人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单位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但是建设单位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单位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地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

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单位,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单位按8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人成本的问题。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地将甲供材料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单位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人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人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甲供材料范文3

关键词:高速公路 甲供材料会计核算

一、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结算方式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既要考虑合理降低投资成本,又必须在此基础上确保大宗材料质量过硬,同时要保证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高速公路建设的甲供材料项目,即主要建设材料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提供其他材料以及劳务和设备,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模式能够对材料来源实施有效的控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这一模式被广泛应用。现阶段“甲招乙供”模式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甲供模式,也就是材料供应合同由材料供应商与施工方签定,工程建设方主要负责材料款结算以及相关招标工作,材料款在施工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扣回。

高速公路甲供材料实际发出时,方法一:是将材料款按照实际购买价直接记入相应的“高速公路工程投资”科目项下,在施工方相关工程进行结算时甲供材料费不再列入。这一方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方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也包括在高速公路工程款中,而且会成为取费提税的基础数据,关于工程实际造价计价相关程序国家有具体规定,无论工程所用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全部材料的实际价款都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通常材料发出时建设单位就将材料价款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材料实际上还未在适用于工程中,相关会计信息会出现失真现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直接将其计入工程实际成本,而这部分材料款施工方则不会将其计入实际工程款中,施工方必然会少交营业税。实践中这种结算方法已经较少应用,故而本文不做更多研究。方法二:即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按照预算价或者是材料实际购买价贷记计入工程物资项下,借记计入预付工程款项下。有两种相关核算方法可在进行工程款实际结算时选用:

(1)按照实际购买的价格发出原材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由于收到相关材料时仍然按照材料相应的预算时价格入账,所以在实际结算时也只能按预算价进行工程款的计量。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实际结算时,如果实际购买价大于相应的预算价,建设单位则应该在借记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下,也可计入其他投资或者是设备投资(以下同);贷记计入“高速公路预付工程款”项下;如果实际购买的价格小于相应的预算价,则应该做出相反的分录。

(2)按照预算价发出原材料,如果有转出材料,那么两者之间的实际差额应该在高速公路工程成本中直接计入。实际结算将材料款扣回时,如果实际购买价小于预算价,则记入“高速公路工程投资”的贷方;若预算价小于实际购买价,则应该在借方记入高速公路工程投资项下。两种结算方式比较,第二种方式可以弥补相应的弊端、漏洞,也与会计制度相契合。而且承包人工程款中计入材料成本,也可以更好的避免施工方在甲供材情况下少缴营业税等相关税金的问题。所以实践中第二种结算方式更为适合。

二、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出现的超欠供问题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原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在工程投标报价时很难精确计算,实践中材料实际用量与预算量有时会有较大差距,超欠供问题在甲供材料管理中很常见。工程开展竣工决算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对甲供材实际存在的超欠供问题进行仔细核对。具体方法为:实际超供的部分,相应的成本应扣回,按相关材料实际购买时的价格借记计入预付工程款项下,贷记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下。这一方法就是由承包人实际承担超供部分的材料款,原因在于如果超计划实际使用效果材料成本不由施工方承担,甲供材料模式就无法实现成本控制和节约的效果。通常超供数量如果较大,或者是超供的原因在于设计变更等情况的发生,施工方以及业主之间就会相互推诿,一般而言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邀请第三方咨询公司对材料使用相应的定额数进行调整,以确定实际工程量是否需要变更。

还有一种办法可用于材料超供问题的解决,也就是合同中要对材料使用已经超出设计数量的部分(也要把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允许的损耗考虑进来),高速公路施工方要向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自费购买。这种方法有利于施工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节约使用,有效提升材料使用效率,这一方法关键在于对预算对精确核定,以免施工方采用做高工程预算的方法来避免自行承担超供材料费用的现象。另外这一方法也要想办法避免甲供材料有结余时施工方的浪费行为。实际供应量如果小于预算量即欠供,甲供材料款应该按照预算价进行扣除。但预算价如果实际高于购买价,应该将甲供材料款按照实际购买价扣除。目的是防止施工方将预算价做高,防范以此赚取预算价实际高于购买价的价差。欠供的材料款,借记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下,贷记计入预付工程款项下。材料实现结余可以是工程成本降低,对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更有利,要防止预算充足情况下施工方虚报相关材料的数量,或者在其他项目上挪用。

