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范例6篇

委托收款证明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1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 户银 行: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15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条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八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九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十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十一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___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____%支付违约金;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章 附件

第62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九章 附则

第64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2

代收款委托书范本一

公司现委托下列持卡人作为 款项的收款人,收款委托书范本。骏网公司对上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 公司完成付款。

持卡人信息:

账户名:

卡号:

开户行:

公司(公章)

持卡人(签字)

日期:

收款委托书范本二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发票和代收款工作,范文《收款委托书范本》。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发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委托代替开发票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单位法人证明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3

关键词:托收;跟单托收;交单方式;银行责任

中图分类号:TU24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072-02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业务通常涉及到分处两个国家的四个当事人。依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的规定,“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其目的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1)

托收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和付款人(买方)。通常来说,利用托收方式来进行支付的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

按照托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以将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其中后者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天)和承兑交单(D/A)。

二、跟单托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在跟单托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关系。对于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传统的观点认为,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人,但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目的很难达到,因为(1)托收行没有义务应委托人的请求而向代收行;(2)即使托收行答应,也未必有权,因为如同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合同一样,代收行也往往在其与托收行的合同中免除自己对失误承担的责任;即使托收行有权并实际上已,也很难胜诉,因为既然免除了自己对自己人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不向其委托人就其人的失误进行赔偿,托收行就很难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而法院是不会满足没有受到损失却请求赔偿损失的的。

因此,传统的理论对于解决在实践中托收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缺陷[1]。

目前很多学者在以相关的国内法分析委托人、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将其定性为我国民法意义上的本与复的关系[2]。

首先,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属于托收行利用代收行的服务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后,并未退出关系,其仍是委托人的人;其次,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

再次,托收行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或是得到委托人的明示授权(委托人指定代收行),或应推定委托人同意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代为收款(依据URC522托收行有权自行指定代收行)。代收行在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以托收行的人身份出现。

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托收中,如果委托人直接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与代收行构成对委托人的共同法律关系;若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而由托收行自行进行指定时,委托人、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复的法律关系[3]。

三、跟单托收中的银行责任

(一)托收行在跟单托收中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托收属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不承担保证收到货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单据的灭失是由于托收行的疏忽造成的,也就违反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银行对于单据的灭失存在过错。虽然URC522中规定了银行对于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和损坏以及对翻译的免责,但是上述案例中的单据寄送错误不应被认为是单据在传送过程中的延误和损坏,因此银行不应基于此项条款主张免责。

其次,在跟单托收的有关单据中,货物的提单最为重要,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凭借此单据人们可以提取具有商业价值的货物。

因此,付款人是据此从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的。丧失了这份单据,对委托人而言就丧失了收回货物的权利。但提单本身并非流通票据,从提单表面记载的事项我们无法确定提单中所载货物的金钱价值[4]。在托收中,托收行不承担保证货款收到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托收行(包括代收行)在未收到货款时,有义务将单据退回委托人。因此,当单据因为托收行的过错而灭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请求托收行返还装运单据,如果托收行无法退回装运单据,委托人则可以通过对装运单据及其他证据计算所代表的货物数量和价格,向托收行要求损害赔偿。

(二)代收行在跟单托收中的法律责任

1、在即期付款交单(D/P)条件下

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的义务是接受托收行委托并按照“托收指示书”提示付款人以见票即付的方式付款赎单。

在实践中,如果代收行违反了这一义务,未收到付款人的付款即将装运单据交给付款人,将导致委托人的损失。那么此时代收行对此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在国际托收业务中,寄给代收行的各种商业单据,通常包含了提单。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这一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权利证书而设定质押。对于此类单据,代收行承担了法律上的善管义务,而非仅仅是“托收指示书”中的合同义务。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未收到货款就放单给付款人,违反了URC522种规定的“善意和合理谨慎”的义务和“托收指示书”中关于向付款人交付单据的条件,从而最终导致了损害委托人对于货物的占有权[5]。

因此,代收行的这一行为满足了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委托人可以以侵权为诉因代收行。

如果依照本文在第二部分中所论述的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是复关系的话,委托人有权就代收行在处理托收事项过程中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直接主张权利。委托人对代收行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代收行对委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不单纯依赖URC522这一国际惯例的规定,还应并行适用有关的国内法。URC522中第11条第3款的规定:“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虽然这一条款所针对的是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但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所在国法律对于规范托收业务的重要地位[6]。

因此,虽然URC522中并没有关于委托人能否直接代收行以及代收行是否应当对其过错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代收行所在国的国内法中找到相关的理论支持。

2、在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天)条件下

URC522第7条专门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由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URC522否定了所谓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合法性,更不承认将“远期付款交单”理解为“承兑交单”的方式,但是介于目前大量存在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也对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事实上,早在1995年我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审理了“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华侨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国际托收纠纷一案。上海兰生公司向美国万隆公司出口货物13批,货物装运后,兰生公司制作了13套装运单据委托华侨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托收,托收方式分别为D/P远期20天和D/P远期45天。兰生公司指定花旗银行为代收行,并由华侨银行上海分行向花旗银行制作“托收委托书”。然而花旗银行以承兑付款的方式处理了装运单据,未收取货款即放单于万隆公司,造成了兰生公司的巨大损失,故兰生公司将华侨银行上海分行和花旗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院。该案的判决书中认定兰生公司、华侨银行上海分行和花旗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本和复的关系,确定了兰生公司对于花旗银行具有诉权,花期银行在D/P远期…天的条件下,没有收到货款即向万隆公司交付单据的行为违反了URC322中关于“善意和合理谨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7]。

由此可见,当托收指示规定远期付款交单或者托收指示未列明是远期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的情况下,代收行只能按照URC522第7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时再放单给付款人,而对于迟延交单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如果代收行违反了URC522规定的处理方式的话,即被认为是违反了URC522第9条的“善意和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托收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被广为采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托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信用,并非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受到更多的保护,存在诸多免责情况。

但是,在托收法律关系中,银行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平衡,委托人合法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这就需要明确银行如果违背了URC522所规定的银行应尽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时(这一义务在不同的交单情况下对银行的要求也不同),应该对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促进国际托收业务向着更合理更公平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国际托收中代收行的法律责任研究――以代收行与委托人间的法律关系为中心[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徐海燕.复[J].当代法学,2002,(8)

[3]赵威.国际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4

收款授权委托书【1】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贵单位进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且人有权指定收款账户。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授权不免除本单位的催收义务。

人无权转换权。

特此委托。

人: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授权委托书【2】致:__________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_(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购买贵公司配件,与__________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现我公司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我司向贵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为__________元。按照合同约定,由贵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合同项下的有效发票。

我公司与__________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xx无关。

被委托方__________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授权人)委托人:

(被授权人)被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授权委托书【3】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亲笔签/私章)

年 月 日

收款授权委托书【4】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收取。

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人签字和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无关。

受委托人(签名):

日期:

委托人(公章):

日期:

收款授权委托书【5】xxx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号:xxx)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人,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附: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收款授权委托书【6】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5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属乡(镇)财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财政主体、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财政所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征税主体。受托单位要成立“委托工作站”具体负责工作。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为: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受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个人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的范围,个人房屋出租范围包括:

(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条委托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八条委托的期限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个人房屋出租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第三条之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城镇纳税人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乡以下(含本级)的为1%,即个人所得税。

(二)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城镇住宅用房出租的为6.9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乡以下(含本级)住宅出租的为2.91%(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35%)。

城镇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1.9%(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乡以下(含本级)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7%(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5%)。

第十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和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标准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受托单位排查登记;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点申报;

(三)受托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受托单位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单位必须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称《完税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点工作人员正确填开,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至点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单位要与地税机关结算一次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结算时要将已使用的《完税证》(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进行汇总装订,连同作废的《完税证》(一式三联)、《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并附《税款明细统计表》、《月份税款汇总表》、《税款情况汇总表》及缴入国库后银行盖章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报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

(三)各乡镇地税分局负有对财政所受托税款工作的政策辅导及《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并填写《完税证领用存报告表》报地税局计划统计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地税分局要及时向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报告。

第十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工作站缴清税款后,确须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

(一)纳税人到委托工作站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委托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财政所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税证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工作站及经办人是否盖章,房屋出租合同计税依据与所纳税款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给予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受托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单位应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帐》、《税款分户管理台帐》、《完税证领用存明细帐》、《税款明细统计表》及《税款(月份)汇总表》等相应备查账目。

(二)受托单位有义务将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

(三)受托单位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税款。受托单位要在银行设立“委托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各单位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严禁混库、截留、坐支,积压税款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受托单位要在每月结清税款后将《税款明细统计表》、《税款(月份)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县地税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单位(各地税分局)将定期对受托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受托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受托单位对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委托单位有责任对受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受托单位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负有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税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二)受托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6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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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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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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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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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