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会计核算问题相关思考和总结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过程中,保证及时供应材料以及降低工程成本还有保证工程质量等是甲供材料模式被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用的初衷,也有较好的实用效果。就财务风险管理而言,高速公路甲供材料模式由发包人承担价格变动风险,承包方应该实际承担数量变动的风险(超供)最为合理。对于是否实际应用甲供模式,建设单位事先应该考虑两个问题:甲方能否确保购买到质优价廉的材料,有没有合适的方法对承包方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加甲供材料,相关管理成本会随之提高,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也会更加复杂。所以选择甲供材料模式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事先要考虑的因素:必须熟悉市场行情;甲供材料只选择对工程造价以及质量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对材料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结算工作要加强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甲供材料模式对于工程建设的积极作用。

甲供材料范文4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问题;建议

一、比较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材料设备计税相关规定的变化

1993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而在财税[2003]16号文中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而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通过比较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设备计税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即我们常说的甲供设备)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而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即乙供设备)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而对于原材料的规定没有改变,无论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都必须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目前建筑市场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上的甲供材料一般主要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建筑安装企业大多数工程的设备供应均由业主提供,而甲供材料一般主要有:消防报警器材,卫生洁具等,少数工程甲供材料会包括电缆、各种阀门、复合风管等。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甲供材料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现在许多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就会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因为对他们来说“甲供材料”能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且以后也不纳入工程造价,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方一般会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材料”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建设单位对该部分甲供材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材料”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规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材料”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其实在这种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三、财务人员建筑根据上述变化,牢牢抓住政策的方向,改变以往的观念和操作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我们在财务处理中有几点需要注意把握:

第一,注意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因为新的条例甲供材料必须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甲供设备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对于材料设备的划分就显的十分重要。在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材料设备的划分并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新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财税[2003]16号文中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赋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设备划分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中规定: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并且在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中对设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还列举了常用设备、材料清单。我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参照相关文件,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正确区分材料和设备。

第二,改变材料、设备的提供方式。首先设备一定要由建设方提供。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因为按新条例由施工方自行提供的设备是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的。这个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应该是比较好把握的,因为设备是不是甲供是很容易明确的。甲供设备方式下供货商的发票一般是直接开给业主,由业主直接支付货款的,而作为施工方只是参与验收和保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应取得建设方甲供设备的清单,并应能对应工程量清单数据,在清单中注明设备甲供。(具体操作可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做好数据资料的备查工作)另外,在现行条例规定下,作为施工方应该积极争取将材料供应实行乙供或者甲定乙供。因为材料甲供如果建设方税金不计算给施工方,对于施工方来说是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的。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设备并不是由建设方提供,而是由施工方提供的。而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般会有两种方式,在新的条例中也有具体规定:第一,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而以前对于生产型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是一并征收增值税的。从实际角度来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既销售自产货物又安装的,这无疑是一个有利的规定,毕竟安装劳务的税率是3%,如果一并征收增值税,则是17%的税率,而且安装劳务部分又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第二,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被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应就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甲供材料范文5

论文关键词: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供材料范文6

甲供材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由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即建设单位(甲方)提供给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即施工单位(乙方)用于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选定一些对工程质量、造价等有重大影响的材料、设备作为甲供材。甲供材起到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甲乙双方如何科学管理甲供材,直接反映出甲乙双方管理工程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2甲供材的选定

2.1甲供材的适用性

依据工程项目当地环境合理确定甲供材。比如,在某道路工程中,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论证考察时发现,有几个碎石厂距离拟施工的道路工程项目较近,且碎石的性价比较高,招标时明确将碎石列为甲供材,为以后保证道路碎石质量以及造价控制打下基础。依据工程特点确定甲供材。例如,在电气工程中一般会将发电机、高低压环网柜等大型设备定为甲供材。由于这些设备金额所占比重较大,标底预算编制时不能准确掌握设备造价,确定为甲供材后既可以保证设备质量,也能弥补设备预算造价与实际造价的差距。

2.2甲供材的合理性

甲供材的选定不能随意而定,选定的甲供材要方便甲方购买,达到省心、省事、省时、省力、省钱的目的。譬如,某住宅工程项目招标时将电线定为甲供材,但对于电线的采购,建设单位发现有如下弊端:没有采购同类材料的经验;不能准确掌握市场定价,如要了解市场行情,需耗费大量时间,工期不允许;所需电线种类多,所占工程总价比重较少;电线每捆单位长度可能有误差,与施工单位交接电线数量时容易发生扯皮现象。建设单位测算研究后发现电线的采购与管理,不仅会耗费甲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没有发挥甲供材应有的作用。为避免工作造成被动,最后将原甲供材电线改为由施工单位依据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自行购买。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确定甲供材品种时,一定要均衡利弊选择合理的材料(设备)作为甲供材。

2.3甲供材的针对性

甲供材也会因市场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而定。例如,2014年河南南阳多个楼盘被曝光使用了“瘦身钢筋”,给建设单位管理带来比较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当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就要考虑将钢筋列为甲供材,避免工程以后出现“瘦身钢筋”的问题,消除用户的疑虑。对工程建设中一些单一来源的设备,由于选择余地小,建设单位也应将其做为甲供材,这样才能与设备供应商直接面谈设备技术参数与价格。

3甲供材料的质量管理

3.1甲供材料质量验收

甲供材与施工单位自购材料一样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进场检验是甲供材到货后的第一道关,参加验收应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的管理人员。材料进场检验的内容包括材质证明文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清单与实物核对等,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按规定有些材料还需取样进行理化试验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材料抽样试验需全部检验批数量到工程现场后,按标准程序取样,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程师不能因为是甲供材就降低检查标准甚至不做进场检验,或因工期紧等原因,取样试验结果未出来就放任可能有问题的甲供材用于工程。譬如,某工程项目约1500米的室外铠装电缆为甲供材,管理人员虽发现电缆及材质证明文件有问题,但考虑电缆是建设单位采购的还是通过了进场检验,并且未等取样试验报告数据出来就已经将电缆敷设埋地施工,后来取样试验报告显示电缆绝缘电阻指标项不合格,该批电缆被勒令全部退出施工现场,已经埋地的电缆被重新挖出退回,此事给有关各方造成被动局面。

3.2甲供材料质量提升

甲供材的采购没有经过施工单位这一中间环节,有利于对甲供材质量的掌控,和甲供材料的质量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两年,供热和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或两个供冷期。而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上述有关甲供材,可以要求供应商赋予材料(设备)技术参数、保修期限等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延长设备保修期限将会降低设备的全寿命经济成本,提高设备整体质量。甲供材还有利于建设单位对设备的后期质量维护保养,建设单位在设备采购前,对市场上同类设备进行技术经济比对,采用性价比高的设备。建设单位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设备后期质量的维护保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

4甲供材料的造价管理

4.1甲供材降低工程造价

甲供材一般是建设单位直接从材料(设备)供应商购买,因此甲供材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应是节约工程造价,在机电工程项目甲供材对节约工程造价尤为显著。譬如,某医院工程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其中的消防设备项目为260万元的暂估价,并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参与监督。但是由施工单位组织的设备分包招标价格就要比建设单位了解的市场行情高出25%,此一项就要多65万元左右。如果在招标时将此项定为甲供材,只需付给施工单位该批甲供材价款1%左右的保管费,将会为工程节省60余万元。建设单位购买的甲供材,遵循从市场实际出发,真正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甲供材的招标采购,就能采购到货真价实的材料(设备),节约工程造价。

4.2甲供材结算

甲供材的结算有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与供应商(厂家)的结算,一般比较简单,按照采购合同条款约定进行付款即可。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甲供材结算,比较复杂些,下面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甲供材结算进行探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需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甲供材结算方式、工程量如何计取等。否则,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有可能会为甲供材结算数量产生异议。譬如,某给水管线安装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给水管线材质为DN300球墨铸铁管,定为甲供材,但没有明确结算方式。招投标的管路预算数量长5157米(含损耗量),建设单位累计供给施工单位球墨铸铁管5561米长。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球墨铸铁管按5561米计入结算,建设单位仅同意按5157米计入工程结算,并直接从拨付施工单位的材料款中扣除球墨铸铁管5561米的材料费用。由于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更改了部分给水管线路由,甲方仅对更改路由的方案认可,并未同意增加球墨铸铁管的结算工程量,且施工单位管理不善也造成球墨铸铁管的浪费。由于合同对甲供材工程量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及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404米球墨铸铁管材料费及安装费的损失。在工程实例中,常会出现甲供材料实际使用数量比原招标预算工程量少的情况。施工合同条款应有针对施工单位因节余甲供材而降低了工程造价的奖励措施,如果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甲供材的实际数量计入结算,将施工单位节余的甲供材量差所对应的部分费用从合同造价中扣除,会导致施工单位并没有因节余甲供材而取得收益,也影响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甲供材和降低其损耗率的积极性。甲供材的管理与结算,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要从施工合同签订时就要高度重视,明确甲供材的供应、验收、计量、结算等具体条款。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各自做好资料的交接、归档手续,为将来的工程维护提供完整齐全的有效资料,并为以后的工程竣工结算留存详细账目,维护双方应得的利益。

5建设工程甲供材管理实例

某单位新建公寓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建筑面积合计34000平方米,其中公寓为精装修,共计200套,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地上25层;车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地下4层。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以及控制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项目的电梯、消防工程、通风设备以及墙地砖等为甲供材,并按照市场询价列出相应的甲供材暂估价明细表,要求投标单位依据甲供材暂估价明细表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统一报价,甲供材取费仅计取税金和1%的保管费。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0636万元,其中甲供材暂估价合计1050万元。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成立了项目管理班子,委派一个有经验的工程师负责甲供材的供应及管理,并规定所有甲供材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有意向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单位资质、材料(设备)品质、市场信誉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公开招标,透明度高,投标单位竞争激烈,建设单位招来比较满意且性价比高的甲供材中标单位。譬如电梯采用的是三菱电梯公司,原市场询价42万元/台左右,实际采购价为35万元/台,三台电梯共节省21万元,电梯质保期也延长到三年(一般为一到二年)。为了保证甲供材质量,建设单位制定了甲供材验收程序: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单位清点核验材料(设备)清单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一致相关人员(供应商、施工单位专业质检、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师)查看材质证明文件及外观检查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投入工程使用(如需进行试验检验的材料须等复试报告出来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上述各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合格,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需按规定直接将材料(设备)退回供应商,如果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还可依据采购合同有关条款扣除供应商提交的部分保证金。为了规范甲供材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甲供材结算,以招标清单数量及实际采购单价计入结算,如施工单位实际用量超过或低于清单数量均以清单数量为准,即超支不补,节余不退,如涉及变更(签证)除外。”当然这是在乙方反复核对招标甲供材的清单数量后的基础上统一意见的,譬如地砖损耗率是按2%计入,比较符合实际。由于施工单位认真对待工程甲供材,精心施工,最后甲供材的结算数量没有超出招标清单数量,其中施工单位控制甲供材地砖的损耗率仅在1.5%左右。经测算,该工程所有甲供材累计采购金额为826万元,比招标时提供甲供材暂估价节余资金224万元,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又降低了工程造价。